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普惠平台 2021.9.27 2021.12.31……湖南省津市的在玖富坑进去250万+的熊丙军先生起诉了玖富,这起官司在出借人圈子里引来不少关注

(湖南省津市的在玖富坑进去250万+的熊丙军先生起诉了玖富,与以往的出借人和平台之间围绕合同出借款打官司有所不同,这次纠缠的是出借合同上的CFCA电子签名是否有效)

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丙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xx院xx楼xxxx02。
法定代表人:任一帆,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丙军,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原审被告: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xx院xx楼xxxx
法定代表人:任一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丙军、原审被告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富数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1)湘0781民初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玖富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1)湘0781民初5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上诉人的电子签名合法有效,双方对48份电子合同达成了合意,本案双方间的纠纷系网络借款信息居间服务,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本案原告为熊丙军,所诉被告为玖富信息公司和玖富数科公司。熊丙军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熊丙军偿还借款2470434.55元及利息352944.25元(后段利息计算至偿清全部本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所持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熊丙军在玖富数科公司旗下微信公众号“悟空优选管家”理财品牌上多次出借给被告现金,自2020年8月5日起,熊丙军出借给被告的全部到期借款及利息均未偿还和兑付。2020年11月26日,玖富信息公司向熊丙军出具《出借证明书》,载明熊丙军出借资金共计2470434.55元。并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悟空优选管家”页面截屏、《出借证明书》等起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熊丙军所提诉讼请求、所持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起诉证据,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玖富信息公司提出其提交的48份《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中均有管辖协议,其中10份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38份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48份协议系用电子签名形式形成且由玖富信息公司持有,熊丙军表示不知晓有该48份协议,亦未进行过电子签名。为证明熊丙军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协议,且其签名系可靠的电子签名,玖富信息公司提交了“电子签名认证说明”二份及署名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为CFCA”的书面材料一份。经审查,玖富信息公司提交的“电子签名认证说明”系用AdobeReader应用软件打开其中一份《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点击签名部位进行相关操作查询,实系事后状态查询的页面截图,玖富信息公司在2021年5月27日提交的事后状态查询的页面截图中,显示“签名有效性未知”,而在2021年7月9日提交的查询页面截图中又显示“签名有效”,对同一份协议的二次查询呈现出二种相互矛盾的查询结果,其真实可靠性存疑,提交的署名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为CFCA”的材料,亦系使用应用软件打开《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后,点击签名部位进行相关操作查询所形成的页面截图,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证明。故玖富信息公司上诉提出48份电子合同上“熊丙军”的签名系可靠的电子签名、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的理由依据不足。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本案原审原告依据《出借证明书》要求原审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熊丙军为接受货币方,其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熊丙军选择向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玖富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金明
审判员  聂 敏
审判员  郭 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永波


(有自媒体x引用了以上判决,捎带对玖富做了一些添油加醋的评论,然后遭到玖富向公众号平台的投诉。)

玖富的投诉描述为:“文章标题是对法院裁定文书的错误解读,是对案件结果的恶意虚构,以达到作者混潘视听,博取眼球的不良目的。该文章对公司案件的不实报道是对公司的严重抹黑和恶意诋毁,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案件结果并未发布,更谈不上作者所谓的赔付出借人本息280多万。该公众号内容对公司造成恶劣的舆论影响”。


(熊丙军和玖富的官司直播)

https://tingshen.court.gov.cn/live/26184215
共计2次开庭直播,
第2次开庭2021-12-29 08:59
第1次开庭2021-10-25 09:21


(有自媒体y根据上面的第二次庭审直播,一字一句、多次校正,完成了一份庭审直播记录)

津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视频直播玖富案件中代理人法庭辩论陈述!
原创 凤凰剑舞 2021-12-31 16:22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追回玖富拖欠出借人的欠款,本人仅凭津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视频直播一字一句地笔录下述内容,经多次校正,巳基本完整记录最后一段视频中代理人法庭辩论陈述!以作为出借人维权过程中的参考!

基本信息
案号 (2021)湘0781民初505号

开庭时间 2021年12月29日 08:59
庭审地点 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审判员 周雄
书记员 邵蕾璇

诉讼参与人
原 告 熊丙军
被 告 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这个辩论因为我想你们这个法庭辩论的意见应当是内容比较多的,那么就是在休庭之后就把你们的辩论的电子挡传给我们送过来给数据员,然后呢,这个辩论意见包括代理词,然后在现在这个庭审中,你们就把这个辩论意见用非常简要的这样一个用抽线条的方式向法庭作一个辩论,发表一下辩论意见,原告方开始!

原告代理人:可以,按法庭的指引,绝对提交代理时的电子文挡,现简明扼要地阐述原告的基本代理观点。

第一点,原告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由玖富普惠公司盖章确认的部权证明书,今清楚地证明了原告和2018年11月6日自2020年5月18日之间共计向普惠公司出借49笔款项。出借金额总计2470434.55元。

现借款期限均已届满。按普惠公司至今未提交以偿还上述借款夲金夲息的任何证据,因此普惠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场责任,这是第一大点。

第二大点,普惠公司不是借款合同关系,而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该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小点,普惠公司不具备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资格!

根据2016年8月17日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在现办法的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中继续中介服务的相关机构应向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条规定,该中介在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内容,同时该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夲办法之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不符合夲法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去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综合上述规定,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首先玖富普惠公司至今没有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其次,玖富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没有包含至今也没有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内容。

尤其是根据他罚款的规定,普惠公司最迟应在2017年8月17日完成整改与备案!截止2020年12月7日普惠公司退出网络借贷中介之日起并没有进行备案登记!

账务等等事实,足以说明在发生涉案49笔租借款的时间单位,普惠公司并没有取得合法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资格!这是第一小点。

第二小点,普惠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系中介服务合同关系。现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既然普惠公司是专业的所谓中介机构,那么其理应对其所辩称的双方各自借款合同关系,还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的观点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夲案转载成立,作为生效维持裁定书,已依法认定。普惠公司提交的多借咨询管理服务协议书中,打印的熊丙军的名字不属于可靠的电子声明!

普惠公司补充提交的多份债权转让的司法协议,借款协议的落款处同样没有属于原告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普惠公司也没提交与上述协议相对应的电子签名认证书。因此无论是租介咨询期管理服务协议还是债权转让期重要协议,以及借款协议等等内容对原告不具有合同与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证明双方系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代理人在普惠公司提交多份债权转让的重要协议中发现了一份明显的属于伪造的並且与普惠公司自称的中介服务合同性质直接相背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PPF文挡编号去查我就不宣读了。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显示债权人,受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均未原告熊丙军。

代理人认为所谓的中介服务,至此普惠公司为原告第三人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一个挢梁和纽带,这介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一个纽带。而这个协议当事方不是原告,是原告和自己交易,那么怎么能体现普惠公司所称的中介服务呢?

因此对普惠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中,出现该背离明显有违法律常识和教育规则的所谓协议,那代理人以及原告不得不从根本上质疑普惠公司,所称的其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原告看到这份协议内容,又怎么可能认可并签字这份荒唐至极贻笑大方的协议呢?再次,通知提交的其他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代理人认为,普惠公司既然反复多次认为双方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其生为中介服务机构理应负有向原告明确告之涉案247万余元的租借款项的具体情况及信用内容,应该包含每笔借款内容具体的金额,用途,期限已还未还借款的具体金额等等内容,并提交与原告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相对应的真实有效完整的借款协议。

在夲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普惠公司应法院要求履行承诺,补充其提交包括真实完整的借款人信息的借款协议!也就是将隐藏的借款人信息作过敏处理,以便于人民法院和原告能够向借款人核实。这样才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也能够从某种程度上帮助普惠公司自证清白!

在普惠公司补充提交的协议中仍然隐去了借款人真实身份的借款信息,仍旧不允许当时告之自己披露义务,认为不做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上述至此行为只能说明玖富公司内心有鬼,而不敢提交说明原告的资金有极大的可能被普惠公司挪用占有,也就是普惠公司已经通过编造所谓虚假借款人的身份,将原告资金借走,双方之间的至此关系,是代替借贷,而不是用于普惠公司所说的中介服务。

第三大点,数科公司应当对普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场责任。普惠公司是数科公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普惠公司的财产不利于股东数科公司财产。

因此数科公司应当对普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场责任!公告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意见发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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