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园、姚国铭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北京亿恒金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藏品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9-10 21:15:03
犯罪嫌疑人宋丽园、姚国铭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北京亿恒金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藏品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该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及“三个规定”进行告知: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三、“三个规定”告知书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不得作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即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请对检察人员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予以监督。监督电话:59558702。
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监督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律师等不得违规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出现上述情形,将由检察人员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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