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观市监处罚字﹝2022﹞第11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0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拾万零伍仟贰佰零叁元贰角叁分(¥105203.23),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上缴国库。 罚没金额共计叁拾万零伍仟贰佰零叁元贰角叁分(¥305203.23)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东五塔5栋1单元18层1号附5号的贵州悟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发现《悟喜生活》PPT文档,其中含“用户等级:G1。条件:游客在商城消费,获得≥200积分,即升级为G1。权益:广告任务0.1%-1%补贴,直推奖励30%;用户等级:G2。条件:直接分享10个用户成为G1,自动升级为G2。权益:广告任务0.1%-1%补贴,直推奖励30%,间推20%……”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
处罚依据 |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115580674246G |
数据来源 | 贵州省信息中心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200004292457211 |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