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还公告】关于王建忠、张洪其、张启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退赔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16:40 发表于江苏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王建忠、张洪其、张启娟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等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信息登记及相关审计情况,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进行退赔,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还对象
退赔对象为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涉案集资参与人数据库中已登记在册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未提供集资参与相关证据、未被列入法院判决认定的集资参与人名册等不具备退赔条件的,暂不列入本次退赔对象。
未列入本次退赔对象的集资参与人,可向执行法院或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增补登记;经公安、检察、法院及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为退赔对象的,在下次退赔时增补退赔。申请增补登记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逾期将不再审核。
二、发还原则
根据已变现、扣划、归集到位的全部资金和受损总额情况,确定本次统一退赔比例为受损金额的6.5%。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金额(本金减已返利金额),具体以审计核实确认的金额为准。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受理同案犯所涉退赔对象,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参照上述比例退赔。
三、发还时间
案款集中退赔时间定于2022年8月8日至12日。
四、发还方式
以银行汇款方式统一汇入各集资参与人提交的银行账户内,尚未提交银行账户的集资参与人请拨打咨询电话提交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1、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本人的一类账户(即单笔交易可超过10000元的账户);2、提供的开户行必须精确到具体的开户支行;3、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已激活可用,而非长期不动户或已注销账户。
五、相关提醒
1.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如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执行法院:0513-69962764。
特此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代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南通金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南通金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 负责人: 张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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