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英政、徐龙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刑终156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英政,曾用名何飞,男,满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高中文化,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保定市易县,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龙,男,汉族,1992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大专文化,武汉市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浠水县,案发前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付亮,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春燕,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初中文化,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深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彩英,女,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大学文化,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案发前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森,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雷雷,男,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大专文化,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孝昌县,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九一、姚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何康,男,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大学文化,系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浠水县,案发前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林尔,男,汉族,1997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高中文化,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案发前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小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超,女,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大学文化,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原住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阳光100小区62栋1单元702室,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2019年12月31日释放。
辩护人费薇,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周林尔、陈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8)鄂0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及原审被告人何康、周林尔、陈超,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9月,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邮币卡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众多会员单位申请邮票托管上市交易,进行未经国家批准的邮票电子盘交易。以姜某(另案在浙江审判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系北京股中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股中赢公司”)、北京赢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赢天下公司”),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赢有道公司”)等公司的总公司,其中北京股中赢公司作为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的“操盘部”,武汉赢有道公司等十几家公司作为其在武汉等地的“市场部”。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先后在河北邮币卡平台托管上市并操控“中国远洋运输”“南极冰山”等26支邮票,上市邮票除5%左右用于配售、3%左右用于打新之外,剩余90%左右的邮票均由会员单位掌握,用于操控邮票价格。每支邮票上市后,持有该邮票的操盘账户以打新名义向部分客户卖出少量邮票,让客户赚取少量资金,以骗取客户信任;再由数个操盘账户通过频繁自买自卖方式持续倒单,拉高邮票的交易价格至平台上市价格的数十倍;随后向客户大量抛售,骗取客户资金。
2015年12月,北京天誉金泰公司指派被告人何英政担任武汉赢有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取得河北邮币卡平台居间商29006号段,发展客户在河北邮币卡平台开户投资上述26支邮票。后何英政指使该公司徐龙、邱彩英、焦春燕、黄雷雷、何康、周林尔等百余名业务经理或业务员,按照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的要求,经公司组织培训后,由业务经理带领各自组员以微信大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通过包装朋友圈及冒充白富美等方式聊天建立信任后,业务经理及业务员相互配合诱导被害人购买上述26支邮票,导致被害人巨额损失。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在武汉赢有道公司投资且在上述26支邮票中有过交易行为的共计2143人,其中1691人亏损,亏损金额共计人民币302462569.04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闫某、殷某、于某、郦某、蒋某、黎某等47名报案人(涉及22个组)在上述26支邮票中亏损金额共计57528939.96元。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何英政任武汉赢有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非法所得700余万元。在一审审理期间退出路虎汽车一辆、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房产一套。
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徐龙任武汉赢有道公司业务员,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任第三组业务经理,非法所得1642446.71元,任业务经理期间该小组致被害客户35人亏损,亏损金额共计36731252.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个人银行账户375885.78元。在一审期间其退出非法所得15600元。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焦春燕任武汉赢有道公司第十二组业务经理,非法所得869424.56元,该小组致被害客户127人亏损,亏损金额共计21881598.96元。案发后,焦春燕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冻结其个人银行账户64元。在一审期间其退出非法所得50000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邱彩英任武汉赢有道公司业务员,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任第八组业务经理,非法所得651792.57元,任业务经理期间该小组致被害客户63人亏损,亏损金额共计17711259.0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个人银行账户33115元。在一审期间其退出非法所得15080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黄雷雷任武汉赢有道公司业务员,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任第十四组业务经理,非法所得361294.54元,任业务经理期间该小组致被害客户64人亏损,亏损金额共计9093462.99元。在一审期间其退出非法所得50000元。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何康任武汉赢有道公司第十一组业务员,非法所得95980.6元,在一审期间退出非法所得75880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周林尔任武汉赢有道公司第八组业务员,非法所得90718.96元,在一审期间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陈超任武汉赢有道公司财务人员,在明知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后,其依然管理公司财务及负责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发放。陈超领取工资3万余元,在一审期间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冻结资金情况报告、冻结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扣押决定书以及从河北邮币卡平台调取的交易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截图、胡某等47名受害人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等的证言、河北省政府和沧州市工商局文件、河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及相关实施意见、河北省邮币卡交易中心藏品托管上市申请书、委托代理协议、藏品持有人承诺书、合作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书、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报告、被告人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周林尔、何康、陈超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周林尔、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何英政系主犯,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周林尔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焦春燕犯罪以后由亲属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周林尔、陈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退出部分非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何英政归案后自愿将其名下财产退赔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邱彩英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周林尔共同犯罪的事实,酌定从轻处罚;陈超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系初犯、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等情节,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英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焦春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四、被告人邱彩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黄雷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六、被告人何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周林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陈超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九、被告人何英政退出的路虎汽车一辆、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房产一套由本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十、被告人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周林尔、陈超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56560元,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人民币28336664.78元及孳息,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十一、剩余涉案赃款责令被告人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周林尔、陈超在各自造成的损失数额内连带退赔并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分别提出:一审量刑过重。
何英政的辩护人提出:1.何英政在本案中应系从犯;2.一审量刑过重。
徐龙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对徐龙量刑过重。
焦春燕的辩护人提出:1.焦春燕在本案中系从犯;2.焦春燕系自首,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邱彩英、黄雷雷、何康的辩护人分别提出: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退赔,请求对三人从轻处罚。邱彩英的辩护人还提出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原始数据不真实,且计算损失方法不合理,不应作为被害人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
周林尔的辩护人提出:周林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积极退赃退赔情节。
陈超的辩护人提出:1.陈超担任武汉盈有道公司财务人员,对人员招聘、工酬计算及发放均无权决定。2.一审判决陈超与同案人员在各自造成的损失数额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不当。陈超造成的损失份额是没有量化标准及计算依据的,不能笼统判定由陈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撤销陈超的连带退赔判决部分。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何英政的辩护人提出何英政在本案中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共同诈骗犯罪中,何英政受指派组建武汉盈有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在本案中处于组织、管理的领导地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一审认定其为主犯正确。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陈超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责令陈超、何英政等被告人在各自造成的损失数额内连带退赔各被害人不当,请求对陈超连带退赔判决部分予以撤销的辩护意见。经查,陈超系武汉盈有道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及发放员工薪酬,虽未接触被害人,但为何英政等人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应对共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与其他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的辩护人及何康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五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列辩护人提出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何康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一审法院均已认定,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再支持。
4.关于邱彩英的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原始数据不真实,且以邮票票面价计算损失方法不合理,不应作为被害人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1.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证意见书及补充鉴证报告,所依据的电子数据系由侦查机关依法从河北邮币卡平台调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2.审计报告并非单纯以邮票票面价计算损失,而是通过分析武汉盈有道公司所属投资人在交易平台的入金、出金、留有资金、留有邮票数量及交易情况,26支邮票交易中投资人、操盘账户的盈亏,结合何英政等管理层及邱彩英等员工的银行流水、收款情况,审计出由操盘账户操纵价格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由此认定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合理,邱彩英对此审计结论亦无异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周林尔的辩护人提出周林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林尔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及原审被告人何康、周林尔、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何英政归案后积极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焦春燕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邱彩英、黄雷雷、何康、周林尔、陈超具有坦白,部分退赃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陈超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等情节,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何英政、徐龙、焦春燕、邱彩英、黄雷雷及何英政、徐龙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志斌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周前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天翔
张亚宾、谢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宾,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第十一组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权,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乐,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第二十组业务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专,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恒意,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蕲春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某四部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宾及其辩护人张卫权、被告人谢乐及其辩护人李文专、被告人丁恒意及辩护人徐琳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武汉市防控新冠疫情,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扣除审理期限88天。因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姜某(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系北京股中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中盈公司”)、北京盈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天下公司”)、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赢有道公司”)等公司的总公司。2015年以来“北京天誉金泰公司”通过其下属的“武汉赢有道公司”等公司作为其在武汉等地的“市场部”,通过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购买“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控制发行的“中国远洋运输”、“南极冰山”、“司某砸缸”等26支邮票,再由“股中盈公司”通过操盘手买卖上述邮票,操纵上述邮票价格的涨跌来谋取非法利益。
2015年12月何某1受“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的指派到武汉担任“武汉赢有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何某1以“武汉赢有道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成为了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的普通经纪会员。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何英政以“武汉赢有道公司”名义租用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一路武大科技园豪迈大厦2栋802室作为自己公司的办公地点,并先后招聘了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及徐某2、邱某、黄某、焦某、周某、何某2(均另案处理)等百余人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或业务员,陈超(另案处理)为公司的会计。随后何某1将上述人员组织成20多个业务组,其中,被告人张亚宾任第十一组业务经理,被告人谢乐任第二十组业务经理,被告人丁恒意任第十九组业务经理。经公司组织培训后,由各业务经理带领各自的组员通过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手机号为好友,通过包装自己的朋友圈及冒充白富美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业务经理及业务员相互配合诱导被害人购买邮币卡,再由“股中赢公司”通过操盘手买卖上述邮票,操纵价格的涨跌,导致被害人亏损,“武汉赢有道公司”相应获利。
经审计部门审计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武汉赢有道公司”投资且在上述26支邮票中有过交易行为的共计2143人,其中有1691人亏损,亏损金额共计人民币302462569.04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张亚宾所分管的第十一组有两个号段:①号段290060011(居间商名称为“0IIZYB”,居间商身份号码,姓名为“张亚宾”),亏损人数49人,总亏损446万余元;②号段29006011(居间商名称为“011ZYB2016”,居间商身份号码,姓名为“张亚宾”),亏损人数59人,总亏损1463万余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亚宾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0.4万余元。
被告人谢乐分管的第二十组有一个号段29006020,(居间商名称为“020XL2016”),共计55人有交易盈亏,其中47人亏损共计人民币928.8万余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谢乐非法获利人民币44.85万余元。
被告人丁恒意分管的第十九组有一个号段29006019(居间商名称为“019DHY2016”,居间商身份证号码,姓名为谢星),共有54人亏损,亏损金额642万余元,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恒意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9.4万余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张亚宾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停车场将被告人谢乐抓获。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丁恒意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破案及抓获经过。2.报案材料、银行流水、办案说明等书证。3.司法会计鉴证意见书等鉴定报告。4.从河北邮币卡平台调取的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5.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章某、于某、蒙某、涂某、朱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亚宾、丁恒意的辩护人提出张亚宾、丁恒意在犯罪中处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以工资和奖金形式分得赃款,因而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亲属自愿代其部分退赃,应予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一贯表现好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乐的辩护人提出谢乐在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亲属自愿代其部分退赃,应予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一贯表现好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系“股中盈公司”、“盈天下公司”、“武汉赢有道公司”的总公司。2015年以来“北京天誉金泰公司”通过其下属的“武汉赢有道公司”等公司作为其在武汉等地的“市场部”,通过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购买“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控制发行的“中国远洋运输”、“南极冰山”、“司某砸缸”等26支邮票,再由“股中盈公司”通过操盘手买卖上述邮票,操纵上述邮票价格的涨跌来谋取非法利益。
2015年12月何某1(已判决)受“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的指派到武汉担任“赢有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何某1以“赢有道公司”的名义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成为了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的普通经纪会员。
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何英政以“武汉赢有道公司”名义租用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一路武大科技园豪迈大厦2栋802室作为自己公司的办公地点,并先后招聘了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及徐某2、邱某、黄某、焦某、周某、何某2(均已判决)等百余人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或业务员,陈超(已判决)为公司的会计。随后何某1将上述人员组织成20多个业务组,其中,被告人张亚宾任第十一组业务经理,被告人谢乐任第二十组业务经理,被告人丁恒意任第十九组业务经理。经公司组织培训后,由各业务经理带领各自的组员通过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手机号为好友,通过包装自己的朋友圈及冒充白富美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业务经理及业务员相互配合诱导被害人购买邮币卡,再由“股中赢公司”通过操盘手买卖上述邮票,操纵价格的涨跌,导致被害人亏损,“武汉赢有道公司”相应获利。
经审计部门审计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武汉赢有道公司”投资且在上述26支邮票中有过交易行为的共计2143人,其中有1691人亏损,亏损金额共计人民币302462569.04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张亚宾所分管的第十一组有两个号段:①号段290060011(居间商名称为“011ZYB”,居间商身份号码,姓名为“张亚宾”),亏损人数49人,总亏损446万余元;②号段29006011(居间商名称为“011ZYB2016”,居间商身份号码,姓名为“张亚宾”),亏损人数59人,总亏损1463万余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亚宾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0.4万余元。
被告人谢乐分管的第二十组有一个号段29006020(居间商名称为“020XL2016”),共计55人有交易盈亏,其中47人亏损共计人民币928.8万余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谢乐非法获利人民币44.85万余元。
被告人丁恒意分管的第十九组有一个号段29006019(居间商名称为“019DHY2016”,居间商身份证号码,姓名为“谢星”),共有54人亏损,亏损金额642万余元,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丁恒意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9.4万余元。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张亚宾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停车场将被告人谢乐抓获。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丁恒意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亚宾亲属自愿代其退赃4万元。被告人谢乐亲属自愿代其退赃15万元。丁恒意亲属自愿代其退赃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其中被告人张亚宾、丁恒意主动投案,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谢乐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登记表、报案笔录、报案人入金及出金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截图等,证实47名报案人身份信息以及投资、分组、亏损情况。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登记通知书、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实:
(1)“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姜某,变更后为史一凡,2016年5月10日,姜某将北京天誉金泰公商品有限公司中的股权以250万元转让给史一凡。
(2)“盈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5月27日,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含贵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等;2017年4月14日公司进行清算。
(3)“股中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姜某,变更后为张彦,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彦为执行董事及经理,姜某为监事。
(4)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8月26日,经营范围为工艺品及收藏品(含邮票、小型张、邮折、首日封、纪念封、集邮册、其他集邮品、纪念币、古某、其他硬币及其他收藏品,不含文物)、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矿产品、农副产品、钢材建材、电子产品、皮革制品、日用品、酒、茶的现货交易(含网上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等。
(5)“武汉赢有道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7月21日,经营范围为工艺品、礼品、化工产品;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何某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经理。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13]34号关于公布保留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沧工商报字[2016]1号、2号文件,证实:
(1)2013年4月15日,经省政府研究,保留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19家各类交易场所。
(2)2016年3月15日,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沧州市政府报告: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登记程序符合法定方式,登记提供的材料齐全,没有发现问题;2016年3月14日,该局就该公司登记注册相关情况向河北省工商局进行了咨询,省局答复,该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没有问题,公司经营项目没有超出工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
(3)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合作协议书,甲方为“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加盖的公章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相关资料显示,邮币卡交易部业务往来都是以法人主体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和合同,无单独开立过银行结算账户,无工商注册,无公章。
5.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冀商公开字[2017]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冀政信公开[2017]19号)等复印件,证实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均答复未出具过“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现货邮币卡等商品、仓储的备案和批文”相关批复文件。
6.《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电子商务系统建设合同》复印件,证实:2015年8月12日河北滨海大宗平台与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北京金网安泰为河北滨海大宗平台建设系统,按合同约定的系统,上线要求在45日内完成。根据合同附件1《系统功能表》中“发售交易系统”规定,该系统为“撮合交易系统”。
7.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证实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滨海大宗的软件从设计开始就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撮合交易系统这一非法交易方式。
8.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藏品托管上市申请书、藏品托管上市委托代理协议、藏品持有人承诺书,证实: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涉案的26支邮票由相关人员向河北邮币卡平台申请托管上市,后委托姜某控制的“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盈天下公司”代理,26支邮票分别为: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一帆风顺、南极冰山、巴黎公社一百二十周年等。
9.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合作协议书(会员编号29006),证实2015年10月2日,甲方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与乙方“武汉赢有道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某1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方从事邮币卡市场开发等业务,甲方负责对乙方所开发的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等。
10.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书,证实2015年7月16日,承租方“武汉赢有道公司”与出租方雷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软件园软件产业4.1期A1栋7层01号,租赁期1年,并有何某1签字。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及相关人员均为成年人。
(二)部分被害人的陈述
1.章某的陈述:我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被诈骗了1256243.95元。2016年9月一个微信名叫“往事如风”,自称叫董薇的女子加我为好友,向我推荐邮币卡并推送她大伯的战友张亚宾的微信给我。在张亚宾的指导下,我在河北大宗商品交易APP上注册了一个账户,我先后入金123万余元,用于“打新”(抢配售的邮票)、购买他们指定的邮票。我所买的三个票不断地下跌,董薇告诉我她大伯在想办法,让我等待。直到2017年1月3日停牌,我发给董薇和张亚斌的信息都不回,再看到网上各种维权的新闻,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蒙某的陈述:我在网络平台上投资邮币卡,被骗28.24万元,过来报警。2015年10月份昵称为“宋月”的女子在微信上通过搜索手机号添加我为好友,后来跟我说她最近投资邮币卡赚了很多钱,说她舅舅的朋友张亚宾是交易所的金牌分析师,能给内幕消息,利润非常丰厚,稳赚不赔。后来宋月推送了张亚宾的QQ给我,在张亚宾的指导下,我在河北大宗商品交易APP上注册了一个账户,我先后入金几十万元,用于“打新”(抢配送的邮票)、购买他们指定的邮票。直至2016年12月份平台停盘之前我总共入金了几十万元,后来又出了一些,亏损了28.24万元。
3.于某的陈述:我在网络平台上购买邮币被诈骗50万元钱,过来报警。2016年10月4日昵称叫“陶思思”的女子添加我为微信好友,她主动找我聊天,11月7日陶思思向我推荐了“中国远洋运输邮票”,说她舅舅的战友是交易所分析部的主任,能给内幕消息和打新票配售,利润非常丰厚,一只票打新就赚了几十万。11月10日,陶思思让我联系她舅舅的战友“张浩”,指导我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开户。同月14日,我入金50万打博鳌论坛新票,结果只中了一枚。至11月18日,我总共入金七十万元购买他们指定的三只票,这三支票全部连续跌停,至12月7日亏损近40万。后来一直至交易中心遭封盘,我总入金130万元,出金80.9万,损失49.09万元。
4.涂某的陈述:我在网络平台上购买邮币卡被诈骗15万元钱,过来报警。2016年8月分左右,一个叫张婷的女的通过微信加我好友,说她有个大伯伯是做投资邮票理财的,有内幕消息和打新票配售,利润非常丰厚,可以帮我联系她大伯伯带我投资赚钱。我让她的大伯伯“天道酬勤”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帮我开了户,于2016年12月份先后转15万元到平台交易账户,购买了他们指导的3支邮票,每支他叫我买的邮票都在第二天开始跌停。
5.朱某的陈述:我投资邮币卡被骗728.21万。2016年11月15日微信号为“×××”自称是何主任男子和微信号“×××”自称是业务员陈蕾两个用户添加我为好友,何主任说自己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为我提供大额新邮币卡和配售的邮币卡,陈蕾说自己的姑父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高管,有内幕消息,提供的邮币卡只赚不亏。11月15日,何主任让他的丁助理帮我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开了户。我入金728.21万元,何主任和陈蕾说要拿全额配售还需要持仓,持仓保证只赚不亏,在何主任和陈蕾的指导下我进行了一些交易,至2016年12月30日我持有704.78万的邮票,平台账户余额为705.69万元。
6.吕超的陈述:在“程寄凡”推荐下,被害人因谢乐(微信号×××)的宣传,听其指挥进行邮币卡投资,最终资金被套。除去出金数额一共投入144.3万元,所持邮票市值536913.41元,受骗亏损906086.6元。所持邮票无法交易,536913.41元在该平台账户里拿不出来。)
7.王磊的陈述:被害人因受“程寄凡”和谢乐(微信号×××)的诱骗,陷入错误认识,听从被告人谢乐指挥,进行邮币卡投资,最终资金被套。
8.李xx的陈述:被害人因受“程寄凡”和谢乐(微信号×××)的诱骗,陷入错误认识,听从被告人谢乐指挥,进行邮币卡投资,最终资金被套。
9.李刚的陈述:被害人因受“程寄凡”和谢乐(微信号×××)的诱骗,陷入错误认识,听从被告人谢乐指挥,进行邮币卡投资,最终资金被套。
10.徐某1的陈述:“王欣轩”说他姑妈在武汉邮币交易所里面能透露内幕消息,后介绍分析师谢老师(微信号×××)给我,最终我用妻子徐某3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开户进行邮币卡交易。
(三)物证、书证等
1.被害人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亚宾微信昵称“天道酬勤”于2017年1月3日至9日期间通过发朋友圈和微信聊天诱导章某投资邮币卡。
董薇“往事如风”(微信昵称)于2017年1月6日在微信聊天中让章某继续在交易平台上持仓,等待复盘。
2.被害人蒙某工商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62×××94账户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共计入金325549元,共计出金101090元,共计亏损224459元。入金和出金时,对方户名均为河北邮币卡平台。
3.被害人蒙某的邮币卡持仓图,证实其交易账号为29×××30,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平台合计亏损40149元。
4.被害人蒙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张亚宾在聊天里指导蒙某搜索“河北滨海”,注册平台交易账号以及如何入金出金。
蒙某与其他投资者“29006江苏”聊天显示:“29006江苏”是被自称是分析师助理的女性骗来投资,“买了5天,不到元旦就停盘了”。
5.被害人于某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于某与张浩(昵称“天道酬勤”)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初的微信聊天情况,于某向张浩提供身份证号码,让张浩帮忙开户。张浩通过微信指挥于某购买什么,什么时候买进和卖出邮币卡及每次买进卖出的金额。
6.被害人于某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于某6212261207014665814账户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至18日入金一共130万元,11月18日至12月8日一共出金80.91万元。共计损失49.09万元。入金和出金时,对方户名均为河北邮币卡平台。
7.被害人朱某聊天记录,证实何主任的丁助理,QQ号:10×××47,昵称“天道酬勤”,聊天内容为指导朱某开户;何主任微信昵称“止于至善”,微信号:×××,聊天内容为劝朱某入金、买票、配售;陈蕾微信昵称“Smile”,微信号:×××,聊天内容为劝朱某入金、买票、配售。
(四)电子数据河北邮币卡平台交易商信息表及交易数据,证实“武汉赢有道公司”所属投资人在交易平台的入金、出金、留存资金、留存邮票数量及交易情况。
(五)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所司法会计鉴证报告、补充鉴证报告及情况说明,证实:
1.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证所司法会计鉴证意见书:武天意司鉴字【2018】0101号
鉴定意见:
(1)根据对送检的滨海大宗交易平台交易商信息表审计,“武汉赢有道公司”在滨海大宗交易平台注册的会员代码是29006。信息表数据显示,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共有6061名客户在滨海大宗交易平台上注册开户成为该公司会员(会员号2900600001-2900606134),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详见附件1)。
6061名会员在平台开户以来总入金为1035737609.66元,开户以来总出金为682334120.40元,当前可用资金为11217827.71元,手续费共计6312774.77元。
(2)根据对送检的滨海大宗交易平台交易商信息表审计,交易商明细表中属于“武汉赢有道公司”投资者且在上述26支邮票中有过交易行为的共计2143人,其中有1691人亏损,此1691人买入金额共计915295985.23元,卖出金额共计612241386.39元,手续费共计3055147.74元,配售金额共计66509.60元,配售手续费共计199.56元,停盘时以票面价计算的邮票价值为3713886.70元,亏损金额共计302462569.04元。
(3)截至审计报告日,共有47名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此47名报案人报案入金金额共计74786547.95元,报案出金金额共计18535477.00元,报案损失金额共计64065003.95元;报案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反映入金金额共计111942748.00元,出金金额共计48349836.53元,入出金差额共计63592911.47元。47名报案人(共涉及22个分组)于26支邮票中买入金额共计115188919.17元,卖出金额共计57013177.62元,交易手续费共计344406.03元,配售金额共计585.60元,配售手续费共计1.76元,持票额共计991794.98元,总亏损共计57528939.96元。
(4)根据现有送检银行流水分析得出,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武汉赢有道公司”人员何某1收到姜某、刘某、程某共计转入何某1个人账户xxxxxxxx.29元,其中姜某2614账户转入xxxxxxxx.41元、刘某7941账户转入2605000.00元、程某0865账户转入991238.88元。
2.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居间商号段相关人员对应客户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投资邮币卡亏损情况补充鉴证报告》:天意司鉴字【2018】(J0101-1)号
“武汉赢有道公司”员工张亚宾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收取何某1、程某、刘某、张某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04269.57元。
“武汉赢有道公司”员工谢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收取何某1、程某、刘某、张某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08224.31元。
“武汉赢有道公司”员工丁恒意于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收取何某1、程某、刘某、张某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93706.28元。
附件一:武汉赢有道公司会员平台信息表
附件二:武汉赢有道投资者盈亏表
证实:被害人蒙某总亏损22722.13元。
被害人章某总亏损1214746.75元。
被害人于某总亏损469323.7元。
被害人涂某总亏损97925.19元。
显示:报案人于某、涂某、章某、蒙某等人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上的入金和出金情况。
3.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补充鉴证报告,天意【2018】鉴(J0101-1)号:出具报告时间:2019年9月12日
补充鉴证结论相关内容如下:
26支邮票中“武汉赢有道公司”居间商号段情况:
第十一小组(注:业务经理张亚宾)居间商号段中共计有123人有交易盈亏,其中108人亏损,亏损金额为19099406.68元;15人盈利,盈利金额为35132.04元。
第十九小组(注:业务经理丁恒意)居间商号段中共计有59人有交易盈亏,其中54人亏损,亏损金额为6420421.14元;5人盈利,盈利金额为68149.81元。
第二十小组(注:业务经理谢乐)居间商号段中共计有55人有交易盈亏,其中47人亏损,亏损金额为9288118.92元;8人盈利,盈利金额为122915.95元。
(六)同案犯的供述
1.何某1的供述:我是2013年进入“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刚进入公司做销售,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客户推荐炒美国黄金、原油的软件。2014年年初我被公司提为销售经理。2015年6月份公司副总许辉跟我说要我到武汉分公司继续带团队,我是2015年6月底到武汉带团队,成立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地址在武汉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7层01号。
2016年4月到2017年1月份公司做邮币卡。一般是财务部的陈超将业务员和经理的业绩提交给“北京天誉金泰公司”,总公司财务将业务员的提成打到我的卡上,由陈超通过我的卡发放提成,业务经理的提成由总公司财务直接打到业务经理的卡上。销售部在公司做邮币卡的时候有十几个组,每个组有十来个人左右。我记得清楚的销售部经理有张亚宾、邱某、黄某、谢乐、丁恒意等。
2.陈超(公司财务)的供述,证实:谢乐是业务部经理之一;业务部经理的工资直接是何某1给;公司赚的是客户持仓的亏损的钱;公司与客户是对赌的关系;客户只要持有邮票基本上只有亏损的。
3.邱某(销售部业务经理之一)的供述,证实客户投入的资金越多,涉案公司人员的提成就越多。
4.黄某(销售部业务经理之一)的供述,证实:谢乐是销售组组长之一;组长底薪每个月8000元,客户入金的资金到月底没有走,就提成百分之二,还有客户亏损金额的百分之二;建议客户购买推荐票,大多数都亏损,亏损后客户被套牢,不会轻易出金,我们会建议客户加大投资,购买推荐新票,客户更大投入资金,提成就不会少。
5.何某2(业务员)的供述,证实:谢乐是市场部组长之一;方式是伪装白富美,编造经历,诱骗客户购买邮币卡;客户都是亏损,而且一直亏损,觉得公司有操盘的可能。
6.焦某(销售部业务经理之一)的供述,证实:手法是骗取信任—指导购票:客户购票少的时候也就是投入资金量少的时候让他们赚点小钱,一旦他们购票多的时候,也就是投入资金量大的时候,上面就会通知我们稳住他们的资金,不让他们出金,这个票就会下跌,客户就会亏损,我们就是这样赚客户的钱。
7.张彦(“北京天誉金泰公司”网站维护员)的供述,证实“股中盈公司”操盘控制邮币卡的涨跌。
8.刘某(“北京天誉金泰公司”财务主管)的供述,证实:总、分公司的结构、业务;“股中盈公司”负责操盘,控制邮币卡涨跌,公司主要收入就是客户的亏损额。
9.程某(“北京天誉金泰公司”财务经理)的供述,证实:总、分公司的结构、业务;业务员的工资是按照持仓量的比例和手续费的20%计算,业务经理的提成是按照他下面的所有业务员的客户持仓量来算的。
10.张国政(“股中盈公司”交易部组长之一)的供述,证实“股中盈公司”通过操盘,控制邮币卡涨跌,让顾客亏损,公司由此盈利。
11.卫钢华(“股中盈公司”资产管理部组长之一)的供述,证实总公司“北京天誉金泰公司”与分公司层级关系。
12.赵双伟(“武汉天誉金泰公司”老板)的供述,证实:总公司“北京天誉金泰公司”与分公司的层级关系。
13.刘云飞(河北邮币卡公司总经理)的供述,证实谢乐所在公司的总公司在河北邮币卡平台系托管账户,可以通过操盘控制邮币卡价格。
14.刘阳(河北邮币卡托管部负责人)的供述,证实散户即被害人被隐瞒,不知道邮币卡交易市场多只邮票被重点会员控制。
15.安晓星(河北邮币卡平台员工)的供述,证实邮币卡交易平台与代理商相互勾结串通,发送成交与持仓情况,帮助代理商控制邮票价格。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张亚宾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上半年,我在“北京天誉金泰公司”做了一段时间的业务员,同年7月左右,许某安排我跟何某1、焦某等八个人到武汉来经营“武汉赢有道公司”。我和其他人做业务经理,带领各组员工开始工作。
“武汉赢有道公司”的法人和总负责人是何某1,到公司停业前一共有20个组,最高峰有24个组。
我使用过133××××xxxx这个手机号,是我的实名制手机号,我的微信昵称是“天道酬勤”,这个微信是用我的手机号注册的。我用微信和客户交流的时候以“张亚宾”和“张浩”自称。
何某1会给每个业务经理发很多电话号码,业务经理再把电话号码分给自己组的业务员,业务员用自己申请的微信号加别人好友,业务员慢慢引导潜在客户了解邮币卡,然后指导客户开户、入金。业务员再跟客户说自己的“舅舅”可以弄到配售,帮客户弄到更多的新上市价格的邮票。最终目的是让客户买公司指定的邮票,尔后通过操盘、控制邮票价格。
我的业务员赵婷婷用假名“董薇”发展了章某这个客户,他开始的时候亏损了很多,有大几十万,后来又赚了30万左右,到2016年12月份,这个客户损失了四五十万。有一个比较早的客户叫蒙某,他是“宋月”发展过来的,我和他聊过,我不记得他亏了多钱。一个用“张婷”假名的组员发展的客户叫涂召峰,我记得这个客户有一笔入金是10万。
我非法获得的六七十万元,我买一辆奔驰GLC车花了53万左右,其余的钱用于个人消费花了。2019年7月26日,我在家人的陪同下在河北公安机关自首。我愿意积极退赔。
2.谢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份左右我在“武汉赢有道公司”当业务员,公司经理让我们添加陌生人微信,引诱对方到我在河北大宗商品交易APP上注册了账户,我投资购买我们指定的邮票。
我做业务员的时候使用的微信名是“ANN谢雨欣”,这个号码在我做经理的时候交给了谢星,由他们组使用,做经理的时候使用的微信号是用185××××xxxx手机号注册的,名字叫“谢老师”。2016年2月左右,我到十九组当了经理,手下有6名业务员。
被害人徐某1(其某)我有点印象,是我们组的,好像是一个叫李双虎发展过来的,他的微信名是“王欣轩”。
我做经理之后,慢慢了解到公司做的这个事情实际上就是通过指导客户购买公司的邮票让客户亏钱。我在“武汉赢有道公司”工作期间一共赚了40万元左右。
3.丁恒意的供述与辩解:本人于2016年初(2-3月)进“武汉赢有道公司”做业务员,按照公司的模板去加客户微信,建立朋友关系,后根据公司安排定期在朋友圈里发布邮票走势图,让投资客户主动联系我们了解邮币卡。同年七月我任职市场十九组的组长,先配了6个组员,后来发展到10个左右。我的小组好像发展了50多个客户。
我还帮九组的经理何权威做业务,以“丁助理”的身份带领客户开户,并让客户准备资金打新。我只知道这个客户是江苏那边的人,姓朱。后来我听说这个客户开始投了500万,后来投了多少我不清楚,亏损情况我也不清楚,后面都是何权威联系这个客户。
每次何某1告诉我推哪只股票,我再告诉我的业务员让客户买哪支票。我觉得我们推给客户的票有60%到70%的客户是亏损的,往往是买的高价票,然后连续很多天都是跌停板。
关于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何某1是“武汉赢有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工作,业务经理张亚宾、谢乐、丁恒意等均听其指挥,且其诈骗所得的钱财均不由自己掌控,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亚宾、丁恒意及其辩护人提出二人系自首,具有自愿认罪、其亲属自愿代其部分退赃、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述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关于被告人谢乐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愿认罪、亲属代为部分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述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亚宾、丁恒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退交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亚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7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2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丁恒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8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五、剩余涉案赃款责令各被告人张亚宾、谢乐、丁恒意在各自造成的损失数额内连带退赔并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毅平
审判员 许 军
审判员 孔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柳荫
书记员徐滢婧
张佳明、易胜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5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佳明,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水生、贾耀辉,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胜强,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翔,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开艳,女,1995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9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转为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及辩护人贾耀辉、谢翔、章敏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23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日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0年5月18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张某3(另案处理)在其母公司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誉公司”)的资助下,注册成立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锦泰赢公司”),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区藏龙岛开发区光谷CBC商业中心设立办公区,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中心代码为“29089”的经纪会员单位,从事线上邮币卡交易。
武汉锦泰赢公司招揽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及周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经理,尹某1、赵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业务经理与业务员受张某3指使,相互配合,以虚拟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向被害人谎称在邮币卡中心有熟人,可以获取内幕消息及邮币卡涨跌信息,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邮币卡涨势图,营造高回报高收益氛围,使被害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听从其指令进行邮币卡交易即可获利。而该邮币卡交易实际由北京天誉公司旗下股中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操盘,该公司通过持有市场中绝大多数邮币卡、多个子账户之间进行对手操作、制造虚假的K线良好走势等诱骗被害人进行大额投入。该公司将操盘信息反馈给各经纪会员单位,包括武汉锦泰赢公司,在接收操盘信息后,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等人受张某3指使,根据操盘信息“指导”被害人操作,在被害人大额资金投入后,操盘团队采取高抛低吸、反向操作等方式使被害人大量亏损,从中赚取差价及交易的手续费。在被害人怀某被骗时,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及各自所属的业务员做好安抚,并诱骗被害人改持其他邮币卡,进行新一轮的诈骗。张某3及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诱骗胡某1、孙某、陈某1等人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造成被害人巨额亏损,从而诈骗钱财。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通过北京天誉公司及张某3分得大量赃款,用于个人花销。经审计,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张佳明所负责的业务组共有64名“客户”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手续费及亏损共计人民币18242558.28元;被告人易胜强所负责的业务组共有23名“客户”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手续费及亏损共计人民币9281624.73元;被告人胡开艳所负责的业务组共有22名“客户”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手续费及亏损共计人民币8483319.36元。
2017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胡开艳在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红港新村6栋2单元212室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该局在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北河沿路42-7号对被告人胡开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本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胡开艳带回至武汉市第一看守所羁押。2018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佳明在武汉市洪山区狮城名居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易胜强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1、孙某、陈某1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3、刘某1、孔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鉴证报告;5.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佳明的辩解意见为:后台控制交易我不知道。客户主要是张某3联系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佳明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张佳明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其当时还是在校大学生,不足以认知该公司行为系诈骗。2、被告人张佳明没有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都是由张某3来安排,实施欺骗行为的是张某3等人。对于受害人来说投资是有风险的,本案达不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程度。综上,请法庭做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易胜强的辩解意见为:对幕后操盘我是完全不知情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易胜强的犯罪金额应当以其非法获利的金额为准。被告人易胜强从事辅助性工作,与客户在该平台的亏损没有必然联系,且客户资金并不由被告人易胜强掌握,其主观上没有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工资报酬也不以客户的亏损为依据,故被告人易胜强所负责的客户亏损的900余万元不应认定为其犯罪金额。2、被告人易胜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易胜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易胜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开艳的辩解意见为:案发之后,张某3已经赔偿了我的客户方某的亏损470万元,是他的女朋友卢嫣紫转账给方某的。我的实际违法所得少于银行卡上的金额,因为有几个员工的工资也打到了我的卡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胡开艳系从犯。本案中被告人胡开艳是受张某3的指使,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参与时间短,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胡开艳的同案犯向受害人方某退赃了470万元,因此被告人胡开艳造成的实际损失是378万余元。3、被告人胡开艳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综上,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胡开艳的犯罪情节和地位,对其减轻处罚,结合其怀孕和哺乳的个人情况,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张某3(另案处理)在其母公司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誉公司”)的资助下,注册成立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锦泰赢公司”),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区藏龙岛开发区光谷CBC商业中心设立办公区,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中心代码为“29089”的经纪会员单位,从事线上邮币卡交易。
武汉锦泰赢公司招揽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及周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经理,尹某1、赵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员,业务经理与业务员受张某3指使,相互配合,以虚拟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向被害人谎称在邮币卡中心有熟人,可以获取内幕消息及邮币卡涨跌信息,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邮币卡涨势图,营造高回报高收益氛围,使被害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听从其指令进行邮币卡交易即可获利。而该邮币卡交易实际由北京天誉公司旗下股中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操盘,该公司通过持有市场中绝大多数邮币卡、多个子账户之间进行对手操作、制造虚假的K线良好走势等诱骗被害人进行大额投入。该公司将操盘信息反馈给各经纪会员单位,包括武汉锦泰赢公司,在接收操盘信息后,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等人受张某3指使,根据操盘信息“指导”被害人操作,在被害人大额资金投入后,操盘团队采取高抛低吸、反向操作等方式使被害人大量亏损,从中赚取差价及交易的手续费。在被害人怀某被骗时,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及各自所属的业务员做好安抚,并诱骗被害人改持其他邮币卡,进行新一轮的诈骗。张某3及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诱骗胡某1、孙某、陈某1等人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造成被害人巨额亏损,从而诈骗钱财。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通过北京天誉公司及张某3分得大量赃款,用于个人花销。经审计,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张佳明所负责的业务组共有64名“客户”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手续费及亏损共计人民币18242558.28元;被告人易胜强所负责的业务组共有23名“客户”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手续费及亏损共计人民币9281624.73元;被告人胡开艳所负责的业务组共有22名“客户”在河北滨海邮币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手续费及亏损共计人民币8483319.36元,其中方某的手续费及亏损共计人民币4636954.21元。经核算,在武汉锦泰赢公司任职期间,被告人张佳明获利人民币589622.17元,被告人易胜强获利人民币220441.58元,被告人胡开艳获利人民币270082.42元。
2016年12月29日,方某向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7年1月4日决定立案侦查。2017年4月15日,张某3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方某收到“卢嫣紫”的转账汇款470万元。
2017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胡开艳在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红港新村6栋2单元212室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该局在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北河沿路42-7号对被告人胡开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本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胡开艳带回至武汉市第一看守所羁押。2018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佳明在武汉市洪山区狮城名居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易胜强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本案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2017年1月4日,浙江余姚警方对方某被诈骗案决定立案侦查;2017年4月15日,张某3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转为监视居住;2017年5月6日,被告人胡开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30日,注销于2017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3。
5、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的银行流水证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佳明获利589622.17元,被告人易胜强获利220441.58元,被告人胡开艳获利270082.42元。
6、汇款记录证实,2017年4月27日,“卢嫣紫”向方某汇款470万元。
7、后台数据、鉴证报告(附件一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客户盈亏情况明细表、附件二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居间商所属客户盈亏情况明细表)证实,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代码为2908904的居间商(即被告人张佳明)共有278名“投资者”,其中64人有交易行为,所涉手续费及亏损共计18242558.28元;代码为2908907的居间商(即被告人易胜强)共有150名“投资者”,其中23人有交易行为,所涉手续费及亏损共计9281624.73元;代码为2908906的居间商(即被告人胡开艳)共有139名“投资者”,其中22人有交易行为,所涉手续费及亏损共计8483319.36元,其中方某的手续费及亏损共计4636954.21元。
8、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们公司的名字叫股中盈(北京)有限公司,平时的工作就是做邮币卡交易。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4,他是老板。公司一共有四个部门,分别是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交易部。我是2015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加入公司的,然后大概是在11月初的时候开始从事邮币卡的交易,一直做到2016年12月份不做了,因为交易平台停盘了。我在公司交易部工作,交易部一共有四个小组,我是其中一个小组的老师,相当于组长。我的组员有刘某2、杨某、冯某、田某、程某2、尹某2、朗鑫、姚某,还有一个叫邹某的人也在我这里工作过。行政部有段某、陈某3,财务部是孔某,人事部有李某2,交易部还有其他三个老师分别是马某、何某1、卫某,他们手下有几个人我不是很清楚。
老板张某4先会把新出来的邮币卡账户给我,账户里面有一定的资金,少的有几百万,多的有几千万。我们拿到的新户里面的资金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多的时候甚至达到了90%多,之所以我们控制这么多份额的资金就是为了方便之后操控邮币卡的价格。我拿到账户后就会分给下面的操盘手,一般一个账户由两到三个操盘手操控。我负责帮助操盘手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和提醒操盘手“倒单”。操盘手的工作就是相互倒单,具体就是一个操盘手把需要卖出的邮币卡挂牌出售,然后另外一个配合的操盘手买进,我们自己的邮币卡通过这种自己买卖的方式进行“倒单”,以此显得我们的这个邮币卡市场活跃并且保持交易量,从而抬高该邮币卡的市场价,给客户造成一种会继续上涨的错觉,但其实这些买卖的单子都是我们公司自己内部一手操作的。当邮币卡被我们炒到一定的高价后就会有客户来买我们的邮币卡,我们再高价将邮币卡卖给客户以此赚取差价。客户来购买我们的邮币卡之前,张某4都会事先通知我今天会有客户来接盘,让我们做好准备。我们把邮币卡高价卖给客户后,我们的资金就少了,“倒单”的量和次数也变少,所以邮币卡的价格就会下跌,客户也会因此亏钱。当邮币卡的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后,客户害怕继续下跌,就会抛售邮币卡。张某4就会事先通知我们,我再叫操盘手低价买进邮币卡。然后我们重复之前“倒单”的工作,再把邮币卡的价格炒上来,等客户再次高价买进我们的邮币卡,继续赚差价。我们赚的钱其实也就是客户亏的钱。我们把这种高买低卖的方式叫“做波段”,当最后邮币卡的价格跌得很低时,我们就自己买卖,每天完成一定数量的交易额,完成交易所的规定就好了。其他几组平时的工作也是这样,靠这种方式赚取客户的钱。我们之所以“倒单”,是要让我们的邮币卡市场活跃度变高,从而抬高邮币卡的价格,而市场部那里骗客户我们的邮币卡会涨到高价,因此我们的“倒单”操作可以让客户更加相信市场部忽悠他们的话。同时,炒高价格也是为了我们之后高价卖出,赚取客户的钱。赚的钱进入到我们的邮币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里面,具体去了哪里我不知道。
我们的总公司叫做天誉集团,大老板叫姜彬(实为姜某)。总公司下面还有很多分公司,我们股中盈就是其中的一家,其他分公司的员工,我在开年会的时候见过。我们公司是专门负责操控邮币卡价格的,其他还有几家负责联系客户的会员单位,我们统一称这些会员单位为市场部。会员单位平时主要的工作就是忽悠客户,骗客户我们的邮币卡会涨到高价,然后让客户高价买进我们的邮币卡。我只知道会员单位是在骗客户,但具体他们是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
2016年年初,我的底薪是每月3万元,提成是我们组利润的千分之四,平均我每个月能拿10万元左右的工资。操盘手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到7500元的底薪,业绩好的话会有2、3千的奖金。张某4和其他人的收入情况我不清楚。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很后悔。因为在公司工作,提成高,收入不错,所以我就在明知市场部存在欺骗客户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9、证人何某1的证言:何某1在股中盈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交易部)的基金经理,负责管理操盘手,其证实的内容与张某1的基本一致。
10、证人马某的证言:马某在股中盈公司担任交易部组长(基金经理),其证实的内容与张某1的基本一致。
11、证人卫某的证言:卫某在股中盈公司担任交易部组长(基金经理),其证实的内容与张某1的基本一致。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某1系马某组内的操盘手,其证言证实了股中盈公司的基本架构、其公司各个部门在张某4的控制下的运作情况及其参与实施操盘行为并因此获得非法利益的具体情况。
13、证人何某2的证言:何某2系马某组内的操盘手,其证实的内容与李某1的基本一致。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刘某2系张某1组内的操盘手,其证实的内容与李某1的基本一致。
15、证人周某1的证言:周某1系马某组内操盘手,其证实的内容与李某1的基本一致。
16、证人范某的证言:范某系马某组内操盘手,其证实的内容与李某1的基本一致。
17、证人王某的证言:王某系马某组内操盘手,其证实的内容与李某1的基本一致。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们公司是姜总下面的一个子公司,主要做邮票交易的,交易平台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母公司下面还有专门的销售部门,我们公司通过操作邮票赚钱。李某2在股中盈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系人事专员,其证言证实了股中盈公司的基本架构及人员组成情况。
19、证人孔某的证言:我们公司叫股中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叫张某4,行政是陈某4、段某,人事叫李某2,财务就是我。公司有4个业务部,每个业务部都有一个组长,4个组长分别是卫某、何某1、张某1、马某,每个组长下面都有几个业务员。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除了张某4外,还有一个大股东叫姜某,他持有我们公司70%股份,是个男的,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我从2015年5月份开始在股中盈公司做会计,负责财务,主要负责报国税、地税,个税明细申报,发工资。2015年我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做股票,后来网上买卖邮票,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每个月要发工资的时候,行政会给我一张公司所有人的考勤表,我根据考勤表算工资,算好工资就通过QQ上报给总公司的刘美莹(应为刘某1),总公司就会把工资打到我财务发工资的卡里,我就把工资发给每个人。有时候,我还会帮公司进行配票。我QQ上会收到需要配票的单子,我就把单子上面的数据核算一下,之后再发给单子发来的QQ。总公司的名字叫北京天誉金泰,总公司的老板是谁我不知道。
刘美莹(应为刘某1)是一个女的,我每个月都是把工资单和社保单发给她的,她是总公司(北京天誉金泰)的财务。张某4说过总公司负责我们公司的支出。配票就是一个邮票里面的总金额除以邮票的总数,得出每张邮票的价格,然后再根据这个邮票里面每个账户里面的金额除以每张邮票的价格,算出每个账户可以拿到多少张邮票。这些账户可能是公司的,也可能是客户的。张某4每个月让我做一个表,类似于分配表格,具体我也不知道,有序号、金额、数量。我先把预先告知的总资金除以预先知道的总数量,算出单价,然后再用单个资金除以之前算出的单价,得出一个数量。这个数量一般在最少1个最高50之间。我主要算的就是数量。后来变成5家公司的表格,有武汉天誉、北方天誉、湖南天誉、长沙天誉金泰、锦泰赢等。之前这些公司都是先把表格发给张某4,张某4再发给我,后来就是他们直接发给我。
20、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2015年大学毕业后通过智联招聘到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誉”)做财务助理,2016年在这家公司做财务主管,一直工作到2017年5月份,公司老板姜某说公司解散就没有上班了。过了大概半个月左右,公司财务经理程某1叫我和公司财务主管张某2、闫晓玮去北京盛某传商务有限公司。我到了这个公司后,给这个公司的员工以及北京股中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老板黄驰云发了工资,退了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前的办公地址,将手上公司的28万元转给了程某1。
北京天誉的老板是姜某,法人我不知道是谁,公司法人总是在换,先是姜某,后来换了其他人。公司有财务部、行政部、人事部、理财部,法务部(法务部后来从单位分出去单独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技术部(技术部后来从单位分出去单独开了一家公司)。北京天誉下面在北京市有四个单位:北京鑫胜扬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老板叫梁凯);北京赢天下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老板钟文彬),之后钟文彬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员工和老板还是他们;北京益鼎盛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佟佳明),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老板叫王志飞),大老板是姜某。武汉市有六个单位:武汉赢有道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何英政),武汉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赵某2),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张某3),武汉隆泰鼎汇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高洪涛),武汉宸宇鑫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梁桂娟),武汉锦荣博资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陈梓依)。长沙有两个单位:湖南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白敏)和长沙轩邦商贸经营有限公司(黄伟)。深圳有一个单位:深圳天誉金泰商品有限公司(王国刚)。成都有一家单位:成都赢必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李士光)。北京荣某律师事务所(郑兆阳)是北京天誉法务部分出来成立的。北京天子门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建)是从北京天誉技术部分出来的,后来天子门生成立了一家四季优品化妆品公司。姜某在北京和武汉分别成立了一家生物医药公司,武汉的公司由武汉天誉金泰的会计陈文丽负责发工资,北京的生物医药公司有单独的会计。
2015年5月,我到北京天誉上班的时候,公司在做大宗商品里的齐鲁油。2015年10月之后,公司做青岛一家平台的白银投资。之后,公司一直在做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平台的邮币卡,邮币卡做得最久。
北京天誉财务经理是程某1,负责整个财务部,他直接对姜某负责并负责整个公司及下面单位的财务审批。财务主管张某2负责分公司老板工资和提成以及业务经理的工资和提成的计算和审批发放,分公司业务员的基本工资和提成是由分公司财务计算,再交由张某2审批发放;管理公司的保险柜;北京盛某传商务有限公司员工的工资计算和发放;管理下面分公司总经理的银行卡(大多数是工行卡)、分公司部分业务经理的银行卡(大多数是工行卡),这些卡主要是用来出金的。我是财务主管,负责下面分公司的内账(下面分公司员工拉的客户多业务好的激励奖励,有饮料、加湿器,也有现金),购买办公用品合同审批。合同审批的流程是下面分公司需要购买物品的清单及金额下面分公司老板签字,给我发扫描后我审批,我审批后上报给程某1,程某1再把钱给我,由我发给下面公司的人。我还到过武汉,负责查武汉天誉金泰、武汉赢有道、武汉宸宇鑫的内账。公司做邮币卡业务后,我还负责每天登陆各分公司平台账号,从平台内导出各分公司客户的平台资料,包括客户入金、可用资金、已用资金、购票数量,再来计算分公司员工工资和提成的审批,提成是通过客户买邮票的资金来算。张某2每个月给分公司老总和业务经理发工资和提成,如果超过她银行卡500万元的转账上限,我就会帮她通过我的一张建行卡转。这个钱有时是程某1的卡转给我的,有时是从姜某的卡转给我的。业务员的提成以客户买票的金额乘以一个百分比,业务经理和老总的提成我不清楚,只知道经理是根据整个组的情况提成,老总是根据整个分公司的情况提成。财务主管闫晓玮主要负责分公司的外账,包括分公司的报税,也负责收购空壳公司,她还去西藏注册过一家私募基金公司。
出金的钱指的是下面分公司的老板和业务经理的银行卡都和北京天誉做的邮币卡平台开的户绑定了,出金的钱包括客户亏损的钱的一部分以及平台返给公司的手续费。这些钱通过分公司的老板和业务经理的银行卡出金,这些钱是怎么到分公司经理和总经理的卡里面的我不知道。
北京天誉的经营流程就是公司的业务员和业务经理通过微信加好友拉客户,让客户买邮币卡也就是邮票。如果涨了就赚了,跌了就赔了,客户赔的多。北京股中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负责操盘的,公司的总经理叫张某4,公司有20个左右的操盘手,今年(2017年)5月份解散的。我去过这个公司,具体怎么操盘的我不知道。公司赚钱应该是赚的客户的钱。张某4负责持票,我们公司大概有40个左右的邮票。这些持票协议都是由张某4保管,但是应该已经销毁了。2017年年初的时候,公司老总姜某通知我们公司其他部门年初就不用上班了,除了财务部门、荣某律师事务所、天子门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在2017年5、6月份停止工作的。姜某说公司暂时不用上班了,大家各自把工作相关的东西带回家。后来程某1又通知我们将跟工作有关的资料,除了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合同、公章、公司汽车的证件,其他的全部销毁。我们就按照指示,在公司将所有资料全部撕了,之后由公关部门将这些撕毁的资料都拉走扔掉了。电脑的资料全部格式化了,格式化以后又将硬盘拆了下来。之所以销毁资料,是因为大部分通过我们公司投资邮币卡的客户都亏损了,而我们公司赚了很多钱,而且投资平台也被查封了,分公司的老总赵某2也被公安机关抓了,所以我认为公司肯定在邮币卡这个方面涉嫌违法了,所以姜某就赶紧让公司停业了。2017年5月10日左右,也就是通知我们公司解散的那次,姜某打电话给我们说,以后不要使用现在使用的手机号,也不要登录微信、QQ,不要使用身份证,最好把住址也换了,以免被公安机关抓到了。
张某4管理的是北京股中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专门负责邮币卡操盘的。操盘就是控制邮票的涨跌和价格。一方面方便吸引客户投资,一方面客户投资了以后让客户亏损,公司就赚这个亏损的钱。张某4管理的这个操盘的公司大概有20人左右,大多是年轻人,都是张某4他们公司自己招的人。张某4公司的员工工资是程某1每个月转给他们公司的财务孔某,奖金是程某1转给我,我直接转给他们公司的员工,都是通过我的建行卡转账的。我不知道奖金怎么算,每次都是孔某跟程某1对接,程某1将奖金的表和钱给我,我再转给各操盘手。一般每个月操盘手的奖金总共一百多万元。操盘手的工资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一般是每个月的15号左右发,由孔某发,奖金是月底或者月初由我发。持票人基本都是各个分公司的业务经理或者财务的名字。这些持票协议上面的名字对应的人都没有来过我们公司办理持票协议相关手续,都是各个分公司收集各个业务经理或者财务的身份资料,交给我们公司的张某2或者孔某,由他们办理。应该是张某4在这些协议上面签字,签的都是这些收上来的业务经理或者财务的名字,再盖上我们公司的公章,这些手续都不是本人办理的。我们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客户亏损,亏损了我们公司就会赚钱。曾有客户找到公司要求赔偿,就是有客户上门闹事的,我们就会赔偿给客户,具体怎么赔我不太清楚,主要就是防止客户闹事或者举报我们。
21、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是2015年7月入职北京天誉金泰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当时是财务助理,2016年5、6月左右就成了财务主管。其实我也不知道算不算主管,那时候我和刘某1手下都有一个人了。2017年5月1日我请假回家结婚,之后就再没回公司。我刚入职公司做邮币卡,那时我只负责报销、算员工工资、计算并发放开户奖金。当时我在北京天誉金泰,只负责这家公司的财务。后来开始做邮币卡,北京天誉金泰也变成了北京天誉盛达。2016年4月份,我离开北京天誉盛达,去了程某1那边。那之后,我负责我们总公司财务的报销,审核除张某4的股中盈之外的所有公司业务员的工资提成。我审核完报给程某1,程某1报给姜某,姜某同意之后就在每个月15号开始发工资提成。2016年9、10月份,程某1怀孕不怎么来公司了,她就还让我计算所有公司(除股中盈以外)的业务经理、分公司负责人、赵某2、许某的工资提成。我算完审核完以后报给程某1。武汉的业务员底薪是3800元,提成是手续费×20%加上该业务员手下客户新增持仓额的百分比,具体多少我要回忆一下,后来业务员的提成计算方式和百分比变动过,变成了(当月当前货款+当月亏损-当月盈利)×3%+手续费×20%,后来就比较稳定了,业务员的提成是不分阶梯的。业务经理提成是有阶梯的,是其手下业务员的所有客户新增持仓量的百分比,好像每100万是一级,500万及以上都是一样了,比例从2%-5%,具体我要回忆一下。业务经理底薪是每月8000元,没转正时是每月5000元。分公司负责人除赵某2、许某底薪是2.5万以外,其余都是每月2万元。另外,分公司负责人的提成也是按其公司所有客户新增持仓量的百分比。我后来才知道所有姜某的公司是靠公司买断了平台新上市的邮票,然后在平台上交易赚钱的。公司赚的钱就是客户亏的钱。我们计算业务经理提成的时候,区分客户与业务经理的对应关系的关键是平台后台数据的居间商代码。代码前五位对应的是公司,第六、七位对应的是部门。如果部门经理离职或者提拔了,之后新开的客户对应的居间商代码就会增加第八、九位。部门经理变动之前就有的老客户对应的居间商一般不会变,除非新的经理要求转入自己下面,那之后的后果就由新经理承担,如果老客户的持仓无法维持,那业务经理就需要补足相差的业绩,否则会倒扣提成。业务经理的提成只与其对应的居间商代码下的客户相关,就算原来的老客户再入金,只要居间商代码不转,都与新任的业务经理无关。所有公司报销和业务员工资提成都是下面各公司财务在每月十号左右汇总核对签名后,让各公司负责人签名之后报给刘某1,然后直接从姜某工商银行的卡里直接转给分公司财务(后来变成了法人)用于给业务员发工资到建行卡里。其余的各业务经理、分公司负责人、赵某2、许某、张某4的工资和提成是从我、刘某1、程某1三人的银行卡里支出的。因为我们每张建行卡每月转账限额是500万元,所以一旦超额度了就换一张。但这些钱最终都是公司邮票关联的出金账户里出来的,出金账户的钱都转入姜某那里,然后姜某卡里再转下来。其证言还证实了姜某在北京、武汉、长沙、深圳、成都开设公司以及人员结构的情况。
22、证人程某1的证言:业务经理未转正前底薪是每月5000元,转正之后是每月8000元。业务经理和分公司经理转正都需要业绩达到一定的量,但具体多少量我记不清了。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的提成基本是我和张某2、刘某1的建行卡发放的。对于大额的提成也通过姜某的工商银行卡发。姜某指令下面分公司的人办卡,办完后再寄给我银行卡和U盾,基本是工行的。这些上交过来的卡很多时候都是扔那里,有钱的时候姜某会告诉我们,让我们把钱转到指定账户上。计算业务经理提成的时候,要区分客户是哪位业务经理下面的,最详细的是每个客户在开户入金的时候在其所在公司的行政那里有登记,另外,我们几个人可以从后台数据的居间商代码当中来区分。这个居间商代码前五位是代表我们几家公司中的一家,之后第六、七位代表部门,比如01、02、03分别代表一部、二部、三部,以此类推。如果部门经理离职或者调走,那么就会在之后再加上第八、九两位。给业务员发工资的钱的源头都是姜某,而姜某的钱都是上交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出来的。具体给各分公司业务员提成的卡一开始都是分公司财务自己的建行卡,后来新开的公司是用了法人的建行卡,但还是分公司财务在使用。
23、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是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赢”)的法人,公司经营时间从2016年9月份到2016年12月份,地址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CBC的2楼。我们公司是河北沧州大宗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后改为滨海大宗),会员编号是29089,这个平台是交易邮币卡的,平台在2016年12月31日停止交易了,我也在今年(2017年)3月份把公司注销了。
我们锦泰赢公司是做邮票交易的,是北京天誉金泰下面的子公司。我们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各种方式引诱客户到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河北滨海”)进行邮票交易。我们公司上面的负责人是武汉地区的区域副总赵某2,赵某2的上面就是北京天誉金泰的姜某了。我们公司有一个行政部、一个人事部和八个业务部。人事部主要负责招聘新员工,财务部就是发工资什么的,行政部的员工管理一些杂事,市场部主要就是引诱客户过来开户并让客户投入资金在河北滨海平台里面买邮票,同时市场部的业务员还要尽力去维持客户入金的持仓量。平台后台数据中每个客户对应的一串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字母是业务部客户经理的名字首字母缩写,后面的数字代表业务部的编号。我公司大概80个员工的样子,最多的时候100多人,但是员工流动性很大,实际上过班的人可能还不止这些。
2015年的时候我就在赵某2的武汉天誉金泰公司做市场部的经理了,反正我们开始做邮币卡的时候我就已经在他公司上班了,也就是胡开艳现在的角色。后来因为总公司需要扩张,而我做的时间久了,业绩也还不错,所以总公司就推荐我去做了锦泰赢公司的法人,其实我的这家公司所有的控制权都在总公司那里,包括我的公司的一些日常开支和办公经费都是总公司的财务发下来的。
我这边开了锦泰赢后,也是按照赵某2那边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的。我们拿的钱是跟客户的持仓量进行挂钩的。我的基本工资是2、3万元,另外提成的话是拿我们公司所有客户持仓量的2%。我们市场部经理的工资转正前底薪5千元,转正后8千元,业务员的底薪是4000元。市场部经理的提成是拿他手下团队拥有客户的持仓量的2%、3%、5%(百分比的话是随着持仓量金额的多少变化的,持仓量越高提成百分比就越高,但是最高封顶是5%,具体多少是一个档次我记不清了),市场部业务员的提成是拿他手上拥有客户的持仓量的3%。到锦泰赢后,每个月我都会收到北京天誉公司100多万元的大额转账,这些钱都是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以及公司的基本运转费用。总公司将这些钱打到我的其中一张银行卡上,然后我通过财务再发给业务员,工资和奖金都是直接打到他们银行卡上。我和业务经理的工资、奖金是总公司直接打到我们的卡上。我到锦泰赢公司之后拿过100多万元的提成。在赵某2下面的时候拿了多少提成我记不清了,当时的工资和提成也是发到我现在这张建行工资卡里面的。
我们公司会给市场部员工一些资源,其实就是手机号码。这些手机号码都是赵某2给我的,然后我再分发下去给市场部经理,市场部的经理再给手下的业务员,然后业务员通过这些手机号码去引诱客户。主要是通过微信去引诱客户,他们的微信一般就是弄成一个女性的角色。
向客户推荐的邮票都是赵某2告诉我的,他基本上每天都会在我们的微信群里面告诉我们该买什么邮票,那个微信群主要就是我们武汉地区的分公司经理。赵某2主要就是告诉我们今天哪只邮票会上涨,然后让我们推荐客户买。因为我的公司2016年9月才开始,我估计我的公司做过的邮票总数不超过10种。公司前期新邮票的配售我是直接报给赵某2,后来到了2016年10月、11月的时候我就直接通过企业QQ报给了一个姓孔的女的。因为有时候报给赵某2后,有些还需要修改的,比较麻烦,于是赵某2就直接给我那个姓孔的QQ号码,从那之后我就直接把配售发给姓孔的了,她是什么公司的我不知道,当时以为她是平台那边的。
2016年12月左右,具体日子我不记得了,我们业务六部的经理胡开艳告诉我,她下面一个叫“胡静”的业务员从微信上聊到了一个叫方某的客户,已经开好户了,这个客户会入金。后来听她说她冒充大宗平台的工作人员,化名“杜专员”和“胡静”一起让方某入金,方也打中了几个新票,我想他的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了。每天都有一个姓孔的女的告诉我,我们公司应该买什么票。我接收她的指令,然后就指令业务员让客户买卖,然后根据涨跌情况和客户交流,把客户稳住。大概是在12月底的时候,方某追加了资金,总的资金是三、四百万元,后来他就买了两个票。当他买入后,他的票就开始天天跌停,第二天他就报了案。我当时也没有问姓孔的方某一共买了多少钱。
方某的损失都到了我们这些参与的人手里。我的票都是姓孔的告诉我何时叫客户买卖,我按她的指示叫手下的业务员指导客户买卖,从中我分到客户买入邮票金额的3.5%,剩下的都是别人在拿了,谁在拿我也不清楚,都是姓孔的那一方在和我分成。胡开艳和“胡静”拿的提成大约是入金额的1%,是我付的。我和孔每个月15号结账,因为没到时间,方某的我还没有跟她们结账。如果按买入金额470万算,我大概可以分到15万元左右。我跟姓孔的都是通过QQ联系,我听赵某2说她是个女的,是河北邮币卡平台的人,主要负责打新配售。赵某2是武汉天誉的法人,是北京天誉在武汉的区域副总。他主要是负责管理我们在武汉的几个会员单位公司领导。北京总公司以及赵某2会把一些客户的资料直接给我们,有的时候是纸质档,有的时候是文件,我们再打印下来。这些信息是客户的电话号码,然后我把这些电话信息给业务经理,再由经理给业务员,业务员就通过这些号码来打电话。这些号码很多,具体数目我不清楚。北京总公司和赵某2从哪里得来的这些信息我也不清楚。
24、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2016年9月份,一个微信名叫“甜甜”(微信号×××)的陌生网友突然主动加我微信,加完之后她就跟我炫富,并告诉我她是通过炒邮币卡赚的钱,并介绍我也玩这个邮币卡。开始我并没有什么想法,但是后来在她的再三鼓动下,我决定尝试一下。然后她就给我介绍了一个助理“张鹏”,微信名“河北善行”,微信号“wxid-zcuduob5d5q922”,手机号是135××××xxxx。还有一个指导老师薛峰,微信名叫“梦海之巅”,微信号“xuefunhang”,手机号是185××××xxxx,133××××xxxx。之后,这个助理就说帮我注册一个账户,需要我下载一个平台Axx,并给了我一个下载地址: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hbyoubi.com。下载这个APP后,我就把我儿子陈栋的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62×××65一起给了这个助理,之后他就帮我开了户。开户之后,我就投入了253万元进去,投进去之后就一直在跌,每天跌10%,一直到2017年1月1日,这个邮币卡平台突然就关闭了,投进去的钱也返不回来了。之后我在央视新闻上看到关于邮币卡诈骗的新闻,才发现这是个骗局。之后我就电话联系助理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告诉我说是庄家要洗盘后面还会涨回来。我没有相信,该助理就直接将电话挂掉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我的开户号码是2908900184,户名是陈栋。我购买的邮币卡代码是602011,《古典名著红楼梦》。河北滨海的法人代表是一个叫张某3的,微信号“奋斗Zhang167543”,手机号17702726033,目前被浙江余姚警方监视居住;监事叫石进宏;分公司注册地址在武汉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姜家畈56号,公司的账户是04×××96。之前说的那个微信名叫“甜甜”的人曾换过好几次微信名,先后依次叫章甜甜、程某3、程某4、吴某,这是后来我通过多个受害人被骗的信息里面总结出来的。
25、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我被人骗到河北邮币平台上购买邮币,到现在已经亏损20余万元,加上我之前投入的资金因为平台关闭不能拿回来,总共我被对方骗了547950元。首先是一个微信号“Twanrou521”,微信昵称“小柔”的人(她自称叫唐某)在微信聊天的时候,告诉我她在河北邮币里有熟人当高管,然后就要我学她在河北邮币平台里面购买邮币,还保证有钱赚。然后对方就介绍河北邮币平台的高管副主任(微信名叫“河北善行”)给我,这个高管的QQ号是32×××62,QQ昵称是“特助”。然后我就在这两个托的欺骗下,通过小柔的介绍,在手机上下载了河北商品的APP,在河北邮币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户,账户名称是29×××33。是那个高管要我买29089号段,后来我才知道这个号段是河北邮币平台下面经营购买邮币的公司,并且我知道该公司全称叫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9月30日,注册地址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姜家畈湾156号。我用来转账的银行卡是工商银行的卡,账户号码是95×××40。一般我是在手机及电脑上操作购买邮币。后来我就在这个高管的介绍下购买了邮币,包括《金石艺术一汉画像石》、《中国远洋运输》、《海南博鳖论坛》、《大理风光》、《革命战争邮币发行六十周年》、《武陵源风景名胜》、《天坛》、《梁某等科学家纪念邮票》一共八类。从我购买这八类邮币之后,都是由这个所谓的高管“河北善行”对我购买的邮币进行打点,但是邮币的价格却一直在跌。期间我还问过对方,对方说现在邮币在跌是因为庄家在洗盘,过段时间庄家会重新注入资金,邮币的价格会重新上涨的。我当时就听了对方的话,但是邮币的价格仍然在下跌,直到后来河北邮币平台直接关闭了,我之前投入的钱全部拿不回来了。我后来还联系这两个托,但是对方已经联系不上了,我就知道被人骗了。
26、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2016年10月17日,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叫“李某3”的人,微信号“lijing-perfect”,当时她在微信上介绍给我认识一个叫“小陈”的人。小陈自称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业务员(微信号×××,QQ号71×××89,电话134××xxxxxx),他说现在在网上炒邮币卡很赚钱,可以提供给我内部消息。然后我就把我的身份信息发给李某3了,李某3就安排小陈给我注册了账号,他们都是远程操控的。然后我就在这个平台上面第一次投资了10万元整(2016年10月17日)。后来就一直在跌,对方就说,这是庄家在洗盘,让我补仓,马上就回涨。我就第二次投资了18000元(2016年10月29日)。还是在跌。他们还是同样的理由,让我多补仓,这样才会把自己的损失补回来,然后才能赚钱。我就又投资了20万元(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月以后,平台就一直提示系统升级,后面就提示说是停业整顿,里面的钱都提不出来,对方的人也联系不上了。对方平台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下面的会员单位是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3。我的平台账号是29×××99,关联的河北石家庄民生银行账号为95×××06。我都是通过建设银行卡转账的,卡号是62×××71,开户人是我本人。
2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大约2014年或2015年,一个叫“陈某5”的人加我微信(微信号“chenchen160501”),头像是个美女。开始我们偶尔在微信里问好,她的朋友圈天天炫富,还有买邮币卡的相关消息。后来交流问到各自的职业,她说她卖服装,有个叔叔在邮币卡市场做高管,她都从后台弄到消息以及从内部账号能增加中签的几率。一开始我有戒心,后来戒心放开了。她说试着帮我从她叔叔那里弄个内部账号。她把弄到的内部账号发给我,又让我加了一个微信号“×××”(昵称“河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杜助理,杜助理帮我远程遥控电脑下载了交易平台。2016年10月26日,我财迷心窍的在电脑上银行转账了30万元进去,买了602011的《红楼梦》。然后钱在里面直接就亏损了,我发现是个骗局。我的平台交易账号是29×××63,工商银行卡账号是62×××64。
附陈某1银行交易流水、交易平台账户截图,证实其入金及购买邮币卡的情况;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陈某1被诱骗购买邮币卡的情况。
28、被害人方某的陈述:今年(2016年)12月初的时候,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人(微信号:×××,昵称:Ar静)。这个人自称叫胡静,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自己办了一家公司,还说他有一个大伯是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高管,有内幕消息,那个市场是做邮票交易的,让我去开一个户,跟她一起做邮票交易,还说一定会赚钱。刚开始,我也将信将疑,她又给我介绍了一个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说是她自己的朋友,叫杜专员(微信号:×××,昵称:河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后来杜专员让我开一个户,于是今年12月12日的时候,我在他说的那个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了一个户。开户之后,那个杜专员就给我推荐股票,让我买,说是买了之后一定会涨上去赚钱的。刚开始我不是很信,没有跟他们买。后来杜专员跟我说让我打新票好了,大概就是股票市场里面打新股一样的。他说我账户里面资金不够多,配额不多的,让我放点钱到账户里面去,这样配额就会上来了。我想反正只是把钱放到账户里面,到时候用来打新票,按照股票的打新股逻辑确实新股打中之后基本上都是涨停的,不会亏的。于是,我就在2016年12月21日和12月22日的时候,一共打了300万元到那个平台的账户里面。2016年12月22日的时候,杜专员和胡静推荐给我一个邮票,代码是602093的邮票。我买了100股,买入价格是1283元一股,之后连续涨了两天。后来12月25日的时候,我的账户打中了一个代码是609155的邮票,一共是39股,这个股连续涨停了好几天。后面这两个人又跟我说我要想打新票的话,账户的活跃度不够,需要我进行几次交易。我问她们有没有风险,她们说没有,给我推荐了两个票,代码是602028和602096。她们告诉我说是602028会从110元一股涨到220元一股,让我涨到180元一股的时候就抛掉,602096这个票会从500多元一股涨到1300元一股,让我放心好了。于是,我就又在2016年12月26日和12月27日的时候,打了250万元到这个账户里面,后来就买了她们推荐的这两个邮票,602028这个票买了9000股,602096这个票买了6000股,合计买了大概400多万元的样子。昨天(2016年12月28日),她告诉我说他们公司开会说要清除一部分散户,这两天可能会有点动荡。当天,我买的这两个票就跌停了。我当时就问她们两个人会不会有问题,她们一直跟我说没关系的,让我放心,还说今天一定会涨上去的。我有点将信将疑的,就把账户里面剩余的80万元转了出来。那个胡静还跟我说到时候真的亏的话,这部分的损失她会补给我的,让我放心好了。结果今天早上九点开盘,我买的这些个票果然又是全部跌停,想出手都没有机会。但是那个胡静还发微信告诉我说今天清理散户还有一些震荡,让我放心,之后一定会涨上去的。我不放心,就报警了。我不是很了解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昨天我上网查了一下才知道很多人像我这样被他们公司骗了。我在他们平台开户的账户是29×××17,关联的银行是工商银行。我一共投入了550万元,之后拿出来了80万元,所以一共投入本金470万元。
29、被告人张佳明的供述:2016年,我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公司,公司名字我忘了,当时我是做普通业务员。做了个把月,2016年9、10月份,公司说要搞个新公司(锦泰赢),将我分到这个公司去了,成为了储备组长,分给了我几个业务员。在这两个公司的工作都是拉客户,让客户在平台上面投资邮币卡。工作流程就是公司会给我们一些微信号码,这些微信号都不是我们本人的信息,是一些利用别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都是一些俊男美女的图片,然后我们会日常维护这些微信号的朋友圈,发一些投资邮票赚了大钱的信息。公司会发一些人的信息给我们,让我们加这些人好友,然后跟他们聊天,具体就是问有没有意向投资邮票,然后就会给他们发一些邮票代码,说这些邮币卡会赚钱。如果有兴趣的话就让他们在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户,然后就会给他们推荐一位指导老师,一般我们就会将张某3的微信号作为指导老师给客户,剩下的就由张某3负责为客户推荐邮币卡。
我的基本工资3800元,转正之后5000元,然后拉到客户有提成,提成是按照每个组的业绩来的,具体的提成比例我就不知道了。我主要负责手底下业务员的工作情况,然后也要自己找客户,张某3要我们推荐什么邮票,我就要跟业务员传达,让他们按照张某3的指使进行推荐。武汉锦泰赢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张某3,具体的身份信息我就不清楚了。我向客户推荐的邮票代码是张某3让我们推荐给客户的。当时我们就在朋友圈里面发一些邮币卡盈利的截图,当然这些截图也不是我们投资邮币卡的截图,都是公司发给我们的,然后我们跟顾客接触,就说我们自己炒邮票赚了钱,顾客如果想投资的话,我们就拉他们进我们公司组建的群聊,然后会在群里面再来推荐指导老师。是公司要求我们用虚假的微信身份和虚假的赚钱信息去诱骗被害人的,我们公司有好几个像我们这样的业务组,公司要求我们每个组的人都要这样工作,工作的具体流程就是这样的。我们进公司之前就会进行培训,然后公司老板张某3教会我们业务经理之后,我们就要教给新进的业务员。
30、被告人易胜强的供述:2016年5月份,我在长沙58同城上投简历,湖南天誉金泰公司通知我去面试,面试通过后就在那里上班了。2016年9月,我由长沙天誉金泰分配到武汉锦泰赢商品销售有限公司上班。2017年过年放假我回老家,接到武汉锦泰赢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通知说公司停业整顿,然后我就在老家休息了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7月份才开始在长沙从事地产行业的销售工作。
我在湖南天誉金泰上班是从2016年5月份到9月份,9月份分配到的武汉锦泰赢公司,一直干到了2017年1月份。我转正之前的工资是3800元,转正之后是5000元加提成,提成好像是客户购买的邮币卡资金总额的2-3%,每个月的十几号会打工资到我的建行卡上。我获利大概有十几万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
我在湖南天誉金泰公司和武汉锦泰赢公司都是一样的工作,从事的是拉客户投资邮币卡。武汉锦泰赢公司的老板叫张某3,我们叫他张总。我当时是公司7组的业务经理。
公司会给每一个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发一个微信,这些微信都不是用我们本人的身份。业务员的身份就是白富美和高富帅,我们业务经理的身份就是开户专员,公司让我们用这些微信在朋友圈里发投资邮币卡赚钱的信息。我现在不记得当时用的微信号了,微信名应该是“小陈专员”或“小陈助理”,头像不是我本人,公司也不让我们把自己的真实姓名告诉客户。我没有从事相关投资行业的经历或者专业知识。公司每天都会给业务员一些客户的名单,让业务员加这些人好友,跟这些人联系,让业务员冒充白富美或高富帅,跟这些人说通过投资邮币卡赚了很多钱,说有内幕消息和指导老师可以教他们投资邮币卡,保证赚钱,问这些人想不想投资。如果这些人愿意投,业务员就会把业务经理的微信发给他们,然后我们业务经理就指导他们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上进行开户。开户之后,客户就会问我们哪些邮票可以买,张总就告诉我们,让我们业务经理推荐特定的邮币卡给客户。张总让我们推荐的邮币卡,一般开始都会先涨一些。这个时候,张总会指示我们跟客户说现在只是小涨,后面还会涨一段时间之类的话,取得客户的信任。涨了一小点之后就开始疯狂的跌停,客户就会经常联系我们,然后张总就会让我们跟客户说现在千万不要卖,以后还会涨起来之类的话来稳住客户。推荐给客户邮币卡后,他们没有盈利,基本上都是亏的。
这些工作流程我在长沙的时候接受培训学会的,在武汉这边的业务员就是通过张总安排人组织的培训,具体内容也是张总定的。在被害人亏损的时候,张总会教给我们一些话术,让我们严格按照话术来说,他还会检查业务员和业务经理是否按照话术来说。张某3对我们每个工作流程都清楚,可以说每个流程他都要指导如何去操作。有时候我们谈不下来的客户,就会交给张某3亲自去谈,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把张某3的手机号作为指导老师推荐给客户,他就会亲自参与。
我对胡某1有点印象,当时他是我手底下一个业务员拉过来的,业务员的名字是什么我现在不记得了。当时业务员把他推荐给我后,我就教他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上开户,之后他就投了好像是20-30万元,具体数字我现在也记不清了。后来我推荐给他的邮币卡跌了,胡某1当时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按照张总的指示稳住他。后来我没有干了,也不知道胡某1是什么情况。我走的时候,他亏了不少。
其实当时我们也知道这样做应该是属于违法行为了,但是向张总提出来的时候,他说股票也是这样的,加上这里的提成也挺高的,当时想着工作赚钱,张总也说了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就没有把这个当成很严重的事情。锦泰赢公司和我一样的业务经理有10个左右,其中我和张佳明、胡开艳比较熟。他们跟我坐在一起,一个在我旁边,一个在我后面。
31、被告人胡开艳的供述:我之前在武汉天誉金泰公司待了近一个月,当时也是做拉别人买邮币卡的事情。2016年9月份,张某3说公司让他去搞一个子公司,让我去帮忙,我就去了武汉锦泰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是光谷cbc的二楼,法人是张某3。公司一共有9个市场部、1个人事部、1个行政部、1个财务部,每个部门都有一个经理,经理下面都有业务员。
每隔几天,张某3就会给我们几个业务经理一些资源(电话号码),我们就分给业务员。业务员通过微信搜索这些电话,然后与这些人加好友聊天,拉客户到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户入金,然后业务员和我们市场部经理按照老板张某3的指令引导客户买入张某3指定的邮票。一大部分客户买入邮票之后都是亏损,只有一小部分小资金买入的客户是赚钱的,最后公司赚的钱基本就是客户亏的钱。公司培训的时候会教业务员一些吸引客户的方法,比如说在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熟人,有内幕消息,可以一起赚钱。我没有投资理财相关资质或相关行业从业经历,是张某3让我们推荐邮币卡给客户并保证一定会赚钱。我当时已经猜到这个属于欺诈行为,因为公司都不让我们用真实身份跟客户接触,也不允许我们自己购买邮币卡,但是张某3说是合法合规的,而且那段时间我父亲因车祸去世,家里经济压力大,所以我才在公司继续工作。
我刚进去的时候是做业务员的,做了一个多月后我就做了6部的业务经理。我的部门里面最多的时候有8个业务员,最少的时候只有4个业务员。我用的微信号(也就是杜专员的微信)是张某3让我买过来的微信。我手下的业务员用的微信也都是公司让他们去买过来的。买来的微信我们基本上都是用白富美的身份来虚构的,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我做业务员和部门经理的时候业绩一直不好,后来12月的时候,我手下一个叫尹某1(微信身份:胡静)的业务员通过公司给的资源聊了一个叫方某的客户。我们的业务员尹某1骗他在河北大宗交易平台有内幕人员,跟着做的话就可以赚,后来尹某1通过胡静的身份向方某推荐了我(微信身份:杜专员)。当时先期聊天的时候,我们也都知道情况,有时候方某提出来的问题,尹某1会向我请示,我不懂的就向张某3请示。之后方某要开户,还把身份证正反面发给了尹某1,我就帮他开了户,把账号密码都告诉了他。后来我们公司有专门的人跟他签约,还让“圆圆”教他如何操作。等他开户了之后,我就跟张某3报告了这个情况。张某3告诉我让方某买他指定的一个邮票,我把这个指令告诉尹某1,让尹某1去操作。本来只要方某买了这个邮票就肯定会赚钱,但是方某比较谨慎,关注了两天,结果这个邮票确实一天一个涨停板。大概到了12月中旬要打新的时候,张某3跟我说让方某这个客户投入资金打新票,我就让尹某1将这个指令执行一下。后来方某在我们平台投入了一部分钱(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但肯定是10万元以上,因为10万元是打新票的起步资金)打新。这个打新成功率虽说是随机性的,但是投资了10万元以上的话,公司就一定会配售给客户一枚以上的邮票,而且这些新票都是会涨的,当时方某也确实打到了新票。之后,张某3看到方某爽快的在我们平台进行投资交易,他就指令我让方某投入更多的资金打新,我就让尹某1去具体操作。尹某1告诉方某,投入的资金量越大,在打新的时候公司配售的新票就越多。方某确实也相信了,先后投了500多万元到平台上。当时我们没有见过有客户投入这么多的资金,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就向张某3请示。张某3让我们引导客户将所有资金买张某3指定的两个邮票,于是我们就让方某去买这两个邮票。一开始他没有买,也是观望了一两天,这两个邮票在这段时间里面涨了,所以之后我们就一直让方某把所有的资金买邮票,他就真的买了。一开始他买了180万元,当时我想为了避免以后客户亏了来找我,我就不打算让方某买了。但是张某3知道了就发脾气,让我们一定要让方某把所有资金都买邮票,我们也没有办法就继续放方某买。最后,方某一共买了470万元左右的票,还有一部分资金是没有买的,因为当时我们不敢继续催他把剩余资金用完。第二天,方某买的邮票跌停了,他就问尹某1是怎么回事。尹某1过来问我,我说我也不知道。我去问张某3,张某3让我把方某稳住,告诉他后期会涨,让他继续持仓。后来到了12月底,我们公司就都放假了,没有开盘。张某3告诉我们方某报案了,还说他的损失会以邮票的形式补给方某,自那以后我就没有接触过方某了。
尹某1是个男的,他的具体身份我不清楚。他是人事部门配给我的,在我手下干了没多久。他是用的胡静的微信身份跟方某沟通的。chenchen160501的微信号开始是尹某1在使用,后来换人使用了。在方某这个事情里面,我的微信角色就是杜专员。当时我们告诉客户的身份就是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内部工作人员。我主要就是传达张某3的指令,让我下面的业务员去努力的拉客户,以高额回报去引诱方某到我们平台投资买邮票,然后我还帮方某在平台开了户。有时候方某会问尹某1和我很多问题,我不知道回答就会找大家或者张某3商量。方某的手机号码是公司提供的资源,这个资源里面就有手机号码,公司那边隔几天会给我们新的资源让我们去联系。
张某3让我第一次推荐的邮票是肯定会涨的邮票,目的就是吸引客户投入资金来买我们平台的邮票。每个阶段,张某3都会告诉我们不同的邮票,让客户去买入。客户一旦出现亏损的情况,就让我们稳住客户,告诉客户后续会拉升不要怕。这些邮票的具体来源我们是不知情的。一开始我也不清楚邮票是否有人操控,但是后来方某大额资金买的两个邮票在买之前是涨的,他大额资金买入之后就直接跌停了,我就意识到这些邮票背后是有人在控制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
我们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的。业务员的底薪是4000元一个月,我的底薪是5000元一个月,提成是按每个月手头上客户的持仓量来算的,客户闲置在账户的资金是不算持仓量的,一定要买邮票才算。业务员可以拿他手头所有客户持仓量3%的提成。方某这个客户投入470万元资金,按照道理说应该发13万多的提成,但是后来公司给尹某1发了一半的提成,具体原因我不知道。部门经理的提成是分层级的,我的提成是按照我们部门下面所有客户持仓量来计算的,每一百万是一个层级,最高的话可以按照持仓量的5%提成。我自己的提成没有具体算。
我们这个公司开销是很大的,我们的提成又这么高,所以肯定不是按照正常的收取交易手续费获利的。后来,我隐约也有感觉客户亏的就是我们公司赚的钱,这个时候正好遇到了方某这个客户。当方某投入了180万元资金之后,他就暂停买入了。我当时就有点害怕,因为方某买入越多,亏损越多,我的责任就越大。我也怕事后牵连到我身上,也就没有主动让方某继续买入邮票。但是,第二天张某3给我们部门经理开会的时候知道了这个事情,还发了脾气,一定要我让方某继续买入邮票。后来我也没办法,就让尹某1继续引导方某继续买入张某3指定的邮票,一直到方某买入了470万元的邮票后暂停了。后来张某3指定我让方某把剩余的80万元闲置资金全部买光,我实在是害怕了,就没有照张某3说的去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开艳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82.42元,暂存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佳明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易胜强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胡开艳关于“有几个员工的工资打到了我的卡上,我的实际违法所得少于银行卡上的金额”的辩解意见,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易胜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易胜强的犯罪金额应当以其非法获利的金额为准”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胡开艳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胡开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易胜强的辩护人和被告人胡开艳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佳明、易胜强、胡开艳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开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佳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易胜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
三、被告人胡开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暂存本院的被告人胡开艳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82.42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佳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9622.17元、被告人易胜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441.58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徐育华
人民陪审员 孙成军
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楠
书记员张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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