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1)浙0106执5145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按相应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2021/12/24 16:20:43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106执5145号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章晴英、王海峰(旭福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经执行到位100000元,依据平台提取的审计数据按相应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上述案款,本院在公告后交由工商银行发放至为集资参与人开设的电子账户内。集资参与人可在公告后一个月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工行任意网点进行柜面激活,激活后可提现或转账至本人其他账户。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12.16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薛林、马始元在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30-32号室成立浙江旭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由马始元担任法定代表人,薛林等人以该公司为融资平台,先后聘请被告人张进及章晴英为公司总经理,开展对外吸收存款。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份期间,薛林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制作、散发理财广告和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招揽客户来公司投资,通过旭福公司与存款人签订《债权管理与咨询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向99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680.8万元,造成损失共计1299.8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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