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中国”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2019-2021……【法院判决书】财富中国各地分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当前公开发布的8次判决:2019-08-05、2019-12-25、2020-02-11、2020-06-29、2020-06-30、2020-11-05、2020-12-23、2021-04-20)……同案人吕虹威的供述,证实其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总裁,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业务主要是网络借贷,通过网络、QQ和朋友圈寻找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在“财富中国”平台注册,而后进行投资,也可以借贷,有车贷、房贷、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等,借款人要提供抵押物,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信贷部在平台上形成一个标的,然后由投资人对标的进行投标,投标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投资买完标后,钱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借款人账户。投资人收益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计年化5.7%、6.7%、8%、9%的利息。“财富中国”吸收资金和放贷未向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和备案,也没有得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公司在重庆、武汉、福州等全国各地注册三十几家分公司,分公司负责吸收投资人到“财富中国”平台注册投资。……同案人李元保的供述,证实其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吕虹威是实际控制人。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经营“财富之家”网贷平台,由总公司的品牌部和各个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网络、微信等媒体上进行推广,客户可以在平台上借款,也可以对平台发布的标的进行投资。平台存在发布假标的、拆分标的,以及将投资人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的情况。……证人李元保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月成立之初就在财富之家工作,是财富之家的法人和股东。吕虹威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富之家有4个股东,分别是其占20%,吕虹威占24%,深圳市金泽家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虹威100%控股)占46%左右、中房前海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占10%左右。财富之家就是网贷平台,投资人投资到财富中国平台(财富之家的网络平台),借款人从财富中国平台上借钱。业务主要三种:汽车抵押借款、房产抵押贷款以及信用借款。投资人款项的入账、借款人款项的出账都是通过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入金最终都是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出金也是要从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去。公司一共和四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分别是网银在线、宝付科技、连连银通、通联支付。其中网银在线、连连银通是入金的,宝付科技是出金的,通联支付出金和入金都有。另外打钱给借款人有时会通过合作公司。合作公司有业务员,但没有资金,他们会帮找借款人,然后赚取手续费或利率差。合作公司有财富之家汽车、融通、文汇等。平台通过赚取利率差盈利、平台通过赚取利率差勉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财富中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发行假标的行为。借款人着急借钱,公司无法立刻募集足够资金,因此公司一般是两种做法,一是公司先行垫付借款出去,再发标募集资金,二是先发标的,募集资金,有借款人借钱就将钱借出去。但是投资人所投的标的就不一定是投到指定用途。但他们投资的钱,都是真实借出去,不存在挪用情形;二、存在拆分标的的问题。现有的规定要求个人网络贷款不能超过20万,但目前的环境没法做到,借款人都想多借钱,如果公司不借就没有业务。比如一个自然人要抵押房产借500万,就会拆分标的,将一个标的在平台上拆分成多个借款人,然后公司规定由放贷人员要求借款人提供多个身份证、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平台上多注册账号等方式,再将钱打到该借款人的账户上,以此来规避网络贷款的规定;三、存在资金池问题。因为投资人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等,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会存在有资金余存在公司对公账户上,但这些对公账户的钱不会挪用,都是放在对公账户上,等有借款人借款就将钱打出去给借款人。平台上显示的总投资额的30%左右是真实投资人投资的金额;四、存在归集投资人资金的行为(即将投资人的钱直接归集提现支付给其他投资人)。因为网贷平台没法做到投资项目与借款项目一对一,会存在资金的时间差,所以也会存在归集投资人资金的行为;五、公司财务问题。由于投资人的投资款与公司日常经营的款项都在同一对公账户上,所以有时可能会将投资人的款项用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但绝不存在恶意挪用投资人资金的行为。

刘坤、王四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1刑初997号

被告人刘坤,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租住武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四海,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坤、王四海等人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名义,租用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百脑汇27层做门店,采取在街头人员密集区域发放宣传单、以7%至14%的年利率诱导社会公众在网上下载“财富中国”APP软件、线下与客户签订《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刘坤、王四海任职期间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44.52万元,932.65万元。依据湖北中砺大公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权报告书及确权补充说明统计,本案中确权的集资参与人人数为248人,所投资的款项已全部汇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其中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共计人民币21,390,035元。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刘坤、王四海经传唤到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坤、王四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一、被告人刘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四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长  赵慧敏
审 判 员  龚永博
人民陪审员  廖正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芬


赖秀芳、林辛力、黄其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刑初865号

被告人黄其天,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业务员,住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抓获寄押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201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辛力,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业务员,住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赖秀芳,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业务员,住福建省政和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2015年5月,丁旭(另案处理)被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吕虹威(另案处理)委派到福州市鼓楼区恒力城办公楼17层02、03单元组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丁旭聘用才奇会担任市场部营销总监,聘用被告人黄其天、林辛力、赖秀芳等人为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公司经营P2P业务,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向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支付收益回报,吸引客户购买公司在“财富中国”APP中上线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应某生、徐某贞、曾某莲等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一千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黄其天向陈某、陈某超、徐某贞、郑某梅、林某梅、刘某愉、许某蓉、方某、王某、林某邵、许某埂等1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计人民币2643182.35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23885.35元。被告人林辛力向梁某栋、陈某国、陈某清、张某南、应某生、赵某芳、陈某官、林某英、谢某玲、王某芳、陈某莉、郭某波等1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计人民币2753200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685232.68元,其中梁某栋、陈某国、陈某清对被告人林辛力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赖秀芳向陈某、欧某某、叶某坦、曾某莲非法吸收资金计人民币479900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11962.1元,其中欧某某、叶某坦、曾某莲对被告人赖秀芳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6月,福州市公安局华大派出所的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黄其天到派出所接受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丁旭、才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调查,因无法确定其是否会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为办案需要民警将黄其天上网追逃。黄其天购买了2019年6月15日返榕的机票,于当日在机场被辽宁省沈阳市警方抓获,并寄押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被抓获后被告人黄其天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构成犯罪;被告人林辛力于2019年7月19日被福州警方抓获;被告人赖秀芳于2019年7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其天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林辛力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赖秀芳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6、同案人吕虹威的供述,证实其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总裁,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业务主要是网络借贷,通过网络、QQ和朋友圈寻找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在“财富中国”平台注册,而后进行投资,也可以借贷,有车贷、房贷、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等,借款人要提供抵押物,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信贷部在平台上形成一个标的,然后由投资人对标的进行投标,投标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投资买完标后,钱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借款人账户。投资人收益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计年化5.7%、6.7%、8%、9%的利息。“财富中国”吸收资金和放贷未向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和备案,也没有得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公司在重庆、武汉、福州等全国各地注册三十几家分公司,分公司负责吸收投资人到“财富中国”平台注册投资。
7、同案人李元保的供述,证实其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吕虹威是实际控制人。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经营“财富之家”网贷平台,由总公司的品牌部和各个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网络、微信等媒体上进行推广,客户可以在平台上借款,也可以对平台发布的标的进行投资。平台存在发布假标的、拆分标的,以及将投资人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的情况。
8、同案人张家柱的供述,证实其经吕虹威安排在“财富中国”公司任职,其工作是与李元保对接,进入“财富中国”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对发标员发到平台上的标的进行审核,这些标的有车贷、房贷,有一些真实的标的,也有虚假的标的,其只负责核对评估价和贷款金额,只要数据没有明显的错误和矛盾,其就点击审核通过。
9、同案人丁旭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4月被任命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人,发展总公司在福州的业务,负责统筹福建分公司的日常业务及人员管理,日常组织开会督促并指导业务员拓展业务。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由其父亲苏祥峰挂名担任,负责招聘并管理营业部的下属员工,营业部下属有总监、团队长和业务员,被告人林辛力、赖秀芳、黄其天、陈国洋、才奇会都是营业部员工。营业部员工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转发等方式进行宣传,让投资者将公司上线的理财产品情况转告亲朋好友,扩大业务宣传的范围,吸引投资。业务岗员工的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业绩提成构成。总公司上线一款名为“财富中国”的APP,上线的理财产品期限分别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年化收益率分别为6%至10.8%,投资人的资金将在“财富中国”平台上匹配并转借给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投资人收益回报来源于借款人利息。
10、同案人才奇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开发名为“财富中国”的APP,上线投资理财产品供投资客户选择,为有借款需求的客户提供贷款业务,也就是P2P业务。其担任过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业务员、市场部总监、团队长等职务。市场总监负责管理所属部分的团队长,团队长负责直接管理业务员的招聘和业绩,公司的市场总监、团队长、业务员分别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转发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投资。
11、被告人黄其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5月13日应聘进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任业务员。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保,福建分公司负责人是丁旭,福建分公司成立营业部,营业部总经理苏祥峰,招聘并管理总监、团队长、业务员等员工,才奇会、林辛力担任过总监,总监管理团队长;其担任过团队长,负责管理业务员。总监、团队长、业务员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客户参与“财富中国”APP上的理财产品。其一共发展了陈某、陈某超、徐某贞、郑某梅、林某梅、刘某愉、许某蓉、方某、王某、林某邵、许某埂等11名客户,资金计人民币2643182.35元。其共赚取底薪及提成约15万元。
2019年6月份,其正在沈阳出差,公安经办案件的民警打电话让其于同年6月13日回福州配合调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丁旭、才奇会案件的调查,其买了6月15日回福州的机票,在沈阳机场被抓获时非常意外,觉得自己没有问题不应该被抓。
12、被告人林辛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6月1日应聘进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任业务员,职责就是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转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展客户到公司“财富中国”的APP上购买理财产品。因为表现好,其有一次升任团队长、营业部总监,但因为业绩不好,3个月后被降为团队长。总监、团队长、业务员都可以直接发展客户,总监管理团队长,其担任过团队长,负责管理业务员的招聘和业绩。其一共发展了梁某栋、陈某国、陈某清、张某南、应某生5个客户,赵某芳、陈某官、林某英、谢某玲、王某芳、陈某莉、郭某波等客户是其负责的,资金累计人民币2753200元。其中应某生是用李某的名义与客户签的合同,实际是其自己发展的客户。其共获得12万元底薪和提成。
13、被告人赖秀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3月22应聘进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任业务员,2018年6月离职。福建分公司总经理是丁旭,业务员有林辛力、黄其天、邹某、陈国洋等人,业务员的具体职责是拉客户投资并招待维护客户。平时,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客户介绍公司经营的P2P业务,提供网络平台将投资客户的资金匹配给有借款需要的客户,投资客户的回报来源于借款客户的利息。客户通过“财富中国”APP进行投资,投资期限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可选择,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6%、7%、8%、8.5%、9.5%、10.8%。其使用“赖小龙”的名字在公司上班,陈某、欧某某、叶某坦、曾某莲都是其客户,资金累计人民币479900元。其共获得工资及提成5万元。

一、被告人黄其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林辛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赖秀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审 判 长  毛岚岚
人民陪审员  胡梅贞
人民陪审员  田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钰


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881刑初26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8月至案发前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区域总裁,家住钟祥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2017年10月至案发前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区域副总裁、荆门区域经理,家住钟祥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12月至案发前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6月至案发前任深圳市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钟祥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吕某、李某1保(均另案处理)系财富之家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4年上半年,吕某、李某1保在深圳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财富中国”P2P网络投资平台,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招募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媒体广告、网站等方式公开对外宣传,以居间转让企业贷、房贷、车贷、消费贷债权标的等名义,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5.7%至14%的年利率,并以吕某控制的深圳市恒大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名义上的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具体有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方式为投资人在“财富中国”P2P平台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在网站上选择发布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投资款,所投款项最终汇入吕某、李某1保控制的账户上;线下方式为通过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在全国设立的分公司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线下投资人,投资人直接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吕某、李某1保控制的账户上。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人根据吕某、李某1保的安排在湖北省钟祥市设立财富之家钟祥分公司,即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并招募业务人员、开设营业分部,从财富之家公司领取宣传资料,以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居间转让企业贷、房贷、车贷、消费贷债权标的等名义通过“财富中国”P2P网络投资平台,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先后吸收5017人共计人民币392431543元资金,其中有人民币213112076.57元未能兑付。
2018年6月初,吕某、李某1保将其控制的深圳前海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要车车”公司),继续以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同样的模式经营“要车车”P2P网络平台。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人根据吕某、李某1保的安排在湖北省钟祥市设立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马某某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人安排原财富之家钟祥分公司业务员以财富之家公司同样的模式经营“要车车”P2P网络平台,以抵押车贷债权和以租代购车辆标的方式,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6%至13%的年利率,先后向657人吸收人民币33946760.46元资金,其中有人民币29793063.60元未能兑付。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先后向5674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26378303.46元,造成集资参与人242905140.17元人民币无法兑付。
另查明,1、2015年9月、11月,吕某为开展业务,先后以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名义与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人签订劳务合同,聘任吴某某为团队经理,聘任郭某某、马某某为理财经理,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成立深圳财富之家公司钟祥分公司,并在钟祥市城区设立营业部,在钟祥市区域内开展宣传、融资活动。2016年9月12日,钟祥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从事金融信息中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98000元;2018年4月25日,钟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钟祥市金泽家园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宣传单、喷绘写真、电子显示屏、店堂广告等形式进行发布含有理财收益无风险或保收益等内容的广告行为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7月,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吴某某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郭某某为副总经理;2017年8月至案发前,吴某某被任命为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湖北区域总裁;2017年10月至案发前,郭某某被任命为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湖北区域副总裁,兼任荆门区域经理;2017年12月至案发前,马某某被任命为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18年6月至案发前担任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在任职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其工资及提成收入为232193.18元;郭某某在任职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其工资及提成收入为187036.27元;马某某在任职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其工资及提成收入为90122.99元。
3、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对涉案财产钟祥市凯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位于钟祥市钟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拟购买且已出资640万元)予以查封;对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资金85274.5元予以冻结;对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金32859.05元予以扣押;对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四辆奔驰牌轿车(粤B×××xx、粤B×××xx、鄂A×××xx、鄂A×××xx)予以扣押。
2018年10月10日,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水围村银星阁将吴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8日,宜城市公安局流水派出所民警在宜城市流水镇向南监狱家属区将郭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1月5日,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钟祥市郢中镇一居民区将马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了在吕某、李某1保的安排下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对已查明的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232193.18元、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187036.27元、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90122.99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所得款项发还集资参与人。
五、对查封、冻结、扣押的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拟购买钟祥市凯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的购房款640万元、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资金85274.5元及现金32859.05元、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四辆奔驰牌轿车予以追缴,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审 判 长  张继佳
审 判 员  茹承文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环宇

吴艳华、郭艳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919号之二
被执行人:吴艳华,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郭艳华,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马金强,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艳华、郭艳华、马金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8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吴艳华、郭艳华、马金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8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杨春生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若芸


张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刑初1324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燕,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8日,吕虹威、李元保(均另案起诉)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6楼成立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财富中国”“要车车”P2P网络投资平台并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微信、QQ、媒体发布会等方式宣传,以居间转让车贷、房贷、企业贷、消费贷债权标的、认购股权等名义,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7%至14%不等的年利率,大肆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燕入职财富之家公司重庆分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同年9月份在中山市东区利和广场金融大厦41楼组建财富之家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分公司)并担任总经理,根据总公司的安排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根据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统计,截至2019年5月28日,中山分公司向集资参与人白某、柏某等323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3023327.57元,已提现人民币19899404.13元,尚有人民币33833663.71元未能提现。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张燕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公安人员在中山分公司扣押奔驰小汽车9辆,并在中山市东区利和广场金融大厦41楼缴获电脑等办公物品一批。
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张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要车车平台及财富之家平台涉案资金缺口、金额及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统计的中山分公司涉案金额情况、报案人数据、投资人转入及返还明细表、人民币存款利率表、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车辆查询登记表、集资参与人白某、柏某等323人的陈述及提交的居间服务合同、投资项目等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张燕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指控中山分公司向杨某汉等2286人吸收资金的相关数据,系根据证据材料中附有的“EXCEL”表格中的数据统计所得。关于该“EXCEL”表格的数据来源,办案单位仅出具了《办案说明》称系来源于深圳市公安机关,但对于数据的提取及表格的制作过程,据以制作的原始资料等相关情况均没有证据反映。另外,经核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参与人中,有十余人的数据并不在上述“EXCEL”表格内。因此,该“EXCEL”表格数据的合法性及客观性均存在疑问,经本院依法要求,控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依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对“EXCEL”表格数额不予确认。另查明,根据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323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所提交的报案材料,可以认定中山分公司向该323人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其中吸收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3023327.57元,已提现人民币19899404.13元,尚有人民币33833663.71元未能提现,该数额应认定为犯罪金额。
关于主从犯问题,经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系在财富之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统一策划、部署下,通过在各地设立分公司、任命主要负责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得款项均由财富之家公司控制。被告人张燕被任命为中山分公司的总经理,系受上级指令协助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且所得款项均由上级控制,应当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燕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部分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未认定从犯不当,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办公用品一批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
三、继续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33833663.71元,依法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斌斌
人民陪审员  李渭宜
人民陪审员  萧庆慈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保法
邱志婵


丁旭、才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刑初292号

被告人丁旭,男,1986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才奇会,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总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015年5月,被告人丁旭被深圳市财富之家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吕虹威(另案处理)委派到福州市鼓楼区恒力城办公楼17层02、03单元组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丁旭聘用被告人才奇会担任市场部营销总监及业务员等人,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公司经营P2P业务,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向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支付收益回报,吸引客户购买公司在“财富中国”APP中上线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陈新生、林孔荣等46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546000.22元,已返还1700267.0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845733.17元。其中被告人才奇会向集资参与人郑超君等人吸收资金2541419.22元。
被告人丁旭于2018年8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才奇会于2018年8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丁旭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才奇会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才奇会退出赃款十五万元。部分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才奇会表示谅解,少量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丁旭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2、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民间借款居间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集资参与人陈新生、林孔荣等46人向财富之家平台投资,取得部分收益,受到经济损失的情况。
3、报警记录,证实2018年8月20日10时许,林孔荣向公安机关报警被集资诈骗的事实。

5、集资参与人林某荣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初,投资“财富中国”的人们得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公司平台关闭后,于同年8月20日自发组织前往福建分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被告人丁旭把公司情况说清楚,但是丁旭没有说清楚,还把其微信拉黑了,二三十名投资人对是否报案意见不统一。其就打了电话报案,被告人丁旭一直说不要报案。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向上级汇报,然后把被告人丁旭带到派出所去。
6、集资参与人陈某生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20日,其与二三十名“财富中国”的投资人一起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讨要说法,被告人丁旭接见了投资人,一部分投资人不同意报案,一部分人觉得要报案,当时被告人丁旭没有组织投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一个投资人报警后,民警了解到投资人很多资金拿不回来,向上级汇报后,把被告人丁旭带到公安机关去了。

8、同案人吕虹威的供述,证实其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总裁,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业务主要是网络借贷,通过网络、QQ和朋友圈寻找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在“财富中国”平台注册,而后进行投资,也可以借贷,有车贷、房贷、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等,借款人要提供抵押物,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信贷部在平台上形成一个标的,然后由投资人对标的进行投标,投标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投资买完标后,钱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借款人账户。投资人收益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计年化5.7%、6.7%、8%、9%的利息。“财富中国”吸收资金和放贷未向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和备案,也没有得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公司在重庆、武汉、福州等全国各地注册三十几家分公司,分公司负责吸收投资人到“财富中国”平台注册投资。
9、同案人李元保的供述,证实其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吕虹威是实际控制人。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经营“财富之家”网贷平台,由总公司的品牌部和各个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网络、微信等媒体上进行推广,客户可以在平台上借款,也可以对平台发布的标的进行投资。平台存在发布假标的、拆分标的,以及将投资人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的情况。
10、同案人张家柱的供述,证实其经吕虹威安排在“财富中国”公司任职,其工作是与李元保对接,进入“财富中国”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对发标员发到平台上的标的进行审核,这些标的有车贷、房贷,有一些真实的标的,也有虚假的标的,其只负责核对评估价和贷款金额,只要数据没有明显的错误和矛盾,其就点击审核通过。
11、被告人丁旭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11月底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2015年4月被任命为福州市地区负责人,被派到福州成立福建分公司,发展总公司在福州的业务。其从2015年5月开始任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统筹福建分公司的日常业务及人员管理,日常组织开会督促并指导业务员拓展业务,总公司每个月向福建分公司下达发展新客户及业务金额的任务指标,由其与福建分公司营业部对接,分公司员工任职需要由其确认通过。福建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由其父亲苏祥峰挂名担任,负责招聘并管理营业部的下属员工,营业部下属有总监、团队长和业务员,被告人才奇会是营业部员工,曾轮岗担任过总监。营业部员工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转发等方式进行宣传,让投资者将公司上线的理财产品情况转告亲朋好友,扩大业务宣传的范围,吸引投资。总公司上线一款名为“财富中国”的APP,上线的理财产品期限分别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年化收益率分别为6%至10.8%,投资人的资金将在“财富中国”平台上匹配并转借给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投资人收益回报来源于借款人利息。其违法所得共30万元。
12、被告人才奇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6年3月应聘进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18年1月任市场部总监,2018年3月调整为团队长,2018年5月又调整为业务员,2018年7月底离职。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开发名为“财富中国”的APP,上线投资理财产品供投资客户选择,为有借款需求的客户提供贷款业务,也就是P2P业务。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成立,负责人(副总经理)是被告人丁旭,主要负责推广总公司在福州地区的业务,发展更多的投资客户及投资金额,并维护福州地区客户的日常问题。市场总监负责管理所属部分的团队长,团队长负责直接管理业务员的招聘和业绩,公司的市场总监、团队长、业务员分别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转发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投资。客户投资的钱都汇到总公司,客户的利息源于公司向实际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其一共发展26个客户,共获得底薪和提成共计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旭、才奇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丁旭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1546000.22元,被告人才奇会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41419.22元,均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旭、才奇会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才奇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才奇会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一审判决前,被告人才奇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部分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才奇会表示谅解,少量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丁旭表示谅解,对俩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旭关于其只是一般的行政工作人员,是总公司派驻福州分公司的内勤,没有决策权,没有招聘员工的权利之辩解和辩护人关于丁旭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旭并非只是总公司派驻的内勤人员,而是福州地区的负责人,有管理福建分公司的职责,应认定被告人丁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丁旭避重就轻,推脱自己的责任,当庭翻供,该节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不应认定为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被告人丁旭关于其本人没有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福州分公司吸收的全部金额不能计为其犯罪金额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丁旭系福建分公司的最高领导人,其工作任务是为推广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公司(总公司)在福州地区的业务,发展更多的投资客户及投资金额,故其应当对福州地区吸收的资金负全责。被告人丁旭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丁旭明知集资参与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公安机关后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被告人丁旭在审庭中翻供,故不认定为自首,该节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旭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福建分公司自成立时起即从事犯罪活动,故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关于吸收资金的金额应扣除正常借款的金额,以及2016年4月12日《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合规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上述两个文件出台后,被告人无视法律规定,仍从事犯罪活动,是出于一个完整的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从事犯罪活动,整个犯罪过程无法割裂开来评价,故犯罪时间和金额应自始计算;被告人利用“财富中国”平台吸收资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部分资金经由合法或非法途径出借,属于赃款去向问题,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才奇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才奇会退出的十五万元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追缴被告人丁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详见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集资参与人名单)。

审 判 长  毛岚岚
人民陪审员  暴婷婷
人民陪审员  胡梅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钰


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821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桂银,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营业网点(该营业网点工商登记信息为“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万葵,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第二营业部经理,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文晴,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第三营业部经理,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6日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宏斌,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第五营业部经理,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日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凝,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经理,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八里途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一、控辩意见

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6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某1,实际控制人系吕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另案处理)。2014年上半年开始,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设立“财富中国”P2P网络平台,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招募业务员,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具体有线上及线下两种:线上方式为招揽客户在该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用于投资及收益),由客户选择该公司以中介服务为名在平台上发布的涉及车贷、房贷、消费贷等虚假借款标的进行资金出借投资,以获取年利率5.7%至14.5%不等的利益,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在客户选定标的后与其在平台上签署电子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并以吕某控制的深圳市恒大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名义上的担保,经过一番掩饰后,最终使客户投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汇入吕某控制的账户;线下方式为通过业务员与客户当面签署相关债权转让服务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以年利率高于线上投资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受让所谓债权进行投资,由客户直接将投资款汇入吕某控制的账户。深圳财富之家公司以此居间服务为幌子所吸收的资金归集该公司资金池,用于兑付客户本息、房贷、投资房地产、支付员工工资和提成等支出。
2015年底,被告人万葵通过在钟祥市推广“财富中国”P2P网络平台业务的吴某1(另案处理)接触到了该业务,随后与被告人夏文晴、王桂银等人商议在荆门市屈某管理区推广该业务。为牟取深圳财富之家公司的工资和业绩提成,该三名被告人在吴某1等人帮助下于2016年初组建团队,由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出资在屈家岭太子路金五新城小区24号租用一间门面发展业务,后于2016年12月由王桂银经手以吕某身份资料在屈某注册成立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屈某分公司(即财富之家屈某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在发展业务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桂银为营业网点负责人,以被告人夏文晴、万葵及随后加入的被告人张宏斌为团队长的固定业务团队,通过发展业务员,以发放“财富中国”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客户进行线上及线下投资。为扩大业务范围,由被告人王桂银经手以其身份资料另于2017年4月在京山市注册成立了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即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该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京山市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296号,场所租赁费用由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承担,该分公司业务实际亦由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控制。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成立后,先后下设四个营业部,第一营业部位于京山,第二、三、五营业部均位于屈某。深圳财富之家公司任命王桂银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先后任命何凝、万葵、夏文晴、张宏斌担任第一、二、三、五营业部经理,继而大肆发展该线上及线下业务。
财富之家屈某分公司、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并核准的经营范围明确为:“网络技术开发及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和前置许可的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两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均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
2018年1月,深圳市福田警方介入调查“财富中国”P2P网络平台,吕某遂在微信群中指示各分公司另行经营“要车车”P2P网络平台业务,被告人王桂银便于同年4月以其儿子刘某2身份资料在京山市另注册成立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以原班人员继续以同样模式经营“要车车”P2P网络平台业务。该平台发布虚假汽车抵押借款等标的,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继续吸引客户进行线上或线下投资,直至2018年8月案发。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并核准的经营范围明确为:“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将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建设银行账户42×××29内的资金结余款219455.93元依法冻结;2019年11月19日,本院将该笔款项219455.93元及孳息依法继续冻结。2018年8月9日,京山市警方电话通知被告人何凝到案;2018年10月23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在该市宝安区将被告人王桂银抓获;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中山市警方在辖区将被告人万葵抓获,同日根据被告人万葵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张宏斌抓获;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文晴向荆门市公安局屈某分局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五名被告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共计组织招揽投资者1506人,为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吸收资金共计148937299.5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06910161.31元。其中,被告人何凝负责的第一营业部招揽投资者243人,吸收资金24612117.62元,造成损失19718205.69元;被告人万葵负责的第二营业部招揽投资者368名,吸收资金41624417元,造成损失27654690元;被告人夏文晴负责的第三营业部招揽投资者408名,吸收资金40672658.88元,造成损失29788756.72元;被告人张宏斌负责的第五营业部招揽投资者356名,吸收资金30513773元,造成损失22212885元;被告人王桂银个人招揽投资者90名,吸收资金8216743元,造成损失5135464.9元;另有在报案时无法说清向哪个营业部或哪个业务员办理投资手续的投资者41名,投资资金3297590元,造成损失2400159元。
根据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五名被告人每月从深圳财富之家公司获取基本工资,并以营业部当月总业绩为基数,按深圳财富之家公司规定的比例获取报酬(王桂银以4个营业部总业绩之和为基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调取王桂银等人银行卡交易流水的情况说明,在侦查过程中,因无法获取各被告人在深圳财富之家公司的工资及提成后台数据,故而无法查清其实际非法收入。根据被告人当庭的供述,王桂银共计获利约26万元,万葵共计获利约18万元,夏文晴共计获利约13万元,张宏斌共计获利约14万元,何凝共计获利约11万元。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各被告人进入财富之家屈某分公司、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工作之前,均有在保险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从业的经历和资质。
另查明,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夏文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万葵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将同案犯抓获;被告人何凝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被告人王桂银、张宏斌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王桂银的家属已代其向法院退缴2万元;被告人夏文晴的家属已代其向法院退缴13万元,并交纳罚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的供述,证人吕某、李某1、罗某、李某2、梁某、廖某、吴某1、曾某、王某、杨某、刘某1、孙某、周某、张某、汪某、徐某、舒某、沈某、韩某、郑某等20人的证言,吴某2、刘某3、郭某等1506名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或陈述笔录,立案决定书,荆门市公安局关于将本案合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深圳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资料、公司营业执照、王桂银任职证明、何凝晋升通告,深圳市金融办出具的关于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有关风险情况的报告、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向深圳市金融办提供的分支机构名单及员工名单、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全国各分支机构通讯录,被告人何凝提供的书证材料(包含房屋租赁合同、业务员为招揽客户而使用的“财富中国”销售话术、开户许可证、京山分公司2018年6月工资表、京山分公司管理层任职约法三章),京山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京山建行活期存款司法冻结通知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荆门银监分局京山办事处关于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未在中国银监会系统办理银行业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证明,涉案1506名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进行投资时在平台上所签订的电子居间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债权转让服务协议等大量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王桂银、何凝、万葵、张宏斌、夏文晴自然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1506名集资参与人线上或线下投资金额、损失金额明细表,电子证据(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光盘数据来源合法性的书面说明、证实万葵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书面说明、关于各营业部数额认定方法的书面说明、关于各被告人非法所得未能查清的说明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定性及量刑
针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有关定罪与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评判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符合四个条件,即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如被告人在行为过程中对上述四性存在认知,则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关于各被告人对财富之家理财产品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认识,本案不存在争议。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根据深圳财富之家公司的规模、媒体宣传等情况认为,被告人无法认识到财富之家、要车车等P2P理财产品的违法性。在案证据显示,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本案被告人明知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且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在进入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之前均有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经历,知道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业务需要取得金融资质,对金融行业从业合法性的认识理应高于一般人的认识理解,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在明知财富之家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销售金融产品的事实。各被告人关于无法认识到财富之家销售投资理财产品是违法行为的供述,反映了被告人对自身行为性质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但在事实层面对行为内容均有认知。因此,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均具有违法性认识。
(二)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评判意见
关于被告人夏文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文晴在本案的吸收资金总额为4059余万元,案发前已经归还1200万元左右”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经确认“夏文晴负责的第三营业部招揽投资者408名,吸收资金40596405元,造成损失28992264元”,该辩护意见与起诉书的表述无实质性区别。
关于被告人张宏斌的辩护人提出对张宏斌的犯罪金额中其本人和家属投资部分及购车款项进行扣减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金额里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扣除。对于深圳财富之家公司目前尚有资产可供退还给投资人,对于退还的款项也应当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鉴于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所涉的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其对集资参与人的退赔事项由属地司法机关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审理,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各被告人及亲属自行购买财富之家理财产品的情况,由于该购买行为依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性,且即使是员工自有资金进行购买,依然对金融秩序造成危害,其购买行为事实上诱导社会公众的投资需求,客观上扩大了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的影响,故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因此,本院认定经审理查明的吸收资金金额为犯罪金额。
(三)关于各被告人主要量刑情节的评判意见
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一致,并且在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归上级单位(即深圳财富之家公司)所有,财富之家屈某分公司和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以及4个营业部的注册、运营、管理的费用均是由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开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五名被告人作为上级单位深圳财富之家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按照各被告人直接管理的营业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进行指控,对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负责人王桂银则按照本案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进行指控,而未按照深圳财富之家公司的总体犯罪金额进行指控,故不宜再以各被告人在深圳财富之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为由认定为从犯;且根据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指控的量刑档次内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故不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夏文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万葵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将同案犯抓获,系一般立功;被告人何凝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对前述情节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桂银的家属已代其向法院退缴2万元,被告人夏文晴的家属已代其向法院退缴13万元并交纳罚金2万元,对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本案涉案财物处置的评判意见
本案中已扣押在案的财富之家京山分公司名下的存款219455.96元及孳息、鄂A×××xx起亚牌汽车1辆、鄂A×××xx福特牌汽车1辆和被告人王桂银、夏文晴退缴的赃款均系犯罪违法所得,应予收缴;已扣押在案的电脑一体机46部系犯罪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在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吸纳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全部流向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控制的账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上述财物依法收缴后,应归集于案件主办地有关机关,并由有关机关在追缴、执行深圳财富之家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资产时统一依法处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与上述评判意见一致的予以采纳,不一致的不予采纳;部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夏文晴主动投案,被告人何凝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被告人万葵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将同案犯抓获,系一般立功,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王桂银家属代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夏文晴家属代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并交纳罚金2万元,故对各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桂银、万葵、夏文晴、张宏斌、何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桂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万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夏文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宏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对扣押在案的钟祥市金泽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名下的存款219455.96元及孳息、被告人王桂银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夏文晴退缴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收缴,对被告人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七、对扣押在案的电脑一体机46部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鄂A×××xx起亚牌汽车1辆、鄂A×××xx福特牌汽车1辆予以收缴,均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审判长  范和平
审判员  胡少魁
审判员  周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梦


陈何嘉、陈文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502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何嘉,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区域总经理及北海营业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文明,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海营业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指控如下: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吕某、李某2(均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财富之家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中吕某任财富之家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及管理,李某2为财富之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后勤及放贷业务。吕某、李某2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财富中国”、“要车车”P2P网络投资平台,利用吕某、李某2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包装,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财富之家公司北海营业部(以下简称北海营业部)于2016年2月22日在北海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被告人陈何嘉被财富之家公司任命为财富之家公司广西区域总经理及北海营业部负责人,被告人陈文明被财富之家公司任命为北海营业部的总经理。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组织人员通过在北海市区超市门口等地方派发宣传单及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5%至14.8%的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有线上及线下两种:线上方式为投资人在“财富中国”、“要车车”P2P平台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在网站上选择发布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投资款,所投款项最终汇入吕某、李某2控制的账户上;线下方式为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投资人直接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吕某、李某2控制的账户上。至案发时,北海营业部通过线下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468人次19064900元,通过线上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078人次81915000元。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北海营业部对公账户中116863.39元及扣押了五辆奔驰汽车。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文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何嘉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后变更起诉书指控如下: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吕某、李某2(均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财富之家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中吕某任财富之家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及管理,李某2为财富之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后勤及放贷业务。吕某、李某2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财富中国”、“要车车”P2P网络投资平台,利用吕某、李某2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包装,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财富之家公司北海营业部(以下简称北海营业部)于2016年2月22日在北海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被告人陈何嘉被财富之家公司任命为财富之家公司广西区域总经理及北海营业部负责人,被告人陈文明被财富之家公司任命为北海营业部的总经理。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组织人员通过在北海市区超市门口等地方派发宣传单及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5%至14.8%的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有线上及线下两种:线上方式为投资人在“财富中国”、“要车车”P2P平台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在网站上选择发布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投资款,所投款项最终汇入吕某、李某2控制的账户上;线下方式为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投资人直接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吕某、李某2控制的账户上。至案发时,北海营业部通过线下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481人次19618700元,通过线上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652人次52712677.63元。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北海营业部对公账户中116863.39元及扣押了五辆奔驰汽车。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文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何嘉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客户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冻结文书、银行流水、抓获经过、审计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伙同同案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何嘉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明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吕某、李某2(均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为财富之家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中吕某任财富之家公司董事长,李某2为财富之家公司财务总监。吕某、李某2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于2014年至2018年间在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财富中国”、“要车车”P2P网络投资平台,利用吕某、李某2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包装,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财富之家公司北海营业部(以下简称北海营业部)于2016年2月22日在北海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被告人陈何嘉被财富之家公司任命为财富之家公司广西区域总经理及北海营业部负责人,被告人陈文明被财富之家公司任命为北海营业部的总经理。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组织人员通过在北海市区超市门口等地方派发宣传单及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理财的名义,按投资期限不同许诺5%至14.8%的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有线上及线下两种:线上方式为投资人在“财富中国”、“要车车”P2P平台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在网站上选择发布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投资款,所投款项最终汇入吕某、李某2控制的账户上;线下方式为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投资人直接通过刷POS机等方式将投资款汇入吕某、李某2控制的账户上。经广西桂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直至案发时,北海营业部通过线下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481人次19618700.00元;通过线上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652人次52712677.63元,其中“财富中国”P2P平台投资人数516人(未结清508人,已结清8人)充值金额45399810.78元,提现金额20119815.00元,未结清金额25478574.70元,“要车车”P2P平台投资人数136人(未结清130人,已结清6人),充值金额7312866.85元,提现金额1565872.07元,未结清金额5747904.19元。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北海营业部对公账户中117248.89元及扣押了五辆奔驰汽车。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文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何嘉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9月14日刘孝川、黄某1、朱美芳等80多人报案至北海市公安局,本案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侦查。

18.报案申请书,证实2018年8月起,张某1、刘声林、梁云等100多名被害人向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被害人通过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介绍、上网等方式,通过财富中国网站、要车车网站转账出借资金,8月发现财富中国平台被关闭,深圳总公司老板被刑拘,北海营业部负责人等失联便报案,没有归还本金。
19.被告人陈文明绘制人员架构图,证实财富之家北海公司的人员架构:
①负责人(陈何嘉)→总经理(陈文明)→第一营业部、第二营业部、第三营业部
②第一营业部→总经理:陈某3→一中心营销总监莫某(一团邹某娜、二团罗某菊、三团陈某5)、二中心营销总监戴某美(一团戴某凤、二团张某平)
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王某程→一中心营销总监:甘某(一团廖某、二团陈某龙、三刘某)
④第三营业部→总经理:吴某→一中心营销总监:吴某(一团张某3、二团张某、三招某婷)

(二)证人证言
第一组: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员工的证言
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在北海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北海市,陈何嘉是广西区的负责人,负责广西区域的发展规划,经费管理等;陈文明是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总负责人,负责北海分公司的总体运营、财务等,对接总公司日常事务。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业务员平时是到北海的公园等人员较多的地方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
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有三个对公账户,分别是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中国银行对公账户61×××49,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分公司中国银行对公账户61×××22,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分公司中国银行对公账户62×××12,总公司向北海下发的经费都是转进这三个账户,前期都是转进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中国银行对公账户61×××49,后期才转进后面两个账户里。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没有财务人员,广西区域的分公司只有一个财务人员,由蓝浲今负责全广西分公司的财务。
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吸收客户资金的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是吸引北海客户安装“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手机App软件,客户通过在手机上注册账号,绑定身份证和银行卡,完成充值投资;线下的方式则是吸引客户到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协议),即《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之后将资金通过银行卡刷POS机(北海分公司有两台Pxx机,都是深圳总公司寄过来的)向总公司转账,最后他们将客户签订的纸质合同(协议)邮寄到总公司盖章后再寄回给客户。
“财富中国”P2P平台是北海分公司开业时就开始运营,投资方式有1个月到5年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利率为5%至14.8%,标的内容有:一个是个人借款的标的、消费借款的标的、公司扩张的标的、车贷标的等。“要车车”P2P平台是2018年6月上线,投资方式有1个月到3年的投资期限的,投资年化利率为7%至12.8%,标的内容是:以车子抵押或者租赁来借款。
线下投资开始于2018年1月份,主要是与客户签订《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出借协议是以车辆抵押、车辆租赁的形式向投资人借款,投资人的投资期限是半年到5年,投资年化利率是8.2%至13.9%;《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则是以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投资人转让债权的形式借款,即总公司将资产包分散出去向投资人以债权的形式转让,投资人的投资期限是半年到5年,投资年化利率是6%至13.9%。
其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平时负责接收总公司的文件、分公司工资表、薪酬制度等,并将该资料和文件存储于公司购买的U盘里。2018年8月2日晚上陈文明知道深圳总公司出事后,便通过微信让其将U盘及其使用的行政办公的电脑密码给他,第二天其上班后便发现电脑里资料被清空了,陈文明也没有过来上班,电话也无人接听,微信也不回。
2.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7年6月12日其入职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负责为公司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吸引客户前来投资公司的“财富中国”P2P平台,后成为分公司一营一中心二团团队长,负责带业务员外出发放宣传单,也负责招聘自己团队的业务员。北海分公司的法人是陈何嘉,他是负责广西区各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北海分公司的负责人是陈文明,也是总经理,负责北海分公司的总体运营的决策(活动策划、会议,分公司的各项业务都由他来负责),还有对接深圳总公司的各项业务。分公司架构分为“营—中心—团”的层级关系,每个营都有业绩要求,他们吸引客户前来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外出派发宣传单,宣传单的内容是1、投资期限比银行灵活,2、100元起投,投资门槛低,3、每月获得利息;另一种方式则是在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分公司驻地)举办不定期的阐述会,让老客户带新客户了解公司的P2P平台,还不定期举办现金红包活动。
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客户投资的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是吸引北海客户安装“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手机App软件,客户通过在手机上注册账号,绑定身份证和银行卡,完成充值投资;线下的方式则是吸引客户到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协议),即《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之后将资金通过银行卡刷POS机(北海分公司有两台Pxx机,都是深圳总公司寄过来的)向总公司转账,最后他们将客户签订的纸质合同(协议)邮寄到总公司盖章后再寄回给客户。
“财富中国”P2P平台是2014年6月9日上线的,北海分公司开业时候就开始运营这个平台了,投资方式有1个月到5年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利率为5%至14.8%。“要车车”P2P平台是2018年6月左右上线的投资方式有1个月到3年的投资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利率为7%至12.8%。
线下投资的方式则是与客户签订纸质的《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出借协议的方式都是车辆抵押、车辆租赁的形式向投资人借款,《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是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投资人转让债权的形式借款。所签订的合同均是深圳总公司推出的,其不清楚内容的真实性。
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收取投资款的账户有三个,分别为出借协议的收款账号:80×××88,名称是广州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财富中国”P2P平台的收款账号:69×××29,名称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是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债权转让服务协议的收款账号:76×××65,名称是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户行是中国银行深圳幸福支行;“要车车”P2P平台其不清楚。
其在2017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共在“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投资了6.5万元,但2018年8月3日深圳市总公司的董事长吕某、法人李某2被深圳市公安局控制,总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后,投资者的资金都不能提现,因此本金也无法取回,其只收回了大概1000元左右的利息,其他利息还没来得及提出。其投资的银行账号是中国银行的账号:62×××12。原本徐某(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的电脑里有客户线下投资者的扫描件,但是陈文明在8月2日的时候就知道总公司那边出事,他瞒着公司所有人在当天晚上将这台电脑里的资料全部清空了,而线上平台数据在总公司。
3.证人甘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其丈夫陈文明介绍其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入职的,2016年2月份其调回北海,因为北海地区成立了营业部,陈文明被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深圳总公司)任命为北海营业部的负责人。因此陈文明在2016年1月就回北海张罗北海营业部的事情。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都是按照深圳总公司的文件来执行的。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于2016年1月份开始在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对外开展业务,在2016年2月份,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营业执照审批下来,经营业务是深圳总公司的线上“财富中国”P2P平台、“要车车”平台,和线下的《出借协议》和《债权转让合同》,财富之家以“营-中心-团”的架构分层,北海营业部下面有三个营,一营和三营的办事处在北海奇珠大厦,二营的办事处在合浦还珠东路54号,二营营总王伟程和其负责合浦县的业务。他们宣传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在北海人员较多的地方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或是邀约客户到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参加相关活动,或是员工及客户通过朋友圈转发财富中国相关信息。
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分公司和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广西合浦分公司于2018年3月注册的,陈文明为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准备在北海开展汽车租赁的业务,这两个公司注册后由深圳总公司就向北海调来了5台全新的奔驰车,放在博奥名车来对外展示,当时计划以租代购的形式来销售汽车。
陈何嘉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的区域总,即北海营业部、玉林营业部、柳州营业部、白色营业部、桂林营业部、贵港营业部、南宁营业部的负责人,陈何嘉一直都是广西区的负责人,陈何嘉负责广西这边总的业务,他直接与总公司对接并向广西这边的各个营业部下发业务量。陈何嘉是合浦人,其在南宁营业部的时候就认识他了。
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富中国平台在2018年在8月2日关闭。他们家里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平台投资了30万元左右,其中其母亲黄某2投资有4万元,其姐姐甘春燕大概投资有2万元左右,弟媳钟凯燕大概投资5万元左右,姑姑投资4万元,陈文明妈妈黄宗兰投资2万元左右,陈文明妹妹陈丽虹投资有12万元左右等,其投资了4万元左右。
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1月20日入职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下面分有三个营业部,一营三营的办事处在北海,二营的办事处在合浦县,主要经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总公司)的线上“财富中国”、“要车车”P2P平台和线下《债权转让合同》、《出借协议》的理财业务,以5.8%至14.6%之间的年化收益率在北海吸引投资者来投资深圳总公司的理财产品。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经营地址是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法人是陈何嘉,负责人是陈文明。公司宣传的方式是到北海的公园、菜市场、超市门口派发印有“财富中国”广告单页的宣传单,讲解P2P理财产品与银行定期存款收益对比和安全对比等,还有邀约客户到北海营业部开展阐述会等活动来吸引北海的顾客投资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理财产品。
其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在该公司进行投资,其中线下投资的《债权转让合同》仅转了5个月的利息共624元,线上投资的财富中国平台没有提现过,要车车试投过4万多元的新手标(7天期,到期后全部提取出来了),后又投资了1.6万元,目前其还有6.5万元的本金没有取回,其父亲张某5在“财富中国”投资了1.6万元本金(未取),母亲毛某在“财富中国”投资了1万元本金(未取),姨毛某华在“财富中国”投资了1万元本金(未取),弟弟张某海在“要车车”P2P平台充值了1万元本金(未取),婶婶夏某在“要车车”P2P平台投资了5万元本金(未取)。
5.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2月6日到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入职。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是于2016年2月在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开始营业,北海营业部的负责人(总经理)是陈文明,负责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总体运营,也是负责人,传达深圳总公司的文件及业绩任务,开展员工培训等等,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深圳总公司的理财产品包括线上“财富中国”、“要车车”平台,以及线下的“债权转让合同”、“出借协议”等业务。公司吸引投资者宣传的方式是他们务员到北海的公园、菜市场、超市门口派发印有“财富中国”广告单页的宣传单,以及约客户到营业部开展阐述会等活动来吸引北海的顾客投资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理财产品。
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的6月份之间,总共投资了13万元的本金,线上是7万元左右,线下的是6万元左右,除提取的5000元左右的利息外,还有12.5万元在里面。其父亲罗某2投资线上财富中国平台5万元,其母亲庞某2投资财富中国9.6万元,投资要车车平台3.3万元。
6.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9月11日到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工作。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于2016年2月在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开始营业,北海营业部的负责人(总经理)是陈文明,北海营业部的法人是陈何嘉,陈何嘉也是广西区域的老总,主要经营的业务是深圳总公司的线上“财富中国”、“要车车”平台,以及线下的“债权转让合同”、“出借协议”等业务,北海营业部通过广告单页的宣传、以及约客户到营业部开展阐述会等活动来吸引北海的顾客投资。营业部规定业务员三天需要一个客户的注册号(客户在平台上注册账号)、五天需要一个客户入金(投资)。
其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总共投资了28400元到“财富中国”、“要车车”平台Axx和《债权转让合同》,除《债权转让合同》向其反还了三个月的利息(347元)外,其还有28053元的未取回。
7.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11月入职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法人是陈何嘉,他是广西区区域总,负责整个广西区业务,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负责人是陈文明,他负责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运作,对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总公司)下发的任务(业绩量),然后分派任务给下面的三个营(营业部)。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主要经营深圳总公司的线上“财富中国”、“要车车”P2P平台和线下的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出借协议。陈文明召开会员会议时,要求员工出去开展业务,到公园、市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宣传单上面印有年化收益表,还要求员工在自己的朋友圈宣传财富中国的公众号,因此投资客户都是通过这种宣传方式知道财富中国。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五台奔驰车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调往北海的,深圳总公司要求各个分公司联系当地的车行停放并对外销售(以租代购的形式),故其联系到北海博奥名车来停放这五台奔驰车,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辆车每月500元停放保管费用,这五台奔驰于2018年4月份从深圳总公司运来北海,分别为壹台白色奔驰B180,车架号:WDDMH4CB7JJ46126;壹台红色奔驰CLA200,车架号:WDDSJ4DB5JN578596;壹台白色奔驰A180,车架号:WDDBF4CB2JJ670274;壹台白色奔驰CLA200,车架号:WDDSJ4DB8JN604754;壹台白色奔驰B200,车架号:WDDMH4DB5JN233184。这五台的相关购车材料(购车发票等)在陈文明那里。
其在“财富中国”P2P平台投资了4万元左右,在“要车车”P2P平台投资了3000元左右;线下投资了7万元左右,故总共投资了12万元左右的本金,因为都是投资5年期的,本金均未取回,到目前为止,总共仅获取了1500元左右的利息。
8.证人招某婷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月到财富之家北海任职,当时北海分公司还没有成立,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一个中心在北海发展业务,经营地址位于北海市,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是2016年2月22日下来。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法人是陈何嘉,总负责人陈文明,陈文明负责北海分公司运营管理,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所有财务支出、人事以及举办的活动等都需要经过陈文明签字同意,也负责对接总公司的业务。其于2017年10月份左右成为北海分公司的三营一中心三团团队长。入职后公司职工便按照陈文明的指示到北海的公园、菜市场、学校门口等人员比较多的地方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宣传单内容是介绍公司、投资收益表),以这种方式来吸引客户投资公司的“财富中国”等理财产品,此外公司还使用淘汰制度逼本公司的员工投资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富中国”等理财产品,因为员工的业绩完不成就会被淘汰。
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吸收客户资金的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是吸引北海客户安装“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手机App软件,客户通过在手机上注册账号,绑定身份证和银行卡,完成充值投资;线下的方式则是吸引客户到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协议),即《线下的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之后将资金通过银行卡刷POS机(北海分公司有两台Pxx机,都是深圳总公司寄过来的)向总公司转账,最后他们将客户签订的纸质合同(协议)邮寄到总公司盖章后再寄回给客户。
“财富中国”P2P平台是北海分公司开业时就开始运营,投资方式有1个月到5年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利率为5%至14.8%,标的内容有:一个是个人借款的标的、消费借款的标的、公司扩张的标的、车贷标的等。“要车车”P2P平台是2018年6月左右上线的,投资方式有1个月到3年的投资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利率为7%至12.8%,标的内容是:以车子抵押或者租赁来借款。
线下投资开始于2018年1月份,方式是与客户签订《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协议是以车辆抵押、车辆租赁的形式向投资人借款,投资人的投资期限是半年到5年,投资年化利率是8.2%至13.9%;《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则是以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投资人转让债权的形式借款,即总公司将资产包分散出去向投资人以债权的形式转让,投资人的投资期限是半年到5年,投资年化利率是6%至13.9%。
其在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总共投资了10多万元,其中在“财富中国”P2P平台投资了6万多元,在“要车车”P2P平台上投了4万元,投资绑定的是其建设银行卡(卡号:43×××03)。由于深圳总公司出事以后,其投资的本金未能取回。
9.证人戴某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9月正式加入北海营业部,担任业务员一职。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法人代表是陈何嘉,日常经营负责人是陈文明,陈何嘉是广西区几家分公司的法人(南宁、桂林、柳州、贵港、百色等)。入职后业务员会到北海的公园、超市门口、演出点等人员比较多的地方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另外还有分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财富中国”等业务,并向客户介绍公司的财富中国等投资理财产品。
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主要是经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公司)的线上“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还有总公司的线下业务,即《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和《出借协议》。“财富中国”P2P平台Axx是2014年6月9日上线的,“要车车”P2P平台Axx是2018年5月份上线的,投资者通过手机下载这两个平台的App软件安装,并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实名验证,绑定身份证和本人的银行卡(平台注册手机号码与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要完全一致,身份信息也要一致),一个账号只能绑定一张银行卡,投资客户直接在平台充值投标;总公司的线下业务是2018年1月份开始,投资需要到公司签订纸质合同,并在分公司刷POS机(北海分公司有两台Pxx机,POS机都是总公司寄过来的)或投资者直接银行转账,签订合同的为《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和《出借协议》,北海分公司再将投资者签订的合同邮寄到深圳总公司盖章再返还给投资客户。
北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开业时就运营“财富中国”P2P平台,在这个平台手机APP软件里面有1个月到5年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5.7%至14.8%,投资人就在平台里选择借款标的进行投资,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是100元起,没有上限;“要车车”P2P平台是2018年6月左右上线的,里面有1个月到3年的投资期限的标的,投资年收益率为6%至13.9%,标的内容是以车子抵押或者租赁来借款,投资人也是在平台中选择借款标的进行投资,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是100元起,没有上限。
其在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总共投资了8万元左右,都是线上出借。其中在“财富中国”P2P平台上投资了57300元,在“要车车”P2P平台上投资了26100元,合计83400元人民币,其合计得到13804元利息,还有69596元借款未能拿回来。
10.证人陈某5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6月12日入职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入职后公司宣称是按照国家的规定运营的,还有有国企入股的,其刚开始是该公司的业务员,为公司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以这种方式来吸引客户投资公司的“财富中国”P2P平台,因其按公司规定的期限完成了业绩,于2017年的11月份成为该分公司一营一中心二团团队长,负责带业务员外出发放宣传单,也负责招聘自己团队的业务员。
其于2017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共在“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投资了6.5万元。2018年8月3日,深圳市总公司的董事长吕某、法人李某2被深圳市公安局控制,总公司的账户挨冻结了,除获得1000元左右的利息外,其他本金均未取回。
对于财富之家公司北海营业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方式与证人徐某、陈某3、招德婷、戴某等人证言相互吻合。
1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6月份左右到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挂职的,后于2017年8月正式入职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成为公司三营三团团队长。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在北海注册成立的时候,陈文明就是总经理了,他一直都是北海营业部的总经理,没有换过其他人。营业部有统计北海所有投资者的明细,财富之家出事后,营业部的所有员工都各自统计了各自的客户未取出来的本金,并制作成表,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有截留客户投资款的情况,客户的投资款都是转进深圳市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
对于财富之家公司北海营业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方式与证人徐某、陈某3、招德婷、戴某等人证言相互吻合。
12.证人莫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月份到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入职,并于2017年11月份成为一营一中心营销总监。财富之家出事之后,营业部的所有员工都各自统计了各自的客户未取出来的本金(员工也与客户进行了核实),并制作成表(表的格式是统一的,每个员工各自做各自的),并盖有北海营业部的公章。据其了解没有截留投资款的情况,因为客户的投资款都是转进深圳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
对于财富之家公司北海营业部公司管理层模式与证人徐某、陈某3、甘某、张某2、招德婷证言相互吻合。
第二组:深圳财富之家总公司工作人员证言
1.证人吕某证言,证实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深圳市金泽家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控股51%、李某2控股17%,中房前海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控股10%以及本人控股22%,成立资金是7.7亿,公司所在地是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六楼(整层),公司主要业务是网络借贷。其是大股东,职务是总裁,并负责公司的运营。公司总经理是李某2。财富之家有三十几家分公司,都已在全国各地注册。分公司是通过朋友圈、QQ圈和网络寻找投资人,让投资人在公司的财富中国平台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第三方进行投资,所有分公司的员工是没有固定工资的,主要看业绩。财富之家通过朋友圈、QQ圈和网络寻找投资人,让投资人在其公司的财富中国平台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在平台内进行投资,也可以借贷。借贷款的总负责人是李某2。
财富中国平台吸收资金和放贷没有得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备案。公司营业执照范围有金融网络服务,但次服务只限于第三方咨询服务。其认为财富中国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有:1.把大标的拆分为几个小标的进行投标,2.使用公司资金在平台内进行投资(把钱借给借款人)。
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月成立之初就在财富之家工作,是财富之家的法人和股东。吕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富之家有4个股东,分别是其占20%,吕某占24%,深圳市金泽家园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某100%控股)占46%左右、中房前海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占10%左右。财富之家就是网贷平台,投资人投资到财富中国平台(财富之家的网络平台),借款人从财富中国平台上借钱。业务主要三种:汽车抵押借款、房产抵押贷款以及信用借款。投资人款项的入账、借款人款项的出账都是通过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入金最终都是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出金也是要从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去。公司一共和四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分别是网银在线、宝付科技、连连银通、通联支付。其中网银在线、连连银通是入金的,宝付科技是出金的,通联支付出金和入金都有。另外打钱给借款人有时会通过合作公司。合作公司有业务员,但没有资金,他们会帮找借款人,然后赚取手续费或利率差。合作公司有财富之家汽车、融通、文汇等。平台通过赚取利率差盈利、平台通过赚取利率差勉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财富中国平台是由财富之家的品牌部以及各个分公司进行推广的。总公司是品牌部通过网上通过SEO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公司在全国多个地方设立了31家分公司,遇到不会线上操作的投资者或客户要求,可以通过刷POS机入金,对应款项入账到其名下账号41×××89的招商银行内,财务部凭刷卡小票把投资者入金的情况在财务部通过手工输入平台上体现。平台线上、线下入金约30亿元最终都是回到财富之家的民生银行总账户内(开户名: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号:69×××18)。公司放贷都是线下放贷成功后,再把贷款标的放到平台上的。公司通过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76×××65、广东华新银行:80×××00、桂银村镇银行:66×××10)以及股东刘家政账号(招商银行尾号7009、华夏银行尾号3939)、深圳市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80×××88)名义放贷。用于放贷的对应银行账户还有其个人账户中信银行(621768030372XXXX)、华夏银行(62XXXX)、招商银行(41×××89)。
财富中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发行假标的行为。借款人着急借钱,公司无法立刻募集足够资金,因此公司一般是两种做法,一是公司先行垫付借款出去,再发标募集资金,二是先发标的,募集资金,有借款人借钱就将钱借出去。但是投资人所投的标的就不一定是投到指定用途。但他们投资的钱,都是真实借出去,不存在挪用情形;二、存在拆分标的的问题。现有的规定要求个人网络贷款不能超过20万,但目前的环境没法做到,借款人都想多借钱,如果公司不借就没有业务。比如一个自然人要抵押房产借500万,就会拆分标的,将一个标的在平台上拆分成多个借款人,然后公司规定由放贷人员要求借款人提供多个身份证、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平台上多注册账号等方式,再将钱打到该借款人的账户上,以此来规避网络贷款的规定;三、存在资金池问题。因为投资人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等,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所以会存在有资金余存在公司对公账户上,但这些对公账户的钱不会挪用,都是放在对公账户上,等有借款人借款就将钱打出去给借款人。平台上显示的总投资额的30%左右是真实投资人投资的金额;四、存在归集投资人资金的行为(即将投资人的钱直接归集提现支付给其他投资人)。因为网贷平台没法做到投资项目与借款项目一对一,会存在资金的时间差,所以也会存在归集投资人资金的行为;五、公司财务问题。由于投资人的投资款与公司日常经营的款项都在同一对公账户上,所以有时可能会将投资人的款项用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但绝不存在恶意挪用投资人资金的行为。
3.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负责在财富中国对发标员发到平台上的标的进行最终审核。其登陆到后台管理系统后可以看到发标员发上来的标的,如果标的没有问题,就点击终审通过。如果有问题其就向李某2反映,让他们去修改,修改后再次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就点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就点审核不通过。根据平台前台的量发标。这些标的都是由李某2安排人员上传上去的,有一些是真实的房贷和车贷,也有部分是虚假的数据。而虚假标的和真实标的的数量基本差不多。
4.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9月开始在融通天下做贷款助理,负责客户信息登记和办理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抵押。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吕上春,老板是吕某。融通天下公司和财富之家公司老板都是吕某,融通天下负责找贷款客户,财富之家负责给需要贷款的客户放款。财富之家具体业务是做财富中国P2P平台。这是一种线上的投资模式。财富中国线上的发标有一些是假的。其负责做线下贷款业务时,发现有的贷款部没有提供线下借款人的信息,线上也会出现这些借款人的标,这样就相当于公司其实私底下没有借钱出去,但在线上如果有投资人投了这些假标,那么公司就在自己进行募集资金。
5.证人庞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8月入职财富之家,现任财富之家代理副总裁,主要是管理深圳的两个营业部,福建、杭州、苏州、南昌四个分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是网络借贷。分公司都是通过工商注册的,业务和总公司的一样。投资人入金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充值到财富中国平台。分公司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吸引客户在总公司的P2P平台上注册投资,这是线上募集资金方式,线下是与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吸引客户投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务,客户的投资款是直接打入总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的,分公司自己的发展的客户是有在系统绑定业务员的,业务员能看到自己名下的客户。《债权转让合同》是有些客户不愿意在公司的网站上开户投资,愿意线下交易,公司就将自己之前放款出去的债权转让给这些客户。所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客户通过pos机刷卡进行付款,钱会直接到总公司,分公司将合同还有刷卡小票邮寄回总公司,总部财务统计数据,将收款证明邮寄回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给客户。业务员发展客户,客户也可以发展客户。
6.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其2016年7月28日在融通天下公司做贷款部风控助理,财富之家主要经营“财富中国”P2P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融通天下公司将募集来的资金通过“财富中国”P2P平台发出贷款出去从中获利。公司的业务部就通过到公共场合宣传,派发传单推介“财富中国”P2P平台,招揽客户到平台。“财富中国”P2P平台发布的贷款标的有二种情况,第一种的真实的贷款标的,客户通过“融天下公司”线下申请贷款,公司已经成功放款,贷款部就将客户贷款标的发布在平台上;第二种就是公司自行发虚假标的,李某2在2017年2月底,交代部门每个月都要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达到10亿,张某4定期给其一份名单,其就安排贷款部的员工,登录管理员账号在系统中将名单的用户名找出来,用该户名的名义发布贷款标的,部门大概一个月发布12000个虚构的借款标的,涉及虚构的标的金额18亿。他们部门发布虚构的标的后,待张某4审批后虚假的标的就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了。发布虚假标的是为让客户看到平台贷款标的的量很大,吸引更多的客户投资。平台上发布的借款标的有20%的真实的。
7.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2月份入职财富之家公司,入职后在财务部工作,财富之家在全国有25家分公司。各分公司会通过邮箱发一份刷卡登记表给其,表里面有客户的信息以及刷卡金额,还有刷卡小票汇的复印件,其收到这个表后就把所有表的都汇总,每一个分公司都有一台Pxx机,客户刷了卡之后就会到对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把所有的表汇总后,从第三方支付平台里面把相对应的数据导出来,根据刷卡小票核实客户的刷卡金额跟第三方支付的数据是否对得上(主要是核实刷卡的金额是否到账)核对完之后按照小票上的金额充值到客户在财富中国的账户内。
8.证人梁某、罗某1、廖某证言,均证实其任职于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以P2P平台为主要网络借贷的形式。公司经营的方式存在诸多问题:1、存在拆标、假标的行为。线下放款跟线上的标的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且线上用于发标的线下借款人信息都不是真实的,都是包装和做出来的,所以可以说线上的标基本都是假的;2、存在自融的行为。3、存在借款人信息重复使用。公司经营的线上平台标的大概有90%是假标、重复标。从2017年2月份开始出现这种情况,持续到2018年1月份。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其于2018年4月份通过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业务员了解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富中国”APP平台,该公司宣传称是国企入股,并在央视、财经新闻等媒体都有广告宣传,还声宣传出借人的利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其在相信“财富中国”平台是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通过手机下载了“财富中国”APP,并绑定了其工商银行卡,在业务员的指导之下,多次通过“财富中国”APP软件向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账号69×××29共转款272400元,并签订《出借协议》。2018年7月份由于“财富中国”平台提取不了现金,工作人员称平台需要升级,并向其推荐了公司名下的另一投资平台“要车车”APP,因此其共向该平台的账户80×××88(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转账8万元整。2018年8月4日,由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富中国”平台和“要车车”平台全部关闭,故其352400元的投资款也无法取回。其在“财富中国”平台和“要车车”平台绑定的均是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66、62×××18。
2.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2018年6月左右,其通过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业务员了解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正规的公司,向财富中国平台出借钱款,可以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大概年利率有7%至13.9%。2018年6月11日,其在财富中国平台注册后绑定了其名下62×××77银行卡(中国银行),并向财富中国平台的对公账户76×××65转款2万元,签订《债权转让服务协议》,该协议上盖有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6月15日,其在该公司的另一个项目(广州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80×××88转款3.5万元,并签订《出借协议》,该协议则盖有广州财富之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到了8月4日,由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全部关闭,其投资款也无法取回,其在财富中国平台共投资了5.5万元,公司仅返还一个月620元左右的利息。
3.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7年6月份,由于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业务员每天到北海市中山公园、菜市场门口向他们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并宣讲家里有钱不要放在银行了,向他们公司投资财富中国平台可以获取比银行高的利息,而且财富中国P2P平台有合法的牌照,合法的营业执照等,因此其便到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了解财富中国平台。其决定投资后,公司业务员陈某5便在其手机安装了财富中国的软件,签订一些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出借协议等纸质材料。其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之间,累计在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向财富中国平台等平台投资了39.18万元,其中已取回20万元,还有19.18万元在财富中国里,后由于财富中国平台等平台都关闭了,其投资的本金也无法取回。
4.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2018年3月份,其通过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业务员发放的宣传单了解到他们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何嘉,负责人是陈文明,分公司主要业务是吸引投资者投资总公司的线下成品和线上产品。其在业务员的宣传和介绍下,于2018年3月9日和4月26日在该分公司转款4万元和22万元,并签订4万元的《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和22万元的《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于2018年7月17日,在分公司的理财经理的指导下,通过其的手机下载“要车车”APP软件,向该平台转款了5万元和2万元。故2018年3月至7月期间,其总共在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投资了33万元。其在线下投资总共收取了9745.45元,线上投资的产品没有收取过利息。
5.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7年7月其经同学介绍认识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销售总监莫某,并接触到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财富中国”P2P平台,在他们的宣传下其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总共在该公司投资了32笔,其中线上财富中国平台31笔,共1084700元,线下债权转让是1笔,共450000元,总共投资了1534700元。其中在线上的“财富中国”平台和线下的债权绑定的银行卡分别是线上的“财富中国”平台和线下的债权都是绑定其62×××42卡号的交通银行卡,其从这个平台上提现过一次26055.67元(试投26000元七天后取回来的本息),还有提现过35000元利息,线上平台总共提现了61055.67元;线下的债权公司向其交通银行卡转账过一月的利息5212.5元。2018年7月底,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吕某被深圳警方查处了,由于该公司名下的“财富中国”等P2P平台关闭后,其目前还有1468431.83元的本金未取回。
6.被害人苏某、陈某2、李某1等100多人陈述,均证实经过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介绍,通过“财富中国”P2P平台、“要车车”P2P平台及签订纸质版合同的方式转账投资资金,于2018年8月发现财富中国平台被关闭,本金无法取回等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何嘉供述,证实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份在北海注册成立,深圳总公司的董事长吕某委托其作为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在北海负责传达任务量和文件等。其于2017年3月被深圳总公司任命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区域总经理,负责与深圳总公司董事长吕某以及总公司各部门对接工作、任务量、文件等,向广西区的各分公司传达深圳总公司的任务、文件等,按照吕某的要求出差到全国各分公司打气。其在做广西区域总经理之前,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任总经理。
财富之家广西各分公司经营的业务以深圳总公司名下的线上“财富中国”P2P平台、“要车车”P2P平台和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为主要业务,负责在广西吸引客户投资,“财富中国”P2P平台、“要车车”P2P平台有手机APP软件,客户可以通过下载安装这两个平台的软件,直接在手机上注册账号,绑定投资者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和银行卡(一定要是本人的),在线上完成充值投资;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是客户到广西各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协议),并在各分公司刷POS机或者直接银行卡转账到向总公司转账,然后分公司邮寄客户签订的纸质合同(协议)到总公司盖章再寄回给客户。“财富中国”P2P平台于2014年6月上线,里面有1个月到5年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5.7%至14.8%,标的内容有:1、个人信用借款,2、房产抵押借款,3、汽车抵押借款,4、企业借款等,投资客户就在手机APP软件平台上自由选择这些标的进行投资。“要车车”P2P平台是2018年6月上线,该手机平台Axx软件里面有7天(新手标)到3年的投资期限的标的,标的的内容是:全部汽车抵押的标的,投资客户也是在手机APP软件平台上自由选择这些标的进行投资。总公司线下的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就是与客户签订纸质协议,主要是针对那些不会使用手机APP软件的客户(老人居多),出借协议都是车辆抵押、车辆租赁的形式向投资人借款,投资期限是1个月至3年,借协议这块只有北海才有客户,出借协议是新开展的业务。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投资人转让债权的形式借款,投资期限是1个月至5年,投资年化收益率为5.7%至13.9%,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也是新开展的业务。其不清楚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没有金融牌照。
其不清楚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总共吸收了多少投资金额以及总共有多少投资人。因为投资者都是在线上自主投资的,其不掌握相关数据,深圳总公司每月都有统计各公司业务量,并与各公司总经理核对,但是各分公司开业至今总共有多少业务量,可能每个分公司都不清楚,包括其在内也不清楚广西区的总业务量是多少。财富之家广西各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只是深圳总公司的营业点,公司的场地租赁、人员工资,财务和人事都是深圳总公司那边负责的,包括北海分公司经营地址北海奇珠大厦B座17楼都是深圳总公司租赁的,办公电脑,办公设备等也是深圳总公司购买的。今年深圳总公司向北海下发五辆奔驰汽车、向贵港下发一辆奔驰车、向桂林下发三辆奔驰车开展相关业务。
陈文明是与深圳总公司以及其对接业务量等工作,他等级只比其低一个级别。深圳总公司早期在央视和地方媒体投放了“财富中国”的广告,还有财富之家广西各分公司按总公司的要求到广西区超市门口等地方派发“财富中国”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投资收益表等信息,以及按总公司的要求在微信朋友圈宣传“财富中国”投资收益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区的各分公司都没有向投资者开具收据等相关会计凭证,各分公司也都没有记账等,因为投资者的投资款都是直接到深圳总公司的账户去了。广西区的各分公司不可能截留投资者的投资款,因为投资者的投资款都是直接到深圳总公司那边去了。
2.被告人陈文明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6月1日入职到财富之家公司广西分公司,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海营业部于2016年2月22日注册,2016年5月份其被任命为北海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分公司业务的跟进和业务量的传达,管理北海分公司的整个团队。与广西的区域总陈何嘉对接业务。陈何嘉是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他是负责广西区各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其称之为区域总(广西区),分公司经营的地址位于北海市。
公司的业务以深圳总公司名下的线上“财富中国”P2P平台、“要车车”P2P平台和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为主要业务,负责在北海吸引客户投资,“财富中国”P2P平台、“要车车”P2P平台有手机App软件,客户可以通过下载安装这两个平台的软件,直接在手机上注册账号,绑定投资者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和银行卡(一定要是本人的),在线上完成充值投资;线下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是客户到北海分公司签订纸质合同(协议),并在北海分公司刷POS机(北海分公司有两台Pxx机,都是深圳总公司寄过来的)或者直接银行卡转账到向总公司转账,然后分公司邮寄客户签订的纸质合同(协议)到总公司盖章再寄回给客户。
“财富中国”P2P平台于2014年6月9日上线,北海分公司成立后就开始运营这个平台了,在这个平台手机APP软件里面有1个月到5年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5%至14.8%,标的内容有:1、个人信用借款,2、房产抵押借款,3、汽车抵押借款,4、企业借款等,投资客户就在手机App软件平台上自由选择标的进行投资。“要车车”P2P平台是2018年6月上线,里面有7天(新手标)到3年的投资期限的标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7%至12.8%,标的内容是:全部汽车抵押的标的,投资客户也是在手机App软件平台上自由选择标的进行投资。总公司线下的出借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就是与客户签订纸质协议,主要是针对那些不会使用手机App软件的客户(这里面老人居多),出借协议都是车辆抵押、车辆租赁的形式向投资人借款,投资期限是3个月至3年,投资年化收益率为8%至13.9%,出借协议于2018年6月份推出来的。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投资人转让债权的形式借款,投资期限是3个月至5年,投资年化收益率为7%至13.9%,债权转让服务协议是2018年1月份推出来的。
深圳总公司的线上的“财富中国”、“要车车”都是客户自己在App或电脑网站充值,并选择标的投资,个别投资客户不懂操作的由公司业务员代操作。线下的投资客户到公司用深圳总公司POS机刷卡,或者投资客户自己转账到深圳总公司的对公账户,个别客户不懂操作,由公司员工代付,员工跟客户都签订有代付协议。线下的收款账户,投资客户都有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里有都有收款的对公账号。公司不存在截留客户投资款的情况,因为深圳总公司财务都要核对每一笔转款,另外,客户签订的合同都要寄到总公司盖章,总公司也要进行核对。线上平台是深圳总公司将投资者的利息按月返到投资者客户平台账户,投资客户自己提现,线下的是深圳总公司财务按月付息到投资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深圳总公司出事后,他们进行了初步的统计,财富之家北海分公司的投资者全部待还本金大概有5000万元左右的数据,这5000万的本金其中有1900万元线下投资金额,因为线下投资人的投资都是半年起,线下的投资金额基本都没有取回来。从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员工吴某那里扣押了五台全新奔驰车,是归深圳总公司所有的,这五台全新奔驰车车还没有交过购置税,也没有上过牌,是全新的汽车。
(五)鉴定意见
1、《关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广西桂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桂立审专字【2020】第031号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汇总涉案金额如下:
(1)线上——财富中国(业务员确认)投资人数516人,充值金额45,399,810.78元,提现金额20,119,815.00元,未结清金额25,478,547.70元,其中未结清人数508人,已结清人数8人;
(2)线上——财富中国(业务员不确认)投资人数36人,充值金额1,539,797.93元,提现金额737,367.12元,未结清金额825,222.49元;
(3)线上——要车车(业务员确认)投资人数136人,充值金额7,312,866.85元,提现金额1,565,872.07元,未结清金额5,747,904.19元,其中未结清人数130人,已结清人数6人;
(4)线上——要车车(业务员不确认)投资人数10人,充值金额548,964.00元,提现金额42,772.85元,未结清金额506,226.60元
(5)线下投资(北海市)已核对信息投资人数481人,线下投资金额19,618,700.00元;
(6)线下投资(北海市)无法核对信息人数5人,线下投资金额48,200.00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张某3、莫某、甘某可以辨认出被告人陈何嘉;徐某、招德婷、陈某5可以辨认出被告人陈文明。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照片,证实财富之家北海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伙同同案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均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何嘉、陈文明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五台奔驰汽车,奔驰B180一台(白色,车架号:WDDMH4CB7JJ461261)、奔驰CLA200一台(红色,车架号:WDDSJ4DB5JN578596)、奔驰A180一台(白色,车架号:WDDBF4CB2JJ670274)、奔驰CLA200一台(白色,车架号:WDDSJ4DB8JN604754)、奔驰B200一台(白色,车架号:WDDMH4DB5JN233184),待本案判决生效以后,交由本院执行局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及公安机关冻结的北海营业部对公账户61×××49账户余额117248.89元,由本院执行局依法按比例返还本案涉案各被害人。

一、被告人陈何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文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将冻结北海营业部对公账户中117248.89元及所扣押的五辆奔驰汽车拍卖所得款按比例返还本案涉案各被害人(详见附表1、2、3),不足部分需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汝全
人民陪审员  苏立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高 杨
书 记 员  陈 橙


黄明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02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明武,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总经理,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公司”)为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另案处理)和董事长吕某(另案处理)是财富之家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吕某、李某1在财富之家公司设立“财富中国”P2P网络投资平台,为非法牟利,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召开媒介发布会等方式公开进行推广宣传,以年利率6%至14%的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通过线上P2P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标的,引诱投资人在平台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企业借款、租房借款、三农借款、房产抵押贷款等业务。2018年6月,财富之家公司推出“要车车”网络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财富之家公司还陆继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分公司在所属地域公开宣传,拉拢客户,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资金,并承诺保本利息。
被告人黄明武于2017年2月6日在桂林入职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之家百色分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所有的员工。期间,被告人黄明武要求公司员工在百色市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开宣传财富之家公司的“财富中国”P2P和“要车车”网络理财平台,发放传单、拉拢客户,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统计,有农承命等178人在百色市分公司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充值金额4935027人,提现534380元,未提现4586000元,有黄育案等45人在百色分公司投资“要车车”P2P平台充值金额2025303元,提现人民币99909.76元,未提现1925393.24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05日16时30分,被告人黄明武主动到百色市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百色分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百色市在工作中发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2014年12月成立至今,为非法牟利,公开通过微信、QQ、媒介发布会等方式宣传,以年利率7%至14%的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虚假标的,并通过全国14家分公司所属地分别公开宣传,拉扰客户,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其中,百色分公司涉及投资者100余人,涉案金额490多万元,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予以立案侦查。
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0月30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对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侦查员在公司办公大厅的柜台上发现两张营业执照:财富之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在公司前台发现公司文件一批、1台白色“海尔”微型计算机、1台组装电脑主机、1台“EPSON”打印机、1台人脸识别考勤机。在公司办公大厅发现13台白色“海尔”微型计算机、1套“EPSON”投影仪。在经理室的办公桌发现1台“FUJIXEROX”打印机、1台白色“海尔”微型计算机、1台随行付POS机。在接待室仓库的箱子里发现8台白色“海尔”微计算机。在综合办公室发现6台白色“海尔”微型计算机。侦查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进行拍照。
3、户籍证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明武出生于1984年9月25日,其到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05日16时30分,被告人黄明武主动到百色市主动投案并说明情况。经民警讯问,被告人黄明武如实供述其在百色市右江区担任深圳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百色市查询,被告人黄明武在本案前无任何犯罪记录。
6、百色分公司员工名单及黄明武履历证实,被告人黄明武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7、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制作的《平台汇总》证实,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投资总人数达178人,待还总人数133人。充值总额达4935027.93元人民币,提现总额534380.7元人民币,待还总额4586000元人民币。
8、百色分公司员工名单证实,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百色市右江区设有分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七塘社区迎龙农贸市场三楼。被告人黄明武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
9、关于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案资金金额及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利安达专字[2018]粤A22xx号)和客户投资明细表、关于要车车平台涉案资金情况以及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一共有178人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投资,充值金额共4935027.93元人民币,提现534380.87元人民币,未提现4586000元人民币,有45人在百色分公司投资“要车车”P2P平台充值2025303元人民币,提现99909.76元人民币,未提现1925393.24元人民币,总计未提现金额是6511393.24元人民币。
10、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8)2325号起诉书对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法人代表李某1、风控人员张某、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贷经理李某2、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庞玉会、技术部主管钟琦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财富中国百色分公司客户出借信息统计表证实,有客户投资尚有资金6514000元未收回,证人唐某1在表上签字确认。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财富中国百色分公司出借信息统计表证实,侦查人员从证人唐某1处提出财富中国百色分公司出借信息统计表,该表证明客户投资金额及未收回的金额。
13、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函》《关于商请做好深圳市财富之家公司重点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的函》《审慎监管会议纪要》证实,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对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P2P业务违法违规、违反监管快速扩张业务、风险急剧积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结被告人黄明武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和平支行卡号62×××13进行帐户冻结。对黄明武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市中山支行账号62×××10的余额30553.38元进行冻结。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间,并未发现公司有国家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照。“财富之家”p2p平台和“要车车”平台线上发布的业务标的都是深圳总公司在线上发布,真实性无从考证。公司总经理黄明武安排员工外出找客户做理财,他要求员工去人多的地方做宣传找客户,公司里面已经准备好宣传资料、礼品等物品,员工带着宣传单、礼品等到百色市区等人多的地方向人群发放宣传单、礼品,宣传“财富之家”P2P网络理财平台,找到有意向做理财的客户就带回公司作进一步讲解,公司总经理黄明武主要负责在公司大厅协助业务员做讲解,还有用公司的投影仪做宣传讲解,有需要理财的客户其就帮他们登录电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宣传单上的内容是“财富之家”公司的地址,还有投资收益表里面有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及利息等内容。其发展了20个左右的客户,大部分是认识的亲戚好友,少部分是在外面做宣传认识的陌生人。包括其在内的投资款,业绩在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左右。
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负责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陈何嘉,是华南区的总负责人。而百色负责分公司日常工作的是总经理黄明武,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培训所有员工,理财业务都是他培训传授。在百色分公司其没有发现有国家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照,公司是否有开展金融业务其不清楚。公司业务范围是拉客户做理财,向客户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的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帮客户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另外深圳总公司于2018年5月左右推出了一个新的“要车车”P2P平台,可以理财也可以购买汽车。公司总经理黄明武安排员工外出找客户做理财,他要求去人多的地方做宣传找客户,公司里面已经准备好宣传资料、礼品等物品,员工带着宣传单、礼品等到菜市场、公园、广场等人多的地方向人群发放宣传单、礼品,宣传“财富之家”P2P网络理财平台,找到有意向做理财的客户就带回公司作进一步讲解,公司总经理黄明武主要负责在公司大厅协助业务员做讲解,还有用公司的投影仪做宣传讲解,有需要理财的客户员工就帮他们登录电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宣传单上内容有“财富之家”公司的地址、简介、还有投资收益利率表里面有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及利息等内容。公司经营场所是陈何嘉和黄明武租的,装修费和租金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算,百色分公司将费用上报深圳总公司,经审核之后把费用汇给分公司结算。分公司有10个左右员工。公司总经理黄明武要求员工出去找的客户都是陌生人居多,年纪大的老人居多,员工自己的亲朋好友也可以。其从2017年12月开始陆续投资3500元,黄明武用其账号投资了25000元。其母亲唐某2投资了100000元,还以他男朋友刘拥军的名义投资150000元。截止2018年8月,百色分公司共发展“财富之家”P2P平台和“要车车”平台客户100多人,公司业绩金额5000000元左右。公司的资产有海尔电脑、桌子、椅子、投影仪、打印机、人脸识别打卡机等设备。另外房东还留有办公桌、会议桌、电脑、空调、沙发等给公司使用,权属是房东的。
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租用鑫恒丰家居广场的商铺,2018年10月份因涉案被公安机关查封,该公司还欠水电费。该公司于2017年3月左右入驻,租期合同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陈何嘉,实际上在百色负责分公司日常工作的是总经理黄明武,陈何嘉很少回百色分公司。该公司业务范围就是做“财富之家”P2P平台,大概就是借款放贷的业务,大约有10名员工。平时其与黄明武联系,他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所有的员工。2018年5月份左右,黄明武介绍其参与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并承诺保本付息,其投资了2100元,黄明武还让其介绍人参与进来,但其并未介绍。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同时还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投资了90925元人民币、“要车车”平台投资了10万元。2018年8月份,其收到消息总公司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其在“财富之家”P2P平台和“要车车”平台的投资款也无法提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陈何嘉,实际上在百色负责分公司日常工作的是总经理黄明武,陈何嘉只是办理登记营业执照,很少回百色分公司。百色分公司约有10个员工,分别是营业执照负责人陈何嘉、公司总经理黄明武、人事行政专员唐某1、团队总监王某、理财经理黄俊,邓君、杨某1、班忠、林某,其担任过团队总监、营销总监职务。另外公司还聘用几个代理人,负责对外拉业务,按业绩发工资。陈何嘉是广西区域负责人,同时也是百色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是他很少来百色分公司,虽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是陈何嘉的名字,但实际的负责人是黄明武。黄明武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所有的员工。其主要负责业绩工作,具体就是找客户做理财,向客户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的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帮客户办理投资理财业务。2018年6月份之后还推销了“要车车”平台网络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与“财富之家”P2P平台一样。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并承诺保本付息。如果客户不会网络操作,还可以通过线下深圳总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深圳总公司账户。该公司业务范围就是拉客户做“财富之家”平P2P平台和“要车车”平台网络理财产品。“要车车”平台也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与“财富之家”P2P平台的运作模式一样,但是“要车车”平台多了租车、买车的理财业务。其拉了大约40个客户,包括其自己的投资款,业绩在金额150万元人民币左右。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2018年8月,其收到消息总公司已经被查封。该公司经营地址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陈何嘉,实际上百色负责分公司日常工作的是总经理黄明武,陈何嘉只是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大约有10名员工,分别是营业执照负责人陈何嘉、公司总经理黄明武、人事行政专员唐某1、团队总监黄某、理财经理黄俊、邓君、杨某1、班忠、林某,其担任团队经理。另外公司还聘用几个代理人,负责对外拉业务,按业绩发工资。黄明武是百色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百色分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所有的员工、招聘、培训员工。其主要负责带领团队发放传单,统计团队业绩,培训员工操作流程,同时还要找客户做理财等工作。发展客户做理财,向客户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的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帮客户办理投资理财业务,2018年6月份之后还推出了“要车车”平台网络理财产品。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并承诺保本付息。如果客户不会网络操作,还可以通过线下深圳总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深圳总公司账户。该公司业务范围就是拉客户做“财富之家”P2P平台和“要车车”平台网络理财产品。其除了在该公司工作,也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因为公司要求入职时必须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来了解该平台的运作模式。为了学习流程,其用自己的名字充值100元,之后就提现出来。为了业绩考核,其还用朋友的名字注册、充值、提现,由其本人出资,只是借朋友的身份证号码而已。“要车车”平台也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与“财富之家”P2P平台的运作模式一样,但是“要车车”平台多了租车、买车的理财业务。除了其自己投资的几百元以外,还发展了12个客户,分别是黄玉凤、某素文、郭某、汤英亮、何南靖、黄兰荷、林革、陆泰伦、谭某、李丽红、陆梅玉、农阳生。其业绩有90多万元人民币。
6、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3月份左右,王某到百色市右江区福州街铜鼓广场发传单,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理财产品,年利率6%至14%左右,利息比银行理财产品高,并承诺保本付息,王某还带其到百色市右江区三楼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办公室进行详细介绍。其觉得有利可图,就陆续进行投资,期间其也提现过几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将钱投资充值进去。后来有几次投资期限没有到,无法提现。分别是2017年9月13日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1000xx元,期限一年;2018年2月23日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1000xx元,期限一年;2018年2月24日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200xx元,期限半年;2018年6月14日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350xx元,期限3个月;合计投资本金255000元。其妻子何南靖也投资50000元,没有提现。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并承诺保本付息。如果客户不会网络操作,还可以通过线下深圳总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深圳总公司账户。
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堂叔林某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2018年4月左右,其堂叔林某到家里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理财产品,年利率6%至14%左右,利息比银行理财产品高,并承诺保本付息,他在百色市右江区三楼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其觉得有钱赚,而且又是自己的亲戚介绍,就分两次进行投资,分别是2018年4月29日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1000xx元,期限一年。2018年4月30日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500xx元,期限一年。过了几个月,公司的资金被冻结,遂无法提现,损失巨大。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并承诺保本付息。如果客户不会网络操作,还可以通过线下深圳总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深圳总公司账户。
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表弟林某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2017年12月份左右,其表弟林某到家里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理财产品,年利率6%至14%左右,利息比银行理财产品高,并承诺保本付息。他还带其到百色市右江区三楼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办公室进行详细介绍,还有抽奖活动。其觉得有钱赚,而且又是自己的亲戚介绍,遂于2017年12月18日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1000xx元,期限一年;现在这些钱无法提现出来,损失巨大。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并承诺保本付息。如果客户不会网络操作,还可以通过线下深圳总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深圳总公司账户。
9、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总裁。该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公司业务主要是网络借贷。包括百色分公司在内,在全国各地共有三十几家分公司。分公司是通过朋友圈、QQ和在网络寻找投资人,然后让投资人在“财富中国”平台注册,注册成功之后通过第三方进行投资,也可以借贷,平台内的投资项目有:企业借款、个人借款、汽车抵押借款、买车借款、租房借款、三农借款、个人信用借款以及房产抵押借款。所有的分公司的员工是没有固定工资的,主要就是看业绩,员工所发展的投资人投资金额超过60000元的才有1300元的底薪和百分之零点五提成,没超过60000元的只有百分之零点五提成。直到2017年12月,财富中国平台投资人数总共有480多万人。其曾向金融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但并未得到许可和备案。该公司营业执照范围有金融网络服务,但此服务只限于第三方咨询服务。财富中国平台内不设有资金池。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股东。“财富之家”就是网贷平台,投资人投资到“财富中国”平台,借款人从“财富中国”平台上借钱。业务主要是三种,一种是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二是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三是信用贷款业务。“财富中国”平台是由“财富之家”的品牌部以及各个分公司进行推广的。总公司就是品牌部在网络上面通过SEO(在百度、今日头条、360搜索等搜索引擎上面推广)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财富中国”投资人数大约是10万。“财富中国”存在发布虚假标的行为,借款人着急借钱,公司没法说借款人明天要钱就能够发标并且募集足够资金。公司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公司现行垫付借款出去,再发标的募集资金。二是公司先发标的,募集资金,有借款人借钱公司就将钱借出去。“财富中国”存在拆分标的问题。现在的规定要求个人网络贷款不能超过20万元,但是目前的环境没法做到,借款人都想多借钱,如果公司不借出去,那么就没有业务了。“财富中国”平台有资金池,并存在买标的等虚构投资人及投资金额的行为。公司经营的“财富中国”平台通过贷款标的一共吸收约30亿元的人民币,最终都是回到“财富之家”公司的民生银行总账户内。平台通过赚取利益差盈利,但勉强能维持运营。目前平台有逾期未收回的借款有1个亿左右。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吕某在1995年在新疆认识,系朋友关系,李某1与其是在工作中认识,李某1和吕某是一个公司的。其在吕某的公司,深圳市财富之家网络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过,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其工作内容就是对发到平台上的标的进行审核,公司系统后台把标的信息传给其,其就按照李某1给其的标准来审核借款人的资质和信用,通过后这个标的就发到平台上。其工作联系人主要公司的李某1,一般通过电话(手机134××××1061)或微信联系,业务方面就是通过一个专用的微信号(luo460424575)联系。标的的数据都是由李某1安排人员上传上去的,有一些真实的房贷和车贷,也有部分是虚假的数据。每个标的的金额不超过200000元,每天平均发布三四十个,每天金额总计约五六百万。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贷款助理至今,“财富之家”和“融通天下”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吕某创办。“财富之家”是P2P公司,采取的是线下放款业务,而线下放款是通过“融通天下”放出去的。其发现公司贷款部没有提供线下借款人的信息,但是线上也会出现这些借款人的标,这样就相当于公司其实私底下没有借钱出去,但是在线上如果有投资人投了这些假标,那么公司就是自己进行募集资金。假标的来源于“财富之家”的员工张某,大约有60%都是假的。张某负责审核标的,其负责上传。“融通天下”有拆分标的行为,直到案发公司仍有1.5亿元人民币借款尚未收回。
13、证人郭某的证言及《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证实,2017年11、12月份,财富之家百色分公司员工王某等5、6个人到大华厂菜市发传单,宣传“财富中国”P2P平台理财产品,年利率6%至14%左右,利息比银行理财产品高,并承诺保本付息。王某还带其到百色市右江区三楼C区6号商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办公室进行详细介绍。其觉得有利可图,就陆续进行投资,期间其也提现过几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然后再将钱投资充值进去。后来有几次投资期限没有到无法提现。其分别是2018年2月24日投资“财富中国”P2P平台130xx元,期限6个月。2018年3月27日投资“财富中国”P2P平台608xx元,期限6个月。2018年7月28日投资“要车车”P2P平台500xx元,期限6个月。2018年7月29日投资“要车车”平台300xx元,期限30天,合计投资本金153800万元,现在这些钱无法提现,其的损失巨大。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如果客户不会网络操作,还可以通过线下深圳总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深圳总公司账户。“要车车”P2P平台是该公司2018年6月份左右新推的一个平台,和“财富中国”P2P平台的运作模式是一样的。《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证实郭某投资“财富之家”平台和“要车车”平台并与对方签订了合同。
14、证人陆某的证言及《居间服务合同》证实,其于2018年6月19日在深圳市内,经公司的工作人员林某推荐投资“要车车”平台100xx元,提现153元,目前尚有9847元投资款无法提现,其已经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警察网站上报案报备,后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报案。《居间服务合同》证实陆某投资“要车车”平台并与对方签订了合同。
1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居间服务合同》证实,其于2018年6月20日在深圳市内,经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推介投资“要车车”平台500xx元人民币,提现1059元人民币,目前尚有48941元人民币投资款无法提现,其已经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警察网站上报案报备,后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报案。《居间服务合同》证实陈某投资“要车车”平台并与对方签订了合同。
1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老公万某经常从田林县拉水果到百色市右江区贩卖。2017年7月份左右,百色财富之家百色分公司有几个员工在迎龙综合农贸市场发传单,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理财产品,年利率6%至14%左右,利息比银行理财产品高,并承诺保本付息。公司的老总黄明武还带万某到百色市右江区三楼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办公室进行详细介绍。刚开始万某不相信,黄明武就不停地打电话向其宣传。为了让其相信,黄明武还特地跑到田林县城找其签了一份担保函给万某,其经不住诱惑就进行投资。万某于2017年7月投资“财富中国”P2P平台500xx元人民币,万某投资进去之后看见平台上有盈利就没有提现出来。2018年6月份左右,黄明武又找到其宣传该公司新上线一个“要车车”P2P平台,和“财富中国”P2P平台是一样的。其经不住诱惑就于2018年6月份投资“要车车”P2P平台601xx元人民币,2018年8月份之后就无法提现。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
17、证人万某的证言及《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担保函》、宣传单证实,2017年7月份左右,其去到百色市右江区卖姜的时候,见到楼下有人宣传“财富之家”,所以就去关注了一下。当时其也去三楼商铺参观,黄明武接待其,并向其宣传“财富中国”P2P平台理财产品,年利率13%至14%左右,利息比银行理财产品高,并承诺保本付息。黄明武见其有所顾虑,就让其先投了100元试试,然后就让其在手机上登记注册“财富之家P2P金融”,在平台里很清楚的看到自己账户的余额和利息等信息。7月31日,黄明武亲自去到田林做其思想工作,还签了一份担保函,帮其操作通过转账的方式投了50000元人民币到平台里,之后他就给了一份《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合同还附了一份深圳市恒大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期间其又投了2000多元人民币,但是这些钱当时都是在网上才看得见,其没有从网上打印出合同。后其也有领了2000元人民币出来。到了2018年,其见这个平台挺稳定利息也比银行高,就和老婆商量投资。6月22日,其老婆冯某就以她自己的名义投了50000元,项目变成了“要车车”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6月24日她又投了10000元,6月26日再投了100元。2018年8月份,百色分公司财富之家工作人员和其说平台已经关闭,现在那些钱无法提现出来,遂其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担保函》、宣传单证实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向万某宣传“财富之家”投资项目,后万某投资“财富之家”和“要车车”平台,并与对方公司签订了合同。
1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并未发现有国家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公司总经理黄明武安排员工外出找客户做理财,他要求员工去人流密集的地方做宣传找客户。公司已经准备好宣传资料、礼品等物品,员工带着宣传单、礼品到百色市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人群发放宣传单、礼品,宣传“财富之家”P2P网络理财产品,找到有意向投资理财的客户就带回公司作进一步讲解。公司总经理黄明武主要负责在公司大厅协助业务员用公司的投影仪做讲解,需要投资理财的客户其就帮他们登录电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其发展了40个左右的客户,包括自己的投资款,业绩约1500000元人民币。
1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并未发现有国家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公司总经理黄明武安排员工外出找客户做理财,他要求员工去人流密集的地方做宣传找客户。公司已经准备好宣传资料、礼品等物品,员工带着宣传单、礼品到百色市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人群发放宣传单、礼品,宣传“财富之家”P2P网络理财产品,找到有意向投资理财的客户就带回公司作进一步讲解。公司总经理黄明武主要负责在公司大厅协助业务员用公司的投影仪做讲解,需要投资理财的客户其就帮他们登录电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其发展了12个左右的客户,业绩有90多万元人民币。
20、证人古某的证言、《债权转让服务协议》《预约受让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款单证实:其于2018年5月25日在深圳市内经公司工作人员黄晶晶推介投资了50000元人民币,从未提现过。其没有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警察网站上备案报备,后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报案。《债权转让服务协议》《预约受让协议》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款单证实古某投资“财富之家”平台,其投资的50000元通过黄明武工商银行帐号62×××13转账给深圳市融通天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1、证人杨某1证实,其曾经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上班几个月。该公司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陈何嘉。实际上在百色负责分公司日常工作的是总经理黄明武,公司大约有10名员工。黄明武是百色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百色分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所有的员工,招聘、培训员工。其主要负责外出发放传单,找客户做理财,向客户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的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帮客户办理投资理财业务,2018年6月之后公司还推广了“要车车”平台网络理财产品。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并承诺保本付息。如果客户不会网络操作,还可以通过线下深圳总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投资、或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深圳总公司账户。该公司业务范围就是拉客户做“财富之家”P2P平台和“要车车”平台网络理财产品。其除了在该公司工作以外,自己也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因为公司要求入职时必须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来了解该公司的运作模式,为了学习流程,其用自己的名字充值了100元人民币,没有提现。“要车车”平台也是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和“财富之家”P2P平台的运作模式一样,都是网络投资理财。“财富之家”P2P平台和“要车车”平台发布的业务标的都是深圳总公司在线上发布,真实性无从考证。公司总经理黄明武安排员工外出找客户做理财,他要求员工去人流密集的地方做宣传找客户,公司已经准备好宣传资料、礼品等物品,员工带着宣传单、礼品到百色市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发放宣传单、礼品,宣传“财富之家”P2P网络理财产品,找到有意向投资理财的客户就带回公司作进一步讲解,公司总经理黄明武主要负责在公司大厅协助业务员用公司的投影仪做讲解,需要投资理财的客户其就帮他们登录电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
22、证人杨某3的证言及《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证实,2017年5月份左右,财富之家百色分公司的5、6个员工到百色市右江区福州街旁的铜鼓广场发传单,宣传“财富中国”P2P平台理财产品,年利率6%至14%左右,利息比银行理财产品高,并承诺保本付息。有个小伙子还带其到百色市右江区三楼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办公室进行详细介绍。其觉得有利可图,经不住诱惑就进行了投资。2017年12月31日其投资“财富中国”P2P平台100xx元,期限3年,年利息12.6%。那个小伙子离职后,他们又安排林某来负责带其。后投资款无法提现,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是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该公司由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共提现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00元,钱直接打到其的工商银行卡上,还有1万元人民币本金没有提现。《民间借款居间服务合同》证实杨某3与对方签订了投资合同。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明武供述,2017年2月6日,其在桂林入职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成为公司一般员工。同年5月,调到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任总经理,负责百色整个百色的具体业务,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所有的员工。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投资理财,在网上有“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主要搞网络借贷业务。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一家P2P性质的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公开方式宣传财富之家P2P平台,通过线上“财富之家”P2P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年利率6%至14%左右,借期有1个月到5年不等。客户在财富之家P2P平台上用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实名认证进行注册,客户通过平台把钱借给这些标的。“要车车”P2P平台是2018年5、6月份上线的,它的运作模式和“财富中国”P2P平台一样。百色分公司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国家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照。公司备有宣传单和礼品,每天上班的时候其会安排公司的员工外出发放传单,其要求他们去人多的地方发放传单,比如广场、菜市场等地方,只要看见人就发传单,不管是陌生人还是认识的人都发,有时其还给员工带礼品出去一起发放。如果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他们就会带回公司,其给客户做进一步的讲解,客户决定投资,员工就教他们如何在网上注册进行投资操作,遇到不会上网操作的客户,员工就负责帮他们办理。宣传单的内容有全国分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投资理财的利率表等。这些宣传单是陈何嘉从桂林公司发过来的。其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有资金30000多元,是其自己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有39000多元,其中有19000元是其自己的存款,另有20000元是其姐夫付浩供给其的钱。客户投资的款都是通过“财富中国”P2P平台和“要车车”P2P平台存进去,百色分公司不截留这些钱。看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共有178人在百色分公司投资“财富之家”P2P平台充值金额4935027元,提现534380元,未提现4586000元,有45人在百色分公司投资“要车车”P2P平台充值2025303元,提现99909.76元,未提现1925393.24元,所以总计未提现金额是6511393.24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百色分公司未经批准,利用“财富中国”和“要车车”投资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黄明武作为深圳市财富之家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责人和总经理,直接参与并组织、领导了分公司全部犯罪活动,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明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有主动缴纳罚金的行为和意愿,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退赃等情况,认为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明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11393.24元人民币,依法应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黄明武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收入亦为违法所得,也应依法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能查清被告人黄明武违法所得的数额,故本院无法认定其具体数额。侦查机关已冻结被告人黄明武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和平支行帐号62×××13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市中山支行帐号62×××10的存款余额,根据被告人陈述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计算机、打印机、POS机、人脸识别考勤机、公司宣传材料、组装电脑主机、投影仪、委托扣款协议书、印章依法没收。中国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相关开户资料、营业执照系相关部门对申请方作出赋予某种资格的文件材料,本院无权作出处理,故对该文件材料不予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明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20000元,余下3000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明武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和平支行账号62×××13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市中山支行账号62×××10的存款余额按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集资人员名单附后)。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另附清单)依法没收,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按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四、责令被告人黄明武在人民币6511393.24元金额内承担补充退赔责任(上述第二、三项的款项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吕泽华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逢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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