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工会主席何雪梅案 2021.1.20……【法院判决书】被告人何雪梅犯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季可犯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斌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自2015年初至2017年3月,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何雪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何粉俱乐部”、易秀个人微博、微信群、QQ群等途径发布集资信息,鼓吹其拥有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投资渠道,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益和天成公司的“中兴E家”电子商务平台上分26期向众多被害人募集资金。随后,何雪梅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高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购买房地产、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侵吞转移至境外等。在因理财亏损和转移资金导致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雪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并以新募集资金归还到期集资款本息。胡丽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受何雪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王斌梅系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受何雪梅指示,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理财款,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银行卡、网银U盾供何雪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事后,何雪梅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返还资金,指使他人销毁账目、注销银行卡及安排胡丽躲避。经审计,何雪梅累计募集资金21.1916570107亿元,参与人员8819人25580人次,未退还3921名人员理财资金的数额合计为8.9856809607亿元。案发后,中兴通讯公司全部垫付了未清退的资金。……原审被告人何雪梅供述:我于1997年进入中兴通讯公司,2000年开始担任工会主席。从2015年1月到2017年4月,我一共收到4、5千名员工的投资款大概13亿元,已经还了4亿元,还有9个多亿没有退还员工。员工理财款的资金去向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地产。2016年投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的阿波罗工业厂房项目2.5亿元人民币,后来将这笔投资转到了业主利某在广州南沙的商业街项目,分别于2017年5月、6月以此项目房产抵押从利某处拿回1.2亿元和1.05亿元,共计2.25亿元,都用于退还员工的理财款;二是海外投资。2015年转了1亿元人民币给利某投资海外项目,具体什么项目不清楚,听利某说已经全亏完了。三是投资股票,大概投入3个亿,亏了5000万,还有2.5个亿。其中,我的股票账户的股票在停牌,王斌梅、胡丽、张某、季可等人的股票账户的情况由胡丽做账登记。四是投资基金,2015年通过天津民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4亿元,亏了2亿元,拿回来的都退还给员工了。因为在之前购买的基金产品中,我购买的是劣后级,由于2015年6月那场股灾中股票市场大跌,因此造成了这笔巨大的资金缺口。我是通过天津民晟购买的劣后级基金,产品名称是红鹭11期、14期等,这些产品都已经清盘了,当时负责的人是该公司副总蔡某。我目前剩余的资产只有股票账户上的资产了,大概还有2.5个亿,我暂时没有委托任何人处理关于员工理财方面的事情,我认为应该由中兴通讯公司来负责处理,我个人已经没有能力来处理了,我现在被拘留了,没办法去借钱。

胡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上诉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 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案  号 (2020)粤刑终63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终630号
(2020)粤刑终63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丽,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安之,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楠楠,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梅,女,l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月,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雪梅,女,l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季可,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雪梅犯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季可犯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斌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18)粤03刑初949号暨(2019)粤03刑初329号刑事判决,及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8)粤03刑初949号暨(2019)粤03刑初329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丽、王斌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5年初至2017年3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被告人何雪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集资信息,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益和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天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募集资金。何雪梅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房地产、买卖股票、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侵吞转移至境外等。在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雪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被告人胡丽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受何雪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被告人王斌梅系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理财款,受何雪梅指示,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银行卡、网银U盾供何雪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何雪梅还指使他人销毁账目、注销银行卡及安排胡丽躲避。以上累计募集资金21.1916570107亿元,未退还资金8.9856809607亿元。
2015年3月至2016年底,兼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中兴宜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的何雪梅,指使担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季可,分多次将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累计3.901272686亿元转账至个人及公司账户,用于买卖股票、购买房地产和理财产品等活动。胡丽受何雪梅指示负责具体操作。后何雪梅将挪用的资金及利息归还至公司账户。
在2011年12月29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何雪梅利用其身为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会干事以向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发放保险理赔款的名义填写借款单或直接填写报销单,由其审批后从中兴通讯公司账户向他人转款共计31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提供并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何雪梅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季可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斌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何雪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告人胡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人季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王斌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冻结及扣押在案的银行存款、股票、珠宝首饰依法予以没收,返还给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六、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给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何雪梅退赔。
上诉人胡丽上诉提出: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雪梅的理财模块是向中兴通讯内部员工吸收资金,是何雪梅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而且何雪梅是向内部人员吸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项目经过公司工会表决同意,形式合法,其只是服从直属领导的安排从事相关工作,未获得收益,不构成本罪。2.关于挪用资金罪,其只是普通干事,按指示而为,对涉案资金主观上没有挪用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挪用的行为;且何雪梅通过其账户挪用的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其仅是何雪梅所利用的犯罪工具,不是何雪梅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胡丽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对胡丽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过重,应减轻量刑;胡丽在本案中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斌梅上诉提出:1.其只是何雪梅的下属,对何雪梅能否开展理财业务并不知晓,该事项已经工会表决同意,其只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何雪梅提供帮助。2.其于2017年6月2日、6月27日接受所在单位股东中兴公司审计时,已经如实陈述了现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陈述内容与其向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3.其招商银行尾号2359和5958两个银行账号中的余额均是工资和存款,其对公司使用其账号转账的资金均及时转到指定账号。4.其只是帮何雪梅取资料,不构成帮助行为;没有私下帮助何雪梅处理私人事务;其银行账号由何雪梅等人操纵,对账户3000多万元的累计进账并不知情,只是根据安排进行转账或提供验证码。故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构成犯罪,一审对其量刑也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王斌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对王斌梅量刑过重,收缴王斌梅的合法财产有误。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对王斌梅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丽、王斌梅和原审被告人何雪梅、季可犯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
自2015年初至2017年3月,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何雪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何粉俱乐部”、易秀个人微博、微信群、QQ群等途径发布集资信息,鼓吹其拥有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投资渠道,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益和天成公司的“中兴E家”电子商务平台上分26期向众多被害人募集资金。随后,何雪梅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高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购买房地产、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侵吞转移至境外等。在因理财亏损和转移资金导致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雪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并以新募集资金归还到期集资款本息。胡丽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受何雪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王斌梅系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受何雪梅指示,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理财款,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银行卡、网银U盾供何雪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事后,何雪梅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返还资金,指使他人销毁账目、注销银行卡及安排胡丽躲避。经审计,何雪梅累计募集资金21.1916570107亿元,参与人员8819人25580人次,未退还3921名人员理财资金的数额合计为8.9856809607亿元。案发后,中兴通讯公司全部垫付了未清退的资金。
2015年3月至2016年底,兼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的何雪梅,在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指使担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的季可,分多次将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累计3.901272686亿元转账至个人及公司账户,用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购买房地产、购买理财产品、退还所募集理财款本息等活动。胡丽受何雪梅指示,接收中兴宜和公司账上转入的资金并转出到指定账户,管理被挪用的资金和进行股票操作,保管所借用的个人银行卡及网银U盾,以被挪用的资金退还员工理财本息。事后,何雪梅将挪用的全部资金及利息陆续归还至公司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21日,中兴通讯公司委托法务唐某报案控告何雪梅等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侦查机关于7月11日以“何雪梅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在侦办“挪用资金”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又发现何雪梅涉嫌集资诈骗,于2017年8月9日以“何雪梅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文书。
3.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照片,证实:本案各被告的身份情况,均无犯罪前科记录。
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12日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八大队接到中兴通讯公司反映。何雪梅因病到蛇口医院治疗出院后,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返回公司并表示愿意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天3时许,民警王柬、陈雷前往该公司将何雪梅带回该局审查。当天上午10时许,该支队民警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将正在开会的季可、胡丽、王斌梅三人抓获归案。
5.何雪梅急诊抢救病历,证实:何雪梅于2017年7月11日入院抢救,其称自服氯硝安定50片。
6.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的报案材料,经该公司例行审计(2017.6.21),发现:①何雪梅和季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从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向个人及相关公司累计打款3.99亿元。其中,利某1.212亿元、何雪梅0.81亿元、胡丽1.1686亿元、季可300万元、孙某200万元、贾某200万元、姚某200万元、葛某273243.75元、党某19877344.85元、王斌梅4035.2万元、深圳市韦某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利某持股90%)1000万元。经查账,季可借款的300万元、贾某借款的200万元、孙某借款的20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账户购买股票;王斌梅借款金额中的15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胡丽借款金额中的3400万元用于员工理财退款。截止目前,中兴宜和账户上的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但借款流向和还款流向不一致。②王斌梅将从中兴宜和公司借款部分金额打给何雪梅购买珠宝;将益和天成公司的部分资金用于何雪梅个人装修;将部分资金转入何雪梅个人账户及其爱人张某的公司(深圳市宜禾天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③公司相关资料: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委员会自2016年1月19日起由深圳市总工会审核确认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兴通讯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益和天成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法人代表何雪梅。
7.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出具的《关于报案材料的补充说明》,证实:中兴宜和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贾某为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何雪梅。2017年3月13日,中兴宜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变更为何雪梅。
8.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何雪梅以借款和投资名义从中兴宜和公司挪用资金累计3.94亿,2015年5月开始陆续还款。附挪用及归还明细,包括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借款审批单等。
9.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关于组织员工专属理财基金的会议、法律意见书,证实:该工会于2015年3月17日就组织中兴通讯公司员工专属理财基金事宜召开第五届工会会员代表2015年第二次会议,称工会主席何雪梅以个人名义为员工组织专属理财基金,股份公司不承担员工专属基金的风险和责任,员工参与是个人投资行为。其中专属基金的优先级产品,保本保收益;中间级产品保本不保收益;列后级产品不保本不保收益,须自行承担本息全失的风险。并就是否同意何雪梅组织员工专属理财基金投票。2015年3月19日出结果投票通过,超过三分之二同意(457票有效,368票同意)。
10.中兴宜和公司被挪用资产明细,证实:中兴宜和公司被挪用资产明细由中兴通讯公司工会提供,包括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借款审批单等,经过季可核对确认。
11.中兴宜和公司被挪用资产归还明细。
12.中兴通讯公司工会提供的证据材料。
(1)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选举任命文件,证实:何雪梅1998年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12年3月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9月18日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2017年3月13日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2017年6月6日辞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职务。胡丽2003年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13年调到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子公司益和天成公司,2014年下半年转入中兴通讯公司员工服务部任工会干事。季可1999年入职中兴通讯公司,2014年8月起分管中兴宜和公司财税管理部,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王斌梅1998年入职中兴康通电子有限公司,2014年8月起任中兴宜和公司商贸部副部长,2016年4月起任益和天成公司副总经理、商贸部副部长。
(2)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的材料:①募集资金的每期概述,包括名称,开始、截止时间,参与人数、金额、清退情况等信息。从2015年2月16日到2015年5月21日,共推出陈某2基金两期(每期分基金A、基金B、基金C三种)和陈某2基金二期基金A定增(保本保息,年化收益9%),已全部清退完毕本息。其中,基金A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9%;基金B是保本不保息;基金C是不保本不保息。以上保本保息的都是按照9%的年化收益付息的;保本不保息的实际按照9%或2.5%的年化收益付息;不保本不保息的有一期只退还了本金,另一期本金全部亏损,部分员工接受了何雪梅本金13%的补助。从2015年5月15日到2017年4月1日,共推出员工理财17次(全部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短期理财1次(一个月,3.8%收益,已清退完毕)、宜和天利众投基金(收益不确定)。以上17次员工理财因为截止日期未到,均只有部分员工退款;宜和天利众投基金还在封闭期中。②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中的协议空白样本。③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在“中兴E家”网站的截图。④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在“易秀”微博、QQ截图中的相关言论:“何雪梅称会用自己的资源带领员工获取理财收益,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称自己的合作伙伴很厉害,高调宣扬自己的人脉、人品和资产,让大家放心,跟着她投资会有非常安全、稳健的高回报。何雪梅多次公示中兴宜和公司相关信息,明确表示自己是中兴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雪梅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被挪用期间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2015年3月-2016年12月),对工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多份内部审批文件显示,在成立中兴宜和公司的初期规划中,何雪梅担任董事长,因何雪梅时任中兴通讯公司监事,基于合规考虑,工商信息显示贾某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为何雪梅,贾某是综合管理部部长和副董事长。何雪梅始终实质参与、指导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多次通过邮件审批指示中兴宜和公司的重大财务、人事决定。
(3)募集资金的情况说明:何雪梅用胡丽、黎某、王斌梅、张某1、黄某5个人的7个私人账户用于接收募集资金金额累计约22亿人民币,已清退金额约12亿人民币,支付利息约1亿人民币,存量尚未清退金额约10亿人民币,约4000名员工。
(4)银行转账流水、委托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实案发后,中兴通讯公司已对受害人的未清退资金进行了全部垫付。
13.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①董事长蒲某的情况说明:2011年7月4日,何雪梅为参购安诚保险公司股份,投资1200万元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参股重庆市家琪投资有限公司。后因家琪公司注销,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为何雪梅代持安诚保险公司股份1000万股。2017年5月24日,双方确认解除关于购买安诚保险公司股权的全部合作协议,投资款至今未归还。②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与何雪梅等人合作投资的相关合作协议、代持股确认书等。
14.调取证据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①查封重庆元建实业有限公司为何雪梅代持的安诚保险公司股份1000万股股权;②扣押何雪梅的耳环2个、手镯5个、胸针6个、项链3条;③查封利某名下位于广州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的房产共55套;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冻结何雪梅、季可、许某等人的相关资产;⑤各银行协助冻结何雪梅、胡丽、黎某、李某、王斌梅、张某、张某1、谢某、谢某1、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⑥各银行提供党某、张某2、李某1、利某、张某、姚某、何雪梅、王斌梅、胡丽等人的开户资料及部分交易明细。⑦证券公司提供曾某、冯某、张某、李某3、罗某、何雪梅的证券账户及资金流水明细。⑧证券公司提供王斌梅、胡丽、季可、贾某、孙某的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⑨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何雪梅参与信托基金理财产品的情况说明、“巨人2号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何雪梅于2015年6月19日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了500万份,现该计划对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仍处于限售期,不估值。
15.季可签名确认的中兴宜和公司被挪用资金明细表及相关附件(共计3.99亿元)。
16.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认购该司“千石资本-华宝证券民晟金牛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说明、签署的合同、打款回单、该计划成立备案表以及清算报告。
1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认购该司“中金欧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期”的认购协议文件、付款凭证、2016年第四季度报告(代清算报告)。
18.天津民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参与该司产品的说明函、产品情况列表、产品清算报告、何雪梅进出款项银行凭证等材料。
19.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王斌梅参与该司产品的情况说明、所签订的合同、产品清算报告、王斌梅打款凭证等材料及利某提供的材料:利某与何雪梅往来款总账明细清单;《阿波罗项目》的收支明细表、协议书、声明书、收款收据、解除协议合同书、银行对账单;《南沙项目》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书、房产证清单、买卖补充协议、收款收据、银行对账单;何雪梅1亿2千万借款的明细清单、借款合同、房产证清单、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等;何雪梅1亿5百万借款的明细清单、借款合同、房产证清单、付款凭证、收款收据等;何雪梅1亿5千万借款的打款清单、银行付款凭证;何雪梅1亿5千万还款的还款明细表、利某收款收据、银行对账单;利某与何雪梅往来款的清单、欠款证明、收款委托书。
20.益和天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何雪梅,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经营项目:投资咨询,投资策划,国内贸易,餐具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香烟销售,蔬菜、水果、肉类销售,自有物业租赁,乒乓球室、羽毛球馆、网球馆、篮球馆、桌球室、健身房的经营,教育项目投资及兴办实业。公司股东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委员会,何雪梅、刘某、周某任公司董事,王斌梅任公司监事。
21.中兴宜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贾某,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兴通讯大厦A座二楼,公司股东: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董事:贾某、石某、陈某、王某、曾某、郭某,公司监事:夏某、唐某,总经理:何雪梅。
22.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黎某签署的《民晟红鹭11期信托合同》、《民晟红鹭14期信托合同》、《通晟锦松信托合同》复印件以及其收付款资金凭证复印件。胡丽签署的《民晟红鹭11期信托合同》、《民晟红鹭14期信托合同》、《通晟锦松信托合同》复印件以及其收付款资金凭证复印件。王斌梅签署的《民晟红鹭11期信托合同》以及其收付款资金凭证复印件。《民晟红鹭11期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民晟红鹭14期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晟锦松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23.云南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何雪梅、胡丽、张某、李某2等人参与该公司发行的信托基金理财产品所签订的合同、收付款凭证、清算报告等,并出具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
24.相关人员提供的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刘某1提供的其与张某、唐某1的银行往来流水及唐某1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秦某提供的其证券账户对账单。利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何雪梅往来款项对账单、付款凭证。魏某提供的其证券账户对账单。欧某提供的其本人和黄某1的证券账户对账单。施某提供的何雪梅支付款项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表、代购货品明细及部分图片。张某4提供的其证券账户对账单。王某1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何雪梅的银行往来流水。音乐大厦管理处提供的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张某5提供的其与何雪梅的对账清单、银行往来流水。
25.出资者信息汇总表说明,证实:针对集资诈骗,中兴通讯公司汇总了9082条出资者的信息。出资者信息汇总表中关于3931名出资者未清退金额的信息,其中3718名出资者的相关信息依据“集资登记平台系统”收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另外213名出资者(包括部分离职或子公司出资人员)的相关信息由中兴通讯公司工会通过邮箱、电话等方式收集并汇总的数据进行统计。出资者的身份信息由出资者参与何雪梅募集资金的出资时间对应的劳动合同主体信息确认。出资参与人员除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外,还有中兴通讯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外部合作单位人员、外部人员等。
26.“闷声发财”情况说明以及流水材料,证实:何雪梅参与的“闷声发财”理财有两期,分别为“闷声一期”和“闷声二期”,主要的投资模式为参与投资的人员统一打款到徐某,由徐某代持理财,收益返还后再由徐某或者张某5退还给投资人。
在“闷声一期”中,何雪梅投入资金200万元,全部来源于向员工募集的陈某2基金一期基金B项目理财资金,于2015年1月28日通过黎某账户打往张某5账户,再于同年2月2日由张某5打往徐某账户,徐某收集其他投资人共计2400万元后将款项打往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厦门信托于同年5月21日、6月24日、7月28日分别返款2500万元、900万元、675万元到徐某9933账户,再由徐某分配收益和本金到各个投资人。
在“闷声二期”中,何雪梅投入资金650万元,全部来源于向员工募集的陈某2基金二期基金A项目理财资金,于2015年3月23日、26日从胡丽账户分两笔打往徐某9933账户,徐某在收集到其他投资人款项合计3300万元后打往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转账备注此信托产品名称为汇通360号第二期。云南信托在2015年7月2日返回徐某9933账户1253万元,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没有发现除此笔外的云南信托返款。
27.何雪梅购买理财产品盈亏情况统计表,证实:何雪梅于“闷声发财”一期、二期总投入金额973422000元,亏损80146463.3元。
28.何雪梅借用股票账户情况汇总。
29.何雪梅股票账户盈亏统计,证实:侦查机关对何雪梅所借用的股票账户盈亏情况以2017年7月12日为节点进行统计,总计亏损78002271.20元。
30.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谢某2,账号为31501475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1.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平安证券蛇口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苏某,账号为30150000××××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2.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银河证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税某,账号为33060012××××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3.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广发证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殷某,账号为06020002××××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4.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银行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陈某1,账号为7971××××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5.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证券深圳前海路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黄某2、舒某、林某,账号为012751××××、012751××××、1273××××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侦查机关向招商证券深圳壹海城证券营业部调取了客户名为汪某,客户号为005886××××的客户基本资料和对账单等证据。
36.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王某2、姬某,账号为11000238××××、11000238××××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证券上海樱花路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林某1,账号为345004××××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8.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长城证券深圳前海分公司营业部调取了户名为丁某,账号为88000081××××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
39.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流水资料,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向招商证券壹海城营业部调取了客户名为马某,客户号为005885××××的开户资料、开户之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交易流水及2017年7月12日当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等证据。调取了客户名为张某6,客户号为005885××××的客户基本资料、股票账户内的资金、股票余额、对账单等证据。
40.集资借用账户统计表。
41.曾某、唐某超高收益的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何雪梅于2015年11月向曾某(前中兴通讯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中兴宜和公司董事)表示自己有收益较高的理财渠道,希望曾某投资。2015年11月24日,曾某向胡丽账户转款30万元。三天后,胡丽向曾某付款账户回款327900元,3天收益率为9.3%,年化收益率为4997786%。2016年4月,贾某告知唐某(中兴通讯公司人力资源部三部部长,中兴宜和公司监事),作为公司监事,有10万元理财额度,收益可观。同年4月20日,唐某向胡丽账户分两笔转款,共计10万元。14天后,胡丽向唐某付款账户回款资金11.8万元,并备注“主席超短期理财”,14天收益率为1.8%,年化收益率7383%。
42.资料来源、整理情况说明:
(1)关于《何雪梅向员工募集资金的每期概述》(截止2017年6月10日)的说明由何雪梅募集资金的系统管理员根据截止到2017年6月初的“中兴E家”集资系统数据及其本地电脑存储的资料等得出。
(2)《代持协议》由“中兴E家”集资系统管理员根据其本地电脑中存储的资料等汇总整理得出。
(3)关于理财界面截图的说明何雪梅案发后“中兴E家”集资系统关闭。为还原集资登记系统的运行情况,“中兴E家”集资系统管理员利用其备份于本地的集资系统数据库,并运用web前段应用搭建的测试环境,模拟系统原始界面截图得出。
(4)关于何雪梅易秀微博、QQ群言论截图的说明:易秀微博记录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T部门从“易秀”网站平台系统调取了何雪梅在易秀微博发表的所有言论。从中筛选出与何雪梅募集资金相关的言论整理后提交。易秀微博、QQ群言论截图由参与集资的员工提交给工会。
43.深圳市南山区圣达五金建材商行、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飞利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深圳市艺彩金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运永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科秀电子商行、深圳市福田区万达建材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材料。
44.龙富工业园区管理处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自2010年在龙华股份龙富工业区承租有4栋厂房(3.4.7.8),其中4栋4楼没有404号房,从未向艺彩金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租过厂房。该公司从未在龙富4栋4楼办过公。
45.何雪梅公众号“一何一世界”有关集资的宣传资料及浏览量、关注人数的资料,证实:2015年3月始,何雪梅陆续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一何一世界”发布9篇集资宣传信息,总浏览量达41041人次,只需关注公众号即可阅读。
46.证人利某的证言:2014年6月底,何雪梅通过中间人担保向我借款1.5亿元(钱由我私人账户转至何雪梅指定账户)。2015年5月底至2015年7月底,她将该笔款项本息结清(由何雪梅个人账户转至我个人账户)。2015年5月,我在龙岗横岗街道拍得一个地块,拟兴建光启阿波罗产业园。我在我的投资圈子里跟大家讲,想买写字楼的话可以给优惠。何雪梅对此很感兴趣,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了500万诚意金。2015年7月20日,我和何雪梅签订了购房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兴建一栋写字楼卖给何雪梅。2015年11月27日,我和何雪梅在《协议书》下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最后成交价为2.5亿元。于是,从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3月14日,何雪梅陆续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我的私人账户转账2.4523亿元。具体是通过中兴宜和公司账户转款1.973亿元,通过胡丽账户转款1.255亿元,总计2.4523亿元。开始我不清楚何雪梅通过中兴宜和公司给我转款,是我公司财务人员告诉我才知。我问过何雪梅为何是宜和公司转款,她说她是委托中兴宜和公司付款,资金实际是她的。后来,何雪梅觉得阿波罗项目不好,要求退出并退钱,而且她答应付的2.5亿元尚余476.9万元尾款未结清。于是,我就于2016年3月29日开始退款给何雪梅。因一时无法筹集2个多亿资金,直到2016年11月23日才将最后一笔款项结清并支付了部分利息。我共向何雪梅支付2.5844亿元,其中2.5亿元为退项目款,应付利息是1321.2017万元,抵扣何雪梅欠款476.9142万元,实际支付利息844.2875万元。
何雪梅从阿波罗项目退出后又看上了我在广州南沙的房产,包含写字楼、商铺、停车场,其中写字楼房产证红本合计55本。于是,我们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何雪梅花2.5亿元购买上述房产。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7月1日间陆续向我支付了2.5亿元。何雪梅付清房款后,我一直催她进行房产过户,但是她始终不过户。2017年5月1日,何雪梅找我要求以未过户的房产向我抵押借款2.5亿元。其中,有借款合同的是2.25亿元,剩余2500万元借款因额度尚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我就没有强制何雪梅签署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我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10日里陆续向何雪梅账户上转款共计2.45亿元,尚有500万元因我和何雪梅之间的短期拆借,她还欠我500万元,就抵消了。我们双方还口头约定,若何雪梅借款一年内未还,广州南沙的房产归还给我。
除了上述的交易和借款,我和何雪梅之间尚有多次的短期拆借款项往来,时间段是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9月1日。这期间,她还欠我508万元,这部分资金折抵了上面一条的借款。我收到何雪梅的资金后基本上都是用于我公司经营和个人炒股使用。我和何雪梅之间的业务及资金往来是我们之间的个人行为,这在双方签的合同中都有体现。何雪梅没有跟我说过她对外投资是代表中兴通讯公司或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及下属子公司,她也从来没有说过她帮助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对外投资以获取员工额外福利,她只说她老公是美国上市公司的中国区总裁,很有钱。何雪梅转给我的钱有通过其他账户委托付款的情况,一般款项到账的时候,何雪梅会和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账。我不认识胡丽、王斌梅、党某。何雪梅除了向我购买房产,我听说她还有其他证券类投资,刘某2比较清楚。何雪梅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向我借款1.445亿元,她说要将资金转到境外炒外国股票,我按照何雪梅的要求将款项打到何雪梅提供的六个银行账户。我认识谢某,其有做地下钱庄、赌球的生意。有一次何雪梅向我借款,收款人是谢某,我问了何雪梅才知道他们是认识的。
47.证人张某(何雪梅的前夫)的证言:我和何雪梅于2017年6月20日协议离婚,财产中两套深圳的房子和一部车归我,两个孩子归我,罗湖的一套房子、成都、燕郊各一套房子和所有债务归她。宜禾天赋公司是何雪梅在几年前用我的名字作为法人代表在南山高新区成立的一家酒楼,实际所有者是何雪梅,经营人是王斌梅,其他的我不清楚。何雪梅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2017年5月,该公司审计工会财务发现公账私账不分,何雪梅跟我说了。还有,何雪梅在公司内部搞理财,具体我不清楚。
48.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4年底,工会主席何雪梅找到我说她想在“中兴E家”平台上增加一个理财模块。于是,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增加了一个员工可以登记信息和参与金额的模块系统,并于2015年1月份正式上线了。“中兴E家”平台共有三个模块,分别是商城模块、保险模块、理财模块。其中,商城模块是接入互联网的,通过外网也能登录进入。而保险、理财模块只能通过中兴通讯公司的内部局域网才能登入,也就是说只面向中兴通讯公司内部员工开放使用,互联网接入不了。我是这个平台的系统管理员。何雪梅在这个平台上面向中兴通讯公司所有员工发布理财信息。如果员工有兴趣,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登记个人资料及金额后,再按照平台上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平台上发布有多个个人银行账号,包括胡丽、王斌梅、黎某、黄某、我本人的五个人的账号作为收款账户。员工参与理财就自行选择将款项转入上述五个账户中。何雪梅要求我提供一个银行卡交给胡丽,还要提供网银转账用的U盾,她把密码也改了。因此,这个银行卡虽然是我的名字,并不是我在使用,里面的资金进出和我没关系,我的卡是招行的,尾号1191。2017年5月,何雪梅让我把电脑上保存的员工理财的数据删除,因为她当时被公司审计,她和我说让我不要配合,将数据删除。因为她是我领导,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删除了,不过我留了个心眼,把数据另外备份了,电脑目前已被封存。何雪梅还让我组建了几个理财的QQ群。2015年1月及4月的时候,平台上有两期是三种模式,分别是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保本不保息;不保本不保息。2015年4月,基本上就只有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这种了。
49.证人黎某的证言:2014年的时候,何雪梅打电话给我让我以个人名义开一张招行卡,并将银行卡和网银U盾交给她保管使用。2015年,何雪梅又让我以个人名义开了一张招行卡。除了何雪梅,王斌梅也让我先后开了两张建行卡,上面说的四张银行卡和U盾都交给了何雪梅保管使用,我不清楚她的用途,我自己从来没用过这四张卡。今年4月,胡丽把其中一张招行卡给我让我去销户,我就注销了。其余三张卡还在何雪梅那里。
50.证人党某的证言:我开的光大银行账户就是给中兴宜和公司用的,个人没有使用过,账户和指令卡由我本人保管,公司每次需要转账都是我根据季可的要求操作的。这些操作有记账,在公司账册上记录为个人借款,后来有记录短期投资,审计部门在对账册进行审计。这些钱转出的有王斌梅的账户,其他记不清楚了,刚开始我不知道这些钱的实际用途,2015年5月之后有一天,我听季可在办公室讲这些钱拿去理财投资,所以记账也改为短期投资,并且有一定收益。2015年5月之前是我记账,后来是刘某3、吴某(已离职)、尹某做账。季可委派我开立一个光大银行个人账户由中兴宜和公司征用,该卡及密码、U盾由财务(我、凌某)保管,付给葛某、张某7、何雪梅及利某账户的这几笔资金为原材料借款或投资理财,财务根据何雪梅审批同意的单据经办审核付款过渡至我个人光大账户,然后在季可的监督下马上由我或凌某根据单据信息从我的个人光大账户付款至葛某等账户。
51.证人贾某的证言:中兴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何雪梅,财务总监是季可。我负责的工作主要是员工班车和食堂业务,人力资源及财务是由何雪梅负责的。据我所知,除了何雪梅曾经召集过公司监事、董事开过一次关于中兴宜和公司参与的一个定投项目外,这些监事、董事从来没有参与过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上半年,何雪梅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中兴宜和公司出资参与外部股票定增的项目,会上讨论很激烈,很多董事都不同意公司出资参与,最后会议没有形成任何决议。按照中兴宜和公司的财务制度,何雪梅拥有资金的终审权,只要是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无论金额多大,只要何雪梅审批同意就可以支付。如果中兴宜和公司对外有正常的合同交易,只要能够提供合同,就能正常支付,不需要董事会决议。因此实际上,中兴宜和公司所有资金的使用相当于何雪梅一个人说了算。2016年,何雪梅向我提出借用我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我就把自己在招商证券开户的股票账户提供给了何雪梅,何雪梅随后改了账户密码,由其进行操作使用,我股票账户关联的银行卡也交由何雪梅使用,在资金转账操作中,需要验证码时,何雪梅会安排工会工作人员胡丽给我打电话,我提供验证码,由她们来完成转账操作。在我印象中,何雪梅转入我银行卡并进入股票账户的钱有三笔,一共是500万左右,全部进了我的股票账户,后来有一次从股票账户转出到银行卡又转走了钱,有100多万,目前我的股票账户上是300万左右的股票,和我无关。我不知道何雪梅转入我股票上的资金来源。我把股票账户给何雪梅使用,没有收受任何好处。2016年5月,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供何雪梅使用,账号为1212××××,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高新园支行,银行账号为622588780658××××。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长期未使用,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账号密码也被何雪梅等人进行了修改,不知道是谁具体操作股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52.证人曾某的证言: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管理是何雪梅和贾某负责,其余董事基本没有参与,我们只在2016年4月份被何雪梅召集开过一次碰头会,连董事会都算不上。会上主要讨论宜和公司的资金能否用来投资的事情。何雪梅认为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工会,而工会的资金与中兴通讯公司没有关系,工会的银行账户不在中兴通讯公司管理之列,所以中兴宜和公司可以自己决定对外投资。我们大家都反对何雪梅的说法,石某反对最激烈,我们都认为工会的资金也属于中兴通讯公司。之后就散会了,没有形成会议纪要等记录。2016年4月中旬,何雪梅问我是否有不用的股票账户,我遂将基本清空且不准备炒股的长江证券账户给何雪梅使用,绑定建设银行账号436742720007309××××,内有余额9.18元,密码已于2016年4月18日更改,我不知道新密码。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我打入27万加入账户余额3万共30万。我同意参与何雪梅的理财项目,期间所有交易过程和内容我均不知情,因何雪梅已从账户返还超过30万的资金,所以我认为该账户资金都可视为不是我所有的,股票账户内原有两只我购买的几百股放弃不管的股票。没有多少市值,可随意处置。现有我的002414高德红外(500股),01766中国中车(750股),何雪梅操作的60869智慧能源(185900股),其余资金及股票均不是我所有,我参与的理财投入及回报均已结清。从2016年4月15日起,后续操作都不是我,我不知情。并附相关资金及股票账户交易明细表等证据。
53.证人石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8月兼任中兴宜和公司董事的,没有接到中兴通讯公司的相关文件或领导的知会,只是中兴宜和公司总经理贾某找我要身份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才被告知成为了中兴宜和公司董事。我没有参与过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兴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未变过,一直是何雪梅。中兴宜和公司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的子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来源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工会的资金来源是中兴通讯公司的划拨,划拨标准是员工工资总额的2%,但实际上,中兴通讯公司是按照工会的资金预算来进行拨付的。中兴宜和公司的财务制度我不清楚,我认为需要中兴通讯公司的监管,因为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季可的人事关系是挂在中兴通讯公司财务监控部的,属于中兴通讯公司的外派干部,理论上,季可要负担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支出的监管责任,但实际上,中兴宜和公司的财务支出是脱离了中兴通讯公司监管,也脱离了中兴宜和公司董事的监管,成了何雪梅的“一言堂”。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我和她之间无经济往来。
54.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或2015年由中兴通讯公司工会推荐我当中兴宜和公司董事的,是何雪梅(或贾某)打电话给我说的,我没有参与中兴宜和公司的日常经营或管理,该公司是何雪梅主管的。何雪梅每个月给我发5000元董事津贴,是从其他个人账户转给我的。我当董事期间没参加过关于资金支付召集的董事会,只有一次是准备参加,结果迟到了,他们已经开完了,我也没过问内容。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2014年,我向何雪梅借过1400万人民币,分了四五笔借的,是从何雪梅的个人账户转到我的个人账户的,年息10%,后来不到一年,她就要回去了,我是按照5%或6%给的利息,已经结清了。我借钱是做投资,投给了创投基金。
55.证人夏某的证言:我从中兴宜和公司成立时就担任它的监事,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当时是何雪梅通知我担任监事的。中兴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何雪梅负责,也是她一个人说了算。2016年4月份召开过一次董事会,我迟到了未参加,后来听说会议上,何雪梅提议用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遭到了其他董事的强烈反对,后来没有形成任何决议。何雪梅给我发过邮件,说经过中兴宜和公司管理层决定,从中兴宜和公司成立开始,每月发给我2000元监事津贴。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我和她之间无经济往来。
56.证人唐某的证言:我在上海工作,2014年贾某通知我成为中兴宜和公司监事,我说不在深圳怎么当监事,他说是领导定的。我应该履行监事的职责,对公司高管、董事是否正常履职进行监督,但由于我不在深圳,无法也从未履行监事职责。我每月在中兴宜和公司领2000元的监事津贴。2016年4月,贾某告诉我作为公司的监事,我有10万元的短期理财额度,收益比较客观。我就按照贾某的要求将10万元转到中兴宜和公司员工胡丽的账户上,一个月后,我就将本息共11.8万收回了。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中兴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我和她之间无经济往来。
57.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有一个在国信证券开户的股票账户、我老公李某3有一个在银河证券开户的股票账户都交给了何雪梅使用,里面的所有股票交易都是何雪梅操作的。但是这两个股票账户关联的银行卡都在我手上,没有交给何雪梅。如果何雪梅要买股票,她把资金转入关联的银行卡后,她就可以在证券交易那里直接做资金转入到股票账户,不需要我协助。如果她把股票账户上的钱转出到银行卡,她就会通知我,我再按她的要求转到指定银行卡上。宜和公司在2015年11月9日、11日分三笔给我账上转了818万多元,后来何雪梅说转错了,我就在11月11日晚上按何雪梅的要求把这818万多转到了她指定的蒋某的账户上。我曾在2014年帮何雪梅支付过她在科技园开的餐厅(禾记海滨城)的物业管理费。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宜和公司资金的情况。
58.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通过表妹朱某联系了在悉尼的姑姑谢某,她说不认识何雪梅。谢某让我开两个银行账户给她用,我开了建设银行卡(621488720268××××)和工商银行卡(622202400003001××××),其中建设银行卡于2016年换过,不记得之前的卡号。建设银行卡是谢某在使用,我从未用过,工商银行卡是我在使用。谢某说其用我的建设银行卡收取利某、黎某、李某1等人的款项是利某和她之间的借贷,具体账目还在整理中。
59.证人姚某的证言:2016年3月,何雪梅问我借用股票账户,我将自己在东莞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提供给她,她修改密码后就由她自己使用了,在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其一共分四笔向该股票账户转入资金600万元。经我近期去证券公司查询获知,该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大部分都已经购买了股票,市值约为510万元,剩余还有30867.92元的资金没有使用。所有的股票买卖都是何雪梅操作的,没有我自己的资金及股票。此外,我提供了黄某3(广发银行卡621462062100033××××)及黎某1(广发银行卡621462062100203××××)两个账户给她,2017年7月10日,黄某3的账户就收到500万元,黎某1账上收到300万元,我不清楚何雪梅的资金来源。我一直没处理这些资金,就让钱一直放在黄某3及黎某1的账上,都没有动用。我已经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上述共计800万元,全部转到了何雪梅尾号为0806的招商银行账上了。
60.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5年初何雪梅说想为中兴通讯公司的员工理财谋福利,让我帮她设计一些金融理财产品,产品要求保本基金年化收益为9%左右,我介绍了天津明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想投资有限公司给她购买信托产品,我没有收回扣,但介绍的私募公司会让何雪梅在中金公司开户,业务员写我的名字,我的业绩会好一些。我还介绍了我公司的一个150万美金的理财产品,经办人是梁某。何雪梅在另一个理财经理陈某2处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2014年5月份左右,何雪梅想从利某处借款1.5亿元去美国投资,后来向利某写了借条,给我一份复印件。半年后利某说已经收回借款和利息。我与何雪梅没有资金往来。
61.证人钱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底认识何雪梅,她称呼我叫小倩。2017年5至7月份时,她让我帮她收了几笔款项后转付给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2017年5月31日上午,何雪梅打电话给我,说她经营的深圳禾记酒楼要结业了,让我支付2200万元给她的员工,利某会把钱转到我账上,我收到钱后再付到她指定的账户就可以了。我也觉得多此一举,但没多想,就记下她提供的收款账号,当天收到了利某转款33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是利某支付给我购买香港一套房产的款项,2200万元我当天就转到何雪梅指定的账户上。2017年6月21日,何雪梅再次打电话让我帮她收一笔款,为此当天有笔358万元的款项到我账上,我按照何雪梅的要求,将300万元转到何雪梅本人账户(尾号0806的招商银行账户)、58万元转给利某。2017年7月10日,何雪梅说会有一笔800万元的款项到我账上,让我将这笔钱分别打给她指定的两个账号,分别是黄x婷转500万、黎x雄转300万,何雪梅没说这笔款项的来源、用途,我也不清楚。我收款使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08200200182××××。
62.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4年底左右,我以个人名义发了一个名为“闷声发财”的理财产品,总额为2400万元,刘某2帮我联系有兴趣参与投资的客户,何雪梅是她介绍的客户之一;所有客户的资金都归集到徐某名下,由徐某与我签订合同。我共发行了两期“闷声发财”,都已清算完毕,相关资金已归还各自人员名下。何雪梅大概参与200万元,获利200万。由于这次理财互利的情况比较理想,何雪梅私下与我联系,让我单独发个理财产品,由她个人出资在中金公司开设个人股票账户,我来协调云南信托、厦门信托帮何雪梅的股票账户进行配置,相当于加大杠杆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具体买卖股票的操作由我负责,我帮何雪梅做了两到三次单独的理财产品,都是国内的股票交易,没有帮她买卖过国外的股票。2015年6月8日,何雪梅向我转账支付八百万元人民币,是因为我帮何雪梅理财是承诺保本的,我需要向她支付交易额的10%作为保证金,她出资8000万,我出资800万,再通过信托公司配置1:2来买卖股票,由于当时股票市场风险太大。我劝她别做了,她就把800万元返还给我。何雪梅在我这理财投入的资金总量,我需要整理资料才知道。我与何雪梅之间的经济往来全部结算完毕,她没有任何的资金在我这里。我和利某、刘某2等人聊天时听说利某借了1.5亿给何雪梅,由刘某2作担保,后来何雪梅连本带息返还给了利某,我不清楚这笔借款的资金去向及用途。
63.证人蒋某的证言:我最初在中兴通讯公司当保安,2013年8月至今在重庆云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股东、厂长。我和何雪梅有三件事情有关联:一是我按照何雪梅的指示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她使用;二是我帮何雪梅代持了位于深圳宝安的中海九号公馆别墅;三是我帮何雪梅代持了云泰公司的股份并管理该公司。
64.证人罗某1(装修公司)的证言:2015年2月,我帮何雪梅装修了其位于宝安区尖岗山九号公馆的别墅(何雪梅说是朋友的别墅),现在基本完工,装修款总价330万元,目前为止何雪梅通过王斌梅的招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支付50万元、11月28日支付20万元。整个装修过程我都是和其下属王斌梅联系的,何雪梅很少来工地,需要收取款项才联系她,王斌梅支付款项一定要经过何雪梅同意。按照何雪梅的要求,我于2015年9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480万元转到了何雪梅的下属胡丽账上,于2015年12月4日转账500万元到何雪梅账上;于2015年12月7日转账500万元到何雪梅账上,这三笔钱都是何雪梅说要将公司的钱转出,为此要求我帮她找一个公司接收资金后,想办法转到我的私人账户,她一共安排两次分别共计700万元的转款。我就先后帮她找了两家公司(一个忘记名字,一个是深圳市南山区荣达盛办公用品商行),何雪梅将公司资金转到我提供的公司账上后,这两家公司将钱转到我私人账上,我再将钱转回给何雪梅。上面提到我转480万元那次,何雪梅是转了700万元,我扣除了我帮她装修A8餐厅宜禾天赋公司的装修款220万元,除此之外我没有扣除任何费用。A8餐厅宜禾天赋公司的装修总额是490万元,基本结算完毕,公司是何雪梅的。我没有帮何雪梅代持资产,没有将个人银行或股票账户交给其使用。
65.证人张某5的证言:我与何雪梅有借款、投资等资金往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2011年7月4日,我给何雪梅一笔120万元投资款,时间六年;(2)2012年12月,我与何雪梅共同出资270万元在南山区买了一套商务公寓,每月出租收租金8200元左右,双方各收一半,原本各占50%产权,已于2017年7月5日过户到我名下;(3)双方与徐某共同购买理财产品;(4)双方之间的借贷。我与何雪梅在2017年7月5日签署了一份对账清单,将双方房产、借款、投资款一并结算,在何雪梅向我支付216万元后全部结清。我曾于2016年5月19日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平安证券,户名张某5)交给何雪梅使用,内有我的自有资金500万元,何雪梅对我承诺保本,其中300万元按照年息12%支付利息,200万元按照年息10%支付利息,直到2017年7月5日何雪梅将账户还给我时账户内资金为445万元,她另补133.6万元给我。
66.证人苏某的证言:2016年初,何雪梅打电话说她的资金量很大,需要我提供一个私人的股票账户借给她使用,我就提供了自己的一个平安证券开设的股票账户资金账号及密码,由其自行操作使用,其只需要进入股票账户操作界面后,用银证转账功能就可以将银行卡里面的资金转入股票账户,不需要持有我的银行卡的。该股票账户关联的是我本人的建设银行卡,我能够收到短信。目前这些股票仍在我的股票账户上,我从来都没有操作过。
67.证人张某4的证言:2016年4月份,何雪梅打电话叫我把个人使用的股票账户借给她使用,没有说原因,我就把自己的股票全部卖了,并且将剩余的1万资金全部转出,将里面没有资金和股票的账户交给其使用。何雪梅在2016年4月12日、5月24日分别转入200万;于2017年3月8日转入200万;3月9日转入250万元,上述四笔转账共计850万元,全部都转入我的股票账户,由其操作买卖股票,我不清楚其资金来源。
68.证人许某的证言:何雪梅在2016年4月份向我借用了股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我将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以及股票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号一并告诉了何雪梅,她把交易密码改了之后有告诉我,但要求我不要去买卖她的股票。随后,何雪梅分别在2016年4月12日、5月27日分别转200万,于2017年3月9日、10日又分别转了300万到我的银行卡上。上述四笔转账一共是1000万元,全部转入了我的股票账户上,由何雪梅进行操作买卖股票。我不清楚何雪梅转到我股票账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来源。
69.证人施某的证言:2016年4月16日,何雪梅带着助手王斌梅一起去我们公司位于国贸商业大厦的展厅,选购了几件珠宝产品,金额为68万元整。这笔款项的支付,经事后查找,是用王斌梅的银行卡刷卡支付的。之后何雪梅选购珠宝产品,都是我先在微信上给她看图片,她觉得满意的话,我再将货物亲自送到何雪梅工作单位食堂楼下的咖啡厅。她确定购买后,就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何雪梅支付货款分别通过其本人、王斌梅、蒋某、胡丽等人的账户,我收取货款的账户有我本人的,也有我公司的员工郑某1等人的账户。我不知晓何雪梅的资金来源于何处。2017年6月底,何雪梅给我发语音留言,大意是公司要整她,并且公安机关可能会找到我调查珠宝的事情,要我准备一批低廉的珠宝产品,如果公安机关找我调查的话,就说她买的货还保存在我这里,但我拒绝了她这个要求。
70.证人魏某的证言:2016年4月份,何雪梅打电话向我借用股票账户,我将自己的光大证券股票账户借给了她。何雪梅在2016年4月12日,通过一个叫袁颖的账户,往我的股票账户关联的中国银行卡转入了200万元,全部都进入了我的股票账户上并购买股票了。一开始何雪梅买了“深南电”,后来将深南电卖掉后,就买入了华闻传媒和智慧能源这两只股票,其中华闻传媒有107300股,智慧能源有146800股,截止今天上述两只股票的市值为210多万元。
71.证人欧某的证言:2016年4月底,何雪梅让我将我和我丈夫黄某1的证券账户借给她使用,将证券账户的账号、密码以及绑定银行卡的账号、密码告诉了何雪梅。现在两个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余额都是何雪梅的,经到证券营业部查询,我的证券账户内人民币市值约为140.255万元,黄某1证券账户内人民币市值约为155.9万元。
72.证人廖某的证言: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我于2016年底向张某借款100万元,我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并承诺在2017年10月20日前,将我向张某借的100万元退还至其招商银行尾号5388账户上。
73.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4年4月份,何雪梅给我妻子唐某1打电话说要借用股票账户,会转入200万资金来买卖股票,我们同意了。何雪梅在2016年4月13日,分了两笔,一笔是1000元,一笔是1999000元,共计200万元转入到了我的中国银行账户上,当天我就将这200万元转入唐某1股票账户管理的建设银行账户,并通过这一建设银行账户进入证券账户。资金到达股票账户上,我就把股票账户的密码告诉了何雪梅,她就自己在股票账户上进行操作买卖股票了,其转入的200万元全部都买了股票,经我去证券公司打印的对账单获知,目前属于何雪梅的股票分别有“智慧能源”152900股;“深天地A”11500股;“光启技术”22300股,上述三只股票总市值大概为220万元。这些股票目前全部在账上,我一直都没有操作过。我们并不知道这200万元资金的来源。
74.证人秦某的证言:2016年4月份,王斌梅给我妻子曾莉萍打电话说需要借用股票账户买卖股票,为此就把我本人以及我父亲秦本华的股票账户号码及密码,以及关联的银行卡账号都一并告诉了王斌梅。王斌梅后来把股票交易密码改了,所以她后来转了多少钱进入股票账户我都不知道。直到近期我去证券公司查询才知道股票账户上有大量的资金。我不清楚她的资金来源。王斌梅借用账户没有承诺好处。
75.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7年6月份,姚某说何雪梅经营的禾记酒楼已经一个月没人管理了,并且姚总本人刚生完小孩也不方便管理,于是就委托我去找一个代理记账的公司,帮忙处理禾记酒楼的记账工作。为此我就联系一个叫陈某3的女士代理记账,负责禾记酒楼的账目管理及网上报税工作。禾记酒楼的具体经营情况我并不清楚,但我所了解的是,该酒楼经营期间一直都是亏钱的。到了7月10日的时候,姚某突然接到了何雪梅的通知说要关闭酒楼,于是我就配合姚某做好员工的遣散工作。
76.证人黄某4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我在中兴通讯公司内网的邮箱收到网络会议通知,通知标题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关于组织中兴员工专属理财基金事宜》,通知的附件介绍了中兴员工专属理财基金相关事宜,包括组织员工专属基金行为与股份公司无关、股份公司不承担员工专属基金的风险和责任、参与员工专属基金委员工个人投资行为等事项,附有投票链接。我参与了会议的网上投票,然后在工会备案。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会员代表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下面各个分工会的会员推选出来的代表并在工会备案。实际上这次会议就是对是否同意何雪梅在任职工会主席期间组织中兴员工专属理财基金事宜的一次网络投票,并未进行面对面或是网络上的相关交流。投票的结果是参与投票457人,同意368票,不同意30票,弃权59票,同意人数占有效票数的80.53%,超过三分之二,最终结果是通过。投票结果应该只向工会代表公布,没向所有员工。
77.证人石某的证言:2015年,我和姚某合伙开办了深圳市珀德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何雪梅也投资了75万元,占股30%,但是在工商登记上没有她的名字,我和姚某确认她占暗股。2017年7月8日下午,何雪梅叫我到她家去并交给我一个旅行箱,内有四个翡翠手镯,一个动物角手镯,六个胸针,一对翡翠耳环和三条翡翠项链(不清楚价值)。何雪梅交代我将这些首饰交给施某说是和施某沟通好了,直接给他就可以了。后来我联系施某,他说对此事不知情,也不收这些物品。我又联系不到何雪梅,只能自己保管。我的股票账户是2010年开户,户名是我自己,开户地是招商证券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没怎么用过。2015年年初,何雪梅向我借股票账户,我借给她之后她改了密码。最近我用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打印了现在账户内的股票情况,有何雪梅买入的“智慧能源”和“深天地A”两支股票。
78.证人李某2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何雪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景田支行。何雪梅于2015年6月3日直接转钱至我银行账户并以领导命令式指示我全仓购买指定股票,后续何雪梅又转了多次,让我帮她购买股票,何雪梅资金购买的股票资金量较大,购买资金均为50万元以上,购买时间一般为当天转入我银行账户,当天即要求我全仓操作购买股票。2017年6月5日,何雪梅让我将股票卖掉,将钱转给她。股票卖掉了,钱仍放于我股票账户上,2017年9月22日,公司法务通知我,公安机关要求我将何雪梅在我股票账户的钱11993187元转账至何雪梅的招商银行账户上,并按照公司法务通知要求执行。2017年6月5日按照何雪梅命令将何雪梅的股票都卖掉后,以我资金购买的股票3100股兴发集团(600141)未出,在9月22日转出何雪梅的11993187元后,我再操作卖出。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我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79.证人舒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20日,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东滨支行。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证券账户进行任何操作。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我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0.证人孙某就其与何雪梅等人和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上旬,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供何雪梅使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已清空账户内我个人股票及资金,现股票账户无我本人股票及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我未对该证券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清楚后续资金去向和具体资金来源。2016年4月上旬,王斌梅向我借用证券账户给何雪梅使用,股票账户交上述人员使用前,我己清空股票账户内个人股票及资金,之后我未对该证券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不清楚资金去向。在2016年6月8日前已有3笔大额资金转入此银行卡并都在较短时间进入股票账户。2016年6月8日9点37分,上述银行卡收到由中兴宜和公司汇入200万元,9点43分银证转账进入我招商证券牛卡。该银行卡及密码一直由我保管和使用,此笔款项打入前后无任何人与我沟通过。
81.证人连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给何雪梅使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2.证人胡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何雪梅向我借用招银证券账户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科技园支行。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账号密码由何雪梅负责保管,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3.证人林某1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15日,何雪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账号密码由何雪梅负责保管,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4.证人曹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7年3月10日,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内有两只股票,分别为北斗星通002151(100股),中国卫星600118(100股),无其他资金。胡丽于2017年3月12日致电我确认过我账户内是否有此两只股票。现在这两只股票如何处理我不知道情况,因为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账号密码已被修改,我已无法使用该账户,对后来的账户情况及操作完全不知情,后续也没进行过任何操作,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5.证人陈某1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15日,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西安北大街营业厅)账户供何雪梅使用,绑定银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小寨支行。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不知道是谁具体操作股票,只知道密码交出后是他们做了重新设置,也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6.证人谢某2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王斌梅向我借用方正证券账户(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供何雪梅使用。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及相关信息,账户密码由王斌梅等人掌控,我并不知晓。
87.证人丁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7年2月,王斌梅让王xx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账户。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前,该账户已清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也不知道是谁具体操作股票,只知道密码交出后是他们做了重新设置。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后,我不知悉账户内资金来源。
88.证人张某6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7年初,何雪梅向我借用招股票股东代码用于股票操作,之后我将股东代码和密码交何雪梅安排的一个女同事,其后密码即被修改。2017年3月份,何雪梅安排了一个女的要我将我股票里的资金269万余元全部转入我银行卡再转账给何雪梅(户名为胡丽的一个账号)。我借给何雪梅的股票账号中一直没有我个人资金,为闲置的账号。
89.证人殷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何雪梅向我借用工会委员个人证券账户短期使用,在4月13日,我将新开户的广发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银行卡及U盾交给工会的胡丽,当时两个账均为空,无股票,无资金。账户交何雪梅等人使用期间,我未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2017年7月初,何雪梅致电我称已将该股票账户中股票卖出,钱已打入我对应银行卡账户,让我汇款给何雪梅用于给员工退款,我在当天下午去银行操作将账户中三百多万资金汇给何雪梅。汇款后当时账户余额为50多元。截至2017年7月15日,交给工会的股票账户及对应银行账户情况我都不了解。目前,股票账户未操作及查询,银行卡及U盾在我手上,并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广发证券深圳高新南一道营业部对账单等证据。
90.证人王某2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5年1月(20万)、3月(20万)、5月(10万)分三次参加了何雪梅组织的理财,截至2017年5月,理财集资款均已退还本息。其中最后一笔10万+2.4万利息于2017年5月16日由证券账户转款中退还。2016年4月,何雪梅向我借用国信证券账户,之后的操作都是何雪梅让胡丽直接联系我,2016年4月20日左右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了胡丽,给她之前我已将个人的资金都转出,账上均无现金和股票。2016年5月(1日50万,2日70万,3日120万)胡丽共打款240万给我的金葵花卡,5月4日我先转到股票关联的招商银行卡再转到证券账户中240万。2016年11月由于公司股权激励第二次解锁,我找胡丽要了账号密码,11月14日转款31.8万元到证券账户,购买中兴股票;11月16、17日卖出后实收478672元,11月20日我转出47.8万元,之后密码胡丽又修改并自己操作。2017年3月13日,证券转入我尾号为8848的卡中1427876元,当天我转到尾号为0909的金葵花卡并全数转给胡丽。最后一笔理财款退还我,本息共12.4万元,让我扣除后将余款打给她,同日我转了5万元到证券账户。5月16日起,胡丽告知了我密码,我修改密码后由自己操作。从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16日,除2016年11月有关中兴通讯的股票交易是我操作外,其他都是胡丽操作,密码也由胡丽修改。目前尾号为5713的证券账户中资金有49631.53及其关联银行卡(尾号8848)的余款为1038.99元均为我个人的款项。胡丽共转款240万给我,证券账户转款给我共2583595元,我共转给胡丽2459595元,其中差额2.4万元是退还到我理财款的本息。2017年3月15日证券公司通知要扣红利税补扣,我通知胡丽后其打款600给我,我便转入证券账户。
91.证人王某3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何雪梅借用我招商证券账户。2017年4月,何雪梅将资金股票清空后归还我,2017年4月13日账号金额为0.62元。2016年给何雪梅之前将股票账户清空,无我个人资金,附招商证券深圳壹海城证券营业部对账单及交易流水等证据。
92.证人汪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4月中旬,公司总工会员工公开给多个工会兼职人员电话借用闲置股票账户。账户借出时,我股票账户余额为零,账户绑定银行为我工资发放账户。工会借用股票账户后即要了密码。2016年5月1日至4日期间。分别三次共转入250万元资金到证券账户托管的银行卡,于5月3日至4日分两次全部转入股票账户中。2017年3月,由于我借出的账户不能购买沪市股票,工会就将股票账户中的钱全部转出到账户托管的银行卡,随后我便转给了胡丽。胡丽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14日分别从股票账户转出人民币907547和1709850元到账户托管银行卡,我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14日将他们转出的金额如数转到胡丽账号。其后股票账户金额为零,此银行卡目前余款全部属于我个人财产,附与胡丽资金往来流水、招商证券深圳壹海城证券营业部对账单及中兴出具的定增投资项目资金10万元收据等证据。
93.证人税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2016年6月,王斌梅向我借用银河证券股票账户,并提供股票账户密码、银行卡密码及U盾,我不清楚后续情况。2016年12月我当面将U盾交给王斌梅,随即王斌梅把钱全部转出并让我单独转回400元补齐王斌梅的钱。在股票账户交予王斌梅后所有的交易我均不清楚,王斌梅将账户归还给我后,我把股票账户密码改回来后向账户中充了2万元进行炒股,现在账户中还有2万元为我个人资金,附相关资金及股票账户交易明细。
94.证人林某就与何雪梅等人的资金往来、交易情况说明:王斌梅向我借用招商证券股票账户,借出时该账户没有我的资金,在借出期间曾有几笔到账资金是从胡丽账号转出,我不清楚具体金额及操作人员。借出自今未发现异常记录也没有转入情况,均为我个人生活支出等正常情况,目前银行卡余额全是我个人资金。
95.证人何某证实:我于2010年8月至2016年7月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作,2016年7月13日离职。因为何雪梅组织的理财产品比银行利息高很多,我认为安全性比较好,所以我参与了四期何雪梅组织的理财,共投入17万元,现有13万元没有收回。离职后我登录不了公司内网,通过关注何雪梅的公众号“一何一世界”,并在何雪梅互联网上的“河粉俱乐部”进行实名注册后得到相关投资信息。2016年8月16日从“河粉俱乐部”看到《短期理财通知》列明理财期限、收益、参与金额、转账时间、收款账户等信息,我马上登记理财和转账1万元至胡丽的招商银行账户,三个月后我收到了本金及收益1.038万元。“一何一世界”有链接进入“河粉俱乐部”,该俱乐部是何雪梅发布理财信息及何雪梅“粉丝”之间交流的一个网站,我认为它面对的群体是社会公众。
96.证人吕某(中兴软件公司员工)证实:中兴软件公司是中兴通讯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我于1999年5月至2016年1月31日在中兴软件公司上班。我参与过何雪梅组织的四期理财,前两期收到了本金及收益,第三期购买了30万元“员工理财三期”产品,没有约定理财期限,所以2016年1月离职时没有取出来。离职后,我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何雪梅组织理财的情况,一个是QQ群(我在“荷包1”QQ群,不知有无其他群),一个是“河粉俱乐部”网站。我认为我能够通过这两个途径了解理财情况,在需要资金时再退出理财,但这笔资金至今未收回。2016年8月16日,何雪梅在QQ群说“我准备带河粉俱乐部实名注册的河粉做一个短线理财,资金汇集今晚12点之前结束,以万为单位,最高不超过五万,时间短为一个月,长为三个月,收益不确定,属于短线狙击。有想参加的赶紧实名注册去”,随后群里的网络管理员李某2将“河粉俱乐部”的网址发在群里,我当天实名注册后登记投资额度5万元,转账给胡丽的招商银行卡,2016年11月4日,胡丽通过她的另一个招商银行卡将本金及收益共5.19万元转到我银行账户。“河粉俱乐部”是何雪梅对外宣传理财产品的网站,我认为是针对想理财但无法登陆中兴通讯公司内网的离职员工。
97.证人李某就其出借股票账户给王斌梅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金及股票账户交易明细:我的直属上级是王斌梅,2015年或2016年,王斌梅找我借个人的股票账户,之后她修改了密码,我没再管过该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该账户关联的银行卡是我的招行工资卡,一直在我这里使用。股票账户借给王斌梅不久,她说要转钱到我银行账户走账,让我不要动她转入的钱,具体金额我记不住,至少是百万以上。2017年3月,王斌梅找我要招行卡号,并让我办U盾方便她网上转钱,我办好后把卡号、密码、U盾一起交给了胡丽,不久她们又转入一笔钱(百万以上),这钱陆续转给他人了(我有收到短信通知)。2017年7月,胡丽把U盾还给我了,说卡上的钱她们都清了。至今为止,我的股票账户实际使用人不是我。
98.证人黄某5就其出借股票账户给王斌梅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金及股票账户交易明细:2016年4月底,王斌梅找我借个人的股票账户(2016年5月1日之前的股票总资产为本人所有),之后她修改了密码,至今我未获悉该股票账户密码及具体亏损情况。后来我查到股票关联银行卡及证券有资金流动,打款人是胡丽。有参加何雪梅的理财产品,部分退出,有3万元至今未退出。
99.证人姬某就其出借股票账户给何雪梅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金及股票账户交易明细:2016年4月初,何雪梅找我借个人的股票账户,后来她让胡丽向我要了第三方的银行账号并改了资金密码。从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月9日、2017年2月18日至今一直是胡丽在操作股票买卖。
100.证人黄某就其与中兴宜和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王斌梅找我借用银行账户供何雪梅使用,并通知我清空账户后将密码、U盾交给胡丽。借出后,我对账户资金一切往来不知情。
101.证人谢某提供的情况说明:我不认识何雪梅,通过我的银行账号和我控制的他人账号与利某发生借贷往来。利某向我借款会写欠条,还款通过本人或他人的账号(包括李某1、黎某、荣开科公司、优都诚公司等合计七千万,一家香港公司一千万),还款主要汇入谢某1账号,直至2016年中才还清借款。我认为均是还款,不涉及任何人。
102.证人丁某就其出借股票账户给王斌梅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金及股票账户交易明细:2016年,我原领导王斌梅借用我的长城证券账户,是闲置账户,内无资金。王斌梅之后修改了密码,未告知我新密码,还跟我要了股票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号、密码。之后我收到银行卡收到200万元的短信通知,这些钱立即被转出到股票账户上。我没有参与该股票账户的任何操作,也不知情。
103.证人唐某的证言:我接受公司委托来报案,控告何雪梅伙同季可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何雪梅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何雪梅原是我公司工会主席,是我公司工会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宜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益和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至今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季可2014年被派到宜和公司任财务总监至今。2017年我公司在例行审计中,发现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何雪梅在没有经过宜和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指使季可以借款和投资的名义,擅自从该公司对公账户向个人(包括宜和公司员工和非员工)及与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账户转款累计约3.99亿元。经调查,宜和公司被挪用的上述资金已经被归还(借款流向和还款流向不一致)。经审计约谈,季可称他是根据何雪梅的个人承诺书和指令将款打入相关人员账户,胡丽称她是按何雪梅安排将到其账户的资金打给何雪梅,还款时由何雪梅将钱打到其账户再还回宜和公司账户。季可、贾某、孙某称其股票账户、密码及绑定的银行卡均按何雪梅要求开好并给何雪梅使用。综上,我公司认为何雪梅伙同季可挪用了宜和公司上述资金。另外,我公司在审计中还发现益和公司的食堂、“中兴E家”商城等销售收入及宜和公司的借款被打入王斌梅的中行账户和黎某的招行账户,这两个账户都是按何雪梅的要求开好并给何雪梅使用的。其中,王斌梅账户有部分资金被用于何雪梅购买珠宝及装修,部分资金被转入何雪梅个人账户及其丈夫张某的深圳市宜禾天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初步掌握共有150多万人民币,我公司认为何雪梅涉嫌职务侵占罪。何雪梅一直不配合我公司调查,不说清楚上述事实及相关资金走向。
104.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我是2015年4月在中兴通讯公司内部网站的“E秀”平台上,看到何雪梅发布理财信息,说她以个人名义向全体中兴通讯员工发出理财产品,感兴趣的可以去工会的“中兴E家”网站登记。由于何雪梅是工会主席,虽然我不认识她,但因为是在工会网站上登记,出于一种信任感,我就参与了,前后投了三次。第一次投了20万,年化收益9%,一年后收回本息21.8万。第二次是2016年4月10日投了10万的5年长期产品,第三次是2017年3月10日投了20万短期3个月的理财产品,这两次的本息现在没有收到。我参与投资理财没有签协议,第二次有发协议的电子版给我,我正好出差不在就没签。在何雪梅建立的QQ群里,她偶尔会说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在东莞建学校、龙岗创意园项目、以及参加陈某2几期的理财基金。此外,何雪梅也会偶尔发布她自己持有哪些股票,但她从来没说过用员工募集的资金拿来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事情。我从来没见过这些项目的具体文件。我第三次参与的理财,何雪梅说资金用途是借给别人,还说借款是有担保的。但具体借给谁、利率多少、合同等,我都不知道。何雪梅发布的理财产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保本保息、保本不保息、不保本不保息。从2017年开始,就只有保本保息这种模式了,收益为固定利率,年化收益为10%。我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款,收款人账号不是何雪梅,有胡丽、黄某等人的账号。一开始,我还是比较相信何雪梅作为工会主席的身份才参与的。后期发现她经常在社交平台上炫富,行事比较高调,直到公司审计介入,我们发现我们的钱本金都拿不回来了,更不要提利息了。
105.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2015年2-3月间,何雪梅通过中兴通讯公司的内部网络以理财为名发起集资,不签协议,直接在公司中兴E家网页上登记,然后把钱按何雪梅的要求转给胡丽和黎某的账户上。我一共参加了三期产品,一个是投资A类10万,一年期收益9%,已拿回。二是投资B类一年期10万,结果没有收益。何雪梅就在2016年5月推出一款宜和天利众投基金,7年期,封闭5年。她说B类没有收益可以有两个选择,可以拿回本金或把本金转到宜和天利众投基金。为了报答对她的信任,何雪梅用自己的资金给转到宜和天利众投基金的这部分人员9%的收益,所以,我就把那10万转到这个基金了。在2016年5月,我和何雪梅签了《宜和天利众投基金协议》。但我投的钱是不是转到了何雪梅宣传所说的投资项目,我不知道。之后听说,何雪梅因亏空巨额集资款及挪用巨额资金,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我知道公司有些员工尽其所能,把家里亲戚朋友的钱全部投入了何雪梅所谓的理财,这些员工现在压力很大。何雪梅是通过公司的内部网站BBS以及中兴E家网站、她个人的QQ群来宣传理财产品的,会定期发布一些理财的资讯、收益等。例如她和某个很牛的基金经理合作等,在推出前会做很多铺垫,千方百计表明她是一个有信用的人,如在某某期的保本理财产品亏了,她不会让员工损失,她用自己的钱补贴给购买产品的员工,让员工对她深信不疑。何雪梅在QQ群、公司网站上都说购买理财产品自愿,买了不要问东问西,她没时间回答。有的不相信的员工跟帖时问多了几句或者表示了质疑,何雪梅会大发雷霆,谩骂这些人是小人之心,威胁要向这些员工的上级反映,开除这些员工,还说她在社会上能量非常大,黑白两道都吃得开,她的一些粉丝也会参加对质疑员工的围攻。
106.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我平时工作地点在上海。我参加了何雪梅在公司网站上发起的员工理财,2015年参加了B类保本不保息的,投了10万,结果当年股灾亏了,何雪梅按照A类保本保息偿付了10.9万元。2015年股灾后,何雪梅个人组织的员工理财全部改为类似A类的额,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按年计息,利息不计入本金,一年后可随时退出,退出时还本付息。B类和C类取消,我就陆续又投入55万。2016年,我还投资了何雪梅组织发起的“宜和天利基金”10万元,封闭期5年,何雪梅在协议上注明有投资养老产业、地产、股权和教育。我一共8次投资共投了75万,只有第一次10万拿回本息了,剩余的由于没有退出,就没有收到利息,承诺的是保本保息,年化10%。
107.被害人段某的陈述:2015年初,何雪梅在公司内部网页和商城窗口刊登理财产品,说是她个人组织的,她有关系,认识很多专业理财人士,叫员工不用个人浪费精力去投资,由她统一组织,共同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投资理财。她提过资金投向股市,但她说得很含糊,从不说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和标的,只说分三种,年收益10%左右。我一共投了5笔(10万、15万、10万、5万、15万),前三笔收回了本金和利息。5万那笔转成宜和天利众投基金时,何雪梅给了我4500元收益,本金没拿回。后来追加该基金投了15万,本息没拿回。宜和天利基金投资协议上写宜和天利不承担亏顺,盈利了要收20%管理费,封闭期5年。我之所以还签,因为理财基金都这样(写),之前几笔都有收益,我认为何雪梅专业,信任她才投资的。现在知道钱拿不回来了。
108.被害人关某的陈述:力维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两家公司现在是相互独立的公司。力维公司算是中兴通讯公司的关联公司,双方业务往来也比较频繁,办公地点相邻,力维公司的员工可以使用中兴通讯公司的食堂及班车,员工也可以登录中兴通讯公司的内部网络。何雪梅是在中兴通讯公司内网“易秀”平台上通过个人微博来发布理财信息的,她发布的信息只要登录易秀平台的员工都可以看到。我于2015年6月开始投资何雪梅组织的理财产品,共投资了6期,分别是“荷包一期投顾四期”、“荷包一期爱心理财”、“荷包二期河粉福利”、“荷包四期”、“荷包五期”和“宜和天利众投基金”,投资总金额是35万元,本金收回30万元,收益约3万元,尚有5万元的本金(投资宜和天利众投基金)未收回,因为这笔投资款是投资的“宜和天利众投基金”,该理财项目的理财期限是5年,开始时间是2016年4月11日,现还未到期。我只有“宜和天利众投基金”这期理财产品与何雪梅签订了《宜和天利众投基金协议》,我从中兴E家网站上下载两份协议,签字后寄到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由工会的工作人员(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加盖何雪梅的私人印章后再寄回给我一份留存。其他理财产品都没有签订协议。除了在“易秀”平台进行理财宣传外,何雪梅会将在她那里进行过理财的人拉入“荷包1”、“荷包2”、“宜和天利”等QQ群。何雪梅是群管理员,她会在QQ群里发布理财信息,她没有说过让投资者动员亲戚、朋友一起投资。我是2016年6月份及9月份将大部分本金和收益收回的。因为在2016年6月份时,我通过一些细节觉得何雪梅的资金链有断裂的可能性,再将资金放在她那里会有风险。比如说何雪梅本来宣布需要筹集的理财款为3000万元,但是她实际筹集到的理财款会超出3000万元很多。另外,当一期理财款到期后何雪梅总是想办法拖延投资人取款,尽量让大家将理财款转入下期的理财项目里或是不提取继续计息。
109.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2015年1月,我开始投资何雪梅组织的理财产品,共投资了9期。力维公司的员工可以登录中兴通讯公司的内部网站,一开始我是通过中兴通讯公司内部网络的“易秀”平台了解到何雪梅的理财产品信息,后来通过何雪梅组建的QQ群也能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何雪梅是2015年1月开始发布理财信息的,她说有较好的投资理财渠道,为了中兴通讯员工能有更好的生活,要带着大家一起去理财。最初的理财是“陈某2基金一期”、“陈某2基金二期”,这两期理财都是很规范的,有专业的基金经理理财,何雪梅也会将购买基金的情况向大家通报。后来的理财信息就不是很透明了,只是告知募集资金的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约定理财产品的理财期限和收益和告知大家认购理财产品的登记渠道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网站“中兴E家”中的基金模块内。因为何雪梅是中兴通讯公司的监事、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的主席,她会经常在易秀平台上“晒”她体面的生活,使我们对她有了最初的信任。在最开始的几期理财都能正常的兑付本金及收益。我不清楚何雪梅将投资人的理财款项用到何处,她说在参与理财的员工里挑选了5位作为理财监事来监督理财款项的用途,我不记得是谁了。“河粉俱乐部”的2016年年中成立的,会员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有中兴通讯公司工号的人(包括中兴通讯公司内部员工及关联公司的相关员工,通过工号登录俱乐部网页);一部分是外部人员(基本是员工的亲属和朋友,通过身份证验证登录俱乐部网页)。何雪梅称公司外部人员也可以登录,由她代为理财。
110.原审被告人何雪梅供述:我于1997年进入中兴通讯公司,2000年开始担任工会主席。工会下属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中兴宜和公司和益和天成公司,我本人担任上述两家公司成立至今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我不用任何其他董事同意,也不需要董事会决议,我就可以直接决定调拨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
2015年3月,我经工会委员会(由员工选举产生,共17人,监督工会运作,保证员工利益)的书面授权,可以向中兴通讯公司的员工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为此,我通过中兴通讯公司的内部网站,以个人的名义(与中兴通讯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承诺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给予年化收益10%的回报。由于参与的员工人员众多,资金零散,归集整笔资金需要时间,我就将中兴宜和公司账上的资金先行调拨使用,通过我本人、胡丽、王斌梅等人的银行账户,接收这些款项后,再转到对应的投资理财资金账号上去。待员工理财资金归集完毕后,再返还到中兴宜和公司账上。我在2015年3月份时对季可说,我帮员工理财可以有10%的年化收益率,要求他将中兴宜和公司账上的资金先调拨出来让我投入理财产品,季可答应配合后,我就会安排他将资金转到我指定的账户上。我用了我本人、胡丽、王斌梅、季可、贾某、黎某、张某1等公司员工的账户,这些账户都是胡丽替我保管的。只要从中兴宜和公司或者益和天成公司转到上面说的这些个人银行账户的,都可以视为我控制使用的账户。除此之外,也有直接转到外部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如利某,是直接向她支付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款项。
我从中兴宜和公司调拨出去的资金,主要是用于为员工理财的投资项目垫付,等员工理财的钱筹集到位后,再还给中兴宜和公司。资金出去的路径是从中兴宜和公司转到我指定的个人账户,再转到投资项目的账户。我从2015年3月份陆陆续续安排季可调拨公司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借用他人的股票账户(由我本人控制)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二是向基金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三是支付向利某购买房地产项目的款项;四是归还部分员工理财款项。胡丽、王斌梅等人开设的银行及股票账户都是我在使用,银行卡和U盾她们自己保管,需要转账时,由我来指示她们将资金转到哪里。她们只是我的下属,按我的指示做事,我并不需要给她们任何好处。
从2015年1月到2017年4月,我一共收到4、5千名员工的投资款大概13亿元,已经还了4亿元,还有9个多亿没有退还员工。员工理财款的资金去向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地产。2016年投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的阿波罗工业厂房项目2.5亿元人民币,后来将这笔投资转到了业主利某在广州南沙的商业街项目,分别于2017年5月、6月以此项目房产抵押从利某处拿回1.2亿元和1.05亿元,共计2.25亿元,都用于退还员工的理财款;二是海外投资。2015年转了1亿元人民币给利某投资海外项目,具体什么项目不清楚,听利某说已经全亏完了。三是投资股票,大概投入3个亿,亏了5000万,还有2.5个亿。其中,我的股票账户的股票在停牌,王斌梅、胡丽、张某、季可等人的股票账户的情况由胡丽做账登记。四是投资基金,2015年通过天津民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4亿元,亏了2亿元,拿回来的都退还给员工了。因为在之前购买的基金产品中,我购买的是劣后级,由于2015年6月那场股灾中股票市场大跌,因此造成了这笔巨大的资金缺口。我是通过天津民晟购买的劣后级基金,产品名称是红鹭11期、14期等,这些产品都已经清盘了,当时负责的人是该公司副总蔡某。
我目前剩余的资产只有股票账户上的资产了,大概还有2.5个亿,我暂时没有委托任何人处理关于员工理财方面的事情,我认为应该由中兴通讯公司来负责处理,我个人已经没有能力来处理了,我现在被拘留了,没办法去借钱。
当需要投资一些项目时,我会将转账金额和用于收款的个人账户告诉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季可,我签申请付款单或投资协议,由季可负责操作;当季可、胡丽、王斌梅他们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到上述资金后,我就叫他们操作再转到我指定的账户上。中兴宜和公司资金出来的情况由季可记账,但最终用在哪些投资项目上没有记账。我名下还有张某、王斌梅的股票账户是由我在我手机上操作的。益和天赋公司是我以张某的名义开的公司,主要经营酒楼,由王斌梅帮我打理,张某没有参与经营。2015年,我要用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投资阿波罗项目,就跟季可说了要从中兴宜和公司的账上转钱到利某那里投资阿波罗项目,季可就负责落实转款。胡丽是我的文员,我叫胡丽将其账户上的钱转给利某投资阿波罗项目,还有让她转钱退回员工理财。我叫王斌梅账上转账到胡丽账户,用于退回员工理财。有部分资金我叫季可转给王斌梅,我再叫王斌梅将中兴宜和公司账上的资金转出去用于投资股票的补仓,转账给胡丽用于退还员工理财。
我是益和天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拥有该公司的控制权。2016年中的时候,我想着运用好公司账上闲置资金用于理财,并为此召集董事开过会,但遭到了多位董事的否决,没有形成任何决议。但在召开这次董事会之前,在日常经营中,我就和贾某、季可等人知会过理财的事情,也确实调拨了公司的资金。我在2017年4月份的时候,第一次翻看益和天成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公司账目不平,我问王斌梅得知该公司资金被调用后,我就连同10%的利息安排资金将钱归还公司。我在与外部客户沟通过程中,需要送些礼物,为此安排王斌梅购买珠宝礼物,我都送人了。在调拨公司资金方面,胡丽只是一个小文员,和她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王斌梅是益和天成的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上有决定权,她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我不清楚胡丽、王斌梅是否知道她们个人银行账户上接收的资金来源于中兴宜和公司或益和天成公司。至于她们俩有无截留她们个人账户上的公司的钱用于个人消费使用,我可以肯定胡丽没有,但王斌梅有没有我不清楚。除了季可、胡丽、王斌梅以外,公司没有其他员工参与或帮助我调拨公司资金了。
我有工会委员会的决议,虽然以个人名义向员工募集资金,但我是职务行为,资金都是由我归集后使用,用于投资理财,投资了天津民晟基金公司,该公司投了多少钱我记不起来了,收益情况是亏损,没算具体亏损金额;向利某购买南沙的房产花费了2.5亿元,其他的都用于投资股票了,我记不得有无将员工投资理财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购买珠宝或借用他人。王某1给我转账3300万元好像是借给我的。我记不得有无向利某借过大额款项。我不清楚是否认识谢某1、杜某、郑某、王某4、黄某6等人。
关于2014年5月至7月,我向利某借款1.5亿元的情况:在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我向利某借钱,实际上就是认个额度、写一个借据,具体金额以实际银行流水走账和借据为准。这些钱由蔡某替我操作海外投资,利某将钱汇入蔡某指定的账号。海外股票投资的周期会比较长,一般有六年至八年,头三年是投入期,至少六年后才会开始计算收益,目前这笔投资还没开始计算收益。听说投资具体操作是由一个叫Jess的人负责。按约定我们从2014年6月至2017年都应该汇款继续投资,实际上,在2016年上半年汇了4000万左右,是员工理财的集资款;2017年上半年投入了2000万左右,资金是利某南沙项目抵押借给我的。目前这个投资计划还有少部分投入没有实现。我记得当时有协议可能弄丢了。因为相关资料弄丢了,也找不到联系人。我不知道怎么去查这些钱的投资去向与状况。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我把借款由我的账号或者我所控制的账号还给了利某,不知道是否有计算利息,还款的资金来源于我当时向员工的理财,这些海外投资也是我计划投资理财的一部分,具体细节以银行流水为准。利某借我的钱,有些是转给钱某、钱某再转给我。我与谢某1、钱某都不熟,这些人可能是认识蔡某等人,让他们帮忙把钱汇到做股票的账号。我不认识光启公司的张某2,利某有让他汇过2000万元给我,是我与利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我与利某的借款往来款已结清。
我转到境外的部分资金是通过谢某出去的。
111.上诉人胡丽供述:我在益和天成公司主要负责“中兴E家”商城的数据整理以及提供客服服务。我到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后主要负责整理职工福利财务额度数据和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团购保险的有关数据。2015年初开始,我还负责工会主席何雪梅个人在“中兴E家”商城公开组织的理财产品的相关财务统计及银行账户管理、统计工作。
理财产品应该是何雪梅自己组织的,她在公司内部网页易秀专栏(类似于互联网微博)上说过理财产品是她个人组织的,但她没有说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方向和标的,只说年收益是10%。只要是中兴通讯员工,在我们的内部网页上都可以看到和进行投资。关于易秀专栏,只要是中兴通讯员工,都可以在公司内部网页上发布信息。但在“中兴E家”商城,一般人是无法发布信息的,我想因为何雪梅是工会主席,所以能够在商城窗口刊登理财产品信息和设立投资窗口。发布这些理财信息是商城技术员张某1帮她刊登的,这些产品先后叫过陈某2基金、陈某2基金A类、B类、红鹭18期等等,后期笼统地叫员工理财几期,没有具体的投资方向和标的,只说明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例(分保本保息、保本不保息、不保本不保息三种,年收益9%-10%之间)。
我主要负责管理何雪梅理财产品的收款银行账户,一共五个,包括我名下的两个、张某1、黎某、黄某名下各一个。五个银行账户的网银密匙(一个账户一枚)都由我保管和使用。收到理财款后,我要先与张某1对账(他负责统计网上投资人信息,包括姓名、工号、身份证号、手机号、投资金额、收益额),然后在何雪梅组织的微信群里向何雪梅汇报,再按何雪梅的指示将理财款分别转到何雪梅本人及利某的个人账户,其他款项分别转到我名下的两个及贾某、季可、孙某、姚某、王斌梅、连某(都是工会同事)、张某(何雪梅丈夫)、郑某1、李某3(这两人我不认识)等人的个人证券账户或银行账户。退款及付收益的时候,先由张某1按照投资人的网上申请,报给何雪梅并通知我,然后何雪梅将款转到我控制的上述五个理财产品收款银行账户,最后由我按照张某1提供的报表,将款转给投资人。
除了我的两个转款用的银行账户外,我还提供了我的两个证券关联的银行账户给何雪梅使用,证券买卖都是何雪梅自己操作的,我只是负责按照何雪梅的指令转款。
我只知道中兴宜和公司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投资的公司,我没有接触过这家公司,至于该公司账户上有共计1.16亿元人民币转入我的账户,我不清楚钱是怎么转过来的,我知道这些资金来源于中兴宜和公司,之前没统计过有多少资金进入我的银行账户。我只知道按照何雪梅的指令转款。何雪梅没有和我说过理财产品募集来的资金及中兴宜和公司转来的款项投资到了什么地方,她从来不说,也不让我问,只有她自己知道。我清楚我账上的大部分资金用于退还员工理财卡,不清楚有无其他用途。但是打款的时候,她曾多次提到利某,说她们关系很好。员工理财款全部都是何雪梅一个人决定和给我转款指令的。我不知道何雪梅的理财渠道,但何雪梅曾经让给我对外与基金公司签订过合同,说让我做员工理财投资基金的代持人,她说不能每个员工都签,只能由一个员工代持,我就签了,根本没有接触基金公司的人。当时王斌梅、黎某、李某2也在场,他们也是代持人,我们是一起签的。何雪梅募集资金理财的盈亏情况我不知道,她从来不让我们问。我不清楚何雪梅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何处,她的投资渠道是买股票,她与利某的账户往来比较频繁。我不认识谢某1、秦某1、王某5等人。
何雪梅安排过资金通过我的银行账户还给中兴宜和公司和益和天成公司,但是有没有还清我不知道。据我所知,何雪梅只有一个酒楼,别的不知道。我只知道只有一个理财项目是亏本的,其他都是赚的,员工理财投资都能按期返还。
2017年6月1日下午,中兴通讯公司审计部找我谈话问我关于何雪梅做理财产品的事情和中兴宜和公司转到我账上1.16亿的事情。谈完后,何雪梅在办公室告诉我,不能够提供我帮她转钱所用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给审计部,还说如果提供了,我们大家都完了。当时工会的李某2、王斌梅(后来到)都在,我们都不知道何雪梅说大家都完了是什么意思,何雪梅也没明说,后来她就一直打电话给利某。然后,何雪梅带我、王斌梅、何某一起到何雪梅私人开的禾记滨海城酒楼叫我一定要回避调查,不要提供银行流水给审计部,只有保住她,大家才没事,要我们相信她,给她时间解决。晚上,何雪梅派司机把我从酒楼直接拉到珠海利某表妹小倩的家里,何雪梅还叫我到了就关电话,然后让小倩给了个新电话给我用。我就一个人在珠海,期间,我丈夫李明明电话告诉我何雪梅约他见面给了他5万元叫我家里人都躲一下,不要乱接公司的电话。我躲了十天左右,实在难受,就回深圳然后上班了。那5万元我已经上交公司审计部了。
我在提供银行账户和代持理财产品时是知道资金来源来自员工的理财资金的,至于去向我不是很清楚。因为虽然我主要负责帮何雪梅转账,但是都是按照她的指示转的,我也不清楚收款方到底是谁。关于何雪梅挪用公司资金的事情,是她和季可商量好后让我转账的,我认为既然是公司领导指示的,资金的转出应该是公司正常业务;关于何雪梅非法占有员工理财款的事情,我是按照何雪梅的指示转款的,不清楚收款方是谁,所以我也不清楚她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挪用资金及集资诈骗所涉及的银行卡的网银U盾和密码是在我处保存,我根据何雪梅的指示进行转账操作。何雪梅借用的股票账户都是王斌梅给我的,每个股票账户都对应一台手机,大约有七八台手机,在我处保存。股票的买卖都是在手机的APP上操作的,我和王斌梅都是按照何雪梅的指示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
112.原审被告人季可供述: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我担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的子公司中兴宜和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时还代理益和天成公司的账务处理工作。2014年8月,中兴通讯公司工会拨款3500万到中兴宜和公司,2015年5、6月份又拨款5000万,共1.35亿。何雪梅提出将中兴宜和公司账上的资金拿出去理财盈利,通过她参与对外的投资项目,其表示需要保密所以没说具体,2015年3月开始操作第一笔,何雪梅跟我说年化收益是10%。2015年产生的收益有200多万,2016年就没有收益了,总共被何雪梅挪用2.7亿。2016年3月,财务监控部例行稽查发现巨额资金被挪用,要求我立即督促归还被挪用的款项。2016年4月,何雪梅将所有资金全部归还。2016年6月,何雪梅找到我说她搞的中兴通讯公司员工理财资金周转不开,要我将中兴宜和公司的资金借给她,我答应了,但要求她当月归还。到2016年11月,我总共将中兴宜和公司的1.3亿元借给了她,她如数归还了,但是是无息的。我将前面的2.7亿和后面的1.3亿借给何雪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中兴宜和公司也没有就挪用公司资金理财的事召开过董事会或其他会议。这些钱包括中兴宜和公司在招行账上的3.9亿和在光大银行账上的1982万。我这样做是违规的:第一、以借款为名,中兴宜和的公款对私支付,上述款项均由中兴宜和公司的账户转到党某、何雪梅、胡丽、王斌梅、贾某、孙某、姚某、利某等个人账户,其中转到我个人账户300万,何雪梅让我开了个招商证券的股票账户用于她买卖股票,现在股票账户尚有700多万。二、对借给何雪梅的钱没有监管。三、接受了何雪梅通过蒋某个人账户发给我的绩效奖金,两年总共18万。何雪梅同样给其他中兴宜和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发过奖金。
何雪梅提出将中兴宜和公司账上的资金拿出去理财盈利是以何雪梅个人的名义去理财盈利。何雪梅跟我说,这些理财资源都是她个人的关系,只能以她个人的名义去参与理财,具体操作人应该是何雪梅。因为我们公司转款时大额的有利某和胡丽,利某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何雪梅跟我讲过她和利某之间有合作的理财项目,具体项目对我们保密;她要求转给胡丽的1.3亿元以及前面2.7亿元中的一部分,她说是员工理财资金周转原因暂借,过段时间就会归还,从2016年6月到11月都是当月归还。
中兴宜和公司在2016年的时候,何雪梅曾经召集董事就使用公司资金进行理财开过一次董事会,但她的提议遭到了大多数董事的反对,就没有通过,这次会议也没有形成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除此以外,这两家公司就没有因为资金使用支出的事项召开过董事会了。
何雪梅是公司的董事长,她以帮公司盈利创收的名义向我提出借用公司资金,并且她的管理风格比较犀利,我作为下属只能听命于她。如果我不服从,可能会失去这份工作。无奈之下,我只能协助何雪梅挪用公司资金。基本都是何雪梅告诉我指定的账号及金额后,我按她的要求,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公司的资金转到其指定账户上。
113.上诉人王斌梅供述:因为何雪梅是我领导,她说工作需要让我开立银行账户给她使用,我就照办了。相关资金往来没有记账。中兴宜和公司也是工会下设的子公司,管理中兴公司的食堂和员工班车,该公司公账打入我招行卡里的钱,我不知道是什么钱。因为我卡里收到的转款是何雪梅转的,我不知道从哪里转来的,我只是按照何雪梅的要求将这部分款项转到她指令的账户上。还有一部分钱是何雪梅自己操作将账户里的钱转入我的股票账户,这部分我不知道。何雪梅要求我转款购买理财产品,说是员工福利,我认为是跟工作有关。股票账户也是何雪梅让我开的,分别在国信证券和广发证券开立了账户,我将股票账户和密码都给了何雪梅,具体操作都是她。
我个人银行账户累计有3000多万元的款项进账,不知道资金来源于何处,何雪梅只告诉我有资金进来,收取上述款项涉及三个招商银行账户:位数分别是2309、1628、8118。2309是我的工资卡,由我本人保管使用;1628及8118是由何雪梅操作使用的,因为U盾在何雪梅那里。账上的资金肯定是何雪梅安排的,她会交代我立马将钱转到她指定的账户,我想不起转去哪里了。另外两张卡没在我手上,我不可能知道资金的使用情况。
何雪梅在2015年自己投资经营了一个禾记餐厅,我没有在禾记酒楼任职,只是今年4月份她让我帮她管理了一下,负责现场运营,5月份我就没管了。我印象中,何雪梅曾经用我的招行卡账户内的钱给禾记餐厅员工发过工资,我记得是2016年5月,转过两笔。此外,餐厅员工宿舍的租金也是从我的这个银行卡支付的,每个月2万元左右,印象中从我的银行卡中支付的和禾记餐厅有关的钱加起来有10万元左右。
2016年,何雪梅带我去国贸大厦购买珠宝,她说她没有带钱,就用我的招行卡刷卡消费了68万元购买珠宝,珠宝都是何雪梅拿走了。另外,何雪梅在宝安有个房产,是九号公馆的一栋别墅,当时在装修,何雪梅指示我将我招行账上的资金分两次,一次50万,一次20万,转给了装修负责人。因为我的个人银行卡被何雪梅安排用于益和天成公司超市或电子商务的收款账户,因此我账上的资金都是与益和天成公司有关的,也就是说销售收入会进入我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且有时财务也将钱转到我账上。所以,何雪梅知道我账上有多少钱,也知道钱来源于哪里。购买珠宝及付装修款的钱,何雪梅对我说她会跟财务沟通,具体她有没有还、怎么还的,我都不清楚。
我没有参与何雪梅的理财业务,也不清楚理财业务,但她指示我代持一下理财产品。2015年5月,我代表何雪梅与天津民晟签订过一份理财合同,是何雪梅让我代持该份合同的。
益和天成公司有给非员工发放工资,何雪梅每个月会给我名单让我汇总好,她说那些人是益和天成公司的兼职、监事等人员,我汇总好会交回给何雪梅,我不知道从哪个账号发这笔钱。2013年9月,何雪梅安排我去重庆帮她在那里注册了一个工厂,叫重庆云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当时是何雪梅让我帮刘某(益和天成公司原总经理)代持25%的股份,今年5月何雪梅让我委托别人办理转让手续。
无论是中兴宜和公司还是益和天成公司,都是何雪梅一个人说了算的,所有公司的资金使用支出,终审权都在何雪梅手上。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中兴宜和公司和益和天成公司的大量资金进入我的银行卡账号内,我不清楚这些钱为什么进入我的账户,最后被用作什么用途,我也不清楚。我手上持有的银行卡虽然由我本人保管,但卡里面的资金是由何雪梅支配使用的,我听命于她,按她的要求转钱出去。我还按照何雪梅的指示,联系了一些人,叫他们把股票账户提供给何雪梅使用,由于股票账户要关联银行卡,这些人中有的银行卡和U盾是交过来的,有的自己保管银行卡和U盾,交了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这些股票账户和银行卡,由胡丽统一保管操作。
我的银行账户使用都是我的领导何雪梅告诉我用于工作往来的。我不知道何雪梅挪用的公司资金用于了哪些方面,也不知道何雪梅挪用了多少公司资金。2017年5月,公司审计介入后,何雪梅召集我、季可核对银行流水,发现资金进出项不符的,何雪梅就将钱打到了我的中行尾号6770账上,再将钱原路返回。至于何雪梅挪用公司资金是否全部归还,我就不清楚了。我不知道转入我中行卡用于平账的钱来源于何处,从我的银行账来看,资金是何雪梅转入的。
我不知道何雪梅募集员工理财的资金用往了哪里。我记得2015年,何雪梅从她的个人银行账户转了500万到我中行6770账户,要求我将这500万全部兑换成美元现金。由于外汇管制,我就将这部分资金转给了熟悉的人,让他们到中兴通讯对面的中国银行兑换美元现金,我将全部兑换好的美元现金送到何雪梅家中给了她本人。我不清楚何雪梅员工理财的投资亏损或盈利情况。
益和天成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我会对货款支付进行审批,但所有资金支付都要经过何雪梅最终审批后才能支付。我没有截留个人银行卡上来源于中兴宜和公司及益和天成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114.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参与何雪梅组织的理财基金后台管理系统新旧两个版本的网站源文件及数据库文件进行提取,以及对网站进行重建并提取数据。以送检优盘中“finance,sql”、“es-member.sql”文件为数据库源,以“fundmanager_0818.tar”为网站文件,重建中兴员工基金后台管理系统,在后台管理系统导出的9份文件见附带盘“finance,sql导出数据”文件夹,对导出的数据进行统计。共有用户18060人,理财产品20项。以送检优盘中“finance20170518.sql”、“es—member.sql”文件为数据库源,以“fundmanager-0818.tar”为网站文件,重建另外一套中兴员工基金后台管理系统。在后台管理系统导出的9份文件见附带盘“fiiiance20170518.sql导出数据”文件夹,对导出的数据进行统计。共有用户29096人,理财产品29项。在“mall.zip”压缩文件中检出涉案文件23400份。
115.司法审计报告证实:
(1)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中兴宜和公司以借款的形式通过中兴宜和公司招行0601户、光大行6811户支付何雪梅等人及韦某公司的资金数额合计为390127268.60元(大部分没有借款合同)。中兴宜和公司收到户名为何雪梅等人银行账户还款资金数额为392512850.99元,其中:390127268.60元中兴宜和公司的账务处理作为何雪梅等人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385582.39元作为借款利息(注:出借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2)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何雪梅等人及韦某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到中兴宜和公司借款资金390127268.60元后,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转到了利某等人及公司的银行账户、外部理财账户、张某等人证券账户等。
116.专项审计报告证实:
(1)收取员工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情况:经审计,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胡丽招行6853户,胡丽招行7841户,黎某招行5641户,王斌梅中行6770户、王斌梅中行8668户、张某1招行1191户、黄某招行2001户的银行账户(未见何雪梅招行0806户、李某招行7786户收取员工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分别收取中兴E家网上商城系统登记的员工购买26期理财产品的资金数额为880095501.06元、717267500元、83940000元、259142700.01元、5880000元、6120000元、84575元、82145000元,合计为2119165701.07元(购买26期理财产品员工人次为25580人次,实际人数8819人)。
(2)支付退还员工理财产品的资金数额情况:经审计,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胡丽招行6853户、胡丽招行841户、张某1招行1191户、黎某招行5641户、黎某招行9047户、李某招行7786户、何雪梅招行0806户共7个银行账户分别支付退还员工(含支付员工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收款)理财产品的资金数额为723625425元、351683838元、139337514元、4000元、5000元、12402378元、74218439元,合计1301312594元。
(3)未退还员工理财产品的资金数额情况:收取员工购买26期理财产品的资金数额与支付退还员工理财产品的资金数额的差额为817853107.07元(2119165701.07-301312594元的差额),具体为未退还3921名员工购买理财产品资金的数额合计为870505095.07元、多退还4891名员工理财产品资金的数额合计为52651988元、收取及退还资金数额相等的有7名员工。
11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讯问录像3张。
(2)涉案银行账户查询资料1张、出资者信息、借用股票账户流水、借用银行账户流水。
二、职务侵占
在2011年12月29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何雪梅利用其身为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会干事以向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发放保险理赔款的名义填写借款单或直接填写报销单,由其审批后从中兴通讯公司账户向魏某、张某5、朱某1、蒋某,蒋某、丘某等十人转款共计310万元,用于支付其住所及其经营酒店的装修款、借贷给他人、其个人出资成立的重庆云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或者经其他账户转账回其本人账户后供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审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何雪梅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委托法务部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21日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经审查,深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7日以“何雪梅涉嫌挪用资金”立案侦查。中兴通讯公司在内部调查审计中发现何雪梅涉嫌职务侵占,于2018年11月7日请求立案侦查。
2.中兴通讯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证实:①报案材料:在2013年至2017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返还550万元至中兴通讯公司账户。何雪梅授意工会干事冯某通过报销、借款核销等方式将该返利款直接付款至蒋某、魏某、罗某1等非中兴通讯公司员工的相关账户共计310万,上述人员不具备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团体保险的资格。据调查,打往蒋某个人账户的60万疑似用于何雪梅个人购房,罗某1承接何雪梅的个人房屋装修,打往罗某2、罗某3等相关账户共计60万款项均为支付装修款,张某5、魏某等人均为何雪梅好友。综上,中兴通讯公司认为何雪梅涉嫌职务侵占罪。②中兴通讯公司关于何雪梅职务侵占的专项调查报告:中兴通讯公司审计部根据财务报销审批单及发票和其他附件、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认为何雪梅在2013-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销名义将公司财产支付给利益相关人员,涉及金额约310万元,报销单据或收款人员与业务内容不符。③李某4现任中兴通讯公司董事长职务,为法定代表人。④中兴通讯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返利款流水及对外支付凭证、流水。⑤罗某1谈话笔录,反映其承接何雪梅个人装修项目的资金流向和结算情况。⑥内部审计往来邮件。⑦王某6(核算会计)谈话笔录,反映其在2013年8月-2014年6月负责股份公司杂项入账、工会业务流程等情况。⑧白某(账表组组长)谈话笔录,反映胡丽提单付给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个协议,由股份公司先把钱划给益和天成,再由他们转给保险公司;保险分为员工保险和E家保险,保险费可以理解为E家保险;付款流程是:工会的人线上提单(一般是胡丽和李某2),只要有工会负责人的审批就付款,根据他们的收方信息打款,一般打给益和天成,唯一有一单李某2提错,打给了中兴宜和公司,实质属于代收代付;没有给个人打过钱;保险公司打到股份公司的钱是保费、赔偿款等,一般做账先计入其他应付款-未明,之后再根据冯某等人提单和邮件要求转付给个人,不太核实相关协议;胡丽等人要求付款时一般不会抄送领导。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清单。
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重庆云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8,成立日期:2013年9月10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系蒋某。王斌梅于2015年1月25日受让股东刘某持有的该公司25%的股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并于当天选举为公司监事;王斌梅于2017年6月2日转让所有股份给张某8。
5.户籍信息,证实:朱某1、魏某的身份信息。
6.证人冯某的证言:1996年9月至2015年4月,我在中兴工会做文员,主要负责工会会员的保险理赔事宜。工会会员保险理赔的程序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员工向我提交理赔资料,我整理后递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理赔款项打给员工;另一个是保险公司针对我公司一些境外出险员工无法递交完整理赔资料或未达理赔条件的情况,会拨付一笔固定费用,每半年支付一笔五六十万到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这笔费用称为“通融理赔款”。工会会根据出险员工的具体情况决定理赔金额,再从股份公司账户上支取通融理赔款拨付给出险员工,原则上拨付给员工的款项不能超过账上的通融理赔款。我在2011年12月29日,向魏某支付30万元;2012年12月5日,向冯某支付30万元;2013年6月13日,向朱某1支付30万元;2013年9月25日,向蒋某支付30万元;2013年12月17日,向丘某支付10万元;2014年3月19日,向罗某2支付30万元、向罗某3支付30万元;2014年8月4日,向蒋某支付60万元;2015年4月8日,向彭某支付30万元;2015年4月8日,向罗某4支付30万元。其中,转给我的30万元是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转错了,我收到款项后按照2012年12月3日的《借款审批单》上的账户信息转给了张某5;另外九个人我只认识蒋某,他曾是工会库管员,但收款时已离职。这些款项都是何雪梅交代我转的,她说收款人员都是公司员工,需要通融理赔,具体资料她已经核对好,不用我管。这些借款在股份公司财务都是列在保险理赔款科目里,等到保险公司通融理赔款打到股份公司账户上后会自动冲账,实际上就是将保险公司退给股份公司的通融理赔款提前支取了。我向股份公司提交的《借款审批单》是何雪梅审批的。因为何雪梅曾经借用我丈夫李某3的股票账户炒股票,所以她有李某3的银行账户。2011年12月31日,何雪梅说李某3的招商账户上收到魏某转来的11万元,这笔钱是她的,她指示我转账9万元到其招商账户,2万元帮她买衣服和购物卡,我按指示做了。我经常帮何雪梅跑腿买东西,所以2万元是转到我的招商账户帮她购物。根据刷卡记录,我在2011年12月28日帮她购买衣服消费7200元;2012年1月17日帮她购买化妆品消费1018元;2012年2月8日帮她购买沃尔玛购物卡8500元;另外用现金帮她购买天虹购物卡(具体金额记不清)。这些钱何雪梅都会现金或转账还给我。
7.证人张某5的证言:2012年12月5日,我打电话向何雪梅借款30万元,当天下午就收到冯某转到我账户的30万元,我打电话向何雪梅确认这笔钱是不是她借给我的,她说是的。2013年2月17日,我按何雪梅的指示将本息30.3675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这笔借款没有借据。
8.证人罗某1的证言:我十多年前就认识何雪梅,2013年帮她装修文竹园住宅,2014年帮她装修A8酒楼,2015年2月帮她装修九号公馆别墅。何雪梅还欠我几十万装修款,我之前笔录多说了很多钱是想要法院判决时将剩余的钱补给我。何雪梅用王斌梅的账户转账70万元给我结算装修款,2013年12月17日,通过中兴通讯公司账户向我侄媳妇丘某的账户转账10元结算文竹园装修款;2014年3月19日,通过中兴通讯公司账户向我儿子罗某2、罗某3各转账30万元结算A8酒楼装修款;2015年4月8日,通过中兴通讯公司账户向我侄女罗某4、我妻子的堂侄彭某各转账30万元结算九号公馆装修款。这些账户不是我的常用账户,是何雪梅要求我多找几个不同开户人的账户来结算装修款的,我找好后就将账户提交给何雪梅。每次结算,她都让我提交一个别人的账户,后约一两天就能收到钱,何雪梅转款后也会电话告知我。
9.证人蒋某的证言:2013年9月初,哥哥蒋某打电话说他的领导王斌梅让他找个账户借给她使用,让我开个银行账户。我就开了一个招商账户,并按照哥哥给的地址寄给了王斌梅,我不清楚该账户于2013年9月25日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转账30万元的事。三个月后,王斌梅将该卡邮寄还我,我查了流水,上述款项已于次日就转到云泰公司账户。云泰公司是2013年9月成立,主要业务是给艾诺斯(重庆)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产品提供包装,公司负责人是王斌梅和刘某,财务负责人是舒某。我不认识何雪梅,只知道是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听说刘某是何雪梅妹夫,他原来在中兴工会下属公司工作。舒某原来也在中兴工会下属公司工作。
10.证人蒋某的证言:2013年11月,何雪梅说她没有购房名额,让我帮忙代买、代持房产,我答应她了。2014年年初,我和何雪梅一起购买了深圳市宝安区中海九号公馆别墅(房子总价1200多万元),何雪梅在售楼处刷自己的银行卡交付300多万元首付款。之后我和何雪梅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时,由我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卡用来还房贷,同时还绑定一张交通银行卡,这两张卡我都交给了何雪梅,现在都还没有还给我。九号公馆别墅的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但我和何雪梅已办理代持房产公证,现在该套别墅可能因欠银行贷款要被拍卖了。
11.证人魏某的证言:2011年12月下旬,何雪梅让我帮她转账,我把我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给她,她也把她的收款账户给了我。2011年12月29日,中兴通讯公司账户向我的中行账户转账30万元。何雪梅打电话通知我款项到了,我收到款项两天后就转到她指定的账户。除此之外,我没帮何雪梅转过账。
12.证人朱某1的证言:我在六七年前在何雪梅家做过一个月的保姆,这期间何雪梅拿我的身份证去中国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不清楚卡号),说方便给我发工资,但我没见过该卡,也不清楚该卡的所有交易记录。我的工资是何雪梅让另外一个保姆拿现金给我的,辞职后就与何雪梅再无联系,我们从来没有经济往来。
13.证人徐某1的证言:保险返还款是指我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购买保险后,该公司转回来的通融理赔款,该公司称之为保险卡退款。款项是退到股份公司的账户上,但都是工会使用的,公司没有规定用途。使用流程:需要工会干事冯某向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单”,股份公司财务将款项打到“提单”指定的账户上。“提单”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冯某先向股份公司借款,借款挂到“保险返还款”科目下面,待有“保险返还款”入公司账后随即报销;一种情况是冯某直接提交“报销单”从股份公司支取该笔款项。上述两种情况都只需要原工会主席何雪梅审批即可。“报销单”没有凭证,无法得知报销出来的款项具体用途。保险公司在20111229-20150408期间共向中兴公司返还400万元,何雪梅侵占的310万元流向如下:2011年12月29日,向魏某支付30万元;2012年12月5日,向冯某支付30万元;2013年6月13日,向朱某1支付30万元;2013年9月25日,向蒋某支付30万元;2013年12月17日,向丘某支付10万元;2014年3月19日,向罗某2支付30万元、向罗某3支付30万元;2014年8月4日,向蒋某支付60万元;2015年4月8日,向彭某支付30万元;2015年4月8日,向罗某4支付30万元。以上合计310万元。上述人员与中兴公司无经济往来,其中冯某是工会干事,在转给冯某的备注里注明款项是给张某5的;蒋某曾经是工会员工,但收款时间其已离职;罗某2、罗某3的父亲罗某1表示收到的60万元是其帮何雪梅装修自有房屋的装修款。公司认为何雪梅职务侵占的理由:一是上述收款人除冯某外与公司没有经济往来,且非公司员工;二是提款手续(包括借款和报销)未附任何凭证,无法说明款项用途与股份公司或工会业务有关。
14.上诉人王斌梅证实:2013年9月,何雪梅让工会领导刘某带着我、蒋某、舒某到重庆注册成立重庆云泰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木制品、金属制品包装物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是艾诺斯电源有限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是刘某和蒋某,但何雪梅负责经营管理,蒋某负责生产,何雪梅安排我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一个月后我就向何雪梅申请回到深圳了。回来后,何雪梅安排我管理云泰公司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具体工作就是统计云泰公司的收支情况,在蒋某等管理人员向我发送公司费用支出请示单后,向何雪梅请示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再按照何雪梅的指示转款。我从2013年9月起掌管云泰公司账户网银U盾大概半年。因刘某辞职离开中兴工会,何雪梅让我、蒋某、舒某接受他在云泰公司的股份,我占股25%,我没有出资,不记得有无签订代持股协议。2017年5月,何雪梅让我把股份转让出去,具体由蒋某办理。我没有从云泰公司拿工资或分红。我认为云泰公司是中兴公司工会投资的公司,不清楚刘某、蒋某是否有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不清楚注册资金是怎么出的。蒋某在云泰上班,我从来没使用过蒋某的银行卡,如果蒋某说把银行卡邮寄给我,那有可能是何雪梅事先交代过某人寄给我的快递是她的,我会直接把快递交给她,不会拆开。我不清楚蒋某的银行卡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转的30万元并转至云泰公司的账户上的事,这不是我操作的。
15.原审被告人何雪梅供述:保险公司的返还款是我和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洽谈时要求保险公司从其业务费用中给中兴通讯公司工会自由支配的费用。2011年12月29日至2015年4月8日,我授意冯某向中兴通讯公司提交《借款审批单》,支取了310万元支付给魏某、朱某1等十人,这些借款后来都是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返佣来冲抵的,我想把这些理赔款的返佣佣金用这种有迹可查的方式提取出来,再使用到公司员工以及工会活动上。魏某是我的大学同学,她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账户转的30万元后,将19万元转到我妈妈何万琼的账户,将11万元转到李某3的账户,最后钱都转给我了。张某5是我的朋友,她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账户转的30万元是我借给她的钱,她已经将本息都转到我的账户上。朱某1在我家做过保姆,她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账户转的30万元后来转给我了,她的银行卡由我使用。蒋某的银行卡在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账户转的30万元后又转至云泰公司的账户上,蒋某的银行卡在2013年9月时在我处保管,王斌梅听我指令转款。蒋某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账户转的60万,收款的银行卡是在我处保管用来支付九号公馆的房款,这笔60万看起来被我用来支付房款了,但是我之后向工会团队支付奖金的时候是从我的账户上提取的现金来平账的。丘某、罗某2、罗某3、彭某、罗某4都是给我装修房屋的罗某1的亲属,他们收到中兴通讯公司账户转的10万、30万、30万、30万、30万看起来被我用来支付装修款,但是中兴通讯公司员工在2013年时向工会下属公司中兴e家支付款项,由中兴e家代购荷兰原产地奶粉,奶粉在运输途中进水,我就用保险理赔款的费用重新购买了一批奶粉给员工,金额大概80多万元,重新购买奶粉的资金路径是通过借款等途径将理赔款转至我的个人账户,资金从我的个人账户是怎样出去的我记不清了,最后给了香港经销商。我后来向公司工会团队支付奖金的时候也是从我的账户上提取的现金来平账的。印象中,这些保险理赔款基本上都用在员工身上,账是平的,就算最后剩余一些也都用于支付公司员工理财的本金及收益了。云泰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从保险卡的返佣中出的,路径是通过我的账户过一手,转给刘某的账户由其出资,现在公司股东都是中兴通讯工会团队持股,我成立公司的初衷是想通过公司的经营给公司工会的职工代表团队成员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收益,而且云南保山是中兴通讯公司公益基金会扶贫的重要地点,为了解决当地部分贫困人员的就业问题才成立公司。
对上诉人胡丽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人何雪梅通过中兴通讯公司内网、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易秀个人微博等途径发布理财信息;实际购买理财产品的人员中,除中兴通讯公司的员工外,还有中兴通讯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外部合作公司的人员及其他外部人员,集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故本案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何雪梅作为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数众多,集资数额和造成的损失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属于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上诉人胡丽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受何雪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又接收中兴宜和公司账上转入的资金并转出到指定账户,管理被挪用的资金和进行股票操作,保管所借用的个人银行卡及网银U盾,以被挪用的资金退还员工理财本息,还提供了其2个证券关联的银行账户给何雪梅使用。根据胡丽的供述,胡丽知道这些资金来源于中兴宜和公司,清楚其账上的大部分资金用于退还员工理财卡,仍为何雪梅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提供实质协助,其中协助何雪梅挪用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何雪梅犯罪行为之实施起到了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何雪梅非法集资犯罪和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的共犯。何雪梅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是否经过涉案公司工会表决同意,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何雪梅是否最终将挪用的资金归还,也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没有证据证实胡丽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认定胡丽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正确。胡丽的辩护人认为胡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胡丽的年龄、行业背景、从业经验和在本案中的客观行为,足以反映胡丽主观上对犯罪的明知,且其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并无证据显示其是受到胁迫或支配、控制,故胡丽所提只是何雪梅犯罪工具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对胡丽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均充分考虑胡丽有从犯及已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无不当。上诉人胡丽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改判,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王斌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理由,经查: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王斌梅于1998年入职中兴康通电子有限公司,2014年8月起任中兴宜和公司商贸部副部长,2016年4月起任益和天成公司副总经理、商贸部副部长,在本案中并非仅仅帮助何雪梅取材料,而是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集资理财款,受何雪梅指示,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银行卡、网银U盾供何雪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将从中兴宜和公司借款部分金额打给何雪梅购买珠宝;将益和天成公司的部分资金用于何雪梅个人装修;将部分资金转入何雪梅个人账户及何雪梅丈夫张某的公司。王斌梅从事的是管理工作,并非在低层次的、纯执行命令的岗位任职,其按上级何雪梅的指示行事,并不能作为其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王斌梅明知何雪梅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向社会不特定人集资,仍积极予以帮助,一审以其在共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确。王斌梅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经过工会批准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其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亦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王斌梅个人银行账户累计有3000多万元的款项进账,上诉称不知道资金来源于何处,不仅有悖常理,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王斌梅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供何雪梅用于接收理财款,上述银行账户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账户内资金应予以没收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鉴于中兴通信公司已代清退全部相关款项,被害人的相关权益已转让给中兴通信公司工会,一审将扣押在案的存款、股票及其他财物判令没收后返还给中兴通信公司工会,并无不当之处。根据中兴通讯公司的报案资料、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王斌梅是在被上级公司审计部门的例行审计中发现问题后,向审计部门作出如实陈述;且并无证据显示王斌梅系在罪行未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故不能认定王斌梅在本案中构成自首。一审根据王斌梅的具体罪责和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王斌梅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改判,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将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上诉人胡丽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还协助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原审被告人季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助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王斌梅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雪梅、胡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何雪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胡丽、季可、王斌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何雪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集资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对该二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丽、季可、王斌梅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丽、王斌梅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所提理由,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陈亦光
审判员 黄玉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蔚
刘莹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