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童教育 2022.3-4……【法院判决书】佛山市禅城区法院3月31日1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法院3月31日、4月7日、4月11日3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深圳市坪山区法院3月31日3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罗岚岚、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9206号

原告:罗岚岚,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检测路段圣安街北侧马头岗厂房11号楼20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6776E1M。
法定代表人:陈思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伦,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岚岚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未使用的课时课程费1279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21年5月9日携同小孩在树童教育(益可思教育佛山怡翠玫瑰园中心)[以下简称怡翠分校]体验英语课程后,于现场报名,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13240元到其指定的收款商户:江西拓普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交易单号:4200001032202105095299554299,购买的学习内容为自本年9月起为期三年的树童创课新素养英语课程。2021年10月6日早上本人一如既往陪同小孩前往该校区正常上课,但10月8日晚上得知关于该培训机构的负面消息,于10月9日前往校区核实,该校区负责人告知树童总部出现问题,当天与机构负责人协商退费并签订了退费申请单,协商内容为扣除已学习课程后,退还剩余的课程总费用金额共计12798元。10月11日该校区大门反锁紧闭并贴出公告暂停营业。至今仍没有退还剩余费用12798元,也无其他进一步的消息。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希望相关单位部门公开公平公正裁决,并有相关执行事项。谢谢!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首先被告没有教育培训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在与原告的教育培训协议主要作为场地管理方参与其中,协议内所约定旅游研学等课程的提供方是由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树童”)、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树童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番禺博蔚”)及江西拓普旅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拓普”)分别提供。校区经营门店标识为“树童英语”,从被告的证据也可以看出对外宣传都是以“树童英语”进行,全部校区均由广东树童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李小静统一管理,被告仅仅负责场地租赁、日常行政管理,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教育培训课程中。在分校区的教育培训纠纷处理过程当中,被告一直充当着替罪羔羊的角色,为广东树童阻隔经营风险,从而也阻挡了各位原告(家长)讨回属于他们的学费,如此的处理方式对于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执行,再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各位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家长)应向广东树童总部追偿退费。被告与树童公司的各位家长一样,是被广东树童及董事长李小静讴骗的受害者,被告也一直积极支持广大学生的家长进行学费退费,努力向广东树童总部要求退款,亦提供各种的解决方式(转学、转课等方式)希望协助原告减少损失。但应遵循公平原则认定正确的合同相对方,向真实提供教育培训的主体追偿损失,使真正的幕后黑手广东树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教学培训的实际合同相对方为广东树童。被告与原告之间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认为明确教育培训提供主体及接受方应从:1.教学品牌、2.教学课程设置、3.教师人员安排、4.课程教材、5.校区管理、6.费用收取等方面进行事实查明,从而确定教育培训的提供主体。本案中原告所参与班级的课程提供方、教师安排、课程教材等重要课程资料均由广东树童统一安排及派发;教师统一由广东树童面试入职及安排调任,校区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均需广东树童总部审核批准;教学场所的标识均为“树童英语”;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实际经营方应为广东树童公司,并非被告,不应由被告来承担退费责任。三、合同收益并非由被告收取。所有的课程学费均由广东树童(含其全资子公司)或江西拓普收取,此点从原告提供的收据、转账记录都能充分地证明合同收益方不是被告。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课程学费的流向及退费,被告所在校区的财务管理,均由广东树童统一管理,财务收、支均由广东树童总部财务控制,被告没有资金管理和调动的权力,无法实现对各原告家长的课程退费。故此被告认为需从资金流水出发追查,以原告已缴纳的学费流水走向,追查出真实的学费流向,要求广东树童公司进行课程学费退费,才能真正彻底解决本案纠纷焦点问题。综上所述并结合相应的证据,被告认为广东树童在本案中不仅仅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合同的真正提供者、合同款项的实际收益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必须承担起退回学费的义务,所以我方认为应由广东树童依法承担教育培训合同的违约责任。故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其实与各家长一样受广东树童及董事长李小静诓骗的受害者,被告没有收取学费,也不能对校区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真正的提供方一直都为广东树童,被告认为需要退费,被告会积极配合,但需查明缴纳学费的走向才能彻底解决纠纷。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微信转账截图(13240元)、收款收据(No.00014920)、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费申请单。证明原告报名预定被告处的英语课程,尚余金额12798元的课时未上,2021年10月9日原告申请退款,但至今一直未有退还。
诉讼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户流水。证明①被告极少直接收取家长缴纳的教育培训款项,90%以上的款项均直接支付至广东树童下属全资子公司番禺博蔚或江西拓普的账户。被告没有直接收取家长的培训费用;②被告接受广东树童的委托对校区进行场地管理,且可见公账内所有费用均需广东树童统一拨款,均用于公司场地经营,部分老师工资,被告没有独立自主经营。
2、线上日常运作、办公群聊。证明①校区没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审批流程,校区所有的财务款项审批均向广东树童提起,经由广东树童财务部审核后由广东树童拨款下发使用;②按广东树童通知,严格按照二维码小程序收取学费,由广东树童统一收缴学费;③校区全部行政管理事务均需向广东树童报批,校区物资、工衣由广东树童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经由广东树童人力资源部对入职人员进行入职培训。上述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不能对校区进行独立管理,行政、财务、学费收支均受到广东树童审核管理,没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和培训能力,真正的培训提供主体为广东树童。
3、现场照片资料。证明教育培训现场均以“SHUDOON”及“树童英语”的商标对外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为广东树童,被告仅为接受广东树童委托的场地管理方。
4、教育方面资料。证明校区教育材料由广东树童统一提供,并由广东树童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教学,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为广东树童,被告仅为接受广东树童委托的场地管理方。
5、树童校长联名申诉书。证明校区的管理情况及校长法人的实际情况。
经质证,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1,系主体材料,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证据2,或有原件核对,或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的证据1,经核对原件,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3、4、5,待后综合全案证据一并论述。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5月9日,原告在被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的办公场所向被告报名预定就其小孩的英语教育培训课程。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提供手机支付收款码,原告通过手机扫码转账支付合计13240元。为此,原告与被告还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报名培训事宜进行了约定,还约定退费金额=实际支付费用-已就读课次数(含旷课)×课程单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款金额为13240元,并加盖“树童英语国际课程中心收款专用章”字样印章。
2021年10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学费并填写签署被告提供的《退费申请单》,要求退费合计为12798元。被告在该《退费申请单》上加盖公章,原告亦签名。
另查明一,被告于2021年4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
另查明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材料。
另查明三,本院还受理冯宝玲等诉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共23件(含本案),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28209号、39195-39214号、39238号、29242号,相关原告均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学费。上述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以下情况:有关原告与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退费申请单》及收款收据上加盖公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恩作为经手人在收款收据上或在《退费申请单》签名。
庭审中,原告陈述要求退费实际是要求解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被告对此同意解除,但是被告认为费用都由广东树童或其全资子公司收取,被告的财务管理从证据中能看出,公帐里的网银U盾均已在公司创立后上交至总部财务,每次需要用款都要向总部申请审核,如果不能查清楚资金流向无法达到退款的情况,被告认为应由广东树童总部配合进行退款。原告还陈述:被告承诺过随时可以退费。被告对此陈述:原告报名的时候确实说过随时可以退费。
庭审中,本院询问及当事人回答情况:审:被告提出资金流向及管理、教学均是广东树童,原告是否确认本案诉讼主体需要追加相关单位人员为被告,还是以益可思公司为被告继续审理?原告:不追加。审:有的收据上盖的“树童英语国际课程中心收款专用章”这个章的单位有注册吗?被告:没有与其一致的注册单位;被告并没持有该章,被告收款后向本部列表说明要求出具收据,9月份广东树童出现经营危机才将收据章给予被告。审:是否有“佛山市禅城区怡翠玫瑰园中心”“树童英语怡翠玫瑰园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怡翠玫瑰园分校/校区”的公司登记?被告:均没有,都是为区分校区的名称。审:被告是否有以上述名称对外开展经营、宣传?被告:有。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纠纷。综合全案事实及当事人陈述,被告系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其实际对外开展营业,并就教育培训服务事宜在其经营场所由其工作人员与原告等消费者进行沟通、办理报名收费事宜和退费事宜,且原告与被告亦签订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故本院据此认定被告为原告的合同相对人。因而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可取,如前所述,在原告主张被告为行为人,需承担合同义务即意含认定其为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根据被告的上述证据并不足以否定被告为原告的合同相对人,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因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原告诉请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首先,原告为其子女报名后,被告至庭审时仍未开课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其次,结合全案事实及双方陈述,被告已明确不能提供培训服务;再次,原告主张其要求被告退费实际系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退费,被告亦同意退付原告主张的金额,故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退还学费。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12798元款项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岚岚退还12798元。
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益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昌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宝莹


刘丽超、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3977号

原告:刘丽超,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53号南华广场第二层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LTJ6M。
法定代表人:赵银燕。
被告:赵银燕,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刘丽超与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启公司)、赵银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启公司、赵银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教育培训合同形式:无;
二、教育培训内容
1.培训课程:少儿英语;
2.培训主体
课程购买方:刘丽超;
培训对象:邝奕萱、邝振轩;
提供服务方:智启公司;
三、教育培训履行情况
1.付费情况:刘丽超已支付课程费10960元及980元,合计11940元;
2.剩余课时、课时费:邝奕萱剩余91课时,课时费10389.15元;邝振轩剩余12课时,课时费367.47元;
四、原告刘丽超的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课时金额10756.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智启公司未答辩。
被告赵银燕答辩称,智启公司只是广东省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校,学员收费统一进入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账户,少部分进入智启公司账户次日也被总部转走,未使用的课时费因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倒闭,学费未返还智启公司。学费没有进到我的个人账户,与我无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智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赵银燕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中一名股东。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刘丽超向智启公司购买英语教育培训课程,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刘丽超已向智启公司支付课程费11940元,截至起诉之日,未上课程的课时费为10756.62元(计算公式:10389.15元+367.47元),刘丽超提交系统截图予以证实,并陈述系智启公司员工将上述未上课课时费信息在系统截图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刘丽超,因智启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反证,本院对刘丽超主张的未上课课时费金额予以采信。因智启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刘丽超要求智启公司退回10756.32元,未超出上述未上课课时费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赵银燕是否应承责,本院认为,智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人公司,赵银燕仅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中一名股东。刘丽超要求赵银燕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智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丽超退回10756.32元;
二、驳回原告刘丽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结文


郑惠文、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3770号

原告:郑惠文,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53号南华广场二层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LTJ6M。
法定代表人:赵银燕。
原告郑惠文诉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启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惠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教育培训合同形式:无。
二、教育培训内容
1.培训课程:少儿英语;
2.培训主体
课程购买方:郑惠文;
培训对象:黄子源;
提供服务方:智启公司。
三、教育培训履行情况
1.付费情况:郑惠文已支付课程费11580元、学员表演费699元;
2.剩余课时、课时费:剩余69课时,剩余课时费9987.75元;
3.郑惠文陈述表演费是智启公司的老师让学员参加表演的费用,郑惠文缴纳该笔费用后,智启公司尚未安排黄子源参加表演。
四、原告郑惠文的诉讼请求:1.智启公司退还款项10686.75元;2.智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智启公司提交书面辩称,1.赵银燕是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童公司)的员工,也是智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按照公司要求及制度完成工作。2.智启公司的老师由树童公司招聘,培训,包括发放工资等,学员学费也统一由树童公司收取。3.智启公司的设立只是作为一个提供场地的主体存在,且树童公司强制要求校长做智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树童公司倒闭,学费未返还给智启公司,导致智启公司无法再继续经营。赵银燕在职期间,还垫付了近2万用于智启公司校区的支出,但赵银燕作为树童公司员工,对智启公司无实际操控权,无账户财务管控权,智启公司也无收取学费的权限,只有执行树童公司下达的所有任务。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郑惠文向智启公司购买教育培训课程,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郑惠文已向智启公司支付课程费11580元及学员表演费699元,因智启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郑惠文要求退回款项10686.75元(9987.75元+699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惠文退回1068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元,由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奕晴
王恩怡


谭伟文、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3828号

原告:谭伟文,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53号南华广场二层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LTJ6M。
法定代表人:赵银燕。
被告:赵银燕,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谭伟文诉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启公司)、赵银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伟文,被告智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赵银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教育培训合同形式:无。
二、教育培训内容
1.培训课程:少儿英语;
2.培训主体
课程购买方:谭伟文;
培训对象:谭靖雅;
提供服务方:智启公司。
三、教育培训履行情况
1.付费情况:谭伟文已支付课程费12144元;
2.剩余课时、课时费:剩余74课时,剩余课时费8580.72元。
四、原告谭伟文的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课程费8580.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智启公司答辩称,确认原告未上的剩余课程费为8580.72元,智启公司只是广东省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校,因广东省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倒闭导致智启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被告赵银燕答辩称,我个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学费不是进入我个人的账户里,我只是智启公司的一名员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智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赵银燕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谭伟文向智启公司购买英语教育培训课程,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谭伟文已向智启公司支付课程费12144元,因智启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谭伟文要求退回未上课程的课时费8580.7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赵银燕是否应承责,本院认为,智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谭伟文以赵银燕为智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要求赵银燕对智启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伟文退回8580.72元;
二、驳回原告谭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智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奕晴
王恩怡


许清兰、龚雨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10民初505号

原告:许清兰等14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一)。
共同诉讼代表人:陈萍,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共同诉讼代表人:陈文君,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499号原告:龚雨,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行政二路招商花园城北区S1615-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MJL191801Y。
法定代表人:李朵丽。
被告:深圳市树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行政二路招商花园城北区S1615-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0R003。
法定代表人:周旋。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广路238号誉瀛外街44号101铺、44号201铺(部位:46、48、50、52、54、60号201铺)、誉瀛内街59号101铺(部位:61号101铺)、45号201铺(部位:之一(47、49、51、53、55、57、59)号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7P72N。
法定代表人:周旋。
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73763T。
法定代表人:李小静。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树童培训中心”)、深圳市树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树童”)、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蔚”)、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树童”)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四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499号原告龚雨及各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陈萍、陈文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广州博蔚、广东树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十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广州博蔚、广东树童退还剩余学费、利息(详见附表二);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广州博蔚、广东树童承担。
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广州博蔚、广东树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各原告为其子女陆续在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报名学习英语培训等课程,课程类别包括普通英语班、超级课包、游学课程等。各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学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向各原告出具了收据。部分原告与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签订了相关培训合同。2021年10月7日,深圳坪山招商校区全体职工发布《致深圳坪山招商校区家长的一封信》,告知家长:坪山招商校区无法继续上课,校区租金以及员工工资一直未解决,即将面临停工停课。同日,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停课关闭。之后,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教师通过其内部系统查询各原告的剩余课时费记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各原告。
另查,深圳树童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广东树童是其唯一法人股东。树童培训中心成立于2018年9月28日,其与深圳树童位于同一注册地址,均以树童名义对外经营。
本院认为,本十四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各原告为其子女在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报名英语培训,各原告与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依法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应对涉案教育培训合同承担共同履约义务。现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于2021年10月7日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其退还剩余学费。故各原告诉请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退还剩余学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应退还剩余学费的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的主张、剩余课时费记录酌情予以认定(详见附表二)。关于各原告要求广东树童共同退还上述剩余学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因广东树童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树童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故广东树童应对深圳树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部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深圳树童、树童培训中心、广东树童未能向原告退还剩余学费,实际占用了原告的资金,本院酌定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广东树童以应退剩余学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因各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广州博蔚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其以广州博蔚系收款方为由主张广州博蔚承担退费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树童培训中心、深圳树童、广州博蔚、广东树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深圳市树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各原告剩余学费、利息(详见附表二);
二、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十四案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金额详见附表二),由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深圳市树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深圳市树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诗铭
书记员  邓祺祺


余文雄、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10民初343号

原告:余文雄等7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一)。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行政二路招商花园城北区S1615-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MJL191801Y。
法定代表人:李朵丽。
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73763T。
法定代表人:李小静。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树童培训中心”)、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树童”)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六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树童培训中心、广东树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树童培训中心退还剩余学费(详见附表二),广东树童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树童培训中心、广东树童承担。
树童培训中心、广东树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各原告为其子女在树童培训中心报名学习英语培训课程,课程类别有普通英语班、国际英语班、游学课程等;其中,《树童游学会员协议》约定,原告未出游前,没有签订国外游学外出行程协议书要求退费的,按照所缴游学会费的90%进行退费。各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学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树童培训中心向各原告出具了收据。2021年10月7日,各原告在微信群收到培训机构老师发送的《致深圳坪山招商校区家长的一封信》,称坪山招商校区无法继续上课,校区租金以及员工工资一直未解决,即将面临停工停课。同日,树童培训中心停课。之后,树童培训中心教师通过其内部系统查询各原告的剩余课时费记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各原告。
本院认为,本六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各原告为其子女在树童培训中心报名英语培训,双方依法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树童培训中心于2021年10月7日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其退还剩余学费。故各原告诉请树童培训中心退还剩余学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应退还剩余学费的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的主张、剩余课时费记录酌情予以认定(详见附表二)。另,因广东树童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各原告仅以广东树童系收款方为由要求广东树童对退还剩余学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树童培训中心、广东树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各原告剩余学费(详见附表二);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六案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金额详见附表二),由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诗铭
书记员  邓祺祺


欧阳霞、彭柳苏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10民初329号

329号原告:欧阳霞,女,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484号原告:彭柳苏,女,住址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
495号原告:蔡雯雯,女,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504号原告:周艳君,女,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行政二路招商花园城北区S1615-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MJL191801Y。
法定代表人:李朵丽。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广路238号誉瀛外街44号101铺、44号201铺(部位:46、48、50、52、54、60号201铺)、誉瀛内街59号101铺(部位:61号101铺)、45号201铺(部位:之一(47、49、51、53、55、57、59)号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7P72N。
法定代表人:周旋。
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786、78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73763T。
法定代表人:李小静。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树童培训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博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蔚”)、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树童”)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四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树童培训中心、广州博蔚、广东树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树童培训中心、广州博蔚、广东树童退还剩余学费、利息(详见附表一);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树童培训中心、广州博蔚、广东树童承担。
树童培训中心、广州博蔚、广东树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各原告为其子女陆续在树童培训中心报名学习英语培训课程,各原告按照树童培训中心的要求,通过二维码扫码付款、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学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2021年10月7日,各原告在微信群收到培训机构员工发送的《致深圳坪山招商校区家长的一封信》,称坪山招商校区无法继续上课,校区租金以及员工工资一直未解决,即将面临停工停课。同日,树童培训中心停课。之后,树童培训中心教师通过其内部系统查询各原告的剩余课时费记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各原告。
本院认为,本四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各原告为其子女在树童培训中心报名英语培训,双方依法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树童培训中心于2021年10月7日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其退还剩余学费。故各原告诉请树童培训中心退还剩余学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应退还剩余学费的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的主张、剩余课时费记录酌情予以认定(详见附表一)。关于329号原告欧阳霞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树童培训中心未能向原告退还剩余学费,实际占用了原告的资金,本院酌定树童培训中心以应退剩余学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另,因广州博蔚、广东树童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各原告以广州博蔚、广东树童系收款方为由要求广州博蔚、广东树童对退还剩余学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树童培训中心、广州博蔚、广东树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各原告剩余学费、利息(详见附表一);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金额详见附表一),由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树童英语教育培训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诗铭
书记员  邓祺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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