浩源汇海案件 2021.7.22……关于浩源汇海案件一审宣判……张尚军 无期徒刑,张玲 有期徒刑15年,李志新 有期徒刑14年6个月,李志敏 有期徒刑14年。责令被告人张尚军、张玲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8800526亿元人民币。一审宣判于2021年7月22日送达被告。一审宣判书共208页,附表中列出“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表”

关于浩源汇海案件一审宣判的通告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浩源汇海案,于2021年7月19日发出文书,2021年7月22日向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

集资诈骗罪判处:

张尚军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万元人民币。
张玲 有期徒刑15年,罚金45万元人民币。
李志新 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罚金43万元人民币。
李志敏 有期徒刑14年,罚金40万元人民币。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李星 有期徒刑7年,罚金35万元人民币。
王柱 有期徒刑5年,罚金25万元人民币。
孙宁 有期徒刑5年,罚金25万元人民币。
孙财员 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0万元人民币。
杨阳 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人民币。
李正帅 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5万元人民币。
王维 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2万元人民币。
赵志凯 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2万元人民币。
付懋轩 有期徒刑3年,罚金10万元人民币。
张士超 有期徒刑2年11个月,罚金9万元人民币。
王艳飞 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8万元人民币。
白岩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8万元人民币。
张德柱 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8万元人民币。
邵建龙 有期徒刑2年9个月,罚金7万元人民币。
苏妍 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6万元人民币。
谭雪 有期徒刑1年,罚金5万元人民币。

判决书二十一条明确,“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本案各被告人继续退赔给集资参与人。
责令被告人张尚军、张玲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8800526亿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于2021年7月22日送达被告后,十天内被告人可以申请上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一审宣判书共208页,附表中列出“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表”。待我们整理后,要咨询个人的损失额,可以向群主问一下。

特此通告

浩源汇海受害群体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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