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粤0304刑初442号的判决公告
时间:2022-02-25 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刑初442号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4刑初442号被告人曹沛、张敏、许建南、杨楠、丁闯、苏照龙、孙洪霞、许金鹏、潘振成、杨彪、李雅辉、吴鹏、张某宝、王某、詹某昱、李某劲、马某银、郑某生合同诈骗罪一案,已于2021年12月29日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曹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许建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杨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丁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苏照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孙洪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八、被告人许金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九、被告人潘振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十、被告人杨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李雅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十二、被告人吴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张某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四、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五、被告人詹某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六、被告人李某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七、被告人马某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十八、被告人郑某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九、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在案及被告人家属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并按比例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U盘、公章、公司证书资料等作案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发还各被告人。
二十、责令被告人曹沛向本案被害人退赔被骗损失,其他被告人在尚未退缴的工资、提成(2018年3月后)等违法所得范围内继续向本案被害人退赔被骗损失。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2021)粤0304刑初442号的开庭公告
时间:2021-10-27 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刑初442号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1)粤0304刑初442号被告人曹沛、张敏、许建南、杨楠、丁闯、苏照龙、孙洪霞、许金鹏、潘振成、杨彪、李雅辉、詹培昱、吴鹏、张运宝、王瑶、李嘉劲、马呼银、郑明生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因疫情防控需要及受旁听席位所限,为保障庭审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被告人亲友需要旁听庭审的,限派2名亲友参与;2. 受旁听席位(限额20名)所限,其他旁听人员如需现场旁听或被害人参加庭审,应在2021年10月29日18时前联系书记员,并经本院同意;3.所有诉讼活动参与人员需在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的基础上,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本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木村(电话0755-21981231) 黄林村(电话0755-21981232)
【公告】张敏、曹沛、詹培昱等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19-06-24 作者:深圳市福田人民检察院
近日,张敏、曹沛、詹培昱、郑明生、李嘉劲、王瑶、马呼银、苏照龙、潘振成等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内容详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该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告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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