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星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公告
上海闵行法院 2022-10-24 15:16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沪0112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顾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以下简称“芈星公司”案件],为便于正确统计集资参与人范围和实际损失金额,便于后续发放执行到案款项,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启用“上海法院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平台”,统一线上受理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对、确认。现就“芈星公司”案件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芈星公司”案件需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登记、核对及确认:
入口一:
通过微信关注“上海闵行法院”,点击“诉讼服务”-“执行阶段”-“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入口二:
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 “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入口三:
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进入“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功能。
上述平台上线时间:
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时。
本院执行的“芈星公司”一案集资参与人登记范围:通过“芈星公司”出资的集资参与人。
“芈星公司”案件的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收入金额(不区分本息)为实际损失金额,无实际损失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登录平台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
目前本案仅支持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作为收款确认账户。有关中国建设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服务电话021-64126412。若无该类借记卡请至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进行登录。
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如遇人脸识别反复不能通过验证的情况,请于工作日9:00时至17:00时,致电 “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获取技术支持。
集资参与人范围以线上登记为原则,请相关人员在登记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10月25日10时起至2022年11月24日10时止。
集资参与人登记确认完毕后,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核,确定集资参与人名单及相应的实际损失金额。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及执行款发放日期,请关注平台内公告。
操作指南
1
集资参与人请按照后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的操作步骤进行登录操作。
2
对受损金额有异议的,请按平台提示在平台内录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户卡号、填写银行流水详情并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及银行流水照片。
3
集资参与人登录平台后未查看到案件的,可以按照操作流程自主申报,申报所需录入的内容和材料与上条一致。
4
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凭以下材料参加登记:集资参与人的死亡证明、确定继承人身份的公证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继承人登录平台后,请按“操作手册”和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前述材料。同一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5
集资参与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按“操作手册”和平台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手续。
6
异议登记、自主申报、继承人申报和代理人申报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用户登录平台即可刷新案件信息,请用户耐心等待。
注意事项
1
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全面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而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以图片或其他文件形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文件内容应当能够清晰辨认。因文件内容模糊无法辨认导致审核不通过的,后果由上传人自行承担。
3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
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集资参与人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5
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公告。
6
核对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在工作日的下午14时至16时联系021-64138210咨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2刑初9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玮,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玮及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司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顾玮注册成立了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租借本市闵行区春申路X弄66号2楼为经营场所,雇佣多名工作人员,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出售商品并代理销售的名义,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经司法审计,自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顾玮等人累计吸收约150余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7.6万元,未兑付资金共计人民币198.9万余元。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顾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被告人顾玮的亲友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玮继续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A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人杨某、姜某、计某、丁某、王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证人何某的证言,相关消费积分返还协议、投资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法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玮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7.6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8.9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顾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顾玮认罪、悔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为由,请求对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顾玮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顾玮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 江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 马子寅
书 记 员 汪旭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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