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投集团」) 2022.7.1……【自媒体】中金投受害人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赵xx提供材料:《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协议》、《朗信系列[1]号金融资产交易说明书》、《朗信系列 [1]号金融资产交易协议》.赵xx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项目出借人在2021年8月2日香港经济日报发布的《对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林家族的严正声明-还我血汗钱!》、北京朗明格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多元化沟通渠道的公告》、《通知》 、《公告》、《兑付公告》、《公告声明》 、《延期兑付公告》 、中金投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及所附《资产清单》的原始档案资料、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报警回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五份回函。2.吴xx提供材料:《中金投4号资产收益权产品说明书BA-2020-SYQ-0062-[2]期》、《中金投4号资产收益权产品备案登记协议BA-2020-SYQ-0062-[2]-[xx]》、《中金投4号第2期认购金额确认函》、吴xx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吴xx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中金投《担保承诺函》、北京朗明格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多元化沟通渠道的公告》、《通知》 、《公告》 、《兑付公告》 、《公告声明》、《延期兑付公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吴凤霞举报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京金融行复(2021) 71号》(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复:关于您反映中金城开小贷涉嫌参与北京朗明格咨询有限公司及北京中金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融资的问题,经核查,中金城开小贷涉嫌违规融入资金。鉴于此,我局与北京市密云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将依据监管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警回执、海口警方警情通报、海口市纪委监委对海口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柯廷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的新闻公告。……1.与赵xx相关的基本事实:《朗信系列[1]号金融资产交易说明书》载明:第一部分产品简介:金融资产交易要素及交易概况:挂牌方/转让方:北京朗明格咨询有限公司;摘牌方/受让方:合格个人投资者;资产挂牌服务机构: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商:北京凤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持有期限: 12个月;三、交易规则:本次资产挂摘牌业务由综合服务商招揽合格投资人并向其进行挂牌资产介绍,综合服务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挂牌资产进行尽调、对挂牌资产进行投后管理、编制挂牌投资人明细表、对投资人进行必要及充分的信息披露、见证并复购摘牌投资人签署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协议、会员协议、投资者风险承担确认函、合格投资者资格承诺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间卷、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依据天安金交中心的业务规则,本次资产摘牌投资人最多为200人,天安金交中心不保证投资人的认购一定成功,最终摘牌结果以综合服务商反馈的天安金交中心摘牌确认文件为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金划付均应通过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兑付资金清算账户实施。《朗信系列 [1]号金融资产交易协议》载明:资产转让方(甲方)为北京朗明格咨询有限公司,资产受让方(乙方)为赵峰,乙方投资金额为五十万元整。交易资产要素:资产编号:朗信系列[1]号;资产性质:房屋抵押债权:收益起算日: 2020年5月14日; 收益到期日: 2021年5月14日;收益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收益,到期一次性还本及最后一期收益;标的金融资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因持有标的债权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违约金、赔偿金、处置抵押物、保险理赔及其他财产性收益等。协议末尾有北京朗明格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章,有赵xx的签名,签署日期为2020年5月7日,签署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2020年5月13日,赵xx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让50万元。2020年11月16日, xx收到第一笔利息款11375元。2020年11月16日,赵xx收到第二笔利息款11375元。2021年3月10日,北京朗明格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延期公告。……委托人提供材料如下:2021年3月26日中金投《内幕消息主要调查结果》:“(2)自二零一七年二月至二零二零年十月,本公司五间附属公司及本集团外部三间公司合共发行330种金融产品(「金融产品」)。该等金融产品于(其中包括)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田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于该公布日期,有关金融产品发行人应付之未偿还总额约为人民币1,376,900,000元,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前任行政总裁兼前任执行董事罗先生及本公司前任首席营运官及前任执行董事关女士于未获得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之情况下,声称代表本公司签署大部分该等担保合约(统称「担保合约」)提供担保;(3) 金融产品所得款项主要用于为独立于本公司之第三方提供贷款(「贷款」),此举违反本集团之贷款政策且未经相关人员及董事会授权。于该公布日期,合共约人民币1,196,000,000元之贷款本金尚未偿还;”2021年6月8日中金投《内幕消息》:“于本公布日期, 该等贷款本金及利息合共约人民币1,398,760,000元仍未偿还,其中(i)贺鑫先生尚欠本金及利息合共约人民币434,105,000元;(ii)珠海鳳凰金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欠本金及利息合共约人民币86,841,000元;及(ii)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及其关连公司和人士尚欠本金及利息合共约人民币877,814,000元。上文(ii)至(iii)所述的各笔贷款乃由本集团透过贺鑫先生介绍授予有关借款人并由贺鑫先生提供个人担保。”2022年3月9日中金投《内幕消息有关补充调查及内部监控审查报告之主要结果》:“本集团曾在提取贷款过程中使用本集团五名雇员及一名中介人之个人银行帐户。支持记录显示,该等付款经本集团一名前任雇员、罗先生及关女士批准,先转至该等雇员或中介人之个人银行帐户,再进一步转至贷款借款人。独立顾问抽查透过该等雇员及中介人之个人银行帐户作出之付款共计人民币1,364,138,164元。”

中金投受害人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
2022-07-04 09:17 发表于广东


中金投受害人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二)
2022-07-04 09:17 发表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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