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粤0304执43738号执行公告(二)
时间:2021-12-17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8)粤0304执43738号之一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50号案件“中汇在线”网络借贷平台有本金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陈艳芳、潘春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深圳市中汇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汇在线”网络借贷平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506号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5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一、罚金五十万元;二、扣缴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陈艳芳向被害人继续退赔。现将分配方案和申报领款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配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的规定,集资参与人已收取的利息应折抵本金,余额按本金损失处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摇珠依法委托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专项审计机构,对本案各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及相应受损金额进行专项审计。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深财安(2020)特审字第107号专项审计报告,本院以此审计结果作为本案案款分配依据。根据该审计报告,本案本金尚未清偿的集资参与人共计3333人,未清偿本金合计222521473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共计执行到位2877289.31元可用于发还。故本案清偿比例为1.293%。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信息及可领取金额(可领取金额=本金损失×1.293%)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二、申报领款注意事项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申报领款采取线下邮寄材料和线上填写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公告通知附件一中各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通过邮政EMS向本院邮寄领款材料,同时扫描本公告附件三的二维码线上填报个人收款信息。线下邮寄及线上填报均需操作。申请领款过程中,请严格按照本公告提示操作,材料不齐或不符的将无法付款,请务必保留邮寄底单。
(一)线下邮寄领款材料
请通过邮政EMS方式邮寄以下材料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红树湾壹号A座26楼执行局(收件人:“中汇在线”专案团队;联系电话:0755-21981650)
1.收款账户确认书(模板详见附件二,签字处需书写签名并捺印);
2.领款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3.领款人收款银行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4.领款人本人手持收款账户确认书拍照照片打印件。
(二)线上填报
微信扫描附件三的二维码,依次填写序号、领款人姓名、领款人身份证号、开户行、开户账号、领取金额及联系方式,最后提交即可。其中,序号即本执行公告附件一的序号、编号;领款人姓名即领款人银行账户户名,应与本执行公告附件一的投资人姓名一致;开户银行应具体至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若领款金额大于1万元,须提供一类银行卡账号;领取金额应与本执行公告附件一载明的可领取金额一致。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丽娟
联系电话:21981650
附件一.(2018)粤0304执43738号案件领款明细.pdf
附件二:收款账户确认书.pdf
附件三:线上填报信息二维码
附件四:常见问题及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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