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诈骗案件被害人信息核对公告
执行局 上海金山法院 2022-07-13 09:46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1)沪0116执6435号案件,被执行人为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
由于该案涉及被害人众多、分布广泛,信息核对工作量较大。为了高效、便捷、及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请被害人如实核对并确认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及被骗金额。
现就“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诈骗案件被害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诈骗案件需申报的被害人可以通过“上海金山法院”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及确认,具体如下:
入口1:
关注“上海金山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案款核发”。
入口2:
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平台入口在 “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我的案件”中选择“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诈骗案件。
入口3:
打开“上海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平台入口在“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在“我的案件”中选择“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诈骗案件。
以上入口上线时间:
2022年7月13日
本院执行的
“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诈骗案件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范围:
被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等主犯及从犯通过九度财经直播平台为核心并依托该平台设立的“億亿财富”、“九汇创鑫”(后更名为期货匠心)、“期市大咖”等直播间,诱骗投资人至CTOP、安拓期货、英泰资本等虚假交易平台进行诈骗,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
“包细杭、卓可坚、金建、杨安全”诈骗案件的被害人
退赔金额确定标准
被诈骗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
登录平台所需资料
(下列材料为必须且不可替代):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有关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若没有该类借记卡请至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核对确认。
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工作日9:00至17:00,致电 “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对退赔金额有异议的,
请按平台提示
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
本人的支付凭证、实施诈骗的人员信息及报案记录等相关材料。
被害人已死亡的,
请按平台提示
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
被害人死亡证明复印件、被害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定被害人继承人的相关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线上核对确认期限:
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请在核对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退赔款将于被害人信息核对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发放。有关退赔事宜本院将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01
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02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03
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被害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04
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05
本院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报,被害人在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在工作日12:00-14:00拨打人工客服电话021-20731696、20731697进行咨询,或通过刑事案款核发平台智能客服咨询。(“刑事案件被害人/投资人信息核对”页面右下角圆形蓝色图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485号
被告人焦梦磊,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期货匠心”**间业务负责人,户籍在陕西省富平县庄**镇庄**街,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公寓**号**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1年1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梦磊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经包细杭(另案处理)授意,由杨安全(另案处理)负责通过网络寻找平台搭建商、购买平台所需金融牌照,由金建(另案处理)负责运作平台资金,陆续搭建完成CTOP、安拓期货、英泰资本等虚假交易平台。后由卓可坚(另案处理)、莫丙坤(在逃)等人在包细杭控制的九度财经直播平台上设立“億亿财富”、“九汇创鑫”(后更名为“期货匠心”)、“期市大咖”等直播间,采用业务员拨打电话、分析师在直播间内宣传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虚假包装分析师,夸大盈利的可期性,诱骗投资人至CTOP、安拓期货、英泰资本等虚假交易平台注册投资并进行交易。被告人焦梦磊在“九汇创鑫”(后更名为“期货匠心”)直播间担任业务经理,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焦梦磊在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某乙、王某乙、纪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交易平台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报案材料;2.证人童某某、贾某某、王某甲、洪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叶某甲(均另案处理)的供述及签字的客户清单、聊天记录截图;3.同案犯杨安全、金建、张后成、卓可坚的供述;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6.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决定书、银行交易查询;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9.被告人焦梦磊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梦磊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梦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轲
2021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焦梦磊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一册、鉴定意见一册(与包细杭等人
诈骗案共卷)
3.相关法律条文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