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渝金所 2020.10.28……被告人崔晓辉、沈丽霞、陈贵兰、李想、吴瑞、刘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沈丽霞、陈贵兰、李想不服,提出上诉……关于辩护人王思力辩称涉案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附楼11-11(房产证号20××xx)的房产不应认定为赃物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房产于2012年9月1日由沈丽霞与吴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转让价款285万元,由沈丽霞支付首付款86万元后,于2012年10月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由该银行提供199万贷款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至2016年3月8日,共还贷39期,合计507000元。即涉案房产系在本案指控犯罪时间点2016年3月8日前购买完毕,而刑法意义上的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故该涉案房产不应认定为赃物。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因沈丽霞应承担本案的退赔各投资人损失及缴纳罚金的责任,故该房产可作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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