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吴财富 2022.1.4……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舒尊栋、高宇赃款赃物一案中,委托评估、拍卖高宇名下位于本市黄浦区徐家汇路368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上海蝌蚪池塘创客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蝌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负担该公司的租赁权拍卖案涉房屋。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判处舒尊栋、高宇刑事处罚,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令追缴赃款、赃物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予以退赔。判决后,舒尊栋、高宇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沪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5月19日移送执行实施部门查封、评估、拍卖、变卖案涉房屋,移送原因为追缴赃款赃物,并附公安机关调取的财产权利证明、查封、冻结通知书和检察机关移送物品清单,本院以(2021)沪02执973号立案执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执异290号

案外人:上海蝌蚪池塘创客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韩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伦,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舒尊栋,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正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高宇,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正在服刑中。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舒尊栋、高宇赃款赃物一案中,委托评估、拍卖高宇名下位于本市黄浦区徐家汇路368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上海蝌蚪池塘创客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蝌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负担该公司的租赁权拍卖案涉房屋。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判处舒尊栋、高宇刑事处罚,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令追缴赃款、赃物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予以退赔。判决后,舒尊栋、高宇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沪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5月19日移送执行实施部门查封、评估、拍卖、变卖案涉房屋,移送原因为追缴赃款赃物,并附公安机关调取的财产权利证明、查封、冻结通知书和检察机关移送物品清单,本院以(2021)沪02执973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案涉房屋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以沪公(杨)封通字[2018]10005号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继续查封该房屋。2021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21)沪02执973号评估拍卖公告,载明本院已裁定评估、拍卖案涉房屋,责令房屋所有人及其他无合法依据占用的个人或单位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搬离和清空;案外人如认为对上述房屋享有租赁权,应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等。蝌蚪公司遂提出本案异议,要求负担其租赁权拍卖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蝌蚪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书面异议。但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查封、处分案涉房屋的事项移送执行实施部门执行时,已明确移送原因为“追缴赃款赃物”。因蝌蚪公司所提异议涉及对案涉房屋性质的确定,并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应不予受理,该公司可依法另寻法律途径主张。综上,蝌蚪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蝌蚪池塘创客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晓东
审 判 员 徐 江
审 判 员 徐 庆
书 记 员 何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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