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组织对“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济南中院 2022-07-19 18:14 发表于山东
2022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历下法院、市中法院、章丘法院和钢城法院对四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乔某某为11家“金兜福”连锁超市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某任槐荫区“金兜福”岔路街店店长。2016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以“金兜福”连锁超市为载体,采用发放宣传单、开设健康讲座、赠送礼品等方式,依托中老年消费群体,以购买或投资“养生保健品”、“旅游押金”、“养老基地临时借款”项目,可享受“金兜福”养老服务为诱饵,许诺投资高额回报,变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乔某某共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124人,非法吸收资金1.8亿余元,造成损失8872万余元,王某某共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20人,非法吸收资金1214万余元,造成损失850万余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集资参与人的损失继续向乔某某追缴,按本金未返还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8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注册济南硕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通过拨打电话、组织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高息回报项目,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其间,宋某某参与向胡某某(男,71岁)等30余名老年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129万余元,造成损失117万余元。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单位山东龙头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08年2月,被告单位山东龙头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该公司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2009年4月,该公司在所租赁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南曹范村的土地上大规模开发陵墓,并自2013年至2015年,以开发“龙头山陵园”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利息、高返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30万余元,造成116名投资人实际损失994万余元。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龙头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含已缴纳的五万元)。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7年5月,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收购被告人丁某某的理疗店,更名为老妈乐莱芜四店,由丁某某任该店店长。2017年6月4日至9月30日,丁某某等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集中宣讲、个别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承诺购买会员卡每日根据会员卡等级及公司当日营业额的30%予以计算返利。其间,非法吸收以老年人为主的王某某等59人资金399万余元,造成损失280万余元。2018年1月份,老妈乐莱芜四店更名为全家福莱芜莱钢二店,继续采用相同的经营模式吸收资金,至同年2月28日,吸收42人资金82万余元,造成损失47万余元。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1万余元,造成损失327万余元。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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