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 2021.9.9 2022.5.23……经法院查实,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主要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76889.51万元。其中偿付集资金额共计20333.93万元,未兑付本金余额共计56555.58万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非吸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还本付息等。……一、被告人彭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二、被告人彭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涉案金额超7.6亿!万余名老人“投资养老产业”打水漂,快提醒家中老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2-05-23 18:18 发表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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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齐上阵,成立多家公司“投身”养老事业

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注册成立,2013年10月,彭某某(已死亡)收购了该公司,占股60%,其两个女儿彭某一、彭某二各占股20%。随后,彭某某又于2015年4月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下设28家关联公司,并在湘潭、宁乡、常德、益阳、衡阳设立了5家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中介服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等。

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会议营销、组织参观老年公寓、体验入住等手段,以年支付9%-13%消费补贴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

据调查,彭某一主要负责营销政策制定,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业务以及财务部收支审核;彭某二负责公司员工提成金额的发放、工程项目款项的发放等。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为吸收资金还专设市场部,负责具体推广宣传养老公寓项目,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仅在湘潭就设置了九个业务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亿余元,涉及10267人

“我的养老依靠没有了。”老袁欲哭无泪。2018年7月28日,为减轻子女负担,安享幸福晚年,在考察了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后,老袁大胆将一生积蓄10万元全部投入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购买至尊卡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按照这份合同,他本可以领取26000元的消费补贴,但只领了一次6500元,公司就关闭了。

经法院查实,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主要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76889.51万元。其中偿付集资金额共计20333.93万元,未兑付本金余额共计56555.58万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非吸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还本付息等。

2019年4月,彭某一、彭某二在明知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数额共计4189.4万元。

数罪并罚,主犯、从犯共计23人获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均系主犯。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八十万元,并责令两被告对未兑付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21名被告对未兑付资金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附:

彭茜、彭朵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1)湘0304刑初201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04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茜,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执行逮捕。经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朵,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向君毅,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国栋,曾用名刘文科,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青花,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9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巧,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梁彬,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林燕,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11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凌跃进,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云祥,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湘,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周金,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23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菊,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立武,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8月2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学刚,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8月2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嵩岳,男。2019年12月19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雨珵,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兰,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委兰,曾用名陈伟,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命,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文斌,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辉跃,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旭辉,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利斌,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天桂,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梁建,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小红,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婷婷,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小军,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鑫,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金南,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春香,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湘潭市xxx岳塘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楚艳枝,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二部刑诉[202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彭茜、彭朵犯集资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曲艳、段凤皇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李丽娜担任法庭记录,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后,彭卓夫(已死亡)于2013年10月收购该公司,彭卓夫占股60%,彭茜、彭朵各占股20%。之后,彭卓夫于2015年4月20日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颐和寿康”),其中彭卓夫占80%股份,股东黄高山占20%股份(挂名股东,代持彭卓夫股份,未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湖南颐和寿康下设28家关联公司,其中分公司共5家,湖南颐和寿康湘潭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宁乡分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常德分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益阳分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衡阳分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中介服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会计代理记账,审计及税务代理服务等等。
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颐和寿康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会议营销、组织参观老年公寓、体验入住等手段,以年支付9%-13%消费补贴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
湖南颐和寿康法定代表人为彭某某、总经理汤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室主任朱某某(另案处理)、工程项目部经理徐某某(另案处理)、营销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彭茜、公司出纳彭朵。其中被告人彭茜于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担任公司营销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营销政策制定,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业务以及财务部收支审核。被告人彭朵于2013年10月至2019年11月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员工提成金额的发放、工程项目款项的发放等。湖南颐和寿康为吸收资金专设市场部,负责具体推广宣传养老公寓项目,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其中在湘潭设置九个业务部,在衡阳、宁乡、易俗河、株洲、益阳、长沙等地设置相关负责人。各业务部长及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带领部门业务员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以此获取业绩提成。
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湖南颐和寿康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6889.51万元。其中偿付集资金额共计20333.93万元,未兑付本金余额共计56555.58万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11710.9492万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其中有集资余额人数7649人,未兑付本金金额56287.96万元,已支付利息8835.1213万元,扣除利息后未支付余额47452.8387万元,无集资余额人数2618人。湖南颐和寿康非吸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还本付息等。被告人刘国栋在担任湘潭三部部长、益阳负责人和易俗河负责人期间,出单业务共计为11016.7万元,其中部门出单业务共计10437.4万元(包括任三部部长期间部门业绩共计7300万元,任益阳负责人部门期间业绩共计731万元,任易俗河负责人期间部门业绩2406.4万元),个人出单业务共计579.3万元,湘潭三部待兑付余额27487004元,益阳地区待兑付余额3916880元,易俗河地区待兑付余额16337197元;被告人王青花在担任湘潭七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2654.1万元;被告人周巧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729.9万元;被告人陈梁彬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617.1万元;被告人谢兰在担任湘潭八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566.9万元;被告人方林燕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393.6万元;被告人陈委兰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陈兰的名义共计出单1344.9万元;被告人廖文斌在担任湘潭八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263.4万元;被告人齐辉跃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齐飞燕的名义共计出单1222.1万元;被告人曾云祥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58.4万元;被告人廖利斌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34.9万元;被告人刘天桂在担任湘潭五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41.9万元;被告人陈梁建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37.1万元;被告人谷小红在担任宁乡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845万元;被告人彭小军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820.2万元;被告人周金南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768.9万元;被告人谭周金在担任湘潭八部和宁乡分公司的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664.7万元;被告人周春香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654万元;被告人谭立武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589.1万元;被告人郑学刚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528.1万元。
二、彭茜、彭朵集资诈骗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彭茜、彭朵在明知湖南颐和寿康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数额共计4189.4万元。
2021年8月27日,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补充鉴定,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集资金额共计4189.4万元,还本金额为666.6万元,付息65.755万元。
三、王嵩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王嵩岳在湖南颐和寿康以及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主要负责营销工作,其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个人开支等。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29日,陈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源),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等手段,以年支付9%-12%利息为诱饵,与客户签订预定居住合同书,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向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公司的营销部由陈显清(另案处理)负责,被告人王嵩岳负责协助陈显清管理营销日常工作,包括活动场地联系、宣传资料发放、业务员业绩核对及提成结算等。
2020年9月2日,经怀化长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王嵩岳在职期间湘中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84.1万元。
2、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嵩岳在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关联公司)负责业务营销。
2021年4月7日,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湖南颐和寿康在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596.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相关财物。
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廖文斌、陈梁建、彭小军、周春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郑学刚、周金南、谷小红、廖利斌、刘天桂、齐辉跃、陈委兰、方林燕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茜、彭朵伙同被告人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茜、彭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彭茜、彭朵系主犯。被告人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均系从犯,系坦白。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彭茜、彭朵均系主犯。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廖文斌、陈梁建、彭小军、周春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周金南、谷小红、廖利斌、刘天桂、齐辉跃、陈委兰、方林燕、郑学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坦白。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均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天桂、周春香等人具有退赃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彭茜有期徒刑八年以上至九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彭朵有期徒刑六年以上至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朵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至十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上至十八年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至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青花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上至三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巧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至二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梁彬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至二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林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云祥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上至二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周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至二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立武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至二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学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嵩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上至二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兰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至二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委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齐辉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梁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至二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天桂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利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文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至二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谷小红有期徒刑二年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小军有期徒刑二年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金南有期徒刑二年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春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至二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彭茜辩称其对集资诈骗金额不认可,客户合同有续单的情况,部分资金属于重复计算。后续时间有进行业务提成发放,公司发放提成是发放给业务员的管理者进行分配。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部长与业务员对接,是否发放其无法控制。返本付息的情况,在有资金的情况下,一直都在进行返本付息,具体是什么时候停止发放的,以鉴定为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如果有其也不会在公司出现资金断裂之后还在积极挽救公司,其在公司出现资金问题的时候还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填补公司的资金缺口。
被告人彭朵辩称其对金额有异议。业务员的提成发放确实是只与部长对接,其印象中宁乡部分2019年都有发放工资。公司运营出现缺口,其还垫付了很多钱来填补公司的空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彭朵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彭朵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作为公司出纳也对公司对外吸收的资金如何支出不具有决策权,不应认定为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即使认定被告人彭朵构成集资诈骗罪,鉴定所依据的集资诈骗起止时间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且计算方式错误,集资诈骗金额也应当剔除已还本金及付息,并且对于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犯罪事实存在重复指控;3、被告人彭朵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罪认罚量刑应予降低,且具有从犯、自首。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刘国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国栋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请求酌情对被告人刘国栋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林燕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方林燕具有从犯、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且公诉机关在对被告人方林燕做认罪认罚时的量刑建议未考虑其车辆退赔问题,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云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云祥具有从犯、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实际出单金额低于审计金额,存在挂单、续单的情况,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周金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周金具有从犯、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嵩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嵩岳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委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委兰主观恶性不强,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自己也是受害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齐辉跃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齐辉跃主观恶性不强,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谷小红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谷小红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彭小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彭小军主观恶性不强,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考虑自首情节,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周春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春香主观上没有故意,本案涉及罪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告人周春香只是普通的业务员,本案涉案金额应当扣减已经归还的部分,而不应当以合同约定数额计算,被告人周春香具有从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后,彭某某(已死亡)于2013年10月收购该公司,彭卓夫占股60%,彭茜、彭朵各占股20%。之后,彭卓夫于2015年4月20日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颐和寿康”),其中彭某某占80%股份,股东黄某某占20%股份(挂名股东,代持彭某某股份,未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湖南颐和寿康下设28家关联公司,其中分公司共5家,湖南颐和寿康湘潭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宁乡分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常德分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益阳分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注册成立,湖南颐和寿康衡阳分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中介服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会计代理记账,审计及税务代理服务等等。
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颐和寿康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会议营销、组织参观老年公寓、体验入住等手段,以年支付9%-13%消费补贴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
湖南颐和寿康法定代表人为彭卓夫、总经理汤升华(另案处理)、办公室主任朱某某(另案处理)、工程项目部经理徐某某(另案处理)、营销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彭茜、公司出纳彭朵。其中被告人彭茜于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担任公司营销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营销政策制定,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业务以及财务部收支审核。被告人彭朵于2013年10月至2019年11月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员工提成金额的发放、工程项目款项的发放等。湖南颐和寿康为吸收资金专设市场部,负责具体推广宣传养老公寓项目,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其中在湘潭设置九个业务部,在衡阳、宁乡、易俗河、株洲、益阳、长沙等地设置相关负责人。各业务部长及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带领部门业务员执行吸收资金的营销政策,以此获取业绩提成。
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湖南颐和寿康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6889.51万元。其中偿付集资金额共计20333.93万元,未兑付本金余额共计56555.58万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11710.9492万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其中有集资余额人数7649人,未兑付本金金额56287.96万元,已支付利息8835.1213万元,扣除利息后未支付余额47452.8387万元,无集资余额人数2618人。湖南颐和寿康非吸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及还本付息等。被告人刘国栋在担任湘潭三部部长、益阳负责人和易俗河负责人期间,出单业务共计为11016.7万元,其中部门出单业务共计10437.4万元(包括任三部部长期间部门业绩共计7300万元,任益阳负责人部门期间业绩共计731万元,任易俗河负责人期间部门业绩2406.4万元),个人出单业务共计579.3万元,湘潭三部待兑付余额27487004元,益阳地区待兑付余额3916880元,易俗河地区待兑付余额16337197元;被告人王青花在担任湘潭七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2654.1万元;被告人周巧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729.9万元;被告人陈梁彬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617.1万元;被告人谢兰在担任湘潭八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566.9万元;被告人方林燕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393.6万元;被告人陈委兰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陈兰的名义共计出单1344.9万元;被告人廖文斌在担任湘潭八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263.4万元;被告人齐辉跃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齐飞燕的名义共计出单1222.1万元;被告人曾云祥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58.4万元;被告人廖利斌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34.9万元;被告人刘天桂在担任湘潭五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41.9万元;被告人陈梁建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1037.1万元;被告人谷小红在担任宁乡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845万元;被告人彭小军在担任株洲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820.2万元;被告人周金南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768.9万元;被告人谭周金在担任湘潭八部和宁乡分公司的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664.7万元;被告人周春香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654万元;被告人谭立武在担任湘潭三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589.1万元;被告人郑学刚在担任湘潭六部业务员期间,以其名义共计出单528.1万元。
二、王嵩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王嵩岳在湖南颐和寿康以及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主要负责营销工作,其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个人开支等。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29日,陈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湖南洪江湘中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中源),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等手段,以年支付9%-12%利息为诱饵,与客户签订预定居住合同书,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向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公司的营销部由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被告人王嵩岳负责协助陈显清管理营销日常工作,包括活动场地联系、宣传资料发放、业务员业绩核对及提成结算等。
2020年9月2日,经怀化长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王嵩岳在职期间湘中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84.1万元。
2、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嵩岳在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关联公司)负责业务营销。
2021年4月7日,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湖南颐和寿康在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596.5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相关财物。
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廖文斌、陈梁建、彭小军、周春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郑学刚、周金南、谷小红、廖利斌、刘天桂、齐辉跃、陈委兰、方林燕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郑学刚均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廖文斌、陈梁建、彭小军、周春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周金南、谷小红、廖利斌、刘天桂、齐辉跃、陈委兰、方林燕、郑学刚系坦白;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嵩岳、谭立武、郑学刚、陈委兰、廖利斌、谢兰、周巧、方林燕、彭小军、齐辉跃、陈梁彬、王青花、刘天桂、刘国栋、周春香、陈梁建、谭周金、曾云祥、彭茜、彭朵、谷小红、周金南、廖文斌等23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成年人;
3、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本案颐和寿康公司及被告人彭茜等人涉案财物的扣押情况;
4、营业执照,证实颐和寿康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
5、证人陈显清、陈正其等人的证言,证实寿康养老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6、被害人谢建明、黄海林等人的陈述,证实寿康养老公寓以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会议营销、组织参观老年公寓、体验入住等手段,以年支付9%-13%消费补贴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7、被告人彭茜、彭朵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彭茜在颐和寿康公司担任公司营销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营销政策制定,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业务以及财务部收支审核。被告人彭朵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员工提成金额的发放、工程项目款项的发放等,对于非吸资金具有直接管理的职权;
8、被告人刘国栋、王青花等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刘国栋、王青花等人在颐和寿康公司期间的任职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各被告人对于任职期间获利的自认情况;
9、鉴定意见及补充司法鉴定意见,证实经审计湖南颐和寿康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6889.51万元。其中偿付集资金额共计20333.93万元,未兑付本金余额共计56555.58万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11710.9492万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其中有集资余额人数7649人,未兑付本金金额56287.96万元,已支付利息8835.1213万元,扣除利息后未支付余额47452.8387万元,无集资余额人数2618人及集资金额与业务员代垫付集资款情况;证实被告人刘国栋及其他被告人部门及以个人名义出单的业绩情况,鉴定报告是依据每个被告人签字认可的单据作出的;
10、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二,证实刘国栋担任部长及负责人期间,湘潭三部待兑付余额27487004元,益阳地区待兑付余额3916880元,易俗河地区待兑付余额16337197元。
三、彭茜、彭朵集资诈骗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彭茜、彭朵在明知湖南颐和寿康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数额共计3522.8万元。
2021年8月27日,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补充鉴定,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集资金额共计4189.4万元,还本金额为666.6万元,付息65.755万元。
另经本院查明:被告人彭茜、彭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73366.71万元,集资诈骗金额为3522.8万元。被告人郑学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国栋自认2013年7月至2019年10月获利200万元、王青花自认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获利40万元、周巧自认2013年11月至2019年7月获利56万元、陈梁彬自认2013年至2019年7月获利150万元、方林燕自认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利30万元、曾云祥自认其2015年至2019年获利40万元、谭周金自认2015年4月至2019年5月获利42.2万元、谭立武自认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获利30万元、郑学刚自认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利20万元、王嵩岳自认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获利18万元、谢兰自认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获利30万元、陈委兰自认2017年至2019年获利25万元、廖文斌自认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利20万元、齐辉跃自认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获利53万元、廖利斌自认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获利20万元、刘天桂自认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获利247824元、陈梁建自认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获利40万元、谷小红自认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获利30万元、彭小军自认2014年10月至2019年8月获利50万元、周金南自认2013年至2019年7月获利18万元、周春香自认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获利13万元。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涉案公司湘潭县寿康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颐和寿康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非法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且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均是以非法吸收资金作为支持,系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中彭茜、彭朵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经查明,被告人彭茜、彭朵自2019年4月开始,在明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集资诈骗罪中被告人彭朵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彭朵系颐和寿康公司出纳,虽然对于公司对外吸收的资金如何支出不具有决策权,但其作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非法集资吸收资金的支出具有重要的管理与控制权,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被告人刘国栋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刘国栋在颐和寿康公司湘潭三部、益阳地区与易俗河地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承担了部门管理、协调的职责,在部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存款犯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刘国栋的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称本案中部分资金属于重复计算,客户合同有续单的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审计鉴定的金额中已经扣除了续单的情况。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称集资诈骗金额应当剔除已还本金及付息,并且对于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犯罪事实存在重复指控的问题,经本院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颐和寿康公司集资金额共计4189.4万元,还本金额为666.6万元,付息65.755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归还利息应当计算在集资金额中,故对于辩护人关于剔除付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出还本金额666.6万元是归还2019年4月之前的金额还是之后的金额,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依法对归还本金金额666.6万元在集资金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关于剔除已还本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金额进行依法核减。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述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称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茜、彭朵伙同被告人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茜、彭朵自2019年4月开始,在明知湖南颐和寿康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业务员提成、出现大量集资人要求返本付息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彭茜、彭朵均系主犯。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彭茜作为公司营销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营销政策制定,定期召开会议向市场部下达吸收资金的业务以及财务部收支审核;被告人彭朵作为公司出纳,负责公司员工提成金额的发放、工程项目款项的发放,均系主犯,应当对公司吸收的全部非法集资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国栋在颐和寿康公司湘潭三部、益阳地区与易俗河地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承担了部门管理、协调的职责,在部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存款犯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管理部门吸收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郑学刚、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系颐和寿康公司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廖文斌、陈梁建、彭小军、周春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周金南、谷小红、廖利斌、刘天桂、齐辉跃、陈委兰、方林燕、郑学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茜、彭朵、刘国栋、王青花、周巧、陈梁彬、方林燕、曾云祥、谭周金、谭立武、王嵩岳、谢兰、陈委兰、廖文斌、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郑学刚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天桂、周春香等人具有退赃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兰、陈委兰、齐辉跃、廖利斌、刘天桂、陈梁建、谷小红、彭小军、周金南、周春香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彭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至2037年6月9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刘国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王青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周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陈梁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方林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曾云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谭周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谭立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郑学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被告人王嵩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三、被告人谢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四、被告人陈委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五、被告人廖文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六、被告人齐辉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七、被告人廖利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八、被告人刘天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九、被告人陈梁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十、被告人谷小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彭小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周金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周春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十四、责令被告人彭茜在未兑付余额474528387元的金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彭朵在未兑付余额474528387元的金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国栋在湘潭三部未兑付余额27487004元,益阳地区未兑付余额3916880元,易俗河地区未兑付余额16337197元的金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返还集资参与人;
二十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国栋违法所得200万元(已退缴20万元)、王青花违法所得40万元、周巧违法所得56万元(已退缴4万元)、陈梁彬违法所得150万元、方林燕违法所得30万元、曾云祥违法所得40万元、谭周金违法所得42.2万元、谭立武违法所得30万元、郑学刚违法所得20万元、王嵩岳违法所得18万元、谢兰违法所得30万元(已退缴7万元)、陈委兰违法所得25万元(已退缴20万元)、廖文斌违法所得20万元、齐辉跃违法所得53万元(已退缴8万元)、廖利斌违法所得20万元(已退缴15万元)、刘天桂违法所得25万元(自认部分已退缴完毕)、陈梁建违法所得40万元(已退缴9万元)、谷小红违法所得30万元(已退缴10万元)、彭小军违法所得50万元(已退缴7万元)、周金南违法所得18万元(已退缴10万元)、周春香违法所得13万元(已退缴13万元),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振芳
审 判 员 彭曲艳
审 判 员 段凤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秋阳
书 记 员 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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