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志余、何荣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湘1002刑初430号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02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志余,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荣觉,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汉族,中专文化,原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副总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于2020年5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小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福明,实际控制人是王国梅(被望城公安立案侦查)。2016年9月21日该公司在郴州设立了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郴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由郴州分公司负责业务宣传,康养园公司负责租赁和从事养老公寓服务以及接待郴州分公司带去的养老投资的参观客户。郴州分公司负责人先后是候念东、齐福明(均被望城公安立案侦查),被告人熊志余是总监,负责带领业务团队对外进行宣传等公司具体事务。被告人何荣觉是副总监,协助熊志余工作。郴州分公司在熊志余和何荣觉的带领和直接参与下,通过发传单、电话推销、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在郴州市北湖区××镇××公寓,并承诺提供养老服务和按投资金额给付利息回报等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向集资参与人融资借款,并将资金汇入总公司。2019年9月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和提供养老服务。经鉴定统计集资参与人数为1007人,涉案资金6429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集资参与人柏莲丽、李世东、黄仁义等人的陈,证人欧某、李某1、熊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齐福明中国银行尾号3475开户资料及账户明细,北湖公安分局给区金融办的报告,搜查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众多,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熊志余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集资参与人数众多、造成集资参与人亏损数额巨大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何荣觉具有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坦白、认罪认罚、帮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10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集资参与人数众多、造成集资参与人亏损数额巨大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志余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何荣觉四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为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志余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应认定被告人熊志余为从犯;3.熊志余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4.熊志余和何荣觉多次向总公司联系并争取了100万余资金并清退给部分受害人,说明熊志余具备悔罪表现;5.该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应当以报(备)案人员及金额作为确认金额更为适宜。
被告人何荣觉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鉴定意见不完全符合事实,全案报案人员与鉴定意见结论相比,差距很大。该部分人员,或者是获利及持平人员应排除在案件范围之外;3.被告人何荣觉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荣觉提出判处四年到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过重,应该调整,请求对被告人何荣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应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长沙市望城公安立案侦查),法定代表人齐福明(被长沙市望城公安立案侦查),实际控制人是王国梅(被长沙市望城公安立案侦查)。2016年9月21日该公司在郴州设立了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顺祥郴州分公司)、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养园公司)。由顺祥郴州分公司负责业务宣传,康养园公司负责租赁和从事养老公寓服务以及接待顺祥郴州分公司带去的养老投资的参观客户。顺祥郴州分公司负责人先后是候念东、齐福明(均被长沙市望城公安立案侦查),被告人熊志余是总监,负责带领业务团队对外进行宣传等公司具体事务。被告人何荣觉是副总监,协助熊志余工作。顺祥郴州分公司在熊志余和何荣觉的带领和直接参与下,通过发传单、电话推销、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在郴州市北湖区××镇××公寓,并承诺提供养老服务和按投资金额给付利息回报等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向集资参与人融资借款,并将资金汇入总公司。2019年9月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和提供养老服务。经鉴定统计顺祥郴州分公司集资参与人数为1007人,涉案资金6429.470万元。被告人熊志余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何荣觉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19年10月7日、10月10日,熊志余、何荣觉分别以证人身份在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如实陈述自己参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获利的事实。2020年1月15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18日将被告人熊志余抓获,5月25日何荣觉经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涉嫌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报案人邵沪萌于2020年1月13日9时报案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进行侦查。
2.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何荣觉系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传唤到案。被告人熊志余系在郴州市北湖区××路被民警抓获到案。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犯罪时均已年满18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证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经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登记于2016年9月21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侯念东,后变更为齐福明。经营范围:老年养老服务等。
5.齐福明中国银行尾号3475开户资料及账户明细证明: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8月17日,该账户有频繁大额的收入和转出,其中对方账户李某2的尾号5247转账频繁,还有侯念东、徐桂南、杜超群、李承坤、李小元等及齐福明的其他账户。
6.李某2中国银行卡6215××××9655、中国工商银行6222××××5247交易明细证明:该证据有李某2提供。2019年2月15日至7月31日李某2中国银行卡6215××××9655与齐福明、欧某等人多次转账。
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中国银行账户6212××××973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6××××6947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民警依法调取工行尾号9738账户、欧某建行尾号7777的账户。
8.李某2与杜超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该证据有李某2提供。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7月27日,李某2提供微信与杜超群就郴州分公司的养老预收款、补贴等进行交流。
9.不动产查询证明:熊志余、何荣觉均无不动产。
10.北湖公安分局给区金融办的报告、搜查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证明:2020年1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对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20日,该局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南岸村郴州顺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桂花塘休闲农庄)进行搜查。搜查到四枚印章,两本营业执照副本,财务室优盘一个,电脑一台,民警依法予以扣押。2020年1月20日,该局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健康路工人文化宫4楼403(长沙顺祥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进行搜查。经物业公司了解,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1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的说明证明:在银监会系统中未核实到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相关信息。
12.桂花塘农业休闲山庄协助查封通知书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证明:郴州市北湖区桂花塘农业休闲山庄,权利人郴州市北湖区桂花塘农业休闲山庄,坐落北湖区华塘镇,产权证号:郴北国用(2014)第002号。郴州市北湖区桂花塘农业休闲山庄,权利人郴州市北湖区桂花塘农业休闲山庄,坐落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塘昌村综合楼101,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3号。郴州市北湖区桂花塘农业休闲山庄,权利人郴州市北湖区桂花塘农业休闲山庄,坐落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昌村餐饮楼101,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3号。
1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调取的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关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祥公司)相关案件资料证明:(1)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对杜超群、齐福明、王国梅、贾顺祥、侯念东、钟志兵等人采取强制措施;(2)证人熊志余、何荣觉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7日、10月10日,熊志余、何荣觉分别以证人身份在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询问。熊志余是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营销总监,何荣觉是营销副总监,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以高息返点吸引向不特定的老年人集资,熊志余赚了100多万,何荣觉赚了20到30万;(3)杜超群(九九富达公司副总经理)的供述证明:顺祥公司是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富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养老服务、老年用品销售、旅游等很多方面。顺祥公司下面又有顺祥公司岳阳分公司、顺祥公司株洲分公司、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九九富达公司是总公司,下面由顺祥公司、湖南九九康阳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康阳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是顺祥公司和九九康阳公司及他们名下的分公司进行的,顺祥公司和九九康阳公司又要按照九九富达公司的公司制度执行。九九富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幕后老板是王国梅。九九富达公司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子公司顺祥公司和九九康阳公司及下面的分公司向社会发放传单,宣传顺祥公司的养老服务也是最好的,邀请老人到顺祥养老公寓参观,之后就采取会议的模式给参观的人宣传预定养老床位,预定养老床位的实质就是集资,从群众那里集资来的钱就拖入到九九富达公司发展更多的分公司和投资到九霖集团去创业,顺祥公司岳阳分公司、顺祥公司株洲分公司、顺祥公司开福分公司、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等分公司都是直接参与集资的。公司一共集资将近18亿元。(4)齐福明的供述证明:九九富达公司、九九康阳公司、顺祥公司总共吸收了公众存款大概17亿。除开之前给的福利补贴和退还的本金,还应该返还客户7、8亿资金。顺祥公司和九九康阳公司两个公司的分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齐福明,每个公司的分公司的财务责任人员是由每个总公司直接派驻,每个分公司的对外营销业务团队是外包。通过外包公司将养老产品推出去之后,客户与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通过指定账户到了总公司后,公司给外包公司返点20%到24%,剩下的钱,公司投入到新建养老院、收购养老院和投资一些相关的养老产业。九九富达公司、顺祥公司的幕后老板是王国梅。(5)贾顺祥(九九富达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的供述证明:九九富达公司没有具体经营业务,只是一个管理机构,日常主要是管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九九康阳公司、顺祥公司在社会上融资来的民间资本全部会按照幕后老板王国梅的安排汇入九九富达集团管理,由王国梅统筹和分配支出。顺祥公司和九九康阳公司在社会上融资有17-18亿元人民币。(6)王国梅(九九富达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供述证明:顺祥公司和九九康阳公司是用来吸收老人投资的公司,两家公司的运作模式都是一样的,顺祥公司决策由王国梅拍板决定。(7)侯念东(九九康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供述证明:九九富达公司没有业务,是一个大的管理机构,旗下有很多分公司,九九富达公司靠管理这些分公司来维持企业运营。九九康阳公司和顺祥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运营方式是一致的,靠吸收民间养老资金为生。
14.辨认笔录证明:①2020年04月13日,辨认人欧某辨认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齐福明。②2020年04月13日,辨认人欧某辨认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杜超群。③2020年02月26日,辨认人熊某辨认出照片中的10号就是杜超群。④2020年02月26日,辨认人熊某辨认出照片中的11号就是何荣觉。⑤2020年02月26日,辨认人熊某辨认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齐福明。⑥2020年02月26日,辨认人熊某辨认出照片中的6号就是熊志余。⑦2020年02月28日,辨认人李某2辨认出照片中的6号就是熊志余。⑧2020年02月28日,辨认人李某2辨认出照片中的7号就是杜超群。⑨2020年02月28日,辨认人李某2辨认出照片中的5号就是何荣觉。⑩2020年02月28日,辨认人李某2辨认出照片中的1号就是齐福明。?2020年02月17日,辨认人王金莲辨认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齐福明。?2020年03月06日,辨认人李寿生辨认出照片中的12号就是何荣觉。?2020年03月06日,辨认人李寿生辨认出照片中的11号就是熊志余。?2020年03月06日,辨认人李寿生辨认出照片中的10号就是杜超群。?2020年03月06日,辨认人李寿生辨认出照片中的7号就是齐福明。?2020年03月12日,辨认人李可俊辨认出照片中的10号就是齐福明。?2020年03月12日,辨认人李可俊辨认出照片中的11号就是杜超群。?2020年03月12日,辨认人李可俊辨认出照片中的12号就是何荣觉。
15.报案登记表及其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集资参与人柏莲丽、陈秋莲、唐卫东、王玉芬、何翊华、羊群卿、曾春华等637位参与集资人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加盖了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齐福明印或侯念东印。该公司以预定养老服务合同为名,向集资参与人收取养老预定金。合同期满可退回预定金金额。并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1年。
16.鉴定聘请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鉴定并出具的湘友鉴字[2020]第0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顺祥郴州分公司可确认的投资人数为1007人,可确认的投资金额为64298470元,审定现金折扣364552元,审定利息6951723元,审定刷卡消费金额148887元,审定退还金额17106147元,审定综合损失金额为39727161元,其中:产生盈利的投资人数为249人,盈利金额为1466626.5元,产生亏损的投资人数为730人,亏损金额为41193787.5元,收支平衡的人投资人数为28人。暂无法确认的投资人数为78人,暂无法确认的投资金额为4835774.5元。相对应的现金折扣、利息、刷卡消费金额及退还本金情况均依据财务账面情况进行表述,暂未据此计算盈亏情况。
17.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的通报证明:2020年5月25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发出关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的通告,公安机关将对该案集资参与人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18.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明:2020年6月24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移交给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法制大队顺祥郴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本、郴州顺祥康养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本、顺祥郴州分公司公章一枚、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公司公章一枚、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公司财物专用章一枚、齐福明姓名印章一枚、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公司财务室电脑一台、黑蓝色U盘一个。
19.被告人何荣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何荣觉于2015年12月份入职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2016年6月份升为副总监直到顺祥郴州分公司倒闭,何荣觉主要负责公司的业绩这一块,按照熊志余的要求策划活动,管理业务员。如果熊志余不在,就由何荣觉代管公司所有的事,但何荣觉事事都要打电话向熊志余汇报。熊志余让何荣觉告诉下面所有业务员对外宣传,只要来投资可享受上一场活动的抽奖金额,大概优惠也是每投1万元200元左右的红包,可抵投资金额,投的越多优惠越多。向外大力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及优惠,然后到老年人多的地方去发宣传单,留下他们的电话号后,邀请这些老年人参加活动,为了让老年人相信会一批批的带着投资人到华塘公寓去考察,同时告诉他们投资有利息,以后也可以入住大型养老公寓。主要宣传和发展投资人就由顺祥郴州分公司这边负责。公司的投资合同都是一年期限的。顺祥郴州分公司每天收的钱由财务李某2存到一个银行账号,不知道是谁在账号。公司还有一台POS机,投资人刷卡的钱不清楚是到哪个银行账号。齐福民担任郴州分公司法人代表时,从2017年-2019年5月份大概吸纳了3000多万元。公司高管杜超群、熊志余一直说这个山庄公司买下了所有权,让何荣觉大胆的去宣传,何荣觉并不知道真相。顺祥郴州分公司法人代表齐福民;总负责人杜超群,熊志余主要负责营销部业务这一块所有的事;华塘养老院负责人是李某1,但李某1没有参与业务这一方面的事,何荣觉完全是按照熊志余的命令做事。顺祥郴州分公司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都是由总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钱转给财务李某1和李某2,再由李某1和李某2将钱提现发给业务员。何荣觉从郴州分公司陆续总共拿到了20多万元(工资加提成和奖金),都被何荣觉用了。
2018年8月份,郴州市所有会员的人数大概达到了1000多人,共吸纳了4000多万元,没有退本的大概也是4000多万元。这3000多万元的资金用途不清楚。顺祥郴州分公司没有向外融资相关手续。实际上他们就是以养老的名义让投资人交钱享受养老服务同时投资,其中投资这块儿,主要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借款(一般都是55岁以上的老人群体),年息7%—11%,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
20.被告人熊志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0月份,熊志余、候念东、钟志兵、熊某、朱计元、王立庆一起成立了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候念东担任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是钟志兵,熊志余担任公司总监,熊某担任业务部部长,朱计元担任业务部部长,王立庆业务部部长,财务是李某1。2016年中旬,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有限公司才变更为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是钟志兵,总经理是候念东,熊志余是公司的总监,何荣觉是公司的副总监,熊某、朱计元、王立庆分别是公司的业务部部长,财务是李某2。2017年,顺祥郴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由钟志兵变更为齐福明,总经理是杜超群。从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熊志余在公司工作,是公司的总监,何荣觉是公司的副总监,熊志余主要是负责带领业务部部长和业务员一起对外做业务,熊志余培训业务部部长,并给这些业务部部长下达业绩任务,这些业务部部长再给业务员培训并传达熊志余的业绩任务要求。主要是向这些老年人宣传并鼓励老年人到公司来预定养老床位,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家扶持,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的项目,有正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投资他们公司的养老项目安全可靠,并且有利息和红包拿,所谓的养老只是个噱头,主要就是通过红包和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借款,年息7%—11%,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郴州分公司对外借款应该有800多人,3000多万元。郴州分公司对外借款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对外集资这些钱都到总公司去了,郴州分公司这边所有的投资人交的投资款都转到了总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顺祥郴州分公司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通常都是由总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钱转给财务李某1和李某2,再由李某1和李某2将钱提现发给业务员。熊志余从郴州分公司陆续总共拿到了100多万元(都是提成),都被我用于了高消费。熊志余的提成如下:通常是投资人将钱转到总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然后每个月总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投资款的22%返还到郴州分公司,返还的钱扣除开支费用和员工工资剩下的都是熊志余的,这100多万元就是这么来的。
21.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表、集资参与人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预定养老服务合同、账户对账单、转账明细、收据证明:①集资参与人柏莲丽、李世东、黄仁义、黄xx英、王友芝、邝忠球、李成瑜、曾春祥、陈根如、赵兰英、黄桂英、黄贤璋、王正东、罗维英、罗湘平、肖美兰、蔡道成、廖丙珠、胡惠通、黄文兰、阳艳春、阳国莲、张甲芽、雷晋亮、李淑平、胡国嫦、段玉英、张春秀、周作新、李芝儒、陈友利、段水英、李运白、李翠珍、邵沪萌、李宾连、雷旭辉、周建琴、卢智生、肖琳、李凤蕊、谢庆玉、龚瑞莲、雷建吝等人。②集资参与人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加盖了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齐福明印或侯念东印。该公司以预定养老服务合同为名,向集资参与人收取养老预定金。合同期满可退回预定金金额。并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1年。③针对会员,合同期内集资参与人可获得消费券,消费券可兑换现金。④部分预定养老服务申请表有推荐人,部长王立庆、朱计元等人,总监何荣觉、廖强等签字。推荐条件中有活动红包金额及大米等记录。⑤集资参与人多数是街上接到传单等宣传后缴纳的预定金。人去楼空,本金也没有退还。公司地址是在郴州市北湖区××路工人文化宫四楼403室。宣传顺祥公司是搞养老项目的,顺祥公司现在要上市了。顺祥公司说是搞养老项目的,在××镇××公寓,以交纳预订床位费、养老费用的名义让集资参与人交钱,交钱时给红包,然后每年还可以拿利息,利息为半年一付。2019年7月份就没有付利息了,2019年10月份公司也关门了,工作人员也都找不到了。⑥分公司法人代表是齐福明,负责人何荣觉、熊某,财务是李某2。⑦目前郴州登记受害人数500余人,涉案资金3900余万元。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向社会发布参与人信息登记通告。
22.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欧某是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出纳,入职时间是2018年8月,2019年12月份离职。2019年7月份又兼任了2个月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出纳。欧某的工作是管理公司账务,收取康养园入职费用,发放员工工资,对所有出入账情况进行造表记录。欧某的直接领导人是杜超群。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总公司,公司具体地址不清楚,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在郴州所建的顺祥养老公寓,受到长沙总公司的管理,然后还有一个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是作为在郴州的业务部,主要负责发展业务,宣传顺祥养老公寓(郴州这里主要就是宣传康养园),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就是作为一个养老公寓,负责办理老年人入住养老公寓及居住的一切事宜。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齐福明,她也是老板及法人代表。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做对外宣传工作,对外宣传工作是由顺祥老郴州分公司向外推广发展的,他们的业务员会不定时的带领一些老人家在康养园来参观,确定要入住的就会跟他们联系,然后在他们这里办理入住手续。顺祥郴州分公司就像是业务部,为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也就是养老公寓)做宣传。会员就是在顺祥郴州分公司投了资的。每天收到的钱就都转入该总部银行账户内。顺祥郴州分公司从2019年6月份开始拖欠老人家利息,并且不给退还本金。
2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是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院长,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顺祥郴州分公司两家公司都是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公司的法人都是齐福明,顺祥郴州分公司负责向外推广,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入住。
24.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后齐福民担任了郴州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负责人,杜超群也接替了侯念东的工作,负责郴州市所有的事务。杜超群和熊志余让他们下面的业务员向外宣传,桂花塘农庄公司已经买下来了,马上改建成养老公寓,院长是李某1。现在办理会员就可以预定床位,杜超群就告诉他们要到公寓后面的土地建设一个70多亩的、拥有500多个床位的大型公寓,杜超群还做了一张规划图挂到公寓大门口,然后让告诉分公司负责人熊志余组织他们重新培训,熊志余培训时让他们以投资建设大型公寓为由向外宣传。郴州市成立了两家公司,发展业绩的公司叫顺祥郴州分公司,养老公寓是另外成立的,法人代表及负责人都是齐福民。发展业绩及人员这一块是顺祥郴州分公司的事,养老公寓那边负责人是李某1,她只要负责养老公寓的事,没有参与公司业务这方面的事。最先侯念东是郴州市的总负责人,后面换成了杜超群。财务归杜超群管理。何荣觉是健康路公司的副总监,都是公司负责人熊志余指示他做事,平时都是何荣觉出面,熊志余基本不露面。熊某和业务员都有提成。公司向外融资只是办理了工商执照,其它的证件没有。钱都是财务李某1和李某2收,业务员不直接收钱,现金红包也是财务给投资人,开收据、记录电脑等。每天财务还要将收取到的现金存进一个银行帐户,具体是谁的帐号不清楚。
25.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份,李某2到网上看到顺祥郴州分公司招聘财务人员,但顺祥郴州分公司没有人事部门,必须到长沙总公司去面试。于是李某2赶到了长沙市顺祥总公司,通过面试后,到总公司培训了一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委派李某2到郴州分公司管理财务。李某2的直接上级是杜超群,李某2不受总监熊志余管理,只对齐福民、杜超群负责。李某1从公司开业(2015年)到2017年9月份一直在顺祥郴州分公司担任财务。2017年9月份李某2到郴州分公司管理财务,2019年7月31日离职。李某2每天上班就要核算当天要支付多少利息出去,然后从候念东的银行卡将备用金取出来,数额较大的利息,李某2直接将钱转账到自已的银行卡再转账给投资人,剩余的现金就拿到公司后发现金给来领取利息的老年人。有业务员带投资人来交钱时,李某2要开收据,然后根据业务员负责人何荣觉批的红包条拿现金红包给投资人,然后李某2要把这些数据入录电脑。李某2办分室还有一台POS机,有些投资人是通过刷卡的,这些钱都是直接刷卡到总公司那边的,具体账号不清楚。有些投资人要求转账,李某2就会将齐福民的中国银行账号给他,然后由投资人自行到银行转账,后由投资人拿上转账凭证到李某2处,李某2再打电话核实无误后给投资人开据收据并发现金红包。要是有投资人交的是现金,李某2就直接收取,然后于每天中晚下班前将钱存进齐福民的中国银行账号。李某2要把每天的原始单据一份份的粘贴好并核对当天记录的流水账,核对无误后锁进柜子里,每月月底邮寄到长沙总公司,最后就是每天李某2都要发短信和微信,以文字的形式向杜超群汇报当天的入金、出金、退本,转账了多少钱等情况。有时杜超群不到公司来,他就以微信的方式给李某2下达命令指派李某2做事,长沙那边和李某2对接的财务人员谈佩。郴州市成立了两个公司,顺祥郴州分公司主要是负责发展人员业绩,总负责人叫熊志余,职务是总监,郴州市有1200多个会员都是在熊志余在宣传策划下发展来的;郴州顺祥康养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其实就是50多个床位的小型养老公寓,杜超群宣传这个地方是公司买下的土地及已建房屋所有权,养老院负责人是李某1,职务院长。她之前干过两年左右的财务,后转到养老院担任院长。她主要负责照顾老年人,她不参与业务这方面的事。这两家公司的总负责人就是杜超群,同时他也是李某2的直接上级。
业务部提成都是每月由齐福明转账给李某2,再由李某2转账给副总监何荣觉,熊志余要求李某2取现金给他的,每笔取现的钱都是熊志余领取的。
2019年5月份,顺祥郴州分公司有部分投资人合同到期了,要求退本金,还有部分投资人要求发放利息。当时公司的资金出了问题,当月合同到期的都没有退钱,利息也没有发放,副总监何荣觉为了帮助部分投资人退本及部分投资人的利息,到长沙找齐福民和杜超群讨回100万元,这笔钱是通过齐福民的中国银行卡陆续转给李某2的。
26.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1月13日该局对本案立案,1月13日、1月14日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两次通知何荣觉到案配合调查,何荣觉都能到案配合调查,并提供了一些证件资料。2020年1月13日至5月15日,在该局未锁定需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期间,对何荣觉只是作为证人对待,期间,何荣觉与民警保持联系。后明确郴州分公司需要抓捕总监熊志余和副总监何荣觉,经民警电话通知,何荣觉于2020年5月25日到案,客观供述了其在顺祥郴州分公司的任职经过,但认为自己行为没有犯罪,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27.何荣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何荣觉多次积极主动配合北湖分局经侦大队办案,外出务工提前征得同意才出去。
28.《长沙望城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证明:湖南九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梅、齐福明、杜超群、侯念东、钟志兵等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系单位犯罪,该局侦查查明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开福区、天心区、湘潭市、株洲市、郴州市等地开设分公司专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志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何荣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实施了主要犯罪事实,均系主犯。被告人何荣觉帮助集资参与人追回100万元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杜超群、王国梅、贾顺祥、齐福明等人的供述,长沙市顺祥老年生活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门在各地开设分公司,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就是在郴州开设的专门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分公司,顺祥郴州分公司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熊志余、何荣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熊志余作为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营销总监,何荣觉作为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营销副总监,两人负责带领业务团队对外进行宣传、发展业绩等公司具体事务,实施了主要的犯罪行为,均系主犯,根据何荣觉在顺祥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职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何荣觉系在主犯中罪恶较轻的主犯。故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荣觉的辩护人所提该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应当以报(备)案人员及金额作为确认金额更为适宜,或将获利及持平的投资人排除在案件范围之外的辩护意见。经查,1.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侵犯客体为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参与人获利或者持平,虽然对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不产生实质影响,但是对金融秩序破坏的持久性、整体性方依然存在,每完成一次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都是对金融秩序一次新的破坏,这种破坏的影响体现在扩大集资的规模、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等多方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熊志余的辩护人所提熊志余与何荣觉共同为集资参与人挽回100万元损失的辩护意见,因在卷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两辩护人所提熊志余、何荣觉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志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何荣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追缴被告人熊志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何荣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详见清单);
五、追缴本案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人(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
人民陪审员 肖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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