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粤0304执20580、20766号案件的领款公告
时间:2022-04-08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执20580、20766号
曹洪孝等171名被害人:
关于被执行人杨雪如、魏方智合同诈骗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1252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刑初1416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256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雪如、魏方智未依法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本院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粤0304执20580号、(2021)粤0304执20766号。其中20580号案执行事项为:扣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按比例发还给(2019)粤0304刑初1416号案件的被害人。20766号案退赔执行事项为:扣缴在案的人民币55.1万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魏方智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45.96万元,其余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执行到位共计589591.28元(包括扣缴在案的款项数额),可用于退赔。本案中的被害人人数及退赔金额,经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事务所审计,上述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确认,本案共计 171名被害人,总计损失705.56万元。扣除已由杨雪如退赔潘星星等10名被害人的27.9万元,本案尚未清偿金额为677.66万元。故本案清偿比例约为8.53%,各被害人信息及相应分配款项详见附件1。
现公告通知各被害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田法院邮寄领款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将相应款项上缴国库。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一、 邮寄信息
1.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绿景红树湾一号A座26层 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收件人:许娟 联系电话:0755-21981738
3.注意事项:邮件中请务必注明魏方智合同诈骗被害人
二、 邮寄材料清单:
1.收款账户确认书(可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诉讼服务-文书模板中下载,需被害人本人填写相关信息、签字和按印,模板见附件2)
2.被害人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如身份证和银行卡户名不符,将不予付款。
3.本人手持填完的账户确认书拍照照片打印件,黑白、彩色打印均可。
附件1被害人信息、领款金额表.doc
附件2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doc
杨某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诈骗 案 号 (2020)粤0304刑初1252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刑初125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暂住本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投案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堃,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20]Z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心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付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初至2018年5月,魏方智(另案处理,已提起公诉)接手位于本市福田区的深圳崇鑫国际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鑫公司),后形成一定组织的诈骗团伙。该团伙以崇鑫公司经营艺术品、古董的展览、推送拍卖为幌子,通过在百度及搜狐等网站上推广吸引被害人,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到公司洽谈艺术品、古董的拍卖业务,谎称可以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在北京瀚海拍卖公司、北京保利拍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新加坡等海外拍卖公司拍卖客户的藏品。在被害人到崇鑫公司后,为了让被害人愿意委托其拍卖藏品,崇鑫公司的鉴定师、业务员、总监会谎称藏品是真品,故意夸大藏品的收藏价值,制定虚高的拍卖价格,引诱被害人与崇鑫公司签订委托展览、拍卖藏品的《服务协议书》,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服务费及鉴定费。藏品展览,每次收费人民币5千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如果拍卖藏品,按照拍卖地不同每次收5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然而收取服务费之后,魏方智等人并未将大部分藏品送往拍卖、展览。除了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成,维持诈骗活动经营成本,魏方智将部分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对于被害人投诉的,编造各种理由谎称即将准备送拍或者准备联系买家私下促成交易,以此拖延被害人。小部分藏品则向被害人谎称已经拍卖,发送虚假的拍卖视频,个别藏品谎称送到了香港、新加坡等海外进行拍卖的,但也均是走过场的“假拍卖”,所有藏品最后均是流拍,公司成立后无一件客户的藏品拍卖成功。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3月入职崇鑫公司,任业务员,招揽和诈骗了被害人潘某星(被骗2万元)、陈某红(被骗4.5万)、张某武(被骗4.95万元)、杨某坚(被骗2.5万元)、杨某南(被骗1万元)、吴某伟(被骗2万元)、米某荣(被骗6.5万元)、胡某涛(被骗1.5万元)、杨某晶(被骗2万元)、马某辉(被骗1.5万元),上述被害人共计被骗28.45万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3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某甲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8年5月,魏方智(另案处理,已判决)接手位于本市福田区的深圳崇鑫国际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以崇鑫公司经营艺术品、古董的展览、推送拍卖为幌子,通过在百度及搜狐等网站上推广吸引被害人,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到公司洽谈艺术品、古董等拍卖业务,谎称可以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在北京瀚海拍卖公司、北京保利拍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新加坡等海外拍卖公司拍卖客户的藏品。在被害人到崇鑫公司后,为了让被害人愿意委托其拍卖藏品,崇鑫公司的鉴定师、业务员、总监会谎称藏品是真品,故意夸大藏品的收藏价值,制定虚高的拍卖价格,引诱被害人与崇鑫公司签订委托展览、拍卖藏品的《服务协议书》,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服务费及鉴定费。如委托藏品展览,每次收费人民币5千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如果拍卖藏品,按照拍卖地不同每次收5千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然而收取服务费之后,魏方智等人并未将大部分藏品送往拍卖、展览。除了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成及维持诈骗活动经营成本,魏方智将部分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对于被害人投诉的,编造各种理由谎称即将准备送拍或者准备联系买家私下促成交易,以此拖延被害人。小部分藏品则向被害人谎称已经拍卖,发送虚假的拍卖视频,个别藏品谎称送到了香港、新加坡等海外进行拍卖,但也均是走过场的“假拍卖”,所有藏品最后均是流拍,公司成立后无一件客户的藏品拍卖成功。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3月入职崇鑫公司,任业务一部业务员,招揽和诈骗了被害人潘某(被骗人民币2万元)、陈某(被骗人民币4.5万)、张某(被骗人民币4.9万元)、杨某1(被骗人民币2.5万元)、杨某2(被骗人民币1万元)、吴某(被骗人民币2万元)、米某(被骗人民币6万元)、胡某(被骗人民币1.5万元)、杨某3(被骗人民币2万元)、马某(被骗人民币1.5万元),上述被害人共计被骗人民币27.9万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退还赃款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分别向被害人潘某、陈某、张某、杨某1、杨某2、吴某、米某、胡某、杨某3、马某全额退赔被骗赃款,各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杨某甲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涉案藏品的照片、服务协议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宣传资料、审计报告、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甲、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陈某、张某、杨某1、杨某2、吴某、米某、胡某、杨某3、马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已向本案各被害人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且有自首情节,其在案发后以实际行动弥补相关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被告人杨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扣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按比例发还给(2019)粤0304刑初1416号案件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浩
人民陪审员 潘锡明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煊
周芝芳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