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涌金贷”P2P网络借贷平台 2016.12.27 2022.6.25……【法院判决书】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润公司)、被告人张宝忠、张嘉玮、章来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宝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公安机关供述2010年5月份左右其注册成立了杭州涌金仓储有限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股东刘民力、章来金、法人股东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2月份左右,杭州涌金仓储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了涌金贷平台(之前还注册成立了涌润公司),通过网站平台提供借贷投资项目,具体是公司在平台上放出可投资的项目信息,主要有“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等投资项目,以月息2分的利息吸引不特定投资人投资,承诺还本付息,投资人需要先在其公司网上平台注册信息成为会员,再通过汇朝支付、宝付支付、易某2支付等第三方线上支付或线下直接汇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入以其自己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账户有工商银行富阳支行、建设银行富阳支行、招商银行富阳支行、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四个,其银行账户和线上第三方支付都是绑定的,资金汇入后可以取现,会员可以在平台上选择相应的项目、投资金额及期限,其公司再将投资的金额以月息3.5分出借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息差。自涌金贷平台成立以来,累积融资达6100余万元,因为其公司借出的借款很多逾期收不进,导致资金链断链。除了其公司涌金贷平台欠款6000余万元,其为了平台能继续经营,还从民间借款将近900万元,实际其已无偿还能力。……甬金贷判了,报案的有很少钱打到我工行账户有短信

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宝忠、张嘉玮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11刑初46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00011656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体育场路236号1层110-112号,实际经营场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307号亚克西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宝忠。
诉讼代表人刘民力,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张宝忠,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1997年1月31日因犯偷税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康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嘉玮,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24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宇钦,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来金,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杭州市富阳区。1998年3月3日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2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至2018年1月20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润公司)、被告人张宝忠、张嘉玮、章来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涌润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民力、被告人张宝忠、张嘉玮、章来金及辩护人马康华、冯宇钦、俞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单位涌润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成立了“涌金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网址:××),通过发布3种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的借贷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以20%左右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投资人在其网站上注册会员,再通过汇朝、宝付、易某1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线下直接汇款方式将资金汇入被告单位涌润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宝忠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张宝忠等人将投资人的资金以月息3.5%甚至更高的利息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被告人张嘉玮作为被告单位涌润公司股东,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网络系统维护及客服业务;被告人章来金作为被告单位涌润公司股东,负责“涌金贷”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截止2014年12月24日,“涌金贷”平台从3150余名投资人处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8.84亿余元,最终造成830余名投资人损失本金共计人民币4726万余元。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宝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涌润公司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宝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嘉玮、章来金系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宝忠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章来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涌润公司、被告人张宝忠、张嘉玮、章来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宝忠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涉案总金额为8.84亿元,但仅造成损失4700余万元,被告人张宝忠的管理尚属正规,其吸收存款是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服务,自己没有挥霍、占有或高消费,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受款企业不诚信和市场原因。2、被告人张宝忠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宝忠自愿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和与受害人协商,但受害人较多,无法达成一致。4、考虑到后续对受害人投资款的偿还问题,建议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嘉玮的辩护人提出,1、2015年1月15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嘉玮作询问笔录时,被告人张嘉玮已作基本陈述,后自行回家。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张宝忠告诉被告人张嘉玮可能涉嫌犯罪,第二天在张宝忠的陪同下,被告人张嘉玮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认定被告人张嘉玮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犯意提出、策划和具体组织均不是被告人张嘉玮所为,其也不是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主管、操盘手,只是普通客服,其作用较小,系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本案被告人张嘉玮并无获利,家里无钱弥补受害人损失,其愿意向同学朋友同事借款10万元来弥补受害人损失,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当庭悔罪,系初犯,希酌情从轻处罚。4、根据本案情况,通过诉讼执行等方式有希望挽回受害人大部分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张嘉玮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章来金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章来金受聘到涌润公司工作,涌润公司网络平台经过合法审批,P2P业务很多公司在做,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说不能做,也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章来金认为涌润公司也是合法的,其主观上没有违法犯罪故意。2、被告人章来金是涌润公司的挂名股东,没有实际投资,没有分红过,实际是张宝忠的员工,公司管理由张宝忠说了算,投资人的款项也是打入张宝忠的账户,其应为从犯。3、被告人章来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章来金的刑罚至2014年1月26日结束,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算刑期,不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单位涌润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成立了“涌金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网址:××),通过发布3种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的借贷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以20%左右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投资人在其网站上注册会员,再通过汇朝、宝付、易某1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线下直接汇款方式将资金汇入被告单位涌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宝忠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张宝忠等人将投资人的资金以月息3.5%甚至更高的利息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被告人张嘉玮作为被告单位涌润公司股东,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网络系统维护及客服业务;被告人章来金作为被告单位涌润公司股东,负责“涌金贷”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截止2014年12月24日,“涌金贷”平台从3150余名投资人处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8.84亿余元,最终造成830余名投资人损失本金共计人民币4726万余元。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宝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退缴赃款人民币250000元。
被告人章来金于1998年3月3日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0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至2018年1月20日。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许某等346人的证言及充值记录、借款合同等,证实本案相关投资人就其投资、收入以及损失等情况所作陈述以及相关的投资凭证情况。
2、证人刘民力的证言,证实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宝忠,公司原来地址是在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号三层,后搬到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307号亚克西大楼三楼。公司前身是杭州涌金仓储有限公司,后在2013年9月份变更为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金融仓储动产监管。公司有四个股东,其中三个是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张宝忠、其、章来金,还有一个法人股东,名称是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其只是挂名股东,是公司老板张宝忠为了拉住其几个人才给了一些股份,其本人没有拿出一分钱。章来金的情况应该也和其差不多,至于法人股东的情况其不清楚。张宝忠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其具体负责业务一块,章来金负责风控一块。后来有了“涌金贷”平台,张宝忠、章来金主要精力放在“涌金贷”平台,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日常工作基本是其负责。涌润公司成立于2013年年初,法定代表人张宝忠,公司原地址在富阳市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36号1层110-112号,后在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和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一起搬到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307号亚克西大楼3楼。股东张宝忠负责全面工作,包括资金进出都是通过张宝忠个人银行账户,股东张嘉玮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客服一块,股东章来金开始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一块。其说起来是涌润公司的股东,但其不参与涌润公司业务,一直是负责仓储一块,涌润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其不清楚等事实。
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宝忠于2014年12月17日向杜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23日,到期后杜某向张宝忠催讨未果,张宝忠让杜某将其公司的车牌号为浙A×××xx江淮牌小型车开走的事实。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至9月期间,李某1以自己名义帮李军飞从浙丰小贷公司、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常安支行、富阳市永通小贷公司、富阳市先进小贷公司、富阳涌金贷张宝忠处贷款共计人民币4692000元的事实。
5、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杭州涌金仓储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张宝忠、章来金,法定代表人陈某。2011年4月13日由张宝忠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12日变更股东陈某为刘民力,2013年9月26日变更为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涌润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宝忠,公司股东为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张宝忠、章来金、刘民力、张嘉玮的事实。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富阳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9日向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就涌润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调取“涌金贷”平台相关数据的事实。
7、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账户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宝忠线下收取“涌金贷”平台投资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6个,分别是:(1)国付宝,登录邮箱为yon×××@126.com;(2)易某2,账号为yon×××@126.com;(3)宝付,账号:adm×××@xx.com;(4)环讯,账号:02×××40;(5)汇朝支付,商户号:17781,用户名:yjd,登录密码:yongjindai7702;(6)一麻袋,登录邮箱为yon×××@126.com。同时证实被告人张宝忠线下收取“涌金贷”平台投资人的银行账户有3个,分别是:(1)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富阳支行,账号:62×××88,查询密码,U盾密码:62×××88;(2)工商银行富阳文教路支行,账号:62×××18;(3)建设银行富阳市支行营业部,账号:55×××11,证件号:等事实。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富阳市公安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文教路支行查询被告人张宝忠卡号为62×××18银行卡交易明细的事实。
9、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宝忠卡号为62×××18的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情况。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富阳市公安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查询被告人张宝忠卡号为55×××11银行卡交易明细的事实。
11、明细账查询表,证实2012年4月12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宝忠卡号为55×××11的建设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情况。
12、“涌金贷”数据光盘,证实“涌金贷”平台共有充值用户3152人(包括管理员),所有用户共向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884580349元,实际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共有837人,损失本金人民币47265805.35元以及借款标情况的事实。
13、证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情况汇报、工作说明、协查说明、协查回复、办案说明等,证实本案涉案投资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情况。
14、出借资金统计表、借款合同、借据、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至2014年期间,张宝忠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42207053元的事实。
15、案件列表,证实被告人张宝忠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有标的为人民币12402943元的十起案件在执行阶段的事实。
16、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仍有部分投资人尚未取证,公安机关已向平台开发商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相关电子数据,被告人张宝忠已起诉部分借款人,并已将追赃所得的人民币250000元打入公安机关指定账户的事实。
17、预收(暂扣)款票据,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3日、6月26日预收涌金贷案件款项共计人民币250000元的事实。
1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章来金、张嘉玮系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宝忠系自动投案的事实。
1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宝忠的前科情况。
20、假释证明书、函、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减刑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章来金于1998年3月3日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0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至2018年1月20日的事实。
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来金、张宝忠、张嘉玮的基本身份情况。
22、被告人张宝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公安机关供述2010年5月份左右其注册成立了杭州涌金仓储有限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股东刘民力、章来金、法人股东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2月份左右,杭州涌金仓储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了涌金贷平台(之前还注册成立了涌润公司),通过网站平台(网址××)提供借贷投资项目,具体是公司在平台上放出可投资的项目信息,主要有“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等投资项目,以月息2分的利息吸引不特定投资人投资,承诺还本付息,投资人需要先在其公司网上平台注册信息成为会员,再通过汇朝支付、宝付支付、易某2支付等第三方线上支付或线下直接汇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入以其自己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账户有工商银行富阳支行、建设银行富阳支行、招商银行富阳支行、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四个,其银行账户和线上第三方支付都是绑定的,资金汇入后可以取现,会员可以在平台上选择相应的项目、投资金额及期限,其公司再将投资的金额以月息3.5分出借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息差。自涌金贷平台成立以来,累积融资达6100余万元,因为其公司借出的借款很多逾期收不进,导致资金链断链。除了其公司涌金贷平台欠款6000余万元,其为了平台能继续经营,还从民间借款将近900万元,实际其已无偿还能力。涌润公司主要有两块业务,一块是仓储融资监管,还有一块就是“涌金贷”平台,从事P2P业务。其是涌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仓储融资监管主要由刘民力负责,“涌金贷”平台主要由章来金负责,包括平台的筹建,软件开发、调试,与开发商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对接,人员招聘、培训,正常的运营管理等。涌金贷平台发布的抵押标、质押标、担保标都是真实的,都有材料的,其将部分材料扫描传到网上平台上,如是担保标的,在借款合同上都有担保单位的公章,如是质押标的,会将质押物拍照,然后将照片上传。借款合同与平台上发布的标不一定一致,借款合同其就是根据签订的日期排的,注明这笔借款是担保还是质押等事实。
23、被告人张嘉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涌润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份,法定代表人是其父亲张宝忠,具体多少股东其不清楚,但其知道自己是其中一个股东。张宝忠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章来金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客服以及网络系统维护。其通过网站平台(网址:××)发布一些借贷投资项目,具体是其公司在平台上发布可投资的项目信息,主要有“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3种类型,以年回报率20%左右吸引不特定的投资人进行投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投资人经过考察或和其公司交流后,如有兴趣参与,需要先在其公司网上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再通过宝付、汇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线下直接汇款方式将资金汇入张宝忠个人银行账户,接着会员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进来之后,其公司办理好相关的借款手续,再将投资人的钱以月息3、4分左右出借给需要资金的借款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以及管理费。公司将投资人的资金出借给他人,都有相应的借款合同,平常专门放在档案室里的,具体借给谁,投资人是不清楚的。很多借款都是直接从张宝忠个人银行账户划到对方账户去的,至于有无从公司账户划的其就不清楚了,但公司财务上肯定有记录的。其公司在“涌金贷”平台发布的“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材料实际是重复的,属于续标。借款方一下子还不出钱,就会向公司提出再借段时间,作为公司如果收不回资金,采用续标形式可以缓一段时间,其估计投资人也是知道情况的,因为网站上面的资料,包括企业介绍、一些图片都是原来的。其在“涌金贷”上班,平常肯定是介绍公司怎么怎么好的,但涌金公司宣传讲的很好,而公司却倒了,所以很多投资者认为是其在骗他们。其一直到2014年12月中旬因为提现很慢,才意识到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了,但当时其去问张宝忠,张宝忠说马上有投资者进来,没问题的,所以其在和投资人联系时就继续宣传公司形势很好等事实。
24、被告人章来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底的时候网贷业务开始流行,有很多从事P2P业务的网贷平台成立,而且门槛很低。浙江涌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当时做存货质押,业务要看银行脸色,为了扩展业务,其公司想把500万元以内的业务自己弄来做,于是在2013年2月份,其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了“涌金贷”平台,从事P2P对接服务业务。其公司通过网站平台(网址:××)发布提供一些借贷投资项目,主要有“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3种类型,以20%左右的年回报率吸引不特定的投资人进行投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投资人如有兴趣参与,需要先在公司网上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再通过宝付、汇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线下直接汇款方式将资金汇入张宝忠个人银行账户,接着会员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进来之后,其公司办理好相关的借款手续,再将投资人的钱以月息3.5分左右出借给需要资金的借款人,从中赚取利息差等费用。平台上的“抵押标”、“担保标”、“质押标”是由借款单位或借款人提供的,其公司经过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由投资人根据自己意愿进行投标。对借款单位资料的审核在2013年还是比较规范正常的,其公司先对借款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然后进行风控评估,决定是否出借。但到了2014年有部分借款人的借款出现逾期,平台出现风险,其公司操作就不规范了,实际主要就是老板张宝忠一个人说了算。投资人的资金在软件开发商杭州融都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上肯定是有记录的。将投资人的资金出借给借款单位或个人都是从张宝忠个人账户直接将资金转给借款人的。借款有专门的借款合同、借据、汇款单等,但钱上的事情都是张宝忠在负责,其不清楚的。其公司平台发布虚假标的情况是没有的,应该说是续标,就是逾期的借款人将相关资料拿来重新办理一下借款手续。目前收不回来的资金约有四、五千万元左右,其知道主要的借款人有富阳永安山庄的李某2等人、徐某、叶某,另外还有江西几家企业。公司股东有张宝忠、其、张嘉玮、刘民力,还有一个法人股东,张宝忠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资金进出都是张宝忠在做。其前期负责组建“涌金贷”平台,后来负责日常管理。张嘉玮主要负责平台客服和运营,就是做发布标的信息以及与投资人交流。刘民力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嘉玮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嘉玮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嘉玮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宝忠,由张宝忠通知张嘉玮后到案,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张嘉玮的基本犯罪事实,张嘉玮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另被告人张嘉玮为涌润公司股东,本案中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网络系统维护及客服运营,并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发布标的信息以及与投资人交流等工作,系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与其他被告人为分工不同关系,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章来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章来金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章来金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了章来金的相关犯罪线索,章来金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另被告人章来金为涌润公司股东,本案中主要负责“涌金贷”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系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且与其他被告人为分工不同关系,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涌润公司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宝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嘉玮、章来金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张宝忠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来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宝忠、张嘉玮、章来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来金之前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于2010年1月21日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依法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至2018年1月20日,后被告人章来金因本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依法应从其因新罪被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同时应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宝忠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张宝忠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嘉玮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张嘉玮认罪态度较好,当庭悔罪,希酌情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章来金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章来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宝忠的辩护人有关希对被告人张宝忠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嘉玮的辩护人有关希对被告人张嘉玮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单位涌润公司、被告人张宝忠、张嘉玮、章来金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宝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嘉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章来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被告单位浙江涌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宝忠、张嘉玮、章来金退赔各投资人损失(详见附表)。
六、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的退赃款250000元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蔚
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
人民陪审员  边洪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王雨君


杭州-13 2022/6/25 18:07:48
甬金贷判了,报案的有很少钱打到我工行账户有短信。其它都是假的!不要二次骗。回这点钱还不够报案的材料精力费,不回给骗了吧?买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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