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乐福养老院(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 2018-2022.6.13……【媒体报道】【自媒体】上海市康乐(普陀区)养老诈骗受害老人们反映称,上海康乐(普陀区)养老诈骗团伙由钟德才和夏玉秋夫妻俩经营,夫妻档骗取老人养老钱22.6亿元。案发至今已有三年多,6月13日本是二中院原定的开庭日,在6月10日和11日两天,受害的老人先后去法院交涉。结果通过法院显示屏显示,发现法院暂定不开庭。而在13日,受害老人冒雨️来到二中院,请求查实案情,追赃挽损,表示:案情不清,事实不清,不利于开庭!被养老院诈骗的老人们希望严惩罪犯,更期盼能够追赃挽损

上海市康乐(普陀区)养老诈骗受害老人向该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申诉,老人们反映称,上海康乐(普陀区)养老诈骗团伙由钟德才和夏玉秋夫妻俩经营,夫妻档骗取老人养老钱22.6亿元。案发至今已有三年多,6月13日本是二中院原定的开庭日,在6月10日和11日两天,受害的老人先后去法院交涉。结果通过法院显示屏显示,发现法院暂定不开庭。而在13日,受害老人冒雨️来到二中院,请求查实案情,追赃挽损,表示:案情不清,事实不清,不利于开庭!被养老院诈骗的老人们希望严惩罪犯,更期盼能够追赃挽损,


陈俊与上海康乐福养老院、钟德才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德才,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畲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乐福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钟德才。
原审第三人:陈静,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陈俊因与被上诉人钟德才、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原审第三人陈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7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俊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之间的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的事宜签订了《入院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双方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养老服务的提供及服务费的支付。现因老人去世,服务合同已终止,上诉人为剩余服务费的退还问题才将被上诉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作为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钟德才则是因其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房屋抵押,上诉人为实现抵押权才将钟德才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钟德才通过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不特定对象以借款或会员费名义吸收款项,涉嫌刑事犯罪,故驳回起诉。首先,被侦查对象并非被上诉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而是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是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的《入院协议书》,而普陀经侦是2018年1月22日立案,两者相距6年时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于2012年签订服务合同时明显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即使被上诉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的确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排除本案中的基于正常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因为被上诉人钟德才自身的犯罪行为,否定被上诉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的一切民事行为,且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基于该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产生的民事纠纷法院应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钟德才、上海康乐福养老院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陈静未作陈述。
陈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向陈俊返还会员费1,130,000元;2、请求判令钟德才对880,000元会员费返还承担担保责任,陈俊对钟德才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泾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钟德才、上海康乐福养老院承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与上海康乐福养老院签订的《入院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向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及钟德才主张全额返还会员费。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普公(经)立字[2018]10102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鉴于钟德才本人、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存在密切关联,三者间的资金往来关系有待进一步侦查,且根据陈俊主张,钟德才作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法定代表人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泾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880,000元会员费按约定返还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认为本案暂无法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志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姚萍
书 记 员 汪汝珏



想住先缴“床位预定费”?上海一养老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处
新华网 2018-01-20 15:46

新华社上海1月20日电(记者 吴振东、朱翃)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与规范运营情况”调研中发现,上海凯晨实业公司及其出资举办的上海康乐福养老院,通过所谓的“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向公众收取“会员费”性质的高额费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初步查明事实后,相关部门严令该公司立即清退全部违法所得资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接获市民政局情况通报后,上海普陀区立即组成由该区民政局牵头,包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在内的联合工作组。工作组调查显示,上海凯晨实业公司通过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宣传所谓“康乐福养老院综合养老服务预购及养老床位预订”,再由上海凯晨实业公司出面,与社会公众签署所谓“预定养老服务”合同,收取“会员费”性质的费用,短期内收取资金达2819万元,涉及公众239人。

调查表明,上述巨额收费,实质上并无相关具体服务产品兑付,而是由上海凯晨实业公司及上海康乐福养老院向“投资者”承诺年回报率达9%至12%,且签约收费对象不特定、年龄不限定、金额不限定(最高单笔人民币70万元)。

同时,上海凯晨实业公司收取的239笔资金,无一开具发票,仅给所谓的“投资者”或“预购人”“预订人”一张不提及任何收费名目的收据。甚至有巨额资金,竟直接打入上海凯晨实业公司法人代表夏玉秋私人账户,最高单笔达50万元。上述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透露,在初步查明事实后,普陀区相关部门严令上海凯晨实业公司立即清退违法收取的全部2819万元。截至目前,已有约9成资金被清退。上海市民政局表示,将指导普陀区民政局,在查实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依据养老机构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对相关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由于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海公安经侦部门将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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