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德敏集资诈骗案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公告
谯城发布 2022-09-15 17:36 发表于安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切身利益,现将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次核查登记范围仅限参与乔德敏集资诈骗案件涉及集资的集资参与人。
二、登记时间
2022年9月14日—9月30日工作日内开展登记。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三、登记地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568号,亳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楼西侧。
四、登记须携带的材料
1.集资参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等)原件,现场提供居住住址、通讯号码等。
2.集资参与人签订的“集资合同、收款收据、担保函”等所有能证明参与集资的相关资料原件。
3.支付集资款的转账明细(支付集资款时使用的银行卡和复印件,交易流水:打印期限从支付第一笔集资款的当月1日起至今,勾画出支付本金的交易记录),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款的,请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支取现金的银行凭证等)。
4.集资参与人本人的银行卡(一类卡)。
5.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登记要求
1.原则上集资参与人须本人现场登记,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现场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登记(代理人需提供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集资参与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承人有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的,应提供公证书或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被登记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须真实有效,资料等手续不全或因个人原因影响登记工作的,责任自负。
4.如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进行登记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记的,责任自负。
六、注意事项
要求参与登记人员携带手续齐全,否则不予登记。登记现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参与登记人员必须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扫码、登记行程信息,登记时严格落实间隔1米防控要求。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警官,0558-5555300,0558-5110286
滕警官,0558-5555300,17756765556
亳州市乔德敏案资产清退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9月14日
乔德敏集资诈骗案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公告
谯城发布 2022-09-15 17:36 发表于安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为依法妥善做好乔德敏集资诈骗案涉案资产处置工作,现将债权债务申报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次申报登记范围仅限参与乔德敏集资诈骗案件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登记时间
2022年9月14日—9月30日工作日内开展登记。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三、登记地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568号,亳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楼西侧。
四、登记须携带的材料
1.申报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等)原件。
2.在乔德敏集资诈骗案案发期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文件原件、银行卡账户或卡号。
3.以上相关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登记要求
1.原则上须本人现场申报登记,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现场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登记(代理人需提供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报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承人有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的,应提供公证书或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被登记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须真实有效,资料等手续不全或因个人原因影响登记工作的,责任自负。
4.如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进行登记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记的,责任自负。
六、注意事项
要求申报人携带手续齐全,否则不予登记。登记现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参与登记人员必须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扫码、登记行程信息,登记时严格落实间隔1米防控要求。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警官,0558-5555300,0558-5110286
滕警官,0558-5555300,17756765556
亳州市乔德敏案资产清退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9月14日
上诉人乔德敏集资诈骗案
【关 键 词 】 虚报注册资本自首追缴诈骗数额有期徒刑
【文书来源】 安徽法院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皖刑终字第0004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裁判日期: 2013-05-13
合 议 庭 : 张军高洪波胡萍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乔德敏 张良 陈倩倩 乔德银
上诉人代理律师: 张海峰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倪泽仁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高斌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卢伟祥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德敏,女,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1月23日到亳州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良,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泽仁,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斌,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倩倩,女。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德银,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德敏、张良、乔德银、陈倩倩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1)亳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德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陈倩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乔德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和扣押的物品发还集资户,对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集资户。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德敏、张良、陈倩倩、乔德银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乔德敏上诉主要提出:其对于款项的去处已经作出了明确的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将其所有未还借款均认定为集资诈骗数额明显不当;与张庆侠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较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乔德敏的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张良上诉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张良的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陈倩倩上诉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存在瑕疵,其是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乔德银上诉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犯罪数额不当,其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乔德银的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亳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萍
代理审判员高洪波
代理审判员张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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