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一审(2016-10-26)、二审(2018-4-26)、申诉请求再审(2020-7-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
发布时间:2018-11-30 14:41:21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刑终2766号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将登记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92306714.68元及利息依法发还被害人;冻结在案的中国宝安股票、欣旺达股票按市场价格变卖后,所得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
因上述生效刑事判决未载明本案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基本信息等情况,本院拟向社会发布公告,由本案被害人在公告期内向本院进行申报,再依据申报情况作出上述款项的发还分配方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摇珠选定了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案的审计鉴定机构,由其协助本院接受各被害人的申报事宜并作出审计报告,供本院向各被害人发还分配款项时使用。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专项审计报告的公告
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9-07-05 15:14:46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委托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案的专项审计机构,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本案集资参与人可在公告期内就投资情况向本院进行申报。
后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就集资参与人向本院申报的基本信息、投资金额、已收本息、尚欠金额等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深永信会专审字[2019]第0648号”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全文见附件)。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主要内容为:本案集资参与人申报材料投资明细统计情况汇总共有申报人数2530人,涉及投资金额共计633,175,775.00元,申报人已收利息共计131,100,954.5元,尚未收回本金共计502,074,820.5元,具体申报情况详见审计报告。
现本院就该审计报告向社会发布公告。案件被告人、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于2019年9月2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所提异议依照执行异议程序依法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中止对款项的分配程序;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委托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上述审计报告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将依财产分配方案向集资参与人发还扣押在案的款项。
本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2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2018)粤0305执3273号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
http://file.chinacourt.org/f.php?id=40305&class=file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告审计报告的补充报告
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二
发布时间:2019-11-08 17:31:12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发布(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一执行公告,对“深永信会专审字[2019]第0648号” 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进行公告,公告期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2日。
在该次公告期内,王卫民及部分集资参与人对该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本院对相应异议进行核实且已答复各异议人,并通知审计机构结合异议处理结果对该审计报告进行修正。另,截止2019年10月22日,有苏丽英等17名集资参与人向本院进行申报。2019年11月1日审计机构做出“深永信会专审字[2019]第0648号” 审计报告的补充报告。
该补充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申报材料(含新增17人),关于(2018)粤0305执3273号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有关受害人申报材料投资明细统计情况汇总共有申报人数2547人,涉及投资金额共计634,607,900.00元,申报人已收利息共131,304,694.87元,尚未收回本金共计503,303,205.13元”,详见本公告附表。
现本院就该审计报告的补充报告向社会发布公告。案件被告人、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审计报告的补充报告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委托审计机构依照上述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制作分配方案,本院将依分配方案向集资参与人发还扣押在案的款项。
本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9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退赔一案集中办理分配款领款手续的公告
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之四
发布时间:2020-05-28 17:32:38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三执行公告,对“深永信会专审字[2020]第00018号”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公告,公告期自2020年01月21日至2020年03月21日。在公告期内,本院未收到有关该专项审计报告的异议申请。本案已具备向该报告列明的2547名集资参与人发放相应分配款的条件(具体金额详见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附件1)。
现本院已依法委托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本院为上述2547名集资参与人集中办理分配款领款手续。
在本公告发布后,上述2547名集资参与人本人可持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原件分批在广州市、深圳市办理领取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前往的可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委托办理的,收款账户应为委托人本人开立。
办理时间及地点安排如下:
广州市办理时间: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办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育贤路18号102商铺(自编25A号)。该商铺位于荔湾区“河沙商业街”,广州市河沙地铁站A出口前行五十米左右。
深圳市办理时间:2020年6月16日至6月30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大厦西座16楼南1616-1619室(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人:洪志祥、傅庆奎,电话:18002526623、15012849569。
有关要求:
1、疫情期间,相关人员均应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防护措施并配合体温检测。
2、因防疫工作需要,集资参与人前往上述办理地点的,应先向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预约,也可推举代表进行预约,不要集中前往,造成防疫安全隐患。
3、重点疫区的集资参与人暂不要前往申报地点办理本次领款手续。
4、因疫情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在上述指定时间前往办理的,后续本人可持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原件前往本院联系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二批次93位集资参与人专项审计报告
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五
发布时间:2021-04-22 15:53:46
王卫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委托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案的专项审计机构,对2019年11月7日至2021年3月30期间向本院申报的麦伟林等93人的投资情况进行了审计,该所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了“深永信会专审字2021第0100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全文见附件)。
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主要内容为:根据申报材料,关于本案的第二批次集资参与人人数为93人,涉及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共计19,776,000.00元,集资参与人已收本息共4,270,028.34元,集资参与人尚未收回本金共计15,505,971.66元。
现本院就该专项审计报告发布公告。案件被执行人、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于2021年6月22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所提异议依照执行异议程序依法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中止对款项的分配程序;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照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制作分配方案,并依分配方案向上述93名集资参与人发还扣押在案的相应款项。
本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深永信会专审字2021第0100号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二批次93位集资参与人专项审计报告
https://file.chinacourt.org/f.php?id=c9361cd69fc5d088&class=enclosure
执行款认领公告(第七期)(通知第二批93人办理领款手续)
发布时间:2021-07-26 10:35:3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七
王卫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2018)粤0305执3273号之五、之六执行公告,对“深永信会专审字2021第0100号”专项审计报告及“个别人员的修改说明”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本院未收到有关该专项审计报告的异议申请。
本院现已对上述审计报告中麦伟林等93名集资参与人可分配的金额进行了核算,详见附件(分配金额=未兑付金额*28.117%,请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微信公众号查看附件)。另本院已依法委托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本院为上述93名集资参与人集中办理分配款领款手续。
在本公告发布后,上述93名集资参与人本人可持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原件于2021年7月30日(早上08:00至晚上19:00)前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228号汉庭酒店广州西门口地铁站店二楼大堂办理领款手续。办理领款手续联系人:洪志祥、何超君,电话:18002526623、15521016018。
集资参与人因疫情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在上述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办理领款手续的,后续本人可持银行卡原件、身份证原件前往本院联系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委托办理的,收款账户应为委托人本人开立。
办理领款手续有关要求:
1、疫情期间,相关人员均应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防护措施并配合体温检测。
2、中高风险地区的集资参与人暂不要前往申报地点办理本次领款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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