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一案 2022.7.14……【检察院发布】【媒体报道】【法院通告】【法院判决书】【法院裁定书】宁波鄞州区法院2022年7月14日9时00分开庭,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判了!开设公司非法集资1.58亿,坑了百余位老人“养老钱”
鄞州检察 2022-07-14 10:28 发表于浙江

高息返利?养老无忧?靠着这些诱人的说辞,陈某某开设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在120余名已报案投资人中,108人系老年人。

7月14日上午,经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一案在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始,陈某某设立多家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宣称投资款用于农林、影视、养老等项目,以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款被其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部分项目投资等。

截至2018年11月,陈某某共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支付投资人本息合计1.24亿余元,未兑付共计3300万余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120余人,造成损失1600万余元。

这120余名投资人中有108人系老年人,占比86%。

此外,陈某某明知虞某某(已判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以向虞某某借款的形式,利用其本人及控制账户协助虞某某转移非法集资款。2014年8月至2018年8月,陈某某帮助虞某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4300万余元。其中,1900万余元陆续又以还款之名交还虞某某,其余款项则被陈某某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等。

2022年3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鄞州区检察院通过梳理核查已报案投资人年龄,发现80%以上的投资人系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遂敏锐察觉,该案可能涉及养老诈骗线索。

鄞州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天眼查等工具查询陈某某名下公司设立情况,发现其担任法定代理人的宁波某养老有限公司。针对该新情况对陈某某展开重点讯问后,陈某某供述其以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开办宁波某助老服务中心,以免费给老年人提供娱乐、健身等服务聚集人气,宣传投资养老项目非法集资。另外,鄞州区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还追诉陈某某替同行人员洗钱的行为。

经审查,鄞州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是他人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财产,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鄞州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并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人民法院报
2022年07月21日 星期四

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款1.58亿余元
宁波一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被数罪并罚

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邵雪栋)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被告人陈某系宁波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2016年3月,陈某设立上海分公司和舟山定海分公司后,即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前往上述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陈某还开设素食馆,免费向公众提供餐食,并在公司内摆放佛像,营造自己潜心礼佛、常行善事的形象,借此取得老年投资者的信任。

陈某宣称投资款用于农林、影视、养老等项目,以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款被其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部分项目投资等。2017年,陈某还注册成立宁波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办宁波某助老服务中心,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娱乐、健身等服务,借此吸引投资者。后因资金链断裂,养老项目不了了之,其余农林、影视等项目均烂尾。

截至2018年11月,陈某利用上述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支付投资人本息合计1.24亿余元,未兑付共计3300万余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120余人,造成损失1600万余元。120余名投资人中有108人系老年人。

此外,2014年8月开始,陈某明知虞某(已判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以无息借款为由,向虞某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转移非法集资款。至2018年8月,陈某帮助虞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4300万余元。其中,1900万余元陆续又以还款之名交还虞某,其余款项则被陈某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财产,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以借款形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宁波一老板豪掷80万!租下市中心黄金地段给老年人免费玩
宁波晚报   2018-07-06 07:34:00

对话老板:
80万元租楼供老人娱乐
起因竟是让他感触的那一幕

20楼的享老联盟俱乐部里,热热闹闹;楼下19楼的装修,也进行得如火如荼。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租下20楼开办俱乐部以来,前来活动的老人很快达到了上千人,因场地所限,不少活动和项目不能开展。鄞州雨花助老服务中心主任陈文芳一个“任性”,把楼下19楼也给租了下来,老人们活动的“地盘”瞬间从800平方米扩大到了1600平方米。

百丈东路彩虹北路是闹市,租金可不便宜。陈文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单租金就要每年30多万元,再加上简单的装修,还不算运营成本,就要80多万元。

虽然老人们来这里上培训课有学费,但这笔学费是给上课老师的,陈文芳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这块场地是他免费提供给老人们的。

花这么多钱,陈文芳到底图的是什么?眼前这个笑起来眼睛眯成一条线的男人个子不高,身上并没有传说中的霸气和任性。陈文芳对记者说,做这件事,其实是源于2017年在做志愿者时,有次上门看望老人,被老人家里堆积如山的保健品给惊呆了。“这一幕,深深地震撼了我,也刺痛了我。”

老人住的房子很简朴,退休收入也并不宽裕。他的孩子都在外地,就一人独居在宁波。“这么多保健品,您吃吗?”老人对陈文芳摇了摇头。“那您干嘛要买?”陈文芳的这个疑问,让老人叹了一声气。“唉,我何尝不知道他们的目的。但那些和自己孩子一样大的年轻人,叔叔伯伯的叫得亲热,隔三差五还上门为我做个饭,总是也要回报他们一下的……”

“这是我第一次深刻地认识到,老人有多寂寞。”陈文芳打定主意,要提供一个可以给老年人乐享晚年的俱乐部,让他们别再宅家里孤独寂寞了。“现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很希望老人们都能乐享生活。”他也呼吁,有爱心的企业能一起加入到助老的爱心事业中来。

据介绍,陈文芳是古林人,小时家境颇为贫苦,一路做过汽车货运、销售、外贸、农林等多个行业,积攒下了不错的身家。2014年,他在朋友圈里听说建德有一家雨花斋免费素食馆,觉得不可思议,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亲自赶去实地了解,他毅然创办了宁波第一家雨花斋免费午餐,每周一到周五,每天都有150—200位素食人士前来就餐。他还花了7万元购置了一辆送餐车,每天为60名宁波残疾儿童配送60份免费午餐,获得过宁波市社会助残先进个人等荣誉。


宁波知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9-18,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37号(18-10),法定代表人为陈文芳


陈文芳,担任上海亿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雨花农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上海亿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雨花斋影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担任上海亿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光宝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高管。


鄞州区雨花助老服务中心成立庆典圆满举行,陈文芳当选为中心主任
2018.01.19 21:46:19

2018年1月18日,鄞州区雨花助老服务中心成立庆典暨2018年享老联盟俱乐部年会在宁波逸夫大剧院圆满举行。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芳当选为雨花助老服务中心主任、叶晓龙当选为副主任。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开庭公告
20220714

周四:

刑庭
1、被告人陈文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一案于2022年7月14日9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22)浙0212刑初540号;承办人:马晓


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芳、虞明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6274号

原告: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60170X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37号(25-1)。
诉讼代表人: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龙。
被告:陈文芳,男,1974年6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虞明岳,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原告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花斋公司)为与被告陈文芳、虞明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碧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花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龙、被告虞明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花斋公司以被告陈文芳、虞明岳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为由,诉请判令被告陈文芳向原告缴纳出资款4500万元,被告虞明岳向原告缴纳出资款500万元。
被告陈文芳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虞明岳答辩称:其未实际参与过雨花斋公司的经营,亦未收到过雨花斋公司的分红,其仅系名义上的股东,其也未向雨花斋公司缴纳出资款500万元,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雨花斋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成立,该公司章程约定,雨花斋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陈文芳以货币出资4500万元,占90%,股东虞明岳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占10%,股东均于2035年4月21日前足额缴纳。之后两被告均未缴付认缴的出资额。2019年11月15日,本院(2019)浙0212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为陈尔对被申请人雨花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雨花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两被告均未实际出资。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尔对被申请人雨花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有权要求两被告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文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文芳向原告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5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虞明岳向原告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缴纳出资5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被告陈文芳负担122500元,被告虞明岳负担2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凌碧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吴琴琴


黄国芳与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2民初3603号

原告:黄国芳,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女,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沈南,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芳,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黄国芳与被告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花斋公司)、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黄国芳的申请,本院对被告雨花斋公司、陈文芳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黄国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雨花斋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文芳连带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当期利息7200元,合计5720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陈文芳连带清偿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出借人,2016年,原告曾投资雨花斋公司旗下的理财产品,期满后雨花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芳一次性将本息支付到账。后,原告又投入40000元。期限届满时,经被告劝说,原告同意只收取40000元的利息,不收回40000元本金,又追加本金10000元,投资了出借期间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年化收益率为14.4%的雨花斋公司连年丰产品。被告又让原告提早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的合同文本《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代理费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等内容。被告出具的《回购承诺书》载明,当借款人违约,由公司法人陈文芳全额回购债权,并由陈文芳私人资产作为担保。原告出具款项后,雨花斋公司及案外人并未向原告推荐、提供借款人。2018年9月11日该期间届满后,原告要求回款,但被告未兑付本息,仅支付1700元利息,并拒接来电。
被告陈文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2016年10月10日的收款确认书、回购承诺书各一份、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一份、2017年9月12日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回购承诺书各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保费发票一份等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原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投资雨花斋公司旗下的理财产品。2017年9月12日,原告(甲方、出借人)、雨花斋公司(乙方、咨询服务人)、舟山市定海金贺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丙方、风险管理人)签订编号为YHWH-170208《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一份,载明:原告提供一定数额自由资金出借并且委托乙方与丙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咨询、财务规划、出借管理等服务,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为雨花连年丰,出借金额5万元,预期年化收益14.4%,意向出借期间为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代理费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等内容。同日,被告出具收款确认书一份,确认收到出借编号为YHWH-170208的5万元,见证人为雨花斋公司。同日,雨花斋公司出具《回购承诺书》一份,载明,当借款人违约,公司法人陈文芳将全额回购债权,并由陈文芳私人资产作为担保。雨花斋公司、被告分别在该承诺书上盖章。后雨花斋公司未向原告推荐、提供借款人。2018年9月11日,合同期间届满后,被告未兑付本息。原告自认被告陆续支付原告2200元。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支付保费500元。
本院认为,《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雨花斋公司虽是咨询服务人,但雨花斋公司未向原告推荐、提供借款人,故原告与雨花斋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雨花斋公司未按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雨花斋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回购承诺书上,被告加盖了个人印章,承诺以其个人资产对原告的债权提供担保,属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被告实际收受原告的款项,故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应承担雨花斋公司的主债务及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自认收到被告2200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抵充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因合同对此有约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保全担保的保费损失,因保全担保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担保,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文芳连带清偿原告黄国芳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的利息5000元,以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文芳连带赔偿原告黄国芳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限被告陈文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黄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黄国芳负担68元,被告陈文芳负担1300元。
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陈文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建群
人民陪审员  张海芬
人民陪审员  毛苗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琪玲


顾凤娣、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执3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凤娣,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菊娣,系原告妹妹。
被执行人: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060170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彩虹大厦37号25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芳。
被执行人:陈文芳,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顾凤娣与被执行人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640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15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陈文芳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10043元。
2.被执行人陈文芳有牌号为浙B×××××凯迪拉克牌机动车和浙B×××××锋范牌机动车辆,均系轮侯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3.被执行人陈文芳持有宁波知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85%的股权、宁波亿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0%股权、在宁波雨花斋影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股权、宁波雨花农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股权、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股权,本院已冻结,暂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陈文芳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XXX的不动产,均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芳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网上布控及罚款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本案执行到10043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43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海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张俊淦


洪信华、陈文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执6350号

申请执行人:洪信华,男,1953年9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陈文芳,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洪信华与被执行人陈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3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芳返还申请执行人款项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陈文芳有牌号为浙B×××××、浙B×××××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2.被执行人陈文芳持有宁波知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5%股权、宁波雨花斋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0%股权、宁波亿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0%股权、在宁波雨花斋影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股权、宁波雨花农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股权、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股权,本院已另案冻结,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陈文芳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广场×××号×××、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广场地下室×××的不动产,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已向首封鄞州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此外,因被执行人陈文芳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网上布控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陈文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执 行 员 汪杰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张俊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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