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及审理情况,发布四起涉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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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以“终身养老”诱骗千余老人3000多万元
刘某、曹某于2005年6月开始从事养老业务,2010年10月注册成立了某老年服务中心。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二被告人以开展终生养老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承诺,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养护费,享受终生养老,根据养老人员交纳养护费用的不同,每月给付养老人员不同金额的生活保证金直至终生。并以服务中心的名义与养老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或《抚养协议》。
刘某、曹某以此为诱饵,在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及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吸引养老人员一千余人,骗取养护费合计3000余万元。2011年3月起,刘某、曹某又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用以借款名义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9000余万元。后因不能给付生活保证金和高额利息,刘某畏罪潜逃。
经法院审理,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对刘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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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光、曹亚玲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集资诈骗 案 号 (2019)内刑终24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内刑终249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锦光,1966年4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院长,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1单元201室。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公安分局临时羁押,2015年9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云娇,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亚玲,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1单元201室,与刘锦光系夫妻关系。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云,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集资诈骗一案,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6)内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内刑终28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以赤检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其间,公诉机关建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内04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以终生养老或高息为诱饵,大量骗取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锦光于2005年6月10日在赤峰市××区济慈托老中心从事养老业务,2010年10月10日,刘锦光以曹亚玲名义申请成立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并将曹亚玲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刘锦光担任院长负责服务中心全面工作,与曹亚玲共同经营管理服务中心。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刘锦光开展终生养老业务,向社会公众承诺,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养护费,享受终生养老,根据养老人员交纳养护费用的不同以及是否入住,每月给付养老人员不同金额的生活保证金直至终生。刘锦光以服务中心的名义与养老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或《抚养协议》。在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及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招收养老人员一千余人,骗取养护费合计3405.9924万元。其中骗取入住养老人员养护费233起,计骗取人民币1015.4264万元,骗取不入住养老人员养护费469起,计骗取人民币2390.566万元。2011年3月起,被告人刘锦光单独及伙同曹亚玲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钱款80起,骗取人民币9212.1387万元,其中曹亚玲参与5起,骗取人民币353.6347万元。综上,刘锦光单独和伙同曹亚玲共同犯罪的数额为12618.1311万元。曹亚玲参与共同犯罪数额为3759.6271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共同骗取养老人员养护费部分
(一)入住部分
1、2009年12月13日,周国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万元为周东泉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764万元。计被骗取1.236万元。
2、2010年1月9日和2011年3月28日,郭瑞鹏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万元为高丽琴、郭瑞鹏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968万元。计被骗取3.032万元。
3、2010年1月22日,赵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4.24万元为赵桂兰、宋国志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3.416万元。计被骗取8240元。
4、2010年1月23日和2014年7月15日,毕武军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3.385万元为赵凤霞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708万元。计被骗取1.677万元。
5、2010年2月27日,刘广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振福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708万元。计被骗取1.592万元。
6、2010年4月25日,冯淑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冯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596万元。计被骗取1.704万元。
7、2010年7月14日,王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万元为王有、郭海芝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3.08万元。计被骗取2.92万元。
8、2010年8月3日,隋建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隋建华和叶香群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3.08万元。计被骗取3.52万元。
9、2010年8月3日,魏荣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4.7万元为魏荣珍、赵升官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3.08万元。计被骗取1.62万元。
10、2010年8月25日至2013年6月,关颖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2万元为崔锡兰、吴振国、吴丽华、关崇基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3.3万元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7.628万元。计被骗取5.572万元。
11、2010年9月9日,朱旭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董玉芬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512万元。计被骗取3.888万元。
12、2010年10月14日,刘艳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坤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56万元。计被骗取1.844万元。
13、2010年11月11日,祖长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万元为祖义清办理终生养老,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5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1.544万元。计被骗取1.456万元。
14、2010年12月10日,冯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祖凤霞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万元。计被骗取1.9万元。
15、2011年1月14日和2013年11月21日,徐福平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徐福平和王素云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支付3.3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3月17日徐福平共支付3万元作为医疗费。共领取2.072万元。计被骗取7.528万元。
16、2011年2月15日,邹吉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748万元。计被骗取0.552万元。
17、2011年2月18日,董洪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董洪彦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372万元。计被骗取3.628万元。
18、2011年3月和2012年12月16日,张索久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3万元为张索久、蔡云英、张静波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交款10万元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16.68万元。计被骗取6.32万元。
19、2011年3月10日,刘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学、白凤云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688万元。计被骗取3.912万元。
20、2011年3月15日,张伟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裕、侯玉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686万元。计被骗取3.914万元。
21、2011年3月19日,郑亚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孙素苓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344万元。计被骗取1.956万元。
22、2012年3月27日和2013年12月23日,于金秋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于天辉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3.3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28万元。计被骗取5.172万元。
23、2011年3月30日,王晓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晓明、东淑梅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入住每月享受560元。共领取5.048万元。计被骗取1.552万元。
24、2011年4月8日,高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高文明和李凤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576万元。计被骗取4.024万元。
25、2011年4月11日,徐海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徐洪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16万元。计被骗取3.984万元。
26、2011年4月14日和2012年6月30日,贾宗霞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2.6万元为贾宗霞、赵瑞军、赵玉明、林秀英办理终身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6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入住每月享受560元,交付6.6万元入住每月享受560元。共领取5.104万元。计被骗取7.496万元。
27、2011年4月22日,王瑞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林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9240元。计被骗取2.376万元。
28、2011年4月17日,孙洪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316万元。计被骗取1.864万元。
29、2011年5月24日,钱子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万元为钱子玉、田桂云办理临时养老。在2011年9月26日,钱子玉又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钱子玉和田桂云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352万元。另刘锦光还欠临时养老钱5000元。计被骗取4.748万元。
30、2011年6月20日,静秀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静天瑞、雷桂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464万元。计被骗取4.136万元。
31、2011年8月7日,王志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志国、王汉林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3.784万元。计被骗取2.816万元。
32、2011年8月20日,苏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黄景春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840元。计被骗取2.516万元。
33、2011年9月6日和2012年5月26日,王彬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王彬和盛素琴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不入住享受600元。共领取2.876万元。计被骗取3.724万元。
34、2011年9月12日,梁志永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梁国军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2万元。计被骗取2.18万元。
35、2011年9月16日和2011年11月14日,王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7.3万元为斯琴巴图、王影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纳4万元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交纳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3.488万元。计被骗取3.812万元。
36、2011年9月18日,黄喜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李玉芬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204万元。计被骗取2.096万元。
37、2011年9月19日,李玉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于桂霞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1.948万元。计被骗取1.352万元。
38、2011年9月20日,范有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叶桂芝办理终身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4480元。计被骗取2.852万元。
39、2011年9月22日,杨立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杨庆阁、陈玉芝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入住每月享受560元,共领取2.416万元。计被骗取4.184万元。
40、2011年9月28日,朱东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房淑华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204万元。计被骗取2.096万元。
41、2011年9月29日,李丽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3.1万元为李刚、杨凤侠、顾广福、蔡瑞英、李丽杰、顾全星、顾全华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并同,合同约定交款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16.908万元。计被骗取6.192万元。
42、2011年10月4日,贺秀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1.724万元。计被骗取1.576万元。
43、2011年10月9日,李广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李泉旺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48万元。计被骗取2.152万元。
44、2011年10月23日,汪高娃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图门乌力吉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48万元。计被骗取2.152万元。
45、2011年11月12日,白凤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苏井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2万元。计被骗取2.18万元。
46、2011年11月12日,林庭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林庭华、张素霞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4.296万元。计被骗取2.304万元。
47、2011年11月25日,张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76万元为焦桂芝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共领取2.34万元。计被骗取3.42万元。
48、2011年11月26日,王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秀兰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1.664万元。计被骗取1.636万元。
49、2011年12月和2013年5月9日,姜桂霞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10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6.4万元。计被骗取3.6万元。
50、2011年12月14日和2013年3月24日,姜龙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3.3万元为刘秀兰、姜龙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纳3.3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交纳10万元,每月享受2500元。共领取7.092万元。计被骗取6.208万元。
51、2011年12月15日和2012年2月11日,张玉泽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张玉和、张玉泽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3.168万元。计被骗取3.342万元。
52、2011年12月24日,黄宝贵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92万元。计被骗取2.208万元。
53、2011年12月24日,王德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28万元为王桂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共领取2.34万元。计被骗取2.94万元。
54、2011年12月26日,刘凤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凤友、王桂芹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4.312万元。计被骗取2.288万元。
55、2011年12月29日,马明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马森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092万元。计被骗取2.208万元。
56、2011年12月30日,安廷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安廷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092万元。计被骗取2.208万元。
57、2012年1月31日,李德元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德元、王凤华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392万元。计被骗取4.208万元。
58、2012年2月1日,朱玉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朱玉泉和刘国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560元,共领取2.072万元。计被骗取4.528万元。
59、2012年2月10日,张洪海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洪起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008万元。计被骗取2.292万元。
60、2012年2月11日,陈景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陈孝、杨秀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072万元。计被骗取4.528万元。
61、2012年2月20日和2015年2月,谢彩荣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交款10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1.826万元。计被骗取8.174万元。
62、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1日,周传银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3.2万元为周传银、赵桂莲、华淑军、周传丽、崔建春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交款10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12.394万元。计被骗取10.806万元。
63、2012年3月1日,田九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毕玉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9800元。计被骗取2.32万元。
64、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4月2日,王全忠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3万元为刘玉琢和王全忠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10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交款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5.43万元。计被骗取7.87万元。
65、2012年3月10日,杨凤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120元。计被骗取4.588万元。
66、2012年3月26日,王彩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1.016万元。计被骗取2.284万元。
67、2012年3月28日,任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万元。计被骗取1.3万元。
68、2012年3月31日,庞得合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庞得合、赵秀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016万元。计被骗取4.584万元。
69、2012年4月3日,张胜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梁海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9240元。计被骗取2.376万元。
70、2012年5月1日,李淑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定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292万元。计被骗取3.708万元。
71、2012年5月6日,鲍利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鲍国山、吴凤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2.584万元。计被骗取7.416万元。
72、2012年5月9日,庄德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庄宇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9520元。计被骗取2.348万元。
73、2012年5月20日,杨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9240元。计被骗取2.376万元。
74、2012年6月2日,张伟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瑞祥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1.976万元。计被骗取1.324万元。
75、2012年7月8日,李明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李佩廷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120元。计被骗取2.488万元。
76、2012年7月11日,左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左林、郑桂芝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304万元。计被骗取4.296万元。
77、2012年8月2日,闫秀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9400元。计被骗取2.36万元。
78、2012年8月2日,张玉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桂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680元。计被骗取2.432万元。
79、2012年8月11日,梁素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与刘锦光签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共领取1.68万元。计被骗取1.62万元。
80、2012年8月25日,张瑞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680元。计被骗取2.432万元。
81、2012年9月3日,赵忠全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赵忠全、孙玉荣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032万元。计被骗取4.568万元。
82、2012年9月7日,赵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赵景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400元。计被骗取2.46万元。
83、2012年9月8日,赵广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赵广良和李连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624万元。计被骗取4.976万元。
84、2012年9月15日,张金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凤桐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400元。计被骗取2.46万元。
85、2012年10月13日,赵淑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赵连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120元。计被骗取2.488万元。
86、2012年10月16日,张作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广义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280元。计被骗取2.572万元。
87、2012年10月23日,于赛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于德跃、焦金荣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392万元。计被骗取4.208万元。
88、2012年10月24日,孙晓东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李兰方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1.452万元。计被骗取1.848万元。
89、2012年10月28日,牟永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牟井才、毕秀珍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848万元。计被骗取3.752万元。
90、2012年11月2日,刘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560元。计被骗取2.544万元。
91、2012年11月14日,宋秀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宋秀琴和林海森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14万元。计被骗取6万元。
92、2012年11月15日,张松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张松田和魏淑香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14万元。计被骗取6万元。
93、2012年11月23日,刘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宽、程桂兰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304万元。计被骗取4.296万元。
94、2012年12月,韩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560元,计被骗取2.544万元。
95、2012年12月6日,宁德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徐桂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000元。计被骗取2.6万元。
96、2012年12月7日,杨青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560元。计被骗取2.544万元。
97、2012年12月11日,燕晓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燕晓春和高玉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万元。计被骗取5.2万元。
98、2012年12月12日,王月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王月玲和罗凤军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976万元。计被骗取8.024万元。
99、2012年12月15日,刘艳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金贵、麻宝荣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152万元。计被骗取4.448万元。
100、2012年12月18日和2015年1月2日,李中生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5.744万元为于彩珍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共领取2.3万元。计被骗取3.444万元。
101、2012年12月22日,王中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中臣和任桂莲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人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1.584万元。计被骗取5.016万元。
102、2012年12月23日,褚风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张志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8740元。计被骗取4.126万元。
103、2012年12月27日,张广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广舜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560元。计被骗取2.544万元。
104、2012年12月28日,李春喜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4万元为姜秀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280元。计被骗取2.672万元。
105、2012年12月28日,程淑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0.672万元。计被骗取2.628万元。
106、2013年1月1日,王凤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1.172万元。计被骗取2.128万元。
107、2013年1月2日,朱宝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曲占军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6480元。计被骗取2.652万元。
108、2013年1月17日,于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于淑琴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280元。计被骗取2.572万元。
109、2013年1月20日,李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李德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9880元。计被骗取4.012万元。
110、2013年1月21日,张玉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560元。计被骗取2.544万元。
111、2013年2月4日,屈蕾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青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280元。计被骗取2.572万元。
112、2013年2月21日,郑国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郑国军、王凤兰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68万元。计被骗取3.92万元。
113、2013年3月5日,隋士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隋士祥、孙秀芝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816万元。计被骗取3.784万元。
114、2013年3月11日和2013年8月2日,燕雨翔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3万元为燕雨翔和王海艳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10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交款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7.14万元。计被骗取6.16万元。
115、2013年3月13日,王文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苗素琴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6720元。计被骗取2.628万元。
116、2013年3月21日,李文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李文军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入住每月享受380元。共领取1.656万元。计被骗取3.744万元。
117、2013年3月21日,王利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王秀民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8740元。计被骗取4.126万元。
118、2013年3月21日,魏占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魏国发、韩久芳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入住享受380元。共领取2.692万元。计被骗取7.308万元。
119、2013年3月24日,王淑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9120元。计被骗取4.488万元。
120、2013年3月29日,孝玉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孝玉芬、陈兴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748万元。计被骗取9.052万元。
121、2013年4月11日,倪树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倪景林、葛桂荣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1.728万元。计被骗取4.872万元。
122、2013年4月14日,解继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5.75万元。计被骗取4.25万元。
123、2013年4月14日,张子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子树、王玉莲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1.672万元。计被骗取4.928万元。
124、2013年4月25日,张国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祝洪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6440元。计被骗取2.656万元。
125、2015年5月5日,王存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存、尚国荣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1.672万元。计被骗取4.928万元。
126、2013年5月12日,隋士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隋士友和杨秀芬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隋士友共领取9.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127、2013年5月13日,周景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米桂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5880元。计被骗取2.712万元。
128、2013年5月28日,刘宝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刘宝忠和于景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11万元。计被骗取9万元。
129、2013年6月1日,鲍俊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鲍喜恩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7980元。计被骗取4.602万元。
130、2013年6月6日,陈秀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陈秀华未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5万元。
131、2013年6月6日,王凤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李凤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6440元。计被骗取2.656万元。
132、2013年6月8日,崔井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国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5880元。计被骗取2.712万元。
133、2013年6月8日,刘忠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忠和、田桂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76万元。计被骗取5.424万元。
134、2013年7月14日,刘亚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7.8万元为刘海玉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不入住每月享受1400元,共领取2.06万元。计被骗取5.74万元。
135、2013年7月20日,刁桂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5万元。计被骗取5万元。
136、2013年7月21日,邵举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3.3万元为邵举、康建津、刘玉花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10万元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交款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10.316万元。计被骗取12.984万元。
137、2013年8月10日,王志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2.2万元为王志奎和杨桂琴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780元,共领取5.004元。计被骗取7.196万元。
138、2013年8月14日,许文奇、尹玉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600元。共领取1.024万元。计被骗取5.576万元。
139、2013年8月18日,孙红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杨凤琴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5320元。计被骗取2.768万元。
140、2013年8月31日,刘建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甘亚芹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20元。计被骗取3.188万元。
141、2013年9月2日,阎翠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4480元。计被骗取2.852万元。
142、2013年9月2日,孙凤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孙凤兰、李广办理终身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入住每月享受560元,共领取1.072万元。计被骗取5.528万元。
143、2013年9月13日,王术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田井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5040元。计被骗取2.796万元。
144、2013年9月14日和2013年10月2日,郭瑞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李凤云和郭瑞芝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10万元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8.25万元。计被骗取11.75万元。
145、2013年9月14日,郭振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7600元。计被骗取2.54万元。
146、2013年9月14日,郭振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双方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2014年5月,郭振发入住养老院,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改为280元,郭振发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600元。计被骗取2.54万元。
147、2013年9月20日,平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建平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6640元。计被骗取2.636万元。
148、2013年9月22日,乌尼日其其格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昂斯勒码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5040元。计被骗取2.796万元。
149、2013年9月22日,韩向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6740元。计被骗取4.326万元。
150、2013年10月2日和2013年12月6日,吴凤连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8.3万元为吴凤连和曹友信办理终身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3.3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交款5万元入住每月享受380元。共领取1.432万元。计被骗取6.868万元。
151、2013年10月5日,陈瑞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6.6万元为陈文、张翠平、王景、陈瑞枝、王金磊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陈文、张翠平、王景、陈瑞枝每人每月享受2500元最低生活保证金,王金磊每月享受7500元最低生活保证金,共领取19.542万元。计被骗取37.058万元。
152、2013年10月8日,玛英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玛英嘎、唐瑞贤和包勇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28万元。计被骗取8.572万元。
153、2013年10月14日和2015年2月,张瑞华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2500元。共领取1.03万元。计被骗取8.97万元。
154、2013年10月18日,贾国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贾国安、雇敬东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9520元。计被骗取5.648万元。
155、2013年10月27日,郑翠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郑文存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入住享受380元。共领取1.452万元。计被骗取3.948万元。
156、2013年11月3日,王凤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邓桂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4940元。计被骗取4.506万元。
157、2013年11月5日,王智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宇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4480元。另在2015年3月17日王智勇又支付2.1万元的单间费。计被骗取4.952万元。
158、2013年11月9日,陈玉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王凤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6080元。计被骗取4.792万元。
159、2013年11月10日,丁久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丁国祥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入住每月享受380元。共领取9420元。计被骗取4.458万元。
160、2013年11月13日,张金禄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金禄和孙秀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960元。计被骗取5.704万元。
161、2013年11月14日,高金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6460元。计被骗取4.754万元。
162、2013年11月17日,郑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郑桂兰、杨玉春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1.088万元。计被骗取5.512万元。
163、2013年11月24日,杨金龙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杨金龙和李淑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960元。计被骗取5.704万元。
164、2013年11月25日,李国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范亚凡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共领取1.92万元。计被骗取8.88万元。
165、2013年12月1日,杨慧敏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崔瑞华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4480元。计被骗取2.852万元。
166、2013年12月14日,徐国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徐国昌、马桂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400元。计被骗取5.76万元。
167、2013年12月17日,程建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4万元为程建文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共领取9000元。计被骗取7.5万元。
168、2013年12月18日,史玉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8960元。计被骗取2.404万元。
169、2013年12月22日和2014年3月30日,庞莹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庞守玉、王春梅、张广花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2.108万元。计被骗取7.792万元。
170、2013年12月25日,郭素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7万元为王宪桂、郭建军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60元。共领取9900元。计被骗取7.71万元。
171、2013年12月29日和2014年12月20日,吕言彬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6万元为吕志国、吕言彬和赵秀侠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款6万元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交款10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2000元。共领取1.02万元。计被骗取14.98万元。
172、2014年1月5日,王秀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九明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00元。计被骗取3.16万元。
173、2014年1月9日,张素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3920元。计被骗取2.908万元。
174、2014年1月11日和2014年2月17日,王淑芹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王淑芹和马银智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8440元。计被骗取5.756万元。
175、2014年1月16日,王爱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3.5万元。计被骗取6.5万元。
176、2014年1月22日,许文全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许文臣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入住每月享受380元。共领取9660元。计被骗取4.434万元。
177、2014年2月23日,王晓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凤刚、刘淑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7280元。计被骗取5.872万元。
178、2014年3月26日,王成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成树、张凤桐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6720元。计被骗取5.928万元。
179、2014年4月30日,李树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并与刘锦光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入住享受380元。共领取6900元。计被骗取4.71万元。
180、2014年5月21日,姜秀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姜喜文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每月享受280元。共领取3720元。计被骗取2.928万元。
181、2014年5月22日,祝艳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彩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计被骗取3.3万元。
182、2014年5月29日,冯玉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7万元为刘鑫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60元,共领取6600元。计被骗取8.04万元。
183、2014年6月13日,刘树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960元。计被骗取3.104万元。
184、2014年7月20日,张书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万元为张艾增办理临时养老,目前还差张艾增8个月养老费,共计6664元。计被骗取0.6664万元。
185、2014年7月,张瑞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王秀芝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2280元。计被骗取4.772万元。
186、2014年7月,范小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范丕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3420元。计被骗取5.058万元。
187、2014年9月1日,李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2660元。计被骗取5.134万元。
188、2014年9月12日,王晓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王海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2280元。计被骗取5.172万元。
189、2014年9月15日,李志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王国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900元。计被骗取5.21万元。
190、2014年9月22日,卢爱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卢金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900元。计被骗取5.21万元。
191、2014年9月27日,胡占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王素香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1.5万元。计被骗取8.5万元。
192、2014年10月3日,王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900元。计被骗取5.21万元。
193、2014年10月19日,孟素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万元为孟显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500元,共领取2500元。计被骗取7.75万元。
194、2014年10月21日,黄丛森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玉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400元。计被骗取3.16万元。
195、2014年10月26日和2015年3月4日,卢景荣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8.7万元为卢景荣和张玉彬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交纳5.4万元不入住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入住享受380元。共领取4380元。计被骗取8.262万元。
196、2014年10月28日,张秀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900元。计被骗取5.21万元。
197、2014年10月31日,张澜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张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900元。计被骗取5.21万元。
198、2014年11月13日,崔占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龚秀兰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龚秀兰没有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5.4万元。
199、2014年11月26日,绍荣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秀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王秀珍没有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3.3万元。
200、2014年12月12日,耿素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耿强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760元。计被骗取5.324万元。
201、2014年12月20日,王国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计被骗取3.3万元。
202、2014年12月21日,陈景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顾广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40元。计被骗取3.216万元。
203、2014年12月23日,张子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140元。计被骗取5.286万元。
204、2014年12月23日,吴峰亭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吴峰亭、大双办理终生养老,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不入住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入住享受280元。共领取3520元。计被骗取6.248万元。
205、2014年12月30日,张起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张国林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1140元。计被骗取5.286万元。
206、2015年1月21日,聂桂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840元。计被骗取3.216万元。
207、2015年2月27日,柴有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柴树合、曹凤华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20元。计被骗取6.488万元。
208、2015年3月1日,陶俊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陶语、冯文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1120元。计被骗取6.488万元。
209、2015年3月1日,刘淑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4.26万元为张喜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560元。计被骗取4.204万元。
210、2015年3月5日,陈国永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陈联办理临时养老,目前还差陈联4.5个月养老费,共计4050元。计被骗取0.405万元。
211、2015年3月7日,张桂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与刘锦光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共领取5000元。计被骗取9.5万元。
212、2015年3月10日,赵凤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万元为赵宗芳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计被骗取3万元。
213、2015年3月22日,朱守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李珠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80元。计被骗取3.272万元。
214、2015年3月23日,于俊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魏桂荣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魏桂荣未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3.3万元。
215、2015年3月25日,房德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房德有和耿树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房德有未领取到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10.8万元。
216、2015年4月15日,王晶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范桂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抚养协议,协议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80元。计被骗取3.272万元。
217、2015年4月16日,付秀阁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付秀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280元。共领取280元。计被骗取3.272万元。
218、2015年4月19日,刘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高玉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共领取380元。计被骗取5.362万元。
219、2015年4月19日,王化廷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万元为王秀丽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400元,王化廷没有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6万元。
220、2015年4月20日,梁振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梁才、段国珍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人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未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10万元。
221、2015年4月28日,王新然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王金财办理临时养老,目前还差王金财8个月养老费,共计7200元。计被骗取0.72万元。
222、2015年5月,李淑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8万元为麻素珍办理临时养老,尚欠10个月养护费1.5万元。计被骗取1.5万元。
223、2015年5月2日,孟昭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380元。孟昭友没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5.4万元。
224、2015年5月19日,孙旭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王素花办理临时养老,目前还差王素花7个月养老费,共计6300元。计被骗取0.63万元。
225、2015年6月17日,孙丽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06万元为何根香办理临时养老,目前还差何根香13个月养老费,共计2.21万元。计被骗取2.21万元。
226、2015年8月3日,金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400元为金凤文办理临时养老,目前还差金凤文3.5个月养老费,共计4900元。计被骗取0.49万元。
227、2015年8月21日,于树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44万元为于国金办理临时养老,还差于国金10个月养老费,共计1.2万元。计被骗取1.2万元。
228、2011年11月11日,姜树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树春、刘凤云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4万元。计被骗取4.36万元。
229、2012年5月12日和2013年9月10日,王国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44万元。计被骗取4.656万元。
230、2014年9月30日,何玉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0.168万元。计被骗取3.132万元。
231、2014年11月,曲文龙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曲国华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0.152万元。计被骗取5.248万元。
232、2011年4月21日,杜桂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412万元。计被骗取1.888万元。
233、2012年4月,孙志强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0.98万元。2014年1月-2月,孙志强向被告人刘锦光交单间费2.5万元,计被骗取4.82万元。
(二)未入住部分
1、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1日,张云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3.3万元为张春玲、王连学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42万元。计被骗取4.88万元。
2、2010年11月8日,丛月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2万元。计被骗取0.18万元。
3、2011年1月19日和2015年1月21日,吴宗廷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3万元为李凤华、吴冬梅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44万元。计被骗取9.86万元。
4、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3月26日,盛玉华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9.9万元为盛殿才、徐国荣、盛玉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9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5、2011年2月23日,曲素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88万元。计被骗取0.42万元。
6、2011年2月25日,李树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树明、韩桂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8万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7、2011年2月25日和2013年6月14日,任振林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3万元为任振林、刘桂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5万元。计被骗取3.8万元。
8、2011年3月6日和2012年2月,李明有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3.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35万元。计被骗取1.25万元。
9、2011年3月9日,朱秀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27万元。计被骗取0.03万元。
10、2011年3月12日,毕秀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88万元。计被骗取0.42万元。
11、2011年3月19日,魏景全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魏景全、魏淑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76万元。计被骗取0.84万元。
12、2011年3月19日,魏殿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魏殿民、刘艳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76万元。计被骗取0.84万元。
13、2011年3月26日至2013年12月7日,康玉华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9.9万元为康玉华、胡海峻、王亚青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49万元。计被骗取7.41万元。
14、2011年3月28日,王永顺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永顺、李晓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8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15、2011年3月29日,康金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康金莲、王贵锋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76万元。计被骗取0.84万元。
16、2011年4月8日至2013年12月22日,韩忠杰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6.1万元为韩忠杰、韩国刚、韩国立、韩晏立、邢翠芝、韩昊立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68万元。计被骗取13.42万元。
17、2011年4月12日,池文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池文臣、韩玉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8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18、2011年4月15日,刘迎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迎华、于淑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52万元。计被骗取1.08万元。
19、2011年4月26日,赵振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赵振凯、于桂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6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20、2011年4月26日,孙淑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6万元。计被骗取0.54万元。
21、2011年4月26日,于桂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于桂芝、苑克池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6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22、2011年4月27日和2015年3月27日,高国军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为高玉峰、付桂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89万元。计被骗取4.11万元。
23、2011年4月28日,刘亚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亚军、秦中丽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6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24、2011年4月28日,秦秀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秀春、徐淑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6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25、2011年4月28日,刘亚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亚清、高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6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26、2011年5月4日,贾宗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贾宗艳、邱和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8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27、2011年5月7日和2011年5月11日,邵素珍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52万元。计被骗取1.08万元。
28、2011年5月11日,郭秀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6万元。计被骗取0.54万元。
29、2011年5月11日和2012年1月12日,邵素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邵素兰、朱瑜、朱景春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32万元。计被骗取2.58万元。
30、2011年5月26日,李志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志军、王金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6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31、2011年5月26日,张艳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荣、李杭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4万元。计被骗取1.2万元。
32、2011年5月26日,刘运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运祥、张凤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4万元。计被骗取1.2万元。
33、2011年6月13日和2011年12月17日,韩某玥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9.9万元为韩秀凤、韩瑞山、赵秀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252万元。计被骗取2.648万元。
34、2011年7月11日,冯树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万元。计被骗取0.6万元。
35、2011年7月18日,刘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琢、王桂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8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36、2011年7月19日,张景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景义、曹桂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16万元。计被骗取1.44万元。
37、2011年8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池文苹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6.4万元为池文苹、钟素云、燕国生、荷花、朱占明、赵淑香、宋振久、王荣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92万元。计被骗取21.48万元。
38、2011年8月12日,王海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梁玉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2万元。计被骗取1.08万元。
39、2011年8月14日,刘利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吴建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8万元。计被骗取0.72万元。
40、2011年9月1日和2014年5月29日,韩秀坤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3万元为秦淑莲、王志强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46万元。计被骗取8.84万元。
41、2011年9月1日,倪晓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倪晓峰、王冬梅、倪晓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56万元。计被骗取2.34万元。
42、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5月29日,初洪荣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9.9万元为初洪荣、毛宏星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14万元。计被骗取5.76万元。
43、2011年9月19日,辛艳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2万元。计被骗取0.78万元。
44、2011年9月20日,张玉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玉霞、谭友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04万元。计被骗取1.56万元。
45、2011年9月22日,刘翠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9.8万元为刘翠琴、王锐军、张宝昌、刘翠芳、张云、刘翠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12万元。计被骗取4.68万元。
46、2011年9月23日,郭景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64万元。计被骗取0.66万元。
47、2011年10月1日,王久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久成、哈斯其其格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04万元。计被骗取1.56万元。
48、2011年10月8日,何广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何广春、王玉侠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92万元。计被骗取1.68万元。
49、2011年10月25日,王久龄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久龄、刘亚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4.8万元。计被骗取1.8万元。
50、2011年11月9日,王风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何静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万元。计被骗取0.9万元。
51、2011年11月12日,金广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金广峰、张艳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万元。计被骗取1.8万元。
52、2011年11月14日,薛凤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3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53、2011年11月5日,刘清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万元。计被骗取0.9万元。
54、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刘清明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2万元为王桂荣、刘清明、张飞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8万元。计被骗取8.52万元。
55、2011年11月25日,梁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梁国华、刘会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5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56、2011年11月26日,王荣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瑞莲、赵洪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8万元。计被骗取1.92万元。
57、2011年12月5日和2012年5月14日,李翠君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李翠君和田子清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3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58、2011年12月8日,吕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吕义、张连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8万元。计被骗取1.92万元。
59、2011年12月11日和2012年3月24日,康久华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张桂芬和康久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2万元。计被骗取1.98万元。
60、2011年12月14日,薛建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薛安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61、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3月30日,陈圣洁共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2万元为陈圣洁、李艳林、陈中军、刘艳红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72万元。计被骗取6.48万元。
62、2011年12月16日,姚志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63、2011年12月17日,程秀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1.26万元。
64、2011年12月21日,王玉森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赵玉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2万元。计被骗取1.08万元。
65、2011年12月24日,吕淑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吕淑芬、任家环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8万元。计被骗取1.92万元。
66、2011年12月24日,董凤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刁金凤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67、2011年12月26日,于洪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于洪有、董艳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5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68、2011年12月26日,王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2万元。计被骗取1.08万元。
69、2011年12月26日,李苏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70、2011年12月27日,李志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3万元。计被骗取0.57万元。
71、2011年12月30日,杨度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杨度发、王瑞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5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72、2011年12月30日,刘海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海峰、杨桂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5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73、2011年12月30日和2013年2月23日,康玉宝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46.6万元为康玉宝、方彩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9.68万元。计被骗取16.92万元。
74、2011年12月31日,方海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方海玉、陈秀芳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5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75、2012年1月12日,李占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占文、郭凤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3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76、2012年1月13日和2013年2月14日,王秀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秀莲和史景龙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6万元。计被骗取2.94万元。
77、2012年1月13日,陈淑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78、2012年1月18日,李金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79、2012年1月18日,姜桂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桂莲、张文海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8万元。计被骗取1.92万元。
80、2012年1月18日,张柏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81、2012年1月29日,金素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34万元。计被骗取0.96万元。
82、2012年1月30日,王延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怀东、韩凤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5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83、2012年1月31日,张国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国峰、方桂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4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84、2012年2月3日和2012年2月10日单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单春和崔彩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万元。计被骗取2.4万元。
85、2012年2月7日,张松坡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松坡、姜春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4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86、2012年2月7日,李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义、宋玉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4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87、2012年2月11日,宋志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宋志贤、王凤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3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88、2012年2月14日,张淑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9万元。计被骗取0.71万元。
89、2012年2月18日,李树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5万元。计被骗取0.85万元。
90、2012年2月20日,王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6万元。计被骗取1.14万元。
91、2012年2月22日,孙大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赵玉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8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92、2012年2月29日,韩学礼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韩学礼、王玉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3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93、2012年3月3日,赵夫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2万元。计被骗取0.78万元。
94、2012年3月3日,刘淑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万元。计被骗取1.2万元。
95、2012年3月3日,张玉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2万元。计被骗取1.08万元。
96、2012年3月10日,李志慧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2万元。计被骗取0.78万元。
97、2012年3月12日,李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玉、范玉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4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98、2012年3月18日,张秀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万元。计被骗取1.2万元。
99、2012年3月26日,李亚琴、朱跃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3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100、2012年3月26日,马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马成、李彩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3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101、2012年3月26日,朱玉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朱玉霞、李佐林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万元。计被骗取2.4万元。
102、2012年3月28日和2012年5月19日,任学忠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3.2万元为任义、王凤琴、任学忠、李树春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4万元。计被骗取4.8万元。
103、2012年4月6日,刘桂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36万元。计被骗取1.264万元。
104、2012年5月1日,王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泽菲、王艳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8万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105、2012年5月8日,张国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国莲、甄亚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8万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106、2012年5月12日,张秀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6万元。计被骗取1.44万元。
107、2012年5月13日,乌兰图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1.26万元。
108、2015年5月14日至2013年9月15日,鲍桂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6万元为纪艳峰、纪婷婷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8万元。计被骗取12.2万元。
109、2012年5月14日,孙玉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4万元。计被骗取1.6万元。
110、2012年5月14日,黄艳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5万元。计被骗取1.5万元。
111、2012年5月17日和2014年12月,张胜勇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0万元为张胜勇、孟秀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2万元。计被骗取14.78万元。
112、2012年5月21日,赵金龙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赵金龙、孟显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8万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113、2012年5月23日,梁素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1.26万元。
114、2012年5月28日,乔彩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4万元。计被骗取1.6万元。
115、2012年5月28日,许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许奎、袁青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8万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116、2012年5月30日,汪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汪明、张玉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8万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117、2012年5月31日至2014年12月18日,李秀荣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5万元为李秀荣和白俊青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3万元。计被骗取9.7万元。
118、2012年6月2日,王景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玉海、丁素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96万元。计被骗取2.64万元。
119、2012年6月4日,许友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8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120、2012年6月9日,张素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3万元。计被骗取1.7万元。
121、2012年6月21日,刘福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2万元。计被骗取1.38万元。
122、2012年6月27日,高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2万元。计被骗取1.38万元。
123、2012年6月27日和2014年11月,李凤民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0万元为李凤民、刘玉环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48万元。计被骗取14.52万元。
124、2012年6月29日和2014年3月22日,姜玉娟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万元。计被骗取5万元。
125、2012年6月29日,王某1森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1.26万元。
126、2012年7月3日,张金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万元。计被骗取1.9万元。
127、2012年7月3日,曲宝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6万元。计被骗取1.44万元。
128、2012年7月9日,海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万海义、魏凤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84万元。计被骗取2.76万元。
129、2012年7月21日,王桂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凤春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2万元。计被骗取1.38万元。
130、2012年7月21日和2013年8月31日,王桂琴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9.9万元为王永福、王凤荣、王庆和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8万元。计被骗取5.22万元。
131、2012年7月23日,张凤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玉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8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132、2012年8月1日,陈玉海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陈玉海、马明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72万元。计被骗取2.88万元。
133、2012年8月5日和2015年3月9日,陈吉合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2万元。计被骗取7.88万元。
134、2012年8月8日,宋绍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宋绍岐、王国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52万元。计被骗取8.48万元。
135、2012年8月17日,袁廷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袁廷富、张桂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万元。计被骗取3万元。
136、2012年8月18日,刘阔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阔、马素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72万元。计被骗取2.88万元。
137、2012年8月22日,秦海燕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秦海燕、王志强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72万元。计被骗取2.88万元。
138、2012年8月26日,郑玉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万元。计被骗取2万元。
139、2012年8月26日,连淑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邵玉贤、吕春祥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2万元。计被骗取3.8万元。
140、2012年8月27日,崔占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宗岐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6万元。计被骗取1.44万元。
141、2012年8月28日,王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郭树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万元。计被骗取1.5万元。
142、2012年8月30日,张录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马桂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万元。计被骗取1.9万元。
143、2012年9月3日,马玉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万元。计被骗取1.5万元。
144、2012年9月8日,梅立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梅玉华、王素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万元。计被骗取3万元。
145、2012年9月19日,张艳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桂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万元。计被骗取1.5万元。
146、2012年10月13日,陈占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68万元。计被骗取1.62万元。
147、2012年10月16日,张志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马成龙、李国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36万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148、2012年10月19日,陈丽娜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梁翠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9万元。计被骗取2.1万元。
149、2012年10月23日,白玉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56万元。计被骗取1.744万元。
150、2012年10月25日,郭素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68万元。计被骗取1.62万元。
151、2012年10月25日,郭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贾素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74万元。计被骗取1.56万元。
152、2012年10月27日,金洪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金洪梅、宋敏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6万元。计被骗取4.4万元。
153、2012年10月31日和2013年10月24日,初洪峰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为初洪峰、贾秀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万元。计被骗取3.9万元。
154、2012年11月4日,燕晓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燕晓军、李文香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36万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155、2012年11月8日,李茂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庞淑平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68万元。计被骗取1.62万元。
156、2012年11月28日,闫凤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8万元。计被骗取2.5万元。
157、2012年12月1日,秦保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秦保英、姜树和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万元。计被骗取7万元。
158、2012年12月7日和2013年1月8日,谢永生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3万元为时凤琴、谢永生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31万元。计被骗取4.99万元。
159、2012年12月9日和2014年10月26日,王玉友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2万元。计被骗取6.8万元。
160、2012年12月14日,郭裕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郭裕民、赵云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2万元。计被骗取3.48万元。
161、2012年12月16日,郑国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6万元。计被骗取1.74万元。
162、2012年12月16日,童彦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冯明亮、童希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2万元。计被骗取3.48万元。
163、2012年12月17日,曹喜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曹喜国、郭爱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24万元。计被骗取3.36万元。
164、2012年12月24日,马占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2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万元。计被骗取2.5万元。
165、2012年12月24日,刘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军、吕淑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68万元。计被骗取1.92万元。
166、2012年12月24日和2014年12月,杜素春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5万元。计被骗取6.85万元。
167、2012年12月29日至2014年8月26日,徐宝军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20万元为徐宝军、李洁办理终身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3.1万元。计被骗取76.9万元。
168、2012年12月31日,于振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6万元为腾玉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6万元。计被骗取3万元。
169、2013年1月1日,周玉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1.8万元。
170、2013年1月7日,刘海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海平、陈桂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88万元。计被骗取3.72万元。
171、2013年1月8日,董文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6万元。计被骗取1.74万元。
172、2013年1月11日,刘桂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1.8万元。
173、2013年1月14日,王淑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6万元。计被骗取1.74万元。
174、2013年1月14日,杨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杨成、王淑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万元。计被骗取4.8万元。
175、2013年1月18日,王庆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凤贤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6元。计被骗取1.74万元。
176、2013年1月19日,王亚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王旭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6万元。计被骗取1.74万元。
177、2013年1月23日,邹殿广、李亚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2万元。计被骗取3.48万元。
178、2013年1月23日,陈彩楼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朱显、陈彩楼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2万元。计被骗取3.48万元。
179、2013年1月26日,韩桂秀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韩景祥、刘景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万元。计被骗取7万元。
180、2013年1月26日,王国燕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1.8万元。
181、2013年1月26日,雷玉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1.8万元。
182、2013年1月26日,董桂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李国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6万元。计被骗取1.74万元。
183、2013年1月27日和2013年1月29日,杨凤山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0万元为于春华和杨凤山办理终生养老(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5万元。计被骗取7.5万元。
184、2013年1月29日,杨春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杨春生、麻桂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2万元。计被骗取3.48万元。
185、2013年1月31日,邹殿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邹殿启、周宝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2万元。计被骗取3.48万元。
186、2013年2月4日和2013年7月23日,李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7.5万元。计被骗取42.5万元。
187、2013年2月5日,武学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武学军、吕文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万元。计被骗取3.6万元。
188、2013年2月5日,张春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琢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44万元。计被骗取1.86万元。
189、2013年3月20日,李瑞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190、2013年3月21日,王瑞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万元。计被骗取2.6万元。
191、2013年3月23日,付清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付祥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44万元。计被骗取1.86万元。
192、2013年3月24日,张晓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7万元为张明、孙素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76万元。计被骗取6.524万元。
193、2013年3月26日2015年3月26日,张晓荣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万元。计被骗取7.6万元。
194、2013年3月27日和2014年5月25日,陈贵生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6.6万元为陈贵生、邹凤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76万元。计被骗取18.84万元。
195、2013年3月27日和2014年12月6日,林晓辉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6.6万元为林玉、张秀荣、武彩凤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88万元。计被骗取12.72万元。
196、2013年3月27日,张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万元。计被骗取2.6万元。
197、2013年3月27日,张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44万元。计被骗取1.86万元。
198、2013年4月7日,王玉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王玉和、刘桂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5万元。计被骗取8.5万元。
199、2013年4月8日,李胜磊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曹秀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2万元。计被骗取1.98万元。
200、2013年4月8日,仪垂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8万元。计被骗取1.92万元。
201、2013年4月10日,刘海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海玉、苗桂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6万元。计被骗取3.84万元。
202、2013年4月20日,卢桂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8万元。计被骗取1.92万元。
203、2013年4月21日,姜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75万元。计被骗取4.25万元。
204、2013年4月27日,田森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田森、高凤芹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万元。计被骗取7.6万元。
205、2013年5月4日,贾秀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万元。计被骗取2.8万元。
206、2013年5月5日,高凤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高凤霞、吕国存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万元。计被骗取5.8万元。
207、2013年5月11日,张振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张振民、哈斯图雅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5万元。计被骗取9.5万元。
208、2013年5月12日,张英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英杰、王秀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64万元。计被骗取3.96万元。
209、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23日,王晓红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2.75万元。计被骗取77.25万元。
210、2013年5月15日,胡玉香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胡玉坤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211、2013年5月16日和2013年11月11日,谷林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共支付6.6万元为谷林峰、贾桂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4.32万元。
212、2013年5月19日,魏树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魏树田、韩素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5万元。计被骗取8.5万元。
213、2013年5月29日,于井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万元。计被骗取3.2万元。
214、2013年6月4日,王晓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5万元。计被骗取4.75万元。
215、2013年6月27日,姚素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6万元。计被骗取2.04万元。
216、2013年6月29日,郭士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郭向荣、张秀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2万元。计被骗取4.08万元。
217、2013年7月15日,丁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张素梅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万元。计被骗取3.6万元。
218、2013年7月21日,张永贵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永贵、康建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万元。计被骗取4.2万元。
219、2013年8月10日,叶凤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20、2013年8月17日,段秀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段秀荣、魏殿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4.32万元。
221、2013年8月17日,霍永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22、2013年8月18日,郑贵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郑贵文、王素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元。计被骗取4.32万元。
223、2013年8月25日,张翠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24、2013年8月25日,杨春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25、2013年8月25日,张翠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26、2013年8月31日,黄艳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黄宝林、张淑琴、齐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42万元。计被骗取6.48万元。
227、2013年8月31日,王玉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28、2013年8月31日和2014年5月29日,代秀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2万元为代秀珍、李振军、于秀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18万元。计被骗取8.82万元。
229、2013年8月31日,黄久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黄久林、王瑞匣、李淑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42万元。计被骗取6.48万元。
230、2013年8月31日,李瑞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31、2013年8月31日,李振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振民、李素文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8万元。计被骗取4.32万元。
232、2013年8月31日,李振银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4万元。计被骗取2.16万元。
233、2013年8月31日,王桂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董凤成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600元。计被骗取2.34万元。
234、2013年8月31日,张胜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张胜波、姚晓梅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5万元。计被骗取10.5万元。
235、2013年9月2日,吴海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吴海军、宋凤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8万元。计被骗取7万元。
236、2013年9月3日和2014年12月9日,董云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77万元。计被骗取11.53万元。
237、2013年9月6日,杨风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8万元。计被骗取2.22万元。
238、2013年9月6日,张翠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8万元。计被骗取2.22万元。
239、2013年9月7日,张xx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xx、孙秀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6万元。计被骗取4.44万元。
240、2013年9月7日,李瑞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241、2013年9月7日,周素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周素丽、孙广义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42、2013年9月10日,张国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国树、石玉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6万元。计被骗取4.44万元。
243、2013年9月10日,曲秀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曲秀英、姜振国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44、2013年9月14日,杨凤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8万元。计被骗取2.22万元。
245、2013年9月14日,张翠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8万元。计被骗取2.22万元。
246、2013年9月14日,张翠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8万元。计被骗取2.22万元。
247、2013年9月15日,高会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高会娟、李玉兰、林树财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6万元。计被骗取6.84万元。
248、2013年9月21日,王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军、平志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6万元。计被骗取4.44万元。
249、2013年9月25日,丁亚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丁亚军、王凤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6万元。计被骗取4.44万元。
250、2013年9月26日,牛宝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8万元。计被骗取2.22万元。
251、2013年10月4日,王凤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凤学、王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52、2013年10月4日,王凤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253、2013年10月4日,鲍其木格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周桂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7万元。计被骗取3.3万元。
254、2013年10月8日,赵凤廷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赵凤廷、曲秀平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55、2013年10月8日,王玉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256、2013年10月8日,王玉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玉荣、郭清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57、2013年10月9日和2014年11月29日,张英才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6.6万元为张国成、刘桂芝、张英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21万元。计被骗取11.39万元。
258、2013年10月10日,田立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杨振国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7万元。计被骗取3.7万元。
259、2013年10月13日,孟庆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孟庆义、胡秀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60、2013年10月13日,吕雯雯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吕汉林、李晓华、王淑贤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6万元。计被骗取6.84万元。
261、2013年10月16日,王秀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5万元。计被骗取5.75万元。
262、2013年10月16日,王秀全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5万元。计被骗取5.75万元。
263、2013年10月16日,王秀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5万元。计被骗取5.75万元。
264、2013年10月16日,王秀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5万元。计被骗取5.75万元。
265、2013年10月18日,徐志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徐志国、李桂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66、2013年10月24日,李桂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庞国海、庞奇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67、2013年10月24日,张凤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268、2013年10月24日,王桂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2万元。计被骗取2.28万元。
269、2013年10月25日,左建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左建军、高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70、2013年10月26日,邹吉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邹吉霞、于祥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71、2013年10月27日,苑国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苑国祥、石凤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72、2013年10月27日,马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马桂兰、高海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73、2013年10月27日,刘振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振友、张凤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4.56万元。
274、2013年11月7日,李佐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朱文丽、张艳梅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8万元。计被骗取4.62万元。
275、2013年11月25日,郭向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郭向新、李月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2万元。计被骗取4.68万元。
276、2013年11月26日,赵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600元。计被骗取2.34万元。
277、2013年11月26日,赵桂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毛宏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000元。计被骗取2.4万元。
278、2013年11月26日,黄万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600元。计被骗取2.34万元。
279、2013年11月28日,温晓华向被告人刘锦光享受4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6.5万元。计被骗取23.5万元。
280、2013年12月7日,王浩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桂林、刘金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万元。计被骗取4.8万元。
281、2013年12月11日,李国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3.5万元。
282、2013年12月14日,李凤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7万元为李凤金、刘长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6万元。计被骗取6.14万元。
283、2013年12月16日,王振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振久、于桂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68万元。计被骗取4.92万元。
284、2013年12月25日,宋为利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3.9万元。
285、2013年12月27日,刘井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刘井文、梁学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8万元。计被骗取8万元。
286、2014年1月3日,王淑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40元。计被骗取2.876万元。
287、2014年1月5日,王秀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400元。计被骗取2.46万元。
288、2014年1月11日,王淑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40元。计被骗取2.876万元。
289、2014年1月16日和2014年6月25日,李翠霞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0万元为李翠霞、唐学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75万元。计被骗取14.25万元。
290、2014年1月22日,刘志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刘术春、侯井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万元。计被骗取13万元。
291、2014年1月23日,黄艳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黄宝平、丛素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44万元。计被骗取5.16万元。
292、2014年1月23日,赵连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000元。计被骗取2.4万元。
293、2014年1月24日,郭广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600元。计被骗取2.64万元。
294、2014年2月12日,邓玉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800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295、2014年2月22日,陈德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160元。计被骗取2.584万元。
296、2014年2月22日,许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200元。计被骗取2.58万元。
297、2014年2月22日,陈显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800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298、2014年2月25日,郑海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800元。计被骗取2.52万元。
299、2014年3月1日,秦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秦凤、董国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44万元。计被骗取5.16万元。
300、2014年3月4日,韩百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000元。计被骗取4.6万元。
301、2014年4月14日,刘淑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春、郭秀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2万元。计被骗取5.28万元。
302、2014年4月14日,李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江、刘淑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2万元。计被骗取5.28万元。
303、2014年4月14日,王振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潘景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600元。计被骗取2.64万元。
304、2014年4月14日,孙国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孙国祥、康建红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5万元。计被骗取14.5万元。
305、2014年4月18日,李淑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9.9万元为李淑娟、赵国峰、李桂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98万元。计被骗取7.92万元。
306、2014年4月20日,牛学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牛文化、田久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5.4万元。
307、2014年4月21日,张xx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张志学、杨平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万元。计被骗取8.6万元。
308、2014年4月23日,池文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600元。计被骗取2.64万元。
309、2014年4月23日,姜树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树军、张秀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2万元。计被骗取5.28万元。
310、2014年4月23日,赵晓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赵晓峰、关桂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32万元。计被骗取5.28万元。
311、2014年4月28日,陈贵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陈贵有、赵艳芳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5万元。计被骗取14.5万元。
312、2014年4月28日,刘凤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200元。计被骗取2.58万元。
313、2014年4月28日,盛宝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盛宝文、贺凤茹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5万元。计被骗取14.5万元。
314、2014年5月4日,高宇民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6.2万元为高宇民、高渭泽、王瑞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万元。计被骗取13.2万元。
315、2014年5月4日,高跃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高跃英、尤长有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万元。计被骗取8.8万元。
316、2014年5月5日,王玉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玉臣、郭向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5.4万元。
317、2014年5月5日,李月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月华、李月平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5.4万元。
318、2014年5月12日,王志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4.4万元。
319、2014年5月12日,王义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王义昌、白淑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万元。计被骗取8.8万元。
320、2014年5月13日,李树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万元。计被骗取7.5万元。
321、2014年5月13日,陈怀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万元。计被骗取7.5万元。
322、2014年5月14日,杨玉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杨玉生、齐秀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5.4万元。
323、2014年5月14日,吕振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2.7万元。
324、2014年5月17日,宋玉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万元。计被骗取7.5万元。
325、2014年5月18日,张凤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2.7万元。
326、2014年5月21日和2015年4月29日,姜艳辉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3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5万元。计被骗取27.75万元。
327、2014年5月29日,刘振中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刘振中、孙玉芹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万元。计被骗取8.8万元。
328、2014年5月29日,杨柏青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杨柏青、孙雅茹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5.4万元。
329、2014年5月29日,李桂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5万元。计被骗取7.75万元。
330、2014年5月29日,代秀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代秀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4.4万元。
331、2014年5月30日,车秀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2.7万元。
332、2014年5月30日,梁喜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梁树生、刘桂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5.4万元。
333、2014年5月30日,谭黎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义、王桂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5.4万元。
334、2014年5月30日,谭立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2.7万元。
335、2014年6月,王景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2.82万元。
336、2014年6月,王德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王玉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000元。计被骗取4.5万元。
337、2014年6月19日,陈建敏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2.82万元。
338、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11月14日,高月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0万元为高月英、王强、王子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5.75万元。计被骗取24.25万元。
339、2014年7月,吴凤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7万元为白喜玖、姜喜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2万元。计被骗取7.58万元。
340、2014年7月15日,杨亚茹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万元。计被骗取8万元。
341、2014年7月15日,刘显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万元。计被骗取8万元。
342、2014年7月15日,韩丽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000元。计被骗取4.6万元。
343、2014年7月28日,马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马义、冯素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万元。计被骗取16万元。
344、2014年8月和2014年11月20日,杨晓坡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20万元为杨晓坡、邓玉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75万元。计被骗取17.25万元。
345、2014年8月,许海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许海深、王玉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9600元。计被骗取5.64万元。
346、2014年8月9日和2015年3月6日,孙景国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万元为孙景国、胡秀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2万元。计被骗取8.78万元。
347、2014年8月11日,张桂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00元。计被骗取2.88万元。
348、2014年8月23日,唐艳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75万元。计被骗取8.25万元。
349、2014年8月24日,王永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75万元。计被骗取8.25万元。
350、2014年9月,胡秀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200元。计被骗取2.88万元。
351、2014年9月3日,唐艳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8.5万元。
352、2014年9月7日,杨松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杨松丽、张明林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16万元。计被骗取4.44万元。
353、2014年9月22日和2015年1月1日,张秀杰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0.8万元为王素玲、张秀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9.8万元。
354、2014年9月23日和2014年10月25日,董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张玉和董桂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1万元。计被骗取9.7万元。
355、2014年10月,陈淑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陈淑清、马长海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6万元。
356、2014年10月3日,王秀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3万元。
357、2014年10月10日,赵连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赵连奎、张桂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万元。计被骗取9.6万元。
358、2014年10月10日,范国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00元。计被骗取5万元。
359、2014年10月14日,孙洪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孙洪军、孙桂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9.8万元。
360、2014年10月15日,张金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00元。计被骗取2.94万元。
361、2014年10月18日,张金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金贤、杨宗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6万元。
362、2014年10月19日,赵淑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陆桂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000元。计被骗取4.9万元。
363、2014年10月20日,李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3万元。
364、2014年10月20日,杨凤喜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3万元。
365、2014年10月20日,刘清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贵林、张秀环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6万元。
366、2014年10月27日,王志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王志平、江桂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000元。计被骗取10万元。
367、2014年10月27日,梁瑞全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秀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3万元。
368、2014年10月29日,韩国安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韩国安、高玉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6万元。
369、2014年11月1日,赵树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赵相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000元。计被骗取4.9万元。
370、2014年11月3日,李化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李化英和张桂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000元。计被骗取10万元。
371、2014年11月7日,刘建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刘建军、李宝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00元。计被骗取6.24万元。
372、2014年11月11日,路文龙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平志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9万元。
373、2014年11月12日,张百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张百军、潘秀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000元。计被骗取10万元。
374、2014年11月12日,潘秀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00元。计被骗取5万元。
375、2014年11月13日,周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20万元为周珍、崔国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万元。计被骗取18万元。
376、2014年11月15日,赵高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8.7万元为赵海忠、赵高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400元。计被骗取8.06万元。
377、2014年11月18日,张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林、王艳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00元。计被骗取6.24万元。
378、2014年11月18日,张凤全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00元。计被骗取3.06万元。
379、2014年11月19日,孙晓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孙晓华、杨玉海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380、2014年11月21日,姜艳苓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艳苓、李忠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381、2014年11月21日,姜延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延成、金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382、2014年11月21日,姜艳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艳荣、郭海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383、2014年11月21日,姜桂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桂芬、李国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384、2014年11月21日,姜艳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姜艳花、侯明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385、2014年11月21日和2015年3月27日,徐桂兰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9.9万元为车吉恩、车吉昌、徐桂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600元。计被骗取9.24万元。
386、2014年11月23日,李桂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5万元。计被骗取8.75万元。
387、2014年11月24日,耿秀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00元。计被骗取3.06万元。
388、2014年11月27日,高跃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杜艳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00元。计被骗取5万元。
389、2014年11月27日,焦广成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杜永星、王凤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8500元。计被骗取9.95万元。
390、2014年11月29日,乌力吉白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吉木色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00元。计被骗取3.06万元。
391、2014年11月29日,杜艳立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桂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00元。计被骗取3.06万元。
392、2014年12月,边政永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边政永、刘桂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393、2014年12月1日,韩宗磊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00元。计被骗取5万元。
394、2014年12月3日,党秀珍、张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395、2014年12月3日,陈玉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4.7万元。
396、2014年12月6日,逯淑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00元。计被骗取4.6万元。
397、2014年12月7日和2015年2月13日,王玉帮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6.6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6.3万元。
398、2014年12月8日,娄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00元。计被骗取3.06万元。
399、2014年12月9日,王亚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00元。计被骗取4.6万元。
400、2014年12月9日,李维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李维忠、王桂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800元。计被骗取6.12万元。
401、2014年12月10日,仲会俭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9万元。
402、2014年12月10日,张洪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9万元。
403、2014年12月10日,韩宗占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04、2014年12月10日,顾广文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顾广文、马国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00元。计被骗取6.24万元。
405、2014年12月11日,王海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燕福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00元。计被骗取3.12万元。
406、2014年12月13日,任振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07、2014年12月14日,方海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方海林、贾玉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00元。计被骗取6.24万元。
408、2014年12月14日,刘桂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09、2014年12月19日,杜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6.2万元为宋胜群、汪卫华、汪锡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000元。计被骗取15.3万元。
410、2014年12月20日,倪生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倪生奎、李某13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00元。计被骗取6.24万元。
411、2014年12月27日和2015年2月1日,叶秀珍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叶秀珍和杨才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刘锦光支付墓地费用3000元,丧葬费3000元。计被骗取9.9万元。
412、2014年12月27日,韩宗山向被告人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13、2014年12月29日,徐素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14、2014年12月30日,孙国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00元。计被骗取3.12万元。
415、2014年12月30日,王秀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王占文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4.7万元。
416、2015年1月,任素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17、2015年1月5日,刘玉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00元。计被骗取3.12万元。
418、2015年1月8日,崔广永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崔旺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800元。计被骗取3.12万元。
419、2015年1月10日,张洪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9万元。
420、2015年1月10日,曹永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吕文栋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21、2015年1月15日,韩海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万元。计被骗取9万元。
422、2015年1月24日,刘广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刘广志、王淑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423、2015年1月25日,刘国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刘广生、张桂侠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0元。计被骗取10.2万元。
424、2015年1月26日,纪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5万元。计被骗取28.5万元。
425、2015年1月28日,刘桂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26、2015年1月28日,刘秀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刘桂琴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000元。计被骗取5.1万元。
427、2015年2月1日,王广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占文、王秀春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3600元。计被骗取6.24万元。
428、2015年2月3日,韩际学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王瑞珍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7500元。计被骗取9.25万元。
429、2015年2月3日,黄秀会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黄国彬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1000元。计被骗取5.3万元。
430、2015年2月12日,宫玉芝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7500元。计被骗取9.25万元。
431、2015年2月14日,王国凤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计被骗取3.18万元。
432、2015年2月25日,武志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冯兆云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5.2万元。
433、2015年2月27日,赵振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5000元。计被骗取9.5万元。
434、2015年3月3日,张海荣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435、2015年3月7日,赵俊霞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计被骗取3.18万元。
436、2015年3月11日,宋学仁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5.2万元。
437、2015年3月14日,程玉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5.2万元。
438、2015年3月15日,逯淑红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逯淑红、杨宏卫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9.8万元。
439、2015年3月15日和2015年3月17日,逯淑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逯淑杰和王炳东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4000元。计被骗取9.6万元。
440、2015年3月15日,逯淑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4.8万元。
441、2015年3月17日,段丹军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段丹军、庞维军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9.8万元。
442、2015年3月17日,张美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郭玉玲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4.8万元。
443、2015年3月17日,王娇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万元为李国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4.8万元。
444、2015年3月27日,王瑞祥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王瑞祥、张月芝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计被骗取6.48万元。
445、2015年3月27日,车亚静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446、2015年3月28日,陈建琴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447、2015年3月30日,王瑞丰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448、2015年3月30日,霍凤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计被骗取9.75万元。
449、2015年3月30日,焦秀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500元。计被骗取9.75万元。
450、2015年4月6日,王宝贵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李淑贤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计被骗取5.3万元。
451、2015年4月8日,任辉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计被骗取5.3万元。
452、2015年4月8日,任晓丽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李桂香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计被骗取5.3万元。
453、2015年4月8日,刘向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刘树森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454、2015年4月11日,张玉莲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计被骗取5.3万元。
455、2015年4月11日,王某1林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8万元为王某1林、王杰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00元。计被骗取10.6万元。
456、2015年4月11日,赵晓慧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000元。计被骗取5.3万元。
457、2015年4月13日,战军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邱玉荣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600元。计被骗取3.24万元。
458、2015年4月13日,张振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6.6万元为张玉发、秋玉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200元。计被骗取6.48万元。
459、2015年4月13日,王玉和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为王艳华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未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10万元。
460、2015年4月25日,张晓华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张晓华没有过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3.3万元。
461、2015年4月25日,韩桂梅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张桂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韩桂梅未领取过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3.3万元。
462、2015年5月4日,石峻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10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至今未领取到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10万元。
463、2015年5月7日,王玉娟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5.4万元为桑彩霞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至今未领取到最低生活保证金。计被骗取5.4万元。
464、2012年3月6日,李桂芬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并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600元,共领取2.16万元。计被骗取1.14万元。
465、2011年11月26日,冯树申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赵金花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46万元。计被骗取0.84万元。
466、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11月21日,姜树春及其儿子姜延成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16.5万元为姜桂琴、李明玉、姜桂荣、李树山、李东升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9.54万元。计被骗取6.96万元。
467、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12月14日,陈峰的亲戚杨海燕、杨海霞、于海红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30万元为孙晓斌、杨海霞、于海红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14万元。计被骗取16万元。
468、2013年12月7日,刘中瑞、田玉荣向被告人刘锦光共支付8.7万元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24万元。计被骗取6.46万元。
469、2012年5月26日,付连英向被告人刘锦光支付3.3万元为符振方办理终生养老(不入住),共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2.04万元。计被骗取1.26万元。
二、骗取借款部分
(一)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共同骗取借款部分:
1、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向李桂珍借款120万元,胡学善为担保人。经法院判决后胡学善替二人偿还了120万元。计骗取胡学善120万元。
2、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8月3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借款为名骗取高环宇150万元。
3、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养老院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向李秀娟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计骗取40万元。
4、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王惠忠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计骗取42.5万元。
5、2015年8月,尤树民在被告人曹亚玲的要求下给阿斯哈图养老院送煤29.86吨,价值1.1347万元,未付款。计骗取1.1347万元。
(二)被告人刘锦光单独骗取借款部分
1、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李宏涛152万元。
2、2012年2月28日和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李春雨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51.6万元。计骗取48.4万元。
3、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在松山区干沟村买地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王某1借款47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计骗取王某1458万元。
4、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刘锦光以建养老院用钱为由,以月息2分及2.2分为诱饵,向胡学善借款110万元,支付利息20.4万元。计骗取89.6万元。
5、2012年10月2日至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李文慧借款265万元,支付利息28.8万元。计骗取236.2万元。
6、2013年3月21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康玉宝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58.8万元。计骗取141.2万元。
7、2013年6月,被告人刘锦光以急需用钱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骗取苏某150万元。
8、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5分为诱饵,骗取李志军1547.38万元。
9、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王子龙140万元。
10、2013年11月9日至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李栢春140万元。
11、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关颖借款53万元,支付利息23.25万元。计骗取29.75万元。
12、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5分为诱饵向鲍桂云借款70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计骗取52万元。
13、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刘锦光以装修养老院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向魏树田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4.5万元。计骗取5.5万元。
14、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宋秀琴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8.4万元。计骗取11.6万元。
15、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月息2分为诱饵向杜素春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26万元。计骗取74万元。
16、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齐素红借款人民币53万元,支付利息5万元。计骗取48万元。
17、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刘锦光以购买侬信大厦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贺玉强借款60万元,支付利息21.6万元。计骗取38.4万元。
18、2014年2月6日至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锦光以购买大厦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李杰借款260万元,支付利息88.2万元。计骗取171.8万元。
19、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为养老院的职工开工资为由,以月息3分及5分为诱饵骗取王某211.5万元。
20、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及5分为诱饵向贾中雨借款112万元,支付利息14.4万元,计骗取97.6万元。
21、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刘锦光以在干沟盖养老院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向班海英借款200万元,支付本金及利息163万元。计骗取37万元。
22、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1借款91万元,支付利息13万元。计骗取78万元。
23、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5分为诱饵向李云峰借款300万元,支付利息154万元,计骗取146万元。
24、2014年4月5日,被告人刘锦光以在干沟盖养老院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李晓雪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计骗取14.6万元。
25、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急需用钱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陈鹏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计骗取82万元。
26、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锦光以装修养老院为由,以月息2分及3分利息为诱饵向李桂珍借款180万元,支付利息10.8万元。计骗取169.2万元。
27、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3月1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及5分为诱饵骗取姜某人民币104万元。
28、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赵某1人民币5.5万元。
29、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锦光以在干沟盖养老院为由,以月息2分及3分为诱饵骗取李秀荣84万元。
30、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刘锦光以给职工开工资为由,以月息3分及4分为诱饵向谢某借款284万元,支付利息78.64万元。计骗取205.36万元。
31、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刘锦光向张某借款110万元,以车抵债34万元。计骗取76万元。
32、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雷飒5万元。
33、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月息2分为诱饵向苏某1借款350万元,支付利息42万元。计骗取308万元。
34、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刘锦光向秦桂珍借款100万元,陈玉龙为担保人。后陈玉龙替刘锦光向秦桂珍偿还借款100万元。计骗取陈玉龙100万元。
35、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及4分为诱饵向谢文华借款126万元,支付利息39.12万元。计骗取86.88万元。
36、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及5分为诱饵向李素阁借款130万元,支付利息22.8万元。计骗取107.2万元。
37、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扩大养老院规模为由,以月息3分、4分为诱饵向邓淑文借款55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计骗取514万元。
38、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刘锦光以盖大厦为由骗取李翠霞70万元。
39、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陈瑞枝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计骗取41万元。
40、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许桂荣10万元。
41、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养老院用钱为由,骗取王某3人民币41万元。
42、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装修用钱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王某4人民币35万元。
43、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急需用钱为由,以月息3分及4分为诱饵向杜某1借款908万元,支付利息190万元。计骗取718万元。
44、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刘锦光以装修房屋为由向王道彬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4.8万元。计骗取15.2万元。
45、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扩大养老院规模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齐忻130万元。
46、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急用钱为由向王国娥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65万元。计骗取8.35万元。
47、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刘锦光以为养老院的职工开工资为由,以月息4分为诱饵向宋秀娟借款190万元,支付利息22.7万元。计骗取167.3万元。
48、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刘锦光以还他人借款为由骗取黄学文18万元。
49、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张凤枝5万元。
50、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月息2分及3分为诱饵向闫冰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计骗取140万元。
51、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刘锦光以养老院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李秀娟借款8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计骗取6.8万元。
52、2014年10月,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分为诱饵骗取王晓明20万元。
53、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锦光以给职工开工资为由骗取邵玉环5万元。
54、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白玉枝7万元。
55、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锦光以装修养老院为由,以月息1.5分为诱饵向张春丽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计骗取8.5万元。
56、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给工人开工资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秦桂珍借款150万元,支付利息13.5万元。计骗取136.5万元。
57、2014年12月,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向邱君借款22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计骗取20万元。
58、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向董某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计骗取董某18.2万元。
59、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月息2.5分为诱饵向马春明借款8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计骗取740万元。
60、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李凤鸣36.6万元。
61、2014年年末,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王某130万元。
62、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急用钱为由骗取张艳玲45万元。
63、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分为诱饵骗取李丽杰20万元。
64、2015年2月1日,被告人刘锦光以给工人开工资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骗取郑海兰3万元。
65、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郭玉兰418万元。
66、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骗取白淑珍50万元。
67、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刘锦光以养老院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骗取郭海豹10万元。
68、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刘锦光以建老院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谭玉荣110万元。
69、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1.5分为诱饵骗取刘学利8万元。
70、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骗取李长林10万元。
71、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刘锦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2分为诱饵骗取孙耀华5万元。
72、2015年5月,被告人刘锦光以办事急用钱为由骗取魏良青20万元。
73、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5日,田海荣等人在刘锦光的要求下给养老院粉刷房屋,劳务费6.384万元。现尚未支付。计骗取6.348万元。
74、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房子过户用钱为由骗取衣成军30万元。
75、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刘锦光以房子过户为由骗取魏淑雯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周国辉、郭瑞鹏、赵桂兰等702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通过广告和他人介绍,到服务中心找刘锦光办理终生养老。刘锦光承诺一次性缴纳一定金额的养护费,享受终生养老,同时每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直至终生。双方签订了养老合同或抚养协议。其中约定缴纳3.3万元,每月入住的返还280元,不入住的返还600元;缴纳5.4万元,每月入住的返还380元,不入住的返还1000元;缴纳10万元,每月不入住的返还2500元等几种不同标准。被害人缴纳费用后,刘锦光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2015年3月至5月,刘锦光失去联系,不再返款。被害人分别来自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呼和浩特市及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
2、《养护合同书》《抚养协议》证实,2009年12月至2015年8月,服务中心刘锦光(甲方)与被害人(乙方)签订《养护合同书》或《抚养协议》约定,乙方一次性缴纳3.3万元、5.4万元、10万元不等的养护费,甲方为乙方的养老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和精神照顾,乙方享受医疗费报销100%及24小时护理、抢救,火化、公墓等殡葬免费待遇,并根据每人所交养护费的不同及是否入住,每人每月返还280元、380元、600元、1000元、2500元不等的最低生活保证金待遇,直至终生。
3、《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服务中心刘锦光收取被害人养护费及返还被害人最低生活保证金的时间和金额。
4、王某1、胡学善、王某2等80名被害人陈述证实,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刘锦光单独及与曹亚玲共同以养老院急需资金、扩大养老院规模等为由,以月息1.5分至5分不等的利息借款,未归还或归还部分本息。另外,被害人王某1、王某2、姜某、赵某1、王某3、王某4还证实,借条上的曹亚玲签字是刘锦光代签。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张某从邹某处借款110万元,又借给了刘锦光,刘锦光用两辆车抵顶34万元,还欠76万元本金。被害人苏某1陈述证实,刘锦光向苏某1借钱,苏某1将吴某借给其的350万元和自己的18万元,通过银行一起汇给了刘锦光,刘锦光给苏某1打了借条。
5、证人邹某证言证实,我借给张某110万元,张某把钱借给了刘锦光。张某将刘锦光顶账的两台车卖了还了我34万元。
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我借给苏某1400万元,有借条。我没见过刘锦光给苏某1的借条。
7、证人李某13证言证实:我丈夫李志军离家出走时在家留下一个公文袋,里面是刘锦光给李志军打的借条。2016年3月3日隆化公安局通知我发现了李志军的尸体,李志军服毒自杀了。
8、证人李某13证言证实:李志军是我哥哥,我在他的遗物中找到一张刘锦光签字欠我哥哥40万元的借据。
9、证人辛某的证言证实:刘锦光向李志军借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听说是四五分的利息。李志军借给刘锦光的钱,都是刘锦光打的借条。2015年6月,李志军找刘锦光说他借给刘锦光的钱是从别人手里借的,李志军列了一个借钱的单子,共计包括李志军13人,借款金额1626万元。李志军让刘锦光给这些借款人分别打借条,当时刘锦光没有给这些借款人分别打借条,李志军和刘锦光签了一个意向书,我是证明人,在上面签的字。
10、证人李某13、于某1、曹某1、丁某、郭某2、李某14、赵某2、刘某1、李某15、苏某2、田某、杜某1、李某16、杜某2、于某2、韩某2等人证言证实将钱借给李志军及获得利息等情况。
11、借据、汇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向各被害人借款的时间、金额、利率、还款情况。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日乔彩云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称,阿斯哈图养老院院长刘锦光与其签订协议,以养老为由,收取她一定的养护费用,并按月支付一定额度的最低生活费用。2015年4月,刘锦光不再支付最低生活费,并失去联系。2015年7月9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13、案件来源、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收押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2日,乔彩云到红山区公安分局报案。经初查类似情况涉及受害人1300余人,涉案金额6000多万元。2015年7月27日对刘锦光上网追逃。2015年9月11日23时20分,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振兴派出所民警在中蕴宾馆402房间将刘锦光抓获。曹亚玲于2015年9月19日被传唤到案。
14、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养老院的会计。我于2012年7月到养老院上班,2012年12月左右,我开始负责仓库保管和给员工做工资表、发工资。从2013年1月左右,刘锦光让我从银行存取款,刘锦光给我一个统计表,让我给表上的人汇款。每次都是刘锦光给我现金或转到我的卡里,我从农行、信用社、建行、中行、包行、工行、邮政储蓄给人打钱,户名都是以我的名字开的户。我刚到服务中心的时候,曹亚玲负责和我一起汇款和给人员开工资,负责买菜,负责侬信大厦出租的管理工作。曹亚玲也给这些终生养老人员汇过款,她负责邮局和农行的汇款,她用自己的账户给这些老人汇的,剩余银行都是我汇的。2014年5月左右,曹亚玲不干了,让我给汇款。曹亚玲知道每月给老人汇款三四十万元,大部分数额她不知道,刘锦光不让我告诉曹亚玲,如果曹亚玲知道就和刘锦光打架。
15、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4年7月15日到服务中心工作,负责统计养老院固定资产,收取养老人员的电费和取暖费。2015年3月1日,刘锦光让我接手会计工作。负责在养老院临时入住人员的催费、缴费工作,还有养老院的日常开销支出记账。我不清楚养老院的基本账户在什么地方。2015年7月起刘锦光不去养老院了,刘锦光的妻子曹亚玲开始负责养老院的日常开销。2015年5月红山区民政局到养老院清查,我才知道签订终生养老合同的事。我办公室保险柜内的《终生养老合同》是曹亚玲从刘锦光的办公室拿来的。2015年11月份,阿斯哈图养老院出事后,为了安抚老人,在政府工作组支持下我开的赤峰康馨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红山区分公司,接收原阿斯哈图养老院六院老人。当时六院有181名养老人员,我接手后又重新和这些老人签订了合同,最后和我院签订合同的是70多人。当时接收的物品有床、衣柜、小橱子和每个房间一台电视,这些东西都是旧的,基本没有能用的。经过这几年经营,这些物品几乎全部替换完毕了。
1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我在阿斯哈图养老院食堂工作。过了一年左右,到办公室做会计工作,从2011年8月到2012年11月,每个月往签订终生养老合同的老人账户上打款,用的是我的银行账户。打款去向的名单和钱由刘锦光提供。打完钱后,我把小票交给刘锦光。后期我开通了网银,就通过电脑用网上转账的方式把老人的钱转过去了。我没看过终生养老合同。曹亚玲是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平时在养老院就是负责买米面、油等生活用品,检查卫生,和养老院的老人和工作人员聊天。刘锦光是养老院的院长,所有的事情都要经过刘锦光。
1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我给刘锦光开了大概4年的车,服务中心6个分院全是租的,法定代表人是曹亚玲,实际经营人是曹亚玲和刘锦光。副院长梁某,负责管理护工和老人入住;副院长刘某1,负责后勤和设备维修。有二名会计,一个叫孙某1,是2011年来的,服务中心的财务几乎都是孙某1管理,另一个叫谢某,是2014年来的。以前刘锦光和曹亚玲吃住都在养老院,后来在钓鱼台买房子后就不在养老院住了。刘锦光除了民政局的人就是和借款人来往,也没什么爱好,平时都在养老院待着。2015年4-5月份开始,刘锦光就很少出现在养老院了。曹亚玲住在钓鱼台后就不怎么去养老院了,大部分都是通过电话管理,有时去养老院给养老院采购东西。
18、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曹亚玲是我表姐,我是2011年或2012年3月18日来服务中心上班的,任服务中心的副院长,负责管理护工工作和老年人的护理。老年服务中心现在入住的有600多人,我上班期间总负责人是刘锦光和曹亚玲。刘锦光和老百姓签终身养老合同的事情我们都知道,我和刘锦光说过这种方式经营不可行。
1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阿斯哈图养老院在桥北成立的时候我就在那工作,任副院长,主要负责养老院水、电、暖维修。阿斯哈图养老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刘锦光和曹亚玲,花钱的事情都是刘锦光和曹亚玲说的算。红山区民政局委托对养老院进行评估,当时盘点总院和五院的时候我在场,我、辛某、曹某参与的,当时需要在盘点表上签字,我和曹某发生了争执,最后我没签字。
20、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2月来服务中心上班的,我来时服务中心有6个分院,总负责人是刘锦光和曹亚玲,我负责管理食堂。我们都知道刘锦光和老百姓签终身养老合同的事情,我认为刘锦光这种方式经营不可行。
2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7年4月开始担任红山区民政局副局长至今。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前身是济慈托老服务中心,于2005年经红山区民政局批准成立。2010年10月10日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设立为社会福利机构。红山区民政局在2010年就知道服务中心签订终生养老合同的事,因为当时没有规范性文件禁止终生养老,赤峰市民政局和红山区民政局发现后,认为存在风险,责令服务中心停止终生养老收费,限期整改。2010年以来红山区民政局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服务中心纠正停止终生养老服务行为,并责令清退养老服务费用。服务中心也多次上报整改情况。2015年5月,刘锦光因资金周转问题失去联系。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解体以后,经过红山区民政局等部门的多方工作,一部分老人自行办理离院手续,一部分老人分流到其他养老院,并与新的养老院签订新的养老协议。红山区民政局委托正合评估公司对服务中心的原有财产进行了登记,一部分进行封存,一部分还在原来养老院存放,现在都没有进行处理。
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锦光是我父亲,他给我妈汇过钱,汇多少我不知道,我用于买房子和车了。我购买富虹小区楼房一套,花了45万元,装修花了10多万元,又买了一些家电。买了一辆丰田RAV4,花了19万元左右。一共花了70多万。刘锦光说是给我的抚养费。
23、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雷明以前叫刘锦光,是我前夫,我们于1993年11月离婚。2014年4月刘锦光和我联系,说他生意成功了,在赤峰开了好几家养老院,每年营利很多钱,要给我些钱作为补偿。2014年4月到2015年2月,刘锦光共给我汇款116万元。2014年4月,我买了一辆尼桑奇骏越野车,花了30万元,2014年6月30日,我女儿离婚了,刘锦光就将这辆车过户到别人名下并开走了。我在辽阳富虹小区给我女儿买一处楼房花了40多万元,装修花了10多万元,又购买了一些家具、家电。2015年6月,我女儿买了一辆丰田RAV4,花了18万多。现在在辽阳商业银行还有7万元存款。2015年8月末9月初,刘锦光给我打电话,说生意不景气需要资金,我找人借钱和我自己的钱给了刘锦光2万元。
24、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我自1980年至2015年4月担任松山区夏家店乡干沟村书记。在我们村五组东梁道上杏树地以下和小三道沟以北建的阿斯哈图养老院,是刘锦光和曹亚玲夫妻建的。地是村民的农用地,经村民同意,曹亚玲与干沟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从25户村民手里租赁的138亩土地。另外还有一户吴国强也租给了曹亚玲,是8亩。租期为50年,每亩租金一万元。另外还向村里交纳每亩2000元管理费。另外曹亚玲还在我们村的赵五和杨忠手里不知是租的还是买的两块宅基地。
25、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刘锦光和我姐姐曹亚玲被抓起来之后,民政局韩某局长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总院进行财产评估。当时还有辛某和副院长刘国梁,我们跟着评估公司和民政局的人对院里房子里的物品进行盘点,盘点完以后让我在盘点表上签字,我没签,因为我没在总院待过,对总院的东西不熟悉,而且库房里的东西没有盘点,所以我没签字。我就跟着盘点了总院和干沟子,别的院我没去,我就在干沟子的盘点表上签字了。
26、证人辛某证言证实,总院评估的时候我在现场,是红山区民政局韩某局长组织的,还有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出评估报告。
27、证人骆某证言证实,2012年或者2013年,刘锦光就开始租我在××区房开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五院了,每年房租45万元。2015年9月刘锦光出事后,当时在我房子里还住着八、九十老人,红山区民政局的领导给我做工作,让我接手这些老人,继续开养老院。五院当时一共有50多个房间,每个房间里面就是一些桌椅、床、电视。电视是刘锦光买的二手的、十几寸的,这些东西已经淘汰了。
28、证人闫某证言证实,刘锦光租过我的房子,就是原阿斯哈图养老院总院的房子,刘锦光出事后,民政局建议我们继续接手安置一些原养老院的老人,我就把这个养老院接过来了,接收了大约70位老人,当时刘锦光与他们签订的合同还没到期,我自己掏钱供老人吃住,正常运转了半年,半年后有的老人走了,剩下的老人重新签的合同。我接收养老院的时候,养老院有床、衣柜、小橱子还有电视,都是旧的,我已经把这些东西更换了。刘锦光还欠我708000元的房租和取暖费。
29、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刘锦光是我儿子,他有一个妹妹叫刘锦华,刘锦华在阿联酋迪拜开了家旅游公司,刘锦华现在也欠着贷款100多万迪拉姆,折合人民币180多万元,现在还还不上。最近刘锦华和我通电话说只能生活自理,没有富余。
30、证人郑某证言证实,我以前在桥北支行当客户经理,阿斯哈图养老院的贷款是郝某和我办理的,是我和郝某进行调查的,这份报告属实。当时刘锦光有六个养老院,都有老人居住,另外刘锦光还提供了一个抵押物就是侬信大厦,经营利润是根据刘锦光提供的财务报表来的。
31、证人郝某证言证实,我以前在桥北支行当客户经理,阿斯哈图养老院的贷款是我和郑某进行调查的,这份报告属实。
32、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刘锦光在我手里买的侬信大厦和四个大库,差了大约500万元左右。2015年4月,我跟刘锦光协商,刘锦光同意把三个大库给我过回来,每个大库175万元,共计525万元,顶欠我们的500万元。在我们过户期间,刘锦光又和我们协商把第四个大库也卖给我,我们再支付给刘锦光200万元。在过户的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这四个大库中的一个,结果只过了三个。后来我们又跟刘锦光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三个大库顶账525万元,我又支付给刘锦光100万元,是让他把法院查封的大库欠款还上,法院解封后再过户给我。我跟包某共同合作建的侬信大厦,刘锦光欠我们100万元,我们内部算帐时,这100万元欠款算到了包某身上;还有刘锦光通过我跟我朋友高文忠借款300万元,刘锦光同意由我代付这两笔钱,还有刘锦光欠我六院的房租62.62万元,四个大库的过户费40万元,总计502.62万元。
33、证人包某证言证实,侬信大厦是我和刘某4合伙建的,刘锦光欠我190万元,是买房子的时候欠我和刘某4的购房款,我和刘某4分家的时候,其中190万元的欠款分到我身上了。这笔钱我在红山区法院起诉过刘锦光,刘锦光实在还不上钱,我和刘某4协商,这190万元由刘某4给我100万元就行了。后来刘锦光把三个大库过户给张桂冬顶我们的欠款,其中欠我的190万元,我只要了100万元。我不知道刘锦光去刘某4家闹事,当时我因身体原因不在赤峰。
3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我从刘锦光手里租侬信大厦西侧的两个大库,租期1年,租金4万元,我当时就把房租交给刘锦光了。因刘锦光欠刘某4钱,在2015年刘锦光出事前,刘某4就把这两个大库收回去了,之后又卖给我了,已经过户我名下。
35、证人龙某证实,我通过盛付通小额贷款公司一共借给刘锦光和曹亚玲25万元,有借条、公证书、房屋抵押合同和房屋他权证。是用刘锦光和曹亚玲在钓鱼台小区的两处小棚和两处车库做的抵押。
36、证人王某5证实,我通过盛付通小额贷款公司一共借给刘锦光和曹亚玲70万元,一笔40万元,一笔30万元。有借条、公证书、房屋抵押合同和他权证。
37、《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证实,赤峰市红山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于2010年10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曹亚玲,登记注册类型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业务范围为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和住宿服务。
38、阿斯哈图以终身养老名义非法集资情况人员汇总表、所有签终身养老协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入住终身养老人员统计表证实,截止2015年8月7日,服务中心签订终身养老协议总人数1308人,总金额6154.943万元。其中入住436人,金额1526.63万元;未入住837人,金额4499.822万元;护工35人,金额128.5万元。地区分布在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广西省、江苏省、山东省。
3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刘锦光、曹亚玲、孙某1等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40、《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征求意见书》《土地流转台帐》证实,干沟村委会与曹亚玲于2011年12月1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同意五组村民娄焕民等二十五户将土地流转给曹亚玲经营使用,流转期限为50年,每亩租金一万元。《土地流转台帐》证实流转土地145.58亩。
41、赤国土资松执决字(2014)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15日,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松山区分局对刘锦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夏家店乡干沟子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50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7700元。
42、夏家店乡2013年度人工造林作业图、人工造林设计表、投资概算表、情况说明证实,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在夏家店乡的林地情况。
43、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通知》《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实,2014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曹亚玲的赤峰那仁穆图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000万元,授信3年,按季结息,循环使用。曹亚玲用自己名下的位于红山区桥北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5号楼92处房产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44、《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证实,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5号楼(侬信大厦)92处房产权利人为曹亚玲,于2014年1月9日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
45、《房地产权属登记簿》、房地产抵押合同证实,××区地下车库4处,面积分别为24、30.58、33.07、33.07平米,权利人为曹亚玲,于2015年5月20日进行了抵押,抵押权人龙某,权利价值25万元。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01021、01022住宅2处,面积分别为96.95、146.39平米,权利人为曹亚玲,于2015年5月19日进行抵押,抵押权人王某5,权利价值70万元。
46、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证据
(1)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证实,依法查封被告人曹亚玲名下的位于桥北侬信大厦及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住宅、地下车库共98处房产以及红山区物流园区3号01013房产。
(2)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依法查封曹亚玲名下的的位××区的土地证号为赤松集建(2012)字第566号土地。
(3)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证实,依法查封刘某2名下的的位××区房屋,面积100.71平米。
(4)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依法查封扣押刘某2名下的×××号白色丰田RAV4车1辆。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依法冻结曹亚玲工商银行0605241001102871295账户60.46元、0605025601104547680账户余额116.07元;农行6228481890680297812账户639.58元、6228481890679270614账户5429.78元、6228481890160377415账户1798.07元、6228481890075432214账户160.30元;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900162306725账户2140.99元;包商银行002552680400010账户余额9568.17元,建设银行6210810450000058798账户2970.12元。依法冻结朱某2在辽阳银行100013613201110002账户存款余额7万元。
47、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辽宁盘锦市公安局移交扣押的刘锦光现金9800元。
48、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赤红公经立字【2015】1218号第2卷78页、82页卷宗中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栏中“曹亚玲”三个字与刑事侦查卷宗讯问笔录中曹亚玲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49、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赤红发改价认字(2017)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侬信大厦综合楼房地产、住宅楼房地产等17种物品在2015年7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伍仟壹佰肆拾贰万零叁佰陆拾叁元贰角整(5142.03632万元)。
50、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赤红发改价认字(2019)1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果树和杨树(计85亩)在2015年7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柒万柒仟陆佰玖拾元(77690元)。
51、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刘锦光(雷明)与曹亚玲于2010年8月11月登记结婚。
52、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证实,雷明(210902197206205099)于2009年11月30日落户青年路派出所青平路委27组。2017年9月6日因双重户口注销。鄂迁字第00597189户口迁移证证实雷明于2008年12月从湖北省孝感市××道。
53、云梦县公安局道人桥派出所核查情况说明证实,没有“雷明、雷颖”户口迁出档案和迁出信息;户口迁移证的户籍盖章与我所真实户籍章不一致;编号为鄂迁字第00597189号户口迁移证不属我所开具。
5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的自然身份情况。
55、被告人刘锦光的供述证实,我是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院长。雷明不是我真实姓名,我真实姓名叫刘锦光。2004年9月,我筹建了赤峰市红山区济慈托老中心。2010年10月,我将济慈托老中心搬迁至桥北物流园区,并更名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是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批的。我签订终身养老合同从2005年开始,当时收5000到10000元,到2011年大范围的签订终身养老合同,收费改为3.3万元、5.4万元、10万元、20万元。养老条件也放宽,托人找的,交钱就签订终生养老合同,也不管他住还是不住。返钱住有住的标准,不住有不住的标准。这么做不挣钱,赔钱,目的是为了做公益事业,提高知名度,为了以后挣大钱。我和大约900多人签订了终身养老合同,收了3000多万元,现在总计返还了1500万元。从2015年5月16日就不给他们返钱了,因为签订终身养老合同存在风险,红山区民政局要求我逐步清退终身养老合同。后来签订养老合同时,把时间往前提,是因为红山区民政局不允许我以这种方式搞终生养老,所以再有终生养老的,我就骗他们说名额不够,只能把时间往前提,这样民政局就不知道了,不耽误我和别人借钱。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正常收入,一部分是民间借贷,第三部分是收取终身养老的钱。正常收入一年170万元左右,民间借贷有5000多万元。终生养老人员大约1300多人,共收取6000多万元。养老中心以前没有账,营利的情况是我自己估计的,从2015年4月才开始建账。民间借贷利息有1.5分、3分、4分、5分、1角的,从2011年开始借,借了还,还了又借。1.3亿的借款一年利息我算过,终生养老人员的利息是接近月息2分,民间借贷的利息达到月息4分,一年的利息大约近3000多万元。这些利息我没法支付。从开养老院到现在没挣钱,因为开养老院投资大,利润低,到后期我就用收终身养老人员的钱和民间借贷的钱一直维持到现在。我购买侬信大厦花了2940万元,税200万元左右,装修花了450万元,侬信大厦成立培训中心花了350万元。侬信大厦在松山区农商行贷款3000万元是用那仁穆图公司名义贷款的,曹亚玲是那仁穆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办好了,让曹亚玲去签的字。贷款主要用于侬信大厦装修和干沟子老年公寓的建筑了。在侬信大厦里购买4个仓储库花了775万元,税90万元左右。因我向高文忠借款300万元,高将债权转给刘某4,2015年5月,张桂冬私自将其中的三个大库转到自己名下抵债,经调解我同意将三个大库转给张桂冬,张桂冬又给了我100万元。在松山区夏家店乡征地200亩,每亩1万元,花了240万元左右。在这块地上建筑了7000多平米建筑,花费940万元左右,土方工程花了2000万左右,地下管道花了45万元,地面硬化200万左右。锅炉房花了260万左右。果树、凉亭等辅助设施花了230万元,干沟村的养老院没有手续,属于非法建筑。老年服务中心租赁费共260万元,取暖费每年85万元;水电费每年120万元左右;人员开支每年300万元左右;养老人员吃喝每年500万元左右。
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两套楼房共233平米和两个车库,花了182万元,装修花70万元。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是曹亚玲,养老中心我总负责,曹亚玲辅助我管理,主要是后勤。服务中心的借款都是我借的。终身养老合同是我签的,钱都是我收的。签订终身养老合同和收款的事曹亚玲开始不知道,后来都知道了。我和曹亚玲说签订终身养老合同的100多人,实际我是和1000多人签订了终身养老合同,我如果告诉曹亚玲,她就和我吵架。终身养老的事养老中心大家都知道。我领借款的人到家里找曹亚玲签字,都是我借的钱让曹亚玲签的字。起诉我和曹亚玲共同签字借款第一起王某1、第三起王某2、第六起姜某、第七起赵某1、第八起王某3、第九起王某4的借条上是我替曹亚玲签的字。
56、被告人曹亚玲的供述证实,我是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法人代表,刘锦光是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养老合同是刘锦光签订的,钱是刘锦光收的。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在民间借贷有多少人、多少钱我都不知道,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资产有3000多万元买的侬信大厦,是刘锦光办的,干沟子建筑的养老院也是刘锦光办的,花多少钱我不知道。红山区钓鱼台小区我居住的楼房是180万元买的,装修花70万元。外债有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签订终身养老合同欠6000多万元。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的法人是我,是刘锦光办理到我的名下,当时我不太清楚,2011年或者是2012年才知道我是法人。我和刘锦光的债务中,我借的就2笔,一笔是2014年,跟王宏卫借的150万元,月息2分;一笔是在2013年跟王小丫借了50万元,也是月息2分。另外还有刘锦光借的,借完钱后过一段时间,刘锦光领着债权人拿着借条找我在借条上签的字,一笔是孙久会的50万元,有没有利息我不清楚,是2015年4月份我签的字;一笔是叫王惠忠的人借了50万元,去年年底刘锦光借完钱找我签的字;还有一笔是一个叫什么宇的人借了100万元,刘锦光领着这个人到我家里签的字。我借的两笔钱我给刘锦光了,刘锦光自己借的3笔钱我都没见到钱。孙某1忙不过来,我用我的农行卡给这些终身养老的老人转过款,我记得有280元、380元、600元、1000元,具体都给谁我记不清。我是从2012年左右知道刘锦光给终身养老的人返钱的事,刘锦光和我说有100多人签订终身养老合同,在刘锦光出事后我才知道有1000多人签订终身养老合同。公司是否盈利我不知道,公司没有账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以办理终生养老、高息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刘锦光单独和伙同曹亚玲通过上述两种手段骗取12618.1311万元,曹亚玲参与3759.6271万元,二人均为数额特别巨大,刘锦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曹亚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锦光、曹亚玲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锦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亚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下列财产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现金9800元;银行存款余额92883.54元(曹亚玲工商银行0605241001102871295账户60.46元、0605025601104547680账户116.07元;农业银行6228481890680297812账户639.58元、6228481890679270614账户5429.78元、6228481890160377415账户1798.07元、6228481890075432214账户160.30元;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900162306725账户2140.99元;包商银行002552680400010账户9568.17元;建设银行6210810450000058798账户2970.12元;朱某2辽阳银行100013613201110002账户70000元);刘某2名下的××区;刘某2名下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型号CA64602XME5)一辆;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5号楼(侬信大厦)92处房产偿还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3000万元抵押借款后的××区面积为30.58平方米仓库偿还龙某2.5万元抵押借款后的余额部分;桥北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24平方米仓库偿还龙某2.5万元抵押借款后的余额部分;桥北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33.07平方米车库偿还龙某10万元抵押借款后的余额部分;桥北钓鱼台小区D区18号楼33.07平方米车库偿还龙某10万元抵押借款后的余额部分;桥北钓鱼台小区D区18号01022号146.39平方米的住宅楼偿还王某540万元抵押借款后的余额部分;松山区夏家店乡干沟村的土地及房产,依法处理后余额部分;松山区夏家店乡干沟村的林地及树木。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刘锦光以“原审判决认定犯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主观恶性不强,有能力偿还被害人损失”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刘锦光行为不存在欺诈的客观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刘锦光现有资产评估存在重大遗漏,刘锦光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等辩护意见。
上诉人曹亚玲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错误,其和刘锦光不是共同犯罪,对刘锦光、曹亚玲现有资产评估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曹亚玲与刘锦光不属于共同犯罪,即便曹亚玲被指控为犯罪,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定罪量刑应酌情考虑曹亚玲家庭情况”等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除原审判决认定的刘锦光、曹亚玲共同骗取借款部分第5起,即2015年8月,尤树民在被告人曹亚玲的要求下给阿斯哈图养老院送煤29.86吨,价值1.1347万元,未付款,计骗取1.1347万元;以及刘锦光单独骗取借款部分第73起,即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5日,田海荣等人在刘锦光的要求下给养老院粉刷房屋,劳务费6.384万元,尚未支付,计骗取6.384万元的事实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锦光、曹亚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刘锦光与上诉人曹亚玲系共同犯罪。刘锦光犯罪数额为12610.6124万元,其中曹亚玲参与犯罪数额为3758.4924万元,刘锦光系主犯,曹亚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刘锦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经查,刘锦光明知其事实上并不具备充足的履约能力,终生养老合同也因收费低廉,返款周期无法预期,客观上不具有可持续性,却仍以终生养老或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故意夸大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来提高社会知名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大量骗取资金,且在对外签订终生养老合同的行为已被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多次下发文件叫停,并限期纠正、清退费用的前提下,仍然继续采用往前提签订合同时间的手段,逃避监管,继续骗取被害人财产,其经营期间账目缺失,无证据证实资金去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设立后至案发前,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且违法所得归服务中心实际控制人刘锦光、法人代表曹亚玲夫妻二人所有并支配,根据上述意见,本案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关于曹亚玲与刘锦光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共犯的问题,曹亚玲在阿斯哈图养老服务中心经营过程中获悉其是法定代表人后,仍与刘锦光共同经营并管理服务中心,对刘锦光采用签订终生养老合同并按月返还最低生活保证金的方式向社会集资是明知的,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涉案财物均经侦查机关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刘锦光、曹亚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刘锦光、曹亚玲共同骗取借款部分第5起,涉案金额1.1347万元,以及刘锦光单独骗取借款部分第73起,涉案金额6.384万元,因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及劳务合同关系,不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本院予以纠正,但对以上两起犯罪数额的核减不影响对二上诉人的定罪量刑。除以上两起犯罪事实外,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英杰
审判员 陈玉霞
审判员 郝涌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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