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众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2021.12.1……2021年12月1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祖某某等二十二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洗钱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祖某某利用其中联众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以中联公司为载体,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虚构投资项目,以投资和发展下线后可以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骗取投资人投资,截至2019年12月案发,祖某某通过传销手段非法吸收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亿余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十二名犯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洗钱的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丹东法院 2021-12-02 18:09

2021年12月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祖某某等二十二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洗钱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祖某某利用其中联众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以中联公司为载体,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虚构投资项目,以投资和发展下线后可以获取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骗取投资人投资,截至2019年12月案发,祖某某通过传销手段非法吸收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亿余元。
陈某等十九名被告人明知中联公司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仍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及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
张某某等二名被告人明知被告人祖某某向二人转账的钱款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仍受祖某某指使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钱款,并协助将钱款提取现金交给祖某某。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祖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所犯上述两罪,择一重罪处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等十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洗钱罪。
综上,依法判处各被告人十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各被告人扣押在案的财物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本案涉案金额超过三亿元,被害人(非法集资投资人)超过一万,这些人既是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是使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的违法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投入传销活动的资金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参与传销活动的下场,最终只能是血本无归、人财两空。
实践中,传销活动往往打着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资本运作的旗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当下,网络传销活动尤其猖獗,但万变不离其宗,传销者鼓吹的不外乎是一夜暴富和不劳而获的机会,采取的仍是”入门费”、”拉人头”和”按人头数量计酬”的老套路。
下一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将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工作,加强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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