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惠众债委会赣州行(上/资料版)
原创 比色管 2022-07-29 13:53 发表于江西
第一站:章贡区人民法院
1、签收:
7月19日收到法院电话,要签收材料,签收看后感觉是上次开庭前应给的有关资料。
1、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刑变诉〔2022)Z2号
被告人胡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肖满仓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部分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11 月期间,被告人胡帅在网上搭建“惠众金融平台”,发布“车商宝”、“工银通”、“投标保函”、“工程保函”、“新车宝”、“汽车消费”等理财产品标的,设立资金池,并通过在公司主页、“网贷之家”等网站上以及电视台投放广告,组织答谢会、发放小礼品,以及在人群密集的地方发放宣传单和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 8.8-18%的年化收益率,面向张莉、李菁、曹雯丽等 7770 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 49425.63万元人民币,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 8087.09 万元人民币。
2014 年 11 月,被告人肖满仓入职瑞金分公司,后担任瑞金分公司经理,管理瑞金分公司日常事务,全面负责瑞金线下融资业务。2014年9月至 2018 年11 月期间,瑞金线下分别以惠盈一号、惠盈二号、赣诚投资以及前海惠众的名义面向社会推广理财产品,以 9-15%的年化收益率,面向张和生、张金贵、罗云珠等921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 22851.8 万元人民币,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 5207.53 万元人民币。瑞金线下所吸收资金全部由被告人胡帅统一调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赣章检公诉刑变诉[2020〕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赣章检公诉刑追诉〔2021〕1号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9)赣0702刑初707-3号
刑事裁定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报告人胡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肖满仓、谢国泉、毛文文、邓艳发、刘艳辉、华红群、李志红、曾丽萍、曾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附:2022年5月26日开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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