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赢基财富”案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对的通告
侨乡天平 2022-08-31 16:03 发表于浙江
关于“赢基财富”案被害人
信息登记、核对的通告
“赢基财富”案涉及到被害人人数众多,为了更加平稳、有序、高效地完成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各方协商、沟通,现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协助完成被害人开卡、信息登记及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统一登记、核对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21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7:30
二、信息登记、核对时需要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户口本、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签订合同(协议)时,使用居留证、护照的,提供居留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的相关材料;
3.已持有中国农业银行卡的被害人需带上农行卡。
三、信息登记、核对方式
1.一律按照先电话预约,后现场取号,再到窗口办理的流程完成开卡、信息登记、核对;
2.信息登记、核对完毕后,一律需要现场填写确认单;
3.因被害人人数众多,我们安排了充足的时间进行信息登记核对,但预测前期预约人数会爆满,故请大家错开预约,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各网点每天会有计划地安排预约号,当天预约届满后,不再接受预约,需择期另行预约;
4.特殊情况:被害人过世,其继承人持相关证明来登记核对信息的;或因本人在异地不能前来而委托他人登记核对信息的,一律到青田县人民法院接待室进行信息登记、核对(咨询电话6865870)。
四、网点安排及预约电话
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一共安排九个网点进行开卡、信息登记核对,请各被害人务必按现居住地,坚持就近、错开原则先行电话预约,预约成功后再前往预约的网点办理开卡、信息登记核对。
1.中国农业银行营业中心(宝幢街);预约电话6937101(林经理)
2.农业银行侨乡支行(少年宫路);预约电话6828356(赖经理)
3.农业银行鹤城支行(校场路);预约电话6832057(孙经理)
4.农业银行温溪支行(处州街);预约电话2863239(徐经理)
5.农业银行山口支行;预约电话2863245(潘经理)
6.农业银行船寮支行;预约电话2863252(包经理)
7.农业银行江南支行(瓯南街道);预约电话6952801(蓝经理)
8.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公安局旁);预约电话2863259(陈经理)
9.农业银行油竹支行;预约电话6677392(许经理)
五、其他事项
被害人现场信息登记核对时,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疫规定。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陈万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1121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万玲,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青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储慧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二部刑诉〔20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万玲及其指定辩护人储慧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进(另案处理)使用李朋朋的身份证在青田县注册成立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赢基青田分公司”)。陈光标、赵贞夫妇(均已判刑)受王进指派到青田分公司管理集资业务并组建了15个营销团队,按照总监、团队长、业务员的层级进行管理,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青田县不特定社会公众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产品推荐说明会、举办酒会、安排客户旅游等方式公开宣传赢基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允诺半年期存款年利率5%-6%、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3%-14%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销售赢基公司股权转让类、共享产权类等理财产品,且向集资参与人承诺保本付息。陈光标、赵贞等人以赢基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集资参与人通过转账支付、POS机刷卡支付等方式直接支付集资款至赢基公司控制的账户内,再由王进统一调配使用,并按不同层级比例支付佣金及集资参与人的利息。截止案发,赢基青田分公司共向青田县不特定社会公众2407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7.8664亿元(以下币种同),未归还资金累计4.6014亿元。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万玲入职赢基公司青田分公司,任叶丽君(已判刑)下属朱如伟(已判刑)团队的业务员,期间,其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1852万元,截止案发未归还资金累计136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35.567302万元。现已退缴违法所得9477.27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万玲于2020年12月2日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万玲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万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玲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佣金情况核对表、业绩情况核对表,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赠与合同、青田县存量房转让合同、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等,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人褚某、杨某、程某、杜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万玲及同案犯叶丽君、陈建军、吴云芬的供述与辩解;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沪华安鉴字[2019]第0011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玲作为赢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万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万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万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万玲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先行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伟平
审 判 员 熊秀丽
人民陪审员 夏汉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叶圣洁
肖香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1121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香云,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文盲,原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青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泽君,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2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香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香云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进(另案处理)使用李朋朋的身份证在青田县注册成立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对外称“赢基财富”,以下简称“赢基青田分公司”),后罪犯陈光标、赵贞夫妇受王进指派到赢基青田分公司管理集资业务并组建了15个营销团队,营销团队以总监、团队长、业务员的层级形式合作,并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产品推荐说明会、举办酒会、安排客户旅游等方式,在青田县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赢基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允诺半年期存款年利率5%-6%、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3%-14%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销售赢基公司股权转让类、共享产权类等理财产品,且向集资参与人承诺保本付息。陈光标、赵贞等人以赢基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集资参与人通过转账支付、POS机刷卡支付等方式直接支付集资款至赢基公司控制的账户内,再由王进统一调配使用,并按不同层级比例支付佣金及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至2018年8月份,陈光标、赵贞等人共向青田县不特定社会公众2407余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7.8664亿元(以下币种同),未归还资金累计4.6014亿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肖香云就职赢基青田分公司,任留旭云(已判刑)团队的业务员。期间,被告人肖香云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1152万元,截至案发未归还资金累计68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90850.45元。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肖香云在民警留置送达传唤证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肖香云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香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香云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抵押贷款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资金及业绩情况核对表、青田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1刑初179、(2020)浙1121刑初128号、(2021)浙1121刑初91号、(2021)浙112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1刑终6号刑事裁定书,证人叶某、留某、徐某1、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肖香云及同案犯留旭云的供述与辩解,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沪华安鉴字[2019]第0011号鉴定意见书,业绩表和银行交易明细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香云作为赢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香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肖香云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香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肖香云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熊秀丽
人民陪审员 夏成培
人民陪审员 黄祖东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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