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张中英、李锡龙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 2022.3.14……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开展“张中英、李锡龙”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2022年3月15日9时起至2022年4月14日18时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张中英、李锡龙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2-03-14 16:19

被告人张中英、李锡龙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以下简称“张中英、李锡龙”案)涉财产部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张中英、李锡龙”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现将信息登记核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2022年3月15日9时起至2022年4月14日18时止。

二、登记核实对象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参与“张中英、李锡龙”案集资参与人及其他债权债务人(包括前期在公安机关登记人员)。

三、登记核实方式

本案采用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核实,受损集资参与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非法集资登记→“张中英、李锡龙”案件)进行信息登记。系统启用时间: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 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 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 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

五、登记核实流程

登记核实流程包括登录本公告的微信公众号,线上核实身份、收款账户的采集、集资数据确认等环节。对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拍照上传系统。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权利继承等特殊情况,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后续登记核实。

六、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1)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3)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4)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接受,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

3.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实际受损金额有疑义的,应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七、风险提示

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八、注意事项

1.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避免人员聚集形成疫情风险,除确需通过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外,均应在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电话咨询,仍有疑问的或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答复。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4日

联系方式:

太原市小店区处非办

电话:0351-7173220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企联大厦西区13层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电话:0351-5696901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65号


常忻义、闫琴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18)晋0105刑初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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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以来,李锡龙、张勇、曹海潮、张素华、丁春玉、杨晓红、郎美鱼、秦文娟(上述人员均已被刑事处罚)及张中英、邢德军、何大群、刘颖梅、肖秀荣(以上人员均在刑事审判中)等人先后以天津源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军公司)、山西中益能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能公司)、深圳华瑞龙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龙公司)急需扩大生产、引进设备或即将成为上市公司为由,以投资公司肯定有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人群,在太原市南内环街金茂大厦18层东户租用的经营场所中,签订投资理财协议、股权证实书后收取客户资金。据统计,涉及公众3260人次,涉及144610024元人民币。上述集资款除极小部分用于投资外,绝大部分用于返本金利息、支付业务员提成及个人挥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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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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