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石容、闭何成、余春羽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桂09刑终378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石容,女,1982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延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俊,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闭何成,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横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志凌,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春羽,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培,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庭炜,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文峰,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思敏,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小艺,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一飞,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智娟,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华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临桂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良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建瓯,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铁山,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全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毅豪,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县桂,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玥桦(曾用名何桦),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顺儒,广西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劳芳,女,1971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壮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超平,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飞龙(曾用名梁禄芳),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伍志锐,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丽华,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群,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瑶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成业,广西桂弘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素妙(曾用名张春妙),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逮捕,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洁梅,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芳莉,女,1977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靖西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文静,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星华,女,1986年9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藤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立锋,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霞,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锐,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李启毅,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启翠,女,1973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德普,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云,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兴安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20年10月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梓彪,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春松,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横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震华,广西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石桂凡(曾用名石晓静),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欣然,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余庭炜、余小艺、秦华俊、唐铁山、何玥桦、劳芳、梁飞龙、何群、石桂凡、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余春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原审被告人何春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19)桂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石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万元。二、被告人闭何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三、被告人余春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四、被告人余庭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五、被告人余小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六、被告人秦华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七、被告人唐铁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八、被告人梁飞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九、被告人何玥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十、被告人劳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十一、被告人何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十二、被告人张素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十三、被告人李芳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十四、被告人江星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五、被告人石桂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六、被告人王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七、被告人冉启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十八、被告人周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十九、被告人何春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十、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及继续追缴的财物(具体见原审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余庭炜、余小艺、余春羽、秦华俊、唐铁山、何玥桦、劳芳、梁飞龙、何群、江星华、王霞、张素妙、李芳莉、冉启翠、周云、何春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刑初4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嘉崎
审 判 员 罗 斌
审 判 员 粟春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邱俊华
书 记 员 朱昱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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