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伟斌等人诈骗案资金返赃公告
金华法院 2021-10-18
公告
关于被告人符伟斌、张雷、胡坚勇等人犯诈骗罪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7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工作。为维护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第一轮资金返赃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
本次资金返赃登记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开始,为期1个月。
二、清退对象
资金返赃对象为在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上参与购买华恩公司(浙江华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3种邮票并总体亏损的投资人。
三、返赃金额
本次返赃的金额,是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计算得出。
四、清退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微信公众号发布、链接及扫描二维码进入APP登记信息、后台审核确定的方式。审核通过后打款由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行协助完成。
五、特别提示
(一)本次资金返赃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返赃比例,返赃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工作。
(二)认定的被害人账号系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相关交易平台提取,后经第三方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后通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仅为购买华恩公司13张邮票并产生实际亏损的账号。
(三)资金返赃工作必须由原会员账号注册本人完成领取,返赃系统APP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注册登记及领取,如确因故无法本人注册登记的,要求携带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来人核实后领取。
(四)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公安、银行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短信验证码,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代管、交费等要求。
(五)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资料核实、注册、登记,或干扰他人进行资料核实、注册、登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返赃系统APP注册登记期间如有相关系统操作问题,可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行0579-82305203咨询, (咨询时间为工作时间)。系统开放登记初期,咨询电话拨打可能较为集中,请耐心错峰拨打。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2021年10月18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
退款流程
一、信息登记方式及流程
被害人信息登记及款项发放系统由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行开发,请被害人务必下载最新版本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APP(V6.6.0版本)。具体操作详见指南:
1、微信打开扫一扫。
(二维码登入APP登记信息)
2、点击进入。
3、输入被害人身份证号码并提交。
4、输入被害人银行卡号并点击下一步(银行卡需工、农、中、建、交、邮储皆可)。
5、验证本人身份信息,拍照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后提交确认身份信息。
6、进行人脸识别。
7、开户信息确认,输入第四部绑定银行卡密码以及验证码。
8、设置新开账户密码。
9、账户开立成功,点击完成。
10、完成用户绑定,并识别图中二维码。
11、跳转至下方页面点击打开APP完成跳转。
12、用户信息登记(被害人姓名、手机号码以及现居住地址)。
13、案件信息核对。
14、案件核对无误,点击无异议,进行提交确认。
15、若有异议,点击有异议,输入标题和内容,阅读协议后点击提交。
二、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被害人本人身份证、手机号码、状态正常的借记卡(支持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6大银行)。为保证被害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快速、正确、及时完成注册、领款,建议使用农行卡。
附:
符伟斌、张雷、胡坚勇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部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伟斌、张雷、胡坚勇、张韶山、龚毅、肖本巍、罗志豪、陈昊、梅表欢、杨军、符干语、王涛、张博、瞿超、杨兵、楼中园、黄鸣伟、闫威龙、倪德晓、瞿宗杰、成鹏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8)浙07刑初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符伟斌、张雷、胡坚勇、张韶山、龚毅、肖本巍、罗志豪、陈昊、梅表欢、符干语、王涛、张博、瞿超、杨兵、楼中园、黄鸣伟、闫威龙、瞿宗杰、成鹏行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各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符伟斌、张雷、胡坚勇、张韶山、龚毅、肖本巍、罗志豪、陈昊、梅表欢、符干语、王涛、张博、瞿超、杨兵、楼中园、黄鸣伟、闫威龙、瞿宗杰、成鹏行,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滨海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6日,经营范某为邮票、纪念币等集邮品、收藏品的现货、网上交易提供场所及配套服务。2015年下半年,河北滨海公司设立邮币卡交易中心,通过北京金网安泰技术有限公司搭建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邮票、钱币、磁卡(以下简称邮币卡)网上交易业务。河北滨海公司的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通过发展经纪会员,由经纪会员再发展交易会员投资入市交易的方式开展邮币卡业务。孙某、刘某4(均另案处理)系河北滨海公司开展邮币卡业务的相关负责人,孙某负责开发经纪会员和托管商(有邮票等交易品种托管上市交易的交易会员)。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符伟斌、张雷与楼宏共同注册成立浙江华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1月,被告人符伟斌、张雷与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经纪会员,同时出资向孙某购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某四十周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二十周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成某六十周年”、“丙寅年(一轮生肖虎)”、“八一军徽”、“新笋翠竹”、“马某(中国和俄罗斯联合发行)”、“海南风光(雕刻版)”、“第一届东亚运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野骆驼”、“钱塘江大潮”、“凤凰古城”等13支邮票,在平台发起上述13支邮票的仿证券式交易。平台为被告人符伟斌、张雷开设多个交易商账户(托管账户)、子账户,组织操盘培训、开发客户培训,发送后台交易会员的交易数据。被告人符伟斌、张雷等人利用上述账户进行邮票自买自卖倒手交易,以人为拉抬或压低价格。
为吸引投资者到平台开户交易,被告人符伟斌、张雷以浙江华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招聘工作人员,组建业务团队、操盘团队、讲师团队。在浙江金华、义乌等地设立营业部,组建业务团队,安排被告人胡坚勇、龚毅等人担任经理,负责业务团队的管理和业务员培训,被告人张雷、胡坚勇还先后负责和平台对接邮币卡业务相关事宜。营业部下设小组(战队),每个小组由一名主管(组长)、一名主播(副组长)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主管闫威龙,主播倪德晓,业务员瞿宗杰、成鹏行等人组成“疾风队”。被告人符伟斌安排被告人张韶山、肖本巍、罗志豪、陈昊、梅表欢任讲师,组建讲师团队,由张韶山管理讲师团队。被告人符伟斌、张雷还安排被告人杨军、符干语、王涛、张博、瞿超、杨兵、楼中园、黄鸣伟和张某6、王某6(均另案处理)做操盘手,被告人张雷、杨军先后负责操盘团队。
业务团队的业务员通过组长的培训和安排,上网购买多个QQ号进行包装,伪装成炒股股民在股票QQ群中物色有投资意向的客户,通过加好友聊天获取信任后,谎称推荐资深炒股老师,将实际由战队的主管扮演的炒股老师QQ介绍给客户,让客户加主管的QQ号之后,将客户拉入由主管组建的QQ群,业务员在QQ群内分工合作,吹捧老师炒股技术很高,骗取客户的信任,诱骗客户进入新浪直播间,主播为客户发送、帮助安装在直播间听课的软件,将客户拉到直播间听讲师讲课,对直播间进行管理,安排客户听课。讲师先是讲股票知识,之后逐步向客户灌输股市低迷,邮票行情好,炒邮票有高额收益的观念,向客户推荐公司的邮票,同时业务员在直播间内又冒充其他客户,与讲师互相配合,进一步诱骗客户到平台开户投资。此时主播又冒充平台开户客服,协助客户注册开户,客户注册开户、绑定银行卡后就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买卖邮票。
被告人符伟斌、张雷以符伟斌、张雷、胡坚勇、张韶山、龚毅、王涛、符干语、杨军、黄鸣伟等个人名义在平台开设多个交易商账户,利用持有邮票的数量优势,让操盘手根据符伟斌、张雷、张韶山等人事先制定好的操盘指令,在交易商账户中买卖邮票,通过账户之间的自买自卖将邮票价格从几元、几十元抬高至几百元后开盘交易,通过业务团队、讲师团队的配合引诱客户高价买入交易商账户抛售的邮票。客户开始买入邮票后,操盘手根据指令,配合讲师的“预测”买卖邮票,让客户进一步信任讲师后加大投资高价买入邮票。待客户大量买入邮票后,操盘手根据指令大量抛售,之后通过操作使邮票价格不断跌停,客户无法卖出邮票,遭受损失,被告人符伟斌、张雷等人从客户(被害人)的损失中获利。邮票价格大幅下跌后,操盘手又根据指令在低位将邮票买回。之后解散组建的QQ群,开始重新物色新的目标客户进行下一轮操作,如此循环周期性地骗取被害人的资金。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符伟斌、张雷等人利用操纵上述13支邮票交易,给54566名被害人造成资金损失共计11129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抓获本案各涉案被告人,并依法查扣各被告人、涉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资金、现金、股权、基金、房地产、车辆、涉案邮票及电脑、手机等财物(详见一审判决书)。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符伟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张雷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被告人胡坚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被告人张韶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被告人肖本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6.被告人罗志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7.被告人陈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8.被告人梅表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9.被告人龚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10.被告人杨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1.被告人符干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2.被告人杨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3.被告人瞿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4.被告人张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5.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16.被告人楼中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17.被告人黄鸣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8.被告人闫威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19.被告人倪德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被告人瞿宗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1.被告人成鹏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2.冻结在案的相关银行账户余额23763153.62元及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741340元,由扣押、冻结机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23.冻结在案的股权、基金由冻结机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24.扣押在案的汽车,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25.被告人符伟斌、张雷以成交价4620万元司法拍卖拍得的义乌市北苑路300号房地产,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26.冻结的被告人符伟斌及张雷名下的33个限制出金账户及返佣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和扣押的涉案邮票,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27.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脑主机箱、身份证、合同、营业执照、印章等财物,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处理;28.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予以退赔。
二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被告人符伟斌、张雷、胡坚勇、张韶山、龚毅、肖本巍、罗志豪、陈昊、梅表欢、符干语、王涛、张博、瞿超、杨兵、楼中园、黄鸣伟、闫威龙、瞿宗杰、成鹏行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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