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5号。公司董事长李绍增及总裁邹菲及高管一行,被珠海拱北公安抓捕。
2015年7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披露,珠海警方侦破一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6600多人、涉案金额近20亿元人民币的非法集资案。目前,已刑事拘留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增等11人,其中5人已被批准逮捕,冻结涉案金额5.43亿元人民币。
5亿!特大非法集资案告破 会员遍布全国,涉及6000多人
来源:珠海特区报 2015-07-23 10:59:06
珠海警方近期侦破的一起非法集资案的“剧情”与以往都完全不同。往常的非法集资案都是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断裂后,犯罪嫌疑人跑路,受害人集体报警。而这起案件不但受害人遍布全国,涉案资金众多,以致财大气粗的犯罪嫌疑人案发时,仍在给投资者发钱。该案仅冻结赃款金额就达5个亿,是近几年来我市侦破的最大一起非法集资案。前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件的相关情况。
今年3月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线索: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高息为诱饵,以开设互联网商店为幌子,以在豪华酒店或澳门、泰国等境外场所召开经济论坛和各种会议活动为噱头进行非法集资。
4月29日,经侦支队正式立案。警方侦查证实,掌上品公司注册地址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某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增。该公司通过设立所谓线下超市,并在网上建立线上商城,以发展互联网超市销售进出口产品为借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公司以合同方式承诺,投资者以2万美元为倍投基数,投资2年,可以获得75%本金返还和2倍本金的利润,年化回报率达137.5%。
与以往的非法集资线下搞论坛活动忽悠人不同,这个团伙有着充分的互联网思维。该案嫌疑人以当前最热门的电子商务为噱头,一方面吸收会员来加盟经营网店并“充值消费”,另一方面鼓励会员通过发展“下线”累积积分,获得旅游机会或者返现分红。高额的投资汇报率如期到达客户手中后,很快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疯狂民众。据警方调查显示,此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600多名投资人,涉案金额近20亿元人民币。
由于案发前该公司资金链还未断裂,“投资分红”一直在正常运行,警方取证难度很大。加上涉案嫌疑人和涉案公司众多,核实主犯身份难度很大。此案中涉及四个关联公司,分析涉案公司之间的关系难度大。经过两个月的周密部署,6月5日,在省公安厅经侦局的指挥下,珠海警方在北京、广州、珠海同时展开收网行动,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增等11人,现已有5人被批准逮捕。
在本案侦查中,专案组取得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的大力支持,在收网行动中,该行协调涉案账户的开户银行,派出员工全天候值班,配合公安机关在抓捕嫌疑人之后的第一时间里,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防止该案沉淀资金被隐匿转移,成功冻结涉案金额5.43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安机关仍在全力追查其余涉案资产。
掌上品涉嫌非法吸公被查 部分投资者仍存有幻想
2016年06月15日 07:52
◎假如掌上品的代理主要依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传递、滚动发展,只有投资才能取得资格成为会员,会员的投资款相当于人头费,所有的传递过程都是在会员内部流通,就涉嫌传销
◎仍有深信不疑的部分投资者,一方面在于商业模式本身的扑朔迷离和迷惑性;另一方面,投资者对于投资项目仍不甘心、仍存有幻想,也是该模式能吸引众多投资者的原因所在
比烈日炙烤更加难耐的,恐怕是投资者血本无归的焦灼之心。
近日,数百名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上品)投资者在珠海市政府前拉横幅请愿,试图为掌上品“伸冤”,以追回自己的资产。
据了解,2014年4月成立的掌上品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O2O模式+进口有机食品”为经营模式的进口商品商城,利用互联网发展众创、众筹等新模式,向参与加盟的投资者按期返利,投资者每周都能收到公司给的分红;直到2015年6月,掌上品董事长李绍增、总裁邹菲等人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捕,警方同时查封了公司账目、冻结资金、关闭电商运营平台,商城运营处于瘫痪状态。
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人数达到6600多人,涉案金额近20亿元人民币。
虽曾令诸多投资者趋之若鹜,但如今既已被警方查封关停,却还有投资者想为其“伸冤”,掌上品这种模式究竟给投资者灌下了什么“迷魂汤”?
跟风的投资者:
左手倒右手就有2.8倍的回报
“当时是我的朋友夏姐,说要请我去成都看演唱会,结果去了才发现是李绍增的宏盛国际年拜会,鼓吹掌上品有多好,叫我们去投资。”6月9日,来自四川省遂宁市的投资者“月儿弯弯”(网名)回忆,李绍增当天在台上讲了“公司已开展了××项目”“计划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等话,“老实说,我上来就觉得这像是搞传销,因此,心里很抗拒”。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5年5月20日,掌上品的实体项目——成都掌上品商城进口商品体验中心开业。夏姐又召唤“月儿弯弯”一起去观摩该商城。彼时,夏姐的上线程某向“月儿弯弯”引荐了掌上品的一位张姓财务总监,张总监称其已投88单,即一千多万元,如果掌上品原始股上市的话,13万元就会变成130万元,一百万就会变成一千万……
而无论是88单还是130万元,这两个数字都着实惊到了“月儿弯弯”:“既然别人都投了那么多了,我就投一单吧!”随后,她便将13万元打给了自己的上线、即夏姐的上线程某,准备等待每周的分红。
然而在随后去该商场观摩时,“月儿弯弯”的心一下凉了半截:“说是卖高级的进口食品,而我发现,里面全是十几元钱的小吃,最贵的红酒也就卖一两百块钱,不知这些成本低、利润也低的小吃,是如何给我们提供高收益的?”
据“月儿弯弯”所掌握的信息,加盟掌上品网店需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内容为让投资者加盟掌上品公司,在其网上商城开设网店,以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向其支付两万美元(美元人民币投入汇率为1:6.5,即13万元人民币);而为了鼓励投资者加盟,掌上品承诺会在两年内按季度返还上述费用。
另一份合同是以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以宏盛科技公司在投资者所开设的网店上进行推广支付费用为名,每周向投资者返利,最终通过合同的形式承诺两年内让投资者连本带利获取2.6倍至2.8倍的利益。
“也就是说在掌上品投一手13万元人民币,每周能收益1746元人民币,两年能返回26万元人民币。”“月儿弯弯”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以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李绍增,投资人签完合同后也是邮寄给同一个地址,其实就是左手收你的投资款,右手给你投资利润,完全就是一帮人在做。
法治周末记者向多位投资者了解到,虽然掌上品是以开网店为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但事实上,掌上品公司所开发的网上商城并不支持开设单个网店的功能,投资者也没有在网上商城开设过网店。
称其为“传销”的投资者:
大网头能拿到52%奖金
“投出去的钱,一半都被别人瓜分了,哪有这样做生意的?如果当时我知道,肯定就不会投了!”6月11日,来自杭州的投资者洪女士气愤地说道。
而这所谓的被“瓜分”,则源于宏盛科技公司的“招商奖励”机制。记者从“掌上品畅所欲言群”微信群里了解到,宏盛科技公司共设立了招商专员、招商主管、招商经理、招商总监、一星代理、二星代理、三星代理七个级别。
其中,招商专员“直接招商一家”能获得5%的津贴,招商主管“直接招商两家”能获得10%的津贴,招商经理“直接招商3家,累计总业绩50万美元,考核两个市场,最小市场达10万美元”可获得15%的津贴……三星代理的津贴为40%。
此外,上线介绍下线,可以拿到10%的“招商奖”,投资款的40%要分给从“招商专员”到“三星代理”的7个层级会员,作为“管理奖”;报单可以拿2%的提成,叫做“服务奖”。
“这里面还有个特别的‘规矩’:若你的下线投的单数比你多,那么你将拿不到其中的奖金奖励。”洪女士介绍,她的一位好友原本打算投5单,但因为其下线投了8单,为了获得奖金奖励,好友不得已又追加到投资10单,即130万元。
“这样算下来,一个大网头可以拿到52%的奖金,而设置一层一层的提取抽成,不是传销是什么?”洪女士解释,“网头”是指上线的上线,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代理等,而如今,据自己从珠海公安那里得来的消息,杭州最大的网头周某正在被珠海公安进行通缉。
坚信没问题的投资者:
“掌上品一定会比阿里还牛”
“这还叫利息高?”6月11日,在北京市北四环附近,投资者张贵一脸不屑地摆了摆手,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姑娘你不懂,对于做买卖来说,这些利可不算高,太薄了……”
20岁出头就步入社会的张贵,从事过服装生意、在公司打过工、投资过其他项目,在生意场上已摸打滚打三十多年,自认为对公司运营门道已摸得门清。“掌上品是我考察了3个月的项目,到现在,我都坚信它没有任何问题。”张贵一脸笃定。
坐在其身旁的妻子张女士不紧不慢地连声应和,之所以投资掌上品也是因为看好其“先进的”模式:“我们不仅是掌上品的投资者,还是其消费者,因为掌上品的制度中硬性规定,在每位投资者的收益回报中,有10%的固定比例是必须在商场消费、不能进行提现的,这就形成一个投资者自己花钱、自己消费的闭环模式。”
“投得越多,在商城上消费得就越多,这样商场的盈利就转起来了。”之前一直在做直销保健品的张女士,在2014年7月,掌上品公司刚启动不久之时,便在网上朋友的介绍下加盟了掌上品,现已投到十几单。
“公司为什么能返你钱?必须弄清楚它的利润支撑点。”张贵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掌上品进口网上商城、已落地的实体商城都有盈利点,并且公司之前已在筹备“五谷交易所”等项目,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工作也已进行了铺排与推进。
“其实要按照这样顺利发展下去,掌上品上市是100%没问题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从“掌上品资讯”微信订阅号平台看到,掌上品公司的负责人每两个月便会去一趟美国,按照华尔街资深律师团的要求来立项发展,“他们特别辛苦,过年都没有休息”。
因为相信掌上品,张贵之前向银行贷款了一百三十多万元,全部投入到掌上品一单13万元的项目中,共计十单。之后掌上品“东窗事发”,不得已,张贵说自己只能卖了在朝阳区的房子来偿还债务。如今,夫妻俩在昌平租房住。但即便如此,他俩仍力挺掌上品。
因为在张贵眼中,李绍增是个很“正能量”的人,云南鲁甸地震捐助物资、捐助云南达嘎塘小学……直到李绍增被抓,张贵对掌上品所描绘的未来仍深信不疑。“本来,如果继续干的话,我们一定会比阿里巴巴牛的。”张贵竖起了自己的大拇指,做了“赞”的手势。
珠海“掌上品”涉非法集资案已提起公诉,近七千人被骗!
2016-06-19 23:16
备受关注的珠海“掌上品”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了新进展。记者19日从珠海市公安局了解到,该案于今年5月从公安部门移送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目前,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已将部分犯罪嫌疑人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3月,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线索。
经查,2014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增(男,1964年生,北京人)、邹某(男,1974年生,江西人)等人在珠海先后注册成立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嫌疑人以发展电子商务销售进口商品为掩饰,以倍投2万美元(按1:6.5的汇率折算为13万元人民币)加盟公司的网上商城,两年后连本带利返还2.8倍(后期为2.6倍、2.4倍)的高额利诱。以在境内外召开经济论坛和推介会为宣传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015年6月5日,珠海市公安局联合广州、北京警方,在珠海、广州、北京三地同时采取收网行动,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增、邹某等32人,逮捕23人,冻结大量涉案资金,尚有部分涉案资金正在追缴之中。现已核实此案的集资参与人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6800余人。
集资参与人自述:
已察觉异常,希望没那么早出事
19日,在珠海市公安局,南方日报记者见到了该案件的两位集资参与人肖先生和黄先生(均为化名)。二人神情沮丧,面对媒体采访也显得小心翼翼,一直强调不能使用真名、不能露脸。
南方日报记者:当初是怎么接触到“掌上品”的?
肖先生:朋友介绍,都是熟悉的信得过的朋友。
黄先生:我也是。包括我跟他(指肖先生)也是很好的朋友。
南方日报记者:你们投了多少钱?
肖先生:我投了5份,就是10万美金。
黄先生:我投了3份,6万美金。
南方日报记者:拿回了多少“利息”?
肖先生:它是每周返利,一份本金(2万美金)一个星期可以获得大约1500元人民币的利润。我是2015年4月底进去的,它6月份就出事了,期间返利了1万多美金,也就是10%多一点。
黄先生:我去年5月份投进去,最终只拿到了4周的返利。没去仔细算过,总共也就回来了1万多一点人民币吧。
南方日报记者:有没有参加过“掌上品”组织的活动?
黄先生:我去过。我刚投入资金两天后,他们就组织了那个三亚论坛。论坛规模非常大,约有四五千人,我们都是免费住在豪华酒店里。他们请了好几个明星,还有美国来的专家。包装得非常有实力的样子。
南方日报记者:在你们投钱之后,有没有察觉出异常?
肖先生:他(黄先生)去了三亚之后,回来跟我讲那边的情况。我当时就觉得有点不对劲。他们对投资人(即集资参与人)的奖励太离谱了,那些较早投钱的投资人竟然可以拿到豪车作为奖励。我当时就觉得像传销。但是,我们这个投资是不能退出的,合同规定你的犹豫期只有一个星期,比一般金融产品的犹豫期要短。所以,我只能希望它没那么早出事。
掌上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香洲开审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
2017-01-19 14:00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增等九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即“掌上品”案件),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补充。
笔者了解到,香洲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由于该案投资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庭审前香洲区法院通过网上报名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180名社会公众在该院大会议室旁听庭审。为方便未能到庭旁听案件的投资人可以清楚了解庭审情况,香洲法院还通过新浪官方微博进行庭审直播。
以高回报为诱饵吸收存款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李某增、邹某在珠海注册成立广东高棉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召开大会,向社会宣传投资项目,介绍投资档次、保本返利的周期和比例等内容。随后,李某增等人提出将宏盛投资公司用于吸收公众资金的项目改为进口食品的“020”营销理念,并在珠海分别注册了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上品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李某增等人先后多次在澳门、三亚等地召开投资大会,邹某等人通过鼓吹掌上品公司营销理念的美好发展前景吸引参会者投资。同时,以发展电子商务销售进口商品的名义,让投资者以倍投2万美元(按1:6.5的汇率折算为13万元人民币)加盟公司的网上商城,通过合同的形式承诺两年内连本带利返还2.6-2.8倍的利益。
2015年3月,李某增、邹某、曹某等人商议后,决定采取“债转股”和“出售股份”的方式缓解返利压力。李某增等人对外宣称掌上品公司未来将在美国上市,吸引投资者将之前向掌上品公司投资所产生的“债权”转为“股份”,并向投资者出售一定的“股份”。李某增等人通过掌上品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及李某增、邹某、曹某、何某泉等人的私人账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公司“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共吸收投资额总计人民币56亿余元。至案发时止,投资者从中提现共计人民币10.6亿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增等9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对案件处理意见
在庭审现场,各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了陈述,分别接受公诉人、审判人员的讯问和辩护人的发问,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补充,对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辩解,各辩护人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据了解,香洲法院受理该案以后,为了保障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充分收集和听取投资者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在庭审结束后。还让到场旁听的投资人推选5名代表。由合议庭成员专门听取5名代表反映的诉求和意见。
香洲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掌上品案件投资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法院高度重视,安排了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审理该起案件,择日宣判。同时,在审理的过程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庭审实质化,严格把好证据关,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本案。
“掌上品”案一审宣判 9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2019-01-05 11:37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绍增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也是“掌上品”系列案件中提起公诉的首案。法院对李绍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邹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何荣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曹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王绍莉等5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绍增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高棉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投资者会议宣传投资项目,发展下线投资会员,让投资者以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在其网上商城上开设网店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承诺两年内连本带利返还2.6倍至2.8倍的利益,以及“债转股”和“出售股份”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经司法审计,用于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的“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已激活或使用的会员账号有2.6万多个,投资额为人民币56.4亿余元。
香洲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绍增等9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基金及土地等财物,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2019-10-28日,“掌上品”“招商总监”刘伟屹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伟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刑终36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屹,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夏红玲,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屹犯非常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粤04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伟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刘伟屹,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4年4月,李某4、邹某2(均另案处理)通过多次商议后,决定开办公司并通过投资业务吸收公众资金。邹某2提出新公司以投资柬埔寨的项目为经营理念,两人遂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广东高棉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公司)。同时,李某4通过他人聘请朱某1(另案处理)为其开发“会员奖金结算系统”,用于将来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之用,并要求赵某1(另案处理)代表其配合朱某1开发系统。朱某1按照要求,将投资会员分为由低到高的“招商专员”“招商主管”“招商经理”“招商总监”“一星代理”“二星代理”“三星代理”七个等级,并设定了各级会员能从其发展的下线会员的投资款中获取5%至40%不等的奖励,还设定了“招商奖”“管理奖”“平级奖”“服务奖”等奖项,均从下级会员的投资款中分得,以及设计了激活币、电子币、返利等多种电子账户,鼓励已参与投资的会员发展新的投资者会员。在系统测试上线后,李某4、邹某2又先后纠集了曹某、何某1和王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其团队。
2014年4月27日,李某4、邹某2以宏盛投资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北京酒店二楼召开公司成立大会,纠集了徐某1、唐某1、姚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邹某2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大力鼓吹广东宏盛投资公司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谎称广东宏盛投资公司准备投资柬埔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泰国克拉克运河建设等项目,并确定投资档次、保本返利的周期和比例,以及发展下线投资会员可获奖励的比例等内容,鼓吹参会人员发展投资会员。
之后,李某4得知珠海市横琴新区有一家从事进口食品网络销售的公司,遂提出将广东宏盛投资公司用于吸收公众资金的投资项目改为进口食品的“O2O”营销理念,适应国家提出的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政策,以更好的吸引投资者,并得到其他团队人员的支持。其后,李某4等人分别注册了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掌上品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珠海宏盛科技公司)、珠海掌上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掌上品贸易公司)、珠海横琴火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火旺科技公司),上述公司均由李某4实际控制,几家公司实际是一套机构人员。
2014年6月初,为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李某4、邹某2等人决定在澳门召开第一次投资者大会。在会上,邹某2利用事先制作好的PPT进行演讲,大力鼓吹进口食品“O2O”营销理念的美好发展前景,鼓动投资人进行投资;曹某则负责以介绍投资理念为名,鼓吹互联网经济发展;同时,李某4、邹某2等人为了增强其鼓吹的项目的可信性,聘请国内多位经济学家进行授课。随后,2014年8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李某4、邹某2等人分别在澳门喜来登酒店、泰国组织召开投资会议。李某4等人通过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及李某4、邹某2、曹某、何某1等人的多个私人账户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
为了迷惑投资者,逃避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李某4等人以掌上品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协议,让投资者以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在其网上商城上开设网店的名义进行投资,并承诺两年内按季度返还上述费用;同时,再以宏盛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另一份合同,以宏盛科技公司在投资者所开设的网店上进行推广支付费用为名,每周向投资者返利,最终通过合同的形式承诺两年内让投资者连本带利获取2.6倍至2.8倍的利益。而实际上,掌上品公司所开发的网上商城并不支持开设单个网店的功能,投资者也没有在网上商城上开设过网店。
2015年3月份,李某4、邹某2、曹某与赵某1、王某2等人商议后,决定采取“债转股”和“出售股份”的方式缓解返利压力并吸收更多的资金。李某4等人对外宣称掌上品公司未来将在美国上市,可以实现高额回报,以吸引投资者将之前向掌上品公司的投资所产生的“债权”转为“股权”,以及向投资者兜售“股权”。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刘伟屹经他人介绍参与李某4等人以广东掌上品公司名义开展,以高额利息引诱吸引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和注册会员账户进行投资,以及以出售股份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期间,被告人刘伟屹在掌上品公司会员系统中注册HK39×××87等会员号,根据李某4等人事先制定的规则,发展其他集资参与人参与投资,并按照其本人的“招商总监”的会员等级从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中抽成。截止至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刘伟屹HK39×××87的会员号团队下的会员共投资人民币31187000元。
2018年5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伟屹。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李某4等人利用掌上品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据。1.调取证据通知书、广东掌上品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高棉宏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广东高棉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火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办公室的协查回函;3.拱北海关回函;4.同案犯邹某2等人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及对方账户资料等;5.投资人的合同列表,证人尹某1、沈某1、姚某1、沈某2、许某1、史某1、王某1、杜某、丰某、张某1、邹某1、汪某、马某1、黄某1、刘某1、廖某、邬某、陈某1、李某1、侯某、戚某、陈某2、陈某3、谭某1、李某2、古某、周某1、国某、张某2、陈某4、刘某2、吴某1的证言,投资人核实情况表,何某2等投资人报案材料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阆中市公安局掌上品人员协查情况表等;6.证人李某3的证言、掌上品公司互联网商城系统界面截图、销售服务合同等证据;7.证人李某4、邹某2、曹某、何某1、朱某1的证言;8.珠公拱(网监)检[2015]032号、珠公拱(网监)检[2015]36号、珠公拱(网监)检[2015]02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珠公拱(网监)勘[2015]0009号、珠公拱(网监)勘[2015]0022号、珠公拱(网监)勘[2015]0035号、珠公拱(网监)勘[2015]0038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U盘两个[U盘SD卡(邹某2)取证、U盘检[2015]36号手机提取],附有相关电子证据材料的光盘21个。二、被告人刘伟屹参与“掌上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证据。1.被告人刘伟屹的供述;2.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证人朱某2的证言;5.证人齐某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会员管理系统照片、报案材料等证据及辨认笔录;6.证人余某1的证言、合同书、转账凭证等;7.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8.人员基本信息;9.会员奖金结算系统电子数据;10.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诚安信司法鉴定所粤诚司鉴字[2018]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三)、(四)。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屹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伟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在案扣押、冻结财产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后,被告人刘伟屹对“会员奖金结算系统”HK39×××87账号下集资参与人损失的不足部分承担退赔责任。
针对上述判决,上诉人刘伟屹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掌上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公司决定,以公司名义进行,所得利益全部转入公司账户。2.上诉人刘伟屹作为普通投资者,未在掌上品公司担任职务,未获取报酬,未获得其他投资人的投资返利,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若认定上诉人刘伟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决存在以下错误。(1)认定犯罪金额有误。认定上诉人刘伟屹的犯罪金额中应扣除同案人李某4的犯罪金额。(2)上诉人刘伟屹与朱某2同时使用HK39×××87账号,上诉人刘伟屹的犯罪金额中应扣除朱某2吸存的金额。(3)原判决对上诉人刘伟屹的量刑畸重,与同案人相较明显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对上诉人刘伟屹的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对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伟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刘伟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31,187,000元。(1)掌上品公司账号HK39×××87在上诉人刘伟屹投资前已有投资金额,且该账号并非上诉人刘伟屹一人使用。(2)原判决仅依据账号HK39×××87关联上诉人刘伟屹的邮箱即认定该账号由上诉人刘伟屹使用证明不足。(3)证人朱某2、黄某2、余某1、齐某的证言不足以证实上述人员为上诉人刘伟屹发展的下线。2.上诉人刘伟屹作为普通投资者投资掌上品公司,主观上欠缺对本案违法性的认识。3.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伟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1)上诉人刘伟屹未在掌上品公司担任职务,未领取固定工资,所处级别仅为招商总监,其本人仅发展了一名下线。(2)上诉人刘伟屹作为投资者,不是掌上品公司的核心人员,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4.上诉人刘伟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5.上诉人刘伟屹愿意交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上诉人刘伟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刘伟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刘伟屹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
经查,同案人李某4等人以注册成立的广东掌上品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以珠海宏盛科技公司名义与投资者签订返利协议。由于上述公司均没有实际业务,公司实体也没有收益。综上,可以认定同案人李某4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设立了公司,且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本案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上诉人刘伟屹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刘伟屹提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伟屹作为普通投资者,主观上欠缺对本案违法性的认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一审期间,上诉人刘伟屹及其辩护人亦提出上诉人刘伟屹不构成犯罪。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伟屹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掌上品公司,发展下线会员的行为。(1)同案犯何某1证实刘伟屹是王菲团队中的一个投资领队,发展会员人员较多,经常组织投资人到掌上品公司位于珠海跨境工业区的嘉豪大厦的展厅参观。(2)投资人黄某2、朱某2、齐某、余某1均证实其是通过刘伟屹投资掌上品公司,部分投资款转入刘伟屹的银行账户,刘伟屹有向不特定公众宣传、介绍掌上品公司。(3)刘伟屹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述其向他人介绍掌上品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公司账户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的犯罪事实。上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刘伟屹参与李某4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发展投资会员的事实。
原审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HK3xxx8会员账号系刘伟屹持有,刘伟屹应对该账号吸收的人民币31187000元承担刑事责任。经查,(1)会员投资账号HK77×××85、HKxxxx7、HKxxxx71、HKxxxx00、HKxxxx9系以刘伟屹使用的手机号码139××××xxxx注册,上述投资账号能够认定为刘伟屹持有的投资账号。(2)从HKxxxx8会员账号注册资料看,该账号注册资料中的电子邮箱与HK77×××85、HK999777、HK779971、HK584700注册个人资料中的电子邮箱为同一邮箱594×××@qq.com。(3)从HK390378会员账号的激活使用时间看,该账号激活使用当晚,刘伟屹即在该账号下注册、激活了HK777319,HK777319是HK390378下首个下线账号,被安置在第一部门第一层。(4)投资人黄某2、朱某2、齐某、余某1均证实其是通过刘伟屹投资掌上品公司,上述投资的投资账号均被安置在HK390378下,且余某1的投资账号直接被安置在HK39×××87第三部门第一层,推荐人和安置人均为HK39×××87。综上,根据HK390378的注册信息、注册使用时间及刘伟屹发展的投资人投资账号被安置的情况,能够认定HK39×××87系刘伟屹持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伟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据充分,结论准确,在此不再赘述。上诉人刘伟屹已非普通投资者参与投资掌上品公司,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上诉人刘伟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刘伟屹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伟屹犯罪数额的事实不清,不能依据HK39×××87账号下的投资数额作为认定上诉人刘伟屹吸存资金数额的依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原审法院认为,集资参与人投资宏盛公司及掌上品公司项目后,李某4等人会给集资参与人相应的会员账号和密码,集资参与人可以据此登陆“会员奖金结算系统”查看自己账户内的投资金额、返利情况,并进行提现、转账等操作。集资参与人对投资和返利金额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各地投资负责人向李某4、邹某2、赵某1等人反映,双方进行核对和修正。在投资后,集资参与人也可以通过“会员奖金结算系统”申请合同,合同部按照投资信息制作合同并邮寄给集资参与人。“会员奖金结算系统”电子数据与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其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28个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扣押在案的合同及合同部统计的合同数据相互印证,能够作为认定刘伟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的依据。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根据公安机关委托所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据检材主要为“会员奖金结算系统”及28个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检材客观、真实,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判决此节认定理据充分,结论准确,在此不再赘述。
此外,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根据会员账号HK39×××87统计出的投资金额能认定为上诉人刘伟屹的犯罪金额。主要理由是,首先,如前节评析,在案证据证明会员账号HK39×××87由刘伟屹持有。其次,李某4等人为激励各级代理发展投资会员,在“会员奖金结算系统”设置了类似传销组织的七级代理、树状结构的组织架构,上线代理均能从下线会员投资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下线会员成为与自己平级的代理级别,上线代理亦能从该会员发展的投资金额中获取0.5%的平级奖。这是系统自身的设定,因此无论代理是否直接发展了下线会员,系统均按照设置的规则自动分配佣金和奖金,并计入该会员账号的业绩。按照系统设定,上诉人刘伟屹能从下线投资会员的投资金额中获利,因此其应对会员账号HK39×××87下所有非法集资数额承担责任。对上诉人刘伟屹及其辩护人围绕犯罪数额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刘伟屹及其辩护人围绕量刑情节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伟屹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刘伟屹不仅通过积极发展投资会员获得巨额利益,而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到一定的组织、协调作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要环节,不应认定为起次要作用,该认定准确。对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伟屹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认定上诉人刘伟屹属于坦白的辩护意见。
经查,上诉人刘伟屹到案后并未供认其参与李某4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一审庭审中亦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即上诉人刘伟屹的行为不符合构成坦白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刘伟屹属于坦白。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刘伟屹提出原判决量刑畸重,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提出愿意交纳罚金,请求法庭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刘伟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上诉人刘伟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承担责任的集资数额约为人民币0.3亿元,应在前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原判决结合上诉人刘伟屹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犯罪数额,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刘伟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刘伟屹的辩护人提出愿意交纳罚金,并非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上诉人刘伟屹的犯罪情节并非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刘伟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志刚
审判员 汤薇乔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绮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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