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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伦永、于奇等20人集资诈骗、洗钱等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时间:2021-12-24
日前,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伦永、于奇、胡宏远、张富贵集资诈骗,姜红彩、袁茂生、袁超洗钱,尹仕翔、郭友平、郭文波、郭平、胡波、姜焱、刘温福、郭华忠、谢伟强、郭文涛、郭浩危险驾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彭帆敲诈勒索、谢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经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郭伦永、于奇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胡宏远、张富贵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姜红彩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袁茂生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袁超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郭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零一千元;被告人尹仕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郭友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郭文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波、姜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刘温福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华忠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谢伟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郭文涛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彭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鹏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郭伦永,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市**社区**组**栋**号。郭伦永于2009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郭伦永因涉嫌诈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庄**号**户。于奇因涉嫌诈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富贵,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宏远,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明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6日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1年1月6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红彩,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社区**组**栋**号。姜红彩因涉嫌诈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茂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洗钱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超,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金寨县**乡**组。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洗钱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浩,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仕翔,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广东省广州**集团**,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文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区**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焱,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友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温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伟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华忠,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居委会**组**栋**号。2018年9月2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文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居委会**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帆,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现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2010年3月23日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富裕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鹏,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姜红彩、袁茂生、袁超、彭帆、郭平、郭友平、郭浩、尹仕翔、郭文波、郭华忠、胡波、谢伟强、姜焱、郭文涛、刘温福、谢鹏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事实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郭伦永因玩互助盘被骗后,产生自己操控“互助盘”软件骗钱的想法,与被告人于奇共谋分工后,通过贴吧同福建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制作“互助盘”软件,被告人郭伦永、郭华忠、郭文波和郭浩四人到深圳分公司“考察”。2020年3月20日左右,郭伦永陆续将被告人张富贵、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彭帆、吴某某等人找到于奇在安徽省阜阳市租赁出租屋内,为 “互助盘”软件进行推广,于奇又找来被告人胡宏远参与推广宣传,郭伦永许诺按总盈利20%分给上述参与人员。
被告人郭伦永获取了名为“汇聚品牌”交易类软件后,通过控制后台骗取资金。被告人张富贵、胡宏远等人明知汇聚品牌为诈骗盘,仍然按照郭伦永传授的宣传方法,通过百度贴吧中的《区块链互助吧》、《区块链吧》、《区块狗》等贴吧找到互助盘玩家的微信群进行宣传,通过承诺汇聚品牌交易软件玩家抢购后没人互助的情况下由平台统一回收等虚假宣传,从而吸引更多互助盘玩家参与抢购该软件里面的虚拟鞋类品牌进行交易。期间吴某某因害怕出事同其男朋友彭帆商定后二人离开出租屋,郭伦永给付二人3000元生活费用。
被告人郭伦永通过公司提供的后台账号和密码登录软件后台,操控释放产品和设置价格,买家买入品牌后钱款就会流入到郭伦永贴在品牌上的二维码中,郭伦永使用被告人郭浩、郭文波、郭华忠、郭文涛、胡波、姜焱、尹仕翔、郭平、谢伟强等人的支付宝二维码完成初码诈骗,而玩家的产品会根据系统自动设定的天数和增长值继续由其他玩家买卖形成了互助,从而使玩家获利。
2020年4月12日郭伦永联系技术公司人员删除数据关闭了“汇聚品牌”的服务器,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共集资诈骗2333325.64元,张富贵、杨哲、刘惠凌各分得100000元,胡宏远分得98000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胡宏远家属主动退回赃款98000元。
被告人郭伦永于2020年9月22日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抓获;被告人于奇于2020年9月23日在安徽省芜湖市抓获;被告人张富贵于2020年9月22日在湖南省龙山县抓获;被告人胡宏远于2020年12月6日在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被富裕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姜红彩、袁茂生、袁超涉嫌洗钱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伦永等人在利用汇聚品牌软件实施诈骗过程中,郭伦永借用其朋友被告人郭浩、郭文波、郭华忠、郭文涛、胡波等人的支付宝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郭伦永每天统计金额后让上述人员通过支付宝把钱转给被告人姜红彩提供的兴业银行卡和微信里,洗钱金额共计1137371.64元。
2020年4月,被告人于奇找到被告人袁超,通过袁超联系到被告人袁茂生帮助其洗钱,袁超通过微信将袁茂生介绍给于奇认识后,袁茂生将其本人、王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等共计12个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于奇使用,约定1500元/个,使用一个月,用于收取于奇等人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收取玩家资金,4月10日上述支付宝账户陆续进入玩家资金,共计899838元,4月11日被告人袁茂生开始应于奇要求使用支付宝提现至银行卡,并提现取款,袁茂生在4月11日-16日期间,帮助于奇取款四次,共计70余万元,袁茂生将资金提现后,由袁超带着被告人胡宏远与袁茂生见面收款,由胡宏远带回交给于奇,余款被袁茂生占有。
被告人姜红彩于2020年9月22日在被冷水市公安局湖南省冷水江市布溪街道抓获。被告人袁茂生于2020年9月23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在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抓获。被告人袁超于2020年9月23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在芜湖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袁茂生涉嫌洗钱数额说明、姜红彩涉嫌洗钱数额说明、兴业银行流水、微信流水、支付宝流水;
2.被告人姜红彩、袁茂生、袁超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郭浩、尹仕翔、郭平、郭华忠、郭文波、胡波、刘温福、谢伟强、郭文涛、姜炎、郭友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伦永为收取“互助盘”汇聚品牌软件上真实玩家资金,于2020年3月末陆续向被告人郭浩、尹仕翔、郭平、郭华忠、郭文波、胡波、刘温福、谢伟强、郭文涛、姜炎、郭友平借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向郭浩借用建设银行卡,指使上述被告人将诈骗资金转款到姜红彩兴业银行卡(6229084365********)、郭浩中国建行银行卡(62170030301********)、郭浩工商银行卡 (62220319130********)、 郭伦永支付宝内。其中被告人郭浩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取玩家资金、使用银行卡收取来自其他被告人转移的资金共计296116元;被告人尹仕翔2020年3月23日-4月12日使用蒋某某、陈某某及自己的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账285811元;被告人郭文波3月30日-4月11日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账89382元;被告人郭平3月26日-4月12日使用本人和方某某的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账65608元;被告人胡波3月22日-4月13日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款 52142元;被告人姜炎3月24日-4月9日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款52008元;被告人刘温福3月28日-4月8日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款42541元;被告人谢伟强3月25日-4月11日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款38957元;被告人郭华忠4月3日、4日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款25994元;被告人郭文涛3月24日-4月9日使用本人支付宝帮助郭伦永收款、转款25795元;被告人郭友平62153920180********卡4月15日收到姜红彩用其微信转款15万元,同日郭友平在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江南支行柜台支取150000元,还贷款15000元,剩下的135000元藏匿于家中。
被告人姜炎于2020年9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中连乡抓获。被告人谢伟强于2020年9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抓获。被告人郭文涛于2020年9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抓获。被告人郭浩、郭友平、郭文波、郭华忠、胡波、刘温福于2020年9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抓获,被告人尹仕翔、郭平于2020年9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娄底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郭浩、郭友平、郭文波、郭华忠、胡波、刘温福、郭平、尹仕翔、姜炎、谢伟强、郭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
四、被告人彭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郭伦永跟被告人彭帆说在汇聚品牌软件做游戏。郭伦永让彭帆负责打广告,宣传汇聚品牌软件,通过手机微信群,把“汇聚品牌”软件的二维码和下载平台二维码发到群里拉人,在百度贴吧上打上“汇聚品牌”的广告。软件上盘7、8天后,彭帆和吴某某不打算干了,郭伦永给吴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四千元。汇聚品牌的软件关盘后,彭帆得知张富贵等人分得几万元的情况下,向郭伦永要钱,如果不给就报警,郭伦永被迫给彭帆16000元。
被告人彭帆于2020年9月22在湖南省龙山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吴泽南的证言;
3.被告人彭帆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五、被告人谢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末,被告人谢鹏将自己的微信号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被郭伦永用于在实施集资诈骗过程中充当汇聚品牌的客服微信及支付分红等,后因微信号大额转账需要刷脸支付,郭伦永让刘某某将谢鹏带到安徽省阜阳市实施集资诈骗的出租屋内,由谢鹏帮助刷脸转账结算。谢鹏在帮助郭伦永转账支付期间,共计获得1200元好处费。
被告人谢鹏于2020年9月22日3时在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金竹西路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谢鹏供述与辩解。
六、被告人郭浩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5日20时,被告人郭浩酒后驾驶湘K****9号小型汽车,从冷水江市新区罗家山“相约农庄”饭店出发,行驶至布溪江南路秀水江南小区时,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3mg/100ml。
被告人郭浩于2020年9月15日在冷水水江市布溪街道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郭浩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郭伦永、于奇系主犯,被告人张富贵、胡宏远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姜红彩、被告人袁茂生、袁超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集资诈骗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红彩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袁茂生、袁超系共同犯罪,袁茂生在洗钱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超在洗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浩、尹仕翔、郭平、郭文波、胡波、郭友平、姜炎明知是犯罪所得,向郭伦永提供资金账户、支付宝收款码,多次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华忠、刘温福、谢伟强、郭文涛明知系犯罪所得,提供支付宝收款码,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华忠、刘温福、谢伟强、郭文涛、尹仕翔、郭平、郭文波、郭友平、姜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彭帆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浩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郭浩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姜红彩、郭浩、尹仕翔、郭平、郭文波、胡波、郭友平、姜炎、郭华忠、刘温福、谢伟强、郭文涛、彭帆、谢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艳红
检察官助理:付艳、张丽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伦永、于奇、张富贵、胡宏远、姜红彩、袁茂生、袁超、彭帆、郭平、郭友平、郭浩、郭文波、郭华忠、胡波、尹仕翔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谢伟强、姜炎、郭文涛、刘温福、谢鹏在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8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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