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11.23……警方通告。汉阴警方开展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集资参与人取证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凡是在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集资借款人员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汉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或就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登记

关于开展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集资参与人取证工作的通告
汉阴公安 2021-11-23

汉阴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集资参与人取证工作的通告

      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汉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汉阴县公安局自该案受理以来,截止目前已有多名集资参与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供证据,现仍有部分集资人员未到公安机关报案。

      为依法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尽快完成侦查取证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凡是在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集资借款人员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汉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或就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登记。

      一、投资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

      二、相关《借款合同书》及借款凭证等文件复印件。          

      三、交款银行转款凭证复印件(根据个人投资转款方式)和银行交易明细(必须提供),收取利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已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已达成还款协议的,提供协议书复印件和已收到本金的凭证。

      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将视为放弃报案,相关后果由个人承担,望相互转告。

      联系民警: 吴警官  13509151120

                     曾警官  15289259955      

汉阴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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