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执7583号
被执行人:凌骏,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凌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刑初135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处以凌骏罚金40万元;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因义务人凌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凌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凌骏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根据我院刑事审判庭出具裁定书扣划涉案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0,591,898.76元。
2、我院刑事审判庭移转在案款50万元。
3、轮候查封凌骏名下房产一套。
4、轮候查封凌骏名下车辆两部。
我院现已向集资参与人发还款项19,200,965.78元。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凌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卫星
审 判 员 马以明
审 判 员 丁韦林
书 记 员 王春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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