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投资“养老项目”“养老服务”陷阱!柳北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邓月圆、梁千里 柳北法苑 2022-06-25 21:16 发表于广西
2022年6月24日,柳北法院通过远程庭审集中宣判两起(同一犯罪事实)以投资养老项目获得高额回报为噱头的涉养老诈骗案件,共计203名老人报案,涉案金额高达2513万元。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龚某妻子韦某、公司业务总监苏某、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八万元和七万元。法院责令上述被告人退赔报案参与人经济损失。
该案系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柳北法院受理并宣判的首批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柳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龚某先后利用其成立或参股的桂林颐和老年公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深圳鱼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鱼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提供养生养老服务、发展会员、购买消费期权等为由,以定期支付年利率8%-18%不等的现金高额消费券、返还租金补贴、消费卡补贴等名目返利,承诺到期还本为诱饵,通过聘请业务人员在老年群体流动密集处发放宣传单、组织推介会、组织旅游参观等方式,诱导不特定老年人以支付养老公寓预订金、购买消费期权等形式向上述公司进行投资。归集的资金绝大部分被用于支付返利及偿还本金、业务部门活动开支及相关人员提成,以及归还个人借款、资金周转等,仅有极少部分资金实际用于投资养老项目,且投资的养老项目未实际建成。绝大部分资金龚某不能说明实际用途;被告人韦某从2018年起,在明知龚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转款提供帮助;被告人熊某、苏某在2014年和2018年期间先后被任为公司总监,主管销售业务部门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经核算,龚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吸纳203名报案参与人资金共计2513万元,以各种名目返还参与人资金共计204.9871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龚某、韦某否认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熊某对其犯罪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并非主犯。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隐瞒个人真实财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明知龚某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流转等帮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某、熊某先后担任总监主管销售业务部门,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通过分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人吸收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等情形,柳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龚某、韦某当庭提出上诉。
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彰显了柳北法院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柳北法院将继续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持续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切记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谨防掉入诈骗陷阱。
公 告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现对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华迎)实际控制人龚厚臣、韦爱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展调查工作。根据案件侦查需要,现特发布公告,请与该公司有集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在通知期限内,如接到派出所电话,请前往相应的派出所进行登记报案;如未接到电话,请到柳州市公安局解放责任区刑侦大队登记报案。
报案人需提供如下材料:1、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转账、汇款的凭证或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需交易对手信息);4、返租补贴等收益获得的凭证或相关银行交易明细(从第一次交款至今);5、其它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同时,公安机关敦促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解放责任区刑侦大队配合调查,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
接报登记时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9:00-12:00,15:00-18:00。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45号黄村派出所三楼。
联系方式:黄警官 19907721601、龙警官 19907721691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2021年6月1日
心之乐公司让老人“心难乐”
2020年04月24日 12:06
在桂林心之乐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之乐公司)缴纳3万元办理一张乐心养生卡,每年可以享受3个月标准公寓房间的免费使用权,或者每年可以获得2700元的消费券。在三年期限满后,可全额领回所交的3万元。市民唐阿婆觉得很划算,就于2016年11月交3万元办了一张乐心养生卡,然而3年期限满后,心之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至今都没有将这3万元退还给她,并且此时唐阿婆发现心之乐公司也已“人去楼空”,这让她感觉自己被忽悠了。
1、到期想要回本金却屡次被忽悠
“当时感觉很划算,就把钱给交了,没想到现在想要回钱却这么难。”22日上午,唐阿婆的老伴段大爷向柳报维权哥反映,唐阿婆是在2016年11月听了别人介绍,向心之乐公司交了3万元,办理了一张VIP心之乐会员卡、一本心之乐房屋居住权证。当时,双方还签订了合同和补充协议,并约定3年期限满后,公司将这3万元全额退还给唐阿婆。
到去年11月22日,3年期限满后,唐阿婆和段大爷就找到公司要求退回所交的3万元。公司负责人韦华迎一开始还想让他们继续办理乐心养生卡,在遭到他们拒绝后,就说要到去年12月2日才能退。他们信以为真就回去等,可到了12月2日再去找时,韦华迎却称没有钱退,只能给他们写一张“保证2019年12月20日连本带息归还3万元”的欠条。
然而,去年12月20日,他们再一次被“放鸽子”,被告知要到今年3月30日才能退。可到了今年3月30日,韦华迎又说要到4月20日。
“这回别说钱要不到,连人都找不到了,公司的门也关了。”段大爷说,4月20日,他们再次找到位于八一路的心之乐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大门紧闭,人也找不到了。无奈,只好将情况向柳报维权哥进行反映。
2、交3万元可享受每年3个月标准公寓房间免费使用权?
段大爷说,交钱办乐心养生卡时,心之乐公司承诺,唐阿婆每年可以享受3个月标准公寓房间的免费使用权。
后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唐阿婆同意将其所拥有的桂林心之乐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一间标准公寓房每年3个月的淡季使用权,有偿交付给心之乐公司经营(即委托甲方租赁),心之乐公司每年赠送消费券2700元。唐阿婆每半年可以向心之乐公司一次性领取半年委托租赁经营的返租补贴,即消费券,直至合同期满。
三年来,唐阿婆没有到心之乐公司的公寓居住、消费,去年11月三年期满了,就想领回当初交的3万元。
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上,记者发现这3万元在合同上被分为交付租房预订金10000元、医疗救急保证预订金10000元和设备使用预订金10000元。
“实际上就是按年化9%来给我们发利息。”段大爷说,当时办乐心养生卡的时候,虽然补充协议写的是消费券,但实际上,心之乐公司给他们发的却是3万元本金的利息,他们每半年去领一次,每次领1350元。3万元1年2700元利息,折算就是年化9%。
3、心之乐负责人:有些款没有收回来,要到6月才能退
22日下午,记者找到位于八一路的心之乐公司,发现公司大门紧锁。向旁人了解得知,已经关门好多天了。
记者从天眼查APP查询到,桂林心之乐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桂林心之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华迎。记者拨打其电话,韦华迎在电话中称,他目前在外地,具体什么时候回来不清楚,只称到时会联系老人,同时要到6月份才能退钱,并表示公司关门是因为要换办公地点了。
当记者问韦华迎是不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他表示受疫情影响,有些款没有收回来,同时表示公寓房是真实存在的,目前拖欠的只是一小部分人的钱。
4、律师:若以此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一方面,甲乙方之间存在一个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期满甲方退还3万元,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甲方应当在生效条件成立时退还乙方3万元。另一方面,从该款的性质来看,合同明确规定乙方支付的3万元为预订金,且是可在消费时扣除的预订金,该款应当视为预付款,且是非定金性质的预付款,乙方有权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甲方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当然,若心之乐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老人的财产,可能涉嫌诈骗罪。若心之乐公司通过此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的,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涉及受害者较多,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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