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海网”、“比特网”交易平台诈骗案 2020.7.2 2021.4.8……【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毛谷宝、何杨、蒋磊、黄清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7.2)……被告人张玉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4.8)……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4.8)……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起,王丹(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代办先后注册成立杭州易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火公司)、杭州展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竞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世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对上述公司进行实际操控。上述公司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本市上城区钱江路58号太和广场,相关银行账户亦统一使用,虽以不同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挂靠员工劳动关系,但公司实际仅设立一套人事管理组织开展经营,内设董事长办公室、风控部、销售部、分析师部(又称大客户部、导师部)、运营部、技术部、产品部、财务部(结算组)。2019年3月左右,王丹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交易平台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搭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比特网(bitewang),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该平台形式上主要经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交易形式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杠杆交易及合约交易,其中大部分为杠杆及合约交易。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际市场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谎称平台有专业分析师一对一指导、低风险高盈利、手续费较其他平台低等,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丹、副总经理范剑锋(另案处理)控制的个人账户。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如客户执意出金,针对“亏损”客户及小额盈利客户,为造成资金进(出)自由假象,持续诱骗更多被害人,公司予以放行。但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平台经营后期,少量客户因不满被强行平(爆)仓、限制出金、强行封号而提出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范剑锋安排公司人员出面协商,以客户关系费名义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客户承认系个人投资失败造成“亏损”,自愿放弃追究平台责任以避免被相关部门查处,使诈骗活动得以继续进行。平台经营期间,公司对销售部及运营部人员每月发放底薪加业绩提成,对技术部、产品部人员则每月发放固定高额工资。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综上,该团伙招募人员、组建部门、分工配合,环环相扣,以提供交易服务为幌子,通过有组织的公司化运作实施诈骗活动。因接到被害人报案,2019年6月11日,该团伙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

毛谷宝、何杨、蒋磊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谷宝,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杭州竞世信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经理,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鑫、郑越,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杨,曾用名何样,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杭州竞世信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副经理,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逮捕,于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晓东,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杭州竞世信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副经理,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晖,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清波,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杭州竞世信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销售员,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逮捕,于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柏,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20)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谷宝、何杨、蒋磊、黄清波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刚杰、代理检察员应雨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谷宝及其辩护人徐鑫,被告人何杨及其辩护人刘晓东,被告人蒋磊及其辩护人朱晖,被告人黄清波及其辩护人李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左右,王丹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交易平台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搭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比特网(bitewang),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际市场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丹、副总经理范剑锋(另案处理)控制的个人账户。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截至案发,该团伙仅用三个多月已骗取资金达人民币468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涉及被害人790余名。
被告人毛谷宝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517万余元,非法所得13万余元。
被告人何杨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副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93万余元,非法所得10万余元。
被告人蒋磊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副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74万余元,非法所得7万余元。
被告人黄清波担任公司销售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67万余元,非法所得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谷宝、何杨、蒋磊、黄清波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谷宝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清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谷宝、何杨、蒋磊、黄清波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四被告人均已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起,王丹(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代办先后注册成立杭州易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火公司)、杭州展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竞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世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对上述公司进行实际操控。上述公司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本市上城区钱江路58号太和广场,相关银行账户亦统一使用,虽以不同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挂靠员工劳动关系,但公司实际仅设立一套人事管理组织开展经营,内设董事长办公室、风控部、销售部、分析师部(又称大客户部、导师部)、运营部、技术部、产品部、财务部(结算组)。
2019年3月左右,王丹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交易平台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搭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比特网(bitewang),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该平台形式上主要经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交易形式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杠杆交易及合约交易,其中大部分为杠杆及合约交易。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际市场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谎称平台有专业分析师一对一指导、低风险高盈利、手续费较其他平台低等,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丹、副总经理范剑锋(另案处理)控制的个人账户。
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如客户执意出金,针对“亏损”客户及小额盈利客户,为造成资金进(出)自由假象,持续诱骗更多被害人,公司予以放行。但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
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
平台经营后期,少量客户因不满被强行平(爆)仓、限制出金、强行封号而提出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范剑锋安排公司人员出面协商,以客户关系费名义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客户承认系个人投资失败造成“亏损”,自愿放弃追究平台责任以避免被相关部门查处,使诈骗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对销售部及运营部人员每月发放底薪加业绩提成,对技术部、产品部人员则每月发放固定高额工资。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
综上,该团伙招募人员、组建部门、分工配合,环环相扣,以提供交易服务为幌子,通过有组织的公司化运作实施诈骗活动。因接到被害人报案,2019年6月11日,该团伙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截至案发,该团伙仅用三个多月已骗取资金达人民币468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涉及被害人790余名。
被告人毛谷宝于2017年1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517万余元,违法所得132983.86元。
被告人何杨于2017年1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副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93万余元,违法所得101411.84元。
被告人蒋磊于2017年1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副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74万余元,违法所得70626.71元。
被告人黄清波于2017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67万余元,违法所得60114.58元。
2019年6月11日,四被告人在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幢601-605室办公场所内被抓获归案。截止目前,四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霍某、张某1、董某、龙某、唐某、李某1、张某2、薛某、王某1、王某2、杨某、赵某的陈述、证人敖某、郑某、李某2、黄某、陈某、陈晓茵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写字楼租赁合同、工商登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大客户部交易员提成制度、大客户部经理提成制度、大中华社区客户经理提成制度、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资金支付凭证,网银转账回单、调解备忘录、销户确认函、测试账号充币凭证、测试账号额度申请、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暂扣款票据、手机电子数据光盘、银行流水明细光盘、电子数据光盘、审计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验报告、同案人员王丹、范剑锋、巫建华、徐才隆、赵梦维、程杰刚、李骑宏、洪波、楼冰、孙兆建、李娟、杨婉婉、王健伟、王彬彬、刘甜甜、秦新、程杰、程阳的供述、被告人毛谷宝、何杨、蒋磊、黄清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谷宝、何杨、蒋磊、黄清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谷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何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蒋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黄清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五、对毛谷宝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何杨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蒋磊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黄清波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毛谷宝、何杨、蒋磊、黄清波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365136.99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黄 建
人民陪审员 余小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晓


张玉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廷,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会贤,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廷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上检公诉刑变诉(2021)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海英及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廷及其辩护人王会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王丹伙同范剑锋、巫建华、程杰刚、赵梦维、王健伟、徐才隆等人于2018年下半年起,自行开发运营不具备合法交易主体资格的“币海网”、“比特网”交易平台及相应APP软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某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丹、副总经理范剑锋(另案处理)控制的个人账户。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截至案发,该团伙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人民币5000万余元,涉及1000余名被害人被骗。
被告人张玉廷于2019年4月进入公司,担任程阳社区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60余万元,违法所得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廷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廷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玉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玉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其辩护人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起,王丹(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代办先后注册成立杭州易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火公司)、杭州展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竞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世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对上述公司进行实际操控。上述公司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本市上城区钱江路58号太和广场,相关银行账户亦统一使用,虽以不同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挂靠员工劳动关系,但公司实际仅设立一套人事管理组织开展经营,内设董事长办公室、风控部、销售部、分析师部(又称大客户部、导师部)、运营部、技术部、产品部、财务部(结算组)。
王丹伙同范剑锋、巫建华、程杰刚、赵梦维、王健伟、徐才隆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下半年起,自行开发运营不具备合法交易主体资格的“币海网”、“比特网”交易平台及相应APP软件,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该平台形式上主要经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交易形式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杠杆交易及合约交易,其中大部分为杠杆及合约交易。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某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谎称平台有专业分析师一对一指导、低风险高盈利、手续费较其他平台低等,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丹、副总经理范剑锋控制的个人账户。
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如客户执意出金,针对“亏损”客户及小额盈利客户,为造成资金进(出)自由假象,持续诱骗更多被害人,公司予以放行。但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
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
平台经营后期,少量客户因不满被强行平(爆)仓、限制出金、强行封号而提出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范剑锋安排公司人员出面协商,以客户关系费名义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客户承认系个人投资失败造成“亏损”,自愿放弃追究平台责任以避免被相关部门查处,使诈骗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对销售部及运营部人员每月发放底薪加业绩提成,对技术部、产品部人员则每月发放固定高额工资。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
综上,该团伙招募人员、组建部门、分工配合,环环相扣,以提供交易服务为幌子,通过有组织的公司化运作实施诈骗活动。因接到被害人报案,2019年6月11日,该团伙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截至案发,该团伙共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5000余万元,涉及1000余名被害人被骗。
被告人张玉廷于2019年4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程阳社区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60余万元,违法所得13342.12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玉廷在本市上城区近江六苑14幢1单元501室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玉廷退出违法所得13342.12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敖某、郑某、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工商登记信息、租赁合同、劳动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同案人员王丹、范剑锋、李骑宏、洪波、王彬彬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玉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张玉廷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张玉廷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3342.12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黄 建
人民陪审员 朱赤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鸿


孙开放、王欢、陈蝶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开放,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光辉,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欢,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泽军,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蝶,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丹,浙江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槟,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万年县。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天明,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浩,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丽丽,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安,男,1997男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紫轩,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卢成祥,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苗,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上检公诉刑变诉(2021)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丽及江徐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开放及其辩护人胡光辉,被告人王欢及其辩护人宋泽军,被告人陈蝶及其辩护人周丹,被告人陈槟及其辩护人骆天明,被告人徐浩及其辩护人薛丽丽,被告人张安及其辩护人吴紫轩,被告人卢成祥及其辩护人许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王丹伙同范剑锋、巫建华、程杰刚、赵梦维、王健伟、徐才隆等人于2018年下半年起,自行开发运营不具备合法交易主体资格的“币海网”、“比特网”交易平台及相应APP软件,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某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丹、副总经理范剑锋(另案处理)控制的个人账户。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截至案发,该团伙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人民币5000万余元,涉及1000余名被害人被骗。
被告人孙开放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65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
被告人王欢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47万余元,违法所得3.3万余元。
被告人陈蝶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46万余元,违法所得2.3万余元。
被告人陈槟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43万余元,违法所得1.4万余元。
被告人徐浩于2018年1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28万余元,违法所得3.7万余元。
被告人张安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27万余元,违法所得3.6万余元。
被告人卢成祥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21万余元,违法所得1.4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七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开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欢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陈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被告人陈槟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徐浩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张安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卢成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七名被告人均已签字具结。其等辩护人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起,王丹(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代办先后注册成立杭州易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火公司)、杭州展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竞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世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对上述公司进行实际操控。上述公司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本市上城区钱江路58号太和广场,相关银行账户亦统一使用,虽以不同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挂靠员工劳动关系,但公司实际仅设立一套人事管理组织开展经营,内设董事长办公室、风控部、销售部、分析师部(又称大客户部、导师部)、运营部、技术部、产品部、财务部(结算组)。
王丹伙同范剑锋、巫建华、程杰刚、赵梦维、王健伟、徐才隆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下半年起,自行开发运营不具备合法交易主体资格的“币海网”、“比特网”交易平台及相应APP软件,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该平台形式上主要经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交易形式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杠杆交易及合约交易,其中大部分为杠杆及合约交易。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某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谎称平台有专业分析师一对一指导、低风险高盈利、手续费较其他平台低等,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丹、副总经理范剑锋控制的个人账户。
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如客户执意出金,针对“亏损”客户及小额盈利客户,为造成资金进(出)自由假象,持续诱骗更多被害人,公司予以放行。但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
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
平台经营后期,少量客户因不满被强行平(爆)仓、限制出金、强行封号而提出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范剑锋安排公司人员出面协商,以客户关系费名义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客户承认系个人投资失败造成“亏损”,自愿放弃追究平台责任以避免被相关部门查处,使诈骗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对销售部及运营部人员每月发放底薪加业绩提成,对技术部、产品部人员则每月发放固定高额工资。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
综上,该团伙招募人员、组建部门、分工配合,环环相扣,以提供交易服务为幌子,通过有组织的公司化运作实施诈骗活动。因接到被害人报案,2019年6月11日,该团伙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截至案发,该团伙共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5000余万元,涉及1000余名被害人被骗。
被告人孙开放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65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
被告人王欢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47万余元,违法所得3.3万余元。
被告人陈蝶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46万余元,违法所得2.3万余元。
被告人陈槟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43万余元,违法所得1.4万余元。
被告人徐浩于2018年1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28万余元,违法所得3.7万余元。
被告人张安于2019年2月进入公司,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27万余元,违法所得3.6万余元。
被告人卢成祥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其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资金共计21万余元,违法所得1.4万余元。
2019年6月11日,七名被告人在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幢601-605室办公场所内被抓获归案。目前,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世斌等人的陈述、证人敖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工商登记信息、租赁合同、账户信息、银行流水、聊天截图、审计报告、收款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孙开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数额巨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七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开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陈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陈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徐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张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七、被告人卢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八、对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孙开放、王欢、陈蝶、陈槟、徐浩、张安、卢成祥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88968.06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黄 建
人民陪审员 朱赤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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