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荐股票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 2021.12.3……犯罪嫌疑人兰芬、崔海超等18人涉嫌诈骗罪,孙昌毅等2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团伙分两个窝点,其中一个窝点位于我国东莞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辉负责;另一个窝点位于泰国合艾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伟、陶明太、吴鸿燕负责。该团伙先后招徕犯罪嫌疑人谢康成、杨永源、杨再新、胡港、冯树成、郑世辉、陈涌财、陈忠、黄和金、黄立沛、黄谟才、李锋胜、李凤、庞娥、王乔昱、叶凤娟、张玉国、陈孝、傅土连等及犯罪嫌疑人崔海超、姜俊杰、袁志辉、冼晶、梁辉明、梁建国、黄秋菊、林嘉敏、李远富、郑光鹏、刘小奇、王传慧、邓惠记、穆义宁、蔡灿伟、黄奇锋等人。具体犯罪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假冒“同花顺”等工作人员,以推荐优质股票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引流到位于泰国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各个微信群中,通过推荐被害人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如泛金国际、金胜APP等,以投资亏损为由骗得被害人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兰芬、崔海超等18人涉嫌诈骗罪,孙昌毅等2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03 19:14

犯罪嫌疑人兰芬、崔海超等18人涉嫌诈骗罪,孙昌毅等2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以下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关宗鸿、关宗伟、关宗辉、陶明太、吴鸿燕系亲戚关系,几人经过共谋,组成一个以推荐股票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其中犯罪嫌疑人关宗鸿总负责,该团伙分两个窝点,其中一个窝点位于我国东莞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辉负责;另一个窝点位于泰国合艾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伟、陶明太、吴鸿燕负责。该团伙先后招徕犯罪嫌疑人谢康成、杨永源、杨再新、胡港、冯树成、郑世辉、陈涌财、陈忠、黄和金、黄立沛、黄谟才、李锋胜、李凤、庞娥、王乔昱、叶凤娟、张玉国、陈孝、傅土连等及犯罪嫌疑人崔海超、姜俊杰、袁志辉、冼晶、梁辉明、梁建国、黄秋菊、林嘉敏、李远富、郑光鹏、刘小奇、王传慧、邓惠记、穆义宁、蔡灿伟、黄奇锋等人。具体犯罪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假冒“同花顺”等工作人员,以推荐优质股票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引流到位于泰国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各个微信群中,通过推荐被害人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如泛金国际、金胜APP等,以投资亏损为由骗得被害人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孙昌毅、刘昭为上述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8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殷某人民币429839.10元。

2018年12月份,关宗鸿初4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约15000元。

2018年底至2019年4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19903.65元。

2019年1月至3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约180000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约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麦某某人民币194879.6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48716.92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85992.26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3482.98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40000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9444.72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879.64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约100000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412712.29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7280.99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6879.15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约1500000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09247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99436.33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99527.99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约63000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0530.67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67728.54元。

2019年3月至5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7071.7元。

2019年4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38160.38元。

2019年4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49104.46元。

2019年4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139199.97元。

2019年4月至5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约230000元。

2019年5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46508元。

2019年5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90479.27元。

2019年5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何某丙人民币34118.37元。

2019年5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59561.31元。

2019年5月至6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362197.07元。

2019年5月至6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何某丁人民币121805元。

2019年5月至8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约人民币83000元。

2019年6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201839.32元。

2019年6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36009.36元。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黎助理

联系电话:25038748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