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2020.9.9 2021.1.29 2022.6.28……【法院判决书】“百年国泽”案3件判决书……高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9.9)……秦雨寒、王运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1.29)……孙敬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6.28)……被告人高楠的供述,2015年4月左右,其和陈飚、高松超、秦雨寒、王晓希合股,在长寿路XXX号中港汇大厦11楼开设了百年国泽公司,其系公司总裁。公司有六个营销团队,徐汇分部有两个团队,长寿路总部有四个团队,每个团队有一个总监,徐汇分部的团队总监是田晓和江某,长寿分部的总监是江某、孙敬轩、查峰奇、刘威,后来徐汇分部合并到长寿路,每个团队总监手下有若干团队长,每个团队长手下各有若干业务员。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发放街头传单和打电话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以年利率10%-14%的利息吸引投资者投资和借款。公司总计吸引了一百多名投资者,总计吸收到大约4800万人民币,钱都投资到了公司的投资项目中,项目包括崇明东平草堂大酒店和桃源水乡大酒店项目、昆仑绿建皇家小镇建设项目、苏州智慧方舟无土蔬栽培项目、苏州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杭州青山湖度假区酒店装修项目、苏州植物工厂项目、常熟羿家路房产项目、郑州跃博汽车电器公司投资项目、商丘包河河道治理项目等。2018年初,公司拖欠房租,长寿路总部被物业查封了,合同文件被物业清理掉了。2018年7月后,因为公司经济不景气,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照合同向客户兑付。在公司无法正常兑付后,为了让客户放心,就以木墅绿居公司作为担保和那些客户再签一份担保合同。木墅绿居公司是其和倪竣一起创立的,该公司主要投资倪竣的皇家小镇旅游项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7刑初8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楠(XXXXXXXXXXXXXXXXXX),曾用名高占飞,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总裁、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毕家村XXX号,住上海市青浦区尚泰路XXX弄XXX号XXX室。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思,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20〕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楠及其辩护人熊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实际经营地系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楼,被告人高楠系该公司股东、总裁,负责经营活动。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被告人高楠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楠伙同他人,使用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苏州皇家艺术学院和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发放街头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7%至16%。先后与投资人签订了一百五十余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7,744,000元,交易金额27,687,500元,尚有本金22,892,092.75元未兑付。
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号北站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高楠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江某、冯某某、周某、王某某、贾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书证;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高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楠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楠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楠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高楠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前仍持续在兑付,主观恶性不深,建议对被告人高楠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高楠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称百年国泽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实际经营地系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楼,被告人高楠系该公司股东、总裁,负责经营活动。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木墅绿居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被告人高楠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楠伙同他人,使用百年国泽公司、木墅绿居公司名义,以投资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苏州皇家艺术学院和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发放街头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7%至16%。先后与投资人签订了一百五十余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7,744,000元,交易金额27,687,500元,尚有本金22,892,092.75元未兑付。
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XXX号北站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高楠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冯某某、周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各投资人通过“百年国泽”业务员推销、亲友介绍、接收传单等方式,了解到“百年国泽”的理财产品,并介绍该公司在苏州有“苏州长江路农副产品市场股权项目”等,该公司承诺年利率为7-16%,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等材料,用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但该公司并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该公司的负责人是高楠。
2.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其于2014年11月进入百年国泽公司担任业务员,2015年初担任业务团队组长,2015年底担任总监,手下有两个团队。百年国泽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楼,实际控制人是高楠,主要经营投资理财业务,2015年前公司有两个中心,一个在徐汇,一个在普陀,2016年4月都搬到了普陀总部。公司制作投资理财宣传广告向居民小区信箱投放或在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宣传的投资项目有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苏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皇家艺术学院项目、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苏州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司组织业务员及部分客户去参观过部分项目。公司宣传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9%-16%,客户确认投资金额后,业务员会拿出事先盖有公司合同章的投资协议,让客户签字,之后业务员从财务处拿POS机让客户刷卡支付,对于不方便上门的客户,也会拿着合同和POS机上门签订协议并收款,有少数客户会使用现金。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系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仑绿建公司)的副总裁。昆仑绿建公司与苏州皇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皇家公司)共同隶属于苏州凰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倪骏。苏州皇家公司没有苏州皇家艺术学院开发建设项目,苏州皇家公司曾向百年国泽公司借款过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时已经将本金和利息一起归还了百年国泽公司。昆仑绿建公司没有参股木墅绿居公司,2017年倪竣指派了一位与公司不相关的人员与高楠指派的人员共同创立了木墅绿居公司,后因倪竣对高楠的投资项目不信任,就没有再合作,没有共同经营该公司。
4.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其系智慧方舟(苏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慧方舟公司)的农业技术主管。2017年,智慧方舟公司与百年国泽公司、苏州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下称长江路批发市场)一起投资了“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项目,百年国泽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因为长江路批发市场老板家属发生意外死亡,老板撤资而导致资金链不足,该项目一直搁置,无市场回报。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股权类项目投资责任合同书、撤销股权类项目投资责任合同书约定备忘录、委托书、民事调解书、确认处理决定,其系苏州市永星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星鸿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名下还有长江路批发市场。2017年11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百年国泽公司的高楠,并商谈了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高楠口头承诺可以融资一个亿,其就以永星鸿富公司名义与百年国泽公司签订了“股权类项目投资责任合同书”,但高楠只将840万分5笔汇入公司,其认为高楠有欺诈行为,就要求中止合作。之后,其与被高楠融资的部分客户商谈退款事宜,先后向两名客户退款713万元,其余客户没有维权,故剩余的127万元未退还。
6.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还款备忘录、银行业务凭证,其系上海九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九硕公司)的副总经理。上海旭毓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是九硕公司的子公司。2015年,九硕公司有几个工程项目因建设需要急需用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百年国泽公司的负责人高楠和陈飚。九硕公司老总张俊和高楠、陈飚协商后,百年国泽公司借款3700万元给九硕公司,该款于2016年12月30日连本带利还清了。当时因为是朋友介绍的,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为防止隐患,写了一份“还款备忘录”,里面写着借款的用途、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因为当时九硕公司老总有一个叫周忠的朋友也急需用钱,向百年国泽公司借款1000万元,九硕公司帮周忠做担保,把该1000万元也写入了“还款备忘录”,所以“还款备忘录”上写的借款是4700万元。九硕公司将借来的款用于崇明桃源水乡大酒店和东平草堂酒店等项目了。
7.证人冯某某、周某、王某某等提供的案件调查表、个人陈述笔录、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还款计划书、租赁合同、出资确认函、担保函、“百年国泽”宣传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实各投资人在百年国泽公司、木墅绿居公司投资的具体情况。
8.营业执照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证实百年国泽公司、木墅绿居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9.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百年国泽公司、木墅绿居公司先后与79人,签订152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7,744,000元,交易金额27,687,500元,已支付返款4,795,407.25元,尚有本金22,892,092.75元未兑付。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楠的到案情况。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楠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12.被告人高楠的供述,2015年4月左右,其和陈飚、高松超、秦雨寒、王晓希合股,在长寿路XXX号中港汇大厦11楼开设了百年国泽公司,其系公司总裁。公司有六个营销团队,徐汇分部有两个团队,长寿路总部有四个团队,每个团队有一个总监,徐汇分部的团队总监是田晓和江某,长寿分部的总监是江某、孙敬轩、查峰奇、刘威,后来徐汇分部合并到长寿路,每个团队总监手下有若干团队长,每个团队长手下各有若干业务员。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发放街头传单和打电话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以年利率10%-14%的利息吸引投资者投资和借款。公司总计吸引了一百多名投资者,总计吸收到大约4800万人民币,钱都投资到了公司的投资项目中,项目包括崇明东平草堂大酒店和桃源水乡大酒店项目、昆仑绿建皇家小镇建设项目、苏州智慧方舟无土蔬栽培项目、苏州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杭州青山湖度假区酒店装修项目、苏州植物工厂项目、常熟羿家路房产项目、郑州跃博汽车电器公司投资项目、商丘包河河道治理项目等。2018年初,公司拖欠房租,长寿路总部被物业查封了,合同文件被物业清理掉了。2018年7月后,因为公司经济不景气,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照合同向客户兑付。在公司无法正常兑付后,为了让客户放心,就以木墅绿居公司作为担保和那些客户再签一份担保合同。木墅绿居公司是其和倪竣一起创立的,该公司主要投资倪竣的皇家小镇旅游项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婷婷
审 判 员 薛依斯
人民陪审员 邓一波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7刑初15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雨寒(XXXXXXXXXXXXXXXXXX),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胡婕,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运祥(XXXXXXXXXXXXXXXXXX),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登封市,住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肖咏萍、张硕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0〕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雨寒及其辩护人胡婕、被告人王运祥及其辩护人肖咏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实际经营地系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楼,被告人秦雨寒系该公司股东,被告人王运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实际控制人)是总裁。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高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高某伙同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等人,使用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苏州皇家艺术学院和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发放街头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7%至16%。先后与投资人签订了一百八十余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33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交易金额3300余万元,尚有本金2700余万元未兑付。
其中,被告人秦雨寒从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万元,尚有本金89万余元未兑付。被告人王运祥从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余万元,尚有本金1300余万元未兑付。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运祥至本市长风新村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秦雨寒从服刑地监狱押解至派出所接受审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高某、江某、冯某某、周某、王某某、贾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书证,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记录,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雨寒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秦雨寒是坦白、王运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雨寒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运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宜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秦雨寒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雨寒系坦白、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退赔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秦雨寒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运祥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运祥系自首、从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王运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国泽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实际经营地系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楼,被告人秦雨寒系该公司股东,被告人王运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实际控制人)是总裁。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高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高某伙同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等人,使用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木墅绿居(上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苏州皇家艺术学院和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发放街头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7%至16%。先后与投资人签订了一百八十余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3300余万元,交易金额3300余万元,尚有本金2700余万元未兑付。
其中,被告人秦雨寒从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万元,尚有本金89万余元未兑付。被告人王运祥从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余万元,尚有本金1300余万元未兑付。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运祥至本市长风新村派出所投案,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秦雨寒从服刑地监狱押解至派出所接受审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运祥到案后退出5万元,被告人秦雨寒到案后退出了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冯某某、周某、王某某等的证言,证实各投资人通过“百年国泽”业务员推销、亲友介绍、接收传单等方式,了解到“百年国泽”的理财产品,该公司在苏州有“苏州长江路农副产品市场股权项目”等,该公司承诺年利率为7-16%,签订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等材料,用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但该公司并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左右,其和陈飚、高松超、秦雨寒、王晓希合股,在长寿路XXX号中港汇大厦11楼开设了百年国泽公司,其系公司总裁。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来是陈飚,2017年5月变更为王运祥。秦雨寒是公司副总兼财务总监。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发放街头传单和打电话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以年利率10%-14%的利息吸引投资者投资和借款。公司总计吸引了一百多名投资者,总计吸收到大约4800万人民币,钱都投资到了公司的投资项目中,项目包括崇明东平草堂大酒店和桃源水乡大酒店项目、昆仑绿建皇家小镇建设项目、苏州智慧方舟无土蔬栽培项目、苏州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杭州青山湖度假区酒店装修项目、苏州植物工厂项目、常熟羿家路房产项目、郑州跃博汽车电器公司投资项目、商丘包河河道治理项目等。2018年初,公司拖欠房租,长寿路总部被物业查封了,合同文件被物业清理掉了。2018年7月后,因为公司经济不景气,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照合同向客户兑付。在公司无法正常兑付后,为了让客户放心,就以木墅绿居公司作为担保和那些客户再签一份担保合同。木墅绿居公司是其和倪竣一起创立的,该公司主要投资倪竣的皇家小镇旅游项目。2017年7、8月间,其派王运祥至苏州百年方舟公司进行对接协调,负责当时的蔬菜栽培项目,2018年7、8月间,公司资金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其召开了一次客户见面会,王运祥也出面了,2019年初,其派王运祥到无锡保胜香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保胜香梅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的管理。
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1月进入百年国泽公司担任业务员,2015年初担任业务团队组长,2015年底担任总监,手下有两个团队。百年国泽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楼,实际控制人是高某,主要经营投资理财业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陈飚,2017年底变更为王运祥,公司的财务总监是秦雨寒。公司制作投资理财宣传广告向居民小区信箱投放或在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宣传的投资项目有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苏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皇家艺术学院项目、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苏州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司组织业务员及部分客户去参观过部分项目。公司宣传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9%-16%,客户确认投资金额后,业务员会拿出事先盖有公司合同章的投资协议,让客户签字,之后业务员从财务处拿POS机让客户刷卡支付,对于不方便上门的客户,也会拿着合同和POS机上门签订协议并收款,有少数客户会使用现金。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实其系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仑绿建公司)的副总裁。昆仑绿建公司与苏州皇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皇家公司)共同隶属于苏州凰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倪骏。苏州皇家公司没有苏州皇家艺术学院开发建设项目,苏州皇家公司曾向百年国泽公司借款过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时已经将本金和利息一起归还了百年国泽公司。昆仑绿建公司没有参股木墅绿居公司,2017年倪竣指派了一位与公司不相关的人员与高某指派的人员共同创立了木墅绿居公司,后因倪竣对高某的投资项目不信任,就没有再合作,没有共同经营该公司。
5.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智慧方舟(苏州)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慧方舟公司)的农业技术主管。2017年,智慧方舟公司与百年国泽公司、苏州长江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下称长江路批发市场)一起投资了“苏州诺亚智慧方舟箱体无土栽培蔬”项目,百年国泽公司支付了300万元,因为长江路批发市场老板家属发生意外死亡,老板撤资而导致资金链不足,该项目一直搁置,无市场回报。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股权类项目投资责任合同书、撤销股权类项目投资责任合同书约定备忘录、委托书、民事调解书、确认处理决定,证实其系苏州市永星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星鸿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名下还有长江路批发市场。2017年11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百年国泽公司的高某,并商谈了长江路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高某口头承诺可以融资一个亿,其就以永星鸿富公司名义与百年国泽公司签订了“股权类项目投资责任合同书”,但高某只将840万分5笔汇入公司,其认为高某有欺诈行为,就要求中止合作。之后,其与被高某融资的部分客户商谈退款事宜,先后向两名客户退款713万元,其余客户没有维权,故剩余的127万元未退还。
7.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还款备忘录、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其系上海九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九硕公司)的副总经理。上海旭毓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是九硕公司的子公司。2015年,九硕公司有几个工程项目因建设需要急需用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百年国泽公司的负责人高某和陈飚。九硕公司老总张俊和高某、陈飚协商后,百年国泽公司借款3700万元给九硕公司,该款于2016年12月30日连本带利还清了。当时因为是朋友介绍的,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为防止隐患,写了一份“还款备忘录”,里面写着借款的用途、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因为当时九硕公司老总有一个叫周忠的朋友也急需用钱,向百年国泽公司借款1000万元,九硕公司帮周忠做担保,把该1000万元也写入了“还款备忘录”,所以“还款备忘录”上写的借款是4700万元。九硕公司将借来的款用于崇明桃源水乡大酒店和东平草堂酒店等项目了。
8.案件调查表、个人陈述笔录、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还款计划书、租赁合同、出资确认函、担保函、“百年国泽”宣传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实各投资人在百年国泽公司、木墅绿居公司投资的具体情况。
9.营业执照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证实百年国泽公司、木墅绿居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10.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百年国泽公司、木墅绿居公司先后与陈爱珍、陈继敏等94人,签订184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书》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33,224,000元,交易金额33,167,500元,已支付返款5,741,532.25元,尚有本金27,425,967.75元未兑付。其中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该公司与5人签订5分合同,合同金额1,200,000元,交易金额1,200,000元,已支付返款306,184.5元,尚有本金893,815.5元未兑付。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该公司与61人签订95份合同,合同金额15,059,000元,交易金额15,052,500元,已支付返款1,799,591.9元,尚有本金13,252,908.1元未兑付。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公安从被告人王运祥处扣押了5万元;从陈某某处调取了127万元。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运祥、秦雨寒的到案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运祥、秦雨寒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14.被告人秦雨寒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左右,其出资20余万元与高某、高松超、王晓希、陈飚合伙,在长寿路XXX号中港汇大厦11楼经营百年国泽公司,公司通过发放街头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以年利率10%至14%吸引投资者。2015年10月左右,因和高某在经营管理上存在分歧,其就退出了百年国泽公司。其一共拿了4万元的工资。
15.被告人王运祥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高某让其担任百年国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是陈飚。公司的地址在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XXX楼,公司的高层有高某、秦雨寒、高松超等。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高某,其协助高某经营公司,2017年5月,其在高某要求下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给公司用,高某将该卡交给财务,用于支付客户兑付利息。百年国泽公司的资金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来的,吸收投资款的项目是苏州无土蔬栽培项目、长江路市场项目。2017年8月左右,高某称公司在苏州有个栽培的项目,其就前往苏州百年方舟公司负责蔬菜栽培项目,其做了不到一年就回河南登封市的老家工作。2018年下半年,高某召开过一次客户见面会,高某让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了。2019年3月,高某让其至保胜香梅公司上班。期间,百年国泽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兑付投资人的利息,高某就把保胜香梅公司的钱转至其名下银行卡后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一共约160万元。2020年4月左右,保胜香梅公司和百年国泽公司解除了合同,其则一直留在保胜香梅公司上班还钱。其从进入百年国泽公司工作开始,总收入约为5至6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雨寒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秦雨寒、王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秦雨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运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雨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运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婷婷
审 判 员 薛依斯
人民陪审员 杨俊芳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沪0107刑初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敬轩(230183199401212750),曾用名孙靖轩,男,1994年1月21日生,XX,中专文化程度,原系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银秀苑2幢304室,住本市奉贤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2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雯婕,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敬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可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敬轩及其辩护人翟雯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王某、高某(已判决)注册成立百年国泽(上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国泽公司”),实际经营地系本市普陀区XX路XX号XX楼,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孙敬轩系该公司团队长、销售总监。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高某伙同王某、孙敬轩等人,使用百年国泽公司等的名义,以投资酒店等项目为由,通过发放街头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7%至16%。
经上海市XX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敬轩带领其团队先后与28人签订了73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1260余万元,交易金额人民币1260余万元,已支付返款人民币250余万元,尚有本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未兑付。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敬轩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孙敬轩退出了人民币201978.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敬轩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敬轩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敬轩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阮某、张某、高某、秦某、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类项目合同》《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XX中心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敬轩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敬轩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敬轩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退赔情况,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敬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薛依斯
人民陪审员 丁 瀠
人民陪审员 杨俊芳
书 记 员 詹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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