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被骗了!湘潭中院披露3起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湘潭发布 2022-05-17 11:08 发表于湖南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三起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中老年人增强识骗防骗意识,警惕各种养老诈骗行为。
01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福建众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产业扩建、多元化发展为由,通过招收业务员发放纸质宣传单、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荐会及客户答谢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公司旗下拥有茶山、龙眼园、桉树林、农家休闲山庄等产业和项目,诱使社会公众来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投资,约定二分月息,并承诺保本付息。被告人王某立担任该公司湘潭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在骗取客户投资款后,除用于还本付息、支付业务员工资,公司日常开支外,还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但从未投入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经鉴定,福建众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共非法募集105名投资人(主要是老年人)的投资款累计4016375元。被告人王某立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赔被害人4016375元;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含福建众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湘潭分公司资产),优先退赔被害人,余款上缴国库。
02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杰注册成立湖南省黄竹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宣传,采取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收取养老预定金、承诺10%-15%的年回报、签订《养老住房服务合同》及《借款协议》的方式,在湘潭、长沙两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41人共计233万元人民币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168人共计932万元投资款未收回。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杰注册成立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宣传,以投资公司股权的形式诱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之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承诺公司一年内在美国OTC挂牌上市,到期没有上市则支付投资款12-15%的年回报。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45人共计169万元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78人共计334.74万元投资款未收回。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杰注注册成立九寨沟县黄竹园酒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自2018年8月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品鉴会等活动,向外界宣传投资1-1.05万元购买一百斤原浆酒,一年后公司将以不低于1.15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通过与投资人签订《纯粮原浆种酒团购合同》《委托拍卖或销售协议书》的方式,在湘潭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154人共计514.76万元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1人共计1.05万元投资款未收回。
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杰共通过上述三种模式吸收公众存款仍有2205.7571万元未归还投资人。被告人张某杰将诈骗资金中的681.06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对外宣传、公司接待、举办活动等开销;536.85万元作为提成奖励业务员团队;121.39万元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396.28万元用于投资经营项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杰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杰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2205.7571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某杰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依法折价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03
2015年10月30日至2019年1月28日,明月湖湘潭分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吸收资金。为吸引老年人投资,该公司以签订养老预定服务合同和办理服务卡的形式约定借款期限,以消费补贴券的形式约定借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服务卡分为贵宾卡、铂金卡、至尊卡、钻石卡四个等级,充值金额分别为2万元至20万元以上不等,年利率分别为10%、11%、13%、15%。
被告人彭某军于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在该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担任市场总监。经审计,彭某军在担任业务员期间,个人业绩为0;在担任市场总监期间,明月湖湘潭分公司吸收874户投资人的投资款,累计合同吸收投资金额6493.8万元,实际吸收投资金额4256.3万元,累计合同退本金额2271.4万元,未退投资金额4222.4万元,兑现福利补贴355.8236万元,兑现返现金额84.9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亏损3781.6764万元,业绩提成计算为25.76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军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被告人彭某军违法所得25.769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彭某军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3781.6764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张文杰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集资诈骗 案 号 (2021)湘0304刑初45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04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杰,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5月11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杰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7月26日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振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雨露、欧梅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丽娜出庭担任记录,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及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助理检察员欧阳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文杰注册成立湖南省黄竹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芙蓉路临街门面西栋,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养护服务、以自有资产进行养老公寓的投资等。自2017年7月开始,湖南省黄竹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宣传,采取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收取养老预定金、承诺10%-15%的年回报、签订《养老住房服务合同》及《借款协议》的方式,在湘潭、长沙两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2020年11月25日,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41人共计233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159人共计878万元投资款未收回。
2.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张文杰注册成立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0701001号,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等。自2019年1月开始,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宣传,以投资公司股权的形式诱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之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承诺公司一年内在美国OTC挂牌上市,到期没有上市则支付投资款12-15%的年回报。截至2020年11月25日,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45人共计169万元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74人共计325.74万元投资款未收回(以上简称“股权投资模式”)。
3.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文杰注册成立九寨沟县黄竹园酒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蒸馏酒和配制酒的生产与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自2018年8月开始,九寨沟县黄竹园酒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品鉴会等活动,向外界宣传投资1-1.05万元购买一百斤原浆酒,一年后公司将以不低于1.15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通过与投资人签订《纯粮原浆种酒团购合同》、《委托拍卖或销售协议书》的方式,在湘潭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2020年11月25日,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154人共计514.76万元投资款未收回(以上简称“种酒团购模式”)。
若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想将“种酒团购模式”变更为“股权投资模式”,可与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书》,改变投资模式。截至2020年11月25日,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29人共计78.26万元投资款未收回。
经审计,被告人张文杰通过上述四种模式共计吸收公众存款2810.56万元,现已归还投资人本金611.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25日,仍有2198.76万元未归还投资人。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湖南省黄竹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寨沟县黄竹园酒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名义,在长沙诱使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签订合同或协议,非法募集且未归还的集资款达64.05万元,其中“养老投资模式”有9人共计54万元未归还;“股权投资模式”有4人共计9万元未归还;“种酒团购模式”有1人共计1.05万元未归还。
综合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起诉书所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杰共计集资诈骗2262.81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文杰将诈骗资金中的681.06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对外宣传、公司接待、举办活动等开销;536.85万元作为提成奖励业务员团队;121.39万元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396.28万元用于投资经营项目。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文杰车辆一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杰系自首,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十二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文杰注册成立湖南省黄竹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芙蓉路临街门面西栋,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养护服务、以自有资产进行养老公寓的投资等。自2017年7月开始,湖南省黄竹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宣传,采取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收取养老预定金、承诺10%-15%的年回报、签订《养老住房服务合同》及《借款协议》的方式,在湘潭、长沙两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41人共计233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168人共计932万元投资款未收回。
期间投资雨湖区杉树巷养老公寓项目投资及经营支出2378780.61元,收入689302.70元,收支相抵后净支出1689477.91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投资岳塘村居家养老公寓项目支出合计198872.01元;投资长沙县天华山养老村养老项目103014.37元;投资湘潭县云湖桥镇黄金村养老项目支出130000元;投资韶山村韶峰养老公寓项目111535.6元。
2.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张文杰注册成立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0701001号,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等。自2019年1月开始,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宣传,以投资公司股权的形式诱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之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承诺公司一年内在美国OTC挂牌上市,到期没有上市则支付投资款12-15%的年回报。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45人共计169万元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78人共计334.74万元投资款未收回(以上简称“股权投资模式”)。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股权项目支出金额5888070元,其中支付深圳市前海龙腾富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市辅导服务咨询费528070元、支付深圳前海源拓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市辅导服务咨询费60000元。
3.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文杰注册成立九寨沟县黄竹园酒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注册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1栋0701001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蒸馏酒和配制酒的生产与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自2018年8月开始,九寨沟县黄竹园酒业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品鉴会等活动,向外界宣传投资1-1.05万元购买一百斤原浆酒,一年后公司将以不低于1.15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通过与投资人签订《纯粮原浆种酒团购合同》、《委托拍卖或销售协议书》的方式,在湘潭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目前,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154人共计514.76万元投资款未收回,长沙有1人共计1.05万元投资款未收回。(以上简称“种酒团购模式”)。
若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想将“种酒团购模式”变更为“股权投资模式”,可与湖南黄竹园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书》,改变投资模式。截至2020年11月25日,通过上述模式,湘潭有29人共计78.26万元投资款未收回。
期间,种酒项目先后从九寨沟及成都购入酒类,先后在本市宝塔岭及响水乡进行种酒,成本支出合计1141826元。
经审计,截至目前,被告人张文杰通过上述三种模式吸收公众存款仍有2205.7571万元未归还投资人。
上述被告人张文杰所募集的资金,681.06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对外宣传、公司接待、举办活动等开销;536.85万元作为提成奖励业务员团队;178.4429万元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396.28万元用于投资经营项目。
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文杰车牌号湘CBE001别克凯越轿车一台。
被告人张文杰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杰明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设立所谓养老行业、种酒行业、股权上市项目而大量骗取资金,骗取资金后并未有序经营,而是以随性投资,重金对外宣传、公司接待、举办活动,奖励业务团队肆意挥霍,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故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文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11日至2032年5月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文杰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2205.7571万元;(详见附表)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文杰车牌号湘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依法折价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振芳
人民陪审员 张雨露
人民陪审员 欧梅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彭秋阳
书 记 员 李丽娜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