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粤0304刑初1352号的判决公告
时间:2022-04-14 来源:福田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刑初1352号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4刑初1352号被告人龚晓玲、洪某铭、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近期已宣判完毕,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龚晓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洪某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退缴的20万元,由执行机关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龚晓玲的违法所得,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
目前本案因被告人上诉仍未生效,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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