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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巍、邓志雄等4人集资诈骗一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时间:2021-12-24
日前,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巍、邓志雄、徐钰平、胡仕金集资诈骗一案经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郭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志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钰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仕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1〕Z150号
被告人郭巍,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13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志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13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钰平,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4月13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仕金,女,1999年**月**日出生,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志雄、郭巍、徐钰平、胡仕金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郭巍通过“莫雯”认识“大飞哥”,联系以大区软件“港深资本”吸引股民投资后杀盘的诈骗方式,与平台商定每入金到平台100万元,返20万元,之后便为实施诈骗养微信小号、积累股民资源,与邓志雄联系准备作案所用手机、电脑等工具,约定平分收益,2020年12月郭巍、邓志雄、徐钰平、胡仕金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道书城路珞咖雅苑租房实施营销活动,郭巍使用微信将股民拉进事微信群内,以微信昵称“何宇国”冒充直播老师,引诱股民在平台入金,邓志雄以微信昵称“wang-雪”冒充老师助理,在微信上推送股票信息及老师讲课链接等,二人在微信群逐渐向股民渗透“港深资本”软件可以扩大投资比例、随时提现、渠道好等信息,徐钰平、胡仕金使用微信小号充当“水军”,提高股民的信任度。2021年1月10日至1月26日期间,郭巍、邓志雄等人骗取股民10余人在“港深资本”入金,骗取股民资金共计143.61万元,郭巍、邓志雄、徐钰平、胡仕金违法获利20万元。
另查,2021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郭巍人民币7万元,扣押被告人胡仕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被告人邓志雄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7日发还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7.6万元。
被告人邓志雄、徐钰平于2021年3月6日在湖北省武汉市狮子山街道书城路珞珈雅苑被富裕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郭巍于2021年3月6日在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白莲镇苏家铺村被富裕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胡仕金于2021年3月7日经富裕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等;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巍、邓志雄、徐钰平、胡仕金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巍、邓志雄、徐钰平、胡仕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巍、邓志雄、徐钰平、胡仕金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被告人郭巍、邓志雄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钰平、胡仕金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巍、邓志雄、徐钰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仕金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巍、邓志雄、徐钰平、胡仕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荣江
检察官助理:付 艳
2021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志雄、郭巍、徐钰平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仕金现在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24份。
本起诉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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