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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运昭等提起公诉
时间:2020-06-20
日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依法对衡阳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运昭、李超以犯集资诈骗罪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排期公告(2020年第40期)
案号 案由 诉讼当事人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用途 开庭方式 合议庭成员
(2020)湘04刑初40号 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昭,李超;被告单位:衡阳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2日9:00 第六审判庭 开庭审理 公开 梁晓亮、李星耀、苏 南
以殡葬服务为名非法吸收资金上亿元!两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2022-05-19 17:40
除了安享晚年,
最让众多老年人放不下的,
还有殡葬等“身后事”。
衡阳一公司利用老人们这一心理,
打着“孝文化园”的旗号,
非法吸收了资金上亿元。
最终,
公司老板、财务人员落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李运昭及其实际控制的衡阳新华福公司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未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在衡南县开发建设“衡南孝文化园”,对外以经营殡葬服务项目名义非法集资。
李运昭先是对衡南县某村的雷峰寺进行改扩建,建设永旺塔及地宫,设立骨灰堂,以殡葬改革为名推出永旺塔长生圣位(骨灰龛)供奉预定项目,安排、指使公司员工大肆公开宣传孝文化园,以高额利息、红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后李运昭又安排旗下公司相继推出认购股权、地宫(骨灰堂)认筹、按摩椅经营等项目,持续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李运昭等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量用作支付公司员工工资、提成,实际投入公司相关项目不足15%,与吸收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依赖以新还旧维持资金运转。李运昭等在明知没有兑付集资本息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进行非法集资,案发前夕还隐匿、销毁公司财务账目等财务资料,最终资金链断裂,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经鉴定,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新某福公司、李运昭、李超共非法吸收资金10095.2329万元,实际集资诈骗9800.8776万元,截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止,已核实的被害人共1796人,其中大部分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法院判决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衡阳新华福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运昭系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具体组织、指挥、实施了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超系被告单位财务主管人员,为本案直接责任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故法院对衡阳新华福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对李运昭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对李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前犯罪分子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方式不断翻新,作案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涉足殡葬领域。
本案是以殡葬服务为名实施系列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吸收资金的主要方式,一是以永旺塔长生圣位的供奉预定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做推广,招揽投资人投资,承诺给予较高的年利率。二是以尚未开工建设的地宫认筹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做推广,招揽投资人投资,承诺五年内给予价值超过本金一定比例的地宫圣位或退还合同金额。三是以购买按摩椅为名招揽投资人投资,按摩椅交由公司经营,承诺给予一定回报。四是以买酒送股权或购买原始股为名,招揽投资者投资,承诺三年后公司上市投资款可作为公司原始股金,未上市则按投资本金年息保底分红。
对于上述方式老年人群体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应谨慎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切勿轻信他人许诺的高额投资返利,更不能被前期的返利、优惠所蒙蔽,轻易投入资金,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湖南高院刑二庭、衡阳中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运昭、李超、衡阳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罚金和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其他案由 案 号 (2021)湘04执327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327号
移送执行人: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李运昭,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街道人民社区环城北路16号4单元402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209110011。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街道人民社区蒸阳路8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8609100013。
被执行人:衡阳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号丽天名园1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813981796。
法定代表人:成辉,该公司负责人。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运昭、李超、衡阳新华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罚金和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1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依法履行罚金及责令退赔义务98908776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11日、15日,7月9日、10日、13日、14日、15日、22日、26日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发起多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除已由侦查机关控制及负责处理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李超在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有存款70993.02元,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有网络资金1418元,被执行人李运昭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2360.32元,以上款项均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超名下有一辆牌号为湘D520MK的雅阁牌小汽车,被执行人李运昭名下有一辆牌号为湘A8E13G的欧蓝德牌小汽车,以上车辆均已依法查封,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李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6171.93元,但该账户系封存状态,暂不具备提取条件;被执行人李超作为被保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份保单,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投保人,提取未能成功。目前,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名下的大部分财产依照判决均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本院目前已经控制的财产与本案的执行标的相差甚远,暂不具备退赔分配的条件,本院遂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与移送执行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的大部分财产依照判决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移送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阳泉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 明
书 记 员 曾 磊
校对责任人:阳泉江 打印责任人:曾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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