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古河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万古河)涉嫌诈骗案 2017 2022.4.15……截至2022年3月11日,可供分配金额为人民币858,441.09元。被害人陈旭日等1597人的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6,869,002.00元,可分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应按比例分配赔偿各被害人。经计算,按比例分配系数为0.01509506,被害人陈旭日等1597人(陈旭日确认的退款金额15,000.00,按比例0.01509506分配,具体分配金额226.43)……同案犯谭程方(另案处理)的证言:有一个孔先生来公司表示要退款,3月底,孔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其,跟其说有东西要卖,其就让对方将东西拿到公司,到了公司后,其跟他说要交30元海选费,然后其带孔先生找鉴定师鉴定和评估,因为其不会谈,就找了陈少凤,陈少凤安排林美萍和孔先生谈(两人在包间内谈,其未进去)。谈完后,林美萍跟其说孔先生是来闹事的,林美萍就叫邓秋申去谈。当天下班前,公司高层召开紧急会议,将其叫到会议室,问其怎么加的孔先生,其说通过百度推广,他们就让其将孔先生拉黑。之前其也听说有人要到公司要求退款,所以其没将孔先生拉黑,回家后其打了电话给孔先生,孔先生说其公司是骗子公司(这时其就确定公司是骗人的),孔先生是举报公司的人。其主动打电话给孔先生,问怎么把客户的钱要回来,孔先生让其在公司录音,其就开始收集证据,包括微信群聊天截图,邓申秋的开会录音。公司规定业务员入职三个月后才有资格参加公司的会议,所以在2019年4月时,其参加了公司会议。会议上邓秋申说三月辞职的人很多,公司退钱这一块让其们不要担心,放心做业绩就行,客户投诉都没用的。邓秋申讲了两个多小时,其将他的讲话用手机录了音。几天后,其就向陈少凤提出辞职,离职时,公司人事部让其签订了承诺(不准透露公司任何信息,否则后果自负),签了协议后,公司才让其离职。本来其想将证据交给客户(彭某城)或派出所,但公司5月8日就被查了,其以为其的证据没用了,因为高层比其知道得更多。其准备将录音给客户,但5月24日手机坏了,5月25日没有修好,5月26日下午本来打算去华强北修然后发录音,但就被抓了。

(2021)粤0303执28599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16:24:41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3执28599号

被执行人温洪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2020)粤0303刑初4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等,截至2022年3月11日,可供分配金额为人民币858,441.09元。被害人陈旭日等1597人的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6,869,002.00元,可分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应按比例分配赔偿各被害人。经计算,按比例分配系数为0.01509506,被害人陈旭日等1597人名单及确认的退款金额、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表(温洪涛合同诈骗案退赔被害人分配表),发布于本院官网“司法公开-执行公开”板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szlhfy.gov.cn)。

各被害人如对计算结果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立案庭,因执行异议提起立案,同时请将书面异议材料邮寄至本院执行局(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12办公室郝法官,电话:0755-25429319)。逾期未提异议,本院将依据上述计算金额依法开展退赔工作。公告期结束后所提任何意见,本院均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温洪涛合同诈骗案退赔被害人分配表.doc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2份判决书,被告分别为万古河分公司副总监、万古河公司负责给藏品估价的评估师)

代娟合同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诈骗 案  号 (2021)粤0303刑初585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娟,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羁押前住深圳市龙岗区岗头新围仔7巷1号。被告人代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慧芬,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536号起诉书及深罗检刑补诉〔2021〕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代娟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密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娟及辩护人张慧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已决犯温洪涛伙同他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于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合股先后成立深圳太古、太合、晨龙、万古河国际艺术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文玩拍卖的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代娟自2017年2月至2018年年底在该公司任职,系该公司三分公司某部副总监。
2017年至今,该犯罪团伙先后诈骗1500余人,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6000余万元。涉及被告人代娟的犯罪事实有:
1.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杨某元人民币1.5万元。
2.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王某录人民币1.5万元。
3.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唐某伟人民币l.4万元。
4.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王某未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李某华人民币5万元。
6.2018年4月2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于某文人民币l.42万元。
7.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唐某荣人民币1.8万元。
8.2018年6月3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李某照人民币3.02万元。
9.2018年7月30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葛某文人民币12.3万元。
10.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陈某秀人民币1.8万元。
11.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晨龙公司诈骗被害人胡某球人民币2.3万元。
2017年6月至7月,夏茂松、黄勇等人(均另案处理)成立深圳雍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解散。2018年10月,夏茂松、唐建宏、黄勇、甄贇峰、李振亚、卓秋婷(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合伙组建深圳弘博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博公司”)。2019年2月,夏茂松、黄勇、唐建宏、汪雄飞、曾俊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又成立深圳福瑞斯国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斯公司”),公司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富安大道海源国际金融中心1501。2019年6月1日,弘博公司与福瑞斯公司合并办公。
上述三家公司运营模式相同,均通过网站推广及拨打“话术”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害人,恶意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的拍卖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公司拍卖成交率等,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商谈,再由公司宣称的“古董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实则公司安排群众演员参观展览或由外包公司安排人员虚假举牌等制造假象,再以剪辑的虚假流拍视频等对被害人进行安抚。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查获福瑞斯公司。被告人代娟于2019年6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于2020年1月2日转取保候审。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代娟在担任福瑞斯公司三公司业务副总期间,管理业务部征集十一部至征集十五部,与各业务部总监茹能文、罗吉、廖福斌、张磊、副总监林玉龙、杨超、胡亮、李文杰、李金祥等人、业务员何琴、郑雪媚、林玉玲、陈华新(均另案处理)等人,骗取张某团、严某淦、刘某华、陈某香、刘某平、马某芳、李某、唐某荣等4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17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代娟的三面照、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前科核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银行转账金额合计表,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被害人王某录、李某华提交的代娟与其签订的交易服务协议、身份证、银行卡、收款收据复印件,照片说明书,接受证据材料,古董拍卖事主报案表;2.证人证言:深圳市公安局布吉公交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录、李某照、葛某文、唐某伟、李某华、唐某荣、陈某秀、杨某元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娟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代娟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基本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代娟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认定代娟的犯罪金额错误。起诉书第4起事实,认定代娟合同诈骗王某末人民币5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扣减3000元。起诉书第9起事实,认定代娟合同诈骗葛某文人民币12.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扣减人民币8.3万元。2.补充起诉书认定代娟在福瑞斯公司的合同诈骗金额不准确。代娟不应对福瑞斯公司业务部征集十一至征集十五部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3.代娟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还具有犯罪情节轻、患有严重疾病、家中特殊情况等从轻减轻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代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娟的上述基本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但公诉机关指控的2017年至今,该犯罪团伙先后诈骗1500余人,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6000余万元。涉及被告人代娟的犯罪事实的第4、9起事实中的被害人被骗数额有误,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更正。更正为:4.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王某未人民币2000元。9.2018年7月30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代娟与其同伙以帮忙运作拍卖藏品为由,在太古公司诈骗被害人葛某文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代娟家属于2021年10月17日向被害人于某文退赔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于某文对被告人代娟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代娟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代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娟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第4、9起犯罪事实被害人的被骗金额应予扣减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代娟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代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补充起诉书认定代娟在福瑞斯公司的合同诈骗金额不准确,代娟不应对福瑞斯公司业务部征集十一至征集十五部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期6个月17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亚飞
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
人民陪审员  莫亦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铂
李鸿雅


何宏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诈骗 案  号 (2020)粤0304刑初274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304刑初27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宏辉,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万古河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评估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观寿,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20]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宏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宏辉及其辩护人吴观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补充侦查和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温洪涛等人(另案处理)长期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深圳市晨龙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等其他公司,以帮客户促成藏品交易或者拍卖为幌子,骗取客户柜台及专场展览费、藏品图录版面费等多项费用。2018年12月,温洪涛另行注册成立深圳市万古河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古河公司)等其他公司(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英龙商务大厦3201),公司核心成员来自“晨龙”,继续骗取上述费用。被告人何宏辉于2019年2月22日入职公司做评估师,负责给藏品估价,每月工资10000元,另按公司所骗取总金额的1%提成。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业绩表记载公司共计获取13991070元,经与报案的被害人核对一致的金额为780268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宏辉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宏辉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何宏辉否认控罪,辩称:1.其未在公司做评估师,未对任何产品进行过估价,未对客户进行宣导或隐瞒任何事实真相,未对外发表过个人意见。其有考取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文物鉴定师证书,其还担任福建省收藏家协会副会长,其做的都是专业相关的工作,给客户关于藏品年代、风格、器型的专业意见,藏品经另一个专家鉴定过,其再参照雅昌艺术品网站上的成交记录给客户参考价格,没进行个人估价,价格也由业务员和客户商定。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也没去其那,鉴定完直接由业务员沟通,其不认识那些客户,钱币其也没看过。2.其只是中途加入,没有拿过提成,对公司经营是否违法不知情。
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宏辉构成合同诈骗罪。1.何宏辉入职时间极短,无诈骗故意或共同犯罪的合意,未实施诈骗行为,其在公司仅是履行正常职责,不应定性为诈骗;2.何宏辉称从不鉴定钱币,而鉴定意见书未予排除,公诉机关以何宏辉入职期间为时间点,按公司骗取的总金额计算何宏辉犯罪金额明显不当;3.如法庭经合议认为何宏辉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如下从轻情节:(1)何宏辉受他人雇佣,仅领取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犯罪数额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3)何宏辉属初犯、偶犯,家属愿意将其工资退交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温洪涛(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深圳市晨龙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等公司,以帮客户促成藏品交易或拍卖为幌子,骗取客户柜台及专场展览费、藏品图录版面费等多项费用。2018年12月,温洪涛另行注册成立万古河公司等其他公司(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英龙商务大厦3201),公司核心成员来自晨龙公司,经营手法与晨龙公司一致。公司内设总经办、财务部、信产部、交易中心、行政部、诉求部及后勤保障部;下设立五个分公司开展业务,每个分公司有4至6个团队,每个团队有10至20名业务员。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会就与客户沟通技巧对业务员进行培训。
公司设有专门的网页,在网页上虚假宣传公司的背景实力及各类艺术品、古董的评估价及成交价,以吸引藏家。有意向的藏家在网页上留下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后,这些信息就会被公司分配给业务员。然后,业务员主动联系这些留有联系方式的藏家,游说藏家发送艺术品、古董等藏品图片,然后再将藏品图片发给公司鉴定师、评估师进行鉴定、估价。鉴定师、评估师根据业务员与藏家前期的沟通所获取的信息(包括藏品来源、藏家预期等),出具迎合藏家的藏品真伪及价值的意见。业务员再将意见反馈给藏家,并邀请藏家带着藏品实物前来公司洽谈具体合作事宜。待藏家来到公司后,业务员带藏家将藏品由鉴定师、评估师鉴定、估价,视情况通知业务总监、副总等出面接待、洽谈,口头承诺将藏品卖出,诱使藏家与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服务费用。
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5月7日(被查获之日),该公司共收取柜台租赁费、专场展览费、图录版面费、海选费等共计22985590元。截止目前,共有524名被害人报案,称被诈骗金额共计12512930元。
被告人何宏辉于2019年2月22日入职公司做评估师,负责给藏品估价,每月工资10000元,另按公司所骗取总金额的1%提成。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业绩表记载公司共计获取13991070元,经与报案的被害人核对一致的金额为7802680元。
被告人何宏辉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被告人身份材料:户籍信息,传唤、刑拘、入所羁押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何宏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郭宝安、孔秋容、李明、林秀美、潘文辉、赵英、汤德灵、曾林手机各一部,扣押POS机2部、扫码收款牌2个、硬盘一个、U盘等(以上实物未在本案中移送本院)。
(3)业务流程等培训资料,证明本案诈骗手法。
(4)银行账户交易资料:万古河公司等账号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明涉案资金流水情况。
(5)朱某婷提供的万古河公司的提成表、业绩表等财务资料,证明本案诈骗数额及相关违法所得情况。
(6)朱某婷、何某林、张某提供的万古河公司的财务资料等材料,证明诈骗数额情况。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已冻结温树平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16914400168323、冻结黄海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7200081133947、冻结姚腾交通银行账户6222621310034482394。
(8)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合同、转款凭据、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报案材料,证明本案有关被害人被骗数额及经过。
2.证人证言
(1)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何宏辉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
(2)证人张某的证言:其在万古河公司担任出纳。何宏辉是2019年2月22日与其一起到万古河公司的,他担任评估师。之前何宏辉在晨龙公司做评估师,于2018年12月入职,接替李某洋的职务,做了一个月左右,没有在万古河兼职。张伟曾经是晨龙的行财副总,在万古河也是副总(负责退款和外围)。
(3)证人何某林的证言:其在万古河公司担任出纳。何宏辉是2019年2月22日与其一起到万古河公司的,他担任评估师。之前何宏辉在晨龙公司做评估师,于2018年12月入职,接替李某洋的职务,做了一个月左右,没有在万古河兼职。张伟曾经是晨龙的行财副总,在万古河也是副总(负责退款和外围)。
(4)证人朱某婷的证言:其在万古河公司担任会计。何宏辉是2019年2月22日与其一起到万古河公司的,他担任评估师。之前何宏辉在晨龙公司做评估师,于2018年12月入职,接替李某洋的职务,做了一个月左右,没有在万古河兼职。张伟曾经是晨龙的行财副总,在万古河也是副总(负责退款和外围)。
(5)同案犯郭宝安(另案处理)的证言:其有诈骗行为。其于2018年末2019年初到万古河公司做业务员,4月任二公司五部副总监,总监是夏康。业务员的工作就是让客户发藏品照片,给它估价,吸引客户到公司来,告诉客户公司实力强,能帮他们把藏品出手,客户相信后向公司交纳费用。业务员能从中提成10%,副总监按部里所有业务员业绩的1.5%,总监按3%。公司的拍卖是假的,公安机关打击了很多同类公司,后公司不让提拍卖,改成柜台租赁。其也怀疑过公司是诈骗公司,尤其晨龙公司被警方查过几次后,其问过领导,他们都安抚说没事。但这么多客户交纳了那么多费用,公司却没为客户成交过一单。很多员工因公安机关打击同类公司离职了,但其刚提副总监,公司还有提成没发其,其存在侥幸心理。万古河公司通过跟客户签订合同展览藏品的方式骗取客户钱财。其入职后一星期,总监先给其们一本“话术”,内容是跟客户聊天的基本套路。公司通过百度推广发展客户,在公司网站上宣传公司实力:帮客户高价拍卖过很多藏品,与新加坡英皇、美联合作收集藏品参加拍卖。客户在网站留下联系方式后,公司总监把客户联系方式等推送给业务员。业务员与客户沟通直到客户签订合同。公司没有帮客户找卖家,也没有成功卖出去的记录。公司老板是温总,评估师姓何,2019年春节后才过来公司。
其辨认出业务员李明、曾林、余祖强、交易中心保管员潘文辉、信广部负责拍照的麻伟克,督导石平。
(6)同案犯林美秀(另案处理)的证言:其2018年3月进入“太古”做业务员,后太古变成“太和”、太和变成“晨龙”,直到2019年1月解散。晨龙公司高层有总裁温洪涛、行政主管张伟,总督导彭雨,副总刘亚莉(后调往后勤部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其在晨龙公司一分公司三部做业务员,总监是陈少红(后为卢汉源),副总监是曾勇,副总经理是曾强。其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业务提成10%,业绩过7万元是12%。期间至少签了两份委托合同。曾强、曾勇是从业务部门业绩提成,具体点数不清数。其没去过拍卖现场,据其所知也没有拍卖成功的。其2019年2月23日进入万古河公司做业务员,其到万古河公司后开始怀疑公司在诈骗客户。何宏辉于2018年底加入晨龙公司做评估师,随后加入万古河公司做评估师,他给出的价格是以万元为单位的。公司鉴定师一直都是江志方。
2019年2月23日至5月7日,其在万古河公司做业务员,部门总监是李淑云。业务员负责征集、发展客户,收到客户藏品图片后发到公司内部QQ群,鉴定老师江志方会给一个不低于30万元的价格,再由业务员发给客户。客户到公司后,业务员将客户带到鉴定师江志方那鉴定藏品真伪,鉴定师一般都会说客户的藏品是真的,并让客户去找评估师何宏辉估价。评估师也会对客户说藏品是真的,并在网上找到与客户类似的藏品成交记录给客户看,最后会给客户以很高的成交价格,一般不会低于3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上千万元、上亿元。客户与业务员签订协议交费后,业务员把藏品放到公司的展架上,让客户回家等消息。公司实际没有参加拍卖会,也没帮客户找买家,客户问藏品后续情况,业务员就会发一些照片和视频给客户来证明公司确实有参加拍卖会,并说藏品定价太高流拍了,等协议到期,业务员就联系客户把藏品取回,公司就是这样骗取客户服务费。公司不承诺将客户藏品卖出去,与客户签订的是《艺术品、奢侈品柜台分期租赁合同》。客户的藏品放公司,公司交易中心的陆宽对藏品入库保管。万古河公司老板是温洪涛,总经理是刘勇,行政总裁是张伟,总督导是彭雨珊,副总裁是石平,鉴定师是江志方,评估师是何宏辉。
其辨认出刘勇、江志方、何宏辉、张伟、石平。
(7)同案犯李明(另案处理)的证言:其2018年9月至12月在晨龙公司做业务,其加入晨龙公司两三个月后,发现客户没有成交,便觉得公司有问题,12月底其意识到晨龙公司是个骗子公司就辞职了。后出于经济压力和个人贪念,2019年3月26日又回到了万古河公司做业务员,其进入万古河公司时,公司虽说补办客户拍卖,但其觉得还是有问题。业务员的工作是联系客户,根据总监发放的话术邀约客户来公司参观,取信客户。鉴定师对客户藏品给予比较高的价格,并口头承诺会通过私下渠道把藏品卖出去。这样客户就会与公司签订合同、支付服务费,费用根据拍卖地方不同有所区别,有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等地。客户交了费用后,其不清楚公司有没有真正去海外拍卖,有时公司会发一些拍卖会现场的视频让业务员转发给客户,视频内容是滚动一些藏品图片然后有人举牌报价。据其所知客户交给公司的藏品没有拍卖成功的。
2019年3月,晨龙公司老同事黄彪介绍其进入万古河公司,总监是吴爱华,副总监是曾勇,副总是曾强,评估师是何宏辉,其加入万古河公司时他就在了。入职后公司先给其一本话术,上面有与跟客户聊天的基本套路和工作流程。总监和副总监还交代其,除了“藏品百分之百能卖出去”、“卖不出退钱”不能讲,只要能忽悠客户带藏品到公司来,其他都可以讲。公司通过百度推广发展客户、收集客户信息,总监将客户信息推送给业务员联系。客户带着藏品到公司后,业务员会带客户找鉴定师(海选老师)对藏品年份和类别作一个鉴定,再由评估师(分析师)当场在“雅昌网”查询类似藏品的拍卖价格给客户看,给客户藏品定一个市场价。然后副总或总监与客户谈展柜柜台租赁合同,内容大概是为客户提供展柜展览服务。还有通过印发《东方收藏与拍卖》杂志、拍摄VCR等为客户推广藏品。为了使客户签订合同,会口头承诺尽量帮他把藏品卖出去。事后客户问买家找的如何,总监和副总监就让其等业务员说正在进行中。至于公司到底有没去帮客户找买家,其不知道,也不知道公司有无成功帮客户卖出过藏品,其经手的两个客户都没卖出。其底薪3000元,10%提成,业绩由副总统计,公司财务按月结算。总监和副总按整个业务部门的业绩提成,提成比例其不清楚。
其辨认出万古河公司的鉴定师是江志方、分析师是何宏辉、总经理是张伟,业务员有陈惠东、曾林、孔秋容。
其加入晨龙公司两三个月后,发现其客户没有成交,便觉得公司有问题,就离开公司了。
(8)同案犯孔秋容(另案处理)的证言:其于2018年5月入职太古公司,太古公司变成晨龙公司后其就继续留在晨龙公司三公司19部作业务员,三公司总经理是刘勇、副总是涂益民,总监是颜春华,副总监是刘売見,业务员有其、汪玉梅等,业务员流动比较大。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其在晨龙公司三公司1部工作,2019年2月,其跟着晨龙公司的总监颜春华、副总监刘亮亮、汪玉梅来到万古河公司,其做业务经理,鉴定师一直是江志方,评估师姓何,其在晨龙公司时,他有一段时间在,其在万古河公司时,他一直在。太古公司、晨龙公司在同一地址,上层领导基本没变,2018年10月变更的公司名称。万古河公司变动较大,地址变了,上层领导加了不少人。三家公司都是通过网络推广发展客户,公司在网站宣传帮助很多人拍卖过藏品,成交价都非常高,一般上百万元,并在成交记录中宣称每件藏品的成交价都要高于委托价,还宣传公司参加过很多知名的展览,在主页上说公司和新加坡英皇、美联合作收集藏品参加拍卖活动。太古公司、晨龙公司承诺将藏品拍卖出去,先收取一定费用,后再作假展览,再通过流拍让客户续交费用。万古河公司的协议作出些改变,写的是展销,承诺会将藏品参加很多知名展览,业务员私下向客户称能通过展销会或拍卖等方式卖出。通过网站宣传,让客户觉得是一个很有实力的公司。客户在网站上留下联系方式等信息,信产部将这些数据交各分部总监安排业务员联系客户并加微信。业务员让客户把藏品照片发过来,然后发到公司内部QQ群,鉴定老师把藏品的名字和价格发到群里,业务员在公司准备的图表上填好截图发给客户,邀约客户来公司洽谈。客户到公司后,业务员先带客户鉴定藏品真伪,鉴定老师一般都会说客户藏品是真的,并让业务员带客户去找评估师估价。评估师不会再次确定真伪,而是在网上找到与客户藏品类似的藏品成交记录给客户对照,给出一个建议价,这个价格都会很高,最低十几万元,一般会上百万元、上千万元。接着业务经理会讲解公司项目和收费,项目有展览、展销和拍卖,每种项目有基础和升级服务,基础服务几千元,升级服务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如果藏品卖出去还要收取成交价格5%的佣金和3%税费。业务经理介绍完,由总监或者高级经理和客户详谈服务项目和收费,后由业务经理和客户签订合同。最后业务员说服客户和公司签订协议、交了费用后,把客户藏品放到公司展架上,就让客户回家等消息。公司实际上没有参加拍卖会,也没有帮客户去找买家,等到客户问藏品情况时,业务员就会发一些照片和视频给客户来证明公司有参加拍卖会,因藏品定价太高流拍了。协议到期后,业务员联系客户把他的藏品取回。公司没有承诺百分百把藏品卖出,听说有一件藏品卖出去过。
万古河公司老板姓温,总经理是刘勇、行政董事长是张伟、督导是彭雨珊(听说真名石平),副总有五个,分管下面五个分公司,分别是余松平、李xx程、谭华琳、曾强、叶赛。其属于三公司一部,副总是李xx程,总监是颜春华、副总监有刘亮亮、汪玉梅,业务员有张喜鹏等人。其入职公司时李xx程给其做过培训,主要是学习话术。其经手办理的业务都没有将客户藏品卖出去。其不清楚为何工作共四五个月工资有12万元,不清楚公司及鉴定老师有无相关资质。公司有转发相关拍卖视频给客户看。其刚开始不知道公司实施诈骗,工作了一段时间就知道了。其看其他都在做,不知道有这么严重。
其辨认出行政总裁是张伟、业务督导是彭雨珊(石平)、鉴定师是江志方、评估师是何宏辉。
(9)同案犯赵英(另案处理)的证言:其于2018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晨龙公司做行政助理,负责打扫卫生等,直接领导是卢素婷。其不清楚晨龙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模式。2019年1月其入职万古河公司做前台文员,3月底刘总调其去做业务员,直接领导是董四怀,直到5月8日被抓。刚开始,董四怀让其跟其他业务员学习如何与客户沟通。学了20多天后,董四怀给了其一些新客户,其逐个联系。其将客户藏品照片发到公司“图片海选总群”,何宏辉老师在群里回复藏品的年代和价位,其再发给客户,其会给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现场视频等。何老师在海选时给的价格都是上百万元的,是骗人的,让客户认为藏品可以卖出高价。客户带藏品到公司后,其带客户找鉴定老师江志方鉴定真伪,鉴定老师江志方就会告诉客户藏品是真的,接着把客户交给何老师,何老师就会从雅昌网上查到类似藏品的历史价格然后给客户报高价。接下来董四怀就会和客户谈合作,如果他谈不下来,就由行财副总彭雨珊谈。董四怀、彭雨珊跟客户签订合同时承诺帮客户把藏品卖出去。谈好后,董四怀让其和客户签订合同,其没有认真看过合同。后大厅工作人员把客户藏品放到公司展柜上,拍照放到万古河官网上,业务员再把官网藏品链接发给客户看。等到客户问藏品情况时,市场部会让业务员告诉客户,藏品还在对接中,或有买家来公司看过藏品。实际上没有买家来过公司,其没听说过有买家要买,其没见到公司卖过藏品。公司实际上没帮客户找买家、卖藏品。公司老板是温洪涛,总经理是刘勇。
其辨认出刘勇、江志方、何宏辉、张伟(行财副总)、彭雨珊(行财副总)、麻伟克、刘丽影(行政、人事领导)、张妮(行政、人事、前台领导)。
(10)同案犯曹泷(另案处理)的证言:2019年4月,其经朋友李明介绍入职万古河公司一分公司一部当业务员,副总是曾强,总监是吴爱华,副总监有曾勇、董飞雷,业务员有李明、曾林等人。曾勇招聘其入职时说其工作就是打电话联系客户帮卖藏品。入职后前几天其在办公室听其他业务员打电话,学习其他业务员如何与客户沟通。没人给其话术本让其学习,其也没见过话术本。2019年4月中旬,曾勇、吴爱华给了其几个电话号码,其打电话联系客户并加了微信。客户把藏品照片发给其,其发到QQ群给专家看,专家说是黄金原石,价格大约在200万元。其将这个情况反馈给客户,把和客户沟通的情况反馈给总监。过了几天,总监让其约客户来公司。4月20日,客户来到公司,交了100元海选费,专家(江志方)用显微镜看了后告诉他们黄金原石是真的。之后其带他们去另一个专家(何宏辉)那,这个专家也用显微镜看了后说“没问题,很好,按照海选的价格”。之后其带他们出来在展厅谈,主要是副总监董飞雷和他们谈,其在旁边。客户想把价格卖得高一点,董飞雷说那就宣传做高一点,最后客户定了委托底价好需交纳费用。客户先交了1万元定金并写了欠条,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公司这边是其在协议上签的名。过了几天,吴爱华打电话给客户说在新加坡已经找到买家,要把余款付清楚,才能和买家联系达成交易。客户问其是不是已经找到买家,因为总监让其跟客户说在新加坡找到买家了,出价几百万元,其就按总监说的跟客户说已在新加坡找到买家,有钱就把余款交上。客户害怕公司取消合同,就把余款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公司。另一名客户的具体联系过程与这名客户差不多。公司没有承诺百分百帮客户把藏品卖出去,只承诺帮客户找买家。总监吴爱华说公司有帮客户在新加坡找买家。其不知道公司有无帮客户卖出过藏品,其没看到过,曾强跟其说公司能帮客户把藏品卖出去,其就相信了公司。其不知道专家有无鉴定资质,如何定价。
其辨认出同一部门的业务员李明、曾林、专家江志方(江老师)、何宏辉(何老师)。
(11)同案犯曾林(另案处理)的证言:其于2018年12月17日经堂哥曾强(副总)推荐进入万古河公司五公司一部作业务员,万古河公司总监是陈少凤、副总监李蓉、副总董四怀。其底薪3200元,每单提成10%,主要工作是拉客户来公司(拉客户、鉴定价过程与其他业务员的供述基本一致),客户来公司后,就有总监和副总监协助其去跟客户谈,价格主要由总监和副总监谈,谈好后由其和客户签合同。客户联系方式是总监和副总监给的。公司藏品海选QQ群群号好像叫“努力成魔”。其拉了五六个客户,没谈成一单。业务员入职的头三天,总监或副总监进行一到两小时培训,主要是如何邀约客户上门,之后不定时请一些成功开单的同事讲心得,也是讲如何邀约客户上门,让客户相信公司能把藏品高价卖出。其做了二个多月没签到单,就转到曾强负责的一公司,一公司总监是吴爱华、副总监是董飞雷。公司不承诺帮客户把藏品卖出,其不清楚公司有无帮客户找买家。其没有见过成功卖出。但总监发过一些拍卖成交的视频或卖出藏品的视频让其给客户看,证明公司有卖出过藏品,从这些视频中看不出是公司客户的藏品被成功卖出。每周总监给其一两份客户名单让其联系。
公司有几百号人,其只知道所在部门的情况,另外见过公司几个老板、副总以及评估师、鉴定师。鉴定师是江志方,鉴定藏品的真伪和艺术价值。评估师姓何,评估藏品的价格。各部门总监会统计业务员的业绩,财务部门也会根据合同情况统计业绩,每月18日将提成打进业务员的工资卡。
其辨认出公司老板温洪涛(温总)、刘勇(刘总)、副总石平、后勤部张伟(张总)、鉴定师江志方、评估师何宏辉、员工郭宝安、潘文辉、余祖强、孔秋容、林美秀、李明、王银辉。
(12)同案犯汤德灵(另案处理)的证言:其有诈骗的行为。其于2018年10月到晨龙公司做业务员,总监是廖福彬,总经理是彭雨珊,2019年1月辞职,共发了约2.5万元。其在晨龙公司待了一个月左右,基本上就知道公司属于诈骗了,但觉得自己只是在里面打工,没有多大责任,就心存侥幸继续待在里面。
2019年4月其入职万古河公司做业务员,总监是方惠宝、许春玉、刘建武、颜春华。副总是叶赛,总经理是刘勇。高级经理张火明。其在万古河公司见到过晨龙公司的一些熟面孔,其不知道是不是一家公司,没有多想,底薪都是3000元,提成10%。其入职时,由方惠宝负责培训,主要讲工作很简单,打个电话就行了,有什么问题及时请教他。业务员的工作就是拉客户带藏品来公司洽谈,客户来公司后其就把客户交给总监,总监和客户在洽谈室谈,其没有在场听,谈成由其与客户签合同。2019年4月底在万古河公司,其拉了一个客户,他的藏品是玉石。江志方老师看了后说是老玉,何老师看完后估价一百多万元。之后其和总监方惠宝与客户一起谈,签了1.2万元的合同,黎伸能当场只付了1000元作为定金。公司没有总群(微信),只有部门群,有一个QQ群,被罗湖警方抓时,有人说赶紧删除所有关于和买卖藏品的信息,后其被踢出群了。
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潘文辉、李明,辨认出余祖强、曾林、盛艳艳、赖玉梅是公司员工,何宏辉是评估师。
(13)同案犯余祖强(另案处理)的证言:其2019年3月5日入职万古河公司作诉求专员,负责接公司400开头的电话,当客户联系不上业务员时就打这个电话。其接听后负责中转联系业务员。刚入职时主管姓谭,女的,后来主管是邓秋生。其主要负责给签了合同的顾客做思想稳定工作,防止顾客们因藏品没卖掉来公司闹,邓秋生告诉其怎么做。其清楚万古河公司就是一个骗子公司,但具体怎么诈骗不清楚。其没有做过业务,其没有见过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协议,只是根据经理的指示(先是谭华琳,后是邓秋生)回应客户,以稳定客户思想。公司安排其接待客户去过一次实物展览展销,不知有无藏品卖出。公司会发一些图片,例如造假的交易成功转账记录等,员工转发到朋友圈博取客户信任和吸引潜在客户。
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刘勇、海选老师何宏辉。
(14)同案犯潘文辉(另案处理)的证言:其2018年6、7月入职晨龙公司做交易中心助理员,2019年2月公司变换为万古河公司,其还是做交易中心助理员。公司老板温洪涛,总经理刘勇,五个副总分别是曾强、李xx程、叶赛、董四怀、彭雨珊,下面还有总监、副总监等。公司万古河公司有一个鉴定师叫江志方,还有一个评估师姓何。
其辨认出温洪涛、刘勇、彭雨珊、江志方、何宏辉、张伟。
(15)同案犯谭程方(另案处理)的证言:其2018年12月应聘到万古河公司做业务员(征集销售部业务员),当时在罗湖晨龙公司面试,由董四怀和陈少凤面试。其面试后就在万古河公司上班,开始就培训话术,过了一个星期,其总监陈少凤给了其几个电话号码让其打电话给对方,其打电话让对方将藏品图片通过微信发其,其让公司的鉴定师鉴定(2019年4月后,公司不让再说鉴定,让说海选),对方加其微信后将藏品照片发其,其将图片发到公司内部QQ群,鉴定师将藏品名字和价格(给的价格都很高,不会低于30万元)发到QQ群,其在公司准备的图表上填写上藏品名字和鉴定师给的价格,截图发给对方,问对方想不想将藏品卖掉,如果想就到公司当面洽谈。其将客户约到公司,带到鉴定师江老师那鉴定真假,再带到评估师那估价。其了解基本情况后,就告诉总监陈少凤,陈少凤就安排人过来和客户谈,谈好客户签合同交钱。
总监和高级经理跟客户说藏品那么好,卖出去没什么大问题。一次其问总监公司能帮客户将东西卖出去吗,总监说别的事情其不要管,管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了。公司和客户谈的时候说藏品卖出去是没问题的,但合同上注明“不保证百分百卖出”。其没见过公司帮客户找买家。公司总监陈少凤要求其们将公司的一些视频和图片发到朋友圈,一客户(彭某城,以前就认识)看到其朋友圈后,主动跟其联系说有古董要出手,其就约客户到公司洽谈。客户带了四、五件藏品,其带客户去找鉴定师王老师鉴定,王老师说客户的藏品都是真的,其再带客户找评估师何老师估价,何老师对客户其中一件藏品估价在800万元到1300万元。其就找陈少凤(其刚上班不会洽谈),陈少凤安排李杰帮其和客户谈,因为客户资金不够,李杰建议客户选择一件来合作,客户选择了一件,委托成交价定在1300万元,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个3万元的合作协议,协议是李杰做好的,其就在协议上签了名。大约过了一星期,客户打电话问其进展,其跟客户说藏品在英国一拍卖会的私下推荐(公司总监让其这样说)。后来,客户要求加单,因马上就过年了,客户是其朋友,其没同意让他加单。后来客户要求更换经理,陈少凤知道了就要将该客户的经理换成李杰,其不同意,后来其确定客户身上没钱的情况下,才同意将经理换成李杰,后来客户和李杰成交了18万元的单,其一直不知道,其打了三次电话给客户问是不是和李杰加了18万元的单,客户都不承认,第四次客户才承认做了18万元,其当时很生气骂了客户。其知道后跟李杰提出分5000元给其还给客户。到了3月底,公司业务员陈晓丹离职时告诉其公司是骗人的,其没有心情继续做下去,举报晨龙公司的孔先生让其赶紧离开,其想辞职不干了。其知道客户交了18万元给公司之后,其就想在公司找证据,把证据给客户,让客户要回他的钱,于是在公司又继续做了一个月,但没有做成一单业务。2019年4月30日其辞职。其得知陈少凤卖出去过一件藏品(从她朋友圈得知),其他都是流拍。
公司老板姓温,下来是彭雨珊,邓秋申负责退款,刘勇是高层,谭华玲是总督导(后升为总经理),下来是总监、副总监、高级经理、普通业务员。其在五公司,五公司分为一组20人、二组20人、三组20人、四组10人;一组总监陈少凤、二组总监是个河南人、三组总监忘记姓名了、四组总监彭丽红。其所在组的总监是陈少凤,副总监有李曾珍、李蓉,高级经理有李杰、李倩、陈小玲,业务员有其、董四堂、董四堂老公、李瑶、何婷、王开庆,其他人不记得了。
入职后,公司会给业务员一本话术,主要就是培训业务员如何和客户沟通,将客户约到公司洽谈。其入职后,公司(由陈少凤)给了其一本“话术”,让其们按话术本的内容和客户聊天。话术的内容是:接通电话后就问客户“你刚才登陆了公司官网,只是想证明藏品是真是假,还是想把藏品卖掉?”对方会说又想知道真假,又想将藏品卖掉。那就会和客户说“那好,你把藏品的照片发过来”等。公司会向客户承诺尽量帮他将藏品卖出。有和客户签订合同,签订的是柜台租赁合同,合同全称是《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其不清楚为什么签这种租赁协议)。合同上是其签的名(公司要求)。跟客户谈时,公司跟其们说只要通过了海选,公司有实力帮客户把藏品卖出,但不保证100%卖出,其也是这样和客户说的。公司有给提成,业务员10%,副总监和总监都拿团队的提成,督导和副总要拿分公司的提成。客户在财物交钱时,财务问其姓名,是哪个部门的,将这单业绩计在其名下。公司规定每月结算,但公司拖欠,两个月才结算一次。公司藏品入库需要登记,由信产部和交易中心的人负责登记入库。
有一个孔先生来公司表示要退款,3月底,孔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其,跟其说有东西要卖,其就让对方将东西拿到公司,到了公司后,其跟他说要交30元海选费,然后其带孔先生找鉴定师鉴定和评估,因为其不会谈,就找了陈少凤,陈少凤安排林美萍和孔先生谈(两人在包间内谈,其未进去)。谈完后,林美萍跟其说孔先生是来闹事的,林美萍就叫邓秋申去谈。当天下班前,公司高层召开紧急会议,将其叫到会议室,问其怎么加的孔先生,其说通过百度推广,他们就让其将孔先生拉黑。之前其也听说有人要到公司要求退款,所以其没将孔先生拉黑,回家后其打了电话给孔先生,孔先生说其公司是骗子公司(这时其就确定公司是骗人的),孔先生是举报公司的人。其主动打电话给孔先生,问怎么把客户的钱要回来,孔先生让其在公司录音,其就开始收集证据,包括微信群聊天截图,邓申秋的开会录音。公司规定业务员入职三个月后才有资格参加公司的会议,所以在2019年4月时,其参加了公司会议。会议上邓秋申说三月辞职的人很多,公司退钱这一块让其们不要担心,放心做业绩就行,客户投诉都没用的。邓秋申讲了两个多小时,其将他的讲话用手机录了音。几天后,其就向陈少凤提出辞职,离职时,公司人事部让其签订了承诺(不准透露公司任何信息,否则后果自负),签了协议后,公司才让其离职。本来其想将证据交给客户(彭某城)或派出所,但公司5月8日就被查了,其以为其的证据没用了,因为高层比其知道得更多。其准备将录音给客户,但5月24日手机坏了,5月25日没有修好,5月26日下午本来打算去华强北修然后发录音,但就被抓了。
其辨认出万古河老板温洪涛、高层刘勇、邓秋申、副总裁彭雨珊(石平)、总经理谭华玲、高级经理李杰、李茜、陈小玲、鉴定师江志方、评估师何宏辉、一部总监陈少凤、五公司一部总监李曾珍、副总监林美萍、业务员董四堂、李瑶、何婷、员工王开庆。
其对万古河公司进行征集业务推广的网页进行了辨认,对其和客户(彭某城)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辨认。
3.部分被害人的陈述
(1)宋某文的陈述:2019年4月1日,其在互联网上查到万古河公司网站,联系后业务员林美秀接待其。4月7日,其带着藏品(镇库母钱)来到公司,林美秀代表公司与其签了合同,其交了3万元柜台租赁费和拍卖费。5月,其联系不上对方,月底发现万古河公司被查封,其才来派出所报案。其不清楚公司有无把其藏品拿去展览和拍卖,其没有参加过展览和拍卖会,业务员及没说过也没有向其提供展览和拍卖的资料。现藏品还在万古河公司。
其提供了《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4月7日签订,期限120天,委托交易底价200万元)、收款收据、与林美秀的微信聊天记录(林美秀称有购买意向的买家)。
(2)林某新的陈述:2018年11月,其在网上看到晨龙公司的页面,便留了电话。20天后,自称公司业务经理的林美秀联系其,并加了微信。12月18日,其夫妻俩来到该公司,林美秀、曾勇、曾强接待其,一个姓李的鉴定师(60岁左右)说其的藏品一枚“光绪元宝”是真品。曾强就说前两天在台湾一枚类似的元宝拍了280万元,其的元宝起拍价可定230万元。后其与公司签订了《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交了11000元展销服务费,协议写明在新加坡拍卖,但没写时间,曾强口头说在2019年2月。2月,其联系林美秀,林美秀说春节期间来不及准备拍卖,会安排在春节后。2月21日,其去公司,发现已经关门,门上面贴了告知,说藏品在福田区宝达公司。其去宝达公司见到了其藏品,但宝达公司没让其拿回藏品。其联系林美秀,林说展馆在升级改造,让其等消息。5月4日,其联系不上林美秀,晨龙公司、宝达公司座机也打不通,其认为被骗就来报警了。
其辨认出曾强、曾勇;提供了与林美秀3月8日和3月下旬的微信聊天记录,《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
(3)戴某昌的陈述:2019年2月底,其在万古河公司网页上留了电话。3月20日该公司业务经理郭宝安与其联系。当日其带着9张第四套后四位同号人民币到公司。郭宝安安排其见了鉴定师,鉴定师说其东西很值钱,价值四五百万元。随后,郭宝安、姚总和其去了公司会议室谈合作,姚总说如果走拍卖可以卖到七八百万元,要其交30万元服务费。因其没那么多钱,先微信扫码交了1万元订金,后郭宝安与其签订了《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写了张17万元的欠条让其签了字,其将藏品交给公司就离开了。3月27日,其再次到公司支付了16万元。后其一直打电话给郭宝安问情况,他一直让其放心、不要急。5月8日后联系不上郭宝安和公司电话。5月16日去公司,了解到公司被南湖派出所查封了。
其辨认出郭宝安、姚腾;提供了相应的转款凭据、收款收据、发票、《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3月20日签订,底价500万元,期限120天,业务员郭宝安)。
(5)安某正的陈述:2019年4月,其在万古河公司主页上留了联系电话,后该公司郭宝安联系其并加了微信,其通过微信把藏品发给他看。他说藏品品相很好、价值很高,没说他们公司可以帮忙鉴定、拍卖,可以到公司谈合作。4月30日,其带了两枚古币到公司。公司鉴定师说古币很真,价值珍贵值得收藏。然后郭宝安说两枚古币价值500万元,让其与公司合作。后来公司姚总过来说两枚古币值620万元。其与万古河公司签订了《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计转了3.6万元费用。5月7日有一个公司业务员联系其是否有藏品要出售或拍卖,其告诉他在委托万古河公司卖,他告诉其万古河公司被南湖派出所打击了。两枚古币是家传的,觉得共价值500万元。
其提供了收款收据、《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4月30日签订,底价620万元,期限120天,业务员郭宝安)。
(6)金某忠的陈述:2019年4月15日,其在网上了解到万古河公司能鉴定古董、艺术品,于是联系了业务员郭宝安。4月20日,其带着袁大头钱币到公司。鉴定师说我的钱币价值260万元。完后郭宝安说可把钱币让公司进行展览,于是其与公司签了合同,交了1万元。头几天还能联系上,5月8日开始就联系不上了。
其辨认出郭宝安;提供了收款收据、《艺术品、收藏品柜台租赁及交易服务协议》(4月20日签订,底价260万元,期限120天,业务员郭宝安)。
(8)何某灯的陈述:2019年4月其在万古河公司网站留了电话,后业务经理曹泷与其联系,并加了微信,告诉其可以跟国外公司合作帮其找买家出收藏品。4月12日,曹泷约其到公司谈。公司鉴定师鉴定其藏品邮票值80万元(交了100元鉴定费)。公司说可以帮其卖,但要缴纳8000元,其与公司签了合同,交了8000元。5月其到公司,发现没有人在了,说是被公安机关打击了。除了曹泷外,还有一个市场部经理在。
(9)吴某涛的陈述:其被骗1400元(1000元定金和400元鉴定费)。2019年4月19日其在互联网上查询古董银元的事,并留了联系方式。当天万古河公司的曾经理联系其,并加了微信,向其介绍、推荐他们公司,让其把藏品交给他们公司拍卖。其被说的动心了,一星期后来到万古河公司,曾经理带其找鉴定师,鉴定师看了后说袁大头银元是假的,另外两个清代的铜钱是真的。后曾经理又带其找了一个市场部的男经理。该经理说两个铜钱当成一组来卖才值钱,一共值260万元。其一听觉得很假,想走。他们把其拦在房间一直跟其说,保证能卖出去,把其说晕了。该经理说根据市场估价的比例,需要交3万元费用。其说没有那么多钱,最后现交了1000元定金,签订合同,把两个铜钱留在公司。后曾经理一直催其把余款交期,还发了一个网站链接给其。其打开后看到那两个铜钱在网页上有多少人关注,有多少人想买。曾经理说有台湾老板想买,让其赶紧交齐尾款,反正就是一直想办法骗其把尾款交上。其没有理他,把他微信删了,电话拉黑,没有联系。两个铜钱是其在家里找到的。
其对其与曾林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辨认。
4.被告人何宏辉的供述和辩解
其不知道万古河公司在骗人,不认罪。其于2019年2月底到万古河公司做东方收藏和拍卖杂志专员,是老板温洪涛打电话让其来的,说年薪接近100万元。其与温洪涛是认识十年的朋友。其主要的工作是:一是看业务员发给其的藏品照片后反馈藏品名称、年代风格、参考价格。其给的参考价格一般都很低,几十到几千元左右;二是业务员带客户到其办公室,其打开雅昌艺术品网站向客户展示拍卖和成交记录,作为客户藏品价值的参考,但每一次其都会跟客户说最终的委托价格由客户和业务员自行协商决定。雅昌网拍卖成交的记录从几百元到几千万元不等。图片海选QQ群在公司被抓那天解散了,不知是谁解散的。公司客户来源、有无帮客户找买家、合同内容、如何计算业绩等,其均不清楚。2014年其获得中国再就业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颁发给其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师证书。公司老板是温洪涛,总经理是刘勇,总督导是彭雨珊、张伟,鉴定老师是江老师,副总是董四怀、李xx程、曾强,每个副总管一个分公司,公司还有信产部、交易中心和财物部等部门。其不鉴别藏品的真伪、也不鉴定实物,就是根据藏品图片给一个几十元到几千元的价格参考。温洪涛承诺其年薪过百万元,但还没给过其工资。其加入万古河公司之前,没有在其他类似公司干过。
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温洪涛、刘勇、江志方、张伟、李xx程、彭雨珊。没有辨认出其他公司员工。
5.鉴定意见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深所法字(2019)第066号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业绩表记载公司共计获取13991070元,经与报案的被害人核对一致的金额为7802680元。
6.勘验、检查笔录
深圳市福田区英龙商务中心3201房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何宏辉是否是在明知公司诈骗他人的情况下仍实施相关诈骗行为或帮助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控辩双方的相关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何宏辉对公司的诈骗模式是否明知。首先,普通人均知晓古藏品真伪是其价值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何宏辉称其具有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文物鉴定师证书,还担任了福建省收藏家协会副会长,故其具备相应职业知识和技能,对藏品的鉴定及估价水平高于常人。何宏辉辩称其不鉴定真伪,则可推定其是在不论藏品真伪的情况下就按照真品估以高价或提供真品成交记录给客户用以诱导客户,其行为明显与鉴定师、估价师职业要求及常情、常理不符。其次,本案多名同案犯均供述在加入公司不久后就意识到是骗人的,晨龙公司也曾被警方查过几次,而被告人何宏辉作为晨龙公司原成员来到万古河公司,均担任评估师,对藏品的真伪及真实价值较之公司普通员工有着更为清楚的认知,却辩称对公司合同诈骗不知情,亦与常情、常理不符。综上,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公司诈骗模式不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人何宏辉是否实施了虚高估价的诈骗行为。被告人辩解其给的参考价格一般都很低。同案犯汤德灵证实“何老师看完后估价一百多万元”;同案犯谭程方则证实“其再带客户找评估师何老师估价,何老师对客户其中一件藏品估价在800万元到1300万元”;同案犯赵英也证实“何老师给的价格都是上百万元,是骗人的,让客户认为可以卖出高价”;同案犯林美秀亦证实“何宏辉会给客户以很高的成交价格,一般不会低于3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上千万元、上亿元”。何宏辉还辩称其不会对藏品的真伪发表意见,而同案犯赵英证实“评估师会对客户说藏品是真的,并在网上找类似藏品成交记录给客户看”,同案犯曹泷亦证实“之后其带他们去另一个专家(何宏辉)那,这个专家也用显微镜看了后说‘没问题,很好,按照海选的价格’”。此外,何宏辉辩称其加入万古河公司之前,没有在其他类似公司干过,而证人朱某婷、何某林、张宜和同案犯林美秀均证实何宏辉于2018年底就加入晨龙公司做评估师,随后加入万古河公司做评估师。被告人何宏辉相关辩解与上述多名同案犯的证言相矛盾,且在关键事实上均辩解不知道、不知情,避重就轻,显未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证言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宏辉实施了虚高估价的行为,为他人后续骗得被害人财物提供了帮助。
三、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未鉴定过钱币藏品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应剔除钱币所对应金额、以何宏辉入职期间计算其犯罪数额方式不当的辩护意见。何宏辉的评估工作系本案诈骗团伙犯罪环节中的一环,本案大量被害人均是提供钱币进行鉴定估价,也无相反证据能够证实万古河公司不对钱币进行鉴定评估,自万古河公司成立到被查未发现有除何宏辉之外评估师,故何宏辉应对其任职期间万古河公司诈骗总金额负责。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宏辉无视国家法律,在深圳市万古河国际艺术品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做评估员期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高估价,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宏辉受雇于温洪涛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宏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何宏辉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冻结在案的温树平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16914400168323、黄海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7200081133947、姚腾交通银行账户6222621310034482394内的银行存款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刑初1218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法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潘  锡  明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林村(代)
巫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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