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对一起涉案金额7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
2021-07-23 15:24:00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
2021年7月19日,滨湖区院依法对一起涉案金额7亿余元的9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肖梅兰(女,58岁,江苏无锡人)、王援成(男,62岁,江苏无锡人)成立无锡鸿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鸿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鸿广公司),由肖梅兰担任董事长,王援成担任法人代表,二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运营。2014年初以来,被告人肖梅兰、王援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下,依托无锡鸿广公司及设立的相关分公司(门店),聘用刘鑫(男,32岁,江苏无锡人)、刘吉旺(男,59岁,江苏无锡人)等人担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管理人员,招募华新(男,56岁,江苏无锡人)等人组建业务团队,通过口口相传,以承诺支付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无锡鸿广公司推出的投资项目,并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14年至案发,被告人肖梅兰、王援成等人通过无锡鸿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涉及客户1500余人。期间,本案被告人刘鑫、刘吉旺在明知肖梅兰以无锡鸿广公司及关联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仍将其本人及亲属的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肖梅兰使用用于接收和转移非法集资资金,涉嫌洗钱罪。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大、投资人数多,案件影响力大,该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着力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原则。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提高上游犯罪案件侦办质量,依法对案件中的洗钱犯罪事实开展侦查监督工作,除本案已起诉的2名涉嫌洗钱犯罪的嫌疑人外,还对2名参与转移集资款的涉案人员启动监督立案程序,目前侦查机关还在侦办中,实现了全链条打击成效。二是强化检察监督履职。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人员符合提请逮捕条件,但侦查机关尚未提请逮捕,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对6名涉案人员启动纠正漏捕程序。同时,承办检察官针对公安机关部分取证不规范的行为,依托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全面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的特点,该院指派经济金融犯罪专业化办案小组专门办理,多次与侦查机关开展案件讨论会明确取证要求,与审计单位会商明确审计标准和要求,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为案件准确定性、顺利办结奠定基础。四是注重追赃挽损质效。由于该案造成的集资参与人损失巨大,该院在审查时着力引导侦查机关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查明资金流轨迹,核实非法集资款的去向、查扣相关涉案财物,共查封房产9套,汽车3辆,冻结相关股权 1200余万元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置。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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