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汉武(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2.9.19……【资金清退】案款清退信息核实登记。本次处置资金包括: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袁汉武违法所得款项1368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案款发放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本院将对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附: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非法集资案涉案被告人5份判决书(裁定书)……杨建平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12.14)……杨建平集资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10.15)……被告人关健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邹乐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12.30)……陈文杰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7.15)……黄洪福、王加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5.23)……被告人杨建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因为金鑫石材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李某1介绍在南昌以金鑫石材厂规模开发为由承诺七个月回报率13%、年回报率24%与受害人签订合同,总共融资6000多万。资金主要去向为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下属矿山和江西省新干县七琴镇庙汉山花岗岩矿山,其他去向有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茶园、兴国县永丰乡林园村茶园和兴国县洪门工业园区C区大道金鑫石材厂。2015年5月20日以后因为承受不起外债,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单某毁约,没有支付合同里所提的回报及本金。资金断裂是因为客户投资到其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太短了,到期后就要连本带息偿还,很多客户选择直接退单。当时是以扩大金鑫石材厂规模,兴国县映山红茶油开发有限公司、兴国森磊集团的名义向客户宣传的,是进行了夸大宣传,当时对客户宣传金鑫石材厂年产量达到300到500个立方,年利润可以达到2000万元,但实际上金鑫石材厂年生产量只有100个立方不到,年利润在800-900万元。兴国县映山红茶油发展公司实际没有开展经营,只是买了二处林权,但是这二处林权也被其用于抵还了个人债务。而森磊集团实际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只是宣传有这个公司。资金链迟早会断的,比如1000万元,其只拿了680万元,七个月以后其又要重新转。其不能保证投资客户的本金偿还,到期拿后面投资者投到公司的投资款来还前面投资者的钱。

公告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关于袁汉武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款清退公告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22-09-19 17:04 发表于江西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关于袁汉武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款清退公告

袁汉武(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款清退工作即将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处置资金包括: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袁汉武违法所得款项136800元。

二、清退资金计算方式为:个人清退数额=个人集资余额÷60262400元(集资总额)×136800元(拟处置资金)。集资参与人员名单、个人集资余额、集资总额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神州[2017]司会鉴字第SZ2017030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为准。

三、本次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公告期间,集资参与人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请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咨询电话:0791-85231907)。本公告内容可登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查阅。

四、案款发放方式及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案款发放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为高效、有序、准确地完成资金返还工作,本院将对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现将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核实登记对象

集资参与人员名单、个人受损金额、集资总额根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赣神州[2017]司会鉴字第SZ2017030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得出。

(2)核实登记时间及方式

登记方式采取线上登记为主,同时结合线下登记;登记顺序为先线上登记,后线下登记。

线上登记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9:00开始。请扫描以下二维码进入微信公众号完成线上核实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线上登记功能的集资参与人,本院将于近期安排参与线下登记,线下登记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请关注本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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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及开户网点及该卡绑定的电话号码。

2.为确保信息核实登记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本人确不能参加的,可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核实登记,并将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材料上传至公众号进行登记。

3.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核实登记,并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4.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继承权利人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如存在多名继承权利人,上述文书对各继承权利人的继承份额未予以明确的,由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协商解决。

五、注意事项

(一)防诈骗提示。本次线上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本院仅授权江西银行总行营业部及江西银行迎宾大道支行开展微信公众号具体使用的指引工作,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该项工作。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本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除本通告公布的电话外)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请本案各集资参与人注意,无论任何人以法院、公安、检察院或其他机关名义,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账、汇款或索要账号密码,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防止受骗,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如实提供登记信息。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实登记工作,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现场核实登记的,请严格遵守防疫规定。

(四)相关疑问请电话咨询。

案款清退工作关系到各集资参与人的切身利益,需要严谨、细致进行。望各集资参与人积极配合,按照本公告、法院电话或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材料。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91-85231907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杨建平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平,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树敏,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平集资诈骗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和同年同月28日两次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平及其辩护人冯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建平在南昌成立了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伙同“融资团队”李某1、张某、金某1、关某、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投资金某2石材石材厂规模开采、山茶油项目和森磊集团等为幌子,虚构经营规模及利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了被害人余某、吴某1、严某等543名社会公众,造成损失61,505,800元。
被告人杨建平在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即将骗取资金的32%给融资团队提成,仅有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了厂房和林某等,大部分资金被其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之前债务、个人挥霍和公司日常开销。后被告人杨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机关查封了:(1)新干县七琴镇东某饰面用花岗岩矿;(2)兴国县潋江镇平阳商业街220.7m2的商铺(产权证编号LJ314xx);(3)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矿;(4)兴国县工业园区C区支道厂房(产权证编号LJ11497和LJ11498)。(5)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188.4亩林某(林权证编号360602118163和360602118164)。(6)杨建平在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宣传,骗取不特定社会对象的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505,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建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杨建平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建平在南昌成立了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某2石材公司”),伙同李某1、张某、金某1、关某、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组织开会、参观考察等形式,以投资金某2石材石材厂规模开采、山茶油项目和森磊集团等为幌子,虚构经营规模及利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七个月投资回报率13%、年回报率20%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余某、吴某1、严某、廖某1、吴某2等543名社会公众钱财共计人民币61,505,800元。
被告人杨建平在骗取被害人款项后,即将骗取资金的32%给融资团队提成,仅有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了厂房和林某等,大部分资金被其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之前债务,部分资金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挥霍及公司日常开销。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杨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了以下财产:(1)新干县七琴镇东某饰面用花岗岩矿;(2)兴国县潋江镇平阳商业街220.7m2的商铺(产权证编号LJ314xx);(3)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矿;(4)兴国县工业园区C区支道厂房(产权证编号LJ11497和LJ11498)。(5)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188.4亩林某(林权证编号360602118163和360602118164)。(6)杨建平在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截止到2017年9月18日,杨建平以金某2石材公司名义向社会人员吸收投资资金,涉及人员542人,吸收本金64,499,500元,吸收剔除投资已付本息等款项的余额为61,469,800元。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3.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金某2石材公司不具有向社会吸储的资质,杨建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归案经过,证明杨建平被抓获归案。
5.关于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场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情况说明、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缴款书、永丰西江采石场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等书证,证明2011年5月31日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场采矿权评估价格为23.68万元,2009年9月11日永丰西江石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用15500元。
6.查封、冻结涉案款物情况、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新干县七琴镇东某饰面用花岗岩矿登记资料、兴国县房产档案资料、果园转让合同、兴国县林业局林某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侦查机关在案发后查封了以下财产:新干县七琴镇东某饰面用花岗岩矿;兴国县潋江镇平阳商业街220.7m2的商铺;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矿;兴国县工业园区C区支道厂房;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188.4亩林某。
7.被害人余某、吴某1、严某、廖某1、吴某2等544名人员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据复印件等,证明杨建平以金某2石材公司名义向社会人员吸收投资资金,涉及人员544人,吸收剔除投资已付本息等款项的余额为61,505,800元。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杨建平是融资团队老板。杨建平提供公司资料,通过业务员宣传、组织开户、实地考察等,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一年,承诺18%汇报,每季度领一次利息,到期还本。和杨建平约定融资团队提走客户投资款的提成,剩余下13%或者20%支付给客户利息。
9.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杨建平是董事长。其与和张某主要是国贸广场营业部的负责人,国贸分部具体业务由张某负责,其大概2014年3月份开始至年底,收到客户投资款800万左右,2015年开始公司资金就有点紧张了,之后国贸分部就很少人来投资了。杨建平说公司在兴国县买了油茶山,让其向客户宣传,之后还有兴国县的烈士陵园、森磊集团的成立,以及南京的“一并购”基金。其都是按照杨建平和李某1所说的进行宣传的。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金某1搭档在国贸广场营业部做业务,其拿的提成有100万元。其对客户宣传是打电话联系,金某2石材有大理石矿,需要扩大生产,还有烈士陵园项目,需要融资。南昌分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是在2015年6月左右,其是按照杨建平说的跟客户说的,不清楚实际情况。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给客户,之后约客户到公司,兴国金某2石材在兴国的大理石开采和加工、兴国的山茶油基地、新干的矿石开发、以及森磊集团上市。其带客户去看过在兴国的大理石开采和加工、兴国的山茶油基地,至于新干的矿石开发、以及森磊集团上市其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这是杨建平和李某1跟业务员说按照这样进行宣传的。
1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杨建平叫其到南昌来帮忙,负责和投资客户签借款合同、以及管理投资客户投资款的进账及出账,之后还和国会、国贸、明珠广场三个营业点会计对账后做账。其直接把当日新客户投资款(现金)直接拿给之前的客户(以新还旧)。
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金某2石材具体就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主要对象是中老年人)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发展客户,叫客户投钱给公司,客户如果投了钱,其从客户的投资中按一定比例收取提成客户投资数额提成不同,提成也不同,最多收取6%的提成。
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公司杨建平是老板,通过打电话向客户介绍兴国石材这个公司。其一般是提成客户投资款的六到八个点。
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兴国县金某2公司南昌分公司就是向老人家发放传单、打电话向他们宣称金某2石材这个公司,需要融资,让老人家到南昌公司来投钱,并且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相应的做成业务的业务员都有提成,到了2015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公司资金链就出了问题。
1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在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营业部任业务经理,其个人所做的业务的业务提成是12%,这个是关某给定的。其就是跟之前的老客户说这边有个公司,有矿山、矿山加工厂、山茶油、在兴国工业园有一个厂房,现在这个公司需要扩大经营,承诺7个月13%,一年是20%的利息。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与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没有资金往来。南昌分公司的财务是范某,陈文杰负责过一段时间之后都是杨永平在负责。杨建平设立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是为总公司融资,找投资客户融到钱之后,扩大经营,用来把总公司位于兴国县的那个矿山多开几个敞口。南昌分公司就是替总公司筹钱,客户投资款到期的情况下,就还之前投资客户的本金及利息。部分的融资款也会达到总公司来,但是不走总公司账,大部分都是走杨建平个人账。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一直都是亏损的。
18.被告人杨建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因为金某2石材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李家华介绍在南昌以金某2石材厂规模开发为由承诺七个月回报率13%,年回报率24%与受害人签订合同,总共融资6000多万。资金主要去向为兴国县金某2石材有限公司下属矿山和江西省新干县七琴镇庙汉山花岗岩矿山,其他去向有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茶园、兴国县永丰乡林园村茶园和兴国县洪门工业园区C区大道金某2石材厂。2015年5月20日以后因为承受不起外债3000多万,所以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单方面毁约,没有支付合同里所提的回报及本金。资金断裂是因为客尸投资到其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太短了,到期后就要连本带息偿还,很多客户选择直接退单。
当时是以扩大金某2石材厂规模,兴国县映山红茶油开发有限公司、兴国森磊集团的名义向客户宣传的,是进行了夸大宣传,当时对客户宣传金某2石材厂年产量达到300到500个立方,年利润可以达到2000万元,但实际上金某2石材厂年生产量只有10000个立方不到,年利润在800-900万元。兴国县映山红茶油发展公司实际没有开展经营,只是买了二处林某,但是这二处林某也被其用于抵还了个人债务。而森磊集团实际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只是宣传有这个公司。资金链迟早会断的,比如1000万元,其只拿了680万元,七个月以后其又要重新转。其不能保证投资客户的本金偿还,到期投资者的投资款拿后面投资者投到公司的投资款来还前面投资者的钱。
关于被告人杨建平提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杨建平以投资金某2石材厂规模开采、山茶油项目和森磊集团等为幌子,虚构经营规模及利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七个月投资回报率13%、年回报率20%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财。杨建平所骗取被害人钱财用于以下方面:32%给融资团队提成取走,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了厂房和林某等,另有部分用于个人归还债务、挥霍和公司日常开销,大部分资金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之前债务,杨建平用于生产投资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用后面所骗取被害人钱财归还之前被害人的债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平某成集资诈骗罪成立,以上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宣传,骗取不特定社会对象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505,800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建平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杨建平犯集资诈骗罪取得的款项人民币六千一百五十万五千八百元,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详见各被害人损失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 兵
审判员 熊祖贲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伟杰

附表:被害人损失情况列表

附表:被害人损失情况列表
序号报案人姓名投资金额归还本金已支付利息及红包造成损失
1李屹峰410,000.000.008,000.00402,000.00
2刘达珊1,086,500.000.0042,900.001,043,600.00
3王珊仪50,000.000.000.0050,000.00
4付蓉萍50,000.000.003,250.0046,750.00
5李昌莲70,000.000.008,500.0061,500.00
6彭伏初100,000.000.002,500.0097,500.00
7何海凤80,000.000.003,000.0077,000.00
8张兵80,000.000.002,500.0077,500.00
9何水凤500,000.000.0013,000.00487,000.00
10董资铭120,000.000.003,600.00116,400.00
11顾志纯190,000.000.003,900.00186,100.00
12汪黑妹430,000.000.0015,300.00414,700.00
13夏银花80,000.000.000.0080,000.00
14熊义仇80,000.000.000.0080,000.00
15严兴邦220,000.000.0022,000.00198,000.00
16万德文50,000.000.001,500.0048,500.00
17余跃根50,000.000.005,000.0045,000.00
18饶花德130,000.000.009,500.00120,500.00
19陈文生60,000.000.003,000.0057,000.00
20王圣生10,000.000.001,000.009,000.00
21谢六英120,000.000.0010,200.00109,800.00
22何金蓉140,000.000.0010,500.00129,500.00
23周萍90,000.000.005,550.0084,450.00
24刘汝娣50,000.000.000.0050,000.00
25熊志红10,000.000.00950.009,050.00
26熊荣秀10,000.000.00950.009,050.00
27谈红珍210,000.000.000.00210,000.00
28赵根弟110,000.000.002,200.00107,800.00
29杨显文370,000.000.000.00370,000.00
30姚绍香60,000.000.003,100.0056,900.00
31袁玉芬100,000.000.003,250.0096,750.00
32李月凤30,000.000.001,500.0028,500.00
33李清诚160,000.000.003,600.00156,400.00
34熊锦云200,000.000.003,500.00196,500.00
35章登慧30,000.000.00300.0029,700.00
36涂国良30,000.000.003,300.0026,700.00
37陶根妹60,000.000.003,600.0056,400.00
38王用正230,000.000.001,100.00228,900.00
39吴能信30,000.000.001,000.0029,000.00
40江炳贵20,000.000.001,700.0018,300.00
41黄小红115,000.000.003,250.00111,750.00
42赵桂香25,000.000.00250.0024,750.00
43吴清莲20,000.000.001,000.0019,000.00
44胡映春80,000.000.003,500.0076,500.00
45熊堂女100,000.000.000.00100,000.00
46熊慧娟60,000.000.000.0060,000.00
47何炳荣10,000.000.00500.009,500.00
48杨人葱20,000.000.002,000.0018,000.00
49邬平华30,000.000.000.0030,000.00
50邓新莲10,000.000.00650.009,350.00
51胡志兰50,000.000.000.0050,000.00
52裴自康10,000.000.000.0010,000.00
53汤乔荫400,000.000.009,000.00391,000.00
54刘丽萍10,000.000.000.0010,000.00
55涂全庚113,000.000.00845.00112,155.00
56薛林美20,000.000.000.0020,000.00
57熊宇红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58姚根姺10,000.000.002,000.008,000.00
59黄腊英80,000.000.009,100.0070,900.00
60孙敏10,000.000.00650.009,350.00
61龚菊香10,000.000.00650.009,350.00
62熊水金10,000.000.00500.009,500.00
63杜春波80,000.000.004,500.0075,500.00
64陈七妹10,000.000.001,200.008,800.00
65应爱华10,000.000.001,000.009,000.00
66杨嫦娥20,000.000.002,000.0018,000.00
67李红10,000.000.001,000.009,000.00
68黄美兰10,000.000.00700.009,300.00
69熊淑和40,000.000.000.0040,000.00
70胡巍170,000.000.0016,880.00153,120.00
71但景龙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72王志坚210,000.000.002,000.00208,000.00
73宗林香130,000.000.007,300.00122,700.00
74余新林40,000.000.001,400.0038,600.00
75胡永凤70,000.000.003,700.0066,300.00
76唐友亮110,000.000.003,700.00106,300.00
77楼群英50,000.000.005,000.0045,000.00
78肖齐熙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79黄雯900,000.000.0032,500.00867,500.00
80王琦390,000.000.00 390,000.00
81邢翠英230,000.000.006,500.00223,500.00
82严志军10,000.000.00100.009,900.00
83吴华10,000.000.00500.009,500.00
84顾淑芳20,000.000.001,000.0019,000.00
85杨正花10,000.000.00500.009,500.00
86邓爱英120,000.000.000.00120,000.00
87戚红凤75,000.000.003,500.0071,500.00
88熊建玉30,000.000.004,500.0025,500.00
89李海德100,000.000.0016,000.0084,000.00
90谢南生20,000.000.00700.0019,300.00
91熊道巍170,000.000.008,000.00162,000.00
92郑成宏660,000.000.005,000.00655,000.00
93黄建平300,000.000.0027,000.00273,000.00
94姜国金270,000.000.0017,250.00252,750.00
95万香英10,000.000.001,200.008,800.00
96雷金良190,000.000.004,900.00185,100.00
97秦礼芳110,000.000.0013,200.0096,800.00
98沈光普20,000.000.001,200.0018,800.00
99黄粉红90,000.000.006,900.0083,100.00
100揭玛利100,000.000.008,500.0091,500.00
101王有香10,000.000.001,100.008,900.00
102吴春云50,000.000.002,800.0047,200.00
103李伏芝20,000.000.003,200.0016,800.00
104卞扣兄200,000.000.0015,000.00185,000.00
105孙素香50,000.000.000.0050,000.00
106胡荣菊65,000.000.009,950.0055,050.00
107李美珍55,000.000.005,800.0049,200.00
108刘凤兰120,000.000.002,400.00117,600.00
109赵秀然400,000.000.008,000.00392,000.00
110陈志豪100,000.000.006,000.0094,000.00
111罗小林10,000.000.00700.009,300.00
112熊荣娣70,000.000.008,700.0061,300.00
113孔佩英100,000.000.009,500.0090,500.00
114肖建华20,000.000.002,000.0018,000.00
115胡肇隆10,000.000.000.0010,000.00
116童开诚20,000.000.002,400.0017,600.00
117陈沙女20,000.000.002,000.0018,000.00
118赖夫有400,000.000.000.00400,000.00
119黄武生20,000.000.003,200.0016,800.00
120杨桃得50,000.000.004,500.0045,500.00
121秦国贞10,000.000.001,000.009,000.00
122樊梨花30,000.000.004,300.0025,700.00
123刘红花20,000.000.001,500.0018,500.00
124陈晓萍10,000.000.001,100.008,900.00
125樊爱珍70,000.000.006,700.0063,300.00
126龚循东30,000.000.003,300.0026,700.00
127彭衍森50,000.000.002,000.0048,000.00
128钟煌球40,000.000.002,500.0037,500.00
129王冰容10,000.000.001,000.009,000.00
130孙锡芳10,000.000.001,000.009,000.00
131舒信菊200,000.000.001,000.00199,000.00
132杜常梅170,000.000.007,000.00163,000.00
133王甫英60,000.000.000.0060,000.00
134尹守芳400,000.000.000.00400,000.00
135郑胜荣180,000.000.000.00180,000.00
136李洪顺120,000.000.0011,500.00108,500.00
137胡淑钰650,000.000.009,750.00640,250.00
138骆其周470,000.000.009,400.00460,600.00
139熊承豪100,000.000.007,000.0093,000.00
140文仲清770,000.000.0016,900.00753,100.00
141徐晓凤60,000.000.003,000.0057,000.00
142范宗华420,000.000.0020,850.00399,150.00
143邓火英10,000.000.001,200.008,800.00
144张凤英50,000.000.005,600.0044,400.00
145董金兰50,000.000.003,250.0046,750.00
146堵月娟320,000.000.000.00320,000.00
147顾用兰80,000.000.001,500.0078,500.00
148李赛兰20,000.000.000.0020,000.00
149谢景萍300,000.000.003,000.00297,000.00
150钟华100,000.000.002,000.0098,000.00
151钟良秀1,230,000.000.0030,950.001,199,050.00
152杨桂芝300,000.000.0010,500.00289,500.00
153杨端华30,000.000.002,000.0028,000.00
154舒慧珠40,000.000.004,000.0036,000.00
155傅正民60,000.000.005,000.0055,000.00
156吴年意790,000.000.0023,500.00766,500.00
157熊凌秀10,000.000.001,500.008,500.00
158孙寿英10,000.000.001,500.008,500.00
159宗邓花10,000.000.001,500.008,500.00
160邓强10,000.000.001,500.008,500.00
161严文兰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162邬蓉蓉10,000.000.00650.009,350.00
163龚菊英10,000.000.00650.009,350.00
164秦梅花10,000.000.001,000.009,000.00
165朱亮20,000.000.002,000.0018,000.00
166余晓470,000.000.0026,750.00443,250.00
167欧阳烈30,000.000.001,000.0029,000.00
168余作凡30,000.000.00200.0029,800.00
169魏庆平20,000.000.000.0020,000.00
170刘凤仙50,000.000.002,500.0047,500.00
171张文兰60,000.000.002,700.0057,300.00
172吴月华10,000.000.00200.009,800.00
173程雪华10,000.000.000.0010,000.00
174杨美华40,000.000.002,000.0038,000.00
175陈瑶40,000.000.003,500.0036,500.00
176杨永红50,000.000.00500.0049,500.00
177黄萍60,000.000.000.0060,000.00
178宋敦仰30,000.000.000.0030,000.00
179肖美韵200,000.000.000.00200,000.00
180吴雅珍360,000.000.0024,000.00336,000.00
181李旭东60,000.000.00 60,000.00
182熊菊兰40,000.000.000.0040,000.00
183胡英煜20,000.000.001,500.0018,500.00
184帅永红130,000.000.008,450.00121,550.00
185张卫玲150,000.000.000.00150,000.00
186张红兵100,000.000.000.00100,000.00
187张荣香70,000.000.000.0070,000.00
188熊邵凤70,000.000.000.0070,000.00
189吴屯妹40,000.000.002,600.0037,400.00
190龚佩珍200,000.000.0017,000.00183,000.00
191刘小玲200,000.000.008,500.00191,500.00
192徐敏50,000.000.004,250.0045,750.00
193谢美玉180,000.000.0014,700.00165,300.00
194万国俊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195赵秀英140,000.000.0010,000.00130,000.00
196张美乐800,000.000.0025,450.00774,550.00
197丁卫100,000.000.006,000.0094,000.00
198杜圣甫100,000.000.006,700.0093,300.00
199邹胜祖40,000.000.004,000.0036,000.00
200何坚40,000.000.002,300.0037,700.00
201吴铁岚20,000.000.002,200.0017,800.00
202梅闯30,000.000.002,800.0027,200.00
203杨吉有30,000.000.001,300.0028,700.00
204衷长娥50,000.000.003,000.0047,000.00
205文玉莲20,000.000.00500.0019,500.00
206李仁秀70,000.000.007,000.0063,000.00
207甘辉140,000.000.0014,000.00126,000.00
208宋瑾育70,000.000.000.0070,000.00
209郑美凤30,000.000.002,100.0027,900.00
210杨桂莲60,000.000.006,000.0054,000.00
211章金花70,000.000.000.0070,000.00
212章芳30,000.000.000.0030,000.00
213李掌凤60,000.000.004,500.0055,500.00
214周发根50,000.000.006,100.0043,900.00
215刘楠凤110,000.000.000.00110,000.00
216陈兰英、邓里英150,000.000.000.00150,000.00
217吴淑云370,000.000.0030,000.00340,000.00
218张菊萍30,000.000.000.0030,000.00
219吴家贵110,000.000.00650.00109,350.00
220章东海250,000.000.003,250.00246,750.00
221胡国华60,000.000.001,200.0058,800.00
222袁名炎250,000.000.005,000.00245,000.00
223施纯正500,000.000.0066,000.00434,000.00
224涂桂根800,000.000.0065,000.00735,000.00
225徐菊艳450,000.000.0028,800.00421,200.00
226龚志清420,000.000.0027,000.00393,000.00
227文勇710,000.000.0014,200.00695,800.00
228魏利华200,000.000.004,000.00196,000.00
229熊水江150,000.000.0010,750.00139,250.00
230刘秋莲150,000.000.009,300.00140,700.00
231魏长天110,000.000.004,200.00105,800.00
232熊芽芽270,000.000.009,400.00260,600.00
233曾金发50,000.000.002,500.0047,500.00
234周慧莲100,000.000825091750
235梁长桂320,000.000.000.00320,000.00
236危恭粱30,000.000.000.0030,000.00
237汤忠有30,000.000.000.0030,000.00
238吴华300,000.000.002,000.00298,000.00
239蔡尔隆30,000.000.002,000.0028,000.00
240金东芳130,000.000.005,800.00124,200.00
241黄剑峰20,000.000.003,200.0016,800.00
242夏子云30,000.000.003,300.0026,700.00
243孙有略60,000.000.004,500.0055,500.00
244陈修玥130,000.000.004,000.00126,000.00
245金福元30,000.000.001,500.0028,500.00
246刘长秀45,000.000.001,700.0043,300.00
247秦发妹20,000.000.000.0020,000.00
248陶梅辉280,000.000.006,500.00273,500.00
249金佩玲120,000.000.000.00120,000.00
250章婉珍10,000.000.001,000.009,000.00
251黄**花10,000.000.001,000.009,000.00
252孙漪文10,000.000.00500.009,500.00
253汪怡华10,000.000.00500.009,500.00
254梁静文20,000.000.001,000.0019,000.00
255罗万勇280,000.000.004,000.00276,000.00
256英世龙200,000.000.009,300.00190,700.00
257郑德尧130,000.000.009,500.00120,500.00
258江润妹30,000.000.002,700.0027,300.00
259余文锋10,000.000.001,200.008,800.00
260肖家邦20,000.000.001,500.0018,500.00
261杨水保100,000.000.0011,950.0088,050.00
262周武群260,000.0050,000.0023,400.00186,600.00
263何忠英245,000.000.000.00245,000.00
264辛南平50,000.000.000.0050,000.00
265邹洪福10,000.000.00500.009,500.00
266郭小翔180,000.000.0011,100.00168,900.00
267熊亮30,000.000.003,000.0027,000.00
268李国芳400,000.00026000374,000.00
269陈爱芝130,000.000.0016,500.00113,500.00
270王长平100,000.000.008,500.0091,500.00
271吴素珍400,000.000.0038,000.00362,000.00
272窦月凤50,000.000.005,500.0044,500.00
273潘亚雄70,000.000.003,000.0067,000.00
274罗时霖100,000.000.002,000.0098,000.00
275吴俊30,000.000.00600.0029,400.00
276熊大新500,000.000.0011,000.00489,000.00
277吴怀祥30,000.000.001,500.0028,500.00
278李晓燕570,000.000.0030,900.00539,100.00
279朱月婵100,000.000.0010,260.0089,740.00
280张生如300,000.000.000.00300,000.00
281宋瑞华20,000.000.000.0020,000.00
282刘洁之20,000.000.000.0020,000.00
283万旺军270,000.000.0019,500.00250,500.00
284杨似兰530,000.000.0020,250.00509,750.00
285王桃英200,000.000.008,500.00191,500.00
286熊慧英40,000.000.002,400.0037,600.00
287尹美珍100,000.000.007,500.0092,500.00
288刘乐平10,000.000.001,500.008,500.00
289钟学会30,000.000.003,000.0027,000.00
290叶玉兰150,000.000.003,500.00146,500.00
291马秀芳180,000.000.001,500.00178,500.00
292刘美英100,000.000.009,500.0090,500.00
293徐才保100,000.000.007,100.0092,900.00
294李俊才210,000.000.004,500.00205,500.00
295胡淑珍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296王金玲40,000.000.003,300.0036,700.00
297李梅云150,000.000.0015,500.00134,500.00
298罗会照30,000.000.003,300.0026,700.00
299张花萍250,000.000.000.00250,000.00
300邓筱凤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01徐菊香20,000.000.002,200.0017,800.00
302黄美玲20,000.000.002,000.0018,000.00
303陈文华10,000.000.001,500.008,500.00
304黄美玉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305徐福贞120,000.000.007,800.00112,200.00
306刘月珍400,000.000.0026,000.00374,000.00
307周惠和120,000.000.0015,600.00104,400.00
308王秋香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309姜秉禄600,000.000.007,500.00592,500.00
310张秀敏10,000.000.00500.009,500.00
311陆正铭40,000.000.00200.0039,800.00
312王善芬150,000.000.009,000.00141,000.00
313廖令谋100,000.000.007,500.0092,500.00
314郑桂兰300,000.000.0019,500.00280,500.00
315徐红英80,000.000.008,000.0072,000.00
316罗素珍170,000.000.0012,750.00157,250.00
317俞红150,000.000.0011,750.00138,250.00
318江桂秀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19王心清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20谭训圭50,000.000.005,000.0045,000.00
321詹彰兴360,000.000.003,000.00357,000.00
322万学青850,000.000.0035,750.00814,250.00
323金巧英220,000.000.001,400.00218,600.00
324陈长秀173,000.000.007,180.00165,820.00
325万是美50,000.000.001,300.0048,700.00
326朱兆义280,000.000.005,600.00274,400.00
327堵产棣80,000.000.00800.0079,200.00
328万秀娥100,000.000.002,500.0097,500.00
329姚根妹20,000.000.000.0020,000.00
330况景钰100,000.000.000.00100,000.00
331李德萍110,000.000.00700.00109,300.00
332陈太秀10,000.000.000.0010,000.00
333龚秋兰320,000.000.0017,900.00302,100.00
334刘红斌390,000.000.002,000.00388,000.00
335王春花100,000.000.0014,500.0085,500.00
336赵杰80,000.000.007,250.0072,750.00
337赵俊50,000.000.002,500.0047,500.00
338刘菊梅40,000.000.002,000.0038,000.00
339黄水连30,000.000.00600.0029,400.00
340刘国珍40,000.000.002,000.0038,000.00
341刘国荣10,000.000.00500.009,500.00
342陶秀英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43钟敏华350,000.000.009,750.00340,250.00
344官保娣10,000.000.000.0010,000.00
345涂泳华50,000.000.000.0050,000.00
346夏逢南250,000.000.009,750.00240,250.00
347叶发贤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48俞玉琴60,000.000.001,500.0058,500.00
349毛兰英150,000.000.0010,500.00139,500.00
350喻慧珍25,000.000.002,500.0022,500.00
351张玉秀15,000.000.001,500.0013,500.00
352罗峻松10,000.000.000.0010,000.00
353涂幼英10,000.000.001,000.009,000.00
354吴莲娣10,000.000.00500.009,500.00
355欧阳弋娇100,000.000.001,000.0099,000.00
356涂桂香10,000.000.00500.009,500.00
357危小妹10,000.000.00500.009,500.00
358邹文娟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59黄森凤60,000.000.000.0060,000.00
360樊淑媛50,000.000.003,750.0046,250.00
361樊菊梅30,000.000.001,950.0028,050.00
362樊爱香20,000.000.000.0020,000.00
363左小蓉30,000.000.001,950.0028,050.00
364祝国印10,000.000.00650.009,350.00
365傅冰50,000.000.00400.0049,600.00
366熊文海40,000.000.002,600.0037,400.00
367罗婉萍10,000.000.001,000.009,000.00
368於大明70,000.000.004,000.0066,000.00
369刘琳娜80,000.000.002,000.0078,000.00
370李凡香10,000.000.00750.009,250.00
371邱琼仙100,000.000.00200.0099,800.00
372万金山30,000.000.00200.0029,800.00
373梁炳昶110,000.000.002,850.00107,150.00
374陶汉陵20,000.000.000.0020,000.00
375陶福玲10,000.000.000.0010,000.00
376万木莲10,000.000.00650.009,350.00
377黄斌140,000.000.006,500.00133,500.00
378何水秀50,000.000.001,300.0048,700.00
379杨凤娇10,000.000.00500.009,500.00
380吁保秀10,000.000.000.0010,000.00
381冯爱珍20,000.000.000.0020,000.00
382张奇鸿20,000.000.001,200.0018,800.00
383叶槐芝10,000.000.00500.009,500.00
384涂爱菊10,000.000.000.0010,000.00
385雷步云50,000.000.002,500.0047,500.00
386胡六妹110,000.000.007,150.00102,850.00
387吴春兰10,000.000.001,200.008,800.00
388李金香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89蒋媚凤40,000.000.004,800.0035,200.00
390游锦兴460,000.000.0022,250.00437,750.00
391金春梅20,000.000.001,000.0019,000.00
392敖爱莲10,000.000.001,500.008,500.00
393付梅花20,000.000.002,200.0017,800.00
394林祥玉20,000.000.002,900.0017,100.00
395徐小妹220,000.000.0020,500.00199,500.00
396罗惠林10,000.000.001,700.008,300.00
397连雪云410,000.000.0014,000.00396,000.00
398章国凤10,000.000.001,700.008,300.00
399朱荣如50,000.000.003,750.0046,250.00
400罗斌30,000.000.002,650.0027,350.00
401陈正光80,000.000.000.0080,000.00
402贺琛150,000.000.006,500.00143,500.00
403李革50,000.000.003,250.0046,750.00
404肖响玲100,000.000.000.00100,000.00
405张本文60,000.000.003,400.0056,600.00
406蒋林华120,000.000.002,550.00117,450.00
407魏年华20,000.000.002,000.0018,000.00
408李国钧50,000.000.004,500.0045,500.00
409胡金玉112,000.000.0013,325.0098,675.00
410胡福观20,000.000.00650.0019,350.00
411熊木金30,000.000.00600.0029,400.00
412刘为民20,000.000.00650.0019,350.00
413姚美珠50,000.000.0013,500.0036,500.00
414魏国香10,000.000.002,800.007,200.00
415陆文新120,000.000.009,550.00110,450.00
416钱萍30,000.000.003,000.0027,000.00
417余朗山1,940,000.000.0068,250.001,871,750.00
418吴玲德520,000.000.000.00520,000.00
419王梅香410,000.00150,000.0033,250.00226,750.00
420吴英兰840,000.000.000.00840,000.00
421李采苹180,000.000.0027,500.00152,500.00
422曾学燕257,000.000.0013,950.00243,050.00
423杨朝东60,000.000.003,500.0056,500.00
424王顺林30,000.000.001,500.0028,500.00
425赵杏花200,000.000.0013,000.00187,000.00
426李玉华250,000.000.0013,000.00237,000.00
427喻瑜露50,000.000.006,300.0043,700.00
428杨艳50,000.000.003,250.0046,750.00
429杨一德50,000.000.003,250.0046,750.00
430田端媛150,000.000.006,500.00143,500.00
431朱飞明260,000.000.0021,900.00238,100.00
432宗振惠10,000.000.00850.009,150.00
433谭美莲20,000.000.001,700.0018,300.00
434余德良10,000.000.001,000.009,000.00
435袁靖圻160,000.000.002,000.00158,000.00
436刘招莲100,000.000.003,250.0096,750.00
437符捩香10,000.000.000.0010,000.00
438魏临英10,000.000.00 10,000.00
439黄竹生20,000.000.002,000.0018,000.00
440徐旭辉30,000.000.000.0030,000.00
441文国保50,000.000.004,500.0045,500.00
442廖爱兰790,000.000.0053,000.00737,000.00
443徐梅江15,000.000.00750.0014,250.00
444龚陈飞20,000.000.000.0020,000.00
445胡九妹50,000.000.001,000.0049,000.00
446刘仁英70,000.000.003,660.0066,340.00
447晏红30,000.000.002,000.0028,000.00
448刘世祥10,000.000.001,000.009,000.00
449饶小霞50,000.000.002,500.0047,500.00
450谌志方30,000.000.003,000.0027,000.00
451黎光160,000.000.007,800.00152,200.00
452唐良辉210,000.000.004,600.00205,400.00
453秦菊花50,000.000.001,500.0048,500.00
454万义盛60,000.000.002,600.0057,400.00
455丛榕明30,000.000.002,500.0027,500.00
456彭如瑛10,000.000.001,300.008,700.00
457周金香70,000.000.0010,200.0059,800.00
458陆祥富150,000.000.0017,250.00132,750.00
459徐凤英20,000.000.002,000.0018,000.00
460陈宝珍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461桂思华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462周秋香60,000.000.007,600.0052,400.00
463李庆平10,000.000.00500.009,500.00
464周美兰10,000.000.000.0010,000.00
465李金萍10,000.000.000.0010,000.00
466吴春光20,000.000.000.0020,000.00
467黄小英50,000.000.001,000.0049,000.00
468顾政红20,000.000.000.0020,000.00
469周百根150,000.000.009,750.00140,250.00
470张子峰30,000.000.000.0030,000.00
471欧阳文龙60,000.000.00800.0059,200.00
472许坚140,000.000.000.00140,000.00
473李润秀110,000.000.001,000.00109,000.00
474王九香60,000.000.000.0060,000.00
475何祖芬120,000.000.003,250.00116,750.00
476王华锋310,000.000.009,750.00300,250.00
477黄慕文80,000.000.006,000.0074,000.00
478钟建50,000.000.00800.0049,200.00
479王绍明30,000.000.003,600.0026,400.00
480刘祖玲196,000.000.005,850.00190,150.00
481黄玉凤10,000.000.001,000.009,000.00
482熊莉芝20,000.000.003,000.0017,000.00
483过菊梅12,000.000.001,800.0010,200.00
484娄映霞90,000.000.004,500.0085,500.00
485邹节意30,000.000.001,300.0028,700.00
486周锡全90,000.000.003,000.0087,000.00
487刘伍全80,000.000.009,500.0070,500.00
488易飞20,000.000.000.0020,000.00
489兰招南10,000.000.000.0010,000.00
490吴平10,000.000.001,000.009,000.00
491罗令秀10,000.000.00500.009,500.00
492熊仁秀10,000.000.00500.009,500.00
493余香里80,000.000.006,050.0073,950.00
494赖名祜100,000.000.006,350.0093,650.00
495何桂香200,000.000.0013,000.00187,000.00
496熊菊根10,000.000.001,500.008,500.00
497甘冬梅10,000.000.001,000.009,000.00
498彭双华10,000.000.001,500.008,500.00
499涂惠莲100,000.000.002,000.0098,000.00
500简招秀60,000.000.001,000.0059,000.00
501郝毅200,000.000.005,000.00195,000.00
502衷达生160,000.000.0010,750.00149,250.00
503冯次华30,000.000.000.0030,000.00
504肖兴裕10,000.000.001,000.009,000.00
505朱小毛110,000.0055,000.000.0055,000.00
506徐和10,000.000.001,000.009,000.00
507李水姺20,000.000.002,500.0017,500.00
508蔡惠仙40,000.000.000.0040,000.00
509裘海清70,000.000.006,000.0064,000.00
510钟声远730,000.000.00 730,000.00
511邓万安70,000.000.004,500.0065,500.00
512邓小鸣70,000.000.001,950.0068,050.00
513褚水东10,000.000.000.0010,000.00
514曹菊花10,000.000.000.0010,000.00
515万根金10,000.000.00650.009,350.00
516李茂英30,000.000.000.0030,000.00
517闵邦梅10,000.000.000.0010,000.00
518谢湘甫60,000.000.000.0060,000.00
519李仁生400,000.000.0010,500.00389,500.00
520赵禄妹40,000.000.001,000.0039,000.00
521阮利军20,000.000.000.0020,000.00
522魏招10,000.000.00500.009,500.00
523罗鹏100,000.000.006,500.0093,500.00
524徐德广30,000.000.001,600.0028,400.00
525吴克30,000.000.000.0030,000.00
526王和中80,000.000.000.0080,000.00
527陈跃生20,000.000.003,000.0017,000.00
528哈德和30,000.000.001,950.0028,050.00
529陈宝钗170,000.000.009,100.00160,900.00
530陈美琴50,000.000.006,500.0043,500.00
531邱和凤210,000.000.0020,800.00189,200.00
532李峻20,000.000.002,600.0017,400.00
533陈秋玲20,000.000.001,000.0019,000.00
534李细妹20,000.000.001,000.0019,000.00
535孙鸿英10,000.000.005009,500.00
511邓万安50,000.000.005,000.0045,000.00
536黎英280,000.000.0011,000.00269,000.00
537肖心教30,000.000.004,000.0026,000.00
538罗来保30,000.000.003,000.0027,000.00
539孙希明60,000.000.008,100.0051,900.00
540李红珠320,000.000.000320,000.00
541范文10,000.000.00010,000.00
542廖梅影20,000.000.00020,000.00
543吴梦璋20,000.000.004,000.0016,000.00
汇 总64,539,500.00255,000.00277870061505800

杨建平集资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刑终21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平,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范珍,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赣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建平在南昌成立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石材公司”),伙同李某1、张某、金某1、关某、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组织开会、参观考察等形式,以投资金鑫石材厂规模开采、山茶油项目和森磊集团等为幌子,虚构经营规模及利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七个月投资回报率13%、年回报率20%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吴某1、严某、廖某1、吴某2等543名社会公众钱财共计人民币61,505,800元。
被告人杨建平在骗取被害人款项后,将骗取资金的32%给融资团队提成,仅有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厂房和林权等,大部分资金被其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之前债务,部分资金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挥霍及公司日常开销。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杨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了以下财产:(1)新干县七琴镇东兴饰面用花岗岩矿;(2)兴国县潋江镇平阳商业街220.7m2的商铺;(3)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矿;(4)兴国县工业园区C区支道厂房;(5)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188.4亩林权;(6)杨建平在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司法鉴定意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3.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金鑫石材公司不具有向社会吸储的资质,杨建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归案经过,证明杨建平被抓获归案。
5.关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场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情况说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缴款书、永丰西江采石场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等书证,证明2011年5月31日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场采矿权评估价格为23.68万元,2009年9月11日永丰西江石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用15500元。
6.查封、冻结涉案款物情况、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新干县七琴镇东兴饰面用花岗岩矿登记资料、兴国县房产档案资料、果园转让合同、兴国县林业局林权登记材料等书证,证明侦查机关在案发后查封了以下财产:新干县七琴镇东兴饰面用花岗岩矿;兴国县潋江镇平阳商业街220.7m2的商铺;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矿;兴国县工业园区C区支道厂房;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188.4亩林权。
7.被害人余某、吴某1、严某、廖某1、吴某2等人员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据复印件等,证明杨建平以金鑫石材公司名义向社会人员吸收投资资金,吸收剔除投资已付本息等款项的余额为61,505,800元。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杨建平是融资团队老板。杨建平提供公司资料,通过业务员宣传、组织开户、实地考察等,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期限一年,承诺18%回报,每季度领一次利息,到期还本。和杨建平约定融资团队提走客户投资款的提成,剩余下13%或者20%支付给客户利息。
9.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杨建平是董事长。其与张某是国贸广场营业部的负责人,国贸分部具体业务由张某负责,其2014年3月份开始至年底,收到客户投资款800万左右,2015年开始公司资金就有点紧张了,之后国贸分部就很少人来投资了。杨建平说公司在兴国县买了油茶山,让其向客户宣传,之后还有兴国县的烈士陵园、森磊集团的成立,以及南京的“一并购”基金。其都是按照杨建平和李某1所说的进行宣传的。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和金某1搭档在国贸广场营业部做业务,其拿的提成有100万元。其对客户宣传是打电话联系,称金鑫石材有大理石矿,需要扩大生产,还有烈士陵园项目,需要融资。南昌分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是在2015年6月左右,其是按照杨建平要求跟客户说的,不清楚实际情况。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给客户,之后约客户到公司,称兴国金鑫石材在兴国的大理石开采和加工、兴国的山茶油基地、新干的矿石开发、以及森磊集团上市。其带客户去看过在兴国的大理石开采和加工、兴国的山茶油基地,至于新干的矿石开发、以及森磊集团上市,其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这是杨建平和李某1跟业务员说按照这样进行宣传的。
1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杨建平叫其到南昌来帮忙,负责和投资客户签借款合同、管理投资客户投资款的进账及出账,之后还和国会、国贸、明珠广场三个营业点会计对账后做账。其直接把当日新客户投资款(现金)拿给之前的客户(以新还旧)。
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金鑫石材具体就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主要对象是中老年人)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发展客户,叫客户投钱给公司。客户如果投了钱,其从客户的投资中按一定比例收取提成,客户投资数额不同,提成也不同,最多收取6%的提成。
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公司杨建平是老板,其通过打电话向客户介绍兴国石材这个公司,一般提成客户投资款的六到八个点。
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兴国县金鑫公司南昌分公司就是向老人家发放传单、打电话向他们宣称金鑫石材这个公司需要融资,让老人家到南昌公司来投钱,并且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相应的做成业务的业务员都有提成,到了2015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公司资金链就出了问题。
1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营业部任业务经理,其个人所做的业务提成是12%,这是关某给定的。其就是跟之前的老客户说这边有个公司,有矿山、矿山加工厂、山茶油、在兴国工业园有一个厂房,现在这个公司需要扩大经营,承诺7个月13%,一年是20%的利息。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没有资金往来。南昌分公司的财务是范某,陈某1负责过一段时间之后都是杨某1在负责。杨建平设立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是为总公司融资,找投资客户融到钱之后,扩大经营,把总公司位于兴国县的那个矿山多开几个敞口。南昌分公司就是替总公司筹钱,客户投资款到账的情况下,就还之前投资客户的本金及利息。部分融资款也会到总公司来,但是不走总公司账,大部分都是走杨建平个人账。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一直都是亏损的。
18.被告人杨建平的供述,证明2013年因为金鑫石材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李某1介绍在南昌以金鑫石材厂规模开发为由承诺七个月回报率13%、年回报率24%与受害人签订合同,总共融资6000多万。资金主要去向为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下属矿山和江西省新干县七琴镇庙汉山花岗岩矿山,其他去向有兴国县樟木乡源坑村茶园、兴国县永丰乡林园村茶园和兴国县洪门工业园区C区大道金鑫石材厂。2015年5月20日以后因为承受不起外债,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单某毁约,没有支付合同里所提的回报及本金。资金断裂是因为客户投资到其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太短了,到期后就要连本带息偿还,很多客户选择直接退单。
当时是以扩大金鑫石材厂规模,兴国县映山红茶油开发有限公司、兴国森磊集团的名义向客户宣传的,是进行了夸大宣传,当时对客户宣传金鑫石材厂年产量达到300到500个立方,年利润可以达到2000万元,但实际上金鑫石材厂年生产量只有100个立方不到,年利润在800-900万元。兴国县映山红茶油发展公司实际没有开展经营,只是买了二处林权,但是这二处林权也被其用于抵还了个人债务。而森磊集团实际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只是宣传有这个公司。资金链迟早会断的,比如1000万元,其只拿了680万元,七个月以后其又要重新转。其不能保证投资客户的本金偿还,到期拿后面投资者投到公司的投资款来还前面投资者的钱。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宣传,骗取不特定社会对象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505,800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建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杨建平人民币六千一百五十万五千八百元,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杨建平上诉提出,原判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错判为集资诈骗,且资产评估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请求查清事实,公正审判。
杨建平的辩护人提出:1.杨建平集资诈骗数额是根据鉴定报告认定的,而该报告是根据被害人单某陈述及合同、收据作出的,没有经过杨建平确认。根据杨建平的供述,部分被害人的本金已归还,只是没有在合同上备注或者出具的收据遗失。请求进一步核实本案集资诈骗金额。2.杨建平具有自首情节,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筹集的资金大部分被李某1团队拿走,其他份额用来归还债务和利息,只有少部分被杨建平用来投资,李某1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对杨建平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的受害人数和集资诈骗数额,包括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的受害人数、金额和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两次追加起诉的受害人数和金额。
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杨建平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杨建平所提资产评估与实际价值不符的问题。经查,原判关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永丰西江石场采矿权评估价为23.68万元的认定,是指相关部门根据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备案进行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后,矿产部门根据该评估结果征收采矿权使用的费用,而非对矿产的实际价值的评估。杨建平该上诉理由系对资产评估的误解。
关于辩护人所提,原判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认定杨建平犯罪数额不当的问题。经查,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各账户银行进出账明细等,经有执业资质的专业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作出的,杨建平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杨建平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持异议。辩护人虽然提出部分被害人的本金已归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判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杨建平的供述和辩解,认定杨建平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杨建平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杨建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南昌向塘火车站派出所民警于同月22日12时30分在该火车站二站台查获一可疑男子。经查该男子名叫杨建平,系网上逃犯,遂将其抓获归案。由此可见杨建平并非主动投案,不成立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杨建平提出其行为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经查,杨建平为了对外融资,经与李某1(另案处理)协商,于2013年在南昌设立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并约定由李某1招聘业务人员,提走客户投资款的45%,负责客户投资款到期的利息及下面业务员的提成及工资;杨建平提走客户投资款的55%,并负责公司日常正常开销,客户到兴国实地考察的接待费和客户到期的利息及下属人员工资等。随后,该分公司人员在公园、菜场、小区等中老年人较多的场所发放传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公司拟扩大石材生产规模,公司发展前景广阔,让投资者分享开采效益和利润成果,公司还拥有万亩油茶种植基地及森磊集团公司即将上市,并带客户到兴国公司大理石开采、加工基地、山油茶种植基地参观,承诺客户七个月收益率为13%,一年期收益率为20%的利润回报率,吸纳广大客户融资。广大中老年人因此纷纷与分公司签订七个月或一年不等的借款合同,并将投资款转入公司。杨建平除将融资资金的32%给融资团队提成外,仅将少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矿山、厂房、开采设备和林权等,而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债务、个人挥霍及公司日常开销,用于生产、投资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尤其是2015年1月以来,公司在无力支付客户到期本金及利息,只有将新融资的款项归还之前所欠融资客户的本金及利息,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仍印制大量宣传画册,吹嘘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可观效益,进一步蒙骗客户,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直至2016年8月案发。杨建平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因此,杨建平否认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欺骗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1.505.800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杨建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华
审 判 员  赵进发
审 判 员  吴晓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勇康


关健、邹乐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4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健,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9年4月4日投案后寄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万九玉,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乐乐(又名“邹乐”),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10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于2019年4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梅俊,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涂绪雄,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9)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健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邹乐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梅俊出庭为被告人邹乐乐辩护,被告人关健及其辩护人万九玉、被告人邹乐乐及其辩护人梅俊、涂绪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关健进入江西省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负责人,该营业点业务员以向客户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被告人关健对其直接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17%提成,对其下属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2%提成。被告人关健伙同刘明有、姚庆庆、丁成福(另案处理)等人共向李国芳、陈爱芝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29.23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258.0387万元。
2015年,被告人邹乐乐进入江西省兴国县金鑫石材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业务经理,邹乐乐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被告人邹乐乐对客户投资款按8%提成。经被告人邹乐乐介绍投资至金鑫石材的客户有万德文、余跃根等16人,共计人民币187万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关健自动到长沙市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邹乐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邹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关健、邹乐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关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58.03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乐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检刑变诉〔2019〕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青检刑诉〔2019〕320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4年3月,被告人关健进入江西省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负责人,该营业点业务员以向客户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被告人关健对其直接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17%提成,对其下属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2%提成。被告人关健伙同刘明有、姚庆庆、丁成福、李华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向李国芳、陈爱芝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76.8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69.545万元。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关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869.5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乐乐退赔了全部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全部集资参与人谅解后,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关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其承认自己有非法集资的行为,但不是集资诈骗,自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辩称其直接发展的客户没有这么多,只有10多个人,吸收的金额300多万元,造成的损失不清楚。公司资金紧张的时候,其垫付了70-80万元资金,这里面还有其家人的钱在里面,其实际上没有多余的违法所得。
被告人关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关健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关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决策权、对非吸来的资金没有控制权,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追求非吸的返点,而不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被告人关健被杨某、李某欺骗,给公司借款、垫资,自己也是受害者。二、被告人关健对姚庆庆、丁成福、刘明有等人的行为不应负责。三、被告人关健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提交了交通银行个人汇兑回单,编号2015012号、2015016号借款合同,证人于某的证言,关健代公司垫付部分客户本息的银行流水、欠条,关健抵押车辆代公司还款相关协议及流水,拟证明关健借款50万元给了金鑫石材公司、且代公司垫付老年客户本息78万余元,其也是受害者,其对于兴国公司夸大宣传的情况是不明知的,其在金鑫石材获利基本已经退回给了被害人。
被告人邹乐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邹乐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罪名无异议,但对认定为业务经理有异议,邹乐乐就是个普通的业务员;二、被告人邹乐乐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三、邹乐乐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四、被告人邹乐乐已退赔所有集资参与人并取得了所有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被告人邹乐乐平时表现良好、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关健进入江西省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负责人,该营业点业务员以向客户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被告人关健对其直接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17%提成,对其下属业务员发展的客户按投资款2%提成。被告人关健伙同刘明有、姚庆庆、丁成福、李华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向李国芳、陈爱芝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76.8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69.545万元。其中,被告人关健直接吸收资金人民币400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78.359万元。被告人关健提成所得约为99.536万元。
2015年,被告人邹乐乐进入江西省兴国县金鑫石材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业务点工作,并担任该业务点业务经理,邹乐乐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组织客户到兴国县实地考察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并承诺7个月13%回报率,一年20%回报率,被告人邹乐乐对客户投资款按8%提成。经被告人邹乐乐介绍投资至金鑫石材的客户有万德文、余跃根等16人,共计人民币187万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关健主动到长沙市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邹乐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邹乐乐赔偿了万德文、余跃根等16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万德文、余跃根等16人的谅解。经审前调查,丰城市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邹乐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材料,证人杨某、李某、范某、张某、黄某、王某、邹某证言,同案犯丁成福、李华伟、刘明有、姚庆庆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关健、邹乐乐的供述与辩解,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关健涉案金额明细表,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协议,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被告人关健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杨某(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后又设立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国贸营业点、南昌国会营业点、南昌国会大厦营业点,被告人关健系南昌国会大厦营业点融资团队负责人,随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公司拟扩大石材生产规划,公司发展前景广阔,让投资者分享开采效益和利润成果,承诺高额利润回报率,吸纳广大客户融资。广大中老年人因此签订七个月或一年不等的借款合同,并将投资款转入公司。关健明知融资回报率、提成比例畸高,且用于生产投资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故关健应当对其融资团队的融资金额承担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关于其直接进行集资诈骗的金额,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关健个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的金额占其犯罪金额的比例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成立。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否认被告人关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但鉴于其存在垫资等行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健垫资的行为,并不能排除其将获得的提成返还各被害人的义务。
针对被告人邹乐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邹乐乐系业务经理,有被告人关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邹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被告人邹乐乐的主观目的和其在整个公司的地位、作用,已将其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不宜再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被告人邹乐乐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宣传,骗取不特定社会对象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69.5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成立,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健个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的金额占其犯罪金额的比例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健垫资支付了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本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乐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乐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邹乐乐赔偿了全部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全部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乐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二、被告人邹乐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关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9.536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详见被害人损失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官礼芳
人民陪审员  陈晓丽
人民陪审员  蒙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 珺


陈文杰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4刑初1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杰,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程晓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8]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杰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杰及其辩护人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杨建平(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B栋2113室成立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被告人陈文杰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1幢A座803室、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100号新田绿洲小区11号楼A01室设立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国贸营业点和南昌国会营业点。
2013年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文杰受杨建平安排在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上传下达事宜。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陈文杰又被杨建平安排在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西江采石场工作,负责管理西江采石场。
2013年至2016年间,杨建平、被告人陈文杰等人伙同“融资团队”李加华、张梦琳、金信坤、关健、邹明等人,以投资金鑫石材有限公司石材厂规模开采、茶油项目和森磊集团等为幌子,虚构经营规模及利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了被害人余某、吴某2、严某等543名社会公众,造成损失61,505,800元。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文杰在新干县金川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建平、范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文杰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杰帮助他人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金额61,505,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文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2014年到2016年5月份,没有负责金鑫石材公司采石厂的工作,只是负责办公室的一些工作,采石厂另外有厂长,并且其主现上没并有诈骗的故意,自己也投了10万元进公司。
被告人陈文杰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文杰仅是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人员,并没有参与杨建平等人的集资诈骗行为。2、陈文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所有证据缺乏完整性,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3、被告人陈文杰与杨建平是战友关系,是受蒙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当中去,被告人陈文杰在本案中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其自己也通过父亲向杨建平的公司投资了10万元,因此,被告人陈文杰对本案的犯罪行为存在不知情,不知晓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3年,杨建平(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B栋2113室成立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被告人陈文杰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1幢A座803室、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100号新田绿洲小区11号楼A01室设立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国贸营业点和南昌国会营业点。
2013年至2016年间,杨建平伙同“融资团队”李加华、张梦琳、金信坤、关健、邹明(均已判决)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组织开会、实地考察等形式,以投资金鑫石材有限公司石材厂规模开采、茶油项目和森磊集团等为幌子,虚构经营规模及利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七个月投资回报率13%、年回报率20%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余某、吴某2、严某等543名社会公众钱财共计人民币61,505,800元。
2011年,被告人陈文杰在杨建平开办的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西江采石场上班。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文杰受杨建平安排在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核对客户投资款以及上传下达事宜。被告人陈文杰不领取业务提成,仅按月领取工资,其自述每月领取工资5200元。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陈文杰又被杨建平安排在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西江采石场工作,负责西江采石场的日常管理,以及接待前来考察项目的投资人,并在介绍项目时夸大利润、虚假宣传,被告人自述每月领取工资4000元。被告人陈文杰的违法所得约为149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文杰被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文杰在新干县金川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在案件侦办期间,在新干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干县林业局、新干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告人陈文杰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查封的不动产和林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刑事判决书
证明:杨建平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建平上诉后被驳回。
2)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新干县七琴镇东兴饰面用花岗岩矿、江西森磊工贸有限公司、兴国县映山红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均为杨建平。前两家公司具有采矿许可证。
3)刑事照片
证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西江采石场及东兴饰面用花岗岩公司现场情况。
4)银行交易流水汇总审核表
证明:陈文杰、杨建平、范某等人银行的交易流水明细。
5)企业信息等材料
证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注册成立,负责人为陈文杰。
6)财产查询说明
证明:在新干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干县林业局、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均未查询到被告人陈文杰的土地登记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林业产权登记信息。
2.证人证言
1)同案犯杨建平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2013年至2014年7月,陈文杰负责金鑫石材南昌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2014年7月之后负责西江采石场的工作。杨建平按月付给陈文杰工资。
2)同案犯范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事长是杨建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文杰,杨永平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融资团队是李加华负责。范某本人主要负责和投资客户签借款合同、以及管理投资客户投资款的进账及出账,之后还和国会、国贸、明珠广场三个营业点会计对账后做账。
3)同案犯张梦琳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事长是杨建平,2014年3、4月份之前陈文杰是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之后就是杨永平负责,财务总监是范某,融资团队的总负责人是李加华。
4)同案犯黄洪福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事长是杨建平,杨永平是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之前是陈文杰负责,财务总监是范某,融资团队的总负责人是李加华。
3.被告人陈文杰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老板是杨建平,陈文杰是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份的时候在南昌分公司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融资团队的负责人是以李加华为首的张梦琳、金信坤、邹明、关健等人。分公司的财务是杨建平的表妹范某。陈文杰不管具体业务,只是和范某核对客户投资款,然后向杨建平汇报。2014年7月之后,陈文杰负责管理杨建平的西江采石场。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格证明
1)经审核,截止2017年09月18日,杨建平以“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资金,涉及人员529人,吸收投资资金63,319,500.00元,已归还投资资金255,000.00元,累计已向不特定人员支付利息等款项2,703,100.00元,吸收投资剔除已付本息等款项的余额为60,361,400.00元。
2)杨永平、范某、陈文杰等人交易流水汇总审核表
证明:杨永平与杨建平、陈文杰、范某、金信坤、李丽等公司高管人员资金往来情况。
5.抓获经过
证明:2018年7月18日,陈文杰在新干县金川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户籍证明
证明:案发时陈文杰已是成年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及辩护人举证的证据有:投资人陈海宽在江西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合同书、收款收据各一份。
证据摘要:陈海宽合同书一份,金额10万元,并出具收据。
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是经公安机关进行合法侦查后取得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举证的证据,本院认为,结合全案证据,金鑫石材南昌分公司管理混乱,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合同及收据真实性无法核实、是否已从客户投资款中收回投资亦无法核实。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举证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人陈文杰作为分公司管理人员,其亲属是否投资和其是否明知公司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并不能等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举证的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文杰负责金鑫石材南昌分公司的日常管理、核对客户投资款等工作,后在西江采石场负责日常管理、接待投资客户工作,被告人明知金鑫石材南昌分公司的集资行为、集资金额、抽成比例畸高等状况必然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投资人的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后果,被告人亦明知西江采石场的财务状况与实际开工情况,却仍然为杨建平等人的集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文杰与杨建平等人构成了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杰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宣传,骗取不特定社会对象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505,800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文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的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陈文杰的违法所得十四万九千二百元,发还给各被害人(详见被害人损失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彭芳芳
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
人民陪审员  朱彤如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蔡莉芝
书 记 员  汪 莹


黄洪福、王加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04刑初407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洪福,男,1990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部融资团队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抓获后先行羁押),同年3月14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魏建军,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加华,男,1989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部融资团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捷,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洪福、王加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黄洪福及其辩护人魏建军,被告人王加华及其辩护人韩捷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杨某2(另案处理)以扩大公司(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石材公司”)经营为由,先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B栋2113室、南昌市青云谱区洪某2号1幢A座803室、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100号新田绿洲小区11号楼A01室设立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南昌国贸分公司和南昌国会分公司,以投资金鑫石材公司可获得高额利息回报(承诺七个月回报率13%,年回报率20%)的诱惑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杨某2委托李某2(另案处理)任分公司融资团队的总负责人,并和李某2约定,融资团队可以从投资者的投资款中提成45%(包括投资者的利息在内)。李某2先后聘请了三个分公司的负责人邹某1、张某1、金某、关键(四人均另案处理),由他们负责各个分公司的融资业务,通过招聘业务员发放传单、打电话、组织开会、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取得投资者信任,让投资者到公司投资,分公司从负责人到业务员均可以从投资款中获得相应比例的提成。
根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核意见,截止到案发,该公司在社会上拉来投资人共计529人,拉来投资款总金额63319500元,已归还投资资金255000元,累计已向不特定人员支付利息及分红2703100元,吸收投资剔除已付本息等款项的余额为60361400元。
被告人黄洪福系金鑫石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部融资团队的业务经理,自2014年5月份起开始在该公司工作,经其介绍到该公司投资的客户共有吴某1、黄某1、肖某、王某1、吴某2、顾某、杨某1、戚某、邓某、熊某等10人,投资金额共计177.5万元,其从投资款中提成10%的非法所得。被告人黄洪福名下共有代文、刘某2、王某2、黄某2四个业务员,其中通过代文介绍到公司的投资者共有13人,投资款共计64万元,通过刘某2介绍到公司的投资者共有5人,投资款共计22万元。被告人黄洪福可以从其名下业务员拉来的投资款中提成2%-4%的非法所得。
被告人王加华系金鑫石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部融资团队的业务员,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经其介绍到该分公司投资的客户投资客户共有叶某1、徐某、李某1、刘某1、马某等5人,投资金额共计32万元,其从投资款提成3-6%的非法所得,共计1.8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收据等书证;2、证人杨某2、邹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1、黄某1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洪福、王加华的供述与辩解;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洪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3.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加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2万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洪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洪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加华当庭自愿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被告人王加华当庭供述记不清楚徐某是否是其客户,但李某1不是其客户。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加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关于投资客户李某1,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联系李某1未果,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加华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加华是被依法传唤,不排除其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杨某2(另案处理)以扩大公司(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石材公司”)经营为由,先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B栋2113室、南昌市青云谱区洪某2号1幢A座803室、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100号新田绿洲小区11号楼A01室设立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南昌国贸分公司和南昌国会分公司,以投资金鑫石材公司可获得高额利息回报(承诺七个月回报率13%,年回报率20%)的诱惑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杨某2委托李某2(另案处理)任分公司融资团队的总负责人,并和李某2约定,融资团队可以从投资者的投资款中提成45%(包括投资者的利息在内)。李某2先后聘请了三个分公司的负责人邹某1、张某1、金某、关键(四人均另案处理),由他们负责各个分公司的融资业务,通过招聘业务员发放传单、打电话、组织开会、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取得投资者信任,让投资者到公司投资,分公司从负责人到业务员均可以从投资款中获得相应比例的提成。
根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截止到2017年9月18日,该公司在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资金,设计人员529人,吸收投资本金63,319,500.00元,已归还投资资金255,000.00元,累计已支付利息及分红2,703,100.00元,吸收投资剔除已付本息等款项的余额为60,361,400.00元。
被告人黄洪福系金鑫石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部融资团队的业务经理,该融资团队的负责人为邹某1,被告人黄洪福系邹某1名下的业务经理。被告人黄洪福名下共有代文、刘某2、王某2、黄某2四个业务员。经邹某1介绍自2014年5月份起开始在该公司工作,经其介绍到该公司投资的客户共有吴某1、黄某1(注明:黄某1共计投资90万元,其中50万元是黄洪福吸收的金额)、肖某、王某1、吴某2、顾某、杨某1、戚某、邓某、熊某等10人,投资金额共计177.5万元,已支付利息及红包共计49000元。被告人黄洪福从投资款中提成10%的非法所得。被告人黄洪福通过代文介绍到公司的投资者共有涂泳华、夏某、叶某2、俞某、毛兰英、喻某、张某2、罗某、涂幼英、吴某3、涂桂香、危小妹、邹某3等13人,投资款共计64万元,已支付利息及红包30250元。通过刘某2介绍到公司的投资者共有杨某3、陈某1、杨某4、黄某3、宋敦仰等5人,投资款共计22万元,已支付利息及红包6000元。被告人黄洪福可以从其名下业务员拉来的投资款中提成2%-4%的非法所得。
被告人王加华系金鑫石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部融资团队的业务员,该融资团队的负责人为邹某1,邹某1名下有业务经理黄洪福和邹某4。被告人王加华系邹某4名下的业务员。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经其介绍到该分公司投资的客户共有叶某1、徐某、李某1、刘某1、马某等5人,投资金额共计32万元,已支付利息及红包共26100元(注明:叶某1共计投资15万元,其中3万元是王加华吸收的金额;徐某共计投资10万元;李某1共计投资21万元,其中6万元是王加华吸收的金额;刘某1共计投资10万元,其中8万元是王加华吸收的金额;马某共计投资18万元,其中5万元是王加华吸收的金额)。被告人王加华从其客户的投资款中提成3-6%的非法所得,共计1.8万元左右。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王加华的家属分别向马某、叶某1退还本金1200元,分别向刘某1、徐某退还本金1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企业设立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证实: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及其南昌分公司、国贸分公司、国会非公司均不具有向社会吸储的资质。
2、赣神州[2017]司某字第sz2017030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审核,截止2017年9月20日,杨某2以“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拿出分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资金,涉及人员529人,吸收投资资金63319500元,已归还投资资金255000元,累计已向不特定人员支付利息及分红2703100元,吸收投资剔除已付本息等款项的余额为60361400元。
黄洪福经手吸收存款人数共计9人,金额127.5万元,归还本金0元,支付利息及分红1.65万元。
王加华经手吸收存款人数共计5人,金额69万元,归还本金0元,支付利息及分红2.91万元。
黄洪福名下业务员代文介绍13人,投资金额共计64万元,归还本金0元,已支付利息及红包计3.025万元。
黄洪福名下业务员刘某2介绍5人,投资金额共计22万元,归还本金0元,已支付利息及红包0.6万元。
3、被害人吴某1、黄某1、肖某、王某1(陈某2其母亲)、吴某2、顾某、杨某1、戚某、邓某、熊某等10人的报案材料,证实:经被告人黄洪福介绍到公司投资的投资者有吴某152万、黄某190万(其中50万是通过黄洪福,另外40万通过业务员孙瑞)、肖某10万、王某1(陈某2)39万、吴某21万、顾某2万、杨正花1万、戚某7.5万、邓某12万、熊某3万,共计吸收10被害人存款177.5万元。
3、被害人马某、刘某1、徐某、李某1、胡某、叶某1等6人的报案材料(包括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被告人王加华以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义向5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32万元。
4、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实:邹某1是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点的负责人,公司的老总是杨某2,在南昌的融资团队总负责人是李某2。明珠广场营业点下面的业务经理有黄洪福和邹某4,业务员有王加华,邹某2等人。王加华自2014年4、5月左右到公司工作,2014年年底离开公司。
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金某是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贸广场营业点的负责人,公司的老总是杨某2,在南昌的融资团队总负责人是李某2,分公司有三个营业点,国贸广场另一个负责人是张某1,其具体负责业务,该业务点自2014年3月底至年底共收到投资款800万左右,2015年之后资金开始紧张,之后很少投资者来投资了。
6、证人邹某2的证言,证实:邹某2是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营业点的业务员,明珠广场这个点的业务员还有黄洪福、王加华、代文、刘某2、陈某3等人。
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范某在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和投资客户签借款合同、以及管理投资客户投资款的进账及出账,之后还和国会、国贸、明珠广场三个营业点会计对账后做账。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是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融资团队的总监,公司的老总是杨某2,副总监是邹某1、金某、张某1、关键,分别在明珠广场、国贸、国会三给营业点负责,其和杨某2制作好公司的宣传模板宣传公司并为公司融资,其按照3-5%拉来的投资客户的投资款中提成的,其他18%的提成由下面的业务经理和业务员提成。
9、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2是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的老总,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成立了南昌分公司来融资,融资团队由李某2负责,下面有邹某1、张某1、金某、关键作为明珠广场、国贸广场、国会三个营业点的负责人,其和李某2约定其提成投资款的55%用于经营,李某2提成45%,负责投资者的利息和业务员的提成和工资。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是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贸广场营业点的负责人,公司的老总是杨某2,在南昌的融资团队总负责人是李某2,分公司有三个营业点,国贸广场另一个负责人是金某,其具体负责对业务员的业绩审核和带投资者到兴国考察,其共介绍了50个客户到公司投资。公司资金断裂后,公司没还客户投资款应该在3800万左右。
11、被告人黄洪福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黄洪福于2014年5月份通过邹某1到了金鑫石材公司明珠广场业务点上班,邹某1是融资团队的副总监,总监是李某2,其担任融资团队的业务经理。通过其介绍到公司投资的客户有10到11个左右,包括黄某1、吴某1等人,总投资款大概在178万左右,其拿10个点提成,有10万元左右。其手下有代文、王某2、黄某2、刘某2四个业务员,其中代文做了64万业务,刘某2做了22万业务,其从名下业务员的投资款中提成2%。被告人黄洪福带投资客户去看过兴国的大理石开采和加工、兴国的山茶油基地,其对新干的矿石开发以及森磊集团上市不知道是否是属实,是公司老板杨某2和李某2说按照这样宣传。
12、被告人王加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加华承认其自2014年5月份至12月份在兴国金鑫石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明珠广场上班做业务员,负责人是邹某1,公司老板是杨某2,其为公司拉来了马某、刘某1、叶某1、徐某等投资人到公司投资,共计约30万元,其获得了投资款的相应的3-6%的提成,提了1.8万左右。被告人王加华称不清楚对投资客户的宣传项目是否是真实的,邹某1和同事教被告人王加华这么说,只要客户投钱了就有提成,没有去核实所宣传的内容是真是假,但其认为公司可以保证客户的投资款能到期偿还。
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洪福、王加华均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记录。
14、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洪福、王加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5、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叶某1、马某分别收到被告人王加华家属退还的本金1200元,刘某1、徐某分别收到被告人王加华家属退还的本金1300元,叶某1、马某、刘某1、徐某同时对被告人王加华予以谅解。
针对被告人王加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1在其报案笔录中明确其业务员是王加华,作为被害人其直接联系的人员即相对应的业务员,而被告人王加华联系的客户则是不特定的多人,因此,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的真实性高于被告人王加华的供述。另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明确被告人王加华系被蹲守后传唤归案,被告人王加华不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因此,对于被告人王加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洪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6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黄洪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加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王加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加华的家属向被害人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了4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洪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王加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洪福、王加华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详见各被害人损失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彭芳芳
人民陪审员  万润桂
人民陪审员  胡长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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