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章志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18)赣0121刑初576号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121刑初57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91360100553517659M,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黄马乡棋盘山1号。
诉讼代表人章海梁,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园区总经理。
辩护人魏善华,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志雄,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西省老庆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仕湖、章文娣,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磊,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南昌财富广场客服中心一部负责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章明亮,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雷生,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南昌财富广场客服中心二部负责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明,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丽萍,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米建波,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学本科文化,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恒茂大厦客服中心负责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健、胡鹏,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志宇,男,1972年9月23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莲塘客服中心负责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文里、魏小亮,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8〕574号起诉书及南检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章志雄、章志宇、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廖某、检察员汤某、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章海梁,辩护人魏善华,被告人章志雄及其辩护人郝仕湖、章文娣,被告人赵磊及其辩护人章明亮、耿雷,被告人李雷生及其辩护人程丽萍、蔡明,被告人米建波及其辩护人韩健、胡鹏,被告人章志宇及其辩护人邹文里、魏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注册成立。老庆祥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公司法人兼董事长章志雄决定,从2011年5月开始,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年利息(6.3%-9%)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对外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章志宇、李雷生、赵磊、米建波分别担任老庆祥公司在南昌县莲塘镇、财富广场、恒茂大厦、南京东路销售网点的负责人,聘请夏某、岳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在老年人集中的公园、超市等处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网点负责人按照业务员业绩的5%-8%获得业务提成。老庆祥公司利用上述吸收资金的模式,至2017年9月7日共向7883人吸收资金9.4亿余元。截止2017年9月,造成未兑付金额损失共计5.2亿余元。根据业务提成的折算,被告人赵磊所负责的销售网点融资额为1.03亿余元;被告人李雷生负责的网点融资额为9799万元;被告人米建波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6801万元;被告人章志宇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665万元。上述所吸收的资金用于老庆祥公司经营业务、支付业务提成、对外出借、代付资金等。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向7883人吸收存款9.4亿余元,融资余额5.2亿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章志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雷生、米建波、赵磊、章志宇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章志宇辩称,其不是莲塘网点的负责人,也没领取过相关的提成。
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辩称,老庆祥公司没有以公司名义从事过任何对外融资行为,无论是公司股东会还是董事会,也没有召开过相关会议。章志雄等人的行为与老庆祥公司无关。即使老庆祥公司有融资行为,也是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老庆祥公司发售乐养卡乐系销售床位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章志雄的辩护人辩称,章志雄及老庆祥公司的行为系合法行为,是解决养老产业融资难的创新模式。章志雄及老庆祥公司的行为没有也不会对公众造成经济损失。章志雄及老庆祥公司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有益于国家和社会。
被告人赵磊的辩护人辩称,老庆祥公司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刑法保护的客体利益,没有破坏金融秩序。赵磊只是公司员工,被动接受公司上层领导的指派从事正常的职务活动,未参加公司决策,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不准确。
被告人李雷生的辩护人辩称,李雷生于2014年到老庆祥公司任职,既没有参与业务模式的决策,也不知道客户资金的走向,李雷生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被告人米建波的辩护人辩称,米建波没有参与融资业务模式的设计,没有将业务模式向业务员进行推广、培训及发放宣传单张的行为,其只是负责执行高层的命令,故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章志宇的辩护人辩称,章志宇在公司的工作范畴只是一般行政管理,并不涉及网点的具体融资业务,其并非莲塘网点的负责人。章志宇没有获得与其融资额相匹配的业务提成。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庆祥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服务、生态观光服务、农业开发,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章志雄,被告人章志宇系公司董事之一。
老庆祥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章志雄决定,从2011年5月开始,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年利息(6.3%-9%)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为拓展业务,扩大非法吸收资金的范围,老庆祥公司分别在南昌县莲塘镇(案发时办公地点在南昌市南京东路)及南昌市内的财富广场(二个点)、广场南路设立了四个销售网点。被告人章志宇、李雷生、赵磊、米建波案发时分别担任莲塘网点、财富广场网点、广场南路网点负责人。老庆祥公司又聘请夏某、岳某(另案处理)等业务人员,以在老年人集中的公园、超市等处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吸收资金。老庆祥公司以每个网点吸收资金总量的15%向各网点支付业务提成(包括业务人员提成、运营费用及其他成本)。其中,赵磊共获得业务提成8434952元、李雷生获得业务提成6610681元、米建波获得业务提成6101566元、章志宇获得业务提成355547元。
经鉴定:1、至2017年9月7日,老庆祥公司利用上述吸收资金的模式,共向7883人融入资金942184477.47元,已归还本金345366206.50元,支付利息105239150.96元(利率6.3%-9%),融资余额为491579120.01元。2、共有5224份合同(金额共计607236961.20元)未兑付,若减去这些融资合同相关的被融资人已获利息,则被融资人实际损失为520188706.45元。3、根据各网点负责人任职期间全部业务员所获提成情况,以15%的比例进行折算,被告人赵磊所负责的销售网点融资额为1.03亿余元;被告人李雷生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9799万元;被告人米建波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6801万元;被告人章志宇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665万元。
上述被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老年公寓等的建设工程款及固定资产投入、融资利息、业务提成及对外出借、代付资金等。
2017年9月8日,南昌县金融办向老庆祥公司下达了《关于老庆祥阳光社区停止向社会承诺收益办理相关业务的函》。老庆祥公司不顾上述函告的要求,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17403250元,其中新收10457132元,续存694611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老庆祥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并对公司部分业务人员退缴的业务提成予以了扣押。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关于老庆祥公司法人设立、经营情况及决策机构方面的证据
1.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关联公司的工商注册等资料、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证实(1)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2日,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7659M,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黄马乡棋盘上1号,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法人是章志雄,董事章志宇、徐国金,监事赖玉辉(台湾),股东为南昌市和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440万元)、台湾亚中农垦集团(香港)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360万元),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服务,生态观光服务,农业开发。(2)关联公司注册成立情况: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鲍某,注册资本1000万,执行董事鲍某,监事徐国金,经理曹亦奎。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章志宇,注册资本500万,执行董事章志宇,监事米建波,经理赵磊。江西省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章志宇,注册资本200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章志宇,监事章春根。江西老庆祥会务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鲍某,注册资本500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鲍某,监事胡波。(3)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犯罪单位,由法人代表章志雄授权委托章海梁(老庆祥公司园区总经理)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2.政府批复文件,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南昌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办老庆祥阳光社区的批复、南昌县发改委文件同意项目批复、南昌县国土资源局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3.老庆祥其他固定资产合计,证实老庆祥公司案发前的固定资产共计143555369元人民币。
4.业务人员工资表、老庆祥公司的声明,证实财富客服中心负责人为赵磊和李雷生、广场南路恒茂客服中心负责人米建波、莲塘客服中心负责人章志宇。2010年12月至2017年,相关网点业务员发放工资情况,赵磊、李雷生、章志宇、米建波、胡水文等人作为网点负责人,制作业务员工资表交给财务审核,由章志雄等人签字,根据业绩情况发放工资。其中赵磊8434952元;李雷生6610681元;米建波6101566元;章志宇355547元。
5.项目推进工作文件汇编,老庆祥公司的宣传资料,证实老庆祥公司养老公寓项目实施及推进情况。
6.老庆祥公司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老庆祥非吸案司法鉴定资料移交清单:实业公司总分类账8本,明细分类账(现金)9本,2011-2017会计凭证99本;养老公寓2015-2017总分类账3本,2015-2017明细分类账(现金)5本,2014-2016会计凭证55本;茶叶公司2014-2015、2017会计凭证12本;养老公寓2017会计凭证18本;2012-2017工资表5本、2010-2017在建工程明细表1本;银行流水34个账户;主机4台;其他材料1件;案卷96本。
(二)老庆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缴款证明、老庆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流水
1.老庆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集资参与人的询问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向老庆祥公司以及老庆祥客户调取“颐养休闲服务合同”、收据、颐养卡等书证,依法制作集资参与人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至2017年11月间,老庆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合同上均有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盖印,法人代表章志雄的印章,合同文本上加注发放消费券(或返现)数额的情况。2017年客户和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章志宇签名。
2.报案人员总表、身份信息、报案登记情况、合同、收据,证实本案已报案人员为4195人,已采集的合同、收据为1027份。
3.缴款证明及银行流水,证实各客服点收取客户资金情况及入账情况。
4、床位清单,证实办理了乐养卡的合同数共438个,涉及金额共61042850元,已返还托管收益10731600元。
(三)关于章志雄作为法人,决策老庆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章志宇、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等人作为公司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管理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章志雄的供述与辩解。供认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南昌县黄马镇棋盘山1号,经营范围主要是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以及养老服务、生态农业观光和开发。他是该企业的董事长、法人,负责全面工作,下设总经理、财务部、护理部、接待部、物业部。总经理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到2017年9月以前是徐国金,现在是章海梁;护理部、副总经理饶英频、物业部胡波、财务部邵方明、接待部章彩练。另外公司还有一个业务部,直接归他管。关联企业有四家,分别是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是他弟弟章志宇;江西省老庆祥养老公寓服务有限公司,是专门用来管理养老公寓的,法人是他弟媳章春根;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是章志宇;江西老庆祥会务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是鲍某。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自然人股东,只有两个法人股东,分别是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30%股份,台湾亚中农垦集团(香港)开发有限公司占股份70%。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是他弟弟章志宇,亚中农垦集团(香港)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他,这是当时因为招商引资需要临时注册的公司。2009年12月31日和南昌县人民政府的招商协议,签了协议后他就成立了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2013年,他一直在搞手续,包括征地,报建,这些手续,一共花了三年多的时间。到了2013年6月前后,手续搞的差不多了,公司就开始建设“云南部落”这个养老公寓项目了,也算是开始运作了。企业开始建设就需要资金,当时凭他们自己的实力没办法搞起来,就采取了“会员制”销售模式,也就是预交不同金额的资金,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会员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分了三个会员等级,预交3万以下、3-5万、5万以上。当时本来是给会员优惠的住宿天数,但是因为他们还没建设好,不具备入住条件,所以公司研究决定,如果来住就赠送免费月数,不来的话就给预交会员费的会员消费券——根据赠送的住宿月数,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现金给这些会员,综合起来这些消费券折现的利息是年平均8.8%左右。他们折现的利息是按年支付,本金如果3年不入住就退还,以上模式是他想出来的。也就是因为这个情况,造成一部分会员一次性投了很多钱,而不是为了真正享受养老服务,而是为了吃利息的。根据他们统计投资50万以上的有200多人,最大的一个投了300万,50万以上的这一部分按照正常来说肯定是吃利息的了,自己养老也用不了这么多钱。推广会员是他自己负责的,公司有4个业务点,财富广场两个是在一间办公室办公的,负责人赵磊、李雷生。莲塘业务点,负责人是他弟弟章志宇,广场南路一个业务点,负责人是米建波。他请了一些年轻人帮他推广业务,三年期的就是一次性推广人员15%的业务提成,这是会员缴纳了会员费后一次性给推广人员的,算是一项业务费用支出。宣传方式是通过他上面说的四个销售网点,他们还有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在业务开发初期,他们还雇了人去小区发传单,传单由总公司统一印制,如果有意向的老人,由各业务点自行请车拉到公司来参观考察,公司出纳章某负责收钱录名单。他们通过会员制融资来的资金用于公司的园区建设,园区基础建设,主体公寓建设,固定资产,公司行政财物费用,人工费用,推广费用。注册会员缴纳的资金刚开始使用他弟弟章志宇建行私人账户,尾号是5040,后来公司管理上来,他意识到这样是不稳妥的。后来所有的钱都进公司的公账,账号是江西省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随着公司项目的不断推进,公司通过这种模式吸收了大概几千个会员,现在第一批会员将要到期,公司面临1000万左右的返本到期资金,这些是一直没有转为住宿的,公司要支付这笔资金,之后每个月都有要到期的,由此导致拖欠客户资金巨大。公司借出去过四笔资金,其中三笔还没有收回,其中2013年借给了他一个老乡胡某500万元,同年借给鄱阳人吴名胜1500万元,15年借给北京的陆某400万元,还有2016年借给上海的王某2300万元,其中吴名胜用的丰城市的店面折抵支付了工程款。
(2)被告人章志宇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0年开始,他协助哥哥章志雄在南昌县做养老产业。刚开始只是做饭,有时在公司走一走,到了2014年公司上了正轨要成立养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他哥安排他当这个公司的法人,注册地址在黄马乡的棋盘山,主要是对黄马养老园区公寓的老人生活进行管理。那个时候公司人手也不多,他就叫儿子章海梁和女儿章某一起来帮忙做事,他儿子现在是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女儿在老庆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纳。他本人因为没文化,就在园区负责陪老人家说话,管理吃住。他妻子章春根是文盲,就在公司烧饭。最近他听说好像是公司办了好多会员卡,现在资金没办法兑付了。具体办了多少他不知道,合同都在公司,是他女儿负责保管的。公司有四个网点:莲塘网点负责人以前叫胡水文,两个月前他离职了,现在是他;财富广场有两个网点,一个叫李雷生、还有一个叫赵磊;八一广场网点负责人叫米建波。公司业务模式是:通过印制宣传单,招聘业务员,由他们去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发放宣传,动员他们办理公司的一种尊老颐养卡,然后用车接他们去黄马的养老基地参观,参观完后需要办理的就在园区交钱或刷卡办理,一次性办理这种卡后公司就会赠送几个月养老床位的消费券给办卡人。
(3)被告人李雷生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1年5月至今,在老庆祥公司先后任业务员、部门经理、财富广场网点业务总监(2015年3月起、管理19个业务员)。业务总监负责督促业务员去做宣传(资料公司统一制作)、吸收资金;定期开会督导业务员;接待前来网点咨询的客户;组织有意向的客户去老庆祥老年公寓参观。公司以每年返利(年化利率6%-9%)、到期无条件返还本金的经营模式,吸引不特定对象办理颐养卡,吸收资金。公司给网点的提成是所吸收资金的15%。公司内部会对业务员讲解该种吸收资金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公司高层之前开会决定的。
(4)被告人赵磊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1年至今,他在老庆祥公司任业务员、销售主管、销售总监(2016年4月起,财富广场网点),网点共有21名业务员。是章志雄决定以返现(年化利率8%左右)形式吸引不特定对象成为客户,吸收资金。公司曾下发过发放利息给客户的文件,公司是通过培训业务员告知客户的形式宣传可发放利息给客户的。工资由公司按照销售量15%给他们网点包断,他作为总监拿总数的2%,包括办公费用、员工资金等都要从里面开支;业务员按个人业绩拿13%,包括支付客户参观的车费、伙食、回扣等在内。开展业务的模式基本同李雷生供述。
(5)被告人米建波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6年5月至今任老庆祥公司广场南路业务点负责人,网点共有15名业务员,期间该网点主管及业务员提走了700多万,他拿了108万左右。公司打给他的工资里包含有客户的提成、网点运营费用、员工借款等其他费用。开展业务的方式基本同前二人叙述。
2.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16年初,其在老庆祥公司工作,任团队长,管理7个业务员,上级是赵磊。负责组织团队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吸收资金。公司曾下文以每年返利、到期无条件返还本金的模式,吸引客户投资成为会员,赵磊讲解过该文件。公司对业务员曾经进行培训,介绍这种模式及如何吸引客户。
(2)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6月-2017年11月份在老庆祥公司工作,2014年初任主管(管理2名业务员),2016年初之前的上级系夏某,之后系米建波。工作内容是到公共场所进行宣传,以每年返利、到期无条件返还本金的经营模式,吸引不特定对象成为公司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投钱办理颐养卡、成为会员,吸收资金。此种吸收资金的做法系经章志雄指示。返给客户的年利息从6.3%至9%不等。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3月到老庆祥公司上班的,一直在南昌市八一广场财富广场的老庆祥业务点上班,负责人是赵磊。他平时主要到人员集中的地方如公园、菜市场等向老年人发放公司印发的宣传资料,向老年人宣传介绍公司及公司的产品,如果有客户愿意到老庆祥来养老的,他会安排车辆带客户去老庆祥公司参观。客户在老庆祥公司参观的时候,会有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如果客户愿意投钱的,会让客户到南昌市相应的业务点去交钱办理。老庆祥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是客户一般最少投两到三万,上不封顶,签订三年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愿意去养老居住的,会按照合同的内容每年给客户返还利息,投三万的一般是7%的利息,投五万的是8%的利息,投十万的是9%的利息。
(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至2017年9月份,他在老庆祥公司财富广场业务点工作,负责人是赵磊,由赵磊培训向老年人拉业务。培训人是赵磊和章志雄,现金返现的政策是章志雄制定的,赵磊口头传达的。他的提成是3%-7%。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在2012年底通过招聘入职这家公司的,分配在财富广场业务点工作,当时的这个业务点负责人叫赵磊,入职后赵磊给他们培训,说这家公司是做老年公寓的,具体工作职责是叫他们去菜市场、公园等老人家聚集地发传单,推荐他们购买公司的会员卡,并且留下了他们的电话号码,有意向的客户就把他们拉去公司参观,了解公司的情况,并且推荐他们购买颐养卡。这种卡是让客户预存一些钱购买公司的床位,并且赠送一定量的月数,但是为了吸引客户,这部分赠送的月数可以按照一个月1500元的现金返现给客户。这个政策是赵磊口头传达给他们的,叫他们去跟老人宣传,客户去公司交钱后,公司再按照每个业务员的业务量由董事长章志雄按照比例发给他们,这就是业务流程。
(6)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3月份入职老庆祥做业务员,主要是在公园发放老庆祥的传单,还有就是在老庆祥在南昌的驻点,一开始在国恩大厦后来搬到了财富广场去了,叫做财富广场业务点,接待来咨询的老人,安排老人到阳光公寓去实地参观。网点负责人是赵磊,教他们如何去老人家多的地方发传单拉客户,偶尔也去园区培训,培训人是章志雄讲园区规划和未来展望。按照合同缴纳一定量的办卡费后可以赠送一定的月数,但是这些月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转变成1500现金返现给客户。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所在网点负责人是赵磊。财富广场有二个网点负责人,还有一个负责人是李雷生,赵磊和李雷生二人是合伙办公的(租了同一个办公点),他们二个网点是一起开会的,人多的时候有200多个业务员。收了钱返现是赵磊传达的。
(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赵磊网点的业务员,赵磊指示他们发展老年人的业务。老板章志雄制定了返现决策,赵磊通知执行。
(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赵磊手下做事,当时培训他的主要是赵磊和章志雄,叫他们去公园、菜市场、小区门口发传单,如果有想去住的客户可以带去公寓参观,当时赵磊跟说因为现在园区建设还没搞好,客户如果不去住,赠送的月数、消费券可以按照1500一个月折抵成现金给客户,这个在合同上是没有写的,都是赵磊口头传达给他们这些业务员,叫他们跟客户就这样说的,工作这段时间他发展了20多个客户。提成的一部分要补贴客户,如组织客户出去旅游,请车吃饭,另外业务员平均要出2-4个点给客户当回扣。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2014年11月份左右开始在老庆祥做业务员的。主要是向老年人推销老庆祥的颐养卡。他们这些业务员先到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地方例如公园、超市门口向老年人发放老庆祥的宣传单,如果这些老年人对老庆祥的阳光社区有兴趣的话他们就租车把这些老年人接到南昌县黄马乡老庆祥阳光社区去实地参观,看了之后如果老年人觉得阳光社区可以的话有的也会主动打电话给他,就带他们到老庆祥在南昌的业务点去签约。他们主动留下老年人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这些老年人向他们诉说老庆祥阳光社区的好处,如果碰到老庆祥阳光社区有活动的话再打电话给他们,问他们是否愿意去老庆祥参观,还有就是老年人签约之后他会在一年三节送点小礼品到客户家里,就是月饼、粽子、挂历、水果等,是赵磊和比他来得早的业务员教他们的。
(1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在老庆祥公司上班,刚开始做文员之后做业务员。他没有发展新客户,都是其他业务员发展来的,他负责维护客户关系的。
(12)证人宣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6月到江西老庆祥公司工作。开始是刘汉平手下做事。2014年3月份,他们开始在赵磊手下开始继续做业务,赵磊是他们的新主管,他也是公司副总。他们就是拉客户签订一张云南部落颐养卡,一般要办理这个会员卡最少要交3万元钱,客户交了3万元以上就可以享受入住折扣,优先入住养老院的权利,同时合同上说交了钱就可以享受赠送入住月份的优惠券,一般交了三万的客户可以获赠4.8个月的免费入住权限,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客户办了卡没有去入住,他们就是按照一个月的免费入住优惠券折算成1500元钱利息返还给客户,也就是变相的利息,承诺三年后还没有入住的话,本息全退。
(1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他和同学宣某、还有表哥雷某一起应聘到江西老庆祥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他们三个一起在坛子口附近的一个华龙福邸的写字楼,开始是在刘汉平底下做事。2014年的时候公司改革,他们这些业务员就一起到了财富广场赵磊手下开始继续做业务,赵磊是他们的新主管。他又在赵磊手下做了两年,后来他感觉这个公司的业务有风险,所以他和宣某、雷某于2016年4月底的时候一起离开了老庆祥公司。他们就是拉客户签订一张云南部落颐养卡,变相支付利息,承诺三年后还没有入住的话,本息全退。赵磊是公司的副总,新来的业务员由他培训,一般都是一个多月的时间,培训的内容跟他以前在刘汉平那里培训的一样。
(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到老庆祥公司工作的,公司的上级告诉他们是做养老公寓,上级章志雄、赵磊或者一些总公司的人就给他们培训,介绍这个公司的相关情况,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2014年的时候公司就推出颐养卡,这种会员卡是三年一期,每年返还一次福利补贴(利息),三年后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一般是3万元(3.5万,3.8万)起交,也有5万元、10万元交的,但是不设上限,利息也是7%-9%,购买数额超过10万的,利息也不会超过9%。这种卡还会送免费入住的月数,如果不去住就会以福利补贴(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客户。
(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到老庆祥工作,平时工作就是到老人家多的地方发传单,介绍老庆祥产品,老人满意就会带他去公司参观,会有人向他们介绍购买养老服务合同。
(16)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7月到老庆祥公司工作的,章志雄和老业务员跟他们培训,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公司推出颐养卡,这种会员卡是三年一期,每年返还一次利息,三年后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份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她的团队长是李雷生。在公司给她培训的好像是肖某2。公司的领导跟他们业务员说在推销的过程中要跟客户说明,如果客户不去公司入住,可以把赠送的消费月数折算成每个月数1500块钱返现给客户,公司领导都有这样说过,李雷生有和他们也这样说过,但这一点在合同上并没有写明。
(1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至2017年10月28日,他在老庆祥公司做销售,向中老年人推销到南昌县黄马乡老庆祥阳光社区去养老的颐养卡。他的业务主管是李雷生,平时他就带着他们到超市、公园等摆一个展架去推销老庆祥阳光社区的养老服务。对于有投意向的老年人李雷生就安排车送到黄马乡老庆祥阳光社区去实地参观,参观的途中公司讲师就再次向这些老年人讲述来老庆祥养老的好处,对于目前尚没有想法入住的老年人,又会对他们讲可以先行投资,以每月送消费券的形式返还,而且以后可以有优先入住权,但后来就成了不入住的老人以利息6%至8%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客户,利息是一年付一次,合同到期后再将本金还给客户。
(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在老庆祥做业务员,业务网点在三星大厦金域名都,店长是米建波,经过米建波培训,向老年人拉业务,返现是章志雄决定的,米建波是他的直接负责人。提成2.5%-4.5%。
(20)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至2017年10月,他通过招聘会进入老庆祥上班。刚到公司章志雄、米建波等一些总公司的人培训他们如何营销,介绍这个公司的相关情况,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就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章志雄、章志宇参与决策销售农乐卡、颐养卡,口头承诺会送免费入住的月数,如果不住就会以福利补贴(7%-9%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同时通过老客户带新客户,不断吸收扩大集资。
(21)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10月份应聘到老庆祥实业公司工作,他一直是在南昌市南京东路东方广场写字楼七楼703工作,他一开始就是在胡水文手下工作,对他进行培训,具体内容就是通过发传单的形式向客户介绍老庆祥公司的情况。然后就带着他们在八一公园、人民公园派发传单,现场光看学习,培训两个月以后他们就自己开始找客户。他一直是在胡水文手下工作,一直到2017年5月份胡水文离职后,章志宇过来接管他们这个业务网点的工作。客户最少是交3万元钱,客户交了3万元以上就可以享受赠送入住月份的优惠券。一般交了3万元的客户可以获得4.8个月的免费入住权。但一般情况下客户都不会去居住,他们就会按照一个月的免费入住优惠券折算成1500元的利息返给客户,也就是变相的利息,他们会向客户合同到期以后本息全部退还。把免费入住的居住权按照一个月1500元的利息返还给客户。
(2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莲塘业务点是负责人是胡水文。他先培训业务员,让他们去拉老人买卡。
(23)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在胡水文邀约下,她到了老庆祥上班,一开始是在国恩分公司,后来到了莲塘分公司,莲塘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胡水文。章志雄会给他们培训,有时胡水文也会教他们怎么做。1500元/月的赠送消费券转为返现是胡水文口头传达的,是章志雄制定的。
(24)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5年月至2017年8-9月份,她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兼职做主持人和前台接待。所在南京路网点负责人是胡水文,叫他们去发传单,跟客户宣传办理颐养卡的相关事宜,并且胡水文跟他们说,如果客户不去消费可以返成现金给他们当利息,由客户自己决定是去住还是拿利息。所以她就按照这个要求去老人家多的地方发传单推销。
(25)证人陶某证言,证实他2013年到江西省老庆祥公司的,他先在刘汉平那里接受老庆祥的培训,当时跟他一起的还有40多个业务员们,后来他又到莲塘业务点,在章志宇和胡水文手下做。
(26)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他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他分别在胡水文、章志宇、刘汉平手下做过事,公司要求他们去拉客户,具体就是到南昌各个公园等地方发放传单,内容就是宣传老庆祥公司的业务,拉他们购买颐养卡,最早要1万起可以办这个卡,后期最少要3万才能办理这个卡,办了这个卡可以享受打折,还可以送不等月数的床位入住月数,如果不去住的话可以兑换成1500块钱一个月的利息。
(27)证人占某证言,证实2015年到老庆祥公司上班,之后就是拉客户到公司签订云南部落休闲颐养卡,一般办理这个卡要交10000元以上,办了这个卡就可以优先入住老庆祥养老公寓,还可以免费入住赠送的月份,这些合同上都有,如果不入住可以把免费入住的月份按照一个月1500元钱折算成利息发放,承诺三年后可以本息全部退还客户。
(28)证人雷某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7月到老庆祥公司工作的,章志雄和老业务员对他们培训,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公司的颐养卡是三年一期,每年返还一次利息,三年后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一般是3万元起交,也有5万元、10万元交的,但是不设上限,利息也是7%-9%,购买数额超过10万的,利息也不会超过9%。这种卡还会送免费入住的月数,如果不去住就会以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客户,也就有了前面提到的返还利息的事情,如果入住了,在里面消费,购买这种卡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折扣。
(2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12月到老庆祥公司的,公司的上级就跟他们培训,介绍这个公司的相关情况,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就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的颐养卡。他是财富广场网点的业务员,店长是赵磊。
(30)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老庆祥公司出纳,每个月客户资料是自己整理的,自己U盘里面有每个月客户资金的基础资料,交给公安去做司法审计。所有吸收的资金都是进入江西老庆祥老年公寓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尾号6790)。这个账号的支出情况:一是给会员退款,一律从这个账号公对私;二是发放工资和营销费用,这部分是先转至章志雄个人建行账号,再由章志雄支付给员工。江西老庆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账号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但钱全部都是老年公寓的账号转过来的。会员签订合同后,钱会直接打到6790的账号上,每周业务点会把合同副本总到公司,她按照合同的内容录入电脑后,将合同副本销毁。客户拿着正本来公司与她核对无误后,她就把钱打到客户账上。业务员的提成是15%包断的。经她统计,李雷生共领了6610681元、米建波领了6101566元、赵磊共领了8434952元,章志宇共领了355547元,其他业务员领了7000多万元。公司一共销售过两种卡,第一种是颐养卡,就是公司大量发行的卡,客户存钱进去,每个月按客户存钱的金额返还相应的购物券,客户不去消费的话,公司就返现金。从2016年底开始,因为阳光社区已经建好,公司就开始发售宜居乐养卡,公司向客户出售床位,客户一次性购买一张床位40年的使用权,客户不去住的话,每年返15000元的租金。但实际上拿钱出来买乐养卡的客户很少,基本都是用手头上的颐养卡转换过来的,多退少补。2017年9月,公司出现了问题,章志雄就想继续消化颐养卡,跟客户说明情况,让他们把颐养卡的余额转换成乐养卡,只需要换个名字而已。
(31)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她从2012年11月至2017年11月一共在江西老庆祥实业公司工作了4年零5个月的时间,期间离开了7个月的时间。2014年跟着夏某在财务广场22楼的业务点做事,2015年底夏某离职,之后她就跟着米建波在金域名都、财富广场等处做事。他们就是拉客户到公司签订云南部落休闲颐养卡,一般办理这个卡要交10000元以上,办了这个卡就可以优先入住老庆祥养老公寓,还可以免费入住赠送的月份,这些合同上都有,如果不入住可以把免费入住的月份按照一个月1500元钱折算成利息发放,承诺三年后可以本息全部退还客户。
(3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他2012年7月份加入老庆祥公司,当时给他们新来的业务员上课的有李雷生、赵磊、杨庆文等人,培训内容主要有如何宣传,如何给客户介绍产品,主要是介绍客户购买会员卡,还有就是如何组织客户参观和客户购买了会员卡后要如何为客户服务等。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内容就是如果客户想成为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就会让客户投钱,最少投一万,最多不封顶,成为会员后,他们会赠送一定数量月数的居住权给客户,如果客户不愿意去老庆祥公司居住,会按照每个月的居住权折抵1500元一个月,每年返还给客户,并和客户签订三年(年数有其他不同的,大部分是三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他们会退还本金给客户。
(33)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下半年到老庆祥公司上班,先在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上班,负责人是赵磊,后又在广场南路分公司上班,负责人是米建波。上班期间,主要是到公园、菜市场等人员集中地方发放宣传材料,宣传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产品。如果客户想成为公司会员,会让客户投钱,最少一万,最多不封顶,成为会员,会赠送一定数量的居住权给客户,如果客户不愿意到老庆祥公司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消费券1500元一个月,每年返还给客户,并和客户签订三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他们会退还本金给客户。
(3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上半年到2017年11月期间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自己在八一广场财富广场和八一体育馆两个点上班,负责人分别是赵磊和米建波。上班期间,主要是到公园、菜市场等人员集中地方发放宣传材料,宣传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产品。老庆祥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客户按照投钱的多少,会赠送一定月数的居住权给客户,客户如果愿意去老庆祥公司居住可以使用合同上的居住权,如果不去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1500元每个月按年返现给客户,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给客户。
(35)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11月份到2017年6月在老庆祥上班。客户如果想成为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客户自己到业务员所在老庆祥业务点交钱,至少交1、2万,上不封顶,之后签订养老服务会员合同。合同内容是客户按照投钱多少,赠送一定月数的居住权给客户,客户愿意到老庆祥公司居住可以使用合同上居住权,不想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1500元每个月每年返现金给客户,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给客户。
(3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2014年底到2017年10月在老庆祥公司上班,自己一直在李雷生下面做事。工作就是平时到公园、菜市场等老人集中地方发传单,宣传老庆祥公司的产品。如果客户向成为老庆祥公司养老服务会员,就会让客户投钱,最少投一万,最多不封顶,成为会员后,会赠送一定数量月数的居住权,如果客户不愿意到老庆祥公司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1500元一个月的消费券,每年返给客户,并和客户签订三年合同,到期后,他们会退还本金给客户。
(37)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他2011年7月至2016年4月在老庆祥公司工作,推广养老卡,公司按业绩给业务员提成。
(38)证人鲍某(章志雄女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章志雄在青山湖万科2栋3502给了买了一套房子,我自己没出一分钱;2015年底或2016年初,章志雄又给我买了省政府大院63栋4单元101室。
(四)与老庆祥公司(章志雄)有经济往来的人员情况,暨部分资金去向情况
1.证人陆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起,他垫付资金,帮章志雄接待来北京旅游的客户,包含吃饭、住宿、体检、安排游玩等;另外他在鄱阳开了一个酒厂,他也不间断给他发一些酒。经过结算章志雄欠了他接待费和酒钱510万的样子,目前已支付他400万。这是双方个人之间的往来,都是口头说的,当时有些大额的凭证,但是结算清后凭据都双方当面撕了。他和章志雄之间纯属是个人往来,他没有参与他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没有投资也没有股份。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前后,章志雄借给他300万元,系个人借款。目前在江苏盐城有一笔300万的应收账款,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他愿意用这笔应收账款代偿这300万。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向章志雄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为期一年,没有利息,纯属朋友帮忙。他卡上有4笔500万的进账,具体是那笔他不记得了。到了一年后,章志雄就找他来要钱,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相当不景气,他没有钱还,到目前为止这笔钱他还没有还给章志雄。他打算用聚贤空间二期的400平米住宅(四套住宅,70年产权手续齐全)先抵250万,给章志雄,之后再用三期几套房子抵剩下的250万。
(五)关于涉案款物的证据
1.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情况及法律文书及凭据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文书、进账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1)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2011年度、2013-2017年度财务凭证、零散账目、会员合同、电脑等;(2)查封了老庆祥公司的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权第0007085-0007089五处房地产、三辆机动车,依法冻结了老庆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账号及账上资金。(3)暂扣了涉案业务员退缴的部分违法所得400余万元。(4)查封了赵磊妻子杨慧圆、米建波妻子章某、李雷生妻子章燕青、章志宇妻子章春根名下的四套房产(商铺)。(5)查封鲍某(章志雄女友)位于北京西路69号63栋4单元101室房产一套、青山湖区万科清山湖名邸2栋1单元3502室房产一套;扣押了章志雄赣M×××××奥迪A6L小车一辆;冻结了章志雄个人银行卡及账上资金。(6)冻结了胡某案发后向章志雄的还款150万元。(7)查封了章志雄在禄辰(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份(王某2用以折抵欠款)。
2.建设银行银行流水,银行凭证、债务清偿协议,证实章志雄、吴名胜分别与杨伟华、江龙、李海文、韦仁辉、邹春云等人、王国富等人、喻圣安、王士福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吴名胜已偿还了章志雄13689516元。
3.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证实法院判决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先鸣押金及团款64608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共计4315元,执行费890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304元及相应利息。
(六)其他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13日南昌县经侦大队接南昌县金融办《关于老庆祥阳光社区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移交函》该函件中称:位于南昌县黄马乡的老庆祥阳光社区项目,以办理会员的名义,承诺充值金额每年返利10%,向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过初步排查,该项目至今涉及会员4000余人,吸收资金3亿元。经初步审查材料,此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议立案查处。
2.南昌县金融管理办公室移交函及老庆祥回执函,证实2017年9月11日,南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关于老庆祥阳光社区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至南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建议予以立案查处。
3.归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均系主动到南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七)江西中远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司法技术鉴定书,证实:
1.融资人数。自2011年4月至2017年9月间共有融资人数7883人(含一份合同有二人以上的情况,如夫妻关系、姊妹关系、朋友关系),合并上述事项后,共有7394个融资关系。截止2018年8月30日,共有报案人数4372人。
2.融资金额。自2011年4月至2017年9月,融入资金流量为942184477.47元,归还本金资金流量为345366206.50元,支付利息资金流量为105239150.96元(利率6.3%-9%),融资余额为491579120.01元。
3.未兑付合同情况。截止2017年9月止,仍有5224份融资往来表的金额共607236961.20元的合同未兑付。若减去这些融资合同相关的被融资人已获利息,则被融资人实际损失为520188706.45元。
4.流入公司资金情况。账簿反映流入五套账的资金为430116415.72元。
5.资金去向。账簿反映流入公司资金主要去向:银行存款785064.62元,支付在建工程176814457.81元,买卖固定资产4485055.95元,购买无形资产10675832.34元,70年土地租用权507900.00元,低值易耗品366830.75元,购买老庆祥模型34000.00元,员工借款25000.00元,朋友借款1079000.00元,各类押金71198.57元,支付融资款59055311.30元,业务提成101557364.00元,员工工资及管理费74659400.38元,共计430116415.72元。
6.业务员提成。以工资表为发放依据,489位融资业务员提成为101557364.00元。
7.对外借款情况。借给王某2300万元,借给胡某500万元,借给陆某400万元,共计1200万元。
8.2017年9月8日以后的融资情况。2017年9月8日以后融资金额为17703250.00元,其中实收资金10757132.00元,续存6946118.00元。入账后的资金去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发放业务员提成等。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单位老庆祥公司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报告附件、融资汇总表(来源于鉴定意见)及入住情况汇总表等书证,用以证实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本案中的鉴定意见,系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以老庆祥公司的账目、银行流水、合同为检材做出的鉴定,故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得出鉴定意见不真实的结论,不予确认。
针对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章志雄等人的个人行为,未经被告单位董事会批准、同意,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亦未全部进入被告单位的账户,故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经查,本案与投资参与人签订合同及盖章确认的均为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章志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了本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模式;被告人章志宇、米建波、李雷生、赵磊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不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而吸收的资金流入老年公寓项目,是老庆祥公司对集资款项的处置方式,并不能因此否定被告单位的犯罪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正常经营行为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经营老庆祥养老公寓的过程中,因为自有资金的严重不足,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以发放小广告、组织参观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向集资参与人支付高额利息(名义上为居住权益,实际以货币形式支付)。故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三)关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在案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7883名集资参与人融资9亿余元,并已实际造成了超过5千名集资参与人的5亿余元损失,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益。
(四)关于本案中的乐养卡的性质问题。为缓解还本付息的压力,老庆祥公司自2016年开始发售乐养卡,乐养卡的购卡者一次性买断床位使用权,不再还本付息。经统计,乐养卡共销售61042850元,已返还托管收益10731600元。经查,乐养卡的购卡者基本都是从原颐养卡的持卡者,只是转了一下手续而已,且利息(收益)支付方式与此前完全一致。老庆祥公司自吸收该部分资金,办理颐养卡起,就已经完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其后将之转为乐养卡,不影响定罪量刑。
(五)关于本案被告人章志宇、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四个非法集资网点的负责人,系老庆祥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只是听从公司的安排,不是决策者,并非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第六条的规定:“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仅是单位的决策者,也包括管理层和骨干人员。四被告人作为四个网点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培训、管理业务员,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意见》第四条还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四被告人在被告单位均具有长期任职经历,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模式知情,属于故意犯罪。被告人章志宇及其辩护人提出,章志宇不是莲塘网点的负责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章志雄的供述及证人陶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章志宇在胡水文离职之后成为了莲塘网点的负责人,章志宇也在莲塘网点的工资(提成)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向7883人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2亿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章志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领导者、决策者;被告人李雷生、米建波、赵磊、章志宇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志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
三、被告人赵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四、被告人李雷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
五、被告人米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
六、被告人章志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七、已被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经依法处置后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查封、扣押财产详见后附清单;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集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的违法所得(赵磊违法所得共人民币8434952元、李雷生违法所得共6610681元、米建波违法所得共6101566元、章志宇违法所得共355547元),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九、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所得,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万明之
审判员 李 凤
审判员 周 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婷
书记员周璇
附:涉案财产清单
1、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涉案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账户内资金、房地产、车辆、其他动产、应收债权、他人用抵偿债务的资产及股权等。
2、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流入其关联公司的财产。
3、鲍春云位于北京西路69号63栋4单元101室房产一套、青山湖区万科清山湖名邸2栋1单元3502室房产一套。
4、章志雄赣M×××××奥迪A6L小车一辆。
5、杨慧圆(赵磊妻子)位于西湖区丁公路120号乐盈商业广场1#商业3114室商铺一个、章海燕(米建波妻子)位于高新区艾溪湖北路188号万科海上传奇小区19#一单元2804室房产一套、章燕青(李雷生妻子)位于高新区艾溪湖北路188号万科海上传奇小区13#一单元1001室房产一套、章志宇、章春根位于高新区艾溪湖北路188号万科海上传奇2#一单元602室房产一套。
上述第2-5项房产、商铺、车辆用以折抵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6、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业务员退缴的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4336526元。
章志雄、赵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赣01刑终149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刑终149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志雄,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住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仕湖、章文娣,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磊,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南昌财富广场客服中心一部负责人,住南昌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章明亮,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生,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南昌财富广场客服中心二部负责人,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明,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丽萍,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建波,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学本科文化,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恒茂大厦客服中心负责人,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健、胡鹏,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志宇,男,1972年9月23日,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兼莲塘客服中心负责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小亮、邹文里,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7659M,住所地南昌县黄马乡棋盘山1号。
诉讼代表人章海梁,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家住上饶市余干县。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章志雄、章志宇、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8)赣0121刑初5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庆祥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服务、生态观光服务、农业开发,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章志雄,被告人章志宇系公司董事之一。
老庆祥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章志雄决定,从2011年5月开始,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年利息(6.3%-9%)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为拓展业务,扩大非法吸收资金的范围,老庆祥公司分别在南昌县及南昌市内的财富广场(两个点)、广场南路设立了四个销售网点。被告人章志宇、李雷生、赵磊、米建波案发时分别担任莲塘网点、财富广场网点、广场南路网点负责人。老庆祥公司又聘请夏某、岳某(另案处理)等业务人员,以在老年人集中的公园、超市等处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吸收资金。老庆祥公司以每个网点吸收资金总量的15%向各网点支付业务提成(包括业务人员提成、运营费用及其他成本)。其中,赵磊共获得业务提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434952元、李雷生获得业务提成6610681元、米建波获得业务提成6101566元、章志宇获得业务提成355547元。
经鉴定:1.至2017年9月7日,老庆祥公司利用上述吸收资金的模式,共向7883人融入资金942,184,477.47元,已归还本金345,366,206.50元,支付利息105,239,150.96元(利率6.3%-9%),融资余额为491,579,120.01元。2.共有5224份合同(金额共计607,236,961.20元)未兑付,若减去这些融资合同相关的被融资人已获利息,则被融资人实际损失为520,188,706.45元。3.根据各网点负责人任职期间全部业务员所获提成情况,以15%的比例进行折算,被告人赵磊所负责的销售网点融资额为1.03亿余元;被告人李雷生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9,799万元;被告人米建波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6,801万元;被告人章志宇负责的网点的融资额为665万元。
上述被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老年公寓等的建设工程款及固定资产投入、融资利息、业务提成及对外出借、代付资金等。
2017年9月8日,南昌县金融办向老庆祥公司下达了《关于老庆祥阳光社区停止向社会承诺收益办理相关业务的函》。老庆祥公司不顾上述函告的要求,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17,403,250元,其中新收10,457,132元,续存6,946,11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老庆祥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并对公司部分业务人员退缴的业务提成予以了扣押。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关于老庆祥公司法人设立、经营情况及决策机构方面的证据
1.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委托书,证实(1)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2日,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7659M,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棋盘上1号,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法人是章志雄,董事章志宇、徐国金,监事赖玉辉(台湾),股东为南昌市和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440万元)、台湾亚中农垦集团(香港)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360万元),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服务,生态观光服务,农业开发。(2)关联公司注册成立情况: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鲍某,注册资本1000万,执行董事鲍某,监事徐国金,经理曹亦奎。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法定代表人章志宇,注册资本500万元,执行董事章志宇,监事米建波,经理赵磊。江西省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章志宇,注册资本200万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章志宇,监事章春根。江西老庆祥会务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鲍某,注册资本500万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鲍某,监事胡波。(3)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犯罪单位,由法人代表章志雄授权委托章海梁(老庆祥公司园区总经理)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2.政府批复文件,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南昌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筹办老庆祥阳光社区的批复、南昌县发改委文件同意项目批复、南昌县国土资源局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3.老庆祥其他固定资产合计,证实老庆祥公司案发前的固定资产共计143,555,369元。
4.业务人员工资表、老庆祥公司的声明,证实该公司财富客服中心负责人为赵磊和李雷生、广场南路恒茂客服中心负责人为米建波、莲塘客服中心负责人为章志宇。2010年12月至2017年,相关网点业务员发放工资情况,赵磊、李雷生、章志宇、米建波、胡水文等人作为网点负责人,制作业务员工资表交给财务审核,由章志雄等人签字,根据业绩情况发放工资。其中赵磊8,434,952元;李雷生6,610,681元;米建波6,101,566元;章志宇355,547元。
5.项目推进工作文件汇编,老庆祥公司的宣传资料,证实老庆祥公司养老公寓项目实施及推进情况。
6.老庆祥公司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老庆祥非吸案司法鉴定资料移交清单:实业公司总分类账8本,明细分类账(现金)9本,2011-2017会计凭证99本;养老公寓2015-2017总分类账3本,2015-2017明细分类账(现金)5本,2014-2016会计凭证55本;茶叶公司2014-2015、2017会计凭证12本;养老公寓2017会计凭证18本;2012-2017工资表5本、2010-2017在建工程明细表1本;银行流水34个账户;主机4台;其他材料1件;案卷96本。
(二)老庆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缴款证明、老庆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流水。
1.老庆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集资参与人的询问笔录,经公安机关依法向老庆祥公司以及老庆祥客户调取“颐养休闲服务合同”、收据、颐养卡等书证,依法制作集资参与人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至2017年11月间,老庆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合同上均有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盖印,法人代表章志雄的印章,合同文本上加注发放消费券(或返现)数额的情况。2017年客户和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章志宇签名。
2.报案人员总表、身份信息、报案登记情况、合同、收据,证实本案已有4,195人报案,已采集合同、收据1,027份。
3.缴款证明及银行流水,证实各客服点收取客户资金情况及入账情况。
4.床位清单,证实办理了乐养卡的合同数共438个,涉及金额共61,042,850元,已返还托管收益10,731,600元。
(三)关于章志雄作为法定代表人,决策老庆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章志宇、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等人作为公司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管理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章志雄的供述与辩解: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南昌县,经营范围主要是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以及养老服务、生态农业观光和开发。他是该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下设总经理、财务部、护理部、接待部、物业部。总经理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到2017年9月以前是徐国金,后是章海梁;护理部、副总经理饶英频、物业部胡波、财务部邵方明、接待部章彩练。另外公司还有一个业务部,直接归他管。关联企业有四家,分别是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是他弟弟章志宇;江西省老庆祥养老公寓服务有限公司,是专门用来管理养老公寓的,法定代表人是他弟媳章春根;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章志宇;江西老庆祥会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鲍某。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自然人股东,只有两个法人股东,分别是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30%股份,台湾亚中农垦集团(香港)开发有限公司占股份70%。江西省老庆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弟弟章志宇,亚中农垦集团(香港)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他,这是当时因为招商引资需要临时注册的公司。2009年12月31日和南昌县人民政府的招商协议,签了协议后他就成立了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2013年,他一直在搞手续,包括征地,报建,这些手续,一共花了三年多的时间。到了2013年6月前后,手续搞得差不多了,公司就开始建设“云南部落”这个养老公寓项目了,也算是开始运作了。企业开始建设就需要资金,当时凭他们自己的实力没办法搞起来,就采取了“会员制”销售模式,也就是预交不同金额的资金,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会员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分了三个会员等级,预交3万元以下、3万-5万元、5万元以上。当时本来是给会员优惠的住宿天数,但是因为他们还没建设好,不具备入住条件,所以公司研究决定,如果来住就赠送免费月数,不来的话就给预交会员费的会员消费券——根据赠送的住宿月数,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现金给这些会员,综合起来这些消费券折现的利息是年平均8.8%左右。他们折现的利息是按年支付,本金如果3年不入住就退还,以上模式是他想出来的。也就是因为这个情况,造成一部分会员一次性投了很多钱,而不是为了真正享受养老服务,而是为了吃利息的。根据他们统计,投资50万元以上的有200多人,最大的一个投了3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这一部分按照正常来说肯定是吃利息的了,自己养老也用不了这么多钱。推广会员是他自己负责的,公司有4个业务点,财富广场两个是在一间办公室办公的,负责人赵磊、李雷生。莲塘业务点,负责人是他弟弟章志宇,广场南路一个业务点,负责人是米建波。他请了一些年轻人帮他推广业务,三年期的就是一次性推广人员15%的业务提成,这是会员缴纳了会员费后一次性给推广人员的,算是一项业务费用支出。宣传方式是通过他上面说的四个销售网点,他们还有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在业务开发初期,他们还雇了人去小区发传单,传单由总公司统一印制。有意向的老人,由各业务点自行请车拉到公司来参观考察,公司出纳章某负责收钱录名单。他们通过会员制融资来的资金用于公司的园区建设,园区基础建设,主体公寓建设,固定资产,公司行政财物费用,人工费用,推广费用。注册会员缴纳的资金刚开始使用他弟弟章志宇建行私人账户,尾号是5040,后来公司管理上来,他意识到这样是不稳妥的。后来所有的钱都进公司的公账,账号是江西省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随着公司项目的不断推进,公司通过这种模式吸收了大概几千个会员,现在第一批会员将要到期,公司面临1000万元左右的返本到期资金,这些是一直没有转为住宿的,公司要支付这笔资金,之后每个月都有要到期的,由此导致拖欠客户资金巨大。公司借出去过四笔资金,其中三笔还没有收回,其中2013年借给了他一个老乡胡某500万元,同年借给鄱阳人吴名胜1500万元,15年借给北京的陆某400万元,还有2016年借给上海的王某2300万元,其中吴名胜用的丰城市的店面折抵支付了工程款。
(2)被告人章志宇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开始,他协助哥哥章志雄在南昌县做养老产业。刚开始只是做饭,有时在公司走一走,到了2014年,公司上了正轨要成立养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他哥安排他当这个公司的法人,注册地址在黄马乡的棋盘山,主要是对黄马养老园区公寓的老人生活进行管理。那个时候公司人手也不多,他就叫儿子章海梁和女儿章某一起来帮忙做事,他儿子现在是老庆祥养老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女儿在老庆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纳。他本人因为没文化,就在园区负责陪老人家说话,管理吃住。他妻子章春根是文盲,就在公司烧饭。最近他听说好像是公司办了好多会员卡,现在资金没办法兑付了。具体办了多少他不知道,合同都在公司,是他女儿负责保管的。公司有四个网点:莲塘网点负责人以前叫胡水文,两个月前他离职了,现在是他;财富广场有两个网点,一个叫李雷生、还有一个叫赵磊;八一广场网点负责人叫米建波。公司业务模式是:通过印制宣传单,招聘业务员,由他们去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发放宣传,动员他们办理公司的一种尊老颐养卡,然后用车接他们去黄马的养老基地参观,参观完后需要办理的就在园区交钱或刷卡办理,一次性办理这种卡后公司就会赠送几个月养老床位的消费券给办卡人。
(3)被告人李雷生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5月至今,在老庆祥公司先后任业务员、部门经理、财富广场网点业务总监(2015年3月起、管理19个业务员)。业务总监负责督促业务员去做宣传(资料由公司统一制作)、吸收资金;定期开会督导业务员;接待前来网点咨询的客户;组织有意向的客户去老庆祥老年公寓参观。公司以每年返利(年化利率6%-9%)、到期无条件返还本金的经营模式,吸引不特定对象办理颐养卡,吸收资金。公司给网点的提成是所吸收资金的15%。公司内部会对业务员讲解该种吸收资金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公司高层之前开会决定的。
(4)被告人赵磊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至今,他在老庆祥公司任业务员、销售主管、销售总监(2016年4月起,财富广场网点),网点共有21名业务员。是章志雄决定以返现(年化利率8%左右)形式吸引不特定对象成为客户,吸收资金。公司曾下发过发放利息给客户的文件,公司是通过培训业务员告知客户的形式,宣传可发放利息给客户的。工资由公司按照销售量15%给他们网点包断,他作为总监拿总数的2%,包括办公费用、员工资金等都要从里面开支;业务员按个人业绩拿13%,包括支付客户参观的车费、伙食、回扣等在内。开展业务的模式基本同李雷生供述。
(5)被告人米建波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6年5月至今任老庆祥公司广场南路业务点负责人,网点共有15名业务员,期间该网点主管及业务员提走了700多万元,他拿了108万元左右。公司打给他的工资里包含有客户的提成、网点运营费用、员工借款等其他费用。开展业务的方式基本同赵磊和李雷省的供述。
2.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至2016年初,他在老庆祥公司工作,任团队长,管理7个业务员,上级是赵磊。负责组织团队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吸收资金。公司曾下文以每年返利、到期无条件返还本金的模式,吸引客户投资成为会员,赵磊讲解过该文件。公司对业务员曾经进行培训,介绍这种模式及如何吸引客户。
(2)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份在老庆祥公司工作,2014年初任主管(管理2名业务员),2016年初之前的上级系夏某,之后系米建波。工作内容是到公共场所进行宣传,以每年返利、到期无条件返还本金的经营模式,吸引不特定对象成为公司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投钱办理颐养卡、成为会员,吸收资金。此种吸收资金的做法系经章志雄指示。返给客户的年利息从6.3%至9%不等。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3月到老庆祥公司上班的,一直在南昌市广场财富广场的老庆祥公司业务点上班,负责人是赵磊。他平时主要到人员集中的地方如公园、菜市场等向老年人发放公司印发的宣传资料,向老年人宣传介绍公司及公司的产品,如果有客户愿意到老庆祥来养老的,他会安排车辆带客户去老庆祥公司参观。客户在老庆祥公司参观的时候,会有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如果客户愿意投钱的,会让客户到南昌市相应的业务点去交钱办理。老庆祥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是客户一般最少投两到三万元,上不封顶,签订三年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愿意去养老居住的,会按照合同的内容每年给客户返还利息,投三万元的一般是7%的利息,投五万元的是8%的利息,投十万元的是9%的利息。
(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至2017年9月,他在老庆祥公司财富广场业务点工作,负责人是赵磊,由赵磊培训向老年人拉业务。培训人是赵磊和章志雄,现金返现的政策是章志雄制定的,赵磊口头传达的。他的提成是3%-7%。
(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在2012年底通过招聘入职这家公司的,分配在财富广场业务点工作。当时的这个业务点负责人叫赵磊,入职后赵磊给他们培训,说这家公司是做老年公寓的,具体工作职责是叫他们去菜市场、公园等老人家聚集地发传单,推荐他们购买公司的会员卡,并且留下了他们的电话号码,有意向的客户就把他们拉去公司参观,了解公司的情况,并且推荐他们购买颐养卡。这种卡是让客户预存一些钱购买公司的床位,并且赠送一定量的月数,但是为了吸引客户,这部分赠送的月数可以按照一个月1500元的现金返现给客户。这个政策是赵磊口头传达给他们的,叫他们去跟老人宣传,客户去公司交钱后,公司再按照每个业务员的业务量由董事长章志雄按照比例发给他们,这就是业务流程。
(6)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3月份入职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主要是在公园发放老庆祥公司的传单,还有就是在老庆祥公司在南昌的驻点,一开始在国恩大厦后来搬到了财富广场去了,叫作财富广场业务点,接待来咨询的老人,安排老人到阳光公寓去实地参观。网点负责人是赵磊,教他们如何去老人家多的地方发传单拉客户,偶尔也去园区培训,培训人是章志雄讲园区规划和未来展望。按照合同缴纳一定量的办卡费后可以赠送一定的月数,但是这些月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转变成1500元现金返现给客户。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所在网点负责人是赵磊。财富广场有两个网点负责人,还有一个负责人是李雷生,赵磊和李雷生二人是合伙办公(租了同一个办公点)。他们两个网点是一起开会的,人多的时候有200多个业务员。收了钱返现是赵磊传达的。
(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赵磊网点的业务员,赵磊指示他们发展老年人的业务。老板章志雄制定了返现决策,赵磊通知执行。
(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赵磊手下做事,当时培训他的主要是赵磊和章志雄,叫他们去公园、菜市场、小区门口发传单,如果有想去住的客户可以带去公寓参观,当时赵磊跟说因为现在园区建设还没搞好,客户如果不去住,赠送的月数、消费券可以按照1500元一个月折抵成现金给客户,这个在合同上是没有写的,都是赵磊口头传达给他们这些业务员,叫他们跟客户就这样说。工作这段时间他发展了20多个客户。提成的一部分要补贴客户,如组织客户出去旅游,请车吃饭,另外业务员平均要出2-4个点给客户当回扣。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2014年11月份左右开始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主要是向老年人推销老庆祥公司的颐养卡。他们这些业务员先到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地方例如公园、超市门口向老年人发放老庆祥公司的宣传单,如果这些老年人对老庆祥公司的阳光社区有兴趣的话,他们就租车把这些老年人接到南昌县黄马乡老庆祥阳光社区去实地参观,看了之后如果老年人觉得阳光社区可以的话有的也会主动打电话给他,就带他们到老庆祥在南昌的业务点签约。他们主动留下老年人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这些老年人向他们诉说老庆祥阳光社区的好处,如果碰到老庆祥阳光社区有活动的话再打电话给他们,问他们是否愿意去老庆祥公司参观,还有就是老年人签约之后,他会在一年三节送点小礼品到客户家里,就是月饼、粽子、挂历、水果等,是赵磊和比他来得早的业务员教他们的。
(1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在老庆祥公司上班,刚开始做文员之后做业务员。他没有发展新客户,都是其他业务员发展来的,他负责维护客户关系。
(12)证人宣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6月到老庆祥公司工作。开始是刘汉平手下做事。2014年3月,他们开始在赵磊手下开始继续做业务,赵磊是他们的新主管,他也是公司副总。他们就是拉客户签订一张“云南部落”颐养卡,一般要办理这个会员卡最少要交3万元钱,客户交了3万元以上就可以享受入住折扣、优先入住养老院的权利,同时合同上说交了钱就可以享受赠送入住月份的优惠券,一般交了三万元的客户可以获赠4.8个月的免费入住权限,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客户办了卡没有去入住,他们就是按照一个月的免费入住优惠券折算成1500元钱返还给客户,也就是变相的利息,承诺三年后还没有入住的话,本息全退。
(1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他和同学宣某、还有表哥雷某一起应聘到老庆祥公司工作,他们三个一起在坛子口附近的一个华龙福邸的写字楼,开始是在刘汉平底下做事。2014年公司改革,他们这些业务员就一起到了财富广场赵磊手下开始继续做业务,赵磊是他们的新主管。他又在赵磊手下做了两年,后来他感觉这个公司的业务有风险,所以他和宣某、雷某于2016年4月底的时候一起离开了老庆祥公司。他们就是拉客户签订一张“云南部落”颐养卡,变相支付利息,承诺三年后还没有入住的话,本息全退。赵磊是公司的副总,新来的业务员由他培训,一般都是一个多月的时间,培训的内容跟他以前在刘汉平那里培训的一样。
(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他到老庆祥公司工作,公司的上级告诉他们是做养老公寓,上级章志雄、赵磊或者一些总公司的人就给他们培训,介绍这个公司的相关情况,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2014年公司就推出颐养卡,这种会员卡是三年一期,每年返还一次福利补贴(利息),三年后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一般是3万元(3.5万元,3.8万元)起交,也有5万元、10万元交的,但是不设上限,利息也是7%-9%,购买数额超过10万元的,利息也不会超过9%。这种卡还会送免费入住的月数,如果不去住就会以福利补贴(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客户。
(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到老庆祥公司工作,平时工作就是到老人家多的地方发传单,介绍老庆祥公司产品,老人满意就会带他去公司参观,会有人向他们介绍购买养老服务合同。
(16)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7月到老庆祥公司工作的,章志雄和老业务员跟他们培训,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公司推出颐养卡,这种会员卡是三年一期,每年返还一次利息,三年后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份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她的团队长是李雷生。在公司给她培训的好像是肖某2。公司的领导跟他们业务员说在推销的过程中要跟客户说明,如果客户不去公司入住,可以把赠送的消费月数折算成每个月1500块钱返现给客户,公司领导都有这样说过,李雷生也这样说过,但这点在合同上并没有写明。
(18)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至2017年10月28日,他在老庆祥公司做销售,向中老年人推销到南昌县黄马乡老庆祥阳光社区去养老的颐养卡。他的业务主管是李雷生,平时他就带着他们到超市、公园等摆一个展架去推销老庆祥阳光社区的养老服务。对于有投意向的老年人李雷生就安排车送到黄马乡老庆祥阳光社区去实地参观,参观的途中公司讲师就再次向这些老年人讲述来老庆祥养老的好处,对于目前没有想法入住的老年人,又会对他们讲可以先行投资,以每月送消费券的形式返还,而且以后可以有优先入住权,但后来就成了不入住的老人以利息6%至8%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客户,利息是一年付一次,合同到期后再将本金还给客户。
(1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业务网点在三星大厦金域名都,店长是米建波。经过米建波培训,向老年人拉业务,返现是章志雄决定的,米建波是他的直接负责人。提成2.5%-4.5%。
(20)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至2017年10月,他通过招聘会进入老庆祥公司上班。刚到公司,章志雄、米建波等总公司的人培训他们如何营销,介绍这个公司的相关情况,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就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章志雄、章志宇参与决策销售农乐卡、颐养卡,口头承诺会送免费入住的月数,如果不住就会以福利补贴(7%-9%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同时通过老客户带新客户,不断吸收扩大集资。
(21)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10月份应聘到老庆祥公司工作,他一直是在南昌市工作。他一开始就是在胡水文手下工作,对他进行培训,具体内容就是通过发传单的形式向客户介绍老庆祥公司的情况。然后就带着他们在八一公园、人民公园派发传单,现场观看学习,培训两个月以后他们就自己开始找客户。他一直是在胡水文手下工作,一直到2017年5月份胡水文离职后,章志宇过来接管他们这个业务网点的工作。客户最少是交3万元钱,客户交了3万元以上就可以享受赠送入住月份的优惠券。一般交了3万元的客户可以获得4.8个月的免费入住权。但一般情况下客户都不会去居住,他们就会按照一个月的免费入住优惠券折算成1500元的利息返给客户,也就是变相的利息,他们会向客户合同到期以后本息全部退还。把免费入住的居住权按照一个月1500元的利息返还给客户。
(2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莲塘业务点是负责人是胡水文。他先培训业务员,让他们去拉老人买卡。
(23)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在胡水文邀约下,她到了老庆祥公司上班,一开始是在国恩分公司,后来到了莲塘分公司,莲塘分公司的负责人是胡水文。章志雄会给他们培训,有时胡水文也会教他们怎么做。1500元/月的赠送消费券转为返现是胡水文口头传达的,是章志雄制定的。
(24)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5年至2017年8-9月份,她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兼职做主持人和前台接待。所在南京路网点负责人是胡水文,叫他们去发传单,跟客户宣传办理颐养卡的相关事宜,并且胡水文跟他们说,如果客户不去消费可以折抵现金给他们当利息,由客户自己决定是去住还是拿利息。所以她就按照这个要求去老人家多的地方发传单推销。
(25)证人陶某证言,证实他2013年到老庆祥公司,先在刘汉平那里接受老庆祥公司的培训,当时跟他一起的还有40多个业务员,后来他又到莲塘业务点,在章志宇和胡水文手下做。
(26)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他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他分别在胡水文、章志宇、刘汉平手下做过事,公司要求他们去拉客户,具体就是到南昌方发放传单,内容就是宣传老庆祥公司的业务,拉他们购买颐养卡,最早要1万元起可以办这个卡,后期最少要3万元才能办理这个卡,办了这个卡可以享受打折,还可以送不等月数的床位入住月数,如果不去住的话可以兑换成1500块钱一个月的利息。
(27)证人占某证言,证实2015年到老庆祥公司上班,之后就是拉客户到公司签订“云南部落”休闲颐养卡,一般办理这个卡要交1万元以上,办了这个卡就可以优先入住老庆祥公司的养老公寓,还可以免费入住赠送的月份,这些合同上都有,如果不入住可以把免费入住的月份按照一个月1500元钱折算成利息发放,承诺三年后可以本息全部退还客户。
(28)证人雷某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7月到老庆祥公司工作的,章志雄和老业务员对他们培训,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公司的颐养卡是三年一期,每年返还一次利息,三年后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一般是3万元起交,也有5万元、10万元交的,但是不设上限,利息也是7%-9%,购买数额超过10万元的,利息也不会超过9%。这种卡还会送免费入住的月数,如果不去住就会以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客户,也就有了前面提到的返还利息的事情,如果入住了,在里面消费,购买这种卡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折扣。
(2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12月到老庆祥公司的,公司的上级就跟他们培训,介绍这个公司的相关情况,教他们如何发展养老业务,然后就让他们到处发宣传单,推广公司的颐养卡。他是财富广场网点的业务员,店长是赵磊。
(30)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老庆祥公司出纳,每个月客户资料是自己整理的,自己U盘里面有每个月客户资金的基础资料,交给公安去做司法审计。所有吸收的资金都是进入江西老庆祥老年公寓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尾号6790)。这个账号的支出情况:一是给会员退款,一律从这个账号公对私;二是发放工资和营销费用,这部分是先转至章志雄个人建行账号,再由章志雄支付给员工。江西老庆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账号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但钱全部都是老年公寓的账号转过来的。会员签订合同后,钱会直接打到尾号是6790的账号上,每周业务点会把合同副本送到公司,她按照合同的内容录入电脑后,将合同副本销毁。客户拿着正本来公司与她核对无误后,她就把钱打到客户账上。业务员的提成是15%包断的。经她统计,李雷生共领了6610681元、米建波领了6101566元、赵磊共领了8434952元,章志宇共领了355547元,其他业务员领了7000多万元。公司一共销售过两种卡,第一种是颐养卡,就是公司大量发行的卡,客户存钱进去,每个月按客户存钱的金额返还相应的购物券,客户不去消费的话,公司就返现金。从2016年底开始,因为阳光社区已经建好,公司就开始发售宜居乐养卡,公司向客户出售床位,客户一次性购买一张床位40年的使用权,客户不去住的话,每年返15000元的租金。但实际上拿钱出来买乐养卡的客户很少,基本都是用手头上的颐养卡转换过来的,多退少补。2017年9月,公司出现了问题,章志雄就想继续消化颐养卡,跟客户说明情况,让他们把颐养卡的余额转换成乐养卡,只需要换个名字而已。
(31)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她从2012年11月至2017年11月在老庆祥公司工作,前后共4年零5个月,期间离开了7个月。2014年跟着夏某在财务广场22楼的业务点做事,2015年底夏某离职,之后她就跟着米建波在金域名都、财富广场等处做事。他们就是拉客户到公司签订“云南部落”休闲颐养卡,一般办理这个卡要交1万元以上,办了这个卡就可以优先入住老庆祥公司养老公寓,还可以免费入住赠送的月份,这些合同上都有,如果不入住可以把免费入住的月份按照一个月1500元钱折算成利息发放,承诺三年后可以本息全部退还客户。
(3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他2012年7月份加入老庆祥公司,当时给他们新来的业务员上课的有李雷生、赵磊、杨庆文等人,培训内容主要有如何宣传,如何给客户介绍产品,主要是介绍客户购买会员卡,还有就是如何组织客户参观和客户购买了会员卡后要如何为客户服务等。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内容就是如果客户想成为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就会让客户投钱,最少投一万元,最多不封顶,成为会员后,他们会赠送一定月数的居住权给客户,如果客户不愿意去老庆祥公司居住,会按照每个月的居住权折抵1500元一个月,每年返还给客户,并和客户签订三年(年数有其他不同的,大部分是三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他们会退还本金给客户。
(33)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下半年到老庆祥公司上班,先在公司财富广场分公司上班,负责人是赵磊,后又在广场南路分公司上班,负责人是米建波。上班期间,主要是到公园、菜市场等人员集中地方发放宣传材料,宣传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产品。如果客户想成为公司会员,会让客户投钱,最少一万元,最多不封顶,成为会员,会赠送一定数量的居住权给客户,如果客户不愿意到老庆祥公司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消费券1500元一个月,每年返还给客户,并和客户签订三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他们会退还本金给客户。
(3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上半年到2017年11月期间在老庆祥公司做业务员。在八一广场财富广场和八一体育馆两个点上班,负责人分别是赵磊和米建波。上班期间,主要是到公园、菜市场等人员集中地方发放宣传材料,宣传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产品。老庆祥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客户按照投钱的多少,会赠送一定月数的居住权给客户,客户如果愿意去老庆祥公司居住可以使用合同上的居住权,如果不去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1500元每个月按年返现给客户,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给客户。
(35)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11月份到2017年6月在老庆祥公司上班。客户如果想成为老庆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就到业务员所在的老庆祥公司业务点交钱,至少交1、2万元,上不封顶,之后签订养老服务会员合同。合同内容是客户按照投钱多少,赠送一定月数的居住权给客户,客户愿意到老庆祥公司居住可以使用合同上居住权,不想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1500元,一年返现一次给客户,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给客户。
(3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2014年底到2017年10月在老庆祥公司上班,一直在李雷生下面做事。工作就是平时到公园、菜市场等老人集中地方发传单,宣传老庆祥公司的产品。如果客户向成为老庆祥公司养老服务会员,就会让客户投钱,最少投一万元,最多不封顶,成为会员后,会赠送一定数量月数的居住权,如果客户不愿意到老庆祥公司居住,会按照每个月居住权折抵1500元一个月的消费券,每年返给客户,并和客户签订三年合同,到期后,他们会退还本金给客户。
(37)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他2011年7月至2016年4月在老庆祥公司工作,推广养老卡,公司按业绩给业务员提成。
(38)证人鲍某(章志雄女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章志雄买了青山湖区万科小区2栋3502的房子,她自己没出一分钱;2015年底或2016年初,章志雄又给她买了省政府大院63栋4单元101室。
(四)与老庆祥公司(章志雄)有经济往来的人员情况,暨部分资金去向情况。
1.证人陆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起,他垫付资金,帮章志雄接待来北京旅游的客户,包含吃饭、住宿、体检、安排游玩等;另外他在鄱阳开了一个酒厂,他也不间断给他发一些酒。经过结算章志雄欠了他接待费和酒钱510万元左右,目前已支付他400万元。这是双方个人之间的往来,都是口头说的,当时有些大额的凭证,但是结算清后凭据都双方当面撕了。他和章志雄之间纯属是个人往来,他没有参与他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没有投资也没有股份。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前后,章志雄借给他300万元,系个人借款。目前在江苏盐城有一笔300万元的应收账款,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他愿意用这笔应收账款代偿这300万元。
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向章志雄借款500万元,为期一年,没有利息,纯属朋友帮忙。他卡上有4笔500万元的进账,具体是那笔他不记得了。到了一年后,章志雄就找他来要钱,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相当不景气,他没有钱还,到目前为止这笔钱他还没有还给章志雄。他打算用聚贤空间二期的400平方米住宅(四套住宅,70年产权手续齐全)先抵250万元给章志雄,之后再用三期几套房子抵剩下的250万元。
(五)关于涉案款物的证据
1.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情况及法律文书及凭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文书、进账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老庆祥公司的2011年度、2013-2017年度财务凭证、零散账目、会员合同、电脑等;(2)查封了老庆祥公司的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权第0007085-0007089五处房地产、三辆机动车,依法冻结了老庆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账号及账上资金。(3)暂扣涉案业务员退缴的部分违法所得400余万元。(4)查封了赵磊妻子杨慧圆、米建波妻子章某、李雷生妻子章燕青、章志宇妻子章春根名下的四套房产(商铺)。(5)查封鲍某(章志雄女友)位于北京西路房产一套、青山湖区房产一套;扣押了章志雄赣M×××××奥迪A6L小车一辆;冻结了章志雄个人银行卡及账上资金。(6)冻结了胡某案发后向章志雄的还款150万元。(7)查封了章志雄在禄辰(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份(王某2用以折抵欠款)。
2.建设银行银行流水,银行凭证、债务清偿协议,证实章志雄、吴名胜分别与杨伟华、江龙、李海文、韦仁辉、邹春云等人、王国富等人、喻圣安、王士福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吴名胜已偿还了章志雄13,689,516元。
3.东湖区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证实法院判决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先鸣押金及团款646,08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共计4,315元,执行费8,90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老庆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304元及相应利息。
(六)其他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13日南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南昌县金融办《关于老庆祥阳光社区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移交函》,该函件称:位于南昌县黄马乡的老庆祥阳光社区项目,以办理会员的名义,承诺充值金额每年返利10%,向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过初步排查,该项目至今涉及会员4000余人,吸收资金3亿元。经初步审查材料,此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建议立案查处。
2.南昌县金融管理办公室移交函及老庆祥公司回执函,证实2017年9月11日,南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关于老庆祥公司阳光社区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至南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建议立案查处。
3.归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均系主动到南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七)江西中远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司法技术鉴定书,证实:
1.融资人数。自2011年4月至2017年9月间共有融资人数7,883人(含一份合同有二人以上的情况,如夫妻关系、姊妹关系、朋友关系),合并上述事项后,共有7,394个融资关系。截至2018年8月30日,共有报案人数4,372人。
2.融资金额。自2011年4月至2017年9月,融入资金流量为942,184,477.47元,归还本金资金流量为345,366,206.50元,支付利息资金流量为105,239,150.96元(年利率6.3%-9%),融资余额为491,579,120.01元。
3.未兑付合同情况。截至2017年9月,仍有5224份融资往来表的金额共607,236,961.20元的合同未兑付。若减去这些融资合同相关的被融资人已获利息,则被融资人实际损失为520,188,706.45元。
4.流入公司资金情况。账簿反映流入五套账的资金为430,116,415.72元。
5.资金去向。账簿反映流入公司资金主要去向:银行存款785,064.62元,支付在建工程176,814,457.81元,买卖固定资产4,485,055.95元,购买无形资产10,675,832.34元,70年土地租用权507,900.00元,低值易耗品366,830.75元,购买老庆祥模型34,000.00元,员工借款25,000.00元,朋友借款1,079,000.00元,各类押金71,198.57元,支付融资款59,055,311.30元,业务提成101,557,364.00元,员工工资及管理费74,659,400.38元,共计430,116,415.72元。
6.业务员提成。以工资表为发放依据,489位融资业务员提成为101,557,364.00元。
7.对外借款情况。借给王某2300万元,借给胡某500万元,借给陆某400万元,共计1200万元。
8.2017年9月8日以后的融资情况。2017年9月8日以后融资金额为17,703,250.00元,其中实收资金10,757,132.00元,续存6,946,118.00元。入账后的资金去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发放业务员提成等。
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向7,883人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2亿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章志雄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领导者、决策者;被告人李雷生、米建波、赵磊、章志宇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章志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赵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李雷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五、被告人米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六、被告人章志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七、已被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经依法处置后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八、继续追缴被告人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的违法所得(赵磊违法所得8,434,952元、李雷生违法所得6,610,681元、米建波违法所得共6,101,566元、章志宇违法所得共355,547元),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九、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所得,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章志雄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5.2亿余元过高。1.老庆祥公司虽然陷入资金困境,但是有更长的经营时间,不排除通过转化经营方式或其他手段化解资金危机,避免部分经济损失。2.老庆祥公司及各被告人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可抵偿集资参与人部分应兑付款项。(二)章志雄具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款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财产可部分弥补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三)章志雄以其自认为的创新方式融资,目的是为了开发养老项目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服务社会,并据此付出大量精力。
上诉人赵磊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赵磊负责网点的非法集资数额。1.不应以赵磊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的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反推计算其集资数额;2.其自2016年4月中旬之后才担任网点负责人,不能依据其此前作为普通业务员的工资折算集资数额;3.工资卡的金额有的为公司退给客户的到期款,并非收入;4.犯罪金额重复计算,续签合同涉及的金额和注入的客户利息不应计入;5.乐养卡是一次性买断床位使用权,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二)赵磊在本案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应从轻处罚。(三)错误认定赵磊的犯罪数额为8,434,952元。赵磊的工资记录表中的金额包含网点的正常经营开支、业务人员的工资提成、客户的退款、工资,应作相应扣减。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雷生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及未兑付的集资数额不实。存在重复计算投资合同中的出资数额和续借资金数额,以及将合同约定但未实际支付的资金计入集资数额。(二)李雷生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三)李雷生在公司中只是受公司领导指示开展工作,没有决策权,属从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米建波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对米建波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其自2016年5月才担任公司网点负责人,不应对该网点此前的非法集资承担责任。(二)米建波具有自首情节;老庆祥公司及在案财产可兑付部分集资款项,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老庆祥公司融资目的是为了开发养老项目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且集资款项均用于公司正当经营,量刑时应有所体现;系初犯、未获得非法利益。相较对同案其他人的量刑,一审判决对米建波量刑偏重。(三)查封在案的章某名下南昌市高新区房产一套系章某于2015年3月出资购买,其与章某于2017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该房产系章某婚前财产,与本案无关,不应判决处置。据此,请求对米建波轻判,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章志宇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章志宇自2017年7月至9月接替胡水文管理老庆祥公司莲塘网点,期间章志宇未涉及具体融资业务,仅涉及行政管理,其除每月七千元工资收入外未获得业务提成等非法性收入。一审判决认定章志宇融资金额665万元与在案的业务提成表存在明显矛盾。(二)本案查封的章志宇与章X夫妻名下的南昌市高新区房产一套购买于2014年,系其夫妻合法共同财产,判决用于返还本案集资参与人于法无据。(三)一审判决对章志宇量刑过重,并处罚金过高。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定罪量刑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综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其中,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本案中,江西中远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依法接受本案侦查机关委托,以老庆祥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涉案账簿、融资合同、业务员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为基础,综合各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部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由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人员采取规范的鉴定程序,就本案非法集资数额提出鉴定意见,依法应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原被告单位老庆祥公司的非法集资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赵磊、米建波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二上诉人在2016年4月、2017年6月之后担任相应网点负责人,该网点之前吸收的资金不应分别计入其二人直接负责的非法集资数额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鉴定机构根据在案有各上诉人签名的工资发放表、账簿、银行流水等证据,依照老庆祥公司就非法集资数额固定比例返利给各网点负责人及业务员的惯例,折算本案上诉人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分别负责的老庆祥公司各网点的非法集资数额,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四名上诉人所负责网点的非法集资数额,亦无不当。
在案证据证实,涉案乐养卡的购买者绝大多数是由之前老庆祥公司以变相还本付息的形式销售的颐养卡的持卡者转化而来,在转化之前,老庆祥公司已完成该部分集资行为,其后返利形式上的转变不影响之前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认定。
综上,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有关本案老庆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以及上诉人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各自负责的网点非法集资数额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章志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直接负责的非法集资数额认定问题。本案中,上诉人章志宇于2010年即老庆祥公司成立之初便在该公司上班,老庆祥公司采取到老年人集中的区域发放宣传单,许诺变相定期返本付息的方式吸收资金的行为长达七年之久,章志宇应对老庆祥公司非法集资模式知情;证人范某、陶某、李某3、兰某的证言证实章志宇明知老庆祥公司的非法集资模式,且曾负责过该公司莲塘网点的非法集资业务。因此,上诉人章志宇在明知老庆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仍参与其中并成为莲塘网点负责人,系该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审判决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综合章志宇负责的莲塘网点时间长短以及其负责网点期间的业务员工资表,折算其负责该网点期间的非法集资数额,证据充分,并无不当。故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赵磊、李雷生是否系从犯的问题。本案系老庆祥公司为主体的单位犯罪。上诉人赵磊、李雷生均自2011年5月至案发,在老庆祥公司先后任业务员、部门经理、财富广场网点业务总监,各自管理20名左右的业务员。在担任业务总监期间,负责督促业务员积极宣传、吸收资金、接待前来网点咨询的客户、组织客户去老庆祥老年公寓参观,并按比例对负责网点吸收的资金提成。至案发时,赵磊和李雷生负责的网点非法集资数额分别为1.03亿余元和9,799万元,数额巨大,与单位犯罪数额属同一量刑幅度,故不宜区分主从,对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一审判决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本案老庆祥公司创立时自有资金不足,采取高息返利给集资参与人,对业务员、管理人员给予高达15%的提成的方式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自然难以为继,不可持续。侦查机关的及时查处有效防止了更多集资参与人参与其中,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在案证据证实,在有关部门通告老庆祥公司不得再开展非法集资业务后,老庆祥公司仍然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对于老庆祥有更长的经营时间,可能减少损失的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综合老庆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上诉人章志雄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赵磊、李雷生、米建波、章志宇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各自负责的网点非法集资数额,以及上诉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到本案案发时尚未兑付的集资数额和在案财产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区分各上诉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分别予以量刑,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有关一审判决量刑不适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查封在案的南昌市高新区两套房产分别是章某的个人财产和上诉人章志宇及其妻子合法共同财产,与本案无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追缴各上诉人相应违法所得,并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于法有据。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资产,如属违法所得,可直接予以处置发还;属于上诉人与他人的共同财产,应以上诉人被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为限,就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予以处置发还;如有证据证实确与案件无关,不应作为涉案财产予以处置。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江西省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向7,883人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5.2亿余元,数额巨大;上诉人章志雄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领导者、决策者,上诉人李雷生、米建波、赵磊、章志宇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章志雄、赵磊、李雷生、米建波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淑彬
审 判 员 熊祖贲
审 判 员 潘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文婷
书 记 员 李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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