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刑初5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懿,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中专文化,金益新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艺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改丽、任磊,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懿及其辩护人刘改丽、任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懿伙同田某(已判决)等人于2014年1月至2016月12月间,在金益新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X号院X号楼X层XXX、北京中艺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商务中心X座X层的经营地等地,以打电话、朋友介绍等,并承诺返本付息的方式,与集资参与人李某1(男,55岁,河北省承德市人)、欧阳某(男,36岁,北京市人)等人签订“金益新x阁莱美连锁店基金(VI期)、(VII期)”、“金益鑫x泰和荣连锁店基金”、“借款及担保合同”等理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被告人徐懿于2020年10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懿违反国家法律及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懿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田某不在时,其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平时主要是负责对外接待,后勤等工作,对于募集的资金没有支配权。辩护人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徐懿在犯罪过程中不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徐懿为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据不足;2.徐懿具有自首情节;3.徐懿认罪认罚;4.徐懿非法获利较少,建议对徐懿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懿伙同田某(已判决)等人以金益新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艺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金益新公司、中艺神州公司)名义组织人员对外公开宣传、销售金益新x阁莱美连锁店基金、万域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或者通过珠宝e贷网站以向不特定人借款为名建立资金池,非法募集资金。经统计,共涉及集资参与人400余名,集资金额1.4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亿余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懿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受疫情影响当日未收押,同年10月29日被羁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集资参与人李某1、刘某、王某1、高某、温某等人的证言、金益新x阁莱美连锁店基金(VI期)、(VII期)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POS机刷卡凭证、、账户明细、出资确认函、协议履约担保函、关于保本保息的承诺函等证明:2013至2016年12月,李某1、刘某、王某1、高某、温某等人在金益新公司、中艺神州等公司员工通过电话等方式推荐下,相信金益新公司还本保息承诺,签订金益新x阁莱美连锁店基金(VI期)、(VII期)、借款及担保合同等理财合同,投资万元或数十万、百万元购买金益新公司珠宝理财项目、万域能源股权投资基金、珠宝e贷平台产品,后只少部分钱款返回,大部分钱款均损失。
2.同案田某的供述:田某和徐懿是金益新公司、中艺神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公司的实际经营两人都负责,所有大事一块商量,具体分工上徐懿负责销售,吸收资金,田某负责对外投资项目,两人都可以从公司支钱。金益新公司持有一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但实际上是对外公开发行,先后发行了阁莱美、别摸我、石油等多款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都是公司自身人员,产品担保方中投大通公司也是金益新公司成立的,实际上整体是自融自支。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以线下理财方式共计募集资金2亿元左右,向格莱美珠宝店、泰和荣珠宝店、深圳别摸我珠宝店共计投入了5000万元,投入1000万元左右用于与陕西延长石油勘探局合作勘探位于内蒙古通辽科左中旗的石油区块,其余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人员提成及返本付息,大约有1亿元的兑付缺口,涉及数百名投资人。田某在公司平时没有工资,用钱就从公司支,大约支了5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和孩子治病,用了50万元办理出境证件,徐懿花了多少钱不清楚。
中艺神州公司对外募集资金的平台叫珠宝e贷,先后发行过珠宝玉石抵押借款和黄金理财两款产品,但这些珠宝都是金益新公司的,借款人也都是徐懿所安排的金益新公司员工。成立中艺神州公司的本意是用吸纳的资金填补金益新公司的经营资金不足,先后共募集了大约3000万元的资金,资金实际上也是被金益新公司和泰和荣公司使用了,主要用于偿还投资人利息、公司日常开销、人员公司、办公费用和珠宝玉石进货采购。中艺神州具体经营是都某根据徐懿和田某的指示进行。
金益新公司销售部总经理是王某2,负责管理整个销售团队,李某2是企划部总经理,负责对全体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也负责销售业务,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是靳某,曹某、丁某负责石油项目,不参与融资。金益新公司在石家庄有两家珠宝店、在天津有两家珠宝店、在北京有三家珠宝店。阁莱美、泰和荣珠宝店都是由吕某负责经营。
2017年3月22日,田某鉴于公司窟窿太大就用先前找人代办的国外身份证件意图出境,但被查获,当时田某身上有手机3部、危地马拉护照、身份证各1张、台湾护照、身份证各1张、他人身份证1张、旅行证1本、老挝落地签证1份,还有委托一家公司代办墨西哥移民的委托协议1份以及部分现金。
3.同案王某2的供述:2013年10月,王某2入职金益新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4年2月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及销售团队管理工作。公司经营模式为销售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或者向老客户、亲朋好友等推荐的方式推销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目前没有兑付的是阁莱美连锁店基金第7期、“别摸我”珠宝连锁店投资基金和石油基金,涉及300多人,总计1.3亿元左右。公司实际负责人是田某,股东有徐懿,徐懿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对外投资。公司实际办公地在光华路泰达时代中心X号楼X层XXX室。中艺神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田某。金益新公司收款账户有金美福中心在北京农商行尾号5268的账户、金益新公司在恒丰银行尾号5105的账户,投资人或通过转账或通过刷POS机付款,但石油项目的资金账户不清楚。阁莱美连锁店基金产品投资款去向是北京城乡华贸、常营百盛的珠宝店、石家庄万达的1家珠宝店、天津银座商城的1家珠宝店,“别摸我”珠宝连锁店投资基金产品投资款去向是深圳市东大门附近的“别摸我”珠宝连锁店,石油基金产品投资款去向是内蒙古通辽科左中旗的一家公司。公司企划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该部实际也有1个销售团队。
4.同案李某2的供述:2013年8月,金益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徐懿和田某想让李某2到金益新公司上班,但后李某2推荐了朋友王某2过去。2014年2月,李某2也到了金益新公司,先是担任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和培训,同年11月,因李某2和王某2有矛盾,公司成立了一个新的营销中心企划中心,李某2担任经理,部门有七八个人。田某在公司不承担具体职务,平时大家都叫他大股东,徐懿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金益新公司销售的理财产品有阁莱美珠宝基金、泰和荣珠宝基金、别摸我珠宝基金和石油基金,企划中心只销售阁莱美珠宝基金和石油基金,总募集资金额有2200万左右,涉及客户30多人。 公司募集的资金一部分是被徐懿和田某用于平台炒现货、期货了,还有用于经营阁莱美、深圳别摸我珠宝店、通辽延长石油了。徐懿在朝阳区卓明大厦601开了一个公司,挂牌是金益新公司,实际是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NO.100会员单位北京运营中心,这个公司做贵金属、原油现货、期货交易听说徐懿挣到钱了,但是钱没有拿回来。
5.同案肖某的供述:2014年1月,肖某入职金益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年10月担任销售总监。公司经营模式为销售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或者向老客户、亲朋好友等推荐的方式推销公司发行的阁莱美连锁店基金,产品期限半年或一年,年化收益率12%-14%,一共发行了7期,第7期时公司成立了金美福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办公地址在泰达时代中心X号楼X层XXX室。公司实际负责人是田某和徐懿,部门有销售部、企划部、财务部和投资部等,实体门店有7家,销售部负责人是王某2、企划部负责人是李某2,投资部归田某、徐懿负责,财务部负责人是徐懿的爱人李某3。
6.同案李某4的供述:2014年3月,李某4入职金益新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公司销售部负责人是王某2,公司总负责人是田某和徐懿。
7.同案孙某的供述:2014年4月,孙某入职金益新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公司销售部负责人是王某2,公司总负责人是田某和徐懿。
8.同案常某的供述:2014年5月,常某入职金益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11月担任销售总监,公司销售部负责人是王某2,公司总负责人是田某和徐懿。
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曹某是金益新公司石油项目经理。金益新公司和中投大通公司都是徐懿和田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石油项目具体位于科左中旗,项目公司名称为科左中旗联合万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深圳金益新公司和长春万域市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成立,前期金益新公司投资500万元,现在合伙协议已经过期。
10.证人都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都某入职金益新公司从事技术研发,2015年七八月兼任中艺神州公司研发部经理,2015年底担任中艺神州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金益新公司、中艺神州公司以及中投大通公司都是金益新集团下属公司,但是集团没有工商登记。田某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徐懿是二把手,这两人都参与集团公司的实际经营和业务运营。都某主要从事的是集团公司网站、手机APP和珠宝e贷融资平台的技术研发工作,不参与公司经营,中艺神州公司另外一名股东李某2应该也不参与公司经营。中艺神州公司是从2016年初开始珠宝e贷平台线上P2P融资业务的,同年10月又开发一个线上黄金理财业务,这两个业务都出现了兑付问题。P2P业务的债权转让人大多是曹某,中艺神州公司没有真实的黄金销售。
11.证人靳某的证言证明:靳某是金益新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销售及行政管理工作。山东分公司的经营模式是通过电话营销或者由业务员向老客户推荐、老客户向周边朋友介绍推荐方式销售阁莱美连锁店基金、珠宝e贷理财产品,年收益率为14%,半年收益率和3个月收益率为10%。山东分公司现有18个人左右没有兑付,涉及1100多万人民币。客户投资付款分为转账和刷POS机两种方式,POS商户名称是金美福中心,投资款都汇到了金益新公司,具体去向不清楚。金益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田某和徐懿,具体负责人是王某2。
12.银行账户明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天正华审鉴字[2018]第33号)等证明:本案现报案集资参与人共计400余名,投资金额1.4亿余元,损失金额1亿余元。
13.油气资源合作勘查开采协议书、(续签)申请审批表、探矿权证等证明:2010年9月,甲方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与乙方长春市万域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油气资源合作勘查开采协议书,勘探地点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后旗地区,期限2年。探矿权人延长油矿管理局。2013年11月,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同意续签合作协议。
14.企业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申请书、审核表、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明:
(1)金益新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13年4月成立,注资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峰,股东王某峰、徐懿,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等。
(2)北京金美福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2013年8月成立,注资资本1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益新公司,合伙人金益新公司、徐懿,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等。
(3)中投大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 2011年6月成立(原名,北京高青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变更现名),法定代表人曹某(2015年8月变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曹某(2015年8月变更),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等。
(4)深圳金益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丁某、股东丁某、徐懿,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2016年1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某。
(5)深圳别摸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吕某(2016年8月变更),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珠宝首饰等。公司于2015年在富基帕克大厦五楼租用办公,2016年3月份自行退租,原因不明确。
15.刑事判决书等证明:2019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8)京0105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田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现(2018)京0105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6.到案经过等证明: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懿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受疫情影响当日未收押,同年10月29日被羁押。
1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徐懿的自然身份信息情况。
18.被告人徐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徐懿原先在保险公司做业务员,认识田某后就跟着一同到北京先后成立了金益新公司、中艺神州公司,对外宣称为金益新集团,但实际没有注册集团。金益新公司、中艺神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田某。徐懿担任集团的董事长以及两公司的股东。金益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是徐懿的同学,是徐懿介绍的,但实际没有在公司待过。中艺神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都某。金益新公司名下有泰和荣珠宝项目,中艺神州公司名下有内蒙通辽石油项目,公司以两项目之名对外进行募集资金。这两项目都是真实的,徐懿有陪田某看过。公司募集资金方式是由业务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相互介绍的方式找投资人,公司有专门的宣传彩页。投资人有钱愿意投就行,年化收益率10-12%。公司募集到钱后投资到公司的项目上,赚取利润后返利。金益新公司市场销售部负责人是王某2,企划部负责人是李某2。投资人通过刷POS机付款,钱款去向主要由田某负责。公司现未兑付的资金在1.5亿左右。
中投大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深圳金益新基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都是田某,也都是做投资理财,其中中投大通是做担保,具体由丁某团队负责,后来是曹某;深圳金益新是做原油。
徐懿在公司主要是负责接待客户,安排公司活动和后勤采购。在公司底薪开始每月4000元,后涨至8000元,一共挣了20多万,具体想不起来。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经查,来源程序合法,均与待证事实时间具有密切关联,内容客观,均具有证据资格,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懿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返本付息为诱饵,伙同他人组织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关于徐懿及其辩护人及徐懿地位和作用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徐懿在涉案公司设立,招募主要管理人员等方面积极参与,且担任公司董事长角色;现已到案的同案人员除田某外,其他均主要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组织人员、实施人员,以及有关项目的负责人员,均指认徐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负责经营管理;徐懿当庭也承认田某不在公司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证据之间足以印证徐懿在涉案公司实际参与、负责经营管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起组织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徐懿系主动到案,但在到案后对于其参与犯罪的具体事实未能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和认罪的认定条件。辩护人所提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利的情节,不应仅凭徐懿供述认定。从被告人徐懿及其同案田某等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来看,徐懿应与田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现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故对于辩护人所提获利情节,本院不予考虑。
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性质对徐懿予以量刑,并责令其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懿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兵
人 民 陪 审 员 孙洪毅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桂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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